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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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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特征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第1篇

法律援助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和保障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的重要举措,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笔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如何加强和改进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谈几点个人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多、利益多元化的阶段性特征比较明显,这些矛盾和问题是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这种大环境下,经济困难、能力欠缺的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是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是应该倍加关心、重点帮扶、倾斜保护的特殊群体。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广泛性、服务的无偿性和援助的社会性的优势,直接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周到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让人民群众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最集中的体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最现实、最强烈的呼声和要求。但是,法律诉讼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活动,弱势群体由于经济、身体、知识等各方面原因,不仅权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寻求法律救济时,更处于一种实质上不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通过以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保障处于弱势的困难群体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促进案件公正审理,确保每个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具体落实和体现,是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有机统一。

(三)法律援助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起到促进民生改善、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机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显得尤其重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扶贫帮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解决就业、就医、就学等切身利益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温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就发挥着“调节器”和“减压阀”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会成员中的贫困弱势群体在遇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能够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畅通他们反映合理诉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诉求,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坚持“诚信为本、援助为民、大胆创新、扎实工作”的工作原则,以“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为服务宗旨,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形式,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县委、政府的好评,赢得了群众的赞誉,为建设“平安大关、和谐大关”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为保证这项社会系统工程能够顺利实施,我县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在全县9个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层一线,从而在全县构建起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主,以“12348”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为配套的全县法律援助网络服务体系,畅通了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有效满足了基层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本领

目前,全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有21人,主要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他们是我县法律援助战线上的主力军。为实现这支队伍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县司法局切实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深入开展“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树新风、强作风”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风整顿等系列活动,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从讲政治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到法律援助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业务综合素质。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加强与省、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配合,采取集中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两年来共组织参加各种培训5次。三是严格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完善办案补贴的基础上,大力倡导行业奉献精神,始终强调把社会效益置于首位,要求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须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形象开展工作,不辱使命。通过严格的要求与规范的运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较高水平的法律援助队伍。

(三)规范健全制度,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相关规定

1、建立完善审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请人经济状况、案情申报制度。要求援助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如实说明案件基本情况和经济困难程度,并承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可终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书面审查与实地

调查相结合的审核制度。目前,政府对公民个人财产监控困难,公民隐性财产大量存在,单靠申请人申报,未必可信。因此,县法律援助中心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采取派人和委托乡镇司法所调查的方式,掌握申请人真实状况,严把立案审查关,确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对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办案过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3、建立督查制度。为执行好《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一是实行政务公开。将法律援助的职责、程序、条件及范围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严格执行立卷归档制度和案件质量跟踪制度。通过对结案卷宗复查和跟踪检查,确保办案质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规范发展。

4、建立回访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为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案质量,县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件回访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作为便民、亲民的一项具体行动。通过回访,一是征求受援人对承办案件的意见;二是对《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进行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让受援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四是促进法律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作风的转变,增强诚信为民的服务观念。

(四)践行为民宗旨,开创维权新篇

围绕“公平与正义”这一主题,县法律援助机构在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基础上,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降低经济困难的标准,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具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家庭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再就业优惠证、乡(镇)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让更多弱势群体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务。近两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询486人次,法律事务文书152件。

三、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但距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专业人员较少,专职律师缺乏。目前,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开展工作,其人员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兼任,缺乏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才,严重阻碍了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二)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总量还较低。目前,我县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社会捐助、行业及其他方面的经费收入均处于零状态,经费渠道相对单一,与所需援助经费之间的差距较大,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

(三)对法律援助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一些部门和领导对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视不够,存在种种误解,有的认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门甚至是律师的事情,与己无关,因此在复制材料、查询档案等方面配合不够默契。

(四)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援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责任心不够强,草草阅卷,准备不够充分,办案质量不高,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四、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更加重视和关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级各部门更加认识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担负的职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使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了解并实际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钱维护社会公正的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要加大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投入,根据我县法律援助事业的需求,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减轻财政压力。确保经费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法律援助资金募集捐献机制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赠和赞助。

(三)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能,加强对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宣传、鼓励和表彰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坚持通过对结案材料审查、办案质量反馈、评估、回访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尽心尽职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四)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一家之事,而应该是政府部门共同之事。各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援助案件,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对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依法予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第2篇

惠民中心成立后,对鹿泉市法律援助整体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缓解了“六个难题”,起到了“六种效果”。

