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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语文阅读课堂应实践“绿色教学”。教师应努力追求用简单的方法和手段,引领学生走进复杂丰富的语文世界中,让学生学得轻松、扎实。课堂中,重视阅读方法的指导,能够使学生的阅读质量逐步达到有效,并发展为高效,从而提升语文教学效率。
[关键词]阅读 绿色教学 简单
[中图分类号] G6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068(2015)04-042
何谓小学语文“绿色教学”?简单地说,就是教师“教”得舒服且无负担,学生“学”得自在而活泼。崔峦老师说过:“语文教学一定要删繁就简,要返璞归真,简单实用。提倡简简单单教语文,完完全全为学生,扎扎实实求发展。”因此,我们的语文教学目标要简明,教学环节要简化,教学手段要简便。
一、整合资源,巧妙训练
语文课堂是听说读写的训练场。语言要在训练中发展,思维要在训练中凸显,情感要在训练中体验。语文课要让学生掌握语言工具,提升学生语文学习的综合能力,就需要教师整合教学资源,巧妙设计多功能性的训练。
如《黄鹤楼送别》一课的教学。
师:(指图)你们看,江边的花儿似乎也收敛了笑容,它们在为友人的分别而伤感,你们看到柳树了吗?柳树好像怎么样?
生1:依依的柳树仿佛也在挽留孟浩然匆匆的脚步,希望孟浩然不要这么快就走。
师:你看到那点点沙鸥了么?你觉得它们在干什么?
生2:那点点沙鸥,他们飞着向孟浩然送别,希望他能慢点走。
师:岸边杨柳依依,江上沙鸥点点,友人登上了船。让我们寻着李白的目光去追随他的友人吧!读第四自然段。
(师读:“白帆缓缓地离开了岸边……”生接读……)
(师读:“白帆随着江风渐渐远去……”生接读……)
师:此时,你感受到了什么?
生3:李白不舍得孟浩然离开。
师:从哪里感受到的?
生4:我从“伫立”和“凝视”这两个词看出来的。
师:能说说你的理解么?
生5:“伫立”是长时间的站立,说明李白站了很长的时间。“凝视”表示李白一直看着孟浩然的船。
师:你理解得真好,真是会读书的孩子。
“一切景语皆情语。”上述案例中,教者没有忽略杨柳和沙鸥,而是利用插图引导学生想象说话。教者紧紧抓住“伫立”“凝视”两个中心词,创设语言情境,利用插图激发想象,巧妙运用引读、层层递进的回读等,让学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孟浩然乘坐的小船已消失在水天相接的尽头,李白的视线却仍飞越千山万水,久久地追随。
二、内外联系,有机拓展
在中低年级的语文教学中,从学生的学习兴趣入手,课内外结合,积极进行阅读内容的补充,可以深化课堂教学。
如教学诗歌《太阳的话》时,学生通过朗读感受到了太阳就像是清晨来拜访的朋友。在此基础上,教师推荐学生阅读课外文章《金梳子》,并启发道:“读了这篇文章后,你觉得太阳像谁呢?”学生的阅读兴趣一下子被激活了,他们津津有味地读,跃跃欲试地表达。太阳可以像朋友,可以像妈妈……只要学生的头脑能够积极想象,太阳的角色还会更加丰富。学生按捺不住心中的欣喜,仿照书中的诗歌,写起了小诗《我心中的太阳》。
语文课堂学习与课外阅读的关系是密切相连的。在课堂教学中,及时、恰当地补充课外阅读内容,就可以巩固和发展阅读成果,提高语文教学质量。
三、加强指导,培养会读
中低年级的阅读,虽然内容较浅,但阅读过程的细节对学生阅读习惯的养成至关重要。学生在读书时,常常有口无心,读了数遍,却对文章内容心中无数。教师可以用“读得通”“读得顺”“有感情”等评价语言作为评价标准,促进学生动真格地读。小小改变,学生读的质量就能提高。
在读书过程中,除了要求学生专心致志地读,还要让他们学会边读边思,或提出问题、或说说感想。二年级的语文学习,笔者致力于帮助学生养成敢于提问的学习习惯。课前,预习课文时,让学生在读文后写下自己的问题。课中,同学之间交流提出的问题。简单的问题快速解决,复杂的问题就再读文本,深入探讨,使读与思得以完美结合。
四、活动引领,培养习惯
小学语文“绿色教学”就是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语文活动,对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形成良好的习惯都有积极的意义。
每天课前五分钟,学生们相互推荐课外读物,这一方面给其他学生提供了更广泛的阅读内容参考;另一方面,也给介绍读物的学生提供了表达的机会。这样的读书交流活动能够引导学生积极阅读,使班里形成了与书为友的良好学习氛围。午间、班会上的“读书故事会”“歇后语擂台赛”“成语接龙”等活动,激发了学生的读书兴趣;同学之间的相互激励,也促进了学生积极地学习;课后收集资料、制作专题小报,将优秀作文编成班级专刊,对生动感人的课文进行剧本改编、表演……这些活动让学生在语文学习中积极迁移,活学活用,不断产生着开卷有益的快慰。
关键词 法律与宗教 整体性危机 法律传统 法律信仰
作者简介:王鑫,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哲学;张淑宁,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刑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03-02
一、“末世论”的救赎:伯尔曼的出发点与立足点
法律只有在涉及价值的立场框架中才可能被理解。拉德布鲁赫如是说。当日耳曼人从森林中走出摧毁了古希腊古罗马灿烂的文明后,在历史中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失去了像西塞罗那样真正的法律乃是最高的理性和正确的规则的自然法观,也淡化了法律正是人对上帝的真理和永恒之法的智性参悟的法律观,人们在漫长的中世纪中陷入了两种不同的人文关怀:人应当寻求征服自然还是在寻求充满上帝之爱的另一个世界中得救?然而就在上帝与凯撒之间,在教权与王权之间,西方人在漫长的中世纪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答案:二元思维模式——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当然正是在这种二价理性模式中,建构出了科学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和实证主义的流行性思潮。在对这种建构性理论的反思中,我们是否忘记了法的真正本质,在开人类文明先河之师亚里士多德二价思维的传承下,我们是否淡忘了法学的真正目的。
伯尔曼正是在这种危机中,称其为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他通过法律传统的方法,将其看作是一种再生的生命经验,即在《法律与宗教》最后一章谈到的“人类的沟通”和“公社”。伯尔曼在此将法律与宗教的概念放到更加宽阔的维度中,他认为他们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在所有社会都是如此。“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这或许是末世学的视角,他进一步指出,“过去九百年来西方思维的二元模式一直充斥着西方社会。主体与客体分离,物质与精神分离,理性与感性分离,个体与社会分离。”伯尔曼认为,只有克服此种二元思维模式才能解决西方社会问题。因此,末世论的视角维度,既是伯尔曼论证“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出发点,也是最终的落脚点。
