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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司法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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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司法审计

财务司法审计范文第1篇

(一)财务方面的工作

1、预算管理得到稳步推进

一是细化预算内容。根据各分、子公司2009年及2009年明细账详细分析了收入、成本与期间费用的执行情况,按科目进行了分类统计,为各分、子公司的2009年全面预算奠定基础;二是提高预算透明度。预算方案根据各分、子公司反馈回来的意见适当调整后,经总经理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文件下发至各分、子公司,使各单位对本公司的预算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增强了预算的透明度;三是增加预算的刚性。我们注重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情况,不定期的向预算委员会反馈情况,对于超预算等问题严格审批程序,对申请调整的事项,需经过专门的论证分析后,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执行。一年以来,预算的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各分、子公司的预算观念也较以前有大大的提高和增强,为做好2010年全面预算工作积累了经验。

2、增强财务服务意识

2009年,我们一如既往地按“科学、严格、规范、透明、效益”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为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服好务作为我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财务审计部建立健全和完善落实了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由于公司的性质发生改变,要求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要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根据市局(公司)的财务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汇编了集团的财务制度。

为了更好的发挥财务职能,我们加强了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力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强化财务的预测、分析及筹资功能,加强对重大投资资金的管理,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及时的数据与技术支持。

3、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充分利用国家对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我部积极办理了*物流公司、*运输公司的税收减、免、缓工作,并由此取得了市国家税务局准予*物流公司、*运输公司减免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177.29万元、营业税29.48万元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以及2009年度*物流公司、*运输公司所得税减免的批复,为集团公司取得了实质性经济收益。

4、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根据集团公司规范财务管理、优化财务审核程序、提升财务服务质量和发挥职能部门更好地参与企业管理的要求,财务审计部将财务集权管理调整为财务人员试行委派制,并采用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审计部主要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各类资产的财务监督、财务分析及财务报告和各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内部会计凭证的稽核等业务,充分发挥财务审计部的职能作用。

5、强力整顿财经秩序

根据市局(公司)财经秩序专项整顿工作的安排和财务收支自查工作方案,集团公司围绕市局“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创造和积累更多的财富”的工作思路,以“摸清家底、揭示隐患、促进规范、推动发展”为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市局(公司)的自查要求,认真开展财务自查工作。财务审计部从严从细,自上而下对“帐外帐”、“小金库”和虚列(乱列)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失真和会计核算失真等问题进行了自查,并实施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与加强财经秩序整顿相结合,按照“边整边改”的原则,将查出来的问题根据时间、性质等分门别类,从中查找经营和管理上的漏洞,并有针对性地指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通过此次的自查,切实加强了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

6、加强资金管理的作用

为了规范集团经济运行秩序,加强各分、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降低和杜绝资金的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集团健康发展。集团公司从xx年8月份起将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纳入市局(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我们为了保证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能顺利、及时进入市局(公司)结算中心,按照市局(公司)结算中心要求,对各分、子公司的年度和月度资金收支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经营费用及财务费用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和汇编。与此同时,为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强调各分、子公司要加大催收货款力度,保证集团公司正常的经济运行。

(二)审计方面的工作

1、根据市局财务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对财务审计部工作的提出要求

(1)继续巩固推行财务管理模块,加强财务人员的管理意识和责任心,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在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的同时,要求我们财务人员要利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企业管理,每周必须下各核算的公司了解业务运行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多为经营者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和建议,这一要求作为2009年目标考核的主要指标来考核。

(2)全员树立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思想,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下财务工作的要求。

(3)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度,发挥专项审计工作的作用,从而降低经营风险。随着集团公司快速发展,企业的资产越来越大,效益和权益的积累也越来越多,内控也越来越重要。作为会计不能只抓核算,更重要在管理,内部管理失控,就会造成企业资产浪费,严格遵守国家和集团的规章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产运行质量,从资产监管中要效益,实现集团内涵式、集约化发展。

2、全面迎接国家审计

为了迎接国家审计署的全面检查,根据市局(公司)审计重点,我部门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收支进行了复查,并结合内审工作实际,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及时为集团公司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对审计将涉及财务方面的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和布置。

3、财务的审计、监督岗位

我们为加强集团公司财务工作的审计和监督职能,今年面向社会招聘了四位从事财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财务人员,充实加强财务的审计、审核及财务管理工作岗位。明确了四位同志的工作职责和范畴,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本部门各个财务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为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打下坚实的基础。