(一)有效缓解了优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较为分散、难以统筹调配的难题,实现了优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的整合。惠民中心搭建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将热心法律援助事业、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集中起来,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筹调度,重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参与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成为一支社会化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实现了优质法律援助社会资源的整合。

(二)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编制不足的难题,充实了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惠民中心与法律援助中心一起办公,方便了案件指派和工作协调,也就节省了人力资源;惠民中心的3名专职工作人员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做一些咨询、宣传等日常办公业务,帮助减轻了工作负担;在遇到群体性案件、疑难案件时,惠民中心可以一起参与,帮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中心经费不足的难题,提高了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惠民中心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特别是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提升了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帮助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争取到了更多的法律援助资金,从而强化了资金保障能力。民办非企业成立后,鹿泉市的彩票公益金项目连续2年提前一半时间完成任务,为争取更多的彩票公益金资金提供了前提。鹿泉市司法局2011年申请获批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9万元,2012年为11万元,2013年达到13万元,连续三年上升。同时,由于办案量的快速提升,该局2010和2011年各获得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9万元,2012年达到11万元。

(四)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办案监管“两张皮”的难题,提高了办案质量。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很多案件指派出去就成了“自由放牧”状态,法律援助中心很难监管到案件质量办理的全过程,案件办理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律师的自觉性,办案和监管成了“两张皮”,办案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惠民中心在社会律师中层层筛选、优中选优,建立了一支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主的法律援助专职队伍,促进了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化发展;同时推行“点援制”,建立了“四查、四访、四评、三挂钩”的监管机制,将业务监管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保证了案件办理特别是彩票公益金案件办理的质量。

(五)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服务党委政府力度不够的问题,提升了服务党委政府的水平,提高了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法律援助列了入鹿泉市“十二五规划”,列入了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成为党委政府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抓手。鹿泉市还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由市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安、检察、法院、妇联、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制度,研究涉及法律援助的事项。法律援助中心每周同市政法委书记接访,协调解决重大疑难案件。

(六)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工作参与社会活动能力不足的难题,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存在的约束较多,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惠民中心作为新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受到的约束较小、灵活度较高,有机会参与弱势群体维权相关的国际组织、社会组织等举办的各种活动,能够以法律援助的专业身份帮助培训社会人员,在社会宣传、业务培训等方面延伸和拓展了法律援助的社会职能,使法律援助工作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大大增强。

二、模式分析

鹿泉市设立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发展模式,对于法律援助整体工作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其做法和经验在县级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中具有典型性。现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试作一分析。

(一)内涵分析。职能上互为补充。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机关的组成部门,代表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是社会组织,代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力量。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特征非常明显的事业,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广泛支持。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出现和发展,从本质上反映了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期望和推动。法律援助中心与民办非企业反映出政府工作与社会力量在推动法律援助发展中对于彼此的需求,二者在职能上形成了相互的补充。业务上资源共享。法律援助中心为民办非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基本办公设备、业务培训,提供法律援助的业务信息,帮助提供与工会、妇联、残联等相关维权部门交流互动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提供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等业务资金的支持。民办非企业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社会优质法律服务资源的支持,使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指派、业务咨询等业务工作中有了更多、更优的选择。发展上互相促进。法律援助中心对民办非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指派民办非企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帮助民办非企业律师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及时传达上级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民办非企业除了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以外,还提供面向社会的法律援助宣传和培训,并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做好12348法律援助服务、重大疑难案件办理、档案管理等事务。二者在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补台,形成了工作的合力。

(二)外延分析。顺应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法律援助工作不能仅仅依靠党委政府,而是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相信和依靠社会力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加速推动法律援助社会化进程,从而弥补政府力量自身的不足。当前,中国社会正在向“大社会、小政府”的转变,更不能冀希望政府把所有的事情都背起来。因此,鹿泉市设立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提供了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适应了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化的需要,是法律援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成功实践。顺应了河北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河北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着力构建完善以办案服务为中心的法律援助发展格局,法律援助办案量从2007年的9318件增长到2012年的42261件,年均增幅达到36.2%。在办案总量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总体水平仍然较低,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工作重心要由办案转移到管理上来,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群众的满意度。设立民办非企业,从源头上强化了对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管理,对加入民办非企业的社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大了培训力度,对办案过程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提高了办案质量;同时,民办非企业的成立,减轻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负担、提升了指派效率和行政效能,推动了县级法律援助工作由办案向管理的转型升级,顺应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由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发展的趋势。顺应了县级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需要。编制和经费问题是制约县级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最大的瓶颈。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县级法律援助工作编制缺乏、经费不足的问题尤为凸显。成立民办非企业以后,法律援助中心和民办非企业一同办公、一同管理,使民办非企业成为法律援助中心的有益补充,实现了政府管理和社会参与的高度统一,有效缓解了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不足带来的难题。同时,民办非企业成立后,鹿泉市的彩票公益金项目连年提前完成任务,帮助争取到了更多的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市法律援助中心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协调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上,提高了党委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由于鹿泉市整体办案数量的提升,省厅下拨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逐年递增。因此,民办非企业的成立,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能力,对于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起到全面的促进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列出了民办非企业的行业类型,其中第9款为法律服务业,但是该款没有像前八款那样对每一种行业进一步列举了相关的类型,规定较为笼统,对于法律援助是否可作为法律服务业进行登记未进行明确。

