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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的问题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律咨询的问题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1篇

(贵州省太平监狱)

摘要:求助者是一名服刑人员,因为犯故意伤害罪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因法院刑期起止计算错误,监狱发函联系后法院及时变更了刑罚执行时间,刑期增加了1年零3个月,加上其对分监区领导在此事上新闻报道的错误理解,从而引发不合理认知,出现焦虑情绪、食欲不振、睡眠不好。咨询师根据求助者的情况诊断为一般心理问题,采用合理情绪疗法对求助者进行咨询,求助者的情绪、饮食和睡眠问题均得到了有效缓解。实施咨询方案过程中,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咨询关系,运用合理情绪疗法进行了5次心理咨询,取得了较好效果,实现了咨询目标。

关键词 :一般心理问题焦虑罪犯合理情绪疗法

一、一般资料

(一)一般人口学资料

赵某,男,28岁,未婚,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水城县纸厂乡和坪村火甘坪组。自幼身体健康,家族无精神病史,无重大疾病史。目前身体健康状况一般,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六盘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余刑2零3个月,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二)个人成长史

求助者赵某,足月顺产,自幼身体健康,未患过严重疾病,父母健在,在家排行老二,其大哥自幼听话、乖巧、成器,父母要喜欢、疼爱些。受父母认知和经济条件影响,赵某读书比较晚,10岁左右才开始读书,由于父亲言语较少、脾气爆燥,很少与其交流沟通,自幼养成冷漠、自私、脆弱、固执的心理。19岁就离家闯荡社会,独自一人到云南省昆明市打工,主要从事苦力劳动。2005年因为抢劫被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在安顺监狱服刑改造,刑满释放后赵某又到浙江省杭州市打工,期间认识现在的妻子(育有一子,未办理结婚证)。2012年因为故意伤害被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5年,现在太平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三)精神状况

求助者穿着整洁、神志清晰、说话有条理,但注意力不集中、烦躁苦闷、焦虑不安、情绪不稳定。

(四)身体状况

求助者从小身体健壮,没患过慢性疾病和重大疾病,无吸毒史,其右手臂纹有“狼头”图案,右手纹有“流浪江湖、天长地久”的字样,左手纹有“浪迹天涯”的字样。最近一个月食欲不振、睡眠较差。

(五)社会功能

不能集中精力,甚至有时恍恍惚惚,近段时间有完不成劳动定额的情况,人际关系紧张,基本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其它社会功能正常。

(六)心理测验结果分析

SCL-90总分198,躯体化2.6、人际关系2.9、焦虑3.5、敌对2.0,其它,因子分大于2.0,考虑筛选阳性。测试显示该求助者焦虑症状明显,有躯体化、人际关系紧张及敌对;

2、SAS测试结果:标准分61分,中度焦虑;

3、SDS测试结果:标准分54分,轻度抑郁。

二、主诉及个人陈述

(一)主诉

该求助者近6周时间以来,因为情绪焦虑、烦燥、易激惹、入睡困难,影响了正常的改造的生活,主动寻求心理帮助。

(二)个人陈述

我觉得我现在的日子很难过,首先是分监区、监区发现我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上刑期起止计算错误,监狱发函与人民法院联系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院重新寄了裁定书给我(更正了执行时间),我现在的刑期与之前判决的刑期相比,增加了1年零3个月时间。其次,我们分监区指导员把这件事情写到监狱《狱新小报》发表,虽然这件事反映出监狱工作认真负责,但让很多罪犯特别是我们分监区的罪犯都知晓、议论这件事情,让我觉得很不舒服,想到刑满的时间往后推迟一年多,也很难过,近一个多月我时常想着这件事,饭也吃不好,觉也睡不着,甚至有时夜里还会做恶梦,心情很烦燥,再加上因为《狱新小报》报道的这件事情,我和分监区指导员争执了几句,事后感觉民警看自己不顺眼,有些针对自己。现在压力很大,导致近两周我的生产任务一直没完成,民警又在批评我,搞得我现在每天头昏脑胀、提心吊胆的。曾自己想过改变目前的状态,但是效果不好,希望得到帮助。

三、观察和了解的其它情况

(一)咨询师观察

求助者表情苦闷、精神紧张,但逻辑思维正常,言语表达流畅,只是提到人民法院更改裁定书和分监区指导员新闻报道的事,还是很激动,具体表现在过激的语言,夸张的手势等,情绪极不稳定。

(二)民警反映

赵某2月入监服刑以来,开始改造表现较好,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队纪,尊重民警,按时完成劳动定额。但自从4月份收到六盘水中院更改过的裁定书后(刑期增加了一年零3个月),脾气爆燥、行为散漫,经常以生病为由请求休息,整日忧心忡忡,消极怠工,已有两周的时间完不成劳动定额了。人际关系紧张,特别是因为新闻报道的事,他找分监区指导员理论,并当面顶撞分监区指导员。

(三)他犯反映

自4月份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后,像变了一个人,要么不说话,要么就是骂人,很少参加集体活动,吃饭比以前吃得少了,晚上也很少看电视,睡得较早,但在床上翻来覆去的睡不着,早上醒得比较早,起来后有时就坐在床上发呆,没有书信往来,会见也很少。