4、制定并学习了《财务审计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了更好地履行总经理赋予的职责,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稽核检查力度,规范集团财经秩序和调动广大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财务审计部特制定了《财务审计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通过大家认真地学习和讨论,积极思考,并赞同严格按照目标考核办法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我部财会审计工作在许多方面均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是需要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

2、是加强对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3、是财会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仍有待提高;

4、是财会人员政治素质和工作作风尚需改进。

财务司法审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独立审计;比较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和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很多新事物都不断涌现,司法会计即是一例。很多初涉会计领域的人,对于这一术语一般都很陌生,即使是很多专业会计人员也不一定了解。实际上,司法会计的出现也是近几十年的事情,最初也是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应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如何认识司法会计这一新事物,司法会计与独立审计之间有什么区别?本文将两者拟作一比较,权作抛砖引玉,以期能对司法会计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关于概念

理论上,关于司法会计概念的观点有很多,但与实务比较接近的成型观点认为,司法会计,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其主要特点:第一,司法会计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该活动存在于法律诉讼中(就目前而言现实情况亦如此);第二,司法会计活动的范围在于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第三,司法会计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或解决办案中遇到的财务会计问题;第四,司法会计活动的主体与该活动的性质有关,除司法鉴定外一般对其身份资格没有作具体限制,实践中一般都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五,司法会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查明案情的需要,这是司法会计活动最初产生与发展的本质原因。

独立审计又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民间审计,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及资本市场的形成应运而生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监督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定义是:“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意见。”根据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独立审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专有的法定承办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第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该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者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第三,独立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作为提供这些经济活动信息载体的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

二、司法会计和独立审计的相似点

从专业技术角度考察,司法会计鉴定与独立审计有着相同的专业基础知识。所谓审计是指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或人员接受委托或根据授权,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从行为主体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独立审计都是由会计资料制作者之外的第三者进行的社会活动。因此,从这一点上看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客观性。

从行为对象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与独立审计都涉及到一定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以及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都会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或研究和评估以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

从手段方法和技巧方面,司法会计鉴定和独立审计都可以运用检查、查询、计算、分析、复核等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应的证据。

从结果方面,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评定作出结论后,司法会计鉴定和独立审计都面临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传递给相关的需要者的情况,并对出具的正式文件报告负责。

从风险责任方面,司法会计鉴定和独立审计虽然都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开展工作,具有客观独立性。但依然是对客观事物进行主观检查和评定,因而都具有一定经验判断的风险比。在对外出具的报告书上都要签署发表意见的个人姓名,以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司法会计与独立审计的区别

虽然司法会计和独立审计在审计特征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依然明显。

1.社会属性和地位不同。独立审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共同构成我国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三驾马车”,属于经济范畴。司法会计最早出现在刑事诉讼领域,为查明案情提供专业服务,如今依然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属于法律范畴,而且,根据我国刑诉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具有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2.目的不同。财政部印发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意见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意见四种类型。司法会计的目的则在于满足查明案情的需要,解决诉讼中遇到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或收集、提供相关的技术性证据。

3.工作方式不同。独立审计基于委托合同关系的产生而实现,委托关系一旦消灭,审计也就终止。司法会计活动中,就目前而言,除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会计鉴定是根据委托合同进行外,其它大部分工作都是通过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完成的。

4.服务对象不同。独立审计由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承接,面向社会上所有经济类型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经济鉴证服务。司法会计则主要为诉讼活动中的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目前,还主要局限于刑事领域。

5.职责与作用不同。独立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券人和社会公众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司法会计的工作结果只对法庭审判负责,出具的鉴定书将可能成为诉讼裁判采信与否的法定证据,不起经济鉴证作用。

6.工作内容与范围不同。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独立审计业务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参考文献:

[1]黄百灵.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探析.法制与经济,2011(5).