在中国,在现代性与后现代性并存的制度建构过程中,我们也同样面临着这些问题,对于从“内圣外王”、“儒外法内”一跃到科学主义、实证主义、现实主义的中国人来说,作者认为我们不仅需要的是外在建设或外在超越,更需要的是内在超越,即宽容与自由的精神,否则,我们不仅会感到方向上的迷失,更会丢失本属于我们自己的传统文化。
二、从整体性危机到整体主义法学的努力:突破二元论尝试的典范
西方人在过去的800多年至今,经历了犹太教、新教等宗教的洗礼以及法国、美国和俄国革命后,在伯尔曼看来,西方法律传统正经历着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整体性危机(integrity crisis)。“人们极为严肃。并且经常不安地自问,生活的意义何在,他们正去向何方。人们的全部文化似乎面临一种精神崩溃的可能。”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伯尔曼的整体性危机,在人类文明追求现代化建构的征程中,对理性表示出一种绝对的忠诚,然而人们不明白其最深层的基础和价值,因此现代化建构的历史困惑即在于,它忠于理性,但理性不能告知我们生活的意义,也不能告知我们如何才能体验生活的终极意义。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整体性危机?为了应对这种整体性危机和法律与宗教分离的困境,在此,伯尔曼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思维模式,一种试图颠覆传统法学理论的尝试,一种“走向法的社会理论”。
伯尔曼认为,在经历了“我思故我在”的时代到主体与客体的分离,再到法律与宗教的分离,是西方文明的灾难,也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灾难。为进一步解释他所谓的整体法学,伯尔曼提出了“共同体”的概念,即生生不息的共同历史经验。由此可以看出,伯尔曼力图建构的是一种“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的整体法学。因此,我们不能说伯尔曼是运用理性主义模式建构他自己的法学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他是一种“重生”的哲学观,是一种边缘状态下超越法律与宗教的。伯尔曼把这种体验比作佛陀在出家求道过程中的“顿悟”,比作基督口诵诗篇中所描述的绝望与获救。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伯尔曼式法律与宗教关系的内在机理与运作逻辑,在当今,他为我们提供了“重生式法学理论”模式的样本,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财富。
三、伯尔曼的法律观与中国的法律观及其“法律信仰”问题
(一)伯尔曼的法律观
1.法律是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程序。“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如是说。更重要的是,他在论述法律与宗教关系的理论前提时,为澄清人们对“法律”一词理解的偏颇,特别强调“此法为最为广泛意义上的法律。”由此可以看出,伯尔曼的法律观已非单纯国家制定的法律或命令,非实证主义法学家眼中的法观,只要权利与义务分配的程序存在,就是伯尔曼的法观。
2.法律是正义的观念。伯尔曼的法律观除了是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结构和程序外,他还将人类对正义的观念视为法律。在结束了法律与宗教关系的论证后,他指出“宗教即为人类对于神圣的意识,法律即为人类对正义的观念。”由此看出,伯尔曼的法律观是超越法律本身的,他进一步指出,无论是最发达的还是最原始的社会,在人类精神中,始终存在一个维系其生活交往的共同观念与共同信仰,它贯穿了人类历史的长河,即为正义的力量。由此看出,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维度中定义法律,又超越了其内在的紧张关系。
3.法律是一种价值尺度的事业。另一方面,在《法律与革命》(第一卷)中,伯尔曼在讲述西方法律传统之形成时,他提出了这样一种法律概念:“法律是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在这种过程和事业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具有意义。”最终,他进一步得出:“法律不仅仅是事实,它也是一种观念或概念,此外,它还是一种价值尺度。”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伯尔曼的法律观是在最广泛意义上的法观,究其原因,在实证主义及行为主义革命后,人类文明陷入了科学技术的自我陶醉之中,一切技术性手段使法律脱离了历史,使法律脱离了宗教,脱离了人文关怀。具体来说,伯尔曼之所以采用最广泛的法律定义,作者认为其缘由如下:其一,从《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这一角度来说,是为了梳理西方几个世纪以来数量众多的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并将其归为统一的西方法律或法制来进行考察,从而进行比较研究和回应“末世论”主题的需要;其二,是为了讨论类似于孟德斯鸠式的“法律的精神”的需要,即考察西方法制史上不同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宗教与道德、政体与法律等各自的关系;其三,即对当下实证主义浪潮的盛行的解读与批判。
(二)伯尔曼“法律信仰”观在中国语境下的误读
既然伯尔曼的法律观是整体主义法学的构建,那么我们的法律观又是怎样的呢?从上文中已经提到,自建国以来乃至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社会科学一直在实证主义思潮和方法论中自我陶醉,当然法学也在其中,按照观,法律则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和维护其阶级统治的工具。若我们在这种法观的视角下评价伯尔曼的法律概念和法律信仰问题,作者认为是不恰当的。
到此,我们再回归伯尔曼的“法律信仰”问题,梁志平先生将“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be not work.”翻译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不论翻译的是否恰如其分,我们就中文意思提出了质疑,即在基本社会生产生活的条件下,我们的法律都基本得到了执行,更基本的就守法主体而言,都在最低限度层面遵守着法律法规,在这一点上,法律实际发挥着其效力,不能说因为没有将其上升到最高层的意志表达或人文境界而断定法律到了形同虚设的境地。在这里作者并没有批判此句翻译对错的问题,而是更加强调“法律信仰”问题只有在伯尔曼的语境下才能被正确的理解,因为伯尔曼的法律观与我国的法律观确是南辕北辙,此法律非彼法律也。只有做出严格的区分,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法律信仰”问题,而不是盲目过分的在实证主义的圈地中大谈“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四、中国语境下法律信仰建构之出路
