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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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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消防安全培训

库房消防安全培训范文第1篇

一、领导重视,任务明确

为切实抓好此次文物消防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召开专门会议,传达了文件精神,对我县的文物消防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要求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汲取火灾的惨痛教训,扎实做好文物消防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我局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结合本次大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了领导管理职责和工作分工。狠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有效地预防和抑制了火灾事故的发生,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切实做好大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了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消除隐患。

三、加强学习,积极宣传

组织全局职工参加消防演练,参观了火灾案例图片展览,听取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讲授,从正面引导干部职工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力营造消防工作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通过接受扎实有效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了我局职工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意识,增强了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四、突出重点,严格排查

全面大排查是这次活动的基础,我局开展了拉网式消防安全大排查,全面检查了各文物点、文物库房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状况,以及工作人员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情况。

五、加强值班,确保安全

进一步完善领导带班、文物库房进出登记、用电用火、夜间巡查等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工作、交接班有记录,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六、落实整改,消除隐患

本次文物消防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为各文物点、文物库房,在大排查整治中重点检查火源、电源管理是否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情况,工作人员消防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等,在检查中发现肖公馆存在电线老化、居民私拉乱接现象。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落实了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和预案,确保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七、存在不足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县的文物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虽经大量的宣传教育,但仍有少数人防火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知识了解不多,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1.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一是继续把文物消防工作纳入年度文保工作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二是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三是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2.切实抓好消防设施建设。一是加大消防设施投入,确保消防设施健全,维护资金落实到位。

库房消防安全培训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建设合法手续建设的高层、地下建筑应依法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审核备案和验收。

第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工作,市、县公安机关应与上述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对工程竣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有效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地下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对下列消防工作负责,对其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地下建筑(含装修工程)工程,其建设单位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未经审核或审核、备案抽查不合格;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对高层、地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应统一管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未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施工现场的其他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防火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全程监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制订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是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制定和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承担整改所需资金;

(三)委托担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另行约定的机构组织担任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四)不得设置危害高层、地下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的生产、生活、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应对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应有明确约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实行统一管理。对存在火灾隐患高层、地下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和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必须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高层、地下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十三条 高层、地下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善保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使用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媒介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各类学校必须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其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或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检测报告应当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地下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承租人)及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各自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及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消防设施无约定,致使维修、更新、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的,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高层、地下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冷烟花)。

第二十五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的高层、地下建筑逐栋制定并落实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七)确定灭火行动、通信联络、疏散引导、防火救护等人员分工;

(八)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九)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十)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高层、地下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坚持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高层、地下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 设置于高层、地下建筑的宾馆及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场所员工服务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倡导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高层、地下建筑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并函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告,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高层、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现高层、地下建筑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并进行劝阻,对已形成的火灾隐患应向业主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业主、使用人(承租人)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库房消防安全培训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加强 企业 消防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8.1文献标识码:A

   一、目前我国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的消防管理工作不到位。有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培训工作只是走形式。教师授课也是照本宣科,应付一下。甚至有些企业的消防制度只是挂在一边,并没有落实。在经济发展的巨大浪潮下,好多企业忽视消防问题。这也是造成一些事故的原因。企业为追求利润,降低成本,不往消防安全工作上投资,普遍消防设施的老化、灭火器数量不足、消防水带老化短缺等问题。一旦火灾发生,就会因无力处理初期火灾而酿成更大的火灾。

    2.企业生产场地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消防设备生产上存在质量问题。如消防设备中的自动报警系统包括光电感烟探头、插定感温探头、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喷淋头、流量计、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泵、消防电梯等。这些设备在消防系统中必不可少,有些生产厂家为了减少投资,往往会偷工减料,所生产的设备不达标,在市场上流通会给企事业单位带来消防安全隐患。

    3.企业工作人员的消防意识自救本领不够全面。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不仅只是消防机构的工作,也是每个人要注意的问题。一些企业为了省钱,雇佣了消防专业素质较低的工作人员,这也增加了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因了解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识不够,在管理上会欠缺考虑,使企业的安全面临火灾危险。

     二、加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1.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目前,消防安全教育已经在大众人群中广泛普及。如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大学中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让学生认识消防设备,研究其工作原理,并且能在危险情况下用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自救等。消防安全教育是企事业单位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防止事故发生而进行的活动,是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实现“人员安全”,必须加强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强化教育培训,防止员工在操作中只凭“感觉”或粗心的违规操作,而引起事故。