四、评估与诊断

(一)评估与诊断结果

对该求助者搜集到的资料和了解的情况和主诉、个人陈述基本一致,他人反映与测验结果也与其印证,可以证明这些资料的可靠性,并据此作出初步诊断:一般心理问题。

(二)诊断依据

⑴患者有自知力,能主动要求咨询,有强烈的求治愿望。根据郭念锋教授判断心理正常与异常三原则,可以排除精神病性问题。

⑵有明显的原因,由近期现实生活引发内心冲突,冲突属于常形,有明显的焦虑、失眠等症状,曾试图控制自己,但作用不大,影响到正常的改造生活。

⑶焦虑情绪间断地持续六周,持续时间较短,自始至终,焦虑情绪仅局限于最初事件,虽影响正常改造生活,但情绪反映尚在理智控制之下,情绪反应尚未泛化,未破坏社会功能,因此可以排除严重心理问题。

心理测试结果验证,符合一般心理问题。

(三)鉴别诊断

1.入监体检显示求助者身体无异常,没有发现器质性病变。

2.与精神病相鉴别

根据区分正常与异常的心理学原则,该求助者主客观世界统一,精神活动内在协调一致,人格相对稳定,对自己的心理问题有自知力,有主动求医行为,无逻辑思维混乱,无感知觉异常,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因此可以排除精神病。

3.与焦虑性神经症相鉴别

根据CCMD-2的标准,焦虑症是“以广泛性焦虑或发作性恐怖状态为主要临床相的神经症,是一种内心紧张不安,预感到要发生不利情况而难于应付的不愉快情绪,常伴有头晕、胸闷、心悸、呼吸困难、出汗和运动性不安等。该求助者表现出的焦虑症状,持续时间较短,涉及重要的生活事件,冲突与现实处境相连,带有明显道德性质,属于常形冲突,因此可以排除焦虑性神经症。

4.与严重心理问题相鉴别

严重心理问题的特点是求助者反应程度强烈,问题已泛化,对社会功能造成严重影响,持续时间大于两个月。而赵某虽然出现焦虑、烦燥等情绪症状,反应也较重,但没有严重影响到思维逻辑,也没有泛化,未严重影响在监狱中的生活功能,从病程看,持续时间较短,不到6周,心理冲突也是由现实引起,能找到相应的原因,思维合乎逻辑,人格无明显异常,希望得到帮助,据此排除严重心理问题,可以诊断为一般心理问题。

(四)病因分析

1.生物学原因

赵某、男、年龄28岁,无精神病家族史和严重躯体疾病史,身体健康。

2.社会性原因

(1)存在负性生活事件,早年独自闯荡、有过服刑史、妻子的离开;

(2)因为新闻报告的事,被分监区指导员严肃批评。

(3)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帮助,未得到父母、朋友的关注。

3.心理学原因

(1)存在错误认知:认为“自己的日子难过是更改裁定造成的”不能正确面对犯罪后应该承担的相应刑罚、“监区民警在针对自己”不能正确理解分监区新闻报道是民警工作内容之一,看作是针对自己,导致愤怒、人际关系紧张。

(2)行为模式:缺乏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技巧。

(3)缺乏情绪调节方法。

(4)性格方面:冲动、易怒、自私、脆弱、固执,忍耐力低,以自我为中心的个性特征。

五、咨询目标的制定

根据以上评估与诊断,经过与求助者共同协商,咨询目标按照属于心理学范畴的、积极的、具体或量化的、可行的、双方接受的、多层次统一的有效特征,制定以下咨询目标:

1、近期目标与具体目标:

基本恢复正常的生活规律,坚持参加“三课学习”和技能培训,能完成劳动定额,正常的服刑改造。调整关注的重点,改善睡眠状况和人际关系,学会对情绪的调节和控制,降低焦虑水平,形成良好的情绪和行为反应模式,逐步使其接受教育,接受现实,恢复心理平衡。

2、远期目标与最终目标:

在达到以上具体目标的基础上,最终达到促进求助者心理健康、行为正常、人格完善的目标。

六、咨询方案的制定

1、方法

合理情绪疗法

2、原理

合理情绪疗法是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A·埃利斯于20世纪50年代首创了合理情绪疗法,旨在通过纯理性分析和逻辑思维的途径,改变人的非理性观念,以帮助他们解决情绪和行为的问题。该理论认为,使人们难过和痛苦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对事件的不正确认知、看法、解释和评价。合理情绪疗法的核心理论是ABC理论。

A代表诱发事件;B代表信念,即人对A的认知、看法、解释和评价;C代表情绪和行为结果,即症状。A·埃利斯认为,并非诱发事件A直接引起症状C,A与C之间有中介因素在起作用,这个中介因素就是人对A的认知、看法、解释和评价,即信念B。人极少能够纯粹客观地知觉经验A,总是带着或根据大量的已有信念、期待、价值观、意愿、欲求、动机、偏好等来经验A。因此,对A总是主观的,因人而异的,同样的A不同的人会引起不同的C,主要是因为他们的认知、看法、解释和评价有差别,即B不同。换而言之,事件本身的刺激情境并非引起情绪反映的直接原因,个人对刺激情境的认知、解释和评价才是引起情绪反映的直接原因。

3、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略)

4、咨询次数和时间安排

每周咨询1次,每次60分钟。安排5次咨询。

5、咨询费用

因为对方的特殊身份,咨询不涉及费用的问题。

6、咨询过程分四个阶段(5次咨询)

