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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治理主体;合理性;规范;合作技巧
十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其理论核心是多元主体管理,民主、参与式、互动式管理,根据理查德-廷德尔(C.Richard Tindal)的地方治理理论,政府被视为地方治理过程中的助推者、协调者。在城市社区,居委会是法定的城市居民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但并不是城市居民自治的唯一组织形式,当居委会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人员开展居民自治,可以借由其它的组织主体来开展自治工作,形成社区自治网络,居委会在组织网络中发挥指导者和协调者的功能。在现代治理网络中,除了居委会作为治理主体外,还需要联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驻区单位、社团组织、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对社区进行多元主体管理,形成参与式、互动式的管理体系。本文通过对太原和晋城2个社区的田野调查及其案例研究,得到了组织成功转化为有效治理主体的关键性要素:组织主体合理性、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合作技能。
一、组织主体的合理性
组织主体的合理性主要是指在社区所辖范围内,组织团体进行社区服务与治理,得到社区居民、居委会的认可和信任。而有关于驻区企业的组织主体转化主要是源于太原市某社区的实地调查,所调查社区作为太原市社区治理标兵,社区党委、居委会固然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驻区公司为社区建设所做的物质输送、场地支持、文化活动支持、资金支持也起到了巨大的辅助作用,建立起了与居委会长期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作为市场组织,企业之所以能成功转化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的基础是该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若企业不稳定,这对于社区来说相当于流动人口,不具有管理主体的稳定性,故而得不到居委会的认可,也得不到社区居民的认可,不具备主体的合法性。在案例中,驻区公司长期稳定地扎根于社区(在这里提前排除其人事因素,只考虑组织层面的交流与合作),优先为社区的居委会办公楼提供装修服务,承建社区下辖小区工程,优先满足社区的门窗供应,为社区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使得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拥有可以信赖的产品保障。这样,居民通过居委会或者直接同公司构成了产品服务的互惠网络。驻区公司的长期品牌效应,促使公司通过生产公共产品、私人产品,获取了社区居委会及其居民的社会认可,就此产生了信任关系,其作为社区治理组织主体之一的合理性由此确立并不断随着互惠网络的优化而巩固。
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
非正式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指制度体系之外,治理主体在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方式和习惯,组织主体依据其进行管理、协调、商议与合作。在社区自治实践工作中,由于制度体系的不完善,无法及时应对新的环境变化,此时,这种非正式的行为规范无论对于社区治理主体的转化,还是对于组织主体内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正如周雪光所曾指出的:“组织的正式结构变成了象征性的东西,对组织内部的运作没有实质上的意义。组织内部可能采用非正式的职业规范的组织结构来约束行为。”换言之,正式结构是适应制度环境的产物,是做给别人看的,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是组织运作的实际机制。案例中社区企业与居委会、居民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也有着他们的默认规范,其核心是互惠互利、优先服务,相互支持。集团各分公司必须优先为总公司所处社区提供高质量服务,如若出现问题,总公司高层会考虑对其分公司冠名权进行审议。这并不是明文规定,也没有硬性指标,而是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虽然这种道德规范最初源自于集团高层的社区居民身份,源自于其部分管理人员的居委会工作经历,但是这种公司与社区的友好关系和非正式的人情规则,却在公司主体转换为社区自治主体之一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是其与社区合作的行动原则和责任保证。而对于社区居民和居委会,优先选择集团公司的产品也成为其决策的一个主要方向,形成一种决策惯性,路径依赖。
三、组织合作技巧
合作技巧主要体现在组织主体如何与居委会进行有效沟通、协调,如何处理好与居委会的关系,并且能够将效用最大化,关键有:及时发现与回馈、互利互惠策略。在社区内的娱乐性群众组织,多数为社区居民因为地域和个人喜好的邻近组成的一个居民娱乐生活圈,例如自行车骑行小队、跳舞小队、下棋小队。以晋城某社区的自行车骑行小队为例,因为自行车运动在城市的兴起,社区居民通过骑行活动产生了密切的交往,形成了群众性团体组织。在团体活动中,居民间接形成了对于社区公共事务的舆论环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对居委会某些做法的一致意见,并出现了骨干成员主动找寻居委会反映情况的群体行为。而该社区居委会商讨社区事务,进行民意参考时,又会及时联系自行车骑行队伍的几个骨干和行家,并通过这一团体将信息汇总与回馈给整个社区,社区内的公共舆论在这里形成与发展,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在这里产生效力,社区中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也通过这一组织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同时,群众团体在组织活动时,居委会予以及时帮助和有力支持,促使团体活动的壮大,这就形成了居委会和群众团体之间的互惠合作关系。有关于合作关系的稳定与长久,居委会需要充分重视、发掘社区内的娱乐组织,将其拉入社区公共事务当中,表示出认可和尊重,并予以适当的支持,促进这些组织的发展;而这些娱乐性团体除了发挥其本质的娱乐功能外,还可以为社区信息的传播提供有效渠道,形成民意的集散地,帮助居委会将工作落到实处,形成居委会与社区居民的交流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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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是指依据公共管理类课程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的特点,教师和学生在对相关理论与背景材料做好前期研读的基础上,将原来进行知识传授和讨论的课堂从教室转移到管理现场,尊重管理实践者的主体地位,进而透过教师、学生与管理实践者之间的平等对话,共同探讨管理实践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吸引他们理解那些蕴含在管理实践中的管理理念、管理原理、管理机制与管理工具。具体而言,如图1所示,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模式的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一个场域、三个主体”,这些构成要素之间的有序互动形成了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模式的理论基础。首先,教学主体从“二元”向“三元”转变,高度尊重管理实践者的主体性。传统教学模式的教学主体是教师与学生,这对“二元”主体处于一个教与学的关系之中,教师通过课室课堂把学科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传授给学生,学生对所学的知识进行消化、吸收与创新。