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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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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主体

金融监管的主体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金融支付机构;监管;难点

文章编号:1003-4625(2014)01-0111-03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一、我国非金融支付机构发展现状分析

第三方支付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支付服务基础全面配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截至目前,获得人民银行许可的支付机构有250家,其中网络支付机构97家,银行卡收单机构54家,预付卡机构166家。从业务类型上看:

一是包括以支付宝、腾讯财付通和快钱为代表的网络支付机构,通过网络平台为收款人之间提供转移资金,涵盖货币汇兑、互联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和数字电话支付等服务。

二是以商通卡、联华OK卡和斯马特卡为代表的预付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采取磁条和芯片等卡片技术,通过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三是以银联商务、通联支付和银讯达为代表的银行卡收单机构,为银行卡特约商户提供代收货币资金和清算服务。从地区分布上看,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机构已经从集中在大中城市转向辐射全国各地,直接渗透到县以下地区。

非金融支付服务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问题和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结束了非金融支付一直处于政策法律监管灰色地带的局面,也为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遇。然而,在业务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有个别非金融支付机构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重视规模、轻视质量、片面追求效益、忽略支付纪律等现象。

二、周口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基本情况

目前,在周口辖内开展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共有5家,分别为郑州建业至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业务部、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办事处和钱袋宝河南运营中心,业务种类主要为预付卡发行、受理和银行卡收单。

(1)郑州建业至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周口辖内从事至尊卡的发行和受理业务,针对建业业主发行,可用于建业住宅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桂园、森林半岛和联盟新城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与缴纳物业费,也可在周口万顺达百货消费。

(2)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业务部是最早在周口辖区开办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于2008年成立,共有正式员工5人,实习员工3人,其中经理1人、助理业务经理1人,目前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备案,但未在工商部门注册。截至2013年11月底,在辖区拓展特约商户1985户,布放POS机具4389台。

(3)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办事处在周口辖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于2012年10月成立,共有正式员工4人,外包装机业务人员1人,目前已向中国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备案。截至2013年11月底,在辖区拓展特约商户84户,布放POS机具95台。

(4)钱袋宝河南运营中心是钱袋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未在河南省人民银行系统备案,目前在周口辖内招聘商,推广小精灵手机POS和移动POS,且已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

(5)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3月与钱方海科融通信息有限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钱方公司作为海科融通公司的POS机具生产商,公司尚未整合完毕,内部人员岗位划分不明晰,目前仍有业务人员在周口辖内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

三、周口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非金融支付机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未对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做出明确规定。通过了解,为规避工商、税务部门的监管,减少业务开展环节,目前在周口提供收单业务的5家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均称为办事处,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普遍存在人手少、业务人员文化水平与业务素质低、疏于培训与管理等问题,风险防范能力低,应急管理能力较差,缺乏基本的合规经营及风险防范意识。

(二)超范围违规开展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区域开展收单业务。但从人民银行总行网站公示的支付机构信息看,钱袋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单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于北京、上海、广东。北京钱方银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QPOS的生产厂商,跨区域在河南省周口市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要求。

(三)部分支付机构收单业务存在违规现象

周口市银行卡收单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但通过银行卡收单业务专项检查发现,部分支付机构在面临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单业务的激烈竞争下,转而采取了一些违规手段:一是违规套用特约商户类别码(MCC码)现象突出。主要表现在高手续费商户套用低、零手续费商户的MCC码,以此争抢存量商户。二是客户身份识别能力有待加强。目前支付机构未与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联网,部分机构在审核商户资料时也未通过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行核查,商户实名制仅通过留存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实现,风险控制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商户和机具管理不到位。在日常经营中,片面注重商户的拓展,对商户的回访跟踪、终端巡检和人员培训存在缺位的现象。

四、基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的难点

(一)信息不对称,监管时效滞后

随着支付服务市场的繁荣发展,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越来越多,但个别非金融支付机构有意逃避人民银行监管,致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市中支和县支行,对多数非金融支付机构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加上非金融支付业务不断网络化、电子化的特点,可以不在业务拓展地区开立清算账户和设立分支机构,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支付机构的实时情况。如果支付机构不主动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仅通过人民银行自身去主动了解,监管滞后期会更长。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依据层次不高

