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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的规则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电商的规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电商的规则

电商的规则范文第1篇

2001~2010年,PC互联网时代造就了淘宝、京东等电商大鳄,对传统企业也是一致命的“降维打击”来自于科幻小说《三体》中名词:世界是个四维的世界,三维表示立体,外加一维的时间,三维世界的生物是无法生活在二维世界的。当采用二维世界的生物生存方式,向三维世界发生攻击时,称之为“降维攻击”。《三体》经常作为互联网基因企业进攻传统企业的例子。很多传统企业尚在迷迷糊糊,未完全准备好的情况下,看不到、看不起、看不懂、赶不上,连滚带爬的度过好几年。也就是这些年,具有互联网基因的新兴企业已经改变了产业结构,就是这些年,给传统企业带来了无比的恐惧阴影。

互联网通过不到20年时间就改写了大部分的商业规则,哪一次创新的力量、哪一次经济领域的革命能影响如此广泛、进化得如此快速?——电话用了71年、电力用了52年、电视用了30年,互联网仅仅用了10年就覆盖了50%的美国人口,而移动互联网仅仅用了几年,就覆盖了超过50%的人口。

2011年,可以称之为移动互联网的元年。硬件设备全面降低,千元Android智能机开始普及;接入成本全面降低,全面商用的3G网络资费降低;接入平台已经完备,微信用户大规模增长;技术成本大幅度降低,App开发已经规模化生产;支付平台已经建立,支付宝成为App store财务类最佳软件、微信支付通过大群开放。

当消费者、供应商、劳动者、平台、地理位置、移动支付等均已准备完毕——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已经全面到来,“互联网+”的时代已经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移动互联网并非是一个小型化的电脑,微信也并非QQ,移动互联网时代完全不同于PC互联网时代,两者的本质完全不一样。

——因为可以用LBS系统确定手机的位置,让消费者与企业的连接在地址位置上更加精准,让人与人、人与企业可以随时定位连接;

——因为手机随时随地可以使用社交软件,而无需趴在电脑面前敲键盘,互动、沟通和分享变得更为便捷和频繁;

——因为手机分布碎片化的地方,不像PC互联网时代依赖搜索引擎、门户网站而存在,所以全球化的流量对有限位置的移动端权重在降低;

——因为千万像素手机相机出现,用户可以随时随地上传图片、微视频,UGC互联网术语,全称为User Generated Content,也就是用户生成内容的意思。UGC的概念最早起源于互联网领域,即用户将自己原创的内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UGC是伴随着以提倡个性化为主要特点的Web2.0概念兴起的。(用户产生内容)频率和数量大大加快。

正如谷歌的CEO拉里·佩奇所说:科技正在改变商业的方方面面。全世界的信息和媒体都是在线的。移动设备让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联系任何人。云计算将一个超级计算机收入你的口袋中。因此,多年以来的准入和创业门槛也不复存在,现存的企业极易受到竞争和干扰的影响。——扪心自问,哪些想法本应该在5年内就实现?试着去想象那些不可思议的事物,因为它们其实很有可能发生。正如《企业生命周期》中所提出的:在复杂的新商业世界,传统的战略和规划概念正在逐步消失。

作者还总结了四条“如果——那么”布尔逻辑:

如果趋势不可靠,那么规划和决策的数字用途就有限了;

如果数字帮不了我们,那么我们就必须抛弃每个管理决策量化的假定;

如果商业环境快速变化,那么“短期效益主义”是合适的;

如果人们被复杂性弄得心神不宁,那么对管理的信任就至关重要。

电商的规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低压配电柜;SPD;参数

SPD,又名电涌保护器,是目前在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也被称为“避雷器”或“过电压保护器”。一般用于防止和减少建筑物雷击或暂时过电压造成的低压电气设备的损坏,尤其是在建筑物内低压配电柜上安装SPD,以防止与减少雷击等问题。国际标准中,对共用接地系统、信息系统的等电位连接、特殊装置或场所的等电位联结、SPD安装都有要求与规范标准。

1 SPD的选择

用于低压配电器的SPD可分为电压开关型SPD、限压型SPD、组合型SPD等三大类,这三类SPD的型式试验也对应地分为Ⅰ级Iimp、Ⅱ级In和Imax、Ⅲ级Uoc,其是Ⅰ级试验中的冲击电流使用波形为10/350µs,是首次雷击的雷电流参数,已被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和GB50057所采用。除此之外,SPD还可按使用地点、是否可接触、安装方式、脱离器的情况、有无串联阻抗等条件对其进行分类。

