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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质询技巧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辩论质询技巧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辩论质询技巧

辩论质询技巧范文第1篇

一、研究方法、对象与内容 

(一)研究方法 

采用实验研究法,即选择某届毕业生,按照预定的答辩程序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随后进行毕业答辩成效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二)研究对象 

在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届毕业生中选择人力资源管理专业42人、林业技术专业51人、园林工程专业55人、木材加工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专业57人,共205人,占两校当年毕业生人数3680人的5.57%。学生在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后进行答辩。 

(三)研究内容 

1.答辩准备。包括校方准备和答辩者准备。 

校方要做的准备工作包括审定答辩者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资格,组织答辩委员会,拟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标准,布置答辩会场等,由各系部组织。其一,答辩者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答辩者学分是否达到毕业答辩要求;是否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有处分者是否已撤销;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形式审查,是否达到答辩要求;确定、公布答辩者名单。其二,组织成立各专业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成员一般由3~5名教师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专家担任;成员2~4名,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要求秘书提前1周将答辩者论文(设计)送达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答辩者论文(设计)内容进行审阅,并拟定答辩时提问的1~2个问题。其三,拟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标准。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答辩成绩两部分,按照论文(设计)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创新性,以及答辩时陈述、回答问题语言流畅性、科学性、准确性等评定成绩。其四,布置答辩现场。落实答辩的时间、地点,安排好答辩会场。 

答辩者准备主要包括知识性准备和事务性准备两方面。其一,知识性准备。主要是指为通过论文(设计)答辩就论文(设计)涉及的相关知识的准备。了解和掌握与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联的知识和材料,弄清文中哪些观点是继承或借鉴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哪些是作者的创新观点和方法,了解和掌握答辩的要领和艺术。重点是对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科学依据、基本原理、新颖之处、存在问题、可能的提问问题等进行梳理和准备。其二,事务性准备。主要是制作答辩陈述的PPT,陈述时间控制演练、回答问题演练等。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报告陈述。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会上,毕业论文(设计)作者需要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说明性汇报或陈述。用PPT进行陈述,陈述时间一般为5~8分钟。通过报告陈述,答辩教师了解作者对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思考过程,并考察作者分析和综合归纳能力。答辩报告陈述内容一般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现状、选题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结果与创新之处、存在问题与继续研究的方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陈述内容清楚、完整。 

二是质询。报告陈述完毕,答辩教师即开始对毕业论文(设计)作者进行质询,通常从三方面进行:首先,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提出质询,以考查答辩者对所引用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理解是否准确。其次,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所涉及的某一方面的论点进行质询,要求结合实际或专业知识技能进行讲(论)述,以考查答辩者学习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再次,就专业理论或实务中的问题提出质询,考查答辩者对所学专业发展前景、热点问题的了解情况及专业发展潜在能力。 

三是现场答辩。答辩者针对质询者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答辩。可以待质询者将问题全部说完后进行答辩,也可提出一个问题答辩一个问题。答辩者要注意如下几点:首先,必须注意答辩的开场白、结束语的礼仪。其次,对质询者提出的问题,可分三种情况处理:能明确回答的,要紧扣主题,言简意赅地回答;自己不知道的,要实事求是地回答,态度要谦虚、诚恳,承认自己的不足,切忌不懂装懂,信口雌黄;对质询者误解的问题要进行阐述、辩解,坚持真理,维护正确观点,反驳错误观点,敢于阐发独到的新观点。再次,在答辩过程中尽量多地使用第一人称,以答为主,辩为辅,并可适当穿插图表等媒介,助以体态语辅助说明问题,如用目光与听众进行心灵的交流,力求深刻生动。把握答辩时间,以提高答辩成绩。 

3.答辩调查。设计一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效调查表,以了解教学成效。可设计8个问题,如表1所示。 

表1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效调查表 

项目 选择(请在选择项上打√)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重要吗? A.很重要 B.重要 C.不重要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为学习知识、积累知识的过程? A.是 B.不是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写作能力? A. 大提高 B.一般 C.没有提高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 A.大提高 B.一般 C.没有提高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增强了答辩者的自信心? A. 大增强 B.一般 C.没有增强 

6.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对你答辩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是否有帮助? A.大帮助 B.有帮助 C.没有帮助 

7.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向他人学习的好机会? A.是 B.不是 

8.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机会? A. 重要 B.一般重要 C.不重要 

二、结果与分析 

笔者对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届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林业技术专业、园林工程专业、木材加工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专业的205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答辩的学生进行了调查,答卷采用不记名形式,发放调查表205份,回收205份,有效卷205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为100%。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调查结果统计表 

调查项目 选A 选B 选C 

人数(人) 比例(%) 人数(人) 比例(%) 人数(人) 比例(%)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重要吗? 