目前,对非金融支付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2号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17号令)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9号)等规定,收单管理办法相关配套的制度多是以实施细则、通知等形式下发,或者是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自行出台,而不是以法规法律的形式,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对相关机构缺少约束力。

(三)支付结算从业人员少,监管效能有待提升

与商业银行传统的支付结算业务相比,非金融支付服务是集网络技术、计算机和金融产品融合的产物,业务范围广泛,交易、清算模式更为复杂,相比之下,基层人民银行监管能力就更显薄弱。一是从事支付结算工作的人员数量很少,且承担着支付体系建设、会计核算管理、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付工具及账户管理等工作,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监管能力有限。二是支付结算工作人员对各类非金融支付业务类型、流程特点和发展趋势了解不够透彻,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一定的限制,在协调工作力度、调查研究能力及指导监督方面还存在着差距。三是监管手段不足。目前,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手段主要依靠审核报送资料、座谈询问和现场检查,监管工作时间有限,基层人民银行尚未总结出一套较为成熟的管理手段,监管统筹性、时效性和操作性尚待完善,对各类检查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行效率不高。

(四)违规支付机构难以制裁,清理难度增加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但在监管实践中,对拒不终止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基层人民银行缺少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一旦出现风险事件,无法在第一时间内终止支付。对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机构与个人以及具有政府投资背景的机构,人民银行在清理时还要考虑社会稳定因素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清理难度增加。

(五)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未形成监管合力

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业务链条涉及实体商业、电子商务、银行机构、公共事业、证券保险等众多领域,业务监管涉及工商、税务、公安、商务等众多部门,但人民银行与之在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上的工作协调机制尚未建立,部门协调时存在一定难度。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协作监管机制,难以对跨区域经营的支付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五、政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监管

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完善法律监管框架,使监管内容涵盖支付机构组织、监管、支付服务和交易等方面,提高非金融支付机构监管工作的立法层次,将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升为法律条款,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支付机构监管法律体系。

(二)规范支付机构经营方式

人民银行要加强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管,要求跨地区从事异地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按照“商业存在”的原则,必须在经营地设立正规的分支机构,尤其是针对地市级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须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要建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内部控制制度等。积极督导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备案,防止支付机构规避所在地人民银行监管。

(三)加强业务培训,丰富监管手段

要加强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基层行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适时下发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名单,让分支机构监管时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完善监管手段。一是要积极发挥支付清算协会的作用,协助负责支付机构的日常事务协调和监督,发挥专业优势,促进非金融支付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专项检查,注意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方式的有效结合。

(四)明确监管部门,强化监管目标

人民银行总分行之间以及分支机构之间应建立统一的支付机构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的互通交流,以强化对跨地区开展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的监管,编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结合人民银行监督检查掌握的实际情况,建议及时组织开展对未领取支付牌照仍在从事支付服务机构的集中清理工作,及时进行处理,防止出现支付风险。

(五)加强监管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人民银行还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在支付机构的准入管理、查处无证及超范围从事支付服务以及打击支付服务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合作监管的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明确监管工作分工。在人民银行内部畅通、规范违规信息的报送方式和渠道,违规公司注册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总行相关部门应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经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报的核实信息、违规信息等及时处理和反馈,共同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1]吴道义,漆慧,刘春梅.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工业审计与会计,2012,(5):20-22.

金融监管的主体范文第2篇

众所周知,决定一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主要因素是该国的金融体制和监管的具体目标,这将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体系的运作、监管权力的行使、监管政策的传导、监管方式方法的采用以及监管效果的维护等谙多方面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我国也不例外,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各项金融监管工作刚刚起步,监管力度和效果还不够明显,表现为应急救火的多,提前预防的少;单项检查的多,综合考评的少;孤军奋战的多,协同配合的少;区域监管标准多样且随意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管思路缺乏多维性、科学性、超前性,监管格局也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初合理性,这与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业要求,同国际惯例及通行作法尚有差距,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将走向世界,推向市场,这种的必然客观要求我国的金融运作和监管,必须按国际规则来办事。为此,现阶段如何找到有效的合力监管同盟,构建一套新形势下适合国情的高效、规范的监管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比较与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遵循国际惯例和监管准则、拟可采取的基本思路是:立足于中国国情,选择好监管模式,建立一元化、分层次、独立运作的监管组织体系,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确立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权威的法规体系、规范的操作体系、可靠的信息体系和配套的外部运作环境,量化监管内容,规范监管程序,寓监管于服务,以监管促发展,构筑规范化的监管模式。具体可作如下分析:

1、从监管主体来讲,应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金融监管的主体是指由谁来担当监管职责。,我国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已形成,对银行业监管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但由于监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不可能由一个主体全部承担,为适应加入WTO后强化监管之需要,就要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上下功夫,一是改进完善现有监管主体的层次及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真正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摆脱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借助银行机构内控和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促进法定监管主体进一步完善,并制约和防范其滥用权力。此外,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补充作用。

2、从监管定位来讲,应立足国内放眼全球、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加入WTO后,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公布通过具体措施对金融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时间表,这就促成我国金融监管要走放松管制之路。但是,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GATS及FSA的一般要求,加之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现有监管不力、效率低下、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问题,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势必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处理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键。应该明确,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同时要突出重点,顺应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需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从监管目标来讲,应定好位,划分清楚,明确而不模糊。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首先应明确监管目标体系函数中包含的变量,由于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日益突出,金融监管还没有完全独立于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这一客观形势。为此,监管目标的设计和定位仍应以此为中心,并为之服务,形成以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为主,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控制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监管目标。

4、从监管方式方法来讲,应突出多元化、化,促使传统监管与现代化监管手段相结合,以提高监管的整体效率和水平。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发展。我国传统的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现场检查等方法的运用,坦对于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加入WTO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将成为监管主体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监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发展,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创新监管手段,以提高监管工作的适应性和整体效率。目前,监管方向应是由现场监管转移到非现场与现场相结合上束,由侧重于手工操作转移到运用计算机初其他现代化工具上来,从而逐步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快捷性。

5、从监管来讲,根据国际监管惯例和准则的要求,金融监管的内容应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稳定为中心,以合规性监管为基础,风险性监管为重点来设计,同时由于金融改革不均质性的特征,针对不同监管对象应各有侧重。对国有商业银行仍以合规性为主,并逐步过渡到风险性监管;对新办金融机构应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合规性监管为辅;对外资金融机构应遵循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依照国际统一准则实施监管;另外,在具体的监管内容设计上力求做到全面、、实用且具可操作性。

6、从监管制度和标准来讲,金融监管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市场是法制经济,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的保证,其作为的规范构成了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是金融业监管的“尚方宝剑”。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依法监管不仅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各国金融监管通行的惯例。我国陆续颁布了各种金融法律、法规近干件,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关键的在于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如何像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规范而灵活、权威而超脱。一般而言,健全的金融法律基础和一套公认的准则是监管的必要条件,监管标准应依法规为准绳。因此,当务之急是作好金融法的调整规范和废、改、立工作,提高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

金融监管的主体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 比较 启示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特点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演变历程,即从金融监管的初步形成到全面监管阶段(19世纪中期~20世纪20、30年代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金融监管的放松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期金融创新浪潮~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金融重新监管阶段(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至今)。美国目前实行双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期货交易委员会、储蓄机构监督办公室、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联邦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督署,甚至联邦调查局等机构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管体制的主要特征是: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拥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形成所谓“双线”管理格局;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个监管机构共同完成监管任务,形成所谓“多元”管理结构。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在联邦这一线的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委员会、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州这一线则有银行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1]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目的是完善对银行体系的监管。货币监理署是美国国民银行的首要监管机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经营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业务执行银行监管职能,它对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权力。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管理机关,负责监管州立银行和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

美国这种“双线多元”的监管体制,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使每家银行时时处于体系互相交叉的严格监管之下,较大地提高了金融监管效力;其二,使监管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交叉、互相监督又互相竞争的微妙关系,从而保持了金融监管执法中的透明度和严肃性,提高了依法监管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但不足之处是造成了监管政策不统一、监管重复、浪费人力、物力,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这种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如下问题:首先,金融监管制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一个国家的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现有分散的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不适应,以及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的手脚被进一步束缚,使得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演变成一种劣势,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问题同时暴露出来。其次,监管机构本身职责没有履行到位。在次贷危机中,信息披露的严重不充分,使房贷机构得以在脱离消费者监督的条件下大量发放高价贷款,为将来借款人的违约可能埋下隐患。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金融市场源于殖民时期自发形成,银行体系最早得到发展,其金融监管体制也主要基于对银行的监管以及历次金融危机的推动而逐步形成。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特点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中央银行专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初始阶段(1985~1992年);整顿式、合规性监管阶段(1993~1994年);有法可依阶段(1995~1997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1994~1997年);改革深化阶段(1997~2003年);实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阶段(2003年至今)。经过2003年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以中国银监会成立为标志,中国已形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即以银监会为主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主体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以保监会为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在相关法律法规总体上讲,中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金融法规不健全,金融监管水平较低,与此相适应,中国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是由中国金融业发展状况决定的,是比较符合金融业发展规律的。随着国际金融业一体化和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现行的分业监管和多元化监督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

