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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剑波(1977- ),男,浙江桐乡人,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副主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陈海民(1981- ),男,山东济宁人,中国计量学院办公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浙江 杭州 310018)
[课题项目]本文系2009年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法治化的推进机制研究”(项目编号:Y200909237)和2009年中国计量学院高教研究课题“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模式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HEX200964)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3-0035-02
随着高校办学体制的转变,遇到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这些问题不仅体现在高校基于其社会职能面临的行政法律争议,而且体现在高校作为经济实体所面临的民事法律争端;不仅体现在高校管理与师生权益诉求之间的碰撞,而且体现在高校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面对上述问题,世界一流大学乃至国内高校纷纷采取措施,成立法律事务机构,以期为学校提供系统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在2003年9月和11月,教育部先后下发《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两个文件,依法治校工作特别是依法管理学校的内部事务已逐渐成为高校管理者的共识。国内高校开始探索与创新高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比如有的聘请法律顾问,有的成立法律咨询专家小组,也有的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但总体上说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和运行缺乏理论指导和实践创新,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作用发挥不大。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及高等教育特色的法律事务机构运行模式,为高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及作用
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设立的主要职能是参与学校管理和提供决策咨询,使学校的制度合法化、行为规范化、发展科学化,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师生法制意识,使依法治校得到真正实现。
(一)参与日常管理,发挥“防火墙”作用
参与学校日常管理是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存在的主要价值所在,其“防火墙”的作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梳理和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治校是高校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高校必须认真梳理现行的规章制度,使高校的各项管理合法化、规范化、科学化。高校法律事务机构作为专门的业务部门,要判断管理的合法性,明确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通过梳理和完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既可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又可以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从而避免出现法律争端,为学校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二是审查和把关学校的合同文本。高校在办学过程中会对外发生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如校园基本建设、图书设备采购、科研项目合作、人才引进等,这些活动最终都要以合同的形式建立关系。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起草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和把关,既要保障合同的内容合法,条款完整,文字规范,又要审查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平等合理。而且,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加强对合同履约的过程监管,尽可能避免法律风险,切实保障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三是规范和监管学校的处罚行为。现代社会,作为管理者的学校和作为被管理的师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学校作出的处罚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和程序正当原则,必须给予被处罚者权利救济。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确保学校依法行政,力求处理程序公开、公平和公正,避免因处理程序不当而使一般行政管理事件上升为司法诉讼案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参与决策咨询,发挥“智囊团”作用
我国高校发展已步入从规模化发展向内涵式发展的阶段,许多高校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和扩大社会声誉上,高校在人才培养、人事分配等领域进行着深入的改革,同时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要使改革推向深水区首先就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同时更要获得广大师生的支持和拥护,并最终达到预期效果。以上目标的实现则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保证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高校法律事务机构应从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角度参与学校的决策过程,对其各项决策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并对重大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法律论证,发挥“智囊团”作用,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化。
(三)参与谈判诉讼,发挥“消防员”作用
高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单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如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意外事件责任纠纷等。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既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更需要利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不能一味地为了解决纠纷就在利益上主动让步,应该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法律事务机构作为法律的专业部门,代表学校处理纠纷问题。不管是一般性事务的谈判还是上升到诉讼层面,都要参与其中,起到“消防员”的作用,真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尽量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形象的后果。
二、当前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几种运行模式