A.很重要 B.重要 C.不重要 188 91.71 17 8.29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为学习知识、增长才干的过程? 

A.是 B.不是 205 100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写作能力? 

A. 大提高 B.一般提高 C.没有提高 90 43.90 101 49.27 12 5.85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 

A.大提高 B.一般提高 C.没有提高 190 92.68 15 7.32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增强了答辩者的自信心? 

A. 增强 B.一般增强 C.没有增强 56 27.32 70 34.12 79 38.54 

6.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对你答辩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是否有帮助? 

A.非常有帮助 B.有帮助 C.没有帮助 23 11.22 182 88.78 

7.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向他人学习的好机会? 

A.是 B.不是 205 100 

8.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机会? 

A. 重要 B.一般重要 C.不重要 45 21.95 87 42.44 71 34.63 

从表2可以看出:其一,认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很重要和重要的分别为91.71%和8.29%,表明高职高专的学生普遍认可、接受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这一教学方式,有九成以上的学生认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大学阶段很重要的学习方式。其二,所有学生都能正确地认识到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一个收集信息、交流信息的过程,也是学习知识、增长才干的很好方式。答辩者通过答辩前的积极准备、陈述和答辩,对所撰写的毕业论文(设计)的所有内容和相关知识不仅熟知而且要熟记,所以这种准备的过程本身也是积累知识、增长才干的过程。此外,在答辩过程中,质询、答辩双方就某些问题阐述各自的观点,答辩者又可以从中获得新的知识。其三,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首先提高了毕业论文(设计)的修改能力、毕业论文(设计)陈述报告的写作能力,即文字表达能力;其次提高了口头表达能力。经过要求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生的表达能力都得到了提高。从写作能力看,大提高和一般提高的有92%,从表达能力看,大提高和一般提高的有100%。其四,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可增强答辩者的自信心。通过答辩,约有三分之二的学生的自信心得到了增强。答辩成功是对自信心的正强化,但更重要的是为了答辩成功,必须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把答辩作为学习的动力,学到更多的东西从而增强自信心。答辩是答辩者展示其勇气、风度、才能、智慧和口才的过程。答辩场面学生从未经历过,因此需要勇气;答辩会上要进行答辩报告陈述并进行答辩,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除了需要勇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才能、风度、智慧和口才。其五,答辩是答辩者向质询者(教师、同学和有关专家)学习的好机会。质询者多为学识水平较高的教师和专家,所提问题通常是论文(设计)中涉及的学科范围内重要的基本问题,而答辩者又未能阐述清楚、分析详尽的问题,也就是论文(设计)中的薄弱环节和答辩者没有认识到的不足之处。通过提问和指点,答辩者可以了解论文(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研究时参考。总之,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不论答辩者是否能当场作出正确、科学的回答,对答辩者都是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其六,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答辩者学习、锻炼辩才的一次良机。64%以上的学生认可了这一观点。当今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能言善辩是竞争中重要才干,是现代人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就是学生学习、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过程。 

三、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结果与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在高职高专中是可行的,它对于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进而提高毕业实习质量和毕业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积极作用。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可将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作为高职高专学生在校学习的一门课程或必修内容列入教学计划,让学生一入学便了解这一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有利于促进学生学习答辩技艺的积极性。同时,在课程教学实习中试行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增加学生的学习和锻炼机会,或可有助于提升高职高专毕业生毕业(下转第38页)(上接第20页)论文(设计)的质量。中职学校毕业生亦可尝试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如进行毕业实习报告答辩。 

【参考文献】 

[1]何克抭,林君芬,张文兰.教学系统设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莫春姣,何新风.教案编写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的研制[J].教育与职业,2007(5) 

[3]刘代汉,何新凤.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现场评价指标体系的研制[J].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 

【基金项目】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13JGA360);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改革项目(GLSZ201202);广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SK13LX534) 

辩论质询技巧范文第2篇

庭前证据展示,又称庭前证据开示,其基本涵义是庭审调查前在控辩双方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着重解决诉讼双方之间的信息互给,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公元16世纪,证据展示程序随着英国衡平法的司法实践开始出现。1938年,美国将证据展示制度规定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英美等国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又有了各自的发展。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不少国家也将证据展示制度纳入本国的立法中。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尚未系统规定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但刑事诉讼法对起诉程序的改革、案卷移送方式的转变以及律师阅卷范围的规定,引起了我国许多法学者对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关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成为了刑事诉讼证据立法研讨和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问题之一。江苏、山东等地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试点工作。