第一阶段:诊断与咨询关系的建立阶段

第二阶段:领悟阶段

第三阶段:修通阶段

第四阶段:再教育阶段

七、咨询过程

(一)第一阶段:心理诊断阶段,明确求助者的ABC(第1次)(2014年6月3日)

1、目标

运用倾听、关注等技术,收集资料,建立咨询关系,明确求助者的ABC。

2、过程

(1)向求助者说明保密原则及心理咨询的性质,然后通过摄入性会谈了解赵某的一般资料,运用倾听、重复等技术,一方面给他一个倾诉的机会,倾听其近期的服刑生活状况和人生经历的诉说,对自己如何走向犯罪及原因分析,对目前这种情况的愤怒,让他把自己近期改造、生活等方面的心理感受及遇到困难表达出来,在此过程把形成的负性情绪宣泄出来,让其感觉到被接纳、尊重、信任,这些为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奠定了基础。

(2)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咨询师了解求助者的心理感受、关注的焦点、形成的原因和演变的过程,尤其通过运用上述技术,了解求助者对问题的分析思路、应对模式、主要人格特征、家庭背景、社会支持系统等情况,特别是入监服刑以来,与其现在问题的形成有重要关联的事件等,对其表示尊重和理解。

(3)介绍合理情绪疗法理论,让求助者明白,情绪的来源不是事件的本身,是个体的想法及观念。使人痛苦的是对事情的不正确解释和评价,只有通过理性分析和逻辑思辨,改变不合理的信念,才能克服其焦虑、烦燥等不良情绪问题。为使求助者接受这种理论,与其共同分析整个事件,并梳理出ABC,即:人民法院更改裁定书和分监区新闻报道(A),而其不合理的信念是:法院和监狱执法不公,都在针对自己(B),产生焦虑、烦燥、敌对的情绪(C);进行初步分析。

(4)家庭作业,要求求助者通过写日记的方式记下每天的心理感受和每次咨询后的想法;要求求助者回去后尝试用ABC理论分析自己的问题;教会求助者改善饮食及睡眠的一些方法,比如:放松技巧、参加学习、文体活动等。

3、阶段评估

通过咨询,求助者能主动配合,积极倾诉,并有希望得到帮助的心理期待;饮食及睡眠有所改善,咨询基本达到阶段目标。

(二)第二阶段:领悟阶段(第2次)(2014年6月11日)

1、目标

追根溯源、综合分析,帮助求助者正确面对诱发事件。

2、过程

(1)与求助者共同分析合理情绪疗法的原理,使其真正认识到收到人民法院更改后的裁定书表现出来的焦虑、愤怒、敌对等情绪,主要还是因为:一是受利己主义影响,不能正确面对犯罪后应该承担的相应刑罚,导致愤怒、敌对情绪产生。二是不能正确理解分监区新闻报道是民警工作内容之一,看作是针对自己,导致愤怒、人际关系紧张。三是妻子已回浙江省杭州市娘家,孩子年幼,怕父母照管不好,既想念妻子,又担心儿子,导致焦虑、烦燥情绪产生。赵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还是无法释怀,不能面对,导致其改造表现反反复复,与分监区民警、同犯人际关系紧张,生活在痛苦、迷茫中,且不知道怎样做才能扭转目前情况。进一步对自己的问题以及所存在的问题与自身不合理信念关系的进行领悟。

(2)咨询摘要:

咨询师:“您觉得是什么原因使你处于目前这种情绪状态中?”

求助者:“我想主要是刑期变更和分监区新闻报道。”

咨询师:“这些都是你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事,我们称之为诱发事件,但我认为这些事本身并不是引发你不良情绪的原因。”

求助者:“那是什么原因?”

咨询师:“给你举一例。假如情人节那天,你打车前往和女朋友约会的地点,司机开车速度有点慢,在你再三催促下你仍然迟到了,你会怎样?”

求助者:“我肯定要生气。”

咨询师:“好,如果我告诉你他是因为路况不好,为了大家的安全着想,你又怎么想?”

求助者:“这……不会责怪了。”

咨询师:“你看,同一样事情,你怎么会有两种答案出来?”

求助者:……(思考)

咨询师:“对同样的事情,人们会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有的是合理的,有的是不合理的。不同的看法产生不同的情绪。如果你能意识到你现在的情绪是你头脑中的一些不合理的想法造成的,那么你也许就能控制你的情绪。”

求助者:“嗯,你说得有道理。”

咨询师:“据我所知,监狱里面遇到像你这样情况的还是有不少的,甚至比你的还严重,但不是所有经历过这些事的人都像你一样,这是为什么?”

求助者:“看来我对自己的事情认识上出了问题,问题出在哪里呢?”

咨询师:“你能这样想,我很高兴。我们下一次再继续分析你的问题在哪里……”

3、家庭作业

让赵某回忆并分别写出诱发事件A,想法B,情绪结果C,并解释为何自己有如此观点。

4、阶段评估

通过咨询,使求助者进一步对自己的问题以及所存在的问题与自己不合理信念关系的领悟,咨询基本达到阶段目标。

(三)第三阶段:修通阶段(第3、4次)(2014年6月18日、6月25日)

1、目标

运用多种技术,帮助求助者调整心态,实现改变、促进改造。

2、过程

(1)分别对求助者的不合理信念进行修通,运用常用最具特色的来源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辩证法方法,即“产婆术”式的辩论技术及“黄金规则”与“反黄金规则”等方式,使求助者修正或放弃原有的非理性观念,并代之以合理信念,从而使症状得以减轻或消除。

(2)咨询摘要:

咨询师:“你是说你回去后认真的学习了监狱相关管理制度,你发现自己以前的想法不太正确?”

