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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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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的方式

法律监督的方式范文第1篇

[摘 要]语文阅读课堂应实践“绿色教学”。教师应努力追求用简单的方法和手段,引领学生走进复杂丰富的语文世界中,让学生学得轻松、扎实。课堂中,重视阅读方法的指导,能够使学生的阅读质量逐步达到有效,并发展为高效,从而提升语文教学效率。

[关键词]阅读 绿色教学 简单

[中图分类号] G6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068(2015)04-042

何谓小学语文“绿色教学”?简单地说,就是教师“教”得舒服且无负担,学生“学”得自在而活泼。崔峦老师说过:“语文教学一定要删繁就简,要返璞归真,简单实用。提倡简简单单教语文,完完全全为学生,扎扎实实求发展。”因此,我们的语文教学目标要简明,教学环节要简化,教学手段要简便。

一、整合资源,巧妙训练

语文课堂是听说读写的训练场。语言要在训练中发展,思维要在训练中凸显,情感要在训练中体验。语文课要让学生掌握语言工具,提升学生语文学习的综合能力,就需要教师整合教学资源,巧妙设计多功能性的训练。

如《黄鹤楼送别》一课的教学。

师:(指图)你们看,江边的花儿似乎也收敛了笑容,它们在为友人的分别而伤感,你们看到柳树了吗?柳树好像怎么样?

生1:依依的柳树仿佛也在挽留孟浩然匆匆的脚步,希望孟浩然不要这么快就走。

师:你看到那点点沙鸥了么?你觉得它们在干什么?

生2:那点点沙鸥,他们飞着向孟浩然送别,希望他能慢点走。

师:岸边杨柳依依,江上沙鸥点点,友人登上了船。让我们寻着李白的目光去追随他的友人吧!读第四自然段。

(师读:“白帆缓缓地离开了岸边……”生接读……)

(师读:“白帆随着江风渐渐远去……”生接读……)

师:此时,你感受到了什么?

生3:李白不舍得孟浩然离开。

师:从哪里感受到的?

生4:我从“伫立”和“凝视”这两个词看出来的。

师:能说说你的理解么?

生5:“伫立”是长时间的站立,说明李白站了很长的时间。“凝视”表示李白一直看着孟浩然的船。

师:你理解得真好,真是会读书的孩子。

“一切景语皆情语。”上述案例中,教者没有忽略杨柳和沙鸥,而是利用插图引导学生想象说话。教者紧紧抓住“伫立”“凝视”两个中心词,创设语言情境,利用插图激发想象,巧妙运用引读、层层递进的回读等,让学生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孟浩然乘坐的小船已消失在水天相接的尽头,李白的视线却仍飞越千山万水,久久地追随。

二、内外联系,有机拓展

在中低年级的语文教学中,从学生的学习兴趣入手,课内外结合,积极进行阅读内容的补充,可以深化课堂教学。

如教学诗歌《太阳的话》时,学生通过朗读感受到了太阳就像是清晨来拜访的朋友。在此基础上,教师推荐学生阅读课外文章《金梳子》,并启发道:“读了这篇文章后,你觉得太阳像谁呢?”学生的阅读兴趣一下子被激活了,他们津津有味地读,跃跃欲试地表达。太阳可以像朋友,可以像妈妈……只要学生的头脑能够积极想象,太阳的角色还会更加丰富。学生按捺不住心中的欣喜,仿照书中的诗歌,写起了小诗《我心中的太阳》。

语文课堂学习与课外阅读的关系是密切相连的。在课堂教学中,及时、恰当地补充课外阅读内容,就可以巩固和发展阅读成果,提高语文教学质量。

三、加强指导,培养会读

中低年级的阅读,虽然内容较浅,但阅读过程的细节对学生阅读习惯的养成至关重要。学生在读书时,常常有口无心,读了数遍,却对文章内容心中无数。教师可以用“读得通”“读得顺”“有感情”等评价语言作为评价标准,促进学生动真格地读。小小改变,学生读的质量就能提高。