笔者赞同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并将其与我国目前实行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和刑事简易程序相结合,作出了构想。根据外国经验的学习和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笔者将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作如下的定义: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又称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之前,检察人员和辩护方人员相互向对方展示己方所掌握的证据,使双方之间对对方的证据在开庭审理前都有全部的了解,庭审前未经展示的证据一般不得在庭审中出示并被采用为有效证据的制度。

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具体设想

遵循维护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原则,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笔者将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作如下设想:

1、庭前证据展示的阶段。庭前证据展示的阶段为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至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之所以如此设想是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一阶段中,辩护律师享有了全部的辩护权,可以查阅指控犯罪的证据并应当向公诉人员提供意见。在此阶段进行证据展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辩护方所取得的证据则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即可以向公诉人员展示,这样有利于起诉决定的公正作出。当然也可以对等,辩护方人员也在作出起诉决定后,法院开庭审判前向公诉人员展示。至于在庭审中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在首次开庭后新取得的证据,则可以在当庭或再次开庭前进行展示。因为前一种在庭审中新发现的证据一般数量较少。如果较大,则应当中止审理,对新的证据进行展示后再进行开庭审理。

2、庭前证据展示的地点。庭前证据展示的地点应在人民检察院。我国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起诉方式,案件的证据和材料在开庭审理终结前由人民检察院掌握,在人民检察院进行庭前证据展示是适宜的。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简便易行。不宜在人民法院进行。

3、庭前证据展示的方式和范围。在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辩护律师可以阅览全部案卷和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和不利的全部证据,但是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无关的一些工作材料和鉴于其他案件的侦查需要以及其他合理的根据,采用利益权衡原则,在不损害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需要保密的部分证据除外。辩护律师应复制全部需要向被告人出示的证据,并负责将这些证据向被告人出示。记明被告人对这些所有证据的意见后,辩护律师应将被告人对证据的意见和辩护律师本人对证据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给公诉人员,由公诉人员将这些意见在开庭审理时提交给法庭,并将庭前证据展示的内容和双方的意见向法庭予以综合说明。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原因,对需要保密的一些证人的基本情况,辩护律师应根据公诉人员的要求不向被告人及其亲友揭示。辩护方所取得的证据在记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意见后应向公诉人员展示。公诉人员对这类证据的意见也应向辩护律师说明。

4、庭前证据展示后的庭审。庭前证据展示后的庭审一般实行简化审理。对经过庭前展示并取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可的证据无须在庭审中进行举证、质证,只需要综合说明即可,法庭在征询被告人意见后可以直接予以确认。被告人对庭前展示的部分或者全部证据提出异议后,当庭又表示没有异议的,法庭也可直接予以确认。反之,被告人对庭前展示的证据表示没有异议,但当庭又提出否认意见的,则应对此有异议的证据仍按一般的举证、质证规则进行。这样,庭审的重点将集中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从而突出庭审的抗辩色彩和提高庭审的效率。

5、违反庭前证据展示的制约措施。公诉人员和辩护方人员应遵守诚信原则,按规定向对方展示所收集的证据。对于违反庭前证据展示,进行庭上证据突袭的,在国外,法官可以采用命令展示、批准延期审理、禁止提出未经展示的证据以及法律惩戒、相应的经济处罚等制约措施。在我国,可以采用法庭暂缓开庭,建议双方进行证据展示,或者应一方要求批准延期审理等措施。最有效的措施应属,规定除非有合理的根据并获得法庭允许,未经庭前展示的证据,不得在庭审中出示,即使出示也不得被采用为有效证据。至于辩护律师违反公诉人员的保密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公诉人员可向律协提出对该律师的惩戒建议,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上述构想,有人认为可能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例如,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向被告人出示证据的主体是承担公诉任务的公诉人员,控诉职能的承担应由公诉人员负责,上述构想将向被告人出证的义务由辩护律师负责,这似乎是矛盾的。实际上,上述构想并没有超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作如此构想并没有减轻或损害公诉人员的控诉职能。在上述构想中,控诉职能仍由公诉人员承担,对控诉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达到提起公诉的要求和标准等,这些责任仍是由公诉人员负责的。即使是具体的出证操作虽然由辩护律师承担一部分任务,但在庭审中,公诉人员仍有概括、总结说明的义务,向被告人出证的主体仍然是出庭公诉人员。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上述构想是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进行的,实行后将有如下重要意义:

1、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加强审判的客观性。

设立证据展示制度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有助于发现案件真实。“突袭不利于质询”,证据展示就是为了让事实本身,而不是突袭或诉讼、辩论技巧来决定审判的命运。证据展示制度可以让诉讼各方都能在审判前对证据作仔细的调查和认真的审查思考,作充分的诉讼准备,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地对证据进行集中质询和检验,从而有利于获得案件的真实,加强审判的客观性,较好地避免法官对控辩双方某方庭审技巧的过分青睐,从而用事实和证据,而不是庭审技巧来影响审判结果。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上述构想使证据在庭前得到全面展示,控辩双方对庭前取得一致认识的事实和证据无需在庭审中进行重复的程式化的举证、质证。同时,双方在庭前充分知晓了对方所掌握的证据以后,使控辩的针对性增强,可以突出争论焦点。这样就使庭审繁简得当,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3、有利于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于律师的阅卷权引起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学界倡导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最初目的也在于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使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上述构想彻底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使辩护律师享有了充分的阅卷权,并且由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出示证据使被告人能够充分知悉和审思证据,有利于其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出证提前,有助于辩护方更好地进行辩护防御,也有利于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得到增强。

4、有利于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体现司法公正。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上述构想,使庭前对等地互相地公开了全部证据。公诉人员可以在庭前能够了解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改变了公诉人在“明处”,辩护律师在“暗处”的被动局面,使公诉人员能更全面地了解案情,有利于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体现公正原则。同时,由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出示证据,容易得到被告人的信任,使被告人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关怀。

辩论质询技巧范文第3篇

【商务谈判中的礼仪常识】 在正式谈判中的各阶段,交谈及其他礼仪都是十分讲究并起着极重要的作用,交谈主要依听、说及相应的行为动作来进行,我们对谈判中的交谈及其他礼仪可分别认识。

谈判中的倾听与提问

既是交谈,首先就应善于倾听。尼尔伦伯格明确指出,倾听是发现对方需要的重要手段。美国谈判学家卡洛斯也说过:如果你想给对方一个你丝毫无损的让步,这很容易做到,你只要注意倾听他说活就成了,倾听是你能做的一个最省钱的让步 。而恰当的提问,有助于倾听。

在人际交往中,善于倾听的人往往给人留下有礼貌、尊重人、关心人、容易相处和理解人的良好印象,倾听也是大多实现正确表达的十分重要的基础和前提,一些谈判者,往往利用倾听,首先树立起己方愿意成为对方朋友的形象,以获得对方的信任与尊重,当对方把你当成了他的朋友,就为达到说服、劝解等目的奠定了基础。

倾听的礼仪需求

倾听是指听话者以积极的态度,认真、专注地悉心听取讲话者的陈述,观察讲话者的表达方式及行为举止,及时而恰当地进行信息反馈,对讲话者作出反应,以促使讲话者进而全面、清晰、准确地阐述,并从中获得有益信息的一种行为过程。倾听的礼仪要求是:

(1)专注。谈判者在会谈中,内心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和精神集中,一般人听话与思索的速度大约比讲话快4 倍,所以听别人讲话思想非常容易开小差;同时,根据有关研究资料,正常的人最多只能记住他当场听到的东西的60 % ~ 70 % ,倘不专心,记住的就更少。自此,倾听别人讲话一定要全神贯注,努力排除环境及自身因素的干扰。

(2)注意对方说话方式。对方的措辞、表达方式、语气、语调,都传递了某种信息,认真予以注意,可以发现对方一言一语后面隐寓的需要,真正理解对方传递的全部信息。

(3)观察对方表情。察言观色,是判断说话者态度及意图的辅助方法。

谈判场合的倾听,是耳到,眼到、心到、脑到四种综合效应。听即不仅运用耳朵去听,而且运用眼睛观察,运用自己的心去为对方的话语作设身处地的构想,并用自己的脑子去研究判断对方话语背后的动机。

标准的倾听,是不允许一边听一边在脑子里构想轮到自己讲话时你该说些什么,思考着说话者应该如何解决自己的问题或筹划着自己将要提出的忠告,思考着由听到的内容而联想起的自己某些相似经历并筹划着如何或是否要告诉说话者自己的经历等等。一定要集中注意力,聚精会神地去获得说话者的信息,这样发散的思维就会消失。