当前国内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运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的运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学校的行政管理机构中独立设置一个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学校的法律事务,包括审查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合同文本,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知识培训,代表学校参加法律诉讼等。目前很多教育部直属高校都采取这种模式,而且机构大多数是正处级建制。比如吉林大学在2003年成立了依法治校领导小组,下设政策法规办公室。政策法规办公室是正处级建制,设编制8~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学校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并就重大专项问题进行政策调研和论证;收集、整理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学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务;保障校内规章制度的统一;清理校内各类规章制度,向学校提出颁布实施、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受理校内各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等。
(二)在学校办公室下设法律事务科室的运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校内有明确的机构处理全校的法律事务,但机构级别较低,一般挂靠学校办公室或在学校办公室下设法律事务科室。比如上海交通大学法律事务室挂靠校长办公室,编制2人。主要职责为负责处理法律纠纷、诉讼、仲裁等事宜,为学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负责对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进行审查;负责依法治校工作开展和校务政务公开等事宜;负责涉及上海交通大学名称的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支持工作。
(三)聘请法律顾问延伸办公室职能的运行模式
采用这种法律事务管理模式的高校自身并未配置独立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而是通过对学校办公室的职能进行延伸和扩展,增加了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并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常年或临时聘请社会律师或学校教师担任法律顾问。当学校面临某一方面不熟悉的法律事务时,才由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如笔者所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学校校名、校标、印章及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实施及推进工作,规范、监制学校各类证书等。这种模式也是我国大部分高校所采用的模式,但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总感觉比较被动。
三、改进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运行模式的探讨
目前,国内一些大学联系自身实际,分别采取了多种方式的法律事务运行模式。但与先进的法律事务管理理念相比,国内高校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事务机构职能过于单一;工作理念重管理轻服务;运行只停留在学校层面,没有形成纵向的工作体系。同时大多高校都是被动地处理法律事务,没有做到预防在先。鉴于此,完善高校法律事务运行模式,应朝以下几个方向发展。
(一)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职能要多元化
为有效促进学校科学发展,高校法律事务机构要一改往日职能单一化的局面,法律事务机构至少要具备以下职能:(1)收集、整理国家有关高等教育和高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学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务。(2)代表学校参与法律诉讼和仲裁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3)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开展咨询和论证活动,提出法律意见,杜绝决策的法律风险。(4)审核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审核通过后方可颁布实施。(5)审核学校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合作协议,所有合同或协议审核通过后方可加盖学校印章。(6)监督合同的履约过程,主动检查合同履行情况。(7)结合学校管理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对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依法治校水平。(8)组织制定和修订大学章程,并依据章程清理校内各类规章制度,向学校提出重新颁布、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的建议。(9)组织申报校名商标注册,负责对校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10)负责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和校务(信息)公开等事宜。通过明确职能、理顺职责,强化预防在先的观念,改变被动处理法律事务的局面。
(二)高校法律事务管理要转向服务化
法律事务机构是高校的二级行政机构,是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事务机构首先要以服务广大师生和学校发展为宗旨,要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发挥职能特点,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其次,法律事务机构是具有较强法律业务知识的部门,在法律事务处理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各种法律行为有监管职责,发挥监管职能,比如对学校一些管理行为进行指导,以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甚至可能引讼的行为发生,通过监管强化服务。同时,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分发法律宣传资料等服务手段,来加强全校师生特别是管理干部的法制意识,使全校师生一起共同维护学校的权益,为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
(三)高校法律事务运行体系要网格化
高校的法律事务在传统观念中只存在于学校层面,而高校的各二级学院、部门和系所在日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中会经常与校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关系,其行为都是代表了学校,是较易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发区域。所以,高校法律事务运行不应该只停留在学校层面,应深入到各二级学院、部门和系所。学校层面可以建立法律专家委员会进行指导,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学校层面的具体操作者,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设立专门的或兼职的法律事务干事,形成一个横纵交叉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法律专家委员会在较高层面上为学校法律事务决策提供支撑和服务,法律事务机构保证法律事务的日常运转,同时及时收集、处理和反馈相关信息,法律事务干事及时掌握和上报本单位要处理的法律事务。这样,法律事务运行就形成了一个立体式工作网络,使法律事务工作真正覆盖到各个层面。
[参考文献]
[1]侯铁虎,王志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J].中国高教研究,2004(9).
