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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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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服务

残疾人法律服务范文第1篇

关注弱势群体,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把求真务实贯彻落实到残疾人工作中,就必须紧紧围绕残疾人事业的具体内容,见诸行动,取得成效。

做好残疾人工作必须扎扎实实,把立足点放到真抓实干上。提高公众对残疾人问题的认识,以全国助残日为切入点,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使人性化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树立起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驻马店市是中部地区一个欠发达的农业大市,2003年,全市组织人力、物力对本市残疾人状况进行了重新普查,摸清了残疾人基本情况,全市共有各类残疾人38万,约占总人口的4.7%。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残疾人工作摆上重要议程,使残疾人工作取得了突破性发展。

强化政府行为,加大了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一是稳步开展就业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法令,把就业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对就业工作和保障金收取实行量化管理,责任到人,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为今后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经济保障。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严格年检制度,将就业保障金纳入当地财政代扣、地税代收序列。二是积极进行康复工作。要尽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模式。创办康复训练机构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三是落实扶贫解困政策,力争使一、二、三级农村残疾人享受农业税全部减免,使城市贫困残疾人纳入城市低保。协调农行等金融部门,加大对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与督促。四是加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尽快落实资金、建设用地。五是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督导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起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业务。法律服务机构要热心为残疾人服务,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残疾人提供无偿、优质的法律援助。市、县要指定或委托以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六是建立残疾人工作的评价考核、奖惩体系。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

残疾人法律服务范文第2篇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工作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不断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建设,逐步解决残疾人生存、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残疾人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全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有350万残疾人,是残疾人口大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转轨,残疾人生活能力差和竞争实力弱的问题进一步凸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较大,省定贫困线以下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有86万人,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残疾人奔小康的任务非常艰巨。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残疾人工作,从根本上改善残疾人状况,使残疾人和全体人民一道奔小康,是提前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践“*”重要思想,关注弱势群体,加强人权保障,弘扬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公平、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做好残疾人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努力开创我省残疾人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工作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围绕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扶贫救助、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权益保障等基本问题,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切实解决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实际困难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各级残联、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围绕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结合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好农村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多项康复工程。建立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康复工作网络,加大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将残疾人社区康复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工作者的职称评定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发展特殊教育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发展和管理特殊教育。加大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调整办学结构和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要重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协调解决特教师资培养机构层次较低、普通师范学校毕业生缺乏特殊教育常识等问题,力争在“*”期间将特殊教育常识列为各普通师范院校教学内容,进一步提高培训层次,不断充实和加强特教学校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学校的师资力量。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通过办特教学校和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教班等形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要切实把各项优惠、资助、奖励政策落到实处,并大力开展“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红领巾助残”等形式多样的救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活动,对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资助。发展残疾人中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多措并举,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机制。坚持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和残疾人自谋职业相结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等文件精神,将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劳动监察执法检查范围,进一步统一、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方法,不断研究制定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按照《*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应遵循先征缴后返还的原则。本省区域内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驻鲁企业、外省市驻鲁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要进一步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力度,拓宽培训门类,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建立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提高残疾人就业、从业、创业的竞争实力。要建立规范残疾人就业咨询、失业和求职登记与职业介绍等服务体系。

(四)建立和完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当地扶贫工作整体规划,保证各项扶持措施真正落实到残疾人户。要以低保制度、就业援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为基础,以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农村“五保”、城市“三无”集中供养、社会帮扶为补充,形成救助主题多元化、救助工作制度化、覆盖城乡残疾人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推动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低保、临时救助、包户扶持等项工作中,对农村贫困残疾人要优先考虑、重点照顾。实施分类救助,适当提高无业、重残、一户多残和有特殊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认真组织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采取个人自筹、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到2010年基本完成全省6.7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要创造条件为城镇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提供住房救助。加大残疾人从业扶贫开发基地建设力度,安置更多的残疾人从业脱贫。县级以上扶贫、财政部门要把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村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范围,帮助其尽快脱贫致富。

(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群众文化体育和竞技体育工作机制。

要根据残疾人的特点,组织开展残疾人自强健身活动。社会体育资源应为残疾人就近、就地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市,可依托现有的体育设施或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设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期间,省、市、县(市、区)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专门为残疾人体育锻炼和运动员训练服务的体育设施。县级以上体育、财政、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做好选拔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工作,坚持常年训练,保证我省残疾人竞技体育后继有人。各级体育院校要招收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体育运动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培养和建立相对稳定的残疾人体育教练员、裁判员、分级员和其他技术人员队伍。参照全省运动会的做法,省残运会每4年举办1届。人事、教育、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体育、残联等部门要积极解决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奖牌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就学、就业、表彰奖励和保险等问题。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赞助、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开展残疾人文化活动,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

(六)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和完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规定。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有扶助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对不能纳入综合政策体系,又事关残疾人切身利益的特殊问题,要制定实施专项扶助措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加强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配合人大、政协做好残疾人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视察工作并形成制度。