(4)通过某些恰当的方式,如目光的注视,关切同情的面部表情、点头称许、前倾的身姿及发出一些表示注意的声音,促使讲话者继续讲下去。

(5)学会忍耐。对于难以理解的话,不能避而不听,尤其是当对方说出不愿意听,甚至触怒自己的话时,只要对方未表示说完,都应倾听下去,不可打断其讲话,甚至离席或反击,以免上钩 、失礼,对于不能马上回答的问题,应努力弄清其意图,不要匆忙表达,应寻求其他办法解决。

提问的礼仪要求

提问对于了解对方,获取信息,促进交流都有很重要的意义。一个掌握了提问的礼仪要求、善于提问的人,不但能掌握交谈的进程,控制谈判的方向,而且能开启对方的心扉,拨动对方的心弦。

提问的礼仪要求主要为:

(1)把握提问的时机。

提问的时机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是当对方正在阐述问题时不要提问,打岔是不尊重对方的表现;二是在非辩论性场合应以客观的、不带偏见的、不具任何限制的、不加暗示、不表明任何立场的陈述性语言提问。有些领导在开会一开始就讲: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的立场是 请问大家有什么意见?这项计划基本上不再作什么更改了,诸位还有什么建议等等。这种过早带有限制的提问,往往给人以虚假的感觉,人们会认为既然领导已经决定了,自己表态还有什么意义呢;三是在辩论性场合要先用试探性的提问证实对方的意图,然后再采用直接性提问方式,否则提问很可能是不合时宜的或遭致对方拒绝。

如谈判者可以说:我不知自己是否完全理解了您的意思。我听您说 您是这个意思吗?如果对方肯定或否定,谈判者才可以说:如果是这样,那么您为什么不同意这个条件呢?等等;四是有关重要问题要事先准备好(包括提问的条件、措辞、由谁提问等) ,并设想对方的几种答案,针对这些答案设计好己方的对策;五是对新话题的提问不应在对方对某一个问题谈兴正浓时提出,应诱导其逐渐转向。

(2)要因人设问。

提问应与对方的年龄、职业、社会角色、性格、气质、受教育程度、专业知识深度、知识广度、生活经历相适应,对象的特点决定了我们提问是否应当率直、简洁、含蓄、委婉、认真、诙谐、幽默、周密、随意等等。

(3)分清提问的场合。

是公开谈判还是秘密谈判,是个人间谈判还是组织间谈判,是场内桌面上谈判还是场外私下谈判,是质询还是演讲等等,都要求提问者注意环境场合的影响。

(4)讲究提问的技巧。

① 审慎组织语句。在谈判活动中谈判者为了获得有利的谈判地位或显得尊敬有礼,对谈判语言进行语序及结构的变换,使听话者产生语意判断上的错觉,并对之进行积极呼应。如不少国外谈判理论著述中都举过的一个典型例子:一名教士问主教:我在祈祷的时候可以抽烟吗?主教感到这位教士对上帝极大的不尊,断然拒绝了他的请求。而另一名教士也去问这位主教:我在抽烟的时候可以祈祷吗主教感到他念念不忘上帝,连抽烟时都想着祈祷,可见其心之诚,便欣然同意了。后一名教士的请求之所以获准,正是由于他审慎组织语句,玩了一个以谓语与前置状语调包的游戏。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难以接受那些对自身带有攻击性的、违背社会规则的、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或事物。如果人们感觉到别人对其说话的方式和意图是善意的、和缓的、尊重的,就愿意接受。那后一名教士利用语序变化在自己真实目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语意,使听话者产生错觉,在态度上形成积极的呼应,减少对抗、戒备、敌视等不良反应。这种技巧不仅可用在提问当中,在陈述、演讲、说服等语言中都可以加以运用。

② 简明扼要地提问。提问太长、太多有碍于对方的信息接受和思考,当问题较多时,每次至多问一、两个问题,待搞清楚或对方表示回答完后,再接着往下问,这样的节奏显得有礼。

辩论质询技巧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职;经济管理;专业课程作业

在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的教学实施过程中,作业无疑是学生知识、技能与态度习得的一种重要形式。然而在现有教材配有课后习题的情况下,教师布置课程作业的首选形式即是将课程重点内容与习题对应进行选择,让学生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完成。诚然这样的做法对于学生掌握课程内容尤其是理论内容和知识性内容来说,处置得当。但是从高等职业教育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方面来讲,教材习题作业形式就明显作用有限,即只能够完成理论与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也就是意味着这种作业形式只是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基础手段。使学生的知识和理论转化为职业能力的特定的作业形式的内涵是本文讨论的主题。