在传统教学模式中,外界正在发生着的公共管理实践只能通过案例的形式,由教师引入课堂与学生分享、讨论,这容易带来公共管理实践的“客体化”,造成案例教学中的信息失真,给理论联系实践蒙上一层模糊的面纱。现场教学模式的发展则逐步克服了传统教学模式的上述弊端,在现场教学模式中,整个教学活动强调尊重管理实践者的主体性,通过直接把课堂转移到实践现场,教师、实践者与学生能够在合理分工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三方互动,进而提升整体的教学效果。具体言之,实践者的功能在于向教师与学生清楚地讲解公共管理实践现实运行过程,教师需要就公共管理实践中的现实问题进行理论解读,带领学生学会用专业理论分析现实问题,或者从实践中抽象出新的理论,此外,学生还能就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断裂性问题与教师、实践者进行面对面探讨,从而使教学过程与内容形象化、生动化、具体化,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教师的实践认知以及强化实践者的理论认识水平。其次,教学场景从课室转到现场。传统教学模式的大部分教学活动都是在课室中完成的,由于课室所建构的教学场景显得较为程式化、单一性,较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探究精神,因而,学校的教学活动往往还需要通过学风建设和严格的教学管理来驱动学生认真、努力地学习专业文化知识。现场教学则是将课堂从课室搬到公共管理实践现场,在实践现场进行直接、面对面的教学,使教学场景具有新鲜感和体验性,容易引起学生的关注,从而使他们更快、更好地学习公共管理理论知识、掌握公共管理技术技能[2]。再次,教学方式从灌输向对话转变。传统教学模式由于仅仅存在教师与学生两个教学主体,因而在教与学的互动关系之中,时常呈现出教师向学生灌输知识的教学形态。满堂灌式教学往往抑制着学生的想像力和创造力,使学生被动地接受公共管理专业知识技能。在这种教育观之下培养出来的学生进入实际的公共管理实践活动时很难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更难以举一反三的创新公共管理。为了克服满堂灌式教学的缺陷,现场教学模式创造了一个由教师、学生与实践者共同构成的网络,该网络给理论阐释与实践总结搭建了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学生能够借助该网络自由地探讨问题,亲身体验和评价现场的公共管理实践,并结合教师的理论阐释,深化专业理论认知,从而集中完成理论与实践同步提高的教学过程。最后,现场教学是一个具有连续性的教学系统。在开展现场教学的过程中,相当多的教学工作者将现场教学误认为是参观教学,将之作为传统的课室课堂教学的补充形式。事实上,现场教学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也不是参观考察活动,其本身是一个逻辑严密且具有连续性的教学系统,不仅包含前期教学准备、中期现场教学与后期教学评估等诸多环节,而且涉及到有序安排教学计划、合理选择教学现场、高效组织现场教学对话等教学活动。故而,只有用系统论的思维来组织现场教学,才能最大程度地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教学效率,保证教学效果。
二、城市社区管理课程现场教学的执行过程
为了探索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模式,笔者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有意识地选择了《城市社区管理》与《地方政府学》两门本科课程进行现场教学,带领学生走到公共管理实践现场进行教学,由此总结归纳出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的执行过程。数次的现场教学实践表明,开展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要卓有成效,亟需在课程、教学计划、教学现场、教学组织与教学评估等方面做足功夫。以城市社区管理课程为例,该课程现场教学能够高效地组织实施,主要有下面几个原因:一是选择合适的现场教学课程,在公共管理类课程群之中,部分理论性比较强的课程并不适合开展现场教学,只有那些与公共管理实践联系密切的课程才是进行现场教学的正确选择,比如城市社区管理课程;二是尽量选择本科高年级的课程进行现场教学,城市社区管理课程在教学计划中设置在大四第一学期,对于开展现场教学十分有利,其原因在于高年级的本科生初步构建起了专业的知识结构,在现场教学过程中已经具备了用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认真组织教学互动,充分调动教师、学生与公共管理实践者三方的积极性,让他们平等对话,共同推进知识生产与知识传播。上述事实为我们归纳总结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的执行过程奠定了经验基础。由此,我们可以从城市社区管理与地方政府学的现场教学经验中提炼出该过程的四大步骤。第一步,精心选定现场教学内容,制订现场教学计划。现场教学不仅要选定合适的课程,而且需要确定开展现场教学的具体章节内容。城市社区管理的教学内容是介绍转型期中国城市社区服务与管理的基本概念、理论与实践模式,力图通过研究性学习的方式让学生从点、线、面三个层次深入了解中国的城市社区服务与管理,形成自身认识和参与中国社区建设的独特能力。其中“点”主要是介绍具体的城市社区管理创新与改革模式,通过跟踪各地的改革创新,让学生了解全国城市社区发展前沿状况;“线”是对城市社区管理内容的呈现,包含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人口、社区治安、社区自治选举以及社区党建等内容;而“面”则是对“点”与“线”的知识支撑,主要向学生讲授城市社区管理的概念系统、历史变迁与理论流派。就这些教学内容而言,现场教学的合适选择应该是某个具体的“点”或“线”。为此,笔者在完成“面”的教学任务之后,选择了东莞寮步镇下辖的一个社区开展现场教学。此社区是城市社区治安网格化、智能化管理的示范社区,具有“点”“线”结合的典型特征。在选定城市社区治安管理作为现场教学的内容之后,教师与学生共同学习了相关的理论知识,并与教学现场的社区负责人取得联系,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教学计划,为顺利开展现场教学做好准备。第二步,合理选择教学现场,与现场教学计划对接。选择哪个社区作为教学现场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介入性、便利性与典型性等,其中社区的典型性是选择教学现场最重要的因素[3]。一个具有典型性的社区可能是某个独特的社区类型,如转制社区、保障房社区等,也可能是社区建设与改革的示范区、创新区。依据此种标准,笔者所开展的数次城市社区管理课程现场教学,现场分别有社区治安网格化管理示范区、城中村村改居社区、邮政员工小区改制社区以及保障房社区等。这些典型性的教学现场与现场教学计划的顺利对接,能够从根本上保障现场教学的质量。第三步,有序组织现场教学,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有序组织教学活动是保障现场教学成功的关键环节。在开展现场教学时,教师应首先介绍现场教学涉及的知识内容以及该教学现场在公共管理实践中的典型性,向学生提出用所学的社区治理理论去分析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要求。接下来,实践者讲述公共管理的实际运行情况,并提出在管理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最后,教师、学生与实践者开展现场讨论,就各种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进行自由、平等的对话,在此基础上教师还需对整个现场教学情况进行总结。按照上述顺序开展城市社区管理课程现场教学,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衔接,既调动公共管理实践者的积极性,帮助他们探索解决社区网络化与智能化管理碰到的现实难题,又能很好地引导学生发挥想像力和创造力,增进社区治安管理方面的知识积累。第四步,反馈现场教学效果,总结现场教学经验。在现场教学结束之后,教师应向全体学生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学生对于现场教学的满意度评价,搜集他们对于现场教学过程的看法。此外,教师还应与公共管理实践者进行课后交流,询问他们对于本次现场教学的意见。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现场教学效果反馈,教师要有意识地发现现场教学在策划、组织与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总结提炼现场教学经验,为公共管理教学综合改革奠定基础。