财务司法审计范文第3篇

王兆华(兰州大学法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从形式上看,我国已建立起了较完整的公司财务监督机制,但是这并没有防止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频频发生,根源在于我国的财务监督制度仍存在缺陷,会计法已经做了修改。现在值此《公司法》修改之际,希望能在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公司财务监督机制:外部,引入英国的审计员制度;内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确立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董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财务监督制度;公司法;审计员制度;监事会;独立董事

为了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公正,各国公司立法日益加强对公司的财务监督,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监督模式。在我国,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公司法》第54条、策126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年度财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第175条第1款);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监管责任等等。

从形式上看,我国已建立起了较完整的财务监督机制。但事实上,一直以来我国存在会计造假以及由此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而且其严重程度已为政府、社会公众及会计界所公认。尤其是虚假报表事件在股市频频出现,己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该建的账不建,或者账外有账,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凭证和账簿的使用、会计报表的编制随心所欲,种种不规范的会计操作在我国十分普遍。造成如此混乱的会计秩序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是财务监督不力。 “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会计行为因缺少必要的外部监督而偏离了公允记录和反映公司财务活动的初衷,成为经理阶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1]我国政府已意识到了这点,并着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如实行会计委认制、政府派驻监察员或财务总监,修改会计法并实施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

经修改后《会计法》专辟会计监督一章赋予会计人员重要监督职权,即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等“四个有权”.《会计法》强令会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章中规定,只要涉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和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都属于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凡是利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违法的,不问具体行为人是谁,会计人员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上述规定对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责有一定的约束力。现在,我国正在修改《公司法》,因此应该借此机会强化《公司法》对公司财务监督。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

(1)从外部,公司法应完善审计员对公司财务监督的职能,在这一点上应借鉴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制度。这一制度已经为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所采。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与英国公司法上的独立审计员制度存在以下区别:首先,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是每家公司必须任命的常任审计员,他随时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是公司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临时聘请的审计员,目的是审计公司年度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而且由于时间有限,不可能详细审计,只能采用抽样审计方法,因此,不太可能充分揭示公司的错误及舞弊行为。其次,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具有独立的身份,并且规定了审计员的身份保障制度,审计员由股东大会任命或解任,报酬也由股东大会决定,这就保证了审计员相对于董事的独立身份;而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是由董事会聘请,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公司意图出具审计报告,董事会就变更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这就导致了一些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考虑经济利益而屈从于公司的可能性。再次,英国公司法赋予审计员执行职务的所需的权力,如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资料,有权参加公司会议,即便是已被免职的审计员仍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同时加强了审计员的义务和责任。我国要发挥审计员对公司财务的监督作用,就必须填补《公司法》关于审计员规定的空白,借鉴英、法等国的独立审计员制度的规定,对审计员的任职资格、任命、职权与义务、解任与辞职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2)从内部,健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在我国,虽然公司有监事会专门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但《公司法》缺乏关于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命、职权、义务与责任的规定或规定不完善,致使监事会在实践中形同虚设,没能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监事会的地位,对监事会的运作规定得相当简单,使之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往往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监事会由于监督体制的健全,监事会确实在财务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股票的分布越来越分散,交易越来越频繁,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监督越来越少,加强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健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一、赋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赋予监事会监督职权,而监事会能否有效行使监督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否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也就是说,独立性是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灵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是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权的根本前提”[2]。二,“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在突出监事会享有业务执行监督权和财务检查权的同时,赋予监事代表公司起诉董事和经理的权力”[3] 三,为了加强对大型股份公司的财务监督,在监事会之外可以设置会计监事。四、扩大及加强监事的职权,规定监事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业务情况;有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员)帮助审查,并向股东大会报告情况等。

(3)在上市公司中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所谓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亦称外部董事)”[4]。“独立董事制度在约束经理人,减少财务虚假和提高信息披露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5],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刚刚登陆中国不久,独立董事一要“独立”,二要“董事”,可是面对我国目前独立董事“独立”不易,“董事”更难的现实状况,应当首先从立法的层面上为独立董事的“独立”和“董事”保驾护航,这就要求我们在《公司法》修改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健全这个重要的制度。“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监控功能上恰好有着互补性。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有效,除了因其产生的方式所特有的独立性外,还由于其监督功能的发挥具有天然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三大特点” [6]。立法时应当注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监控功能协调,避免出现矛盾的规定。

参考书目:

[1]徐悦.从财务角度看独立董事[J].财政研究,2002,(6).55

[2]常健.饶常林.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3).146

[3]倪建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04

[4]韩志国.独立董事:管理革命还是装饰革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2

财务司法审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法务会计; 司法会计; 舞弊审计; 法务会计行为

法务会计是对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或鉴定,并提供相关证据的行为,是一种社会服务活动(刘晓善,2011)。尽管它属于舞弊审计的范畴,但它一旦从舞弊审计中分离出来,就具有其特定的行为性质和行为范畴,与舞弊审计相区别。要界定法务会计行为,必须明确四个要素,即行为目标、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