三、加强领导,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环境条件

(一)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发展残疾人事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残工委协调、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人大和政协监督的残疾人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把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任务目标的全面完成,使残疾人真正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好处。要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根据形势发展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机制、工作载体,努力使残疾人工作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残联组织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残联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在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作等方面真正发挥作用。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残联组织建设。要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综合素质的培训,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综合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网络,努力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以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完善功能,使残联组织更好地服务于残疾人。

(三)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要重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体育设施建设,20*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均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残联等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在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认真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强化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形成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无障碍化的基本格局,将无障碍建设逐步向社区和农村延伸。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

(四)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发挥在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全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设区的市级残联要建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积极开展募捐活动。

残疾人法律服务范文第3篇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应当动员社会力量,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协调做好残疾人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残疾人保障法》及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机构应从所筹集的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比例,划拨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和物资。

    第四条  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鉴定为残疾的人员,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计划,组织力量实施,确保完成国家分配的康复任务。

    第六条  省、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应当设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对残疾人进行护理治疗和功能训练。

    第八条  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及其亲属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网络,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保障残疾人用品用具的供应。

    残疾人购置辅助器械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第十条  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业务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解决。

    残疾人康复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或合作统筹医疗负担;本人负担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作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入学需求相适应。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经费列为教育事业费的组成部分,随教育经费的增加逐年递增。每年征收的教育附加费中,应当拨出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教育。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兴办残疾人教育学校。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残疾人学习文化知识。普通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学习。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学校应当减半收取杂费。接受非义务教育(包括各类职业培训)的残疾人,生活有困难的,学校应当适当减收学费、杂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满25年以上,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职工,可继续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学校)、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部、点)的教师纳入教师序列管理,其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与残疾人教育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举办福利性企业、事业和按摩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

    第十六条  残疾人自行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的,工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组织等(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1.5%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并将贫困残疾人列为扶贫对象给予特别扶持,在扶贫资金和物资上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第十九条  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予以救济、补助。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家居城镇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或者供养;家居农村的,由乡人民政府予以救济或者供养。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县以上有关部门举办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各类综合性文化、体育活动中心或场所,应当因地制宜地开辟适合残疾人活动的场所和环境。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残疾人活动中心。

    第二十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当对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残疾人有组织地使用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给予优待,减免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逐步开辟残疾人专栏和专题节目,有关残疾人的电视新闻和其他影视节目,应当逐步采用中文字幕和手语形式。

    第二十五条  为了配合“全国助残日”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开展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活动。

    “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全国助残日”和国家规定的节日,公园对残疾人免收门票。

    第二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残疾人的婚姻家庭幸福。残疾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帮助他们解决分居问题。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车站、码头、商场、宾馆、影剧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现有大中型公共场所不方便残疾人进出的通道,应当逐步增设无障碍设施并设立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

    第二十八条  铁路、民航、公路、航运等公共交通部门和卫生医疗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

残疾人法律服务范文第4篇

一、统一思想,统一规划

金阊区委、区政府认真学习《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残联《关于确定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的通知》精神,以“快人一步、先人一拍、胜人一筹”的超前意识和思路,规划全区的社区残疾人工作。

在制定《金阊区社区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坚持“融为一体、共同发展、共建共享”原则,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并列为主要考核指标。 在充实区残联基础上,成立了“五个专门协会”。全区所有社区居委会全部成立了社区残疾人协会,主席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副主席由残疾人代表担任,成员由社区各部门及优秀残疾人、居民代表组成,专设一名专职委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动员社会力量,完善运行机制

首先突出政府主导地位,措施到位。区政府通过扩大社会福利企业规模、销售社会福利彩票和政府财政投入,投入300万元兴建了苏州市规模最大、设施最全、功能最新的金阊区培智学校,投入50万元新建了金阊区“手拉手”爱心援助中心,投入50万元新建了金阊区残疾人俱乐部。先后出台了《金阊区残疾人安置就业工作意见》、《关于做好金阊区残疾人保障金收缴工作的通知》和《金阊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意见》等文件,区建设局、民政局、教育文体局、公安分局和司法局、卫生局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制定计划,落实了措施。

其次扩大社区覆盖面,服务到位。全区39个社区居委会党总支或党支部,都建有残疾人帮扶小组,530名帮扶小组的党员协助社区残协做好工作。各社区居委会主任、委员、居民小组长、楼院长等社区工作者,积极配合社区残协。全区8000余名社区志愿者常年活跃在社区,为残疾人提供社保、维修、康复、保健、医疗、家政、中介、咨询、养老等26个服务项目。

再次动员社会一切力量,参与到位。每年在残疾人节日,开展全区性大型助残活动。平时在街道社区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助残活动,全区68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53户残疾特困家庭和216户比较困难的残疾人开展“面对面的关怀、面对面的爱”活动。

三、促进社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1. 建立规范化台账。区残联对街道、社区两级残疾人工作台账做到了统一名称、标识、内容、项目、装订的“ 五统一”。 2. 加强制度化管理。健全、完善了区、街、社区残疾人工作“六项制度”。3. 推进信息化建设。金阊区在全市第一个为所属社区居委会配备电脑,社区信息化管理系统设计和开发已经完成,街、居社区残疾人资料已输入并联网。