关键词:智能旅游;旅行社;发展变革;发展策略;网络式柔模式
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6-0168-03
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以云技术、物联网为基础的智能旅游技术的兴起,推进了旅行社业的优化升级,促使旅游服务、旅游管理、旅游营销更加的智慧,提高了旅游的质量与体验。而作为中间商的旅行社面临着管理机制不成熟、产品缺乏创新、营销传统单一、导游人员服务质量欠佳等问题。旅行社在智能旅游背景下如何满足游客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话题。
一、智能旅游发展现状分析
智能旅游也叫智慧旅游,它来源于“智慧地球”及其在中国实践的“智慧城市”。智能旅游的指的是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借助便携的终端上网设备,主动感知旅游信息。智能旅游的本质指包括信息通信技术在内的智能技术在旅游业中的应用,是以提升旅游服务、改善旅游体验、创新旅游管理、优化旅游资源利用为目标,增强旅游企业竞争力、提高旅游行业管理水平、扩大行业规模的现代化过程[1]。
国外很少使用智能旅游这一概念,但国外将信息技术运用于旅游业的研究和实践开展得比国内早,比如欧盟早在2001年的“创建用户友好的个性化移动旅游服务”项目;韩国旅游局的“移动旅游信息服务项目”[2];日本ntt docomo公司的“i-mode”手机服务项目[3]。
在中国,许多地方已在尝试进行智慧旅游的建设。从2010年开始,南京、苏州、扬州、温州、北京纷纷宣布了建设“智慧旅游城市”的发展战略。南京于2011年4月启动“智慧旅游”建设,并推出南京游客助手、智慧旅游互动式体验终端、乡村旅游营销平台、智慧景区试点、旅游执法e通和智慧旅游中央管理平台六大项目[4]。2012年杭州西湖在十一假期启用了“智慧服务亭”,智慧服务亭除了能够为游客提供西湖旅游信息、交通导航外,还能够帮助游客在线预订餐厅、酒店及景区门票,游客可以现场刷卡支付,支付成功后,设备将打印二维凭证(或是以彩信发送到手机上)消费者持凭证到相关的商家、景点消费。
二、智能旅游技术对旅行社发展变革分析
(一)旅行社应对智能旅游的组织结构变革
智能旅游推动着旅行社逐渐以产品为中心转向以顾客为中心。旅行社为了短期的效益,采用成本领先战略,通过依靠降低各项支出来提高效益。造成了降低服务标准、盲目效仿旅游产品等不良行为。智能旅游促进了游客需求的多样化,旅行社形成从顾客出发来设计旅游产品,通过差异化服务形成竞争优势的观念。
智能旅游促进管理的智能化。旅行社通过智能技术构建办公管理系统、客户资料管理系统,将计算机网络功能和现代化办公相结合,达到信息的共享、工作透明化、客户信息透明化,加宽了管理层的控制跨度,加强员工沟通,提高工作效率。改变了以往按照固定的职能来划分部门,部门的专业化分工也模糊的形式。
(二)旅行社应对智能旅游的内部结构变革
导游服务水平是游客对于一次旅程的满意度的重要影响力。由于中国旅行社导游准入门槛低、薪金制度不合理,以“回扣”为主的导游薪酬制度导致导游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游客需求,使团队游程序化、模式化。这种基本的服务技能服务满足不了智能旅游下游客的个性化旅游需求。
智能旅游能提高服务质量、旅行社通过这一系列智能系统使游客享受到最大的满意度。出游前,旅行社可以通过网络为游客提供相应的旅游路线,出游时,可以通过智慧交通系统避过交通高峰。出游后,游客可以通过旅行社的售后平台进行信息反馈。虽然智能旅游对导游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导游比智能旅游技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要强,能给游客带来安全感,是一次旅程的要素。应对智能旅游,旅行社在缩减导游的基础上提高导游的质量,并且运用智能旅游技术增设了虚拟导游。
(三)旅行社应对智能旅游的经营变革
旅行社是旅游供应商与游客的中介机构,智能旅游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旅行社的中介地位。以景区为例,景区与旅行社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景区产品是旅行社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景区产品质量直接影响旅行社产品质量;旅行社是景区旅游产品的分销商,景区单靠散客很难盈利,需依靠旅行社带来规模客源。随着智能旅游技术在景区的应用,景区的产品质量、景区的环境质量不断提高,景区的发展趋向成熟,再加上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景区散客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景区对于旅行社的依赖逐渐降低。旅行社作为分销商所获的利益急剧下降。
然而,智能旅游下旅行社的趋向销便捷化、人性化与多元化。与旅行社传统的电视、报纸、电台等营销方式相比,智能旅游技术使得旅游企业更偏向利用网络来营销产品,形成博客、微博营销、短信平台营销、线上虚拟营销等营销方式。这些营销方式不仅弥补了传统营销方式覆盖率低、信息存储时间短等缺陷,而且大大降低了旅行社的运营成本。据互联网研究与发展中心的《CH中国电子商务指数报告》测算,结果表明,电子商务比传统交易方式节约11.61%的费用和9.34%的时间[5]。
三、旅行社应对智能旅游发展的策略
(一)提高旅行社服务产品质量
1.旅游服务产品设计。服务产品特点包括了服务个性化程度要素,高品质的服务产品是吸引游客选择旅游消费的关键。旅行社应采用服务质量功能分配设计理念来设计旅游服务产品,该理念的核心是服务产品的设计必须反映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必须把顾客的需求和期望“翻译”成可确定、可衡量的服务(产品)特征[6]。在设计旅游产品要遵循创新原则,适众原则、新颖原则、时效原则。
2.旅游服务竞争。根据服务竞争的基本战略分析,传统的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竞争战略是成本领先战略,通过增加客源来批量购买降低成本,旅行社之间打起了价格战。智能旅游时代的到来,游客的旅游需求更加的多样化、游客获取旅游信息途径多样化,促使自助游客大幅度增长。为此,旅行社应该从游客需求出发,设计个性化旅游产品,注重游客体验,形成差异化服务竞争战略,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人新我好。