在读书过程中,除了要求学生专心致志地读,还要让他们学会边读边思,或提出问题、或说说感想。二年级的语文学习,笔者致力于帮助学生养成敢于提问的学习习惯。课前,预习课文时,让学生在读文后写下自己的问题。课中,同学之间交流提出的问题。简单的问题快速解决,复杂的问题就再读文本,深入探讨,使读与思得以完美结合。

四、活动引领,培养习惯

小学语文“绿色教学”就是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语文活动,对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形成良好的习惯都有积极的意义。

每天课前五分钟,学生们相互推荐课外读物,这一方面给其他学生提供了更广泛的阅读内容参考;另一方面,也给介绍读物的学生提供了表达的机会。这样的读书交流活动能够引导学生积极阅读,使班里形成了与书为友的良好学习氛围。午间、班会上的“读书故事会”“歇后语擂台赛”“成语接龙”等活动,激发了学生的读书兴趣;同学之间的相互激励,也促进了学生积极地学习;课后收集资料、制作专题小报,将优秀作文编成班级专刊,对生动感人的课文进行剧本改编、表演……这些活动让学生在语文学习中积极迁移,活学活用,不断产生着开卷有益的快慰。

法律监督的方式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 信息披露 风险共担

一、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现状

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在商品房建造完成之前,由购房者支付一定预付款或者定金,在将来一定的日期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的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有以下几点特征:预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只是得到了合同标的的一种期待权,而无法实际获得已建成房屋标的;国家对商品房预售有比现房销售更加严格的限制,国家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限制开发商预售房屋的条件、程序、预告登记等规定,以便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商品房预售交易中的买受人承担比现房交易中买受人更大的市场风险,由于标的物尚未建成,合同履约时间无法确定,买受人可能承担合同难以实现的风险。

商品房预售制度源自于香港,我国内地的房地产业起步晚,也借鉴了香港地区房地产的销售模式进行商品房的预售,经过近些年的飞速发展,市场需求的大大增加,加上国家宏观调控对房屋买卖的加强,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商选择预售方式,这也成为我国各大城市最主要的房屋销售模式。

二、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规制商品房预售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滞后性特点显现出来,商品房预售制度无法全面地保护房屋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开发商在没有相关法律资格的情况下违规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法律,交付给购房者的房屋质量差;在签订预售合同后,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交付登记;为盲目追求企业利润,非法使用房屋预售款勇于非建项目;非法抵押已经预售的商品房,甚至抵押后携款而逃等违规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威胁了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究其原因,房屋预售法律制度尚有缺陷,尤其是相关的房屋预售监管法律并不完善,影响了房屋预售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

(一)缺乏合理有效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我国商品房预售缺少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根据目前法律,合法设立的房地产企业就有资格进入房屋预售市场,而这种企业注册资金仅仅只限定在100万元以上,低门槛市场准入标准导致大量企业过度无序涌入市场。此外,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建设资金审核条件以及违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对于开发商的信用审核制度,商品房预售市场频频出现诚信危机。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退出预售市场的退出机制也不完善,《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制度,商品房预售商在出现经营困难或者信用危机时承担责任较小,由于法律没有明规定,一些不符合国家规定以及不适应市场规律的房地产企业退出预售市场出现困难,有的甚至会利用这一法律漏洞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最终在预售房出现相关的法律问题时,房屋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我国没有建立商品房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商品房预售信息不对称。开发商披露信息时根据本公司的情况,规避与其利益冲突的部分,仅披露有利于公司发展及利益的有效信息,甚至有的售房公司对房屋质量以及周边环境进行虚假宣传,披露虚假信息,与之相应的,商品房预购人因无法获得真实信息,不能做出合理判断,出现盲目购房的现象,这在民法上是显失公平,无法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维护预购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

(三)缺乏风险共担机制

目前,我国商品房预售交易的双方信息、风险及收益不对称,合同是以牺牲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为代价的,缺乏相应的风险共担机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自有资金较少,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通过按揭手续向银行借款、将标的房屋的土地以及其他财产作抵押向银行借款,或者通过对项目的“垫资”以及拖欠款以及不合理适用流动资金进行土地出让金的出让,这一些融资手段缺乏法律依据,无法保证商品房预售方安全有效运转,也给银行增加了运营风险,使商业银行的隐性金融风险在不断增大。

