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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收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法办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关键词】转企改制;财务管理
我国推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由来已久,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正式将文化企业分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这确定我国体制分类改革的思路。2003年6月,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召开召开,确定了9个省市和35个宣传文化单位进行试点改革,这是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文化体制试点改革。2006年3月,国务院了《关于深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思路和方法,会议确定了89个试点地区和170个试点单位,文化体制改革范围扩大。2011年6月2日,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大会上释放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信号,首次明确给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时间表,事业单位将分类改革,目前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将转成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做好财务工作对转制单位尤其重要。
一、转企单位的现状
由于文化事业单位由政府主办,根据国家计划进行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主要依靠财政拨款,机构的设置由政府批准,人员列入国家事业编制,以至于它的财务管理比较薄弱,内部控制建设不完善,制度规范执行不到位,领导风险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和相应的控制措施,与改企后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由于事业单位不用面临企业等单位在经营中的风险,以至于管理层和财务人员都不重视财务风险。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财务人员安于现状,由于不用去创收,财务人员只要把收入、支出审核无误后记入账中,就算完成本职工作,知识结构体系老化。
二、转企中应注意的财务问题
(1)搞好清产核资工作。转企单位在转制方案获得批准后,应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清产核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厅备案。转制单位应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抽调财务、审计、设备管理和技术人员等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清产核资方案,对所拥有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对各项负债和净资产进行全面的查实核对。一般应以转制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产核资基准日,清产核资工作应在备案后六个月内完成,并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厅。转制单位要根据财政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表。(2)进行财务审计。转企单位在清产核资结束后,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财务审计。转制单位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在审计过程中,财务及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审计结束后,转制单位要与中介机构充分沟通,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应调整会计分录和财务报表。(3)资产评估。转企单位在财务审计结束后,要聘请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整体的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主要是因为物价变动而造成的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相差较大,采用国家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价。转制单位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上报主管部门确认和财政厅备案后,根据评估报告调整账务,同时结束旧账,建立新账,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三、转企后的财务管理
(1)调整模式,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及资金管理。转企后要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体系,要把财务管理工作融入到企业的战略经营决策中,使它与企业的业务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不但要有效地预防财务风险,还要建立合理的风险应对的策略,在风险来临的时候,使企业遭受的损失最小化。转企后的财务管理也要跳出微观,实现宏观视野,充分利用先进的现代化办公条件,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配合改制的进程。建立以市场和业务为导向的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控制各项期间费用;加强财务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拓宽筹资渠道,填补资金缺口。转企单位要把预算作为重中之重,把它当作组织内部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使资金收支严格纳入预算管理程序中,对无预算支出要严格限制,对大额资金要实施跟踪监控,以确保转企单位的资金有序的流动。(2)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转企单位要组织对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方面的教育培训,使会计人员尽快掌握企业化财务管理知识和有关工作规范,提高其会计核算水平,转变财务管理理念。财务人员也要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转企单位会计人员工作的重点必须转变,要从简单的算账、记账过度到参与企业的预测和决策上。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中,要求财务人员不但要精通财务管理和法律知识,还要懂得计算机和电子商务。财务人员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要了解利用国家有关转企改制的政策来为企业服务。
参 考 文 献
[1]胡惠林.论文化体制改革[J].开放研究.2005(4)
1.坚持改革全面性、彻底性和稳妥性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防止逃废债务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实施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二、改制范围和形式
2.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暂不实施改制的企业外,全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在改制范围之内。
企业改制可采取兼并重组、合资合作、转让国有产(股)权和实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
三、改制工作程序
3.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及提出申请。企业改制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应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形式及其可行性分析、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后企业党团组织关系接转及建立完善工会组织等项内容。
企业引入非国有投资主体(本企业职工除外)的投资,必须在财务状况或资质、商业信誉等方面对非国有投资主体提出条件一般也应在产品、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时确定改制后企业发展方向和目标。