一、教学过程中的作业

作业即教师布置的功课,由学生课后完成。教学过程中的作业有口头作业、书面作业、实验、实习、实际操作等等,是教学过程中的特殊实践形式,其目的在于印证知识或运用知识形成各种基本技能和技巧,培养学生独立学习的能力并促进其职业能力的发展。

学生的技能、技巧的形成,一般是由掌握知识开始,逐步转向半独立作业,并通过合理的练习,达到较完全的独立作业。从学生掌握知识的基本阶段:①引起求知欲阶段;②感知教材阶段;③理解教材阶段;④巩固知识阶段;⑤运用知识阶段;⑥检查知识、技能、技巧阶段,这六个阶段来审视,作业至少贯穿于后三个阶段,所以作业是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充分重视的一个关键环节。

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是紧密围绕企业运营与管理的实践技能展开的,不必讳言的是教材习题是以课本章节为边界,其功能性目标的重点是对理论和程序性知识的巩固和理解,缺乏使学生对企业职业技术的整体工艺的理解和融通,遑论将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职业能力。看似学生完成了作业,老师检查、批改也完成了教学任务。然而到企业中再看,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还得在企业中现学,职业教育所强调的职业能力培养在作业这一环节并没有被切实地得到训练和提升。

二、职业能力

目前,学者一般将职业能力分为:人际关系、沟通能力、管理能力、一般工作技能、操作技巧、销售能力6大因子。又可以进一步将其细分为:与同事的关系、与人合作、与上级关系、团结他人,适应能力;讲话思路 、倾听他人、撰写公文的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指导培训他人、激励他人、解决问题;一般计算机操作、管理软件操作、运用互联网、外语听说、普通话、财务;服务操作、设备使用;销售等能力。

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往往比较注重(1):学生的服务操作技能、外语和计算机运用等方面的培养,但是比较缺乏对学生(2):沟通、合作,职业道德,共同发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的训练。而后者却正是被企业经营管理者认为是最为重要的职业能力。

检视我们的教学过程,我不难发现:上文中所述的(1)是我们教学中通过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就可以达到的教学目标。但是(2)却是教学的软肋,无法通过课堂模拟训练完成。所以有必要引入一种具有实践针对性的作业系统,以加强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

三、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作业系统

以职业能力培养为导向的作业系统,应该关照企业实际运营管理问题,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学生沟通能力,团队合作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训练,切实提升学生职业素养。基于十余年的课业指导经验,借鉴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养要求,结合企业对于高职学生的职业能力要求,笔者将经济管理类专业作业系统描述如图一。

图一 专业课程作业阶段分解图

(一)作业的阶段分解

1.教师设计阶段:教师基于行业企业实际问题,以课程目标为指导,做好作业设计,期初布置,侧重分析企业实际情境,明确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重点、阶段性和层次性;

2.学生准备阶段:学生组建团队,分工合作,拟定计划,收集资料,讨论甄选,组织布局,形成定稿,考察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

3.课堂陈述阶段:学生在课堂演示,接受老师与同学的质询,考察学生的知识反馈能力和现场反应能力;

4.综合评价阶段:学生自评、团队互评与教师评价相结合,以教师为主导,注重学生的团队配合、表达能力、报告的说服力及对听众的影响度。

(二)作业的内容

紧扣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将学生作业的内容的方向锁定在生产型企业或服务类企业经营管理实景化应用问题的诸方面:环境、经营特点、产品与服务、价格与销售、客户关系、竞争优势、决策建议等。

(三)作业的形式

根据企业实际问题,参照常见的企业经营管理报告形式,学生的作业形式为:商业活动计划、企业环境设计、经济管理类报告、问题调研、决策辩论等,以PPT形式公开陈述,提交合乎应用文体规范的纸质报告。

(三)作业的格式

作为一个准职业经理人,学生报告的信度和可行性决定了他/她必须使用严谨的科学方法。参照一般研究性文体的格式,根据企业公文及文件沟通的要求,学生作业的基本格式为:问题的提出、研究方法与局限、研究过程及内容、结论、建议、参考文献等。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作业框架如图二。