四、利用社区优势,充分发挥专门协会作用

健全了组织网络。为五个专门协会配备了办公场所,落实了活动经费。全区街道各专门协会分会全部成立。各分会会长在街道残联换届选举中均被选为残联主席团副主席,同时又是区级专门协会理事会成员。区肢残人协会会长还被推举为区残联副理事长。

强化了参与意识。区残联召开各街道残联理事长工作会议时,特邀各专门协会会长参加。在对区属社会福利企业年审时,各专门协会派出代表参与工作,维护了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整合社区资源,稳步提高社区残疾人生活质量

通过整合、利用社区服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法律服务、场地设施等“五种资源”,取得明显成效:

1. 拓展康复工作网络。全区10所社区卫生服务站、39个社区康复室,做到残疾人康复工作职责、制度和优惠措施上墙、康复器材到位、康复人员定岗,已为1200名残疾人建档、立卡,并开展训练服务。在金阊医院、培智学校和驻军医院分别建立了肢体、心理精神、智力康复服务指导中心。

2. 扎实开展多形式就业工作。全区17家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299名,通过社区服务业和其他二、三产业分散安置残疾人718名,自谋职业的残疾人276名,总计就业1409名,占1456名有劳动能力残疾人总数的96%。

3. 丰富文化教育。利用社区教育设施、师资等资源优势,开设电脑、电子商务、服装、按摩等残疾人就业培训班6期共有182人次受训。

4. 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全区建有无障碍设施老年公寓9个、社区服务中心5个、社区残疾人活动室26个、无障碍公厕10座。

残疾人法律服务范文第5篇

今天,我们开展“转变作风、服务群众”暨社会捐助活动,主要是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群众工作日、“转变作风、提升能力、服务群众、促进发展”、包村联户、结对帮扶残疾人等活动的统一部署,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为全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做出贡献。活动中,我们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找准着力点,科学制定目标任务

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要树立“争第一、创一流,上档、进位、树品牌”的理念,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扎实推进活动开展。

一是树立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精神,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按照各级党委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要大力倡树求真务实、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进取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难题。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敢于直面队伍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案件回访、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认真查找、扎实整改。建立全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对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管理等重点工作,逐一分解任务,明确领导责任、科室责任和岗位责任,杜绝懒散拖拉、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现象。积极组织参加全市“十佳司法行政干警”、“优秀司法所长(调解员)”、“星级律师所”、“三零公证员”等评选活动,在全系统形成务实进取、奋发有为的良好风气。

二是以提高履职能力和执行力为核心,全面提升司法行政队伍素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高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能力。深入广泛地开展学习培训,增强干部队伍知识储备,为提高执行力奠定基础。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认真学司法行政业务,努力成为行家里手;及时地学政策、学法律,促进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广泛学现代经济、管理和科技知识,提升服务全局的能力。要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推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是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扎实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结合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努力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大力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程,延伸服务触角,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帮助解决住房、医疗、教育等民生方面的法律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律师机构要开展好包村联户活动,为群众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服务;公证机构要开展好“零错证、零投诉、零上访”活动,落实双休日和节假日办证制度,提高公证质量,方便群众需求;法律援助机构要强化援助案件监督,加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依法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四是以打造最优发展环境为目标,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要紧紧围绕全县发展大局,按照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司法行政系统服务招商、参与招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招商引资提供主动、超前、跟踪、全程服务。要发挥法治优势,加强常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推进社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依法治理,深化法治创建工作,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法治环境。要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开展“三项活动”,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一三五五一”的思路举措,以服务群众、促进发展为着力点,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开展好为民服务活动。

一是主动联系群众活动。坚持“领导干部联系点”的经验做法,局班子成员分别确定一个联系点,带着课题到基层调研,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建立机关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每名党员联系一个困难户,深入群众中,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要开展好包村联户活动,为群众提供“一对一”专业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更好服务群众活动。坚持司法行政进社区、一村一法律顾问等经验做法,完善司法行政便民服务站(点)建设,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农村全覆盖工程”,把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资源向基层倾斜,发挥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综合功能,开展为群众送法律、送温暖、送服务“三送”活动。扎实开展“四个一”结对帮扶残疾人活动,发挥12348专线和援助工作站点作用,帮助解决康复、就业、就学、生活保障等与残疾人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三是确保群众满意活动。各法律服务机构要抓好服务规范化建设,建立弹性工作机制,积极推行便民措施,开展微笑服务、回访服务,深入推进公证机构“零错证、零投诉、零上访”活动,组织参加“服务之星”评选活动,用先进典型引导干部职工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三、做好结合文章,确保活动实效

一是与业务工作相结合。要把“转变作风、提升能力、服务群众、促进发展”教育实践活动与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发挥部门职能特色,积极开展好自选动作,推动业务工作上水平、上档次,做到“两不误、两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