1、监管内容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中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

2、金融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目前中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相关的金融类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金融法规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对金融机构监管的要求。此外,一些金融法规空缺,以及与金融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也需要尽快制定。

3、监管目标较高,监管人员执业素质相对较低,不能保证监管的高质量。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个目标虽然不能反应监管的全部内涵,仍然体现当前人民银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切实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都应作为重要的监管目标。然而,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准备、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之下,存在较大的差距,跟不上金融监管工作的步伐。

4、监管过程中地方化的问题依然存在。某些地区的监管的分支机构在为所在地批机构、争信贷规模时不遗余力但在金融监管上却降低标准,敷衍了事,甚至是违规不查违法不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因为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分业监管,分支机构虽然名义上接受人民银行总行和一级分行的直接领导,实际上他们的利益同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银行监管职能。

5、金融监管体制需要进一步改善。监管不能突出重点,尚未强调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促使其更加自觉主动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的各种关系没能完全理顺,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中国融资结构的变化、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和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促使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三个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金融风险在各个市场之间的传导作用明显加强,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监管司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互协调,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中美金融监管体制的对比分析

从整个金融监管体制框架来说,美国实行双线多头监管,中国实行“一行三会”,相应的美国的监管主体即中央银行和其他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监管,这样各层次的监管活动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有利于减少金融监管的盲点,提高监管效率,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运行,但其不利之处是容易造成监管交叉和重叠,从而可能导致监管过度甚至监管空白;中国是由中央银行单独监管,其不利之处是行业自律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较低,往往隶属于有关部门,使其应有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另外,美国的监管制度比较重视金融市场的主导作用,政府很少对其干预,当问题出现时政府部门才注意到才开始采取措施应对,这样就容易导致监管滞后;相比之下,中国金融市场的自由度较低,受政府干预的程度较高,这样也符合中国金融市场还不太完善和发达的现实。

四、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对中国的启示

2007年爆发的美国金融危机露出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许多薄弱之处,如多头监管、监管疏漏、监管滞后和缺失以及监管失控。美国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全面变革。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名为《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的改革计划,此改革被视为自上世纪30年代初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5]蓝皮书制定了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的改革计划,对整体金融市场的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等都提出了较为详尽而有针对性的构想:(1)近期监管改革计划:强化协调机制。在不改变现有监管权力体制的前提下,增强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的协调功能;新设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设置抵押贷款业务的最低资格标准。(2)中期监管架构改革:现有监管架构的有限调整。将美国储蓄联合会转型为普通国民银行;美联储代表联邦监管州立银行;将支付与结算系统纳入美联储监管范围;建立全国保险监管机构;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机构。(3)长期的最优监管架构:基于目标原则的体制革命。联邦金融机构特许制度和监管主体架构;美联储成为市场稳定性监管者,全面覆盖金融市场;针对有政府保证性质的金融部门,建立审慎金融监管局;建立商业行为监管局,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和产品;扩张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组建统一的联邦保险担保公司;建立单独的公司融资监管机构。

美国在金融危机下对其金融监管体制所做的变革给正处于金融市场综合化转型期的中国了某些有益的启示。

首先,目标性监管是可供参考的改革路径。中国的金融市场综合化还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企业的主业特征比较明显,统一监管的必要性并不充分。本质上,无论哪一种监管组织体制,其监管目标也基本一致,即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公众利益,以及运营秩序等。因此,可以在协调现有机构实施功能性监管的基础上,明确主要监管目标的负责主体。