一、法务会计行为的目标

法务会计是特定领域、特定业务的舞弊审计,其特性就在于它的目标。法务会计行为是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行为,它提供服务的目的在于为法律事务中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提供证据。2002年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APS 11》(Statement of Forensic Accounting Standards APS 11),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务会计服务是“为解决争端或法庭诉讼目的提供分析结果和证据”。提供财务会计事项的分析结果和证据是法务会计服务的内容,该服务的目的是满足解决争端或法庭诉讼的需要。张苏彤(2006)认为,法务会计的总目标就是“为相关人士或组织提供、陈述或解释会计证据信息,满足法律的需要,解决法律问题”。如果不是为该目的,那么它提供的仅仅是会计服务或审计服务,而不是法务会计服务。法务会计服务就是“旨在寻找符合既定责任或公司其他活动合法性目标的证据”(Panigrahi,2006)。

法务会计提供的服务不仅内容上要满足法庭诉讼的需要,而且在形式上也要符合其要求。法务会计可视为以法院裁决经济案件中的罪犯可接受的形式提供财务信息的科学(George A. Manning,2005)。法务会计服务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供服务的程序要符合法定程序,即法务会计行为主体必须按法定程序提供服务,否则就会失去其法律效果;二是结果的表达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目前实务中对此还不够重视,不仅法务会计调查意见的表述形式各异,甚至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司法会计鉴定书也缺乏统一、规范的表达形式,这种现象应当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重视。

二、法务会计行为的主体

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是法务会计行为的执行者。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需要判定财务会计事项合法性的法律事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不仅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够以法务会计人员的身份介入各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法律事务,而且不同领域的非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只要他能够熟练地运用财务会计和审计技术,也可以法务会计师的身份介入法律事务,使得法务会计行为的主体界定变得极为复杂而带有不确定性。即使是法务会计业务准则,在界定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时也不够明确。APS11在界定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时,采用了两个概念,一是,(法务会计)“人员(member)是指实务中的人员,包括一个(法务会计)人员的合伙企业、公司、其他社会团体,及其每一个雇员;二是,“法务会计师”和“专家”是指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人员。值得关注的是,该准则对两个概念并没有作过多的解释。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务会计主体的界定不明确,所带来的后果是,难以确认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及其范畴,进而对法务会计的认识难以达成最基本的认同,从而严重影响法务会计学科研究的发展。

从目前国内外法务会计实务看,尽管法务会计主体具有多样性特征,但也可以发现一些共性。其一,不管来自何种行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在为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提供证据时,必须具有会计、审计技术,因为只有具备这些技术才能为财务会计事项提供分析结果以及合法性证据,并为社会所认可;其二,这些财务会计事项并不是普通意义的财务会计事项,而是特定领域、特定业务的财务会计事项,即它们都处于法律事务中,法律事务的处理和裁定,需要对它们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和判断。因此作为法务会计行为主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他可以不具备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但必须具备社会认可的会计、审计技术;

(2)他必须运用会计、审计技术为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提供分析结果和合法性证据。

基于上述两个条件,笔者认为,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是具有会计、审计技术并运用这些技术为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提供分析结果和证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服务机构。

三、法务会计行为的方式

法务会计行为的方式是法务会计行为实现其目标的方法和手段。为了提供财务会计事项合法性的分析结果和证据,法务会计行为的主要方式是法务会计调查和法务会计鉴定。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调查和鉴定是针对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而展开的,其行为本身已是一种法律活动,是法律调查和司法鉴定的组成部分。这是正确理解法务会计行为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正确认识法务会计行为方式的出发点。APS11规定,法务会计服务提供职业服务(而不是法律服务),对不是法律服务做了强调,是否与法务会计调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的法律属性相矛盾?其实并不矛盾,它所强调的是,法务会计服务提供的是会计职业服务而不是法律职业服务,并没有否认法务会计介入法律事务后成为法律事务中的组成部分,所以它在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务会计服务为解决争端或法庭诉讼目的提供分析结果和证据。实际上,离开了法律事务,法务会计行为也就不存在了。这并不难理解,任何自然人一旦介入某法律事务,协助法律调查,他的行为将会成为法律调查的组成部分,但离开该法律调查后,他的行为不再具有法律调查的属性。