     2.加大消防资金的投入。加大消防资金的投入,及时更新已经老化的设备,实现彻底的本质安全、系统无漏缺、管理无大意、设备无故障、工作人员操作规范等。及时创新改进消防技术中的缺陷不足,早发现,早治理,对于消防工作也是有力的帮助。将消防安全与生产统一协调起来,二者共同实施,共同进步。把消防安全融入建设和科技进步之中,若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要实现彻底的安全,是不切实际的。只要企事业单位主动管理,才能发现、解决火灾隐患,禁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另外,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的安全工作,如可以定期请消防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及时发现问题,以免出现火灾事故。

     3.严厉打击生产不合格的消防设备生产。一些消防设备的老化、缺乏也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前面提到,生产设备厂家不负责任,生产时偷工减料,使生产出来的设备达不到国家要求的使用年限,这给消防安全带来了重大事故隐患。国家应该根据消防安全法规严惩这些生产不合格的厂家。同时企业也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将生产工艺改善,预防为主,尽量减少或消除危险的因。,例如,把已经老化的设备淘汰,购进先进的消防设备,保证企业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4.强化消防监督。

   (1)消防监督的落实是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重大火灾事故,改善工作人员的环境条件的有力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在最基层,落脚点在工作现场。要做好消防监督工作,就应该从每个环节上把各项检查做好、实施好。在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强化企事业单位工作现场的安全检查,定期专门进行现场督察,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将事故隐患消除。

   (2)在消防安全检查中,要严禁违规违章操作,提倡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坚决反对。检查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按规章制度行事,从细微之处入手,不漏掉任何事故苗头。在建筑设计方面,消防设计要执行国家规范,如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米的科研楼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可以不设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从全局出发,统一考虑。消防给水系统对于水质要求不高,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产、生活、消防等各项要求,对于给水压力、水量进行选择。消防设计工程人员有义务向建设方介绍消防给水系统的经济节约方式。

   (3)在选择消防给水系统时要相应的选择探测器。根据消防区域的大小、可能发生初期火灾的范围等条件来选择。如房间的高度,工作区域中都有哪些可燃物,火灾可能发生的走向趋势。对于火灾发展迅速的、有强烈的热辐射的场所,应选择火烟探测器;对那些火灾形成后不能预测的场所,应根据模拟实验来选择探测器的种类。无论什么探测器,都要符合国家的相关生产规定和标准。

库房消防安全培训范文第4篇

一、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多发的成因

(一)企业消防意识淡薄,忽视消防安全管理

有些密集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内部消防管理混乱,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电线乱拉乱扯,违章操作,乱扔烟头等现象极为普遍。有的老板可以不惜重金对办公楼进行豪华装修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却对消防设施极为吝啬,舍不得资金投入到消防建设上,致使企业内消防器材匮乏,消防硬件上不去,而消防管理的混乱又使得灭火器材人为破坏和丢失现象严重。有的企业虽然也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消防责任人,但只是流于“形式”。员工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闻、不问、不落实,而责任人忙着抓“效益”,更无暇顾及消防制度的贯彻情况。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消防安全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发生火灾是偶然却又是必然的。

(二)规模小,管理乱

很多个体、民营劳动密集型企业还处于家庭作坊式的生产经营阶段,员工人数在十几人到几十人之间,往往上面是厂房,下面是库房,甚至经营与住宿一体,生产和生活不分,这些企业大都分散在村镇或城乡结合部。在去年的“三合一”建筑专项治理中,发现绝大多数“三合一”建筑都是个体私营企业,在检查中发现多家企业一、二层既是车间又是仓库,三层为职工集体宿舍,用木板分隔,电线乱拉乱接、明火做饭等,安全系数几乎没有。由于企业规模小,大都没有专门的消防管理人员。许多个私企业在建筑厂房、库房、办公用房时,没有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甚至出现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现象,导致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消防水源缺少等“先天性”火灾隐患。