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组织改制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改制申请。
企业改制方案上报前,应按规定进行土地权属、规划等审查,并由市或区、县(市)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国有企业改制规划土地审核意见表》。
4.企业改制方案初审。企业改制方案连同企业改制申请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市)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审批(审核)部门主要审核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否符合出资人利益,是否妥善安置职工。对初审合格的由审批(审核)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明确改制方向及形式、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方案)的最后审批(审核)主体。
5.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根据审批(审核)部门对企业改制方案出具的初审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企业前期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的,清产核资结果经审核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有效。在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内,企业进行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改制为非国有和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由政府审计机构组织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企业财务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可由经政府审计机构委托的同一中介机构承担,但应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企业改制涉及的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必须纳入评估范围。没有进入改制企业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改制企业不得无偿使用;有偿或租赁使用费用标准要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考虑市场等因素。
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土地估价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6.落实债权债务。企业改制方案要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通过承接、和解等方式落实债权债务。
7.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8.公开市场交易。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股)权转让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明确转让条件和受让要求,公开信息,竞价转让。交易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其他因素。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9.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方案)正式审批(审核)和资产处置审批。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根据企业产权市场交易结果及其他调整事项,修改、调整和完善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并正式上报审批(审核)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改制方案由审批(审核)部门予以审核批准,并出具综合审批(审核)意见。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区、县(市)根据审批权限对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和产(股)权变动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
10.企业改制方案的组织实施及后续工作。企业改制方案经审核批准及履行资产处置或产权变动审批程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按要求组织实施企业改制方案及履行产权交割、企业产(股)权变更登记、注销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
四、改制事项审批(审核)
11.所有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改制方案均须报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进行初审。
12.市直各部门直属企业和市属集团公司的改制方案(实施方案)履行正式审核程序时,均须报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市直各部门直属企业和市属集团公司下属子企业(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实施方案),根据其在地区和行业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分别由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或企业主管部门(母公司)审核。
13.由企业主管部门(母公司)审核的改制方案,须报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备案。
14.所有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处置及产(股)权变动审批的,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15.区、县(市)属企业改制方案及资产处置、产(股)权变动等审批(审核)由区、县(市)根据上述原则自行确定。
16.审批(审核)企业改制事项的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公开办事时限,实行限时服务,并在内部建立有关批准程序、权限、责任和相关资料归档保存等制度。
五、职工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
17.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时必须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制定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含离退休及其他人员)基本情况;职工分流安置的政策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和办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时点和费用测算情况;职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和支付办法以及资金来源;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采暖费等内债处理意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18.职工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企业改制时,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严格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时,应对全部在册职工按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时点测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或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9.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企业改制时,应在企业改制相关协议或合同以及职工安置方案中明确,由改制后企业与所聘用的原企业职工依法理顺劳动关系。经协商一致,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由改制后企业与职工或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变更相关内容,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改制后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但最短不少于3年。对改制后企业未聘用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20.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内债。企业是偿还拖欠职工内债的主体,拖欠职工的内债应由企业偿还。在企业改制时能够一次性偿还的,应一次性偿还;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应与职工协商偿还办法,约定偿还时间。