求助者:“是的,我发现民警针对我这个事情没得依据,他们都是按相关法律在办事。但是我平时对他们都很尊敬,很客气的,为什么不能在发表新闻报道时问问我,为我想想呢,在这点上我想不通。”

咨询师:“看来你还是没有认真去理解人民法院和监狱的执法工作程序,我认为你这种‘为我想想’是导致你目前不良情绪想法的原因之一,你认为?”

求助者:“嗯,是这样。”

咨询师:“这在心理学上称为‘绝对化的要求’,是一种不合理的信念。”

求助者:“那我该怎么办。”

咨询师:“有一个关于人际交往的‘黄金规则’,就是‘像你希望别人如何对待你那样去对待别人’。你把这个规则用反了,成了‘我对别人怎样,别人必须对我怎样,’这就成了我们所说的‘反黄金规则’。你想想,你对新闻报道的观念符合这个规则吗?”

求助者:“……嗯,有点。”

咨询师:“我们都希望别人喜欢自己,对自己好,一旦别人不这么对我们的时候就会觉得不舒服,甚至产生不愉快的情绪和敌意。你可以希望别人喜欢你,事实上很多人都希望,但是你无法要求别人必须喜欢你,别人也有选择的权利,事实证明这太难做到。看,问题恰恰在这,因为你又有了这种必须的要求,而它又难以实现,所以你的内心痛苦。”

求助者:“对,就这个道理。”

咨询师:“那么你回去以后要怎么做呢,我相信你已经有自己的答案了。”

3、家庭作业

要求求助者将咨询前后观念上的变化和心理体悟都写下来,特别是正确的认知给他带来的愉快的情绪体验,要和前面加以对照。

4、阶段评估

求助者的认知水平提高,合理情绪疗法取得了效果,咨询目标达到阶段要求。

(四)第四阶段再教育阶段(第5次)(2014年7月4日)

1、目标

创造社会支持,巩固咨询效果。建议监区在日常管理中以柔性管理、教育引导为主,培养其自我控制能力,使其能够主动、有效调节自己的心态。其次根据求助者实际情况,服刑人员指导中心为求助者组织一次亲情帮教,拓展其社会支持系统,剌激求助者的改造积极性。

2、过程

一是在亲情会见中,求助者面对家人的关怀,焦虑情绪得到了有效缓解,消除了求助者的各种顾虑和担心,情绪趋于稳定;二是巩固之前的咨询成果,帮助求助者把所学的有关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用到改造中去,提高求助者的心理健康水平。至此,本次咨询全部结束。

3、阶段评估

咨询达到预期目标,效果较好。

八、咨询效果评估

(一)求助者自我评估

通过这段时间的咨询,我学会了冷静思考,并正确看待和处理生活中的事物,愿意主动帮助别人,能用理智和宽容看待别人的不足,能自己开导自己,鼓励自己,现在饮食、睡眠基本恢复正常,对改造、生活也充满了信心。

(二)社会功能恢复的情况

与分监区同犯关系融洽,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和观看电视节目,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能够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罪犯。

(三)求助者周围评估

1、分监区民警:近几个月来,表现比较稳定,现在能主动与民警交流,汇报自己的思想,尊敬分监区领导,对警官的执法行为也能理解认可,不再存在偏见。

2、联组联号罪犯:赵某比以前好相处了,现在和大家关系不错,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定额,改造积极性很高。

(四)心理测验的前后对比

各种数据显示,比咨询前各项因子分明显下降,症状明显好转。总分下降55分,减分率为27%,说明对该求助者的心理咨询有效。

2、SAS测验结果:

标准分49,显示焦虑情绪明显改善。

3、SDS测验结果:

标准分51,显示抑郁情绪得到改善。

(五)咨询师的观察与评定

通过心理咨询师为期5周的心理咨询和赵某的积极配合,使赵某在认知和独立性等方面均有所进步,不良情绪得到控制和缓解,由此产生的焦虑不安、睡觉质量差、人际关系紧张等问题已逐步好转,心理包容度有所提高,基本达到了心理咨询的近期和远期目标。

(六)症状的改善程度

通过咨询,求助者解决了内心的冲突,焦虑情绪得到消除,学会用新的思维方式、合理信念等应对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求助者目前情绪稳定,学习、劳动效率提高,人际关系良好,对今后生活充满信心。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编写《心理咨询师(二级、三级)》,北京民族出版社出版,2012年;

[2]郭念锋.虞积生.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三级、二级).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3]林秉贤.郭勇.心理咨询师的技术与方法.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2篇