(四)缺乏完整的预售资金监管体系

当前,我国没有规制使用房屋预收款的相关法律与监管规定,尚没有形成比较成熟完善的预售资金监管体系。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与规模效应,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擅自将预售款用到其他非建设项目当中,或者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向银行抵押以获得贷款,出现问题时,开发商为逃避当事人的追究以及相应的法律制裁,甚至捐款而逃,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形成“烂尾楼”,使得购房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得到交付实现合同目的,难以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等严重后果发生。

三、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的法律建议

(一)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为了保障预售房屋的质量与预售合同的有效实施,提高房地产开发商的商业道德及信用,严格把关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良好有序进行,需要建立严格的房屋预售市场准入以及退出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良性运转,保证欲购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全面加强对房屋预售行为的市场管理、监督工作,严格规范房屋预售市场准入的标准,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相关的信用评级管理,对信用等级较高信誉好的房地产销售开发商开放房屋预售市场,允许其参与市场竞争,对于信用等级较低,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企业,责令整改,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开放预售市场,企业未满足预售市场准入的要求时,仅能进行现房的销售。

《公司法》中对商品房预售法人有限责任的规定,虽然要求比较严格,但是却表现出了市场退出机制的缺陷。公司在标的商品房出现瑕疵或者相关合同承诺无法实现时,现有的法律很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只有通过“揭开公司面纱”破除法人承担责任的限制,才能追究实际投资人、控制人的法律责任,使其免于逃避法律责任,真正为预售房消费者的合同权益保驾护航。

(二)建立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网上登记,并把相关信息整合,保证商品房预售过程的公开与透明,监督商品房预售全过程,确保买受人获得及时有效地房屋信息,保障交易公平。同时,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制度,也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发现违法销售商品房预售中的违法现象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此外,这种信息披露也为银行更好地把握房地产商预售市场的情况,做出安全有效的放贷决策,降低金融放贷风险。其他房地产相关领域的管理公司及部门可以根据披露的信息做出对市场的合理分析,提出对市场安全有效进行的分析意见。

及时披露信息,完善信息披露方式。拓展信息披露渠道,建立统一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为购房者提供安全准确的数据与信息,帮助其做出合理价值判断,提高交易效率。搭建网络平台将相关的政策、政府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商品房的真实信息及时公布于众,统一的信息披露管理平台,将商品房开发商的所有信息统一起来,整合了消费者需要的有效信息,也帮助政府管理不部门更好地实施监督与管理,避免因信息混乱干扰购房者的消费决策。

明确信息披露内容,实现信息公开化。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对于保障消费者全面了解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安全。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和监管政策,将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开发商的信用等级、房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报告、房屋市场价格及影响因素等信息通过政府披露的方式向消费者公开。开发商要向政府提供楼盘数量、面积、建设环境、建设蓝图等信息,将预售房的详细信息透明化与公开化。购房者可以通过在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相关政策及信息的查询,解决购买预售房当中可能出现的困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还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的行为进行惩罚,确保预购人能获得及时、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果由于信息的不真实或者不及时而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相关机构与开发商合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三)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设立商品房预售风险担保基金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从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预先提取利润作为基金,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利用这个基金来进行相关的赔付,履行风险承担的责任。在市场体制下,开发商与消费者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和能力的限制,在房地产市场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商品房预售中的风险,政府有责任干预预售市场,进行监管,帮助消费者规避市场风险、减少损失。此外,银行在实施对预售商品房开发商进行商业房贷中也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一旦房地产开发商出现商业信誉或者经营危机的情况,银行很难避免相关风险。政府通过设立预售风险担保基金,可以要将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分散给消费者、银行及房地产开发商一并承担,降低了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各种商业风险。

(四)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法律监督的方式范文第3篇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尚处在起步阶段,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效,同时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将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概念特征、功能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就该项工作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功能 完善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概念及特征

顾名思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就是监督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可以分为广义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和狭义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广义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包括作出社区矫正和执行社区矫正两个阶段的监督; 狭义的社区矫正监督只包括执行社区矫正阶段的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相对于监禁矫正法律监督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性。本文从广义的角度探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特征。