其次,要尽快明确责任主体控制全面市场风险,落实市场稳定性监管。在市场综合化的背景下,市场稳定性监管成为首要监管目标,也是抵御金融风险的主要屏障。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在现行体制下由人民银行承担该职责,并在人民银行内部建立专门的综合监管局,具体负责协调、整合各职能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与行动,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

再次,正确认识职能监管机构的利益主体性和竞争性,平衡安全与效率考量。在分业经营的情境下,各职能监管机构的治理目标带有明确的部门性,利益难以协调,甚至可能相互冲突。在市场综合化的情况下,监管竞争可能诱使一些监管机构纵容本部门的越界行为,并造成各金融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从而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因此,在分业监管的现有体制下,要尤其重视对监管政策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考量。

最后,汲取次贷危机的教训,推动立法扩大监管范围,把私募基金、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等纳入规范的监管视野,并加强对金融关联企业的并表监管。蓝皮书检讨了美国监管体制的真空现象,尤其是对冲基金等新兴金融机构的自由放任。虽然中国金融业远未发达,但在近期的股票市场震荡格局中,此类机构的影响已经比较明显。

参考文献:

[1]何桂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J].经济师,2008(12):25-28.

[2]李国际,李艳军.西方金融监管体制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1):55-58.

[3]姚兵,张乐,任益民.从次贷危机看美国的金融监管[J].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8(10):61-65.

[4]蔡则祥.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探讨[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18(5):32-35.

[5]胡滨.从金融危机看中国的立法与监管[J].亚非纵横,2009(1):41-44.

金融监管的主体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澳大利亚;金融

一、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体制

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给各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然而澳大利亚成为了少数迅速从危机中复苏的国家之一,其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使其经济迅速恢复的主要原因。世界各大经济组织对金融监管体制构建的重视在不断加深,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完善金融监管制度。

1.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三大机构组成。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监管对象包括银行、房屋协会、信用社、保险公司、友好协会和养老金基金,其责任是依法建立审慎标准,并实施、监督其执行,保证监管对象符合本国金融体制的要求;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将以打击垄断,促进竞争为目标,承担着维护澳大利亚金融自由竞争、发展和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权益的责任。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负责各商业银行存贷款的发放,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预防并消除潜在风险,在其不可避免时作为最后贷款人保证本国经济平稳运行。

2.三大监管机构的合作关系。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相互独立却相辅相成,合作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三大监管机构组成“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交流金融信息,建立谅解备忘录,形成了有效的金融监管合作关系。三大机构组织多样化的交流论坛,时刻关注世界金融动态的发展变化,包括金融创新、全球化、金融综合等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影响,并提出风险的防范措施、危机的抵抗方法,同时注重节约监管成本,促进本国金融管理体制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时情况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行三会”互不干扰、各司其职,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活动的有效运行。

1.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原因。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不断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在逐渐提高,金融创新日益增加,金融产品、金融工具表现出多样、复杂的发展趋势,并且互相高度相关。一方面,这些金融创新提高了交易效率、节约了交易成本并促进了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新型金融工具的出现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2.金融综合经营环境的要求。我国近期金融创新活跃,经济转型速度加快,引发了包括工业产能过剩、政府负债过多、银行表外业务的扩张等金融监管问题。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使“一行三会”间的合作迅速增多,出现了大量影子银行活动;同时,非金融行业与金融行业的壁垒在被不断打破,分业经营的愿望已经难以实现。在这样复杂的经济情况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任务就愈发紧迫。

3.统一宏微观审慎管理的要求。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是促进金融稳定的基本方法。单纯依靠宏观或微观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缺失、监管重复,难以发现金融风险。但是,如果将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完全融合,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金融风险决策失误等问题。二者真正的关系应该是:宏观审慎监管将微观审慎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作为基础,判断潜在经济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的决策。因此,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的统一关系需要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作为保障。

4.应对金融风险和危机的要求。在本轮经济危机发生前,我国各大经济主体均形成了各自的监管对策,但抵御危机的效果却并不显著,而澳大利亚却因其相对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迅速从金融危机中恢复。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表现不尽人意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我国没有指定危机发生时的领导者,导致各金融部门缺乏科学的指导和约束;另一方面,随着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放松,其逐渐丧失了在金融监管中的主体地位,无法发挥其作为最后贷款人来抵御风险和危机的作用。