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的工程。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对“法律援助进社区”工作高度重视、把全面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深化基层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纳入街道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我街内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进社区的工作奠定了基础。首先,我街道各社区的律师纷纷到所服务的社区义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免费接受居民的法律咨询。各社区根据各自实际,开展了不同内容的法制讲座。20xx年8月31日在迎新社区的院内,开展了一场法律援助的咨询活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第一次走进了居民的身边,为居民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他们不怕累、不怕烦的为居民解答提出的各类问题。如:家庭矛盾纠纷、房屋拆迁、回迁问题、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件等。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诺对迎新社区的居民诉讼费只收50%。在迎新社区法律咨询活动中,居民们说:“希望法律咨询经常的开展下去,让我们懂得更多的法律。”通过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更加密了与各法律援助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 开展法律服务、增强法制观念

我街道通过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各社区定时以黑板报的形式为广大居民群众提供法律方面的知识。努力营早良好的舆论氛围。社区设有“法律服务志愿者岗”定期与律师事务所联系,律师到现场为居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的问题。

三、 完善法律保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各社区形成社会法律保障体系,开展法律援助,积极维护青少年、妇女、老年人及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纠纷调解室、及时调解居民的纠纷;成立一个帮教小组。落实帮教对象和帮教措施。

四、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理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3篇

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推进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省司法厅决定拟于近日开通全省统一法律援助咨询电话*。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通*法律援助咨询电话的重要性

今年,是我省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关键年,在全省范围内开通统一的*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是司法行政机关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是我省推进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重大举措。*便于记忆、便于宣传,有助于提升法律援助形象,是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扩大司法行政机关知名度的有效途径。*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开通后,将成为宣传司法行政业务、展示司法行政服务水平的窗口和平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确保按时开通和正常运行。

二、加强对*咨询电话运行的监管

各省辖市司法局要切实重视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开通作为提升法律援助整体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一次契机,成为展示当地司法行政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平台。

一要制定各省辖市统一规范的接待、接听礼貌用语(参见《河南省法律援助服务指南》一书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用语”编),提高服务水平;二要确保工作时间内*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专人值守,电话畅通。选派责任心强、能胜任法律咨询工作的同志上岗,解答问题要依法准确、用语规范。要建立*电话值班制度,对本辖区内各地*电话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工作质量。三要确保*电话由法律援助机构专属专用。*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是由省司法厅统一付费、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平台,为法律援助专属专用,任何其他机构不得使用。*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应统一设在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合署办公。个别已经使用*电话号码、名称的即日起停止使用,由所属司法局统一清理,并于3月30日前报省厅备案。

三、大力做好*宣传工作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4篇

2012年,该栏目在全省率先开通微信公众号。经过几年经营,目前用户数、用户活跃度、用户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在全省首屈一指,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的肯定。周二之约的实践证明,不应该被新媒体概念所裹挟,保持灵敏嗅觉,运用新媒体手段创新传统栏目,“老树”一样可以开“新花”。

一、 触网就得快功夫唯快不破

现在来谈新闻栏目办微信公众号,已经是非常落伍了,因为如今随便哪家媒体,开设的微信号动辄十几个,试图形成“矩阵”扩大影响力。但是,在微信公众号诞生的2012年,有多少媒体想到新闻栏目开设微信公众号?“周二之约”就做了一只率先“站在风口的猪”。

“周二之约”是一档热线栏目,但是我们运行了几年发现,热线有个缺陷:每周法官接线时间只有一个小时,且只能一对一,而每个星期二都有很多电话因占线无法打进来。如何创建一个更便捷的工具、满足最广大读者的法律咨询需求?

栏目起初想做一个app,但是觉得用户不大会为了咨询一个法律问题而去下载一个应用,并且一个人也可能只有一个法律问题,这个工具越轻巧越好,这个时候我们发现微信推出了公众号。这个新鲜事物几乎满足我们的所有需求:用户基数大几乎人人在玩,使用简单不存在技术门槛,支持海量用户同时使用,正向一对多反向一对一解答,可以有效保护用户隐私。

于是,“周二之约”栏目立即开通微信公众号,武汉晚报上也出现了第一个推介新闻栏目的二维码,吸引了不少读者来试用这个新鲜事物。跟现在报纸上到处都是二维码、用户看到二维码也懒得扫的情况比起来,当初抢占先机的“周二之约”,在很短时间内形成了庞大的用户群体,为后期的良性互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不挤“刷”阅读数这个独木桥

媒体长期以来有一种“阅读崇拜”,认为我们生产的产品就应该有人阅读,没有人阅读就是失败了。但是,媒体生产的内容又仅仅只有新闻资讯这一种类型,如今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各类资讯海量爆发且流动极快,对新闻资讯的需求并不像过去信息闭塞的时代那样急切,如果没有足够有趣,足够有深度,足够有价值的内容,一般资讯很容易被用户略过。

微信公众号这么多,全国所有的微信公众号都在一个平台上,但用户的注意力有限,注定只有很少一部分微信公众号能做出头,所以一些占据优势资源的微信公众号杀出了重围,比如人民日报,比如侠客岛,但对地方媒体以及地方媒体的新闻栏目而言,扩张阅读数是非常困难的,所以现在一些本地媒体微信公众号,为了刷阅读数变成热门网帖的搬运工,耗费人力物力并无法彰显品牌影响力。

从一开始,我们就意识到这个问题:法律咨询类栏目存在的价值,是帮用户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的,而不是推广文章形成阅读数再来造就影响力的。所以一开始我们就决定做一个沉默的微信公众号,一周推送一次预告,文章一周也限定只推送一次,避免对用户造成侵扰。