3.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服务产品质量包含了导游的服务质量,当前导游素质普遍不高,旅行社应提高导游的进入门槛,加强对导游的专业知识、个性化服务技能的培训,以提升导游的综合素质。通过建立合理的导游薪酬体制改革,为导游提供医保、社保和保险养老,来增强导游对企业的忠诚度,从而提高导游的工作积极性、形成良好的服务态度。导游服务技能的提高、服务的多元化大大增强了旅游消费者对导游的满意度,进一步增强对旅行社的忠诚度。与此同时,旅行社要健全导游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坚持走多元化营销策略
1.营销观念转变。体验经济下,游客消费需求更加侧重于精神上的需求、更在意体验性旅游、消费趋于个性化、人性化。基于这些消费需求的变化,旅行社应改变营销策略创新。树立品牌形象是旅行社营销的重要方式,游客对于旅游产品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受到心理因素的影响,在众多的旅行社中,游客以信誉高、有特色服务的旅行社为首选。旅行社营销要坚持以游客为核心、通过行动、利用消费者的感官情感来激发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服务营销观念,把游客的旅游需求作为基础,对市场进行划分,根据特定的市场旅行社应以该市场的旅行社产品为主题的营销,加深该市场旅游消费者的体验感。
2.营销方式转变。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在线旅游服务商的发展,减少了旅游供应商和消费者的中间环节,作为中介机构的旅行社在市场上竞争越来越激烈。旅行社要充分利用网络、微博等渠道营销,增加电子营销在旅游营销中的比重,形成以线上营销为主线下营销相结合的营销方式。整合渠道资源和产品资源,形成旅游批发经营到旅游零售垂直服务的旅游品牌,从而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内部运作效率的最优化;强化与景区、交通业主、宾馆等旅游供应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联合经营为纽带,在各目标市场选择专营性合作伙伴,共同组建超大旅游零售集团。实现旅游零售商的商务化和品牌的塑造。
(三)建立网络式柔模式
基于智能旅游技术的发展、游客的多样化需求,旅行社应建立起网络式柔模式。
该模式有两大原则:一是柔原则[7]。即旅行社通过智能旅游技术进行柔性化管理,对于游客的多样化需求、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做出快速响应,时时关注旅游界发展的新动态,保证旅行社高效、快速、便捷的运作。二是粘稠性原则。即旅行社要以游客的需求为核心,围绕游客体验,开发游客喜欢程度高、服务质量高、性价比高、便捷的旅游产品,在整个旅程过程中旅行社要加强与游客的沟通互动。通过这些途径使游客对旅行社产生粘性、成为旅行社的忠实顾客。网络式柔模式包含了三大模块:虚拟导游服务模块、在线旅游产品消费服务模块和旅行社社区服务模块(见下页图1)。
1.虚拟导游服务模块。旅行社网站应设立一个虚拟导游服务,该系统服务与现实旅游流程一致,游客可以在该服务模块任意选取虚拟导游。游客首先通过遥感空间信息对景区所在处进行定位,自行游览景区三维实景景区,游览中还配有通过3D场景和视频流等技术形成声象、音、真实的导游声音解说,还可以在该平台上跟其他的游客交流,使游客在出游前就能感受旅游服务与旅游体验。
2.在线旅游产品消费模块。旅行社在网站虚拟导游服务的基础上让游客享受了先旅游后消费的旅游体验。旅行社应加强对在线旅行服务商的交流,加大对自身网站的开拓建设,除了为游客提供基本的旅游线路服务、咨询服务、游客搜索服务,还应增加旅游产品网上预订、购买、售后服务。
3.旅行社社区服务模块。旅行社应构建社区服务平台,例如微博,旅行社通过微博对热点话题品评、抽奖、投票、能引发别人关注的微博增加粉丝数,从而提高微博关注。利用微博平台,旅行社可以更了解游客的需求,通过建立健全游客档案管理,包括旅游者的基本情况、消费兴趣、购买意愿等信息,设计出面向社区的产品。在一次旅程的结束,旅行社应主动了解游客旅游期间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于整个行程的满意度。售后服务通过对游客情感沟通,旅行社进一步了解游客的需求,同时有利于旅行社品牌拓展,培育忠诚的顾客群。
综上所述,在旅游业竞争激烈、旅游需求多样化的今天,旅行社应顺应智能旅游的发展趋势,将智能旅游技术应用到旅行社的产品开发、营销、客户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形成网络式柔模式来全面提升旅行社业的服务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王辉,金涛,周冰,等.智慧旅游[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2] 乔玮.手机旅游信息服务初探[J].旅游科学,2006,(3):67-71.
[3]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旅游业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11):81-82.
[4] 南京:实现智慧旅游率[EB/OL].http:// /20120214/113819.shtml.
[5] 陈孟炎.中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前景浅析[J].经济师,2005,(1).
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肖文
一、 简要案情
被告张某与第三人陈某是夫妻关系,第三人长期在外工作,且不常回家。被告的祖遗房屋被拆迁,被告拿到拆迁款后又添加一些钱购得市区某地7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两年后,被告找到某中介公司要求出售该房。原告李某欲买房,也在该中介登记。经中介撮合,双方以10万元价格成交。之后,中介公司要求被告出具相关手续,被告即到某街道办事处开出了“其丈夫已经死亡,且己未再婚”的证明。后中介带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原告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原告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后第三人发现该房屋被卖,即找到房屋管理部门,称其妻隐瞒事实,谎称自己死亡,要求撤销原告的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根据第三人的请求和出具的相关证据,撤销了原告的产权证,并通知原告恢复了被告的产权证。现原告以张某为被告,以陈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争论颇大,主流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此种立法及理论上的不明导致了审判实践上的混乱。