欲了解东方文明,不能不考察古代中华文明,欲了解西方文明,不得不探究古希腊古罗马文明。然而,文明的交汇是相当漫长的历史进程,它伴随着物质与精神力量的对抗与碰撞,在某种程度上讲,文明之间的对话首先是精神理念到物质文化,而后又从物质文化到精神文化演进的运动。对于中国文化而言,它与西方文化间的交流有其历史的特殊性,它是首先由主动到被动,后又被动到主动的过程,而近现代成为其转折点,中国传统文化才暴露于世界文化大家庭的交融中,如此一来,文化交融亦为伯尔曼法律观与中国传统法律观的沟通提供了契机。
综上所述,珍视中国传统文化,正识“法律信仰”,应当是我们尤其是法律职业者的“本”。在现实中,在当今法律在社会成员心里没有多少地位的情况下,在人们不普遍遵守法律之规定的情形下,在被实证主义化以法律工具论为主导的语境下,欲建立伯尔曼式的“法律信仰”,可谓天方夜谭。我们当下应该亟待解决的是守法问题,不仅是公务人员,还有社会公众,建立起每一个公民对法律的基本信任。我想,无论东方西方还是国人洋人,基于人的自然本性而经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护是每一个人的基本体认,也是一种“无信仰的信仰”的宣示,每一人内心深处都有一个类似于信仰或等同于信仰的内心确认。信仰决定品味,信仰决定境界。从中国古代“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天人合一”的自然启示,到古西方文明“各得其所”、“按自然而生活”的古训告诫,再到伯尔曼整体法学的“法律信仰”观,都是这种信仰的最高诠释。珍视中国传统文化,正识“法律信仰”,践行法治中国,应当是我们这个时代有识之士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伯尔曼著. 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尚处在起步阶段,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效,同时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将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概念特征、功能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就该项工作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功能 完善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概念及特征
顾名思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就是监督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可以分为广义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和狭义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广义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包括作出社区矫正和执行社区矫正两个阶段的监督; 狭义的社区矫正监督只包括执行社区矫正阶段的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相对于监禁矫正法律监督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性。本文从广义的角度探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特征。
1.监督主体的唯一性。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因此,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而不能是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2.监督对象的多元性。监督对象既包括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司法行政机关, 又包括执行主体公安机关,还包括授权履行教育矫正、帮困扶助职责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也包括与交付执行、更变执行和终止执行有关的法院、监狱、看守所等。
3.监督手段的专门性。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法律手段。针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出现的违法情况(如脱管、漏管,应当收监未收监等),应向执法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执法不规范、管理监督不严格、工作制度不健全等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可向执法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对发生在社区矫正中的职务犯罪应进行立案侦查,严惩司法腐败和失职渎职犯罪,维护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等。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不完善。由于修正后刑事诉讼法没有施行,社区矫正法也刚出台,有关监督的对象、内容、程序以及监督主体的权力、义务都有待法律解释来进一步明确。
2.制度不健全。目前还缺乏系统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如缺乏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全程动态监督制度、分级分类监督制度、风险预警检察制度、跟踪维权制度等。
3.定位不准确。如前所述“等同趋向”、“等待趋向”和“代行趋向”都表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存在监督不到位或工作越位现象。
4.机构不健全。由于矫正对象分布在乡镇、街道、社区之中,公安、司法、法院都有相应的派出机构,而绝大多数地方检察机关无派出检察室,很难实现“同级派驻、对等监督”;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省级检察院在机构改革中把城区没有看守所的检察院的监所科给撤并了,导致刑罚执行监督机构的缺失。
5.缺乏信息化管理手段。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工作客观上需要公检法司之间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管理,这就需要统一的政法网络平台和统一的社区矫正管理软件系统,但迄今无论是全国层面,还是省、地市层面都还无法做到。
6.工作物资保障不足。车辆、通讯工具、照录像器材的配备无标准、落实不到位,开展日常检察和定期检察的经费无着落,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措施的完善