1.监督主体的唯一性。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因此,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而不能是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

2.监督对象的多元性。监督对象既包括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司法行政机关, 又包括执行主体公安机关,还包括授权履行教育矫正、帮困扶助职责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也包括与交付执行、更变执行和终止执行有关的法院、监狱、看守所等。

3.监督手段的专门性。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法律手段。针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出现的违法情况(如脱管、漏管,应当收监未收监等),应向执法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执法不规范、管理监督不严格、工作制度不健全等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可向执法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对发生在社区矫正中的职务犯罪应进行立案侦查,严惩司法腐败和失职渎职犯罪,维护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等。

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不完善。由于修正后刑事诉讼法没有施行,社区矫正法也刚出台,有关监督的对象、内容、程序以及监督主体的权力、义务都有待法律解释来进一步明确。

2.制度不健全。目前还缺乏系统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如缺乏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全程动态监督制度、分级分类监督制度、风险预警检察制度、跟踪维权制度等。

3.定位不准确。如前所述“等同趋向”、“等待趋向”和“代行趋向”都表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存在监督不到位或工作越位现象。

4.机构不健全。由于矫正对象分布在乡镇、街道、社区之中,公安、司法、法院都有相应的派出机构,而绝大多数地方检察机关无派出检察室,很难实现“同级派驻、对等监督”;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省级检察院在机构改革中把城区没有看守所的检察院的监所科给撤并了,导致刑罚执行监督机构的缺失。

5.缺乏信息化管理手段。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工作客观上需要公检法司之间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管理,这就需要统一的政法网络平台和统一的社区矫正管理软件系统,但迄今无论是全国层面,还是省、地市层面都还无法做到。

6.工作物资保障不足。车辆、通讯工具、照录像器材的配备无标准、落实不到位,开展日常检察和定期检察的经费无着落,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措施的完善

1.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增强法律监督权威。应根据我国国情,按照社区矫正制度行刑社会化的趋势和要求, 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性质、监督措施、监督对象、资金保障、执行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矫正内容、职责、权力与义务等方面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程序、方式以及保障措施等。建议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规定中的一些弹性条款设置为刚性条款,通过设置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法律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规定被监督机关及责任人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相应制裁后果。

2.适时扩大社区法律监督矫正人员的范围。根据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者,因此,这五类人应是社区矫正工作接收的主体。按照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发展潮流,我们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积极引进和吸收世界上社区矫正成熟国家的经验,扩大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范围和比例,将刑满释放人员、在校学生轻微犯罪等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使社区矫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律监督的方式范文第4篇

法律监督中包含着新闻监督的因素

一般而言,法律监督是对法律活动的监察、督促和控制。法律监督的目的在于预防和纠正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种偏差和错误,督促各级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制约国家权力,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然而,法律监督的“监察、督促和控制”的三大职能,从理论上予以概括和阐释并不困难,难的是职能的履行。检察机关要想在各级国家机关之中撒开一张监督之网,已经不大可能;要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八小时以外有无违纪行为,更是力不从心。

这种客观困难,法律监督机关早有认识。要强化法律监督,主动寻找和腐败有关的新闻线索,势在必行。1991年7月4日,以“天天传播反腐新闻”为己任的《检察日报》创刊。自此,法律监督机关创办新闻媒体,蔚然成风。

检察类媒体存在的前提在于,法律监督中包含着新闻监督的因素。检察机关的宣传部门,肩负着寻找、搜集、挖掘与法律监督相关新闻线索的重任。法律监督机关所办的媒体,一方面具有特殊的政治功能,另一方面,又发挥着新闻监督的特殊功能,以最快捷的方式为检察机关内部的其他部门提供情报信息。从这个角度说,我国的法律监督中,包含着新闻监督的因素。但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除《检察日报》称得上是一份全国性大报外,绝大多数检察类媒体,在规模、质量上,和全国性媒体尚有一定差距,但是,这些特殊的媒介,利用其自身优势,发现新闻线索,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对查处、渎职等职务犯罪,功不可没。