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可以说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确立了许多新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案例中涉及的问题用《物权法》的该归定来解决就不会存在任何争议了。案中的原告受让不动产房屋主观上是善意,即他有理由信赖第三人有权处分该房屋,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他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案中第三人陈某的损失有权向本案中的被告张某追偿。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性界定
传统的善意取得概念,将标的物限定为动产,一般表述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本文描述的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将善意取得的标的扩张到不动产领域,包括诸如船舶、车辆、飞行器等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但此处的不动产不包括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我国因国情所限,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综上,我将不动产善意取得界定为:第三人出于善意信赖不动产(包括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并且该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于该第三人名下,此时,若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人不符,善意第三人也即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不受真正权利人追夺,真正权利人只能请求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有过错的登记机关赔偿损失。
三、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态度及其评析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不动产登记采用了登记生效主义的体例。在房屋产权变动方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非经登记,土地和房屋不发生物权设立、变更、移转和消灭的法律效力”。《土地登记规则》第25条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20__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该条并没有改变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的生效要件的立场,只是针对我国缺乏健全规范的登记制度的现状,明确责任、风险承担的做法。至于我国目前的登记机关是实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尚存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宜采用实质审查主义。根据对我国现行登记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我国现行的登记制度下,登记应具有公信力,从而,善意取得制度有适用于不动产的空间。
四、《物权法》颁布前善意取得的法律状况
《物权法》之前我国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但现行法中有一条明显涉及该问题,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只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对该条司法解释,学者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本条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务中依照这一司法解释,全面适用善意取得原则;第二种看法认为,本条司法解释明文限制在共同共有财产交易的场合,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更广阔的一般财产的交易场合,则排除在外,因而,确立中国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路途尚远;第三种看法从该司法解释演变生成的历程出发,认为,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实仍然是指共同共有的不动产,主要是指共同共有的房屋。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因为它综合运用了语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字面解释的方法对该条文字进行理解,由此可见,我国只是部分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共同共有不动产以外的因登记瑕疵而产生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未作规定。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这种司法解释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承认从效力上,明确 性上,可操作性上都是不够的。因此,尽管该司法解释早在1988年就通过了,但在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时,不同法院仍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不同的判决。