图二 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作业框架

四、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作业的意义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对高职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作业进行系统性的思考,来突破现有的以教材习题为主的作业形式,避免枯燥无味的作业让学生感到乏味无用,而出现的机械性抄写应付的现象,复归作业巩固认识、提高能力的原初意义,让作业真正成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和自主学习的正向驱动力,改变以往教师完全主导课堂,甚至代替学生思考、训练的局面,使教师转变为学生职业能力发展的指导者。

校企合作将学生的职业能力与课程内容和酒店业务沟通对接,增强课程的实践性。校企合作的深化和对教师的“双师”素质的提升,使我们高职院校的教师具备了相当的解决职业能力培养问题的良好基础。行业企业也更为迫切地希望自己的经营管理问题有学院派的智囊以备顾问。学生通过系统化的企业运营实景问题的解决过程得到职业能力方面的综合训练,迅速成长为行业企业所需要的管理后备人才。这样就能切中校企双方各自的利益诉求,使校企合作共赢。

通过作业的层次性,透视学生的职业发展潜力和学习能力的差异。处于团队合作中的学生因对所学内容的掌握有差异,所以素质和水平不一。但是在完成作业的过程中,他们可以取长补短,凭借团队的力量来完成作业项目。教师也可以在教学过程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帮助他们提高。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实现理实一体。加强动手动脑的实践性强的作业训练,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探索经济管理类实践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经过科学严谨设计的作业,注重训练通过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无法达到教学目标的也就是上文中所提出的(2)中包括的学生职业能力,这将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自主性,使他们真正回归学习主体,以勤奋、务实的努力来完成自己的专业学习。

参考文献:

[1]薛小明.职业能力及其在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中的培养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

[2]陈玉君,孔元发.强化课程作业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J].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

[3]沈林.大学生作业抄袭现象的根源分析及解决思路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09(17).

辩论质询技巧范文第5篇

[关 健 词] 质证 当事人 程序模式

一、引 言

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质证活动普遍存在。但是在很长时期内,人们并没有把质证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在上加以阐释和在上加以界定。在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都没有明确使用“质证”的概念,更不用说质证程序模式的选择。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当事人质证权,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中愈加注重强调证据的当庭质证。由于司法实践中没有准确界定好法官与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质证程序的功能难以发挥,笔者通过两大法系质证程序模式比较,选择和程序设置,认为可以建立既保留我国注意发挥法官积极的传统特色,又要借鉴吸收英美法中注重当事人之间直接对抗注重程序规则的方向。

二、质证的概念

何谓质证,学术界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质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通过辨认、言词辨驳或其它方式予以质询,以供审判人员审查真伪诉讼活动”①。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提出,要 求证人作进一步陈述,以解除疑义并确认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是审查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②。有人认为,质证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而论,是指在诉讼中,由法律允许质证……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等形式,从而对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等话动”①。也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对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进行质疑核实的活动”②。也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听取、核对、辩认、询问等对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的诉讼活动”③。还有人认为,“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④

应该说,上述定义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它们或是仅说明了质证的部分对象,或是仅说明质证的基本形式,而均缺乏从量上和质上对质证的内涵予以全面而准确的阐述。笔者认为的定义应当做到内涵完整,外延明确,并能使相关概念区别开来,因此,若要科学揭示出质证的内涵和本质属性,应结合质证基本构成要素来进行,基于此,笔者认为,质证是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公开的辩认、说明、质疑、质问和辩驳,以供审判人员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和否认的一项法律制度。

三、我国质证程序之现状考察

(一)质证程序的实践现状

质证是庭审方式改革采 用的审查核实证据的方式⑤。在旧的审判方式中,审查核实证据几乎完全是法官的工作,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基本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即典型法院职权主义。而采用质证方式后,当事人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这是非常好的一面。但由于有关质证立法不足,法官素质不高等众多原因,质证实践现状是当事人牵着法官的鼻子走,由一个极端即典型职权主义走向另一端即英美法国家古典自由主义。在实践中还暴露了其他许多问题,具体说:

1、不质即采。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但实践中仍存在只将部分证据材料交由当事人质证的情况,如视听资料往往以没有播放设备为由不予质证;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一经宣读未经质证便确定其有效性;对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因已形成“确信”,未经质证便予采纳;质证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未经质证便予采纳属于程序上的违法行为。

2、形式化的质证。在实践中也有证据材料虽在形式上经过质证,但实质上质证并不充分,也并未起到法官认证的作用。如证据材料虽让当事人过目,但却限制当事人发问和质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出庭,审判人员在庭前依职权进行大量调查工作,对证据基本已形成“内心确信”,造成了“你质你的,我定我的”的后果,从而使质证流于形式。