自2004年起,我国的检察机关抓住互联网跨越式大发展的机遇,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开展了“科技强检”活动。科技强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设局域网。严格地说,局域网属于封闭的内部网,它无法融入互联网,这是出于安全保密考虑的。为弥补这个不足,检察机关开始创办自己的外网,使之能够和互联网连接。上至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到一些地市检察院,相继建立了各自的网站。《检察日报》、《检察风云》、《清风苑》等检察类媒体,也有自己的网站。法律监督机关的这些网络媒体,为网上举报犯罪线索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新闻监督的因素,在法律监督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新闻监督对法律监督的辅助作用

相对于法律监督而言,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外延上要宽泛得多。新闻监督,是指报纸、通讯社、广播、电视、新闻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依法对社会公共权力机关及公职人员进行的监督。新闻监督一般具有正义、独立(在法定范围内不受约束)、客观、全方位监督社会各个方面、典型、及时等六个特性。①

新闻监督之所以对法律监督具有独特的辅助作用,原因在于,新闻媒体通过披露信息,对社会环境进行监视。凡是社会上的不良现象,均在媒体的监控之下。媒体曝光,虽然不具有法律监督的效能,却具有一种天然的震慑力。有时,这种震慑力甚至不亚于其他形式的监督。我国民间有句顺口溜:“不怕通报,就怕登报。”通报是单位内部的行为,公众并不知晓。因此,对被通报者的震慑力,不如媒体的批评更直接,影响更深远。

然而,需要认识到,新闻监督的这种辅助作用,乃自发行为,有待上升到自觉的层面。如何从自发变成有意识的自觉行为,显然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政策引导。“我们党历来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把其作为维护党的纯洁性、发扬民主、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是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点。”②新闻监督的种类很多。党报的内参、读者来信版、社会新闻版;电视媒体,以中央电视台为例,“社会与法”频道开设了《中国法治报道》,新闻频道开设有《法治在线》栏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节目中,设有《法治中国》栏目。这些版面、栏目,均以法治新闻报道为主,其中披露的信息,往往包含着腐败线索,堪称“反腐资源宝库”。

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联动乃大势所趋

不论是法律监督中包含着新闻监督的因素,还是新闻监督对法律监督具有辅助作用,归根结底,这些因素和辅助作用,并非以显性的形式存在,而是隐性的。两种监督形式之间如何真正实现互动,联手履行监督职能,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

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的党内监督、法律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派监督、新闻监督(亦即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之间,截止到目前,尚未真正融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监督部门各管一块,各自为政,虽未达到“老死不相往来”的地步,但是,在“地球村”时代已经来临的今天,显然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监督不力的尴尬,时有发生。“研究探索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携手合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形式、新机制,发挥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整体合力,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的尊严。”③

党内监督、法律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新闻监督之中,以新闻舆论监督最为活跃、最为快捷。其他几种监督,若离开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配合,其各自的监督职能,难免呈现弱化的趋势。五大监督同时联动,牵涉的头绪多,不同监督的职能、权限、特点不尽相同,很难一步到位。相比之下,五大监督之间采取自结“互助组”的方式,开展跨监督体制的局部合作,也许更合适,更稳妥。综观法律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的三大实权部门的监督,法律监督最为关键。法律监督率先寻找突破点,显得尤为迫切。前面已经说过,法律监督最短缺的是案源和立案的线索,而新闻监督恰好发现了反腐线索,因为权限原因,没法将监督进行得更彻底。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的联动,也就有了某种必然性。“对比新闻监督与司法活动的特性,便会发现很多共同点,如追求公正、独立、真实等,尤其是根本的目标是一致的。这是新闻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基础。”④法律监督的国家性、专门性、规范性、程序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注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不能被其他监督所替代,同样也不能替代其他监督的作用。只有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才能有效地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⑤

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率先联动,乃大势所趋。舆论的社会预警作用,是新闻传播机构的一个重要任务或功能,是指“舆论根据已有的经验认识对即将发生的社会变动的预先警示功能”。⑥然而,新闻监督属于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是一种软监督,没有任何强制性的力量”。⑦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工作重要目标的检察机关而言,这种监督虽然有国家性和强制性,但其监督范围的有限性,严重制约了法律监督功能的实现。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携手,具有了某种必然性。