1.1 SPD的性能参数

1.1.1 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SPD的额定电压,可以持续加在SPD上,不会使SPD动作的最大交流电压有效值或直流电压值,这一数值是根据SPD所在的低压配电柜型式和供电质量来进行选择的,如果选低了会出现经常性误动作,对配电柜系统产生一定的影响,反之则可能带来残压或电压保护水平偏高,使保持功能受到影响。

1.1.2 电压保护水平Up:SPD能起到限制电压的性能参数。电压开关型的SPD为电压保护水平,简称保护电平;限压型SPD为残压,此值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而言。

1.1.3 冲击电流Iimp、标称放电电流In:SPD必须能够承受预期通过冲击电流Iimp、标称放电电流In的雷电流,Iimp冲击电流Iimp值适用于Ⅰ型SPD,即电压开关型SPD;In标称放电电流则适用于Ⅱ级和Ⅲ级SPD,即限制级与组合级。

以上三项性能参数与SPD生产厂名、商标、型号、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过电流保护推荐值、接线端口标志和适用的交流频率或直流等八项内容必须在SPD上明确标识,其他内容如安装类别、端口数量等参数标识可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标识出来。

1.2 Up的选择

由于建筑物内低压配电柜上的SPD设备多为Ⅱ类,一般规定,220V/380V电气装置内的SPD电压保护水平的Up不应超过215kV,即离建筑物内电气装置电源进线端最近的配电柜上的SPD设备,如果后端设备为Ⅰ类或耐冲击过电压值更低的情况下,需要将SPD的Up值降到设备额定耐冲击电压值以下。

1.3 I 值的选择

如果建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从室外引入水管、电力线、信息线。其电力线为TN-C-S。此时I-peak 值为150kA/ 2(接闪器分流) /3 (入户三条金属管线分流) = 25kA。电力线在配电柜处为三相四线,只需安3个SPD即可。因此,每根相线与PEN线间的SPD的Iimp 值不应低于813kA。如果电流值无法确定,即无法按上述方式计算时,则每一保护模式通路的Iimp 值不应小于1215kA。如果选择“3+1”保护形式时,N与PE之间的SPD的 Iimp值就不应小于50kA。

对于仅用于限制从远端供电线路传来的电感应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时,SPD可选用Ⅱ级或Ⅲ级试验的SPD,每个保护模式通路的In值不小于5kA。当建筑物已安装了外部防雷装置时,或本建筑物未装LPS,但与电气连接的建筑物上安装了的时候,必须要选用Ⅰ级试验SPD。在设有信息系统的建筑物需防雷电磁脉冲的情况下,而建筑物并没有安装防直击雷装备,且不处在其他建筑物保护范围时,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因此,建筑物内的低压配电柜上的SPD应首先通过Ⅰ试验的电压开关型SPD。

2 SPD的配置要点

当前SPD在低压配电柜的配置通常作法是,SPD的级数多,散布面广,器件量多,投资大等,这样的工程设计与施工阶段的工作量也较大,妨碍了SPD应用技术的开展。在建筑内,它只有首级与末级,在配置上,可通过以下几要点对其进行配置:

2.1 首级

首级即位于电源进入建筑物后的第一级配电装置内,其器件为两级可组装在一起的组合型SPD产品。内置的第一级SPD产品的测试电流为Iimp10/350µs,第二级的电压保护水平Up可按需要进行选择,但不用退耦电感,它是靠第一级的电子自点火触发技术,得到可靠的级间配合的。为保证工作的进行,建议同组接入,一组在遇故障退出工作后可保留另一组继续工作。分段后的母线应单独装设一组或两组。

2.2 末级

指靠近末梢用电设备处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用户的需求,在用户的设备内装用SPD,这是由于制造厂家熟悉产品的绝缘冲击耐压水平和EMC抗冲击耐受水平,因此可安装最匹配的SPD,有合适的电压保护水平Up,并按IEC61000-4-5的要求,定出能够适应电气环境等级,且载入产品说明书当中。用户的设备与SPD的距离最短,保护也最为有效,免去了用户安装接线工作,在维护上也较为方便此方式为最佳方案;第二便是用户配电箱或多孔手扦座,即多台用户设备离配电箱或扦座在不超过5m距离可共用一组SPD装在箱内或扦座内。