21.做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安置服务工作。确保企业离休干部“两个待遇”不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区、县(市)成立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对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与服务。
22.全面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认真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3〕50号)规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管理活动经费、采暖费、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其他有关费用,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缴足10年费用。困难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分期缴纳或一事一议办法妥善解决。
23.妥善安置改制企业中的特殊人群。特殊人群是指企业中的工伤、残疾、患病、市级以上劳模、“三期”内女职工、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内退职工、“三方面人员”(建国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干部)和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以及职工遗属等。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可以采取建立托管中心等灵活、可行的办法落实相关待遇。
24.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未聘用人员,档案移交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各种待遇,由国有企业改制收益中支付。对改制后企业留用的人员,改制后企业应在新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与其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各种社会保险关系。
六、其他事项
25.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中的各项政策规定及其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
26.设立市属企业改革职工安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筹集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职工安置费用。
2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管理及企业改制收益支出安排。转让企业国有产(股)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出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企业内审人员要密切关注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业务审计,防止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出现舞弊,在审计时应关注以下问题:⑴改制方案是否经过批准;⑵审查清产核资中介机构的资质,视其有无合法资质;⑶关注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及公允性;⑷通过审计,防止改制企业突击采购、乱投资、乱发钱物、私分转移国有资产,维护改制企业资产的真实、完整;⑸防止中介机构与企业串通舞弊;⑹关注核销的资产,短少的资产要追查原因,核销应经国资委批准。问题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二)资产评估时关注的问题
企业内审人员同时还应注意资产评估各环节的工作,以防出现低估国有资产的行为。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产权的持有,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内部审计人员在评审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时应注意:⑴审查所聘请中介机构的资质;⑵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⑶评估的方法是否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⑷是否有政府参与操作的行为;⑸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正确性;⑹有无任意压低国有资产的行为;⑺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⑻评估后的账项调整是否正确。
(三)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时应关注的问题
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家经济结构的布局和战略性调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权益。审查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1、产权转让的方式不规范。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双方在成交前就知道对方开价并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买卖双方产权转让的出售方式,这种出售方式属于定向出售。竞价拍卖是卖方将企业产权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唯一考虑的是价格。招标出售指将企业产权卖给向卖主提出最好条件的买主,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从社会和经济方面提供今后使用者购买产权的一定条件(如保证职工就业,不改变企业经营范围等)。审计人员应确保企业产权转让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2、产权交易的地点不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说产权交易必须全部进场。
过去,一些产权在交易过程中,因没有严格的规定,场外交易时有发生,暗箱操作难以避免。暗箱操作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之一。场外交易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场外交易不公开、不透明,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避银行债务,侵犯职工权益等问题;二是场外交易在转让过程中协议定价,没有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三是大量场外交易,还容易产生地域、行业等人为分割,不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四是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出现以多种方式侵蚀国有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场外交易;严禁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国有产权。