三、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的教学评价
在公共管理专业综合教学改革过程中,现场教学是我们在传统教学模式之外创新的一种教学方式,适合于那些应用性较强的公共管理类课程。而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模式能够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遵循知识生产的内在逻辑,特别是契合了知识生产模式转型的新趋势。
1.知识生产模式及其转型
自大学诞生以来,在很长的时期内大学都是知识的主要生产者,代表社会精英阶层的文化,承担着为国家培养精英人才、繁荣主流社会文化的重任。到20世纪中后期,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浪潮的来临,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大学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学服务社会与大学服务公众的观念日益流行,知识生产的主体逐步多元化,知识用户大规模参与知识生产过程,大学已不能完全垄断知识生产,大学的学术象牙塔逐步瓦解[4]。在此背景下,知识生产开始走出书斋、走出课室,走进企业、走进政府机关、走进社会,多元主体之间构成的联系网络,成为了知识生产和创新的重要源头。事实上,大学在知识生产领域中的角色转换正反映出知识生产模式的现代转型。传统意义上的大学是按学科来组织的,知识生产和传授限于特定的学科,教师讲授知识,学生学习知识,知识的生产、接受与传递只限于师生之间,这种模式被称为“模式1”知识生产[5]。与这种传统的知识生产模式相比,高等教育大众化与知识经济发展催生了新的知识生产模式,吉本斯等人在《新的知识生产:当代社会科学和研究的动力》中称其为“模式2”知识生产。此种知识生产的新模式尤其强调知识的产生是在具有差异性的应用语境中获得的,并且带有典型的超学科发展性质。基于此,知识生产从模式1向模式2的转换则为高校的课程教学改革提供了根本动力,而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改革就是适应知识生产模式转型而做出的一个积极探索。
2.知识生产导向的公共管理类课程现场教学评价
在中国现有条件下,与城中村相伴生的、具有鲜明过渡性意涵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是农民城市化的一种“新型社会空间”,是弱势的非农化群体“小传统”得以依托、行动逻辑得以体现的社会场域。这种组织化共同体是农民城市化进程中非常值得注意的“社会空间”。笔者提出的都市村社共同体概念,为村庄研究增添了“走向终结型的村社共同体”类型。
1990年代末以来, 大有燎原态势的城中村日益成为中国城市化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这里的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化过程中,已经实现非农转化的村社区的组织及其社会关系网络等能在城市经济社会关系中延续下来,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城市社区。由于已经或者正在形成的城中村与一些比较严峻的城市问题(如治安、流动人口管理、城市“景观”)直接或间接地关联在一起,因此,无论在当下政府、公众抑或学界的视野里,城中村都在相当程度上被建构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化现象。本研究立足于广州城中村个案,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就城中村依存的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承续与变异逻辑进行探究。这既可以在理论上深化理解城中村现象,又可以在实践层面和政策层面上提供一条不同的思维路径。
在城市化的村庄研究中,非农化的“工业村”是比较集中的研究论域。 王颖通过对1990年代上半期广东南海乡村再组织的经验研究,指出非农化即乡村社区的工业化,这种新基础上的社区化是“集传统家族文化、地缘关系、群体基础结构、行政组织单位、社会实体、情感归属与社会归属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是“新集体主义”在社会意识、关系模式、组织方式上的现实化。(注:王颖:《新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再组织》,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65页。)折晓叶、陈婴婴则通过自然城镇化中产生的“超级村庄”的研究,发现这种村庄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内源性的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既是工业化的社区,又保留着乡土社会生活秩序与原则”的社区组织。(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9页。)这些具有代表性的非农化村庄研究发掘出,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非农化虽然改变了原有的社区传统与结构,但传统与现代要素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互融合的关系,传统与本土可以成为创造与促进现代社区发展的资源。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特有的现象, 西方经典理论在阐述由乡村向城市的转型过程中,并没有涉及过渡形态的“亦城亦村”共同体组织的存在形态与城市化意义,更没有着重涉及在周边已经完全城市化的社会情境下,“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的变异与生存逻辑。在国外关于城市外来移民聚居区的研究中,如关于华人聚居区唐人街的研究中,有研究者注意到,这种“民族文化聚居区”是“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社区,在承担具有浓厚原乡本色社会文化“庇护所”的同时,更提供了让各种融入主流社会的因素得以发育与崛起的社会空间(注:周敏:《唐人街——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华人社区》,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3页。);关于非精英群体移民的社会融化研究指出,非精英群体更倾向于用乡土性的资源,更热衷于通过群体的内聚来为其社会融入提供服务(注:王春光、Jean-Philippe BEJA:《温州人在巴黎:一种独特的社会融入模式》,《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这些研究表明,传统乡土性资源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社会融化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与地位。
都市村社共同体是本研究提出并借诸分析的一个核心概念。 这种新的村社共同体特指与传统小农村社共同体相对应、相区别的一种村社型组织,是以行政村庄为边界,建立在非农产业经济基础之上,并在非农化过程中依赖自身的经济、权力、历史、文化和社会心理等资源进一步凝聚起来的共同体组织,具体包括工业化的新型村社共同体与后工业化的新型村社共同体。由于本研究关注的城中村是完全进入城市地域、经济结构上也已经“去”工业化的特殊城市社区,因而,本文是关于一种特定类型的新村社共同体的研究。
一、缘起:“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
石牌村是本文关于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及其运作逻辑得以展开的实体空间, 同时也是笔者关于城中村立论的重要现实场景。
石牌村是广州市建成区内的45个城中村之一。 石牌村原是广州市近郊的一个普通乡村,1980年代初开始,它的农地逐渐被征作非农用途,村民聚落周边的农地逐渐被标准的城市建筑取代。1987年,为配合城市东移策略的实施,天河区在原石牌村域内成立了石牌街道办事处,村因此成为街道办事处辖下的一个行政村,并同时成为广州市第一个“街带村”、“街‘管’村”的农村社区。到1994年,村庄农地差不多全部征用完毕,在不断拔地而起的城市建筑的重重“包围”下,村域范围与村民聚落基本合为一体,形成内外特征均自成一格的城中之村。