另外,虽然配电系统可能有多级现象,但SPD一般不设置中间级与前置级。这是由于可能有违LPZ雷电保护区原则,且由于变压器的400V侧历来不实行冲击电压的型式试验,对此也没有规定的值数限制,变压器的产品标准也没有被列出。因此,一般来说直接雷击到户内变压器400V的出线端是不大可能的,且变压器低压绕组绝缘的工频耐压为5KV,耐冲击性可能在其2倍左右,因而一般也不设置前置级。

3 SPD的安装

SPD应安装在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附近,或者在离建筑物内电气装置电源进线端最近的主配电设备内。对于多级SPD安装以降低Up值时,如电压开关型SPD与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小于10m,两个限压型SPD线路长度小于5m时,需要在SPD之间加装退耦元件,对将开关型元件与限压型元件组合在一起,带电子点火装置的SPD产品。在各种三相低压配电型式中SPD可采用“3 + 0”、“4 + 0”或“3 + 1”等安装方式,当需要抵制差模干扰时,可在相线间加装SPD进行保护。

在安装工艺上,首先,SPD两端连接的导线应该短而直,一般总长小于0.5m,导线的最小横截面铜材不应小于16mm2,导线外护套的颜色应符合L1 ,L2 ,L3 ,N 和PE,分别是黄、绿、红、浅蓝和绿/黄双色线;其次,在布线系统上要特别注意,将经过SPD保护后的线缆与未经保护的线缆隔开,防止二次感应。当SPD两端连线很难实现小于0.5m的要求时,可按凯文接线法进行连接,使最大电涌电压足够低。

参考文献:

[1]韦丹.王文博.李武强.徐伟.建筑物天面附加设施直击雷防护的计算方法[J].安防科技.2006.(03) .

电商的规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数据挖掘,关联规则,可信度,支持度

电子商务的出现,大大的提高了商品贸易的效率。而近年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更是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我们说电子商务是数据挖掘技术最恰当的应用领域, 这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可以很容易地满足数据挖掘所必需的因素: 丰富的数据语言、 自动收集可靠的数据, 并且可将挖掘的结果转化成商务行为。但是要真正发挥数据挖掘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效率, 除了充分利用前面讲到的基本方法和合理选择前面讲到的常用工具外, 数据挖掘技术必须将事务处理阶段的数据转存到数据仓库中, 并与电子商务行为有机结合。

1.数据挖掘

1.1数据挖掘定义

数据挖掘又被称为数据库中的知识发现(Knowledge Discovery in Database),可以理解为是从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声的、模糊的、随机的实际应用数据中,提取隐含在其中的、人们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潜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识的过程。

而从商业角度来看,其又可以描述为按企业既定业务目标,对大量的企业数据进行探索和分析,揭示隐藏的、未知的或验证已知的规律性,并进一步将其模型化的先进有效的方法。数据挖掘可以达到提高市场决策能力;检测异常模式;在过去的经验基础上预言未来趋势等的目的。

1.2 数据挖掘的过程

1)数据准备。这个阶段又可进一步分成3个子步骤:数据集成、数据选择和数据预处理。

2)数据挖掘。这个阶段进行实际的挖掘操作,包括的要点有:(1)选择产生假设的方式。(2)选择合适的工具。(3)挖掘知识的操作。(4)证实发现的知识。

3)结果表述和解释

1.3数据挖掘的分类:(1)根据挖掘的数据库类型分为:关系的、空间的、时间的、文本的和多媒体的。(2)根据挖掘的知识类型分为:关联、聚类和特征化等。(3)根据所用的技术分为:神经网络、机器学习和统计学等。(4)根据应用分为:电信、金融、股票和超市等。

2 关联规则挖掘

2.1 关联规则挖掘概述

关联分析是为了挖掘出隐藏在数据间的相互关系,从一组给定的数据项以及交易集合中,分析出数据项集在交易集合中出现的频度关系。使用关联分析方法挖掘的模式称为关联规则。关联规则揭示了交易数据库中不同商品(项)之间的联系,利用这些规则能够找出顾客的购买行为模式,如:购买了某一商品对购买其它商品的影响。发现这样的规则可以应用于商品货架设计、促销设计、货存安排以及根据购买模式对用户进行分类等。

考察一些涉及许多物品的事务:事务1中出现了物品甲,事务2中出现了物品乙,事务3中则同时出现了物品甲和乙。那么,物品甲和乙在事务中的出现相互之间是否有规律可循呢?在数据库的知识发现中,关联规则就是描述这种在一个事务中物品之间同时出现的规律的知识模式。更确切地说,关联规则是通过量化的数字描述物品甲的出现对物品乙出现的影响。