比如,有这样一个案子:孙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拉达轿车一辆,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妻丁某于92年2月14日,在未与其夫孙某协商的情况下,以8万元价格把轿车卖给了李某甲,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谎称其夫孙某外出办事,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把车籍转到李某甲名下,但双方未交车交款。后丁某觉得8万元价格低,又于2月22日将车以8万4千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当日李某乙向丁某付清了车款,丁某将车交给了李某乙,但未办理车籍过户手续。次日,原告孙某发觉此事,立即将行车证扣留并至法院,请求法院对擅自出卖的轿车确权。经法院查明:轿车系孙某、丁某的夫妻共有财产,丁某未与夫协商擅自处分该共有财产。但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对丁某的擅自处分行为皆不知情,属善意。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丁某与李某甲间的买卖无效;二、轿车归原告孙某和丁某共有;三、丁某与李某乙间的买卖无效,丁某返还给李某乙车款,并赔偿占有此款期间的利息151.20元;四、发生纠纷期间的汽车经营损失,由被告丁某承担。在本案中,法院就没有适用该司法解释来保护善意第三人对轿车的所有权。
五、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态度及其评析
肯定说中具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几种。认为:“既然不动产交易也会因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这就是从登记瑕疵的不可避免性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论证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另有学者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现行登记效力制度出发进行论证。例如,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占有、登记;其制度基础是登记生效主义,赋予登记以公信力。还有观点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伦理基础是人的互相尊重,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经济基础是交易安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登记公示推定力与公信力。还有从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与便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构建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角度论证了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总体而言,持肯定说的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善意取得制度应可以适用不动产领域,虽然论证得不是很全面,但仍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否定说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通过公信原则对不动产交易安全给予保护便已足够,不必另设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就涉及到登记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问题。所谓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效力。以上那种将登记的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相分离的观点是错误的。通过公信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仅物权的种类、内容不得任意创设,就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亦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予承认。而物权取得方式,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只有原始取得(如添附)与继受取得(如买卖),却并没有公信原则可作为物权取得方式的。因此,公信力作为一项制度,欲使受让人取得受让物权,非善意取得制度不可。综上,登记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应表述为:公信力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公信力的结果与表现,基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推导出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演绎出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否定说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代不动产普遍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由于不动产登记薄的普通公开性,任何人均不得宣告自己不知道登记的内容,这样,主观意义的善意已经不再有可能得到确认。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它没有认识到登记瑕疵的不可避免性。尽管在承认登记公信力的国家,登记实行实质审查,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并不能使登记恒为准确。其次,该观点隐含着这样一个理念,即公示公信原则的标准为客观标准,而善意取得的标准为主观标准,而在不动产领域,只有推定的客观善意,而无主观标准,因此,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何为主观意义的善意,何为客观意义的善意,该观点中并未解释清楚。所以,否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六、结束语