三、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

1.健全宏微观审慎管理机制。吸取澳大利亚的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健全宏微观审慎管理机制,有效抵御潜在系统风险。这就要求我国结合货币的信贷、流动性管理和宏微观审慎管理,加强准备金调整机制的建设,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评估、检测、控制系统;科学准确地预测风险、评价风险,并及时提出相应的风险处理方法和决策;同时应层次清晰、有针对性地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健全宏观微观审慎管理机制。

2.完善金融监管合作框架。以澳大利亚金融监管体制为借鉴,也为了适应金融发展趋势,我国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三会”及外汇局参与的金融监管合作会议制度。这一举动显示了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化、体制化、规范化发展。接下来,我国需要充分发挥该会议制度的作用,提高金融监管的体制化、规范化水平,完善我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适当增加跨行业金融合作限制,建立公平有效的信息机制。

3.健全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律是维护金融活动稳定运行的保障,因此,我国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金融相关法律来维护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但因各地情况的特殊性,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差异性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致力于协调“一行三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法律制定,力争各地方法律法规趋于一致,整体目标相同。这就需要各法律制定主体间加强沟通和协调,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李路阳.分享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成功经验.国际金融,2010(7).

金融监管的主体范文第5篇

内容摘要: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协调是会计准则改革的新特点。而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举措之一,对金融工具减值使用预期损失模型,实质上反映了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金融监管为代表的外部压力做出妥协,这破坏了准则本身的独立性。本文以预期损失模型为研究对象,对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互分离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了协调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若干途径。

关键词:预期损失模型 会计准则 金融监管

预期损失模型的提出及含义分析

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举措之一,2009年11月5日, IASB 了 IFRS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建议对金融工具减值采用“预期损失模型”取代原《国际会计准则第 39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的初始账面金额,应在初始确认时即估计其未来存续期间的预计信用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值进行修正,由此产生的金融工具账面差额计入损益。这一方法的核心是以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为基础,以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间为时限,在相关减值迹象发生之前,预先估计并确认损失提取减值准备,因此称为预期损失模型。

预期损失模型与现行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存在着诸多不协调之处,因此在应用中不但可能因过于复杂和主观而缺乏可行性,更有可能造成财务会计基本概念框架的混乱,甚至导致对信息操纵的纵容。这一模型实质上反映了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对以金融监管为代表的外部压力妥协,因此该模型在理论上立足于金融监管逻辑框架而非会计概念框架,这意味着会计监管的独立性原则受到破坏,一旦采用将会对现有的会计基本理论体系造成冲击。

预期损失模型引发的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分离的理论分析

(一)强调金融监管的需要而背离会计的客观真实性目标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其核心在于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会计信息应真实公允、客观公正。而金融监管尽管也考虑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其侧重点与会计目标明显不同。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其目标强调存款人利益至上,把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作为监管的基本要求。会计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的不同,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为了满足不同的目标,二者需要分离。从这个意义上,预期损失模型明显背离了会计目标的客观真实性要求,而为服从金融监管需要导致的这种背离,可能使会计信息质量难以保证,引起会计理论的混乱和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

(二)与现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基础相冲突

预期损失模型以对未来信用损失的预计确认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显然与会计普遍应用的“权责发生制”基本原则相冲突,而且这一冲突影响的并不仅限于金融工具,而是构成对财务会计基本概念框架的冲击,从而产生财务会计究竟是面向过去还是面向未来的问题,传统的会计概念将面临严峻挑战。另一方面,预期损失模型以金融资产在存续期内的预计未来信用损失来实现减值的提前确认,也可以在后续期间改变预期,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则不符。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以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对减值损失的确认时点是在金融资产已经发生减值之后。然而,预期损失模型中减值准备计提自由度过大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对内外部环境要求较高带来更多的实施成本

金融机构对预期损失的估计是建立在同类或类似贷款的现金流量和信用损失历史数据基础之上的。目前多数金融机构面临着用以预计损失的历史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问题,所以其预估值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同时,由于采用预期损失模型不再需要减值证据的支持,而是要求主体根据自身会计职业判断预估信用损失,这也会增加金融机构通过调整和管理预期来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此外, 尽管预期损失模型主要是从金融机构自身的角度设计,但模型的可操作性还依赖于是否存在一个稳定可靠的软件系统,能够获取必要数据以应用预期损失模型,然而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尚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估算预计损失对其软件系统和数据基础构成了巨大的挑战。这些因素增加了模型的实施成本,阻碍了模型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四)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复杂性和操作难度