1.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增强法律监督权威。应根据我国国情,按照社区矫正制度行刑社会化的趋势和要求, 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性质、监督措施、监督对象、资金保障、执行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矫正内容、职责、权力与义务等方面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程序、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建议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规定中的一些弹性条款设置为刚性条款,通过设置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法律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规定被监督机关及责任人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相应制裁后果。
2.适时扩大社区法律监督矫正人员的范围。根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者,因此,这五类人应是社区矫正工作接收的主体。按照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发展潮流,我们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积极引进和吸收世界上社区矫正成熟国家的经验,扩大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范围和比例,将刑满释放人员、在校学生轻微犯罪等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使社区矫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律监督中包含着新闻监督的因素
一般而言,法律监督是对法律活动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法律监督的目的在于预防和纠正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种偏差和错误,督促各级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制约国家权力,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然而,法律监督的“监察、督促和控制”的三大职能,从理论上予以概括和阐释并不困难,难的是职能的履行。检察机关要想在各级国家机关之中撒开一张监督之网,已经不大可能;要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八小时以外有无违纪行为,更是力不从心。
这种客观困难,法律监督机关早有认识。要强化法律监督,主动寻找和腐败有关的新闻线索,势在必行。1991年7月4日,以“天天传播反腐新闻”为己任的《检察日报》创刊。自此,法律监督机关创办新闻媒体,蔚然成风。
检察类媒体存在的前提在于,法律监督中包含着新闻监督的因素。检察机关的宣传部门,肩负着寻找、搜集、挖掘与法律监督相关新闻线索的重任。法律监督机关所办的媒体,一方面具有特殊的政治功能,另一方面,又发挥着新闻监督的特殊功能,以最快捷的方式为检察机关内部的其他部门提供情报信息。从这个角度说,我国的法律监督中,包含着新闻监督的因素。但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除《检察日报》称得上是一份全国性大报外,绝大多数检察类媒体,在规模、质量上,和全国性媒体尚有一定差距,但是,这些特殊的媒介,利用其自身优势,发现新闻线索,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对查处、渎职等职务犯罪,功不可没。
自2004年起,我国的检察机关抓住互联网跨越式大发展的机遇,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开展了“科技强检”活动。科技强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设局域网。严格地说,局域网属于封闭的内部网,它无法融入互联网,这是出于安全保密考虑的。为弥补这个不足,检察机关开始创办自己的外网,使之能够和互联网连接。上至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到一些地市检察院,相继建立了各自的网站。《检察日报》、《检察风云》、《清风苑》等检察类媒体,也有自己的网站。法律监督机关的这些网络媒体,为网上举报犯罪线索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新闻监督的因素,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新闻监督对法律监督的辅助作用
相对于法律监督而言,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外延上要宽泛得多。新闻监督,是指报纸、通讯社、广播、电视、新闻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依法对社会公共权力机关及公职人员进行的监督。新闻监督一般具有正义、独立(在法定范围内不受约束)、客观、全方位监督社会各个方面、典型、及时等六个特性。①
新闻监督之所以对法律监督具有独特的辅助作用,原因在于,新闻媒体通过披露信息,对社会环境进行监视。凡是社会上的不良现象,均在媒体的监控之下。媒体曝光,虽然不具有法律监督的效能,却具有一种天然的震慑力。有时,这种震慑力甚至不亚于其他形式的监督。我国民间有句顺口溜:“不怕通报,就怕登报。”通报是单位内部的行为,公众并不知晓。因此,对被通报者的震慑力,不如媒体的批评更直接,影响更深远。
然而,需要认识到,新闻监督的这种辅助作用,乃自发行为,有待上升到自觉的层面。如何从自发变成有意识的自觉行为,显然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政策引导。“我们党历来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把其作为维护党的纯洁性、发扬民主、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是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点。”②新闻监督的种类很多。党报的内参、读者来信版、社会新闻版;电视媒体,以中央电视台为例,“社会与法”频道开设了《中国法治报道》,新闻频道开设有《法治在线》栏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节目中,设有《法治中国》栏目。这些版面、栏目,均以法治新闻报道为主,其中披露的信息,往往包含着腐败线索,堪称“反腐资源宝库”。
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联动乃大势所趋