3、无序化、简略化质证。质证活动所追求效果本来是希望通过双方井然有序地你来我往的攻击和防御,但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操作规范,常使庭审质证活动杂乱无序、程序简略化,固然有其合理因素,但因其过于简略,而导致许多实践中产生,从而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

(二)质证程序立法现状

有关民事诉讼质证的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规定只是解决了质证问题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后来的《第 一审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问题》和《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若干规定》对质证问题作了一些补充规定①。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不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原则性规定质证和要求,也暗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的职责是指导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质证的实际操作规程问题,对当事人而言,缺少程序保障的质证权是不完全的权利。且不说《规定》内容本身如何,单就形式而言,就有其先天不足,如刚性不足、普遍性、公开性较差等,因而仍然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四、二大法系质证程序模式之比较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要特证的质证程序模式,质证活动完全为当事人自由作为。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始终处于消极地位,仅作为质证程序的组织者。美国是以证人证言为中心,在质证程序采用直接询问与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质证程序在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及庭审三个阶段中解决。传统的英国质证程序模式是典型的当事人自由主义模式,当事人的自由过度膨胀,自主控制诉讼质证程序。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质证模式能充分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有助于法官正确、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明材料的真伪,确定案件真实。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以职权主义为主要特征的质证程序模式,法官主持质证活动并始终指挥质证活动的进行。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始终受法官控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质证一般实行职权询问,采用以法官为主,以当事人为辅的询问方式进行,是否实际采取交叉询问方式完全听凭法官的自由裁量。

两种模式对于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性这一根本目的,应该说有其生命力的,其优劣之分体现在不同方面。前者在展示程序正当性方面具有优势,但结果导致诉讼的拖延;后者能有效克服诉讼效率不高的弊端,但往往不能排除法官主观判断对质证程序正当性和质证效果的妨碍和影响。日本民事诉讼模式设置时就采用了结合式做法。如1996年《日本民 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证人询问顺序首先是提供询问申请的当事人,然后是其他当事人,其次审判长”①。它在大陆法系原有体系上引入英美交叉询问方式,实行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方式,看来两大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质证程序上,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利正处在一个动态分配,而且经过改革后可能会越来越有更多的共性。笔者亦赞同我国在质证模式的构建时采用这种兼容并蓄的做法。但认为如何吸收与借鉴在实践中有进一步考案,在上进一步探讨的余地和必要。

五、我国质证程序模式之选择

质证程序模式这一局部的诉讼模式的选择同一国整体诉讼程序模式的选择密切相关,并受各国经济基础、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如果完全照搬别国的做法必然出现“南桔北枳”之效。那么,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借鉴两大诉讼模式各自优点,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和法院在质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不失为一种较为明智和科学地选择。从我国质证的实际过程来看,虽然有了一定当事人主义色彩,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对抗仍显不够,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质证模式应当朝着既要保留我国的注意发挥法官积极性的传统特色,又要借鉴、吸收英美法中注重当事人之间直接对抗注重程序的方向。法官职权相对独立的当事人直接对抗交叉询问模式。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质证权进行质证时,实行当事人之间直接的正面对抗,法官对质证的职权主义保留相对独立,待当事人质证完毕后集中进行。这种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质证模式结合,采用一种阶段性互补方式,而不是在整个过程中加以揉合。

质证的主体虽然是当事人,但并不等于法官在这过程中无所作为,相反,法官积极性的适度发挥更会有助于质证功能的充分实现,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当其具有以下权力:(1)询问权,即在当事人质证后,对一些仍不清楚明确的包括就有关案件实质性问题发问,以求案件事实,防止当事人仅凭质证技巧取胜,从而维护公平。(2)引导权,即引导双方紧紧围绕证据的三个属性进行质证;把握双方当事人直接对抗交叉询问的限度,否则可能造成当事人为求胜诉,不择手段,甚至以假乱真,还要防止当事人及律师漫无边际地询问、辩论,以及对细枝末结的过分纠缠,以提高诉讼效率。(3)解决权,组织双方当事人有序质证,对于当事人质证偏离程序规则予以矫正;对当事人因质证程序性问题引发争端解决;对当事人已质证的证据的无端纠缠予以终止。

[1] 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

[3] 刘敏著:《当代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5] 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讼与实践》,中国大学出版精神文明2002年版。

[6] 杨良宜、杨大明著:《英美证据法》,法律出版2002年版。

[7] 主编:《诉讼证据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8] 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五卷)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