(二)政策上缺少引导。对于法律援助类如何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形式,还没有出台专门的规定,缺少培育性措施。

(三)管理上需要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方式方法还不成熟,如何加强管理和服务,保证其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社会上相对陌生。社会层面对于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比较陌生,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理解,使得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还无法离开司法行政机关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影响其发展壮大。

四、发展建议

(一)完善立法。制定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登记与管理办法或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条件、方式、组织和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以及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争取在经费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制定鼓励措施,推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二)积极培育。政府加大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特别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的经费支持,保障其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的生存条件。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类民办非企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理论素养。

(三)强化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对民办非企业的管理,监督其按照法律援助的相应标准为社会提供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设辩护人制度;刑事法律援助;有效辩护;司法公正

现代意义上的公设辩护人制度于1914年诞生于美国,指由国家设立的公共机构或者以非盈利组织形态出现,并通过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形式,雇佣全职或者兼职公设辩护人,为贫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的制度体系[1] 。

一. 在我国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 公设辩护人制度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诉讼辩护权的重要作用

诉讼辩护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已经将律师辩护介入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并对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进行扩充和调整,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辩护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全面引进公设辩护人制度有望解决律师辩护普遍性与有效性的问题。一方面,公设辩护人制度最大的优势在于律师团队的专业性,能为贫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高质量的刑事辩护;另一方面,公设辩护人制度从本质上具有稳定性,能为贫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持续的刑事辩护。这些因素使公民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因贫富尊卑的差距或其他特殊原因都能公平地享有并行使诉讼辩护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对明确国家责任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现代法律援助的标志性特征之一是国家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而从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实施状况来看,律师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只是扮演着一个管理者、监督者的角色[2]。公设辩护人制度的设立,确立了政府作为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从财政上对刑事法律援助以全力支持,同时明确公设辩护人的法律地位,提高了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团体的专业性与职业性,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实现了司法程序的公平与公正。

二. 美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刑事法律援助与民事法律援助是相对独立的两个系统,刑事法律援助是以公设辩护人模式为主导,具有独特的优越性:第一,美国因地制宜,在较大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区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聘请一些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对适格对象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而在人口较分散的地方或者经济相对不太发达的较小城市,则主要通过私人律师模式或合同制模式等开展刑事法律援助活动。第二,美国的公设辩护人具有公职身份,他们和检察官一样,是政府雇员,且同时为全职辩护律师,是国家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体现。第三,公设辩护人的薪水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领薪性是其首要特征,也是它与私人律师制度、合同制律师制度最大的区别之一。第四,公设辩护人精通刑事辩护业务[3],且主要刑事辩护服务,这使得他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大大增强。

分析美国公设辩护人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的特点对我国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比如对公设辩护人应当如何定性,是辩护律师还是政府雇员?什么样的机制可以保证公设辩护人全面代表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如何加强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有效辩护及质量保障?处理好了这些最基本的问题,我们的公设辩护人制度才能在一开始就发挥正面效果。

三. 关于在我国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 对公设辩护人基本属性的探讨

公设辩护人具有双重身份,首先,公设辩护人受雇于国家,这表明其具有公务员身份,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其次,公设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担任着辩护律师的角色,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利益。讨论公设辩护人的基本属性是为了司考公设辩护人双重身份是否会引发职业伦理冲突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设辩护人的性质是为贫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代有公职身份的律师,应当首先遵守律师的行业规范,并对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与忠实义务,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是基于公务人员的立场维护政府的利益。