3、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应关注的问题。国有产权转让前要公布产权转让公告。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⑴转让标的基本情况。⑵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构成情况。⑶产权转让行为的内容决策及批准情况。⑷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⑸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⑹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⑺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信息公告前要经过审批。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征集受让方时一律不允许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前段时间个别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使管理层收购得以实现,对受让方设置了种种障碍,实际上没有一家企业报名成功,至此挂牌改制也就宣告流产,最后顺利实现管理层的廉价收购。既然这些企业的管理层可以参加收购,而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那么,再让他们主持谈判,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显失公平。
关于管理层收购,国资委制定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明文规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定,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必须指出,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改制。
4、产权转让的价格过低。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净资产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定价参考指标,这是一条红线。《意见》有明文规定,严禁受让方在产权转让定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产权转让的合同不合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聘请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意见》指出,严禁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转让合同的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⑴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⑵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⑶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⑷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⑸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⑹产权交割事项;⑺转让涉及的税费负担;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⑼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⑽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⑾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关于清理高校所投资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高校产业经历了近30年的发展,道路坎坷,成绩卓著。机遇和挑战同在,机遇与风险共存。在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清理学校直接投资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经济、法律风险,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清理,明确风险之所在,风险之程度。降低或规避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是完全必要的。
我们对高校全资企业的风险责任要有正确的认识。以往我们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无限责任的企业,它的债务风险要由主办单位来承担。这种观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高校主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学校没有为校办全资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已实际到位,企业与学校间的财产关系清晰。那么,学校就没有义务要对其所投资的全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高校全资企业的主要风险在于“校企不分”。企业的财产与学校的财产不分。企业与学校两个法人间的债权、债务不分,有时无法证明企业债务独立于学校,对于这种情况,学校很可能要承担企业的债务风险。“校企不分”的风险,同样会存在于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包括新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因此,我们在清理高校所投资企业(包括参股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时,除应审查学校及全资企业的担保风险外,还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问题,在今后企业运营中也要引以为戒。
第一个问题,要清查学校对所投资企业的投资文件是否齐备,出资是否到位。特别是学校无形资产出资的验资文件、实物资产出资的验资文件及产权变更等是否合规齐全,对于已经出资到位的,学校应获得相应的股东出资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出资已实际到位,学校就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全资企业由学校出具“资信证明”确定注册资金。“资信证明”仅仅证明了注册资金来源有保证,但往往注册完成后,学校的出资不能实际到位,这在企业出现债务风险时,学校就有可能因出资没有到位而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应清理学校有没有将房地产等非经营性资产出资,如有,应尽快置换出来。否则,当企业出现债务风险时,有可能要以这部分资产抵债,将影响学校的教育资源。
第二个问题,要清理企业在经营中有没有“校企不分”的情况。如历年上交学校款项的合规性、公允性,高校企业每年往往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向学校上交利润和费用,但企业有没有利润,有多少利润,使用了学校多少资源等,均没有依据,甚至出现亏损企业举债上交学校,有的企业在银行借款用途中赫然写上“上交学校”;还有,企业应收学校的债权长期不能收回;企业资产、财务、人员不能独立于学校等等。这些状况如不能及时解决,当企业出现债务风险时。完全可以认为是学校抽逃资金而需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问题应该与“担保责任”一样清理清楚,从而研究制订应对风险的预案,避免学校承担企业的债务风险,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划转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高校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资产经营公司设立过程中,申报和审核程序复杂。而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政出多门,政策、规定不统一,不能有效衔接,在国家严格监管国有资产的大背景下,高校企业改革改制审批手续耗时费力,制约着产业规范化建设的进程。尤其是2006年至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职责重新分工导致衔接不畅,停止办理产权登记及变更登记、非转经等手续,致使学校经营性资产不能顺利地由学校划转到资产公司,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陷于停顿状态。为推进规范化建设的进度,保证规范化建设的质量,建议:
高校产业自成立以来,没有进行过全面的资产清查,应利用好这次机会,对全校企业进行清理和资产清查。由于清产核资申报和审核程序复杂,如果不涉及核销不良资产,可以严格按照清产核资的要求,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界定各项资产产权。理顺企业财产归属关系,剥离非经营性资产,核实所投资企业国有资本和国有资产总量。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依此作为申报资产划转的依据。因为对于清产核资、资产划转、企业清算、企业改制、退出股权等经济行为,资产清查是基础,这样做也可以加快规范化建设的进度。