不论是法律监督中包含着新闻监督的因素,还是新闻监督对法律监督具有辅助作用,归根结底,这些因素和辅助作用,并非以显性的形式存在,而是隐性的。两种监督形式之间如何真正实现互动,联手履行监督职能,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
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的党内监督、法律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派监督、新闻监督(亦即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之间,截止到目前,尚未真正融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监督部门各管一块,各自为政,虽未达到“老死不相往来”的地步,但是,在“地球村”时代已经来临的今天,显然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监督不力的尴尬,时有发生。“研究探索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携手合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形式、新机制,发挥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整体合力,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的尊严。”③
党内监督、法律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新闻监督之中,以新闻舆论监督最为活跃、最为快捷。其他几种监督,若离开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配合,其各自的监督职能,难免呈现弱化的趋势。五大监督同时联动,牵涉的头绪多,不同监督的职能、权限、特点不尽相同,很难一步到位。相比之下,五大监督之间采取自结“互助组”的方式,开展跨监督体制的局部合作,也许更合适,更稳妥。综观法律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的三大实权部门的监督,法律监督最为关键。法律监督率先寻找突破点,显得尤为迫切。前面已经说过,法律监督最短缺的是案源和立案的线索,而新闻监督恰好发现了反腐线索,因为权限原因,没法将监督进行得更彻底。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的联动,也就有了某种必然性。“对比新闻监督与司法活动的特性,便会发现很多共同点,如追求公正、独立、真实等,尤其是根本的目标是一致的。这是新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基础。”④法律监督的国家性、专门性、规范性、程序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注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不能被其他监督所替代,同样也不能替代其他监督的作用。只有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才能有效地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⑤
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率先联动,乃大势所趋。舆论的社会预警作用,是新闻传播机构的一个重要任务或功能,是指“舆论根据已有的经验认识对即将发生的社会变动的预先警示功能”。⑥然而,新闻监督属于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是一种软监督,没有任何强制性的力量”。⑦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工作重要目标的检察机关而言,这种监督虽然有国家性和强制性,但其监督范围的有限性,严重制约了法律监督功能的实现。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携手,具有了某种必然性。
近年来,我国一些检察机关主动从新闻媒体披露的新闻报道中寻觅可供立案侦查的有用线索。2005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接受新闻媒体移送的五大类线索,开启了我国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直接联动的先河,影响甚大。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之间的联动,是平等、自由的合作关系,其联动的前提是社会责任使之,不存在谁领导谁、指导谁的问题。客观地说,成都市检察院的这个规定,命令的口吻跃然纸上,新闻界的从业人员有所微词,在所难免。“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和谐与冲突共存”。⑧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彼此尊重,,应该是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联动的基本出发点。
监督联动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会是否和谐,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法律来调整,需要法制来保障。这是因为,民主法制是和谐社会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要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结合,要依法治理国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而检察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本身就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所以,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
再看新闻舆论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通过舆论监督政府及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行,是新闻媒介政治功能的重要体现,也是传媒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就我国的新闻监督而言,它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介的光荣使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以科学的方式方法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深刻认识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规律,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变化新趋势……为构建和谐社会负起传媒应尽的责任。”⑨唯有媒体履行新闻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尽好法律监督职责,不同形式之间的监督,才能实现良好互动。