城中村的发育成型过程, 同时也是原来的村社组织“走进”都市并成为都市村社型组织的过程。村庄非农转化中与非农化以后,随着村域优势级差地租的形成与房屋租金的刺激,依托于低成本的村民私宅,逐渐形成一个流动人口聚居区。1994年,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已达万人,超过本土常住居民的人数。其后,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到1990年代末,石牌村已成广州市声名显赫的流动人口聚居区。据2000年统计,区内共有本土居民9181人,3139户,外来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4.2万人。近年来,流动人口一直比较稳定地维系于这种规模。异常复杂的流动人口聚落的形成,客观上对社区提出巨大的“治理”要求,原村社组织在诸多紧迫“问题情境”下顺乎自然地获得了崭新条件下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因此,进入都市以后,甚至到撤村转制以后,石牌村仍被称为“村”。一直都在治理着这个社区的,依然是村社型组织。也恰是在这一意义上,数量上几倍于本土居民的庞大外来人口只不过是“嵌入”这个村社型组织的一个重要变量。石牌村是一个在人口数量上以外来流动人口为主,但在经济社会结构上却以本土居民为主的特殊城市社区,村社型组织是该新型社区的治理主体。
在村社组织成为新型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同时, 也在进行着自身的“拟单位制”的建构。与许多非农化村庄一样,石牌村集中了大部分农地非农转化的补偿资金与相关资源,以此为基础发展出实力雄厚的社区经济;并以社区经济为基础,推动了包括村民福利(如居民生活补贴、社区合作医疗、社区养老、社区助学等)在内的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逐渐建立了一个“拟单位制”的社区生活体系(注: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村庄组织在非农化过程中,建构了一种类似于原来城市社区中普遍存在过的“单位制”组织,如毛丹提出的“单位化村落”,李培林提出的“单位制”村落社区。但笔者发现,城中村社区组织的“单位化”现象与一般城市的“单位制”有着本质区别,它的前提是社区组织拥有的公共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承受力,因此,充其量只能称为“拟单位制”的建构。),形成以行政村社组织为框架、成员与其从属的组织有着高度利益关联与社会心理凝聚的共同生活体。
值得关注的是, 进入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还“闯进”撤村改制以后的城市化发展之中。1990年代中期以后,城市闹市区内仍然还有称之为“村”的社区,这与周边的城市氛围很不协调。1997年,经天河区委区政府批准,石牌街道办事处对石牌村进行了撤村改制的变革。改制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集体经济公司化,组建了三骏企业集团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撤销村党总支,成立了企业集团党委;第三,撤销村委会,原村委属下的27个经济社在行政管理上改组为27个居民小组,分五个居委会直接归街道办事处管理。显然,改制是要通过改革,实行对庞大村庄经济的公司化管理,通过居委化实现对非农化村民及居住地的城市化管理,由此实现制度与体制上的城乡一体化,把村民转变为市民,把农村社区转变为城市社区。
按照这一制度设计,改制既能够让原村民更充分地分享城市化利益, 同时又能够实现政府城市管理的策略,是一举多赢之策。社区经济的公司化,是要把繁杂的社区行政与社会事务“剥离”出来,转移到街道与居委会,这既可以节约原村委投资于办社区的大笔开支,又可以引入规范的公司化运作机制,从而推动经济效益的提升,让社区居民(同时还是公司股民)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居委化则可以通过强化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对城中村事务的介入,强化街道与新组建居委会的联系与管理力度,优化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社区治理。按理说,这应该是一场上上下下都会有高度“共识”的制度性变革。
然而,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石牌村改制由于启动较早而未经村民公决, 但村委就撤村改制事宜给石牌街道办事处的一份报告中声明,“石牌村的村民虽然转为居民,但不论从人的素质,生活习惯,对事物的认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属农村型的”,并且还特别强调,“长期以来,村委会的自治组织形式已被广大村民接受且运行良好”(注:见石牌村委于1997年4月11日给石牌街道办事处的一份报告。),可见,在村一级的认知中,至少还没有产生出内在的需求。因此,这种改制还称不上是达成“共识”的变迁。无独有偶,1999年,天河区着手对附近的另外10个村进行改制。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正式颁布实施,当中明确规定,撤村建居必须经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才能付诸实行。起初,10个村的改制都遇到了来自村民与村干部的阻力,不少村第一次投票未获大多数通过,后经深入做工作,并经两次投票才得通过。邻近石牌村的猎德村本来也预定参与改制,但因抵触思想严重,两次投票都未获通过,最后只好暂时放弃。
石牌村的改制经历了七年多, 在政府具有明确定位的公司化与居委化的改制方案中,表现出明显的“非预期后果”。最具实质意义的是,多年来,在原村民委员会基础上新成立的几个居委会与一般城市社区居委会不同,它们由于经济利益、历史文化、社会关系网络等因素,共同组成一个以三骏公司为核心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三骏公司也因此成为这个城中村社区事实上的“当家人”。而且,该现象至少在广州已实行改制的城中村中不是个别现象,这些改制公司因此被人们称为城中村社区的“影子内阁”。
如此“成熟”条件下的村改制为何得不到最主要“受益”群体的大力拥护与支持,公司化与居委化的“分离”性举措为何遭遇到村社“顽固”的“抗争”?改制中的这种上下分歧与“非预期后果”(注: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译,三联书店,2001年,第310页。),反映出政府行为之下、城市化过程之中的一个独特社会场域行动逻辑。
二、理论分析框架:布迪厄的场域理论
村社型共同体“闯进”都市,并能在撤村改制以后得到再延续。毫无疑问, 其生命力得到体现与释放的真正原因还在于它自身的场域逻辑。在布迪厄跨越诸多学科边界的繁杂理论体系中,场域理论是其精髓。其中,有三点意涵值得关注。
第一,场域是客观社会关系的网络结构。场域的诸构成要素中, 本质性的是把各要素联结起来的客观关系,因为“场域都是关系的系统,而这些关系系统又独立于这些关系所确定的人群”(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45页。)。第二,场域是具有自身动力机制的网络结构。在布迪厄的场域动力机制中,社会资本占有重要地位,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复合体,那些资源与对某种持久性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这一网络是大家所熟悉和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的网络(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第202页。),场域中的关系网络赋予每人以集体拥有的社会资本,且通过制度性联结得以加强。而社会资本累积对于历史延续的依赖、对于群体性关系网络的依托都反映了场域的运作特点。第三,场域的逻辑是“实践的模糊性逻辑”。场域结构中有着人们不可完全贴近的、属于自身的“逻辑”,并因此表明场域变迁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特征。