虽然资产清查、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企业,但涉及学校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因此,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要与学校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紧密配合,紧密衔接,互相对账,互相核对法定文件和会计资料,以利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建账、调账。做到“三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补充完整投资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重点在投资决策文件、验资报告、企业章程、股东之间的特别约定等。防止今后在发生纠纷时,“书”到用时方恨少。
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不能划转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后才能划转;学校直接投资企业的长期投资损失在学校账面较难合规核销。因此建议准备设立资产经营公司的高校,先将拟保留改制的全资企业划转到拟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的全资企业中,然后将全资的资产经营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这样操作,可以保证资产划转的进度,使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尽快从学校转移到资产经营公司。
学校财务部门和企业财会部门应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国资管理部门核准的清产核资结果及时建账、调账。以利做到学校对外投资与所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之间“账账相符”。学校财务部门和企业财会部门的建账、调账工作建议请审核清产核资结果的中介机构协助完成。
规范资产经营公司组建和运营,注意规避学校连带责任
部分高校的资产经营公司是在新的《公司法》实施前组建的,应按照新的《公司法》进行规范;高校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由于是学校独资的,不管何种类型,在运营中仍需注意规范经营,严格处理学校与企业两个独立法人的关系,避免学校承担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风险。
由学校和学校的一个全资企业作为两个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这种以同一利益主体的多个股东设立资产经营公司的方式并不规范,应按照新《公司法》规范为学校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这样,产权关系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也较为清晰。
按照资产归属,未经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应按照新《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或规范改制为学校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
鉴于“一人有限公司”如何保证公司财产的完整性,以保证债权人利益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公司法》第64条对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作了相关规定。高校设立学校法人独资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时,要严格明晰公司产权,在“人、财、物、机构”诸方面严格划清企业与学校的界限,不能搞成学校产业处的翻牌。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在新设和改制时。有必要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在今后的经营中,每年应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公司产权关系、经营活动、利益分配等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资产经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公司资产、财务的管理制度,在利润分配、债权债务处理、资产处置、投资活动、知识产权等方面要有独立于学校的财产权。要牢牢把握学校与企业是两个独立法人的原则。学校与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法定关系就是投资与接受投资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学校向资产经营公司投资,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合规向学校分配红利,其他的经济关系均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学校每年对企业下达上交指标应该说是合理的。但这些指标应通过公司股东会(经资委或董事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过实事求是地科学分析,制定在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中,作为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目标。年终如果企业的经营业绩完不成预算,可以处分经营者,但不能强行向企业平调资金。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利润分配: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企业分配的红利应进入资产经营公司核算,根据核算后的净利润由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资委)决定应分配给学校的红利。应注意的是,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企业分配的红利不能直接支付给学校。
关于股权转让收入:资产经营公司出让所投资企业股权的收入应进入资产经营公司核算损益。根据核算后的净利润由学校经资委决定应分配给学校的红利,也不能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学校。
关于企业向学校上交费用的问题:学校根据企业占用投资以外的资源收取企业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但一定要合规公允。企业使用学校房屋,应签订租用合同,公允计价。合规交纳租金;企业使用学校编制人员。应签订借调合同。合规、公允向学校支付借调费或返还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和公共条件费;企业使用学校设备等有形资产,应签订合同,公允计价。合规支付租赁费用等等。这些合同关系应由学校与企业直接建立,资产经营公司可以代为管理。涉及的费用应由企业直接向学校支付,不要由资产经营公司代收代付。
关于学校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的问题:管理费一定要有具体的管理内容。最高数额是和经营规模挂钩的。要经过税务部门核准,年终要做出管理费的使用决算,手续相当复杂。管理费的收取在以前全资企业中比较时兴。但在现代企业中已经没有法规根据了。因此建议高校不要以管理费形式向企业统收费用,而应该“管了什么,收什么”,如管了企业的人事档案,收取档案保管费等等。
关于企业与学校合作的问题:企业承接学校工程、向学校供货等,应签订合同,公允计价,学校应向企业支付工程款和货款。不要与其他费用互相冲抵(桥归桥。路归路);企业转让学校技术、实施学校专利,学校为企业咨询等技术服务。应逐项签订技术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费用:企业与学校学科合作研发项目、企业委托学校学科研发项目或联合承接项目均应有合同。
健全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高校企业科学发展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高校产业要科学、健康地发展。起到它应起的作用,关键是作为学校唯一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是否能尽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统筹兼顾学校和企业的利益,全面协调所投资企业可持续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调整生产关系的核心是健全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将保证企业科学决策、合法经营、有效监管。促进高校产业生产力发展。
为此,我们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引起注意。