于朝(2008)认为,司法会计活动主要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从司法会计检查属于法律调查这个角度分析,采用法务会计调查(forensic accounting investigation)概念更恰当,更能体现其法律属性,也许这正是西方国家广泛采用“forensic accounting investigation”这个概念的原因。同时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二元论”强调,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是诉讼活动中的检查和鉴定活动,有范围过窄之嫌。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并不是判定一项社会活动是否属于法律活动的标准,法律活动的范畴比诉讼活动的范畴要广得多。在实务中,公安部门对案件进行侦查,聘请法务会计人员介入,对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调查,如果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违法,才提讼,检察院办案也是如此;一家企业聘请律师和法务会计人员对自己员工所从事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调查,也是在相关财务会计事项违法并认为有诉讼必要时才提讼。没有提讼,诉讼活动没有发生,并不意味着该项调查活动不是法律活动。

为了判定“过去财务数据及其相关活动”(Panigrahi,2006)的合法性,需要法务会计行为主体进行法务会计调查和鉴定,同时,经济活动主体和其他相关主体为了判定预期出现或采纳的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也需要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提供证据支持,譬如纳税申报主体为了确定预期申报的应纳税额的合法性,咨询法务会计行为主体,这时法务会计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式,不再是调查和鉴定而是一种咨询服务了,这种活动是法务会计行为的延伸。因此法务会计的行为方式可归结为三种类型,即法务会计调查、法务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咨询。

四、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

尽管法务会计对象问题是最基础的理论问题,但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其中,有两种观点较为盛行,一种观点以张苏彤教授为代表,认为“从动态的角度来看,表现为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信息流;从静态的视角来看,法务会计的对象指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数据集”(张苏彤,2006)。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以财务会计信息作为法务会计的对象,其缺陷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仅仅考察财务会计信息不够全面,还应当将部分财务会计业务活动纳入进来,Panigrahi(2006)采用“过去财务数据及其相关活动”这个表述要更恰当;另一方面,没有限制条件,与舞弊审计没有区别,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是法务会计行为的客体,是法务会计行为所介入的法律事务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不能离开了法律事务这个范畴。离开法律范畴讨论法务会计对象,易于将其外延延伸到范畴之外。

另一种观点是“二元论”所持的观点。这种观点在对象表述方面存在矛盾,一方面认为司法会计学研究的对象是财务会计事实,另一方面又将财务会计问题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其优点在于“特指诉讼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这个限制,尽管有限制过窄之嫌,但能部分体现法务会计的特性。

在国外实务界,存在一种现象,一方面,一些法务会计服务中心或公司,除提供法务会计服务以外,还提供了会计、审计甚至于非会计、审计服务项目,如“Barry Draper BSc FCA MAE - Founder,Forensic Accounting Services”提供以下服务:(1)为企业核查舞弊,(2)舞弊调查,(3)个人伤害和致命事故,(4)利润和业务中断损失,(5)税务调查,(6)细节调查,(7)公司失败,(8)婚姻争端,(9)业务计划。这些业务中,除(1)(2)(4)(5)之外,其他业务很难说是法务会计服务。另一方面,法务会计师不仅已受雇于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多种政府机构(Dahli Gray 2008),而且多种社会服务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法务会计师的身份提供服务。法务会计行为主体提供非法务会计服务,非法务会计师可以提供法务会计服务,使理论研究易于作出过宽的界定,似乎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是所有的财务会计信息。而在国内实务界,法务会计服务主要由司法机关提供,即使是其他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或人员提供,也主要是由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这种情况的存在,使理论研究易于作出过窄的界定,似乎只有诉讼活动中的财务会计事项才是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

理论研究不仅要忠实于实务,而且要超越实务。法务会计行为不等同于法务会计师的行为,在缺乏严格身份限制(也不应该有这种限制)的情况下,法务会计师提供的服务也不一定是法务会计服务,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有自己的明确边界。笔者认为,法务会计行为的对象是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离开了法律范畴,法务会计就没有自身的特性,也就不成其为法务会计。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只是财务会计信息,还包括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业务活动。

五、结论

法务会计可理解为法务会计行为、法务会计学、法务会计师或法务会计职业。尽管不同的视角会有不同的认识,但由于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因此其核心是对法务会计行为的界定。综上所述,法务会计行为就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服务机构,运用其专业技术,采用法务会计调查、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咨询等方式,为法律事务中的财务会计事项的合法性提供分析结果和证据的服务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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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George A. Manning. FINANCIAL INVESTIGATION and FORENSIC ACCOUNTING(Second Edition).CRC Press,Taylor & Francis Group,2005.