我们把微信公众号的重中之重,放在回复用户提出的各类法律疑难上,并由每周值班的资深一线法官解答。及时性和权威性是我们这个微信号的生存之本,目前已经解答了近2万人次的法律疑难。

三、控制频次保持距离保证参与度

目前媒体的微信公众号有几种权限,有的一天之内只能推送一次,有的一天之内可以推送多次。笔者不止一次地听到有些微信运营者的抱怨,微信公众号为什么不能多推几次,推得多媒体影响力就出来了!是这样的吗?显然不是。

微信是一款社交产品,它的成功在于使用的便捷性,更在于游戏规则也洞悉人性,具体到微信公众号上,就表现在避免微信公众号对用户过度的骚扰。所以,目前微信公众号里的订阅号是进行折叠的,以功能服务为主打的服务号才是展开的。所以作为一个订阅号,其实是被动的,是等待用户点击订阅号的子栏目后进行选择的。频繁的推送,并不一定会受到用户欢迎,一旦让用户觉得你推送的内容不在他的阅读范围,他会马上取消关注,取消一个微信公众号和订阅一个微信号一样简单。

所以栏目在设立微信公众号之初,就非常在意“用户体验”,因为如今移动互联网的便捷纵容了用户的挑剔。栏目分析,每个想咨询法律问题的用户,咨询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咨询房产问题,有的人咨询财产问题,有的人咨询婚姻问题。你推送的问题不在他想咨询的范围,就会让他觉得反感,要降低这种反感,就要把推送的频次降低,所以栏目只是一周发一次预告,一周最多推一次图文推送,除非有新的法律法规实施,栏目才进行推送,但总次数一周不超过3次。

不仅如此,周二之约微信公众号还保持了一种法官“谦抑”的气质,由于法律是严肃的,所以栏目的回复都是严谨、客观、中立的,网络上流行的亲昵用语、诙谐表达,栏目都进行了舍弃,这种坚持,也与其他类型的微信公众号造成了差异化,让用户有不一样的感觉。

通过各种保持距离的做法,看似主动疏远了用户,实际上确保了用户的参与度,栏目的后台数据可以看到,粉丝数量增长稳健,很少有粉丝大量减少的情况。

四、理顺产品逻辑栏目自行成长

作为一个新闻栏目,还是要有吸引人的内容才能保持其生命力,“周二之约”过去依赖热线,现在更多的是依托微信公众号,因为微信公众号上积攒了海量用户,他们提出了很多各式各样的法律疑难。形成了一种:用户生产内容,法官提供解答,报纸版面呈现的良性互动,新闻性,普法意义都得到兼顾。

这么多用户,是怎么确保每个人的问题都能得到解答呢?曾经有一些同行不太相信栏目能够解答所有用户的法律咨询,或者以为栏目的用户基数很小,当看了微信公众号的后来数据后恍然大悟,原来:每个人只有一个方面的法律需求,换言之他不可能经常来咨询问题,可能询问一次,和法官来个三五回合的互动,他的问题就能得到解答,不会再继续发问。

同时,法律需求也是一种频次比较低、相对窄众的需求,因为100个人中也许只有几个人有这种需求,而栏目的预告一个星期一次,一个星期在报纸上一次二维码,每次新增40到50个用户,每周的值班法官足以解决这40到50个用户提出的法律疑难。

并且,每个人的法律难题是不一样的,而且还是比较复杂的,甚至是离奇的有故事性的,这就给栏目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新闻素材源。一方面,栏目保护他们的隐私,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对他们的法律疑难一对一回复,其他人都看不见,另一方面,栏目对他们的ID进行隐匿,对涉及明显个人隐私的细节进行处理,通过值班法官的权威解答,对一些法律关系进行解读,能取得很好的传播效果,这样一来,每一期的内容都不重样,每一期的内容都有切中时下热点的新闻点,几乎没有怎么花费太大的精力,就能保证一个新闻栏目,每周一个版面的新闻生产。

五、新闻栏目要变成资源整合的平台

目前,传统媒体一片唱衰之声,各种新媒体的概念层出不穷,让一些新闻从业者乱了阵脚。其实,新闻产品永远有需求,这个行业永远需要好记者。媒体呈现形态的革新,并不能改变的一个本质是,媒体从业者的本职还是整合各方资源,如果跑一条战线,那至少要把这条战线吃深、吃透,不说变成这条战线上的专家,至少要变成这条战线上,写新闻报道的权威。

“周二之约”这个法律服务类新闻栏目,开设之初是整合了法院一大批一线资深法官这一权威的法律资源。进行了互联网产品的升级后,又整合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数据资源,在周二之约微信公众号上,不仅可以查阅武汉市中院公开的所有裁判文书,还可以查询案件档案信息,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案件的执行信息等内容。这些信息无疑增加了微信公众号的用户黏性,也吸引来一批专业用户,数百位武汉本地律师也关注了该微信公众号,后期栏目还将开辟律师咨询端口,希望对该微信公众号进行再升级,盘活本地法律服务交易,引入评价体系,做一个法律服务P2P平台。