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指导意见》第5条的要求。设立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的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该机构人数不宜过多,以5~7人为宜,根据各校情况,可由学校党委或行政的一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学校党委或行政的常务副职担任主任,成员由学校管干部工作、财务资产工作、科研和产业工作的校领导。以及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长等主要负责人组成。这个机构应当成为代表学校具有“管人、管事、管资产”权力的机构。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权力机构。成员太多。表面看来似乎加强领导、“民主”决策,实际上起不到科学决策的作用。
建议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由5―7名熟悉经济工作、具有企业经营决策能力的成员组成。除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外,公司董事会成员与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成员一般不宜交叉任职,这样有利于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有利于决策的监督机制建设。学校应确保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企业经营决策的相应职权。
在实际的决策和行使职权中,要注意防止弱化董事会职能,过于强化经资委职能或由董事会包揽一切,经资委被架空的现象发生。
高校根据本校的客观实际,为简化管理层次。不设经资委,由公司董事会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成为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这是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董事会成员一定要有权威性,学校授权既要充分,又要有一定的限制和监督。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般应由学校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和资产经营公司的职工代表兼任。切实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对公司经营行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监督职权。要注意防止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发生。
对于因企业数量很少,暂不设立资产经营公司的高校,要落实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主管责任人。明确校内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资产经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要纳入学校干部管理的渠道,加强教育和考核。
对经营性资产“分类建账、分开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高校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部分高校财务部门不清楚如何对经营性资产“分类建账、分开管理”。在主管部门制订出台高校会计制度对经营性资产核算的新规定之前,建议:
学校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对校办企业投资。财务部门应在“对校办企业投资”科目中进行核算,不能在往来科目中长期挂账;“对校办企业投资”科目借方余额应与所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中学校投资超过注册资本金的部分之和相符。
各高校应根据专项审计报告或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清产核资结果,将“对校办企业投资”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对于拟保留、暂未进行专项审计和清产核资的学校所投资企业。学校财务部门可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所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补记或调整“对校办企业投资”科目,确保学校财务部门“对校办企业投资”科目借方余额与所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中学校投资超过注册资本金的部分之和相符。
学校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变更时,学校财务部门也应将“对校办企业投资”科目余额进行相应调整。
学校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增加投资,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应及时办理占有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高校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发生变化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部分高校的资产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这将给国有资产管理及股权处置带来不良后果。建议各高校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当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国有资本、国有资本出资人等要素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撤并企业、退出股权、企业改制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要严格控制被撤销企业的经济活动,处理好被撤销企业的对外投资。避免发生新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尽量减少资产损失。
撤并企业要认真做好清算工作,要聘请中介机构做好清算审计,审核处理注销中存在的问题,特别要做好税务审计。
对于已被吊销的企业,也应做好清算工作,特别要注意清理这些企业的或有债务以及可能对学校构成威胁的经济法律风险。
学校在制定全资企业改制方案时。要切实把握四项原则: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主营业务要明确,符合教育部《指导意见》第2条的要求;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本金要落实,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匹配;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骨干要落实,能够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企业近期(3―5年)的盈利目标要落实。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制。
除个别特殊行业的企业和资产经营公司外,学校一般不要将全资企业改制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理论和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法律上承认的一人有限公司,容易出现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不利的局面,社会化的普通有限公司多种利益主体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失去。对于高校企业来说。原本学校全资企业“校企不分”的管理体制不大可能改变,也就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对拟撤并的企业,要逐步改变消极被动解散清算的做法。充分运用企业机制。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运营、资本运作等手段。对连续多年亏损及没有控制权的企业股权进行整合重组。改善和优化资产结构,降低国有经营性资产损失风险和学校要承担的连带责任风险。在企业改制中,不要因为全资企业存在的问题难处理而草率改制,也不要拘泥于股权多少。应从企业发展出发。从企业的资产质量、资产结构出发。通过改制。优化学校经营性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
关于取消企业冠用校名的问题
高校企业名称冠用校名相当普遍,还有相当多高校企业冠用学校校名全称。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北大、清华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和2005年教育部《关于高校科技企业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中都明确,要对冠用校名的高校企业依法进行整顿。为什么要这样做?