相对独立的网络结构与动力机制以及“模糊性”的逻辑存在, 决定了场域生存发展中的自我逻辑性;同时意味着,具体场域并不单纯地属于总体社会安排中的“零件”,而是有着自身的目标、追求与价值,从而在社会格局中有着自身的发展路径与作用。具有启发意义的是:第一,作为客观关系网络结构的场域,它存在着自身的运作逻辑与动力机制,是在历史累积中形成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空间。由此提醒我们,一个场域的存在及其结构隐含着“生产性”能力的内生资源体系,在发展进程中往往具有独特含义。第二,场域是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社会处于无止境“双向解读”的关系之中,任何自主性都是这一过程的体现,但场域实践的逻辑意味着存在理智无法企及的地方,因此,“非意图”因素与“自然秩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第三,场域是自身历史发展的结果,对于场域,要特别关注它的历史生成过程、历史文化因素与现实功能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在现实活动中的价值。第四,场域的相对自主性过程在实践中还提醒我们,不同社会场域都具有推动自身发展的内在力量,只有在充分开发与利用这种力量的过程中,社会才具有更充分的基础性推动力。
三、都市村社共同体:农民城市化的特殊社会场域
都市村社共同体的场域逻辑使得非农化弱势群体在实现城市化的过程中, 拥有了能够最大化自身多层面利益的社会场地。基于此,都市村社型共同体获得了新条件下的生命活力。
(一)建构守护型的经济模式与弱性的内部市场保护机制, 从而建构了共同体得以凝聚的经济基础。
在地理区位已经进入城市且经济社会格局越来越强地受到城市辐射的背景下, 石牌村能够继续凝聚成一个村社型共同体,其独特的社区公共经济(即原村集体经济,后改制为三骏企业集团,到目前为止,该经济的功能仍呈现出浓厚的社区公益色彩,笔者称之为社区公共经济)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到城市的新条件下,它所建构的社区公共经济恰是与城市市场经济相接轨的一种经济类型,因而,这种经济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正是倚赖这种经济资源的支持,共同体组织才能够不断地生产与再生产着自身的能力。
社区现有的公共经济中,绝大多数都来自与土地资源密切相关的物业出租, 而这些出租的物业,或者由征地补偿款直接转化而来,或者由留用地(征地时政府按一定比例返回的土地)转化而成,或者由征地补偿款与留用地相结合转化而成,由此形成规模庞大的物业出租经济体系。历经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建成的各类物业,总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年租金收入一亿四千多万元,占到三骏公司总收入量的七成以上。我们暂且把这种以物业出租为主的经济模式称为守护型的经济模式,因为这种经济的最重要特点是安全第一、保守经营。
社区经济的这一特点意味着它拥有与众不同的生存逻辑。 由于尽可能外移出去的市场风险和相对简单化的经营管理与效益衡量标准,守护型经济模式明显地体现着村庄共同体在面临巨大市场化动力和压力下更深层的社区生存的理念。不难想象,在城市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石牌村这样的社区经济,无论从发展视野、经营管理策略角度,还是从人力资本资源等方面都处于绝对劣势地位,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共同作用随时都有可能把它推向“风雨飘摇”的生存境地;而且,村庄不仅是“弱势”的经济共同体,同时还是“弱势”的社会共同体,它在经济层面的生存与它在社会层面的生存是不可分割地关联在一起的。在这样的内外条件下,要真正改变产业结构,通过追求产业升级来促进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确实很难。因此,人们实际奉行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经济发展与一般意义上的创业不同,它所做的是把国家征地后的资源以最简单的方式开发出来,从而,以最保守的方式尽可能地稳定住市场利益。显然,在社区组织的现有条件下,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最为理性的选择。而恰是这一理性选择,社区共同体的生存发展基础与城市市场经济才取得了相对的平衡。
为适应内外环境的巨大变化, 村庄在这一过程中还建构了一整套具有社区自身特点的市场保护机制。这可以借助黄宗智研究中国农村经济时关于“过密化”与“反过密化”的观点来认识。(注: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的危机及出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5页。)村庄的自我保护倾向是村社共同体的一种本能,而村庄经济保护机制的建构只是村庄自我保护在经济层面上的演绎。在石牌村各种经济合同与文档中都可以发现,只要在可能的条件下,它都会有意识地把村社区的利益诉求融会到每一个事项以及与合作者的关系之中,从而实现村社区的整体发展。在村内,从保护性的产业到保护性的职业乃至保护性的业务都是存在的。比如,村内的物业建筑是村庄经济发展中非常活跃的同时也是利益比较大的行业,这一领域的集体项目一般是走不出村庄的,村内不仅有个建筑装修的四类企业,而且还有一支人数不少的村人“包工头”队伍,两者几乎独揽了村内大大小小的集体工程项目。可见,即使面临异常强大的市场作用力,社区经济同样建构着自我保护机制。
不同的是,在石牌村还有着强大的“反过密化”力量与这种保护机制抗衡, 因此,社区经济的自我保护机制呈现出弹性与弱性的特点。首先,村庄经济结构本身便内含着抗“过密化”的因素,这是最具杀伤力的“武器”。物业出租经济由于经营管理比较简单,对劳动力的吸纳非常有限。随村庄经济规模的扩展与向第三产业转型,村里的就业不仅没有提升,甚至还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1987年与1982年比,营业总收入增长了将近10倍,从业人员反而减少了140人;2000年总收入又比1987年增加了将近20倍,而村社区经济能够解决的村内就业人数与20年前差不多。兆隆公司是三骏公司最大的下属公司,拥有上亿资产,经营项目全是物业出租,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在内仅4人。物业出租这一特定产业对劳动力吸纳有极大的局限,同时,比较低下的村人综合素质与比较高的就业要求,客观上抑制了村社区经济保护机制赖以发挥的空间。其实,作为物业主的社区组织在与物业承租方签订各种租赁合同时,一般都会尽可能地提出符合自己利益的要求,但承租方往往出于节约成本和便于管理的考虑,在合约制定或执行时表现得弹性甚强。太平洋电脑城是村里的效益“明星”物业,与承租方约定大楼的保安员与保洁员全部雇请村人。但现在的情况是,保安员已经没有村人,保洁员仅存10多个村人。“亮点”物业尚且如此,遑论其它。
城市市场经济中,石牌村这样的非农化群体无疑是竞争中最为脆弱的群体, 它们的自我保护机制会在强大外在环境的推动、侵蚀下发生流变,形成独具特色的保护模式。在石牌村社区公共经济飞速发展的20多年间,“过密化”力量总是伴随着“反过密化”的力量,自我保护机制的建构总是伴随着“解构”,并且,后者的压力与动力远远大于前者。正因为如此,才形成了既富于弱质、又充满弹性的内部保护市场;进而石牌村的社区经济也才没有像“一些乡镇企业,特别是办在村域内的乡镇企业”(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第385页。)那样,扩展的速度高于所得效益,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
守护型经济模式与弱性内部市场保护机制, 共同构成社区经济运作的两大特点。正是由于这两者的协同作用,才使共同体的生存逻辑与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实实在在地走到一起,才使原本是市场竞争中最为弱势的群体,能够在并不如意的内外环境下,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风险,以最稳妥的方式保持住城市化与市场化的双重利益,避免了经济层面上群体性地陷入“无地农民生活的困境”。因此,这一经济模式在农民城市化过程中是一种深具发掘价值的经济模式。
(二)建构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相结合的权力运作模式, 从而建构了具有自身特点与功能的社区治理能力。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个人利益本位日益凸显的社会变迁过程,也伴随着群体性合作与社会组织的再整合过程。基于此,村社区在建构自己经济能力的同时,也建构了社区公共权力在新条件下的运作能力;此外,由于这是一个具有深厚家族文化传统的社区情境,传统家族化的治理资源自然成为共同体能够借助并获得认同的资源。由于它能有效地以民间自组织的方式分担城市社区治理的职能,而且,由于这是适应市场机制与借用民间深度认同基础上的职能分担,所以,创造出了一种新的社区治理模式。