(三)消防安全制度不够完善

一些人员密集型企业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具体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奖惩措施等予以明确和规范。有的虽然明确了但过于笼统空洞,可操作性不强。部分重点单位没有建立消防安全培训教育、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器材设施建设和维护、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等基本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但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明确的监督执行机制,制度成了摆设。在一些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生活区不分,只要需要,厂房内就会出现电焊、切割机的火星乱飞等违章操作现象,有的企业车间内货物乱堆乱放,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现象时有发生,用电用气随意性大,消防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四)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薄弱,小火容易酿成大灾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服装、箱包等人员密集型生产加工为主的企业,它们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大量的易燃、可燃材料,大大增强了火灾的荷载;在镇、街道、村规划过程中,甚至没有将工业园区的消防纳入整体规划之中,村镇建房随意性大,参差不一,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未批先建的建筑工程在各镇、街道、村随处可见;由于消防规划不到位,致使建筑防火间距严重不足、建筑耐火等级低、无地下消防管网、无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埋下了许多火灾隐患,严重威胁着广大群众的安全,也制约了经济的稳健发展。一旦发生火灾,只能是望火兴叹,小火酿成大灾,已是屡见不鲜。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对策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综合性工作,它涉及到各个领域、千家万户,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计民生的大事。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履行法定职责;各镇、街道政府要立足实际,把消防工作全面纳入整体发展规划中。消防部门要从源头上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潜伏。

(一)加大消防设施的投入,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建立具有特色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要加强领导,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农村消防建设中的职责,将农村消防基础建设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农村的消防安全环境。计划、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加快农村和小城镇的消防规划建设。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搞好消防规划和设计,将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和小城镇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进行、同步发展,特别是镇工业园区、特色工业园的开发和建设中,对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议,政府应主动制订解决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的具体方案,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建设”的原则,积

极组织实施。要有计划地对那些耐火等级低,建筑密集,防火间距小,无消防设施的农村建筑、村庄进行改造。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缺乏、道路不畅通等状况,以提高防火救灾能力。同时,应做好农村现有消防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完善工作,对农村天然消防水源加以保护和利用,并利用农村电网改造机会,整改电气线路,规范用电行为,不断改善农

村消防安全条件。

(二)加大消防安全管理力度,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抓好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需要全民的参与,我们应调动多方力量,深挖社会消防潜力,有效地预防火灾,不断加大消防监督管理力度,共同抓好消防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能,加强对人员密集型企业的消防监督,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加大消防行政执法力度,改善消防安全环境。二是各镇、街道政府要发动并会同安监、文化、教育、卫生、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对火灾隐患开展治理,联检联查,联合执法,全力进行督办。三是充分发挥镇、街道治安巡逻队的作用,抓好消防巡逻工作。各镇、街道可以依托治安巡逻队等力量开展消防巡逻工作,对主要街道、重点企业进行消防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四是各镇、街道要继续抓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和“消防安全就是经济效益,消防安全就是生产力”的思想,逐步建立起“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备好用,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加强火灾隐患整改,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一是整改电气线路,规范用电行为。各镇、街道、派出所要督促企业彻底更换陈旧老化电气线路,重新规范敷设电气线路,杜绝乱拉乱接现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二是提高耐火等级,增设防火分隔。对现有车间、仓库合用的一些企业应进行防火分隔,不应简单的使用木板、铁网或石膏板进行分隔,应采用砖墙并砌至顶部不留缝隙的分隔措施;三是加强火源的管理,严禁违章用火。车间仓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禁止吸烟,并应当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如因维修需要,临时使用焊接、切割设备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防范措施。厂房应安装防雷设施。采用防雷保护措施时,应合理选择避雷针安装方式,必须准确计算它的保护范围,屋顶和屋檐四角应在保护范围之内;四是增设消防设施、器材。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灭火器、水带、水枪等必须按照要求配置到位,严禁挪作他用,对于破损、过期、压力不足的应立即更换或重新灌装。对于老厂房无消火栓的密集型企业,应加大投入设置消火栓系统。对之前通过消防审核的人员密集型企业的厂房,特别是服装、箱包、童车等企业,建议增设自动消防设施。