法院愿意将这些信息与媒体的新闻栏目进行对接,往往看中的是媒体的扩音器功能,但关键还是要赢得对方信任,合作方需要评估媒体的专业性和影响力,并且双方在一些领域要达成共识。武汉晚报和武汉中院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所以在微信公众号接入审判数据库的过程中,也得到了法院信息部门的大力支持。

法律咨询的问题范文第5篇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是对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一种反应。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2000年9月,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启发和美国福特基金会的鼎力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和复旦大学在法学院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至2002年,又有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四所高校法学院/系设立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旨在开展国内外诊所法律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推进诊所法律教育事业在中国的普及、推广、繁荣和发展。截止到2009年9月,全国640多所法学院系中有112所成为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迄今为止,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众多,几乎覆盖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措施和内容。在不同院校中形成了各具特色、有所侧重的专门性法律诊所。例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公益法诊所、弱者权利保护诊所、妇女权益保护诊所、公民权利保护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诊所、民事诊所、诉讼诊所、立法诊所、社区法律诊所,以及综合性法律诊所等等。现已出版了《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国诊所法律教育论坛论文集》等专著、译著和论文集,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诊所法律教育是高校法学教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一个重要创新,克服了传统法学教育弊端。诊所法律教育以真实的案件作为背景材料,突出了实践性特点,强调“从实践中学习”、“在行动中学习”、“从经验中学习”。真正实现了以学生为中心,师生互动,是一种启发式、探索式的教育。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课程深受学生欢迎,学生学习兴趣浓厚。

二、诊所法律教育推广和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

各高校实施法律诊所教育普遍面临着经费、案源、师资三大问题。

(一)经费

1.各高校普遍经费缺乏。诊所法律教育成本高。在美国,政府、法学院以及协会、基金会等对诊所一起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各州政府的法律援助基金、ABA(美国律师协会)、福特基金会以及大学自身都为诊所教学所需提供先进和充分的设备与条件,使学生在活动中不因为经费等方面的限制而影响案件进程和质量。我国法律诊所教育首先是福特基金会资助国内11所著名法律院校举办的,现在仍然受其资助,并资助其教师赴美培训、交流。许多高校没有任何来自政府和社会的资助,举办了法律诊所课程。其课程的质量和开课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可能难以保障。

2.我院经费的解决办法。我院诊所课程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学院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免费的打印复印,固定电话费。当事人本人负担交通费、食宿费、取证费用等费用。法律援助站只提供法律知识和技术支持,不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过程中的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解决办案经费问题,大部分当事人有能力也愿意承担,亦不违反法律。在没有政府和社会的资助下,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好方法。这样基本解决了办案费用的问题。

(二)案源

1.各高校普遍案源紧张。美国法律非常复杂,人权观念强烈,,律师费用高昂。很多老百姓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无法得到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和帮助,从而无法得到司法上的支持,无法将自身合法权益予以实现。强大的社会需求为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提供了充足而鲜活的案源。在美国,法律诊所的个案总数远远超过了政府部门,使得诊所法律教育在全美十分普及。

2.我院解决案源的办法。我院案源主要是通过发宣传单解决。从2007年至今,以发放宣传单2万5千张。通过宣传单,获得了三十多个诉讼案件和几百个咨询案件。初步解决了案源问题。我们的案源基本上能满足学生学生咨询和诉讼要求,我们从不选择案件,什么案子都办,因为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宣传单是成本低,见效快的一种较好的获取案源的方法。我们曾经与江西省法律援助处联系,该处希望我们派出学生与律师共同值班、咨询、接案,由于教学管理部门担心影响教学秩序而未能实行。我们与江西某著名电视台的一个栏目组合作一年多,每个周六的上午进入南昌市的一个社区提供现场法律咨询。花费人力、时间多而效果不好,因为咨询的人少,仅仅获得一个诉讼案件。

(三)师资

在美国,与普通法传统相适应,大学法学教育从最初的学院制到案例教学法,再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其内容和方法都是以通向职业教育为目标。因而,美国大学教师多数同时也是律师,有些还曾是法官。这样,开展诊所教育,法学院本身就具有无需培训的现成的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在我国,高校的法律院系绝大部分教师不从事律师工作,从事律师工作的教师不少人是时断时续。因此,师资紧张。另一个方面是教师从事法律诊所教学,工作量较大且繁琐,他们的工作难以像课题教学那样给予公平的计算,教师付出的劳动得不到认可,这也严重地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使一些教师不愿意从事法律诊所教学。这个问题在我们学院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指导学生律师事务教师必须是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了保证诊所案件援助的安全性,美国法学院一般都要为诊所教师购买专门保险。在中国,很少。所以,指导教师实际上还有承担自己指导的学生办理错案的风险。

三、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各高校课程设置基本情况及分析

1.国内各高校课程设置基本情况。

(1)课程性质。一般为法学专业大学本科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的选修课,每学期各开设一次,学生只需参加一次课程。(2)课时安排与学分。各学校差别很大。有每周2学时、3学时、4学时,以3学时居多;每学期32学时至68学时都有,以54学时居多。学分从2学分至4学分都有,以3学分居多。(3)教学内容。不同的学校、不同的诊所差别较大。但都有主要的共同的内容:会见当事人、法律咨询、调查取证、庭审技巧、模拟法庭等。(4)教学方式。通常分为课堂内教学和课题外实践两部分。课堂内教学以讲授、提问、讨论、模拟训练为主,课题外实践是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处理真实的案件。时间分配上两者大约各占一半。如果案源不好,实际以课堂内教学为主;如果案源较多,课题外实践费时更多,这样效果也更好。(5)班级规模和师生比。一般以20至30名学生为一个班;一个教师指导4至10名学生。