经济关联型的社区权力运作是共同体组织权力运作的一大显着特征。 都市村社共同体这类民间组织天然地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同时,经过市场化的大扫荡,经济理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准则,各种社会关系网络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着重新的编织与梳理。这些都决定了,在治理能力再造中,只要具备条件,就有可能通过经济资源的注入来实现社会变迁背景下微观单元的自发调整与适应。在社区组织内,许多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规定往往都带有经济性的处罚与激励。几乎所有公共活动的参与(小到出席一般的村民会议,大到代表村参加龙舟大赛)以及所有涉及公共荣辱的事件(小到拿文凭考上学,大到参加国际比赛拿国际大奖)往往都与社区经济“奖励”或者“处罚”联系在一起。而且,效果往往还很明显。
许多研究者注意到, 在历史上华南村落强大的宗族组织与其令人诧异的自组织能力之间,宗族公共财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稳定的经济来源既是宗族存在发展的基础,又是宗族活动具有吸引力的前提条件。波特在对香港新界屏山邓氏的研究中指出,缺乏经济基础的宗族组织将无法发挥其传统社会功能,单凭情感和祖先崇拜仪式是不能强有力地把族人凝聚在一起的(注:Jack M. Potter, Capitalism and the Chinese Peasant.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p.68.)。
这种经济关联型的权力运作,是在社会变迁条件下, 以一种类似于市场化的方式对组织体系进行再梳理,其权力能力主要来自组织成员之间的密切利益关联。这一治理模式,与一些地方成功地采用经营式动员的道理具有一定相通性。其之所以有效,“在于运用了一种类似于市场的方式对这些权力和组织因素加以使用”(注:马明洁:《权力经营与经营式动员:一个“逼民致富”的案例分析》,载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主编《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第1辑,鹭江出版社,2002年,第47页。)。当前,在中国社区公共经济发达的村庄中,这种治理模式并非少见。在这些村庄中,社区公共经济与人的经济理性的结合成为村社组织最容易挥动的“权力之棒”。这种权力的运作方式实际上是以村社正式组织为基础,借助于社区经济资源与内部利益的联系来实现的。该治理模式中,除共同体的公共经济资源外,利益相关的内部组织化联结本身便是有效的治理资源。
在这一拥有历史文化渊源的社区组织情境中, 它拥有一般现代城市社区难以具备的本土化资源,这些资源在每个治理细节中都发挥着它的功用。比如,对家庭和家族影响力的开发与利用是社区公共权力运作的重要特征。“户代表会议”是目前石牌村社区广泛发动的重要途径,当有关事项需要进行全体动员时,此村常常以“户代表会议”的形式达到目的。
借助宗族性关系依然是社区权力有意或无意采取的一种策略。 宗族制度下的权力运作曾经是村社区权力运作的最重要方式。虽然已经时过境迁,但在社区“心灵”深处,它依然是协调社区资源配置、实现社区正常运转的因素。在实际最高权力层“两委会”成员构成中,大姓氏池、董、潘姓大体上是平衡的。三姓称大与照顾三大姓的平衡是村里的老规矩,这对于协调群众的心理平衡有好处。社区组织的宗祠重修活动,先是池氏宗祠重修,继而潘氏宗祠重修,接下是董氏宗祠重修。社区权力就是在包容、顺应与利用本土化与民间化的规则过程中自发地实现着传统心理与现代社会变迁的交流,同时创造着新基础上的社区权力认同。
在这个熟人与半熟人化的社区人际关系网络里, 正式与非正式权力关系呈模糊化状态,它们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利用在促成权力寻求内部合作、推动社区事务的运转上起着微妙而重要的作用。正式权力与关系的非正式利用、非正式权力与关系的正式利用同时存在于社区权力的逻辑中,并渗透到社区共同体生活的所有方面。诸如民间舆论、熟识信任、身份认同、父老权威等,所有这些都时不时进入正式权力实现秩序的过程中。虽然社区公共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与社区结构中的一些内在紧张直接相关,但它同时又是推动社区秩序实现的力量。
村社区实现秩序的权力运作, 主要还是一种具有家长制色彩的拟家族化的治理模式。在分配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调解人们之间的资源分配与利益关系时,它主要依赖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套关系网络;其效力来源于对本土化知识的熟悉以及与“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联系在一起的机制(注:梁治平:《论清代的习惯与习惯法》,载于杨念群主编《空间•记忆•社会转型:新社会史研究论文精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37页。)。其中,无论是权力之下流露出来的脉脉温情,还是权力之上显露出来的赫赫威严,往往都没有脱离家长制的韵味。林南在论述天津大邱庄发展模式时也指出,地方政治权力结构不一定因市场转型而发生根本变化,因为该结构的基础是家族网络(注: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三联书店,2002年,第28页。)。同样可以看到,在石牌村这样的城中村社区,自主权的复得为社区权力的发挥提供了一定的社会空间。利用扎根于村庄记忆中的权力运行方式就成为一种便利的而且是相当合理的选择。
在这种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治理模式中,有两个因素值得关注。 一是关于社区经济与治理的关系问题。学者对社区经济与治理效果的正相关关系已经达成一定共识。二是对这类社区治理模式的评价问题。非农化村庄研究表明,这些村庄已有的治理成果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对社区内社会资本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深度非农化的城中村社区事实上已经从村民自治向城市居民自治过渡。如何对这类特殊社区的治理模式进行定位?有学者论及社区建设的目标模式时指出,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是中国社区建设的双重目标,政府能力有限性和社会资本的下降或丧失并不仅仅存在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与城乡边缘社区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实现善治与社会资本重建是整个国家的一种战略性政策(注:赵孟营、王思斌:《走向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城中村社区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存在,是社会资本相对丰盛的所在。虽然,社区的城市化与市场化瓦解了部分社会资本,但它也继承、创造或者强化了一些社会资本,特别是利益关联性的社会资本。如果在进一步的社会资本增值路径中实现社区治理优化,更会显示出共同体组织网络的重要性。
显然,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结合的社区权力运作, 其有效性与合理性都深深地存在于这个具有经济实力与历史文化根基的共同体中。社区公共经济与本土性资源基础上构筑的社区治理模式,在特殊城市社区找到了赖以安身立命的秩序法则;它在大量分担政府治理成本的同时,还能够在这块弹丸之地准备着完全融化于城市的种种条件。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社区治理模式本身会有它内在的一些问题:有些是固有的,有些是派生的。这种成长于大都市里的特殊社区毕竟不是孤岛,都市脉搏的每一次跳动都会给它带来深深的颤动。石牌村的权力与秩序结构随时面临着挑战,对挑战的应对也正是这个过渡性社区权力与秩序格局的自我进化过程。
(三)走向现代的生活方式与文明的建构
在厚实的社区公共经济与独特的治理模式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在非农化农民群体对于城市生活的适应中到底有什么作用?