近年来,我国一些检察机关主动从新闻媒体披露的新闻报道中寻觅可供立案侦查的有用线索。2005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接受新闻媒体移送的五大类线索,开启了我国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直接联动的先河,影响甚大。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之间的联动,是平等、自由的合作关系,其联动的前提是社会责任使之,不存在谁领导谁、指导谁的问题。客观地说,成都市检察院的这个规定,命令的口吻跃然纸上,新闻界的从业人员有所微词,在所难免。“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和谐与冲突共存”。⑧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彼此尊重,,应该是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联动的基本出发点。

监督联动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会是否和谐,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法律来调整,需要法制来保障。这是因为,民主法制是和谐社会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要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结合,要依法治理国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而检察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本身就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所以,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

再看新闻舆论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通过舆论监督政府及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行,是新闻媒介政治功能的重要体现,也是传媒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就我国的新闻监督而言,它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介的光荣使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以科学的方式方法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深刻认识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规律,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变化新趋势……为构建和谐社会负起传媒应尽的责任。”⑨唯有媒体履行新闻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尽好法律监督职责,不同形式之间的监督,才能实现良好互动。

当然,不单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联动,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种不同形式的监督之间彼此都能实现联动,才能实现监督功效的最大化。也只有这样,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之,不同职能的监督形式,由孤军奋战,转向纵横联合,以联动的形式,携手共担监督大业,值得期许。

注释:

①④刘建华、郑春笋:《新闻监督对司法活动影响之探讨》,中国法院网,2003年12月19日。

②郭向军、熊贤培:《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思考》,《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

③韩杼滨:2003年1月25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宣传顾问座谈会上的讲话。

⑤谢鹏程:《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特征》,《检察日报》,2004年2月17日。

⑥高永亮:《试论舆论社会预警机制的建构》,中国新闻研究中心网,2005年3月3日。

⑦陈博、刘杰明:《论对司法的新闻监督》,《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⑧杨晓娟:《探析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间的辩证关系》,《理论与改革》,2004(4)。

⑨《加强舆论监督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日报》,2005年5月31日,第九版。

法律监督的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刑事诉讼 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其内容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

一、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敢于监督意识不够。首先表现在受传统陈旧执法观念的影响,担心监督严了影响关系,怕得罪人而表现为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从而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其次表现为执法观念仍需与时俱进,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仍需进一步加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尚有差距。 

二是善于监督的方法不多。在监督的方法上,有时还停留在坐堂审案的被动监督,缺乏运用多种手段实施主动跟踪监督;在监督内容上,重视对实体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监督,忽视对程序上的执法行为、执法过程、执法效果的监督,因而时常导致执法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的出现。 

三是履行监督的法律手段不足。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常用方式是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但如果被建议、被纠正机关或单位不接受、不执行,或者不反馈,则检察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被顺利执行与落实,使监督的权威和效果失去保障。

二、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针对监督意识上不够要做到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科学发展观的眼光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坚决纠正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适应的陈旧执法观念;增强保障人权意识,坚持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要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重点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判决畸轻畸重等问题。从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人手,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推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我们要继续加强学习,增强队伍整体素质。自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方面,要通过强有力的教育引导措施,使全体干警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公平公正意识,认真自觉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努力提高检察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不断提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 

(二)在监督的方式上注重 

1.对被监督的部门以各种形式有效拓展对其的监督渠道,例如通过与被监督部门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了解他们工作中的难点,这些难点往往就是他们让容易犯错的地方、害怕被监督的地方,只有让这些地方暴露无遗,才能够在监督时处于主动状态,防范于未然。此外,监督落实后要有反馈,这样才能积累经验,各地检察院也要互相交流,将其在主动监督上的方法相互比较,那样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才能够做得更好,形成遇事能快速反应,在第一时间里就能做出有效判断的思维模式。 

2.保证案件质量是检察监督的生命线,规范案件流程则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通过研究被监督部门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够对其程序上的执法行为、执法过程、执法效果的监督,确保执法目的达到理想的效果。 

(三)多种渠道扩充监督的法律手段不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