财务司法审计范文第5篇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司法会计的界定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存在两种分歧较大的学术观点,一是法务会计观。法务会计观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从学科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等;二是司法会计观。司法会计观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司法会计,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活动”。从上述界定看,尽管两种不同学术观的界定有较为明显的差异,但它们之间所具有的共同点,尤其是对司法(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的界定是一致的。司法会计业务就是为法律事务提供会计专业支持,其核心业务是法律事务的会计调查与鉴定。

司法会计业务的范围应当包括法律事务的会计调查、法律事务的会计鉴定和其他法律事务的会计咨询三个方面。具体而言,法律事务的会计调查是指不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一般法律事务的会计调查,如协助司法机关对有关经济案件进行调查,提供会计专业支持,协助律师对有关经济案件进行会计调查等,但不包括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调查;法律事务的会计鉴定,即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法律事务的其他会计咨询,是司法会计人员为法律事务所提供的其他会计服务。

二、司法会计业务标准的界定

从司法会计业务的范围来讲,司法会计业务标准应当是规范司法会计行为的准绳。司法会计业务标准是司法会计活动主体在实施司法会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和依据的各种技术性规范。这个定义较为准确地把握住了司法会计业务标准的实质。但广义的司法会计标准,包括专用技术标准和引用技术标准。在缺乏司法会计业务准则的情况下,司法会计活动往往借用其他的标准来规范行为,如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或法规等,这些标准被称之为司法会计的引用标准。确切地讲,在司法会计业务中,借用引用标准是经常发生的,问题在于借用的标准能否作为司法会计业务标准的一个部分。从引用标准这个概念来看,无疑已将这些标准视为司法会计标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了。借用会计准则或审计准则的目的是什么,但要注意,在司法会计实务中,引用某具体会计准则来检验一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显然,所引用的该会计准则不是用来衡量该司法会计行为,而是衡量司法会计实务当中所检验的会计处理行为的。会计准则不是衡量司法会计行为的标准,司法会计行为人可以采用会计准则或审计准则,用它们验证会计行为或审计行为的适当性,而不能用它们来规范司法会计行为人的行为。将司法会计业务标准区分为专用技术标准和引用标准,易于造成对司法会计业务标准概念内涵的混淆。

三、司法会计业务准则的内涵与性质

准则是规范一种事物或行为的标准,是标准化发展的结果。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分别是规范会计处理行为和审计行为的标准。尽管二者都要处理会计信息,但却需要两种不同的准则加以规范,因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会计行为的目的在于生成会计信息,而审计的目的在于鉴证会计信息(主要是会计报表)。制定司法会计业务准则,首先要明确的是,尽管司法会计行为同样要处理会计信息,但它又不同于前两种行为,其目的并不在于会计信息本身,而是会计信息中所蕴含的财务会计问题,准确地说,是与所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有关的会计信息,因此,需要用完全不同的准则进行规范。司法会计行为就目前司法会计实务界认同的框架来讲,包括法律事务的会计调查、法律事务的会计鉴定和其他法律事务的会计咨询三个彼此密切相关的部分,实质上属于司法活动而不是会计活动。法律事务的会计调查和其他法律事务的会计咨询是会计对法律事务的一般服务,法律事务的会计鉴定则是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是一种诉讼活动。因此,司法会计行为与会计行为、审计行为之间有密切联系,同时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其区别和联系可用图(1)描述:

图中的会计信息用虚线进行了分隔,目的是对会计行为生成的会计信息进行区分,体现审计和司法会计鉴定处理会计信息方面的差异。从图(1)看,司法会计行为涉及接受委托、调查与鉴定、制作鉴定报告、呈交委托人四个方面,构成一个完整的闭合环路。司法会计业务准则就是规范司法会计行为人在这个环路中所有行为的标准。从上述司法会计业务循环来看,可见,这是一种目前司法机关所认同的司法会计活动,可以说是一种狭义的司法会计行为。就目前我国检察系统制定的司法会计业务准则基本框架而言,所规范的正是这种狭义的司法会计行为。但是,司法会计行为并不仅限于上述循环,应该还有广义的内涵。近年来,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概念之争,也可以说是广义与狭义的概念内涵之争,这种理论上的分歧,将反映到业务准则上来。尽管法务会计观也将司法会计调查和鉴定作为司法会计业务的主要内容,但往往为了突出会计的作用而将法律事务这个主体放在了次要的地位,而司法会计观却为了突出司法会计是一种诉讼活动,往往将司法会计与司法会计鉴定等同起来,而忽略了对法律事务的一般会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