文化人类学研究显示,关系网络不仅涉及工具理性与理性计算,也涉及社会性、道德、意向和个人感情;它既是权力游戏,又是一种生活方式。(注: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李放春、刘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5页。)共同体生活中,隐含与依附的、已经存在的与还在“生成”的内在质素,随时都能够被发掘出来,并派上实际用场。这些早已结束传统农业生产、往往又被现代市场竞争排斥于就业边缘地带的人们,如何找寻富有意义的闲暇生活,在其行动体系中凸现出重要性。而在这一行动特点的凸显化过程中,历史累积中形成的潜在资源,随时随处都可能成为可以借助的现实资源。宗族性联谊是城中村异常活跃的民间活动,在参加祭祖典礼、观赏庄稼长势、共述两地情缘的交流中,在类似这些血缘和历史情缘的联系中,所实现的不仅是历史的延伸,而且还在实现着城市化、市场化中人们的心理认同与社会认同,以及社会视野与社会关系的扩展。从派生出的少量经济活动中还可以看到,历史与现实的融合能够嫁接出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崭新生长点。
现代文明生活核心的理性精神与文明生活方式的培养,同样发挥着特有的作用。因为共同体组织的存续,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急需的现代文明与理性化精神,才有条件以组织化与群体化的方式传播并被农民接受。实际上,无论是天河区发起的村民素质教育,还是广州市推行的殡葬改革、居民普法教育等活动,主要都是通过共同体组织的力量和网络得以实施和实现的。其中,村民素质教育推行的力度大,持续的时间也长。1999年3月,石牌村根据区委区政府文件,制定了村民素质教育方案,并以公司董事长挂帅方式成立了村民素质教育领导小组,分批对村里16—40岁的中青年村民进行全面综合素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文化基础课、法制教育课与专业技术课,经费统一由三骏公司负担。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与经济奖惩相联系的制度规定。许多参加学习的学员都顺利通过学习。不管这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有何局限,在让村民转化为真正市民的素质训练中,它都具有独到的效果。
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由于特定的社区背景, 其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全面地渗透经济理性的价值观念;同时,它还拥有传统村社价值合理性的深刻土壤。两者共存共融,使得它在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紧张关系中、在两者的博弈中能够达到相对“中庸”的境界。该境界无疑为这一时期人们的生活方式注入崭新因素,同时又存留了满足心理认同的原生文化因素。许多人承认,迈入城中村以后,生活状态尽管有它的不足之处,但生活质量却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这是社区发展史上的黄金时代。在城市化过程中,他们还能保持传统社会文化网络,这是这一时期能够贴上“黄金”称谓的重要原由。日本学者内山雅生指出:“那些过去的惯行的继续存在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农民生活本身是依存于农村社会的各种关系中的。”(注:转引自李江涛、吴重庆《村委会选举与乡村社会的自组织资源》,《中国农村研究》2001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61页。)
学者在广州都市村庄南景村的调查中也同样发现, 生活在都市中的原住南景村民没有产生如台湾都会区原住民的自卑感、精神的失落和内心的郁闷,没有造成文化弥合中的深度困扰,而是在不同层次上划定着认同的边界,在村庄的认同中,分享着组织化的管理与经济利益;在地缘、血缘与历史文化的认同中,寻找着往日的亲情、友情与社会心理的满足(注:孙庆忠:《都市村庄——广州南景村的人类学追踪研究》,中山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未刊稿),第115页。)。它在与都市文化的交流中,维系着一些固有的行动方式与交际网络,同时又在建构着新型的社会关系与价值观念。城市化的深化过程也是两种文化先糅合继而又逐渐疏离的过程,由此没有形成激烈的社会心理与文化冲突。
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社会资本带来的好处远远超越经济领域, 对于创立一个健康的文明社会与社区至关重要(注: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0页。)。这一具有社会资本性质的组织化共同体,在社区可持续性的经济利益创造之中,在获得认同的社区治理模式建构之中,在适应城市化与满足本体需求的生活方式选择之中,均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它是实现农民城市化利益最大化的独特场域与“新型社会空间”。
四、关于都市村社共同体的进一步阐释及政策性思考
经典的“理想型”范畴中,滕尼斯(Tonnies,F)区分了乡土社会与法理社会,认为前者是简单小型的社区社会,后者则是复杂大型的个人取向型社会;迪尔凯姆(Durkheim,E)区分了机械团结社会与有机团结社会,认为前者是“集体意识”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共同体,后者则是复杂分工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共同体;雷菲尔德(Refield,R)区分了俗民社会与都市社会,认为前者以传统规范、全面人际关系互动为特征,后者则以多元化价值观与片面人际互动为标志。纵观这些城市化与社会变迁的二元分类法与解释范畴,村落与城市都各自拥有一套规范与文化意义系统,它们是如此不同乃至相互排斥着;因此,若以这种分类视角看,村落终结型的变迁是颠覆性的一种社会变迁。然而,在转型得以发生的并非“理想型”的具体情境中,后生文化形态总会拥有前者文化形态的沉淀。在城市特质与农村特质、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如果有使过渡平缓发生的场所,那么,巨大的差异与冲突就能够消融于逐渐的演变之中。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恰好为这样的转变搭起了一个时空“平台”。
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生成和它所发挥的作用,在由“村”向“城”的转化中,石牌村并没有采用以“城”去同化“乡”的方式,而是采用以村社型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和本土化的资源去吸纳“城”、实现与大都市融合的路径。此种转型没有根本意义上的组织重组,无论是向城市社区组织转型的居委化,还是向现代经济组织转型的公司化,都是寄居于本土组织的。令人关注的是政府力量对这种方式的介入。石牌村改制五年后的居委会换届选举,街道仍然下文让三骏公司去做,类似这样的事例还有许多。这里反映出一个深刻的矛盾:一方面最贴近民间的基层政府部门常常体会到借助本土力量进入工作的便利,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会通过各种途径有意识地保护这种力量,如三骏集团公司的董事长还曾一度兼任街道党委副书记;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出于更具普遍意义的理念,以及对本土性力量感知的弱化,更倾向强化政府本位的权力,由此招致文本制度与实际工作的矛盾。
这一转型表明了村社型共同体组织及其本土化资源对农民城市化的意义。 因为这些本土性资源是寄居在共同体组织网络之中的,因此,共同体组织便成为“小传统”依附并发挥作用的社会场域,该组织本身也成为最重要的本土资源。通常,具有弱“势能”特质的社会群体与文化是以自己的“小传统”为“桥梁”,进入或者融化到具有强“势能”特质的“大传统”中去的。而农民是通过他们的“小传统”进入到“大传统”中去的(注: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第三世界政治与社会变革的压力》,李玉琪、袁宁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15页。)。在这个意义上,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是特定“农民”群体城市化的实质性依托。
学者指出,应该对我们的现代化理论、现代化策略与政策进行深刻反省, 发挥与发掘诸如宗族、宗教与习惯法等传统资源在社会与社区发展中的作用;即使一些“社区记忆受到市场化与现代化冲击会趋向弱化,但在短期内,它仍然与地域传统文化和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密切联系在一起,与市场化程度不可化约”(注: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学者甚至一致认为,“小传统”中的不少因素都可以发挥社会资本的效用,因为,社会资本的特征是“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而“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人们是否可以实现某些既定目标”(注: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354页。)。对于农民这一在整体社会结构中最为弱势的社会群体,动员与利用自身具有的社会资源更是他们走向城市社会生活的有效的与便捷的路径。