2.2 关联规则挖掘基本概念

设I={i1, i2,…,im}是二进制文字的集合,其中的元素称为项(item)。记D为交易((transaction) T的集合,这里交易T是项的集合,并且T?哿I。对应每一个交易有唯一的标识,如交易号,记作TID。设X是一个I中项的集合,如果X?奂T,那么称交易T包含X。一个关联规则是形如X==>Y的蕴涵式,这里X?奂I, Y?奂I,并且X∩Y=F。一般用两个参数来描述一个关联规则的属性:

1、可信度(confidence)。设D中支持物品集X的事务中,有c%的事务同时也支持物品集Y, c%称为关联规则X==>Y的可信度。简单地说,可信度就是指在出现了物品集X的事务T中,物品集Y也同时出现的概率有多大。如上面所举的香烟和打火机的例子,该关联规则的可信度就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个顾客购买了香烟,那么他也购买打火机的可能性有多大呢?在上述例子中,购买香烟的顾客中有70的人购买了打火机,所以可信度是70%。规则X==>Y在交易集D中的可信度是指包含X和Y的交易数与包含X的交易数之比,它反应了关联规则的最低可靠度,记为confidence (X=>Y),即:confidence(X==>Y)=|{T: X∪Y?哿T,T∈D}| / |{T: X?哿T, T∈D}|;|D|:表示D的长度。

2、支持度(support)

设D中有s%的事务同时支持物品集X和Y, s%称为关联规则X==>Y的支持度。支持度描述了X和Y这两个物品的并集XY在所有的事务中出现的概率有多大。如果某天共有1000个顾客到商场购买物品,其中有100个顾客同时购买了香烟和打火机,那么上述关联规则的支持度就是10%。规则X==>Y在交易数据库D中的支持度(support)是交易集中包含X和Y的交易数与所有交易数之比,它表示了一组物品集在统计意义上需满足的最低程度,记为support (X==>Y ),即:support(X=>Y )=I {T: XuY cT, TED}}/IDI。

给定一个交易集D,关联规则挖掘问题就是产生支持度和可信度分别大于用户指定的最小支持度(minsupp)和最小可信度(minconf)的关联规则。

可信度是对关联规则准确度的衡量,支持度是对关联规则重要性的衡量。支持度说明了这条规则在所有事务中有着多大的代表性,显然,支持度越大,关联规则就越重要。有些关联规则可信度虽然很高,但支持度却很低,说明该关联规则实用的机会很小,一般而言不重要,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很重要。

参考文献:

电商的规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专利侵权;执法

一、背景

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互联网技术普及,电商平台崛起,网络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一股重要力量。电子商务规模急剧扩大,近年来不断涌现出大量专利侵权行为,不仅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同时对市场秩序也造成恶劣影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缺乏专门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纠纷呈现出下列特点:第一,专利侵权案件数量多且多数跨区域,处理难度大,仅仅依靠电商平台自身难以遏制侵权发生;第二,行政机关介入程序复杂,权限小,可以采取的执法措施也少,处理纠纷时力不从心,不能起到行政机关在专利侵权管理方面真正的作用;第三,电商平台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及责任承担部分的确定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循。当前,在实务中虽然总结出“知道”规则,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但对于这两个规则的具体细则并无规定,“通知-删除”规则也不能直接适用于专利侵权领域。本文将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解决的具体流程及其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加强各领域的联动执法为手段,给专利权人合法权利更有力的保护。