2.分析。

(1)课时安排不合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一个学期的学习很难使学生完成一个完整的诉讼案件,而诉讼是诊所教育最为重要的内容。(2)教学方式、教学内容安排不合理。许多院校以课堂教学为主,与法律诊所教育强调“从实践中学习”、“在行动中学习”、“从经验中学习”相悖。这可能是缺乏师资和案源、经费的结果。教学内容上,数量较多的模拟训练其内容、方法和效果令人怀疑,需进一步提高改进。(3)学分少。根据各校的教学安排,学生参加课堂内学习,按学时计算,即可获得2至4个学分。实际上,如果有案可办,学生在课堂以外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所学到的东西,远远多于课堂内的学习。

(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的分析(仅限于我院教学和法律援助工作)

1.课堂内教学效果总体上看,是不好的。讨论课要好些,讲授课效果较差。主要原因是教师缺乏律师事务教学经验,需不断学习、总结、提高。从我们收集的资料看,学生称赞课堂教学效果很少见,学生感兴趣的是真实案件的处理。这也说明我国诊所教育尚处于较低水平。

2.模拟法庭。组织一次模拟法庭要二十天左右。它涉及案件的选择、角色的分配、学生熟悉庭审程序、认真阅读和分析案件材料,收集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准备相关法律文书。每次模拟法庭使用的案件都是法律援助站已经而尚未开庭审理的案件,有时,也请当事人到场,作为原告,参加案件审理。庭审结束后,指导教师当场点评。一般每学期举办两三次,每次旁听的学生有200人左右,还有不少非法学专业学生。模拟法庭效果不佳。虽然学生作了很多准备,材料都写了一大堆,但毕竟是模拟,学生内心缺乏对案件本身的激情、紧张,更多的是面对旁听者的紧张和不安,所以更像蹩脚的演员在演戏。经常是这样的,学生在法庭上的表现比他们在模拟法庭上的表现好得多;凡是出过庭的学生,对模拟法庭一点兴趣都没有;没有出过庭的学生还是喜欢模拟法庭。

3.会见当事人与法律咨询。首先是指导教师与学生一起会见当事人,以教师为主,教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学生观摩并作咨询登记笔录,学生可以提问。会见完毕后,师生交流、讨论。而后,学生可以单独或者以学生为主,会见当事人,并提供法律意见。但该法律意见必须事先经教师审查,或事后立即与教师联系,如有错误及时改正,告知当事人,以免误导当事人。总体来看,由于法律咨询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学生知识经验缺乏,事先不可能有准备,因此,学生是难以独立进行法律咨询的。但法律咨询对学生来说仍然是非常好的锻炼。

4.调查取证。取证的过程往往是辛苦的,有时虽然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不能得到满意的证据。到工商局、房产局、劳动局、消协等单位调取证据比较容易,一般法律援助站出具介绍信即可。但各地各有不同的要求,学生碰过不少壁。向个人、企事业单位取证较难,需耐心细致地做说服工作。学生往往不能确切地指导需要哪些证据、什么样的证据,也不能很好地判断各种证据的形式和效力,需教师启发。有时取证非常辛苦且成效不大,教师须及时鼓励、指导。当学生通过取证最后胜诉,他们会真正感到证据的重要性,也会有成就感。5.诉讼。这是诊所教育最核心的部分,最能锻炼学生了能力。一般是一男一女两名学生为一组共同一个案件。两人共同办案,调查取证法律规定需两人,他们在庭审更需互相配合。学生诉讼案件的过程长,程序多。每一个诉讼案件都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学生要经历会见当事人、咨询、调查取证、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做好庭审方案、做好出庭前准备、然后才是出庭。最后是判决后给当事人提供咨询。主要的、大量的工作在庭审前要完成。庭审前的工作没有做好,庭审将会很被动,当事人会不满甚至投诉、索赔。幸好,我们从未发生过这样的事。凡是过诉讼的学生,对学院和指导教师,即使毕业离校了,也是满怀感谢之情。

四、结论与建议

1.诊所法律教育以其实践性强的优点而充满活力,弥补了法学学历教育缺陷,是我国法学院(系)法律实践教育改革的一个模式、方向。

2.诊所法律教育成本高,在没有来自政府和社会资金的资助下,只有本校充分重视才能持久开设课程。

3.目前国内诊所法律教育水平比较低,需同行教师多交流、互相学习、总结和提高,并借鉴美国经验。

4.应当给予诊所教师工作合理的评价和报酬,并加强教师的培养,没有好的教师,不可能有好的诊所教育,甚至诊所本身也难以存在。5.发放宣传单是一种成本低、效果较好的获取案源的方式。

6.一般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解决办案经费问题,大部分当事人有能力也愿意承担,亦不违反法律。7.课堂教学应当少而精,课堂教学有待提高。

8.教学周期应当为一个学年,而非一个学期,以便于学生完整地一个诉讼案件。第一个学期可以以课堂教学为主,第二个学期主要以课堂外实践为主,这样,对其他科目教学影响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