【关键词】 消防特种行业 职业技能鉴定 法律现状 问题
随着现阶段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进步,消防工作在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加之,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中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国不断加强对消防管理者、消防从业者的素质和技能的鉴定,以确保我国的消防工作可以高效有序的开展,进而不断提高我国社会的安定和谐。
1 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现状
现阶段国内已经很多省市都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专业证件,并通过国家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然而,我国关于消防特种行业的职业技术鉴定的法律规定文件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消防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自身缺乏专业的消防知识,职业素养较低。现阶段,依然有很多社会人员认为只要具备一定的工作技能就可以胜任相关的工作,对国家制定的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抱有抵触心理,我国已经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文件,但是不仅政府部门疏于宣传,企业内部的宣传力度也不大,以至于很多职工都疏于持证上岗,在工作中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经过专业消防知识培训,不能有效的应对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其次,我国对消防行业持证人上岗的宣传力度较少,在具体的实践中强制性较为突出,不利于人们从内心接受国家的相关政策。比如,相关调查显示,大多数消防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并不十分了解国家指定的有关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术鉴定的相关内容,只有少数学生和消防现役人员能自觉参与到国家的技能鉴定中,少数人只是被动地通过社会培训机构简单了解消防行业的从业特点。之所以导致这一类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都归因于相关部门的宣传不够,而用人单位也缺乏对应聘者的严格要求。
最后,我国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从业人员自觉参与度不高。众所周知,消防工作关乎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此,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规定有相关部门培训考核之后才可以让相关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依照《行政许可法》,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职业,需要确定特殊条件、特殊技能、特殊资质的事项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2 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是依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都是围绕《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实行。笔者认为现阶段有关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体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不遵守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者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依照我国《关于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限定是必须在两年之内完成上岗培训证到建筑物消防员的过渡,然而,在实践中,并没有对不持证上岗以及聘用不持证上岗人员的企业设置处罚条款,这就导致在行政执法中缺乏依据。
其次,消防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存在一定的冲突。在《消防法》中对于气焊和电焊工作人员持有相关特种工作资格证之后,是否还应该由消防部门进行在考核,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再次,对消防行业培训鉴定人员的规定不明确。依照我国《职业分类大典》,消防人员被列为第3大类第2中类第3小类,其中包括灭火员、建筑物消防员、消防抢险员以及其他相关的消防工作人员,然而《消防法》中仅仅规定了有关气焊、电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要求其必须持证上岗,缩小需持证上岗的范围。
最后,缺乏对消防鉴定的师资和考评人员的法律界定,我国要求对于社会消防安全的培训工作必须通过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执行,但是在《消防法》《劳动法》中对于消防培训教员的考核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影响了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公信力,严重影响了消防行业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3 结语