库房消防安全培训范文第5篇

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尚不完善(1)违章操作电焊。在建筑工地上,许多部位都需要进行电焊作业,但由于很多电工并未进行专门的培训,又或者经过培训,但在施工过程中欠缺严格的管理,致使违章作业的情况非常普遍,再加上建筑工地在进行平面管理之时非常混乱,使得建筑现场到处都是可燃物品,这些可燃品在遇到炙热的电焊熔渣之时便会引发火灾。(2)对火种管理不严格。在工地上工人们经常吸烟,并且他们大多不具备很强的防火意识,使得一些人在可燃物品堆放处吸烟,一些人在有危险气体的场所吸烟,并且将正在燃烧的烟蒂四处乱丢,一旦可燃物与这些烟蒂相遇,便容易造成火灾事故的产生。(3)对生活用火不慎重导致火灾发生。例如,食堂做饭之时,烟囱中的炉火落在可燃的棚罩上,导致火灾发生;在做饭完成之后并未对炉火进行恰当的处理,从而引发火灾;可燃材料长期受炉火烟囱的烘烤,导致火灾发生。在冬季取暖之时,由于火炉烟囱将附近可燃材料烤燃,导致火灾发生。(4)混乱的照明用电现象。由于施工现场的作业用电大多都是临时的,电线的布置非常分散,所以在进行电源线敷设之时并未采取规范举措,存在非常大的随意性,并且照明灯固定也非常不稳定,在照明灯离可燃和易燃物比较近时便会导致火灾事故的产生。(5)对民工宿舍消防安全不加重视。施工单位常常会对在建工程的外设置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予以忽视,并用可燃材料作为分隔物,造成火灾发生时,出现人员疏散困难的状况,从而导致群伤性的事故发生。

为避免在施工现场出现火灾事故,就必须采取一定的举措。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规划,从而使火灾隐患得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1)在施工现场设立防火巡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昼夜不间断的督查,并对用电用油用火加强管理,另外还需对乱扔烟头、燃放爆竹烟花等行为进行制止。作为施工单位一定要对施工工地的用火审批制度予以严格执行,让用火保温施工作业与电焊作业能够分离开来,从而使电焊监护的制度得以严格落实。(2)在可燃材料库房、变配电房、宿舍等重点位置安装独立式的感烟探测器,与此同时,加强对有人员逗留场地进行管理。(3)对施工现场进行集中管理。设置专门的吸烟室、娱乐室、充电室、开水供应室等,统一安装36V的照明电在员工宿舍,将室内的空调插座安装在施工人员无法接触到的地点,以此从源头上减少由用电引发火灾的情况;与此同时,要在施工地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等,从而在火源上将火灾形成因素隔断,以此达到提升消防安全保障系数的目的。(4)留置一定的防火间距,将可燃、易燃材料保管仓库作为重点检查部位,并加强对其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消防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依法监督,从而避免火灾隐患的存在对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或未经审核的建设工程,作为建设消防主管单位一定不能向其颁发施工许可证,并将消防安全包括在检查范围内。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一定要对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予以严格的执行,将自身的财务管理好,并在施工的过程中进行实时监控,从而将生产中存在和潜藏着的问题与危险予以及时排除。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对消防安全进行定期大检查,从而定位、定人的将消防安全隐患予以消除。

对宣传工作予以加强,并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演练。不管是安监、消防、辖区派出所,还是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都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相关的培训工作,让他们都能提升消防安全方面的意识。确保施工人员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法规方面的知识有系统了解,对各类消防安全的业务技能和理论知识都能掌握,从而使施工人员的使命管和安全责任意识都能得到不断提升。作为施工人员要使用大众化、通俗、简洁的教育形式,通过消防宣传图、火灾案例等教育资源,让全体员工都能提高自身疏散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与此同时,可以利用宣传栏、墙报、黑板报等来对火灾案例和消防知识进行一定程度的宣传,让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都能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消防教育,从而使消防知识能延伸至工地的所有角落,与此同时,还可以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火灾逃生自救演练,从而使施工现场员工都可以做到“三懂三能”,也就是懂自救技能,能组织人员疏散;懂设施使用方法,能将初起火灾扑灭;懂基本常识,能进行火灾隐患的查改。

由于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大多都是农民工,他们的文化素质相应比较低,因此,作为施工单位一定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自防自救培训和消防安全教育。此外,设置防火宣传标志和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并对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让他们能定期举行消防演练,从而提升其消防安全方面的意识。

作者:包庆裕 单位:云南真宇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