当然,不单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联动,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种不同形式的监督之间彼此都能实现联动,才能实现监督功效的最大化。也只有这样,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之,不同职能的监督形式,由孤军奋战,转向纵横联合,以联动的形式,携手共担监督大业,值得期许。
注释:
①④刘建华、郑春笋:《新闻监督对司法活动影响之探讨》,中国法院网,2003年12月19日。
②郭向军、熊贤培:《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思考》,《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
③韩杼滨:2003年1月25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宣传顾问座谈会上的讲话。
⑤谢鹏程:《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特征》,《检察日报》,2004年2月17日。
⑥高永亮:《试论舆论社会预警机制的建构》,中国新闻研究中心网,2005年3月3日。
⑦陈博、刘杰明:《论对司法的新闻监督》,《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⑧杨晓娟:《探析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间的辩证关系》,《理论与改革》,2004(4)。
⑨《加强舆论监督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日报》,2005年5月31日,第九版。
关键词:刑事诉讼 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其内容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
一、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敢于监督意识不够。首先表现在受传统陈旧执法观念的影响,担心监督严了影响关系,怕得罪人而表现为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从而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其次表现为执法观念仍需与时俱进,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仍需进一步加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尚有差距。
二是善于监督的方法不多。在监督的方法上,有时还停留在坐堂审案的被动监督,缺乏运用多种手段实施主动跟踪监督;在监督内容上,重视对实体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监督,忽视对程序上的执法行为、执法过程、执法效果的监督,因而时常导致执法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的出现。
三是履行监督的法律手段不足。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常用方式是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但如果被建议、被纠正机关或单位不接受、不执行,或者不反馈,则检察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被顺利执行与落实,使监督的权威和效果失去保障。
二、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针对监督意识上不够要做到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科学发展观的眼光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坚决纠正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适应的陈旧执法观念;增强保障人权意识,坚持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要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重点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判决畸轻畸重等问题。从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人手,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推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我们要继续加强学习,增强队伍整体素质。自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方面,要通过强有力的教育引导措施,使全体干警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公平公正意识,认真自觉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努力提高检察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不断提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
(二)在监督的方式上注重
1.对被监督的部门以各种形式有效拓展对其的监督渠道,例如通过与被监督部门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了解他们工作中的难点,这些难点往往就是他们让容易犯错的地方、害怕被监督的地方,只有让这些地方暴露无遗,才能够在监督时处于主动状态,防范于未然。此外,监督落实后要有反馈,这样才能积累经验,各地检察院也要互相交流,将其在主动监督上的方法相互比较,那样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才能够做得更好,形成遇事能快速反应,在第一时间里就能做出有效判断的思维模式。
2.保证案件质量是检察监督的生命线,规范案件流程则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通过研究被监督部门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够对其程序上的执法行为、执法过程、执法效果的监督,确保执法目的达到理想的效果。
(三)多种渠道扩充监督的法律手段不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