都市村社共同体是群体成员可以借助的惟一重要社会资源。 在城市强势力量的“围攻”下,脱胎于农民、又不得不进入城市生活的城中村民普遍一无技术、二无文化、三无特殊优势,是城市生活中最缺乏竞争能力的群体。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弱者保护机制,这些人的诉求与利益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忽视。由于都市村社共同体具有长期正式组织的合法性,同时又根植于农民的历史文化以及种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关系与制度,所以,这类共同体拥有实现这一群体需要的不可替代的能力与潜力。
事实上,村社共同体借助自身的组织化机制, 建立了应对城市“围攻”的适应性经济模式、治理方式与生活方式。在此,因为已有组织化网络的存续,所以大小“传统”才有机会进行多层面的交流。在这里,发现以下情况并不意外,即城中村民在拥有一份衣食无忧生活的同时,还能以自己的方式分享、编写民间社会的历史文化,实现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因此没有产生进入城市生活的严重困扰与大规模的失范行为,没有陷入城市生活与社会心理的双重“边缘化”状态。这与许多征地转居后陷入“社会排斥”与“社会边缘化”的农民不同。
关键词:社区运动;研究述评;结构;文化;行动者
中图分类号:C912.8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6-0094-05
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进入社会转型时期。随着城市社会的发展和房屋的私有化,街道层级的权力、财产、社区和基层组织的互动发生变化, 使得中国的邻里社区变成一个冲突与反抗, 以及社会变迁的基本领域。[1]社区运动大多是由于社区居民对某些强势集团或者地方政府政策不满,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而凝聚开展的维权性集体行动。这样的集体行动往往因带有不同程度的抗议性,而与政府开展的社区建设运动有所不同。对于国内社区运动,一般关注的问题包括社区运动为什么发生,为什么能够持续,它的机制与过程是什么,等等。学界从不同研究路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大都突出了结构、文化与行动者三方面的要素及其相互关联,认为它们构成了社区运动的动力。本文目的在于梳理近年来中国城市社区运动研究的主要成果,分析不同研究路径所具有的特点以及彼此之间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现有研究的不足和未来的研究方向。
一、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路径
就社区运动议题来说,这种研究路径侧重于分析国家与社会行动者各自的地位、角色及其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大致遵循着一种“权益损害—反应性行动”的二元分析模式。市民社会和国家与社会互动是它的两种基本理论取向,尽管两种理论关注的具体问题有所差异,但根本问题指向都在于国家控制下的社会是如何生长出抗议或自治的空间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如何在社区运动的推动之下重构的。
1.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关注“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不能被国家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2]业主大会、业委会等社区中的公民组织力量是市民社会研究者所关注的焦点。
住宅的私有化导致了利益的组织化,进而发展为现代社会的公民组织。公民组织的发展,体现出来的是社会的结构性变化,这种逐步上升的结构性力量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业委会的出现可能意味着一种社会基础关系结构的根本转型。[3]业主对自己的利益和社区的公共事务更加关心,业委会最主要的工作就是针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抗议活动,维护业主的权益,这堪称中国城市公民社会的先声。[4]国家从一个管理者转变为仲裁者,而住房使用者从一个被管理者转变为自治者,物业运作逐渐摆脱国家一元控制与全权性操纵的局面,发展为一个具有市民社会性质的新公共空间。[5]这种新公共空间对城市基层治理形成了挑战,挑战的关键之处在于是管理公共(群众),还是公共(实施)管理。[6]如果用市民社会理论来分析社区运动,就必须证明社会力量在脱离国家控制过程中的主动性以及在推动基层政治改革进程中所显示出来的能力,但是从业委会或居民自发组织的产生和实践来看,“正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改革才使社会获得了准生证,在国家的保障下社会才有了成长的空间”。[7]房产私有者群体在维权过程中促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但这种推动是有条件的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政府在制度上的创新和支持。[8]当前城市业主维权运动面临的共同困境表明,尽管转型时期的权力多极化趋势明显,但“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型的权力再分配机制决定了当前权力分布的不对称和失衡状态,即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权力水平呈依次递减的格局。[9]
市民社会理论提供了一种国家与社会相互制衡的关系模型,但当代中国的现实与这一模型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业委会组织与居民行动很少表现出制衡国家和有效推动国家基层治理改革的倾向。因此,一些研究者转而以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理论来分析社区运动。
2.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社区是城市的细胞,城市社区建设和治理的核心应是社区自治,但“就现状来说,国家权力并没有完全从社区撤离,也不可能从社区撤离”。[10]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强调社区运动中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的策略性互动,三者在社会权力结构中的相对位置及行动都是互动的结果,最终的结局是社会力量为国家权力(与市场力量联合)所消解,“行政吸纳社会”。业主组织、资本组织和行政组织,围绕利益、权利、规则而建立起的复杂博弈关系及表现出的内在延展逻辑,证明着政治国家的原点乃是日常社会生活的自然延伸。[11]解决业主维权运动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建立业主、开发商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机制。[12]王艳认为,维权精英适当的角色定位、理性的运作策略和有效的资源整合,可以赢得政府的吸纳与合作的回应。[13]黄卫平、陈家喜进一步发现,地方政府针对维权活动特点会采取区分性的回应策略,对于理性的、与政府合作的业主精英,地方政府采取吸纳与合作的策略;对于由专家型业主所进行的技术型维权行动,地方政府通过制度框架内对话、召开听证会协商等形式来应对;对于对抗型的维权行为,则采取压制与分化的策略。这些策略深刻地影响了社会抗争行动者的组织动员模式和最终利益诉求的实现。[14]国家通过制度设计与有效的策略来主动地、及时地回应与满足来自社会的权益要求,有利于降低社区运动的负面效应,实现国家、市场与社会三方的利益平衡,从而把社会冲突与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与体制内。然而,从现有的研究来看,这样的成功案例还不多见。这反映出在现今,具有强大资源优势的国家和市场力量更多的是把社区运动作为一种异议和挑战的力量来看待和压制,而不是把它看作是社会群体合理表达利益要求的一种手段,更没有意识到它作为社会自主性的发挥所具有的潜在力量。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还正处于长期的、深刻的调整之中。
二、社会运动研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