消防行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安定和谐,为此,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消防行业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但是,现阶段从法律层面分析,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还存在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消防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术鉴定,建立科学权威的鉴定认证体系,维护全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矫成科.我国消防管理社会化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建立措施[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2).
[2]范杨.新形势下我国消防安全体系改革的对策分析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10).
关键词:风光互补;容式储能;弱功率跟踪;充电
1 概述
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由于其无污染、资源丰富等诸多优点,对保护环境,改善能源结构具有重要意义。由于风能和太阳能在资源条件和技术应用上都有很好的互补性。随着新能源发电的不断推广与风光互补发电技术的不断成熟[1],风光互补发电系统作为一种灵活、较为稳定的能源供给系统必将成为今后新能源发展的热点,并将得到广泛的发展与应用。
风能和光伏的天然波动性是无法控制的[2],风力发电的实际风能利用系数低于0.593,太阳能存在天阴、早晚弱光照等低功率无法利用的情况,因此充分利用发电输出量是很重要的。目前风光互补发电控制系统中风力和太阳能发电输出的电能经整流滤波电路后变成直流电,采样控制电路通过采集风力发电机或太阳板发电数据、蓄电池充放电的电压电流数据,确定是否闭合开关电路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在风速高或光照强的时候,这种控制方法效果不错,可是在风速相对较低或者弱光照的时候,风机或太阳能所产生的电压电流都比较低,这样的小电流对蓄电池充电效率很低,有时产生的电压甚至低于蓄电池的电压,过低的充电电压,可能引起电池深度放电[3]。目前关于风光互补发电的技术主要针对的是太阳能和风能的充电控制,但未对弱功率充电有专门的研究。
2 容式储能弱功率跟踪控制原理
2.1 容式储能弱功率跟踪控制技术
电能的存储环节主要围绕蓄电池进行,它在整个系统中能起到能量调节和平衡负载的作用[4]。在风速相对较低或者弱光照的时候,风机或太阳能光伏组件所产生的电压电流都比较低,这样的小电流对蓄电池充电效率很低,有时产生的电压甚至低于蓄电池的电压,发出的电能不能被充入蓄电池而损失。容式储能弱功率跟踪控制技术通过在蓄电池前加一个容量很大的电容储能器件,将低风速或弱光照时风机和组件所发出的电能先对这个储能器件充电,然后再通过“跟踪控制系统”对蓄电池充电,从而使风机和组件所产生的电能得到充分的利用,提高风光互补发电系统的能量利用率。
2.2 负载跟踪控制技术
与太阳能发电系统一样,当风力机输出能量多于负载和蓄电池吸收的能量时,可采用负载跟踪控制来调节系统功率输出。负载跟踪控制使风力机叶尖速比偏离最佳值,从而降低风能利用系数,以保证风机的输出功率与负载消耗功率和充入蓄电池的功率相匹配。控制器将蓄电池的充电电流与负载电流之和作为给定输入与DC/DC变换器的输出电流进行比较,将其误差经过PID调节后产生PWM控制信号来调节DC/DC变换器的占空比[5],从而实现负载跟踪控制。负载跟踪控制可使变换器的输出电流始终满足蓄电池和负载的需要,使风力发电机的输出功率始终与负载功率和充入蓄电池的功率之和相平衡。
3 容式储能弱功率跟踪控制充电装置
图1为控制方法工作原理图,图中1为风力和太阳能发电、2为整流滤波电路、3为第一开关电路、4为第二开光电路、5储能元件、6控制采样电路、7蓄电池、8控制中心。
装置工作流程: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组件配置的风机和太阳板额定电压为蓄电池电压的1.6倍,当风力比较强或者太阳光照比较强的时候,控制中心通过控制采样电路。对整流滤波电路上输出的电压值实时采样为高电位值,则控制中心发出指令同时闭合第一开关电路和第二开关电路,这时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组件产生的电能经整流滤波电路后直接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当风力较弱或者阳光照射不足时,控制中心通^控制采样电路对整流滤波电路上输出的电压值实时采样为低电位值,这时由于蓄电池的拉低作用,使这个电压值小于能够继续对蓄电池充电的电压,控制中心发出指令将第一开关电路闭合,第二开关电路断开,由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组件先对储能元件充电,当储能元件的电压充电达到1.25倍蓄电池电压时,控制中心发出指令断开第一开关电路,对储能元件的充电完成,紧接着控制中心发出指令闭合第二开关电路,这时储能元件开始对蓄电池充电,完成一整个充电循环。这样的充电循环通过控制中心的控制不断进行,直到蓄电池充满为止。这样在风力较弱或者阳光照射不足时,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组件产生的弱电能也能够对蓄电池有效充电,从而提高了风力和太阳能发电的能量利用率。
控制原理:包括高风速或太阳光较强时充电控制、低风速或太阳光较弱时充电控制。
4 结束语
容式储能弱功率跟踪控制系统,通过测量充电电压,对比充电阈值,合理的控制充电回路,能够充分利用低风速或弱光照时产生的电能对电池充电,提高了系统的能量利用率,电路结构简单,成本低廉,控制稳定实效,可用于中小功率的风光互补系统,如风光互补路灯。风光互补容式储能弱功率跟踪控制充电系统,低风速或弱光照时,风力和太阳能发出的电流电压较低,不能对蓄电池有效充电,在蓄电池前加一个容量较小的电容储能元件,在低风速或弱光照情况时风力和太阳能发出的电能先对这个储能元件充电,然后再通过这个储能元件对蓄电池充电,从而使风力和太阳能产生的电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实现风光互补系统充电效益最大化,还能减小电池板或风机配比,降低成本。
参考文献
[1]王银杰,胡国文,王林.风光互补智能充电控制系统的优化设计[J].能源研究与信息.
[2]张学庆,刘波,叶军,等.储能装置在风光储联合发电系统中的应用[J].华东电力,2010(01):1894-1896.
[3]柳厚填,周伟舫.充电电压对铅蓄电池及其电极性能的影响[J].复旦学报(自然科学版),1988,27(4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