(二) 公设辩护人援助案件的范围及介入时间

依照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国家应当为下列四种情形下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辩护:①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②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④未成年的。上述立法规定较之于我国先前的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充,它是与我国目前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因此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受理案件范围完全可以以此为依据,不宜在短期内进一步扩大,否则会导致办案经费的短缺与刑事辩护效率的低下。同时我国新刑诉还将律师介入辩护的时间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

(三) 公设辩护人的外部监督及校绩考评

任何机构工作的开展都应该有相应的监督机构,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运作可以由法律援助中心在结案后进行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的监督,还可以由当事人对援助的满意度进行评价,并将监督结果与评价结果都列入到公设辩护人薪津的奖罚体系中去。公设辩护人时具有公职身份、从政府领取薪水的专职从事刑事辩护服务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靠政府补贴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评价其工作的标准也不应与普通法律援助的律师相提并论,而应该按照国家正式公务人员的标准对待。

参考文献

[1]谢佑平,吴羽.刑事法律援助与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构建—以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67条为中心[J].Tsinghua Law Journal,2012,(3).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的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

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

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

成都市近年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件)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承办社会律师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社会组织人员承办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如可以尝试制发法律援助服务卡,便于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更要使成都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利益具体落到实处。

㈡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可不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

㈢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

2.允许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余热,从事义务性质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请他们提出意见、建议。

4.有效发挥基层摄取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产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资金没有列入政府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于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是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于增长快但经济基数较小政府收入有限,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的压力较重,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90年3月北京就已经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交部、开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动筹集资金。

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2、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过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伸张,实体上的改革同样保证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盘活法律资源,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群众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笔者认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培养律师良好的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成都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应把重点放在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上,使法律队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

2.规范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及其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行为。这些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不利用法律援助从事有偿服务,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

3.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笔者建议成都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适当拓宽援助范围,如给予老年人或高龄老人强制刑事辩护的援助,将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真正纳入统一的法律援助中来,从而使法律规定与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来。

4.推行法律援助寻访制度。成都市地广人杂,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励法律援助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务区寻访,主动调查,主动发掘案件,从而保证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获得最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5.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作为西南地区的发达城市,应当发挥西南核心地区的先导作用,尽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实际的法律援助人员综合质量监控体系,其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持续教育、业绩考察、顾客反馈、质量评估。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神圣而伟大的“民心工程”,作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为泽惠人民的“光彩事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党委、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必将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将跨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统计表、工作总结报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简报》第一、二、三期

3、房保国编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国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第5篇

目前,我县工作一直是县委和县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和“桥梁”,是县政府为普通百姓排忧解难的途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人民内部矛盾也日益凸现。*年7月,中央办公厅“处”的成立,标志着“”一词首先在党内被正式使用。《条例》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有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指导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指导律师、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指导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等14项职责。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四项工作能切实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减轻压力。

(一)搞好法制宣传工作是减少的治本之策

法制宣传教育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基础性的工作。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使他们依法办事,不发生因个别领导干部工作失误或态度差引起事件。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做依法的带头人,维护工作的正常秩序。通过广泛宣传、普法教育,教育党员和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依法。采取群众乐于接受、能够入心入脑的好形式、好方法,持续不断地坚持下去,不断提高广大市民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为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保证。

(二)抓好人民调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针对突出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隐患,第一时间予以化解,防止酿成案件。做到“小纠纷不出社,一般纠纷不出村(社区)、疑难纠纷不出镇、乡(街道),纠纷不激化、矛盾不上交”。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现利益“双赢”。通过批评教育和耐心说服,促使双方相互当面向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紧张与对抗,从根本上达到化解矛盾、恢复和谐的目的,从而积极营造和谐团结的生产生活环境。体现大调解的教育感化作用,调解组织通过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往往能够起到“调处一案,教育一群、影响一片”的效果。

(三)强化法律服务工作,妥善处理涉法案件

充分发挥法律优势,是法律服务社会维稳工作的特殊形式,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组织律师、公证专业服务团队,为重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做到依法执政和行政,从根本上遏制案件发生。深化律师参与接待过程中,坚持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地研究和解决各类问题,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引导群众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问题;教育来访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秩序,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益。充分利用法律服务的广泛性、中立性、专业性的职业优势,耐心帮助上访群众理智客观地分析诉求的合理性、合法性,引导上访群众寻求恰当的解决途径而不再盲目上访;自愿接受部门的委托,积极主动地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法律意见和建议,使得问题得以及时有效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