第一,高校的校名、标识和一些典型标志是学校的象征。是高校几十年积淀的厚重文化、高素质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的一个体现,也是高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高校企业虽然脱胎于高校。但其追求的是经济利益,属于经济基础领域,其文化内涵和经济行为不同于高校。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有意利用高校的公信度、知名度和声誉进行不正当的商业行为,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学校声誉,而且误导消费者,使其利益受到侵害。企业的这种鱼目混珠,甚至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正当竞争,也损害了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利益。
第三,不少高校企业冠用校名经营,当出现经济和法律风险时,不仅没有给学校增光添彩。相反也损害了学校的声誉。
第四,随着高校企业改革改制的深化,股权变更是经常性的事。控股时冠上去容易,退出时要取消就难了。无形中侵害了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五,企业应该积极争取创立自己的品牌,这样。更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如果新设企业挂了学校名,有利于开拓市场的话,那么,现在冠用校名的企业绝大部分已经创立多年,市场接受的是你的“货真价实”的商品,而不是挂了什么名。一些贴牌产品的案例已充分说明了在市场经济逐步成熟的今天,“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注定要被市场淘汰。
第六,我们是学校投资企业中的干部,应该从维护学校声誉出发,从学校长远利益出发,利用好这次规范化建设的机会,率先垂范,尽快自律取消学校所投资企业冠用校名。我们这样做了,社会上那种滥用高校名义追逐非法利益的行为就可以有效遏制。这也是我们的社会责任。
当前,要取消企业冠用校名,确实存在一定难度,甚至相当困难,大部分困难和阻力来自我们的主观认识。为此,提出以下看法和建议:
对于冠用校名的学校全资企业,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学校,应该尽快取消,在企业改制时。不能因为吸引投资者,而同意继续冠用校名,应将取消冠用校名作为改制的先决条件。
对于冠用校名的公司制企业,学校应尽快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取消企业名称中冠用校名的议案,并努力做好其他股东的工作;以校名作价出资占有企业股权的。或企业设立时学校与合作方有协议约定可以冠用校名的,应由学校向股东会提出取消冠用校名的建议,学校可以减除这部分股权,或者使用其他无形资产弥补这部分出资。取得合作方的谅解和支持,尽快通过股东会关于企业取消冠用校名的决议。
既然校名是学校的知识产权,那么是否可以像其他知识产权一样,作为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或收取冠名费呢?我们的看法是:不能、不好、不恰当。
首先,学校校名是高校文化、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代表,部分高校将校名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其目的是有效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不是牟取商业利益的。
其次,企业有偿使用校名,如何评估与计价?难道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历史的校名仅值几十万、几百万、上千万吗?我们可以认为它是无价之宝,但在商务上。也可以认为它“一钱不值”,这是因为企业与学校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再次,如果冠用校名的企业能为学校增光添彩,我们还能够得到。但如果企业有了不正当行为,在舆论上,我们又如何面对全校的师生员工?如何面对创造和珍惜学校良
好声誉的广大校友?如何面对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
因此,将校名进行商业运作而获利是欠妥当的。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也不宜使用学校校名全称,这是工商登记注册条例规定的。对于资产经营公司,冠用校名全称。社会上会误认为是学校的一个二级管理单位,不利于“校企分开”的管理体制建设。也不利于企业的经营活动。
健全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高校产业在规范化建设后,如何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将是学校和我们高校企业经营者面对的重大课题。健全内部控制是确保法律法规及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维护财产安全与完整,保证企业财务会计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准确、及时与可靠,避免或降低各种风险,促进企业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而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基础上,综合利用各种分析方法,针对人、财、物等各生产要素及相关业务活动,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法、程序和制度。是国际企业界公认的较为成熟的企业监督管理体系。风险无时不在,风险无处不在,作为高校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我们的责任是有效控制风险,避免或降低各种风险对经营目标的影响,还要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对学校的影响。
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包括了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以及监督活动等五个部分,它是现代企业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五个部分是紧密关联的,构成了金字塔形结构。当前,高校企业应着重注意以下内部控制的建设:
控制环境
建立相关的控制制度环境。当务之急要健全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度。学校层面要健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制度;资产经营公司层面要健全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的决策制度。使高校投资办企业能够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积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如果这些制度健全了,并且付诸实施。我们可以减少失误,降低风险,相当多的风险是能够避免的。