预期损失模型要求报告主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在需要修订时计入利得或损失,这会增加报告主体的工作量。该模型还要求披露大量的会计信息,包含金融资产信用质量、压力测试等敏感信息,提高了报告主体的操作难度,这与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复杂性的改革目标背道而驰。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对预计损失进行估计、现值计算等程序,以及涉及的各种利率、汇率等专业金融知识,远远超出了其理解能力和使用需求,使其很难明白财务报告中相应数字的含义,更难以增强投资者自身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协调的理论基础

(一) 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基础

金融监管者不仅利用会计准则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监管需要借助依据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信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仅仅依赖金融监管的力量,难以维持金融稳定,而高质量会计准则为市场约束力量的发挥提供了基础条件和重要标准。此外,无论是在金融稳定期还是金融危机时期,会计准则都是金融监管者维护金融稳定、提升市场信心的重要工具,这也间接地促进了会计准则的完善。因此,对于金融监管来说,会计准则既是金融监管的标准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条件,是金融监管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

(二)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统一性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在诸多方面存在着相似性和一致性,这使得两者之间具有了统一性。首先,两者有着相似的理论基础。两者都是源于解决市场失灵而产生并发展起来,都是促进市场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尽管会计准则作为一门科学有着严密的理论基础,但会计准则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解决金融市场失灵、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其次,两者都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质。两者都是政府对市场实施监管的方式,都是为了弥补公共产品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措施。第三,两者目标具有统一性。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金融监管,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较高的统一性,并且随着会计准则对于金融稳定影响程度的提高,这种统一性特征也越来越明显。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协调的若干途径

(一)尊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

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来自于会计所固有的基本概念框架。会计准则制定的基本目标,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专业独立性。在现有条件下,以投资者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会计目标最接近这一要求,满足这一框架的信息可以满足大多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基本需求。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尽管受到了来自银行业和监管者的大量质疑,但最终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没有被废止,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符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要求的。因此,必须在尊重会计准则独立性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二)利用会计准则加强金融监管

会计监管规定具有基础性和权威性,在认可这一前提的基础上,金融监管可以与会计监管彼此支持、相互配合,同时金融监管可以根据自身的监管特性,在通用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增加特定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或者在会计减值准备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拨备计提等,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还可以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从而体现其特殊的审慎性和前瞻性要求,同时又不与会计监管出现矛盾。具体到金融资产减值方面,会计准则以发生资产减值迹象为依据,针对已发生的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既不推迟也不预计,可以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而金融监管出于资本充足的要求,可能认为已发生损失模型审慎性不足且容易导致顺周期性,因此可以采用预期损失模型,预期未来损失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而确定监管资本。

(三)积极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

首先,监管机构应当强化对金融机构信息质量的检查力度,提高运用会计准则提升信息透明度的水平。其次,应当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力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通过规范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之间进行信息沟通交流的方式,提高外部审计的有效性。第三,根据金融创新,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从金融危机的产生的根源来看,复杂衍生金融工具的过度使用,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落后于金融创新,是导致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针对金融创新及时改进金融监管,建立与金融创新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至关重要。

(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加强合作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两者具有较高程度的统一性,因此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应加强合作,共同促进金融稳定。两者应加强合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会计准则专于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披露,而金融监管关注于所有有助于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的信息。两者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互补性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信息透明度,提升市场约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两者应加强合作发展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尤其是在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加强合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非常复杂,公允价值的确定、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等存在较大差异,在审慎性方面也存在不同的尺度。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就这些重大问题同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加强合作。

结论

总而言之,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之间既存在差异性,也存在统一性。IASB提出的预期损失模型更多地反映了金融监管的需要,立足于使监管主体提前估计损失、多提准备以保证资本充足,体现了金融监管的“审慎性”要求。然而,这很可能会造成会计信息透明度降低,使投资者难以了解企业资产、负债的真实质量,无法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因此,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需要适度分离,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保护存款人权益。另一方面,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决定了两者之间存在协调的基础,能够保证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随着会计准则对于金融监管影响程度的提高,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统一性也越来越明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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