健全企业干部管理制度,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经营干部队伍。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再好的制度是要靠“人”去实施的,歪嘴和尚可能念歪了真经,因此。高校企业能否健康科学发展的关键是有没有一支德才兼备的经营管理干部队伍。高校办好企业,不仅要有“精兵强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和不断完善对经营管理干部队伍的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明确哪些人员不能在企业任职和任职的条件;明确干部遴选、考察、推荐、委派的程序;明确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明确廉洁从业的要求:明确对经营管理干部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风险评估
任何企业都时刻面临来自内外部的各种风险,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给企业经营目标实现带来威胁。对于高校企业,尤其对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我们不仅要关注企业自身的风险及对股东权益的影响。还要关注企业风险可能对学校正常教育、科研秩序和环境的影响。
对于重大事项要健全完善科学论证。重大事项包括了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融资活动、经济担保等可能影响资产保值增值的事项。在决策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中应详细分析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制定管理风险的预案,采取必要的管理风险的行动。对于科技企业,着重要分析评价技术成熟程度、科技发展、工业基础、市场需求等方面的风险。
要分析法律风险。着重要评价可能出现的“校企不分”的法律风险,指导企业“人、财、物”方面的独立性建设。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较大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应设立法务机构或聘请法律顾问。
要评价员工的道德风险。特别要经常分析和评价企业高管团队的道德风险。通过对道德风险的评价,指导对企业干部队伍的管理,加强廉洁从业作风的建设,指导企业内员工分工。以降低错误或不当行为的风险。
控制活动
在经营活动中,要按照制度,严格流程,使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实施预算管理:要对企业投资、经营目标、资产变动、现金流量等编制年度预算,改变以往无计划、无目标的经营管理状态。预算可以定期调整,年终要有决算。预算的达成率是衡量一个企业是否成熟,管理是否科学的标志,是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考核的依据。
严格工作流程:对于各项工作均应编制工作流程,特别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严格立项论证、风险评估、审核、批准的流程。对于大额资金的流动要严格审批流程、加强控制环节和健全实时跟踪。
信息沟通
重点在财务会计信息沟通的及时、真实、连续、一致。
要建立合并会计报表制度。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能够较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因此,要对所投资企业加强财务会计信息的沟通。首先应该掌握所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通过报表,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从而确定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措施,否则,资产经营公司将成为“瞎子”和“聋子”,闭目塞听是经营不好的,监督管理只能成为空话。建议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每个季度能收集股权在20%以上的所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分析合并,掌握局部和整体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利评价、预警经营风险。有的放矢加强和指导相关环节的控制活动。
所投资企业经营信息的沟通。在预算管理基础上,每个季度要掌握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要有报表沟通,但更重要的是实地考察。要切实改变原校办产业管理部门的“统计局”职能,使资产经营公司真正成为资产经营、管理的企业。
监控活动
监控活动由持续监督、个别评估所组成,以确保企业内部控制能持续有效地运作。当前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加强审计监督。
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各级管理层要重视中介机构的“保留意见”。切实分析,及时予以解决。
重大资产变动的专项审计、评估。
资产规模较大的资产经营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加强经常性的内部审计监督,将问题发现和解决在萌芽状态。
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很大的课题,国际上已逐渐趋于成熟,成为普遍重视的企业管理体系。因此希望高校企业的管理者,经常不断研究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建议高校产业协会能够组织这方面的培训和研讨。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总有两面性。高校产业的开拓者留给了我们发展的基础和财富,同时也会留给我们一些问题。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就是要求我们继承开拓者留给我们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吸收前人的经验,吸取前人的教训,在得来不易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协调改革制约高校产业发展的生产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关系,以科学发展观促进高校产业科学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