二、当前机制及弊端

我国目前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的法律制度较少,网络平台中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较为集中。“通知-删除”规则——规定在《民法典》侵权编中,是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该规则适用于《著作权法》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为上传的作品是否侵权是比较容易判断的,只需将其与权利人的作品进行对比即可。而在专利法领域,对于专利侵权判断是复杂的,且实务中大比例的侵权是等同侵权,这对于判断人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电商平台没有专业人员进行判断。平台作为一个中介,承担如此高的注意义务是不合理的。因此,对于该条款应适当加以限制或者变动。避风港规则的基本内涵是,当网络空间出现了侵权的内容,权利人可以通知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或者指向性链接服务提供者,将相关侵权事实及权利状态如实告知,服务提供者接收到通知之后,如果满足不追责的其他条件且及时移除或断开链接,服务提供者即可免责[1]。在实务中一些法院的实际做法是,电子商务平台只要接收到通知,通知中附有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证书、相关产品侵权的陈述,不需要对其真实性进行考核,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删除、断开或者屏蔽链接。这对电商平台来说是不公平的。在接收到通知后未采取措施屏蔽、断开链接,这只能造成该电商平台不能使用“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但是,是否电商平台承担责任还应当综合其他条件,根据侵权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无过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使不完全符合免责条件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但将“通知-删除”规则作为归责条件的一部分,也会影响产品销售者的利益。即对电商平台和产品销售者都不合理,会造成利益失衡。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并未根据电子商务发展需求进行全面更新。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中治理经营行为采用平台与行政机关共同治理的双轨制模式。但是,行政机关对于民事活动的介入具有被动性,不能主动介入,且只能靠事后的监管,力度也有所欠缺。行政机关主动查处的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多是在线下发现了加工点、物流仓库等地点,先查获了货物和侵权人,然后查出网上交易的链接。少数是先发现线上运营侵权商品网店,再追踪实际生产或仓储地点。从线下至线上,如此执法效率不高,对于电商平台数量众多的专利侵权来说,杯水车薪。对于发现的侵权经营行为,只能令其停止侵权,而无其他强制措施维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无行政处罚权,同时也对行政机关执法的威慑力进行了削弱,执法权限太小。

三、电商平台专利侵权三方联动

(一)申诉阶段辅以双向通知规则

专利权人在发现电子商务平台上出现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或链接时,首先应当采取措施保留侵权证据,因为电子数据具有易删改性,一旦侵权人发现被举报,第一动作就是把销售侵权产品的页面内容进行修改。即使没有修改,电商平台对于商品信息页面的保留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因此,权利人应当活用交易快照这一功能,及时保存证据。专利权人将相关证据提交给电商平台,并向其发送通知表明产品侵犯专利权且要求电商平台采用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方式对专利权人的维权提供必要帮助。电商平台在接收到通知之后应当立即将该通知转告给相应的产品销售者并要求其作出相应的说明,如果逾期未作说明则应当承担产品被“下架”的后果。如果产品销售者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回复称产品并未侵权,那么,电商平台对产品不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下架“手段处理,而应当将产品销售者的答复转通知与专利权人,以便专利权人继续采用其他方式维权。如果产品销售者在逾期后一段时间内给予了回复,那么电商平台应当将已”下架“产品恢复上架。因为产品销售者已经逾期,所以在答复前的”下架“时间内产生的损失,产品销售者应当自行承担。如果电商平台在产品销售者未在规定时间作出说明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产品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维权中心

在经过专利权人的举报和产品销售者第一轮证据提交以后,电商平台作为中立的第三人“裁判”,结果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是产品销售者的涉嫌侵权的产品被“下架”处理,专利权人此时可维权。第二种情况是产品销售者对专利权人的举报作出回应,电商平台对其产品不做“下架”处理。此时,侵权产品的售卖链接仍然存在,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侵犯仍然具有直接性和现实性。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电商平台与维权中心建立联系,使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通过电商平台转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进行维权,前述第二种情况,在电商平台拒绝“下架”后,就可以通过专门的设置或流程将案件转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进行处理。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具有专门人才,可以对专利权人的专利与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进而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不适宜用专家证人制度,应当作为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据,并基于此追究责任。在经过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的评估后,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维权中心不认为产品销售者侵权,此时专利权人若对该结果仍存在异议,可采用诉讼方式进行维权。二是认定所销售的产品确实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将该鉴定分析结果反馈给电商平台并将产品销售链接强制关闭或断开,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由知识产权维权中心根据所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人所在地、侵权商品所在地或侵权店铺登记注册地确定由某一或多个地级市专利行政执法机构介入处理,进行取证调查,然后进行行政处罚。产品销售者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讼。

(三)电商平台与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协调配合进行主动筛查

信息数字化时代,侵权成本变低了,维权的投入却更高了。对于电商平台的专利侵权,仅仅依靠专利权人自己去查找和发现,那么不仅效率低下,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可能会高于专利本身带来的利益,那么这就违背了《专利法》的初衷,如果专利权人的权益不能被很好地维护,那么制度的权威性就会被打破,也会打击公众的创造热情,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无边界,从维系市场长期发展的目的出发,应当加强对该市场的监管。虽然目前我国定期开展“净网”行动,但是,要想形成自觉守法的日常机制仅仅依靠这种周期式、流动性的定期集中检查是比较困难的。因此,电商平台与行政机关相互合作是必然趋势,也是最有效的规制途径。行政执法在现阶段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进行管理必须借助电子商务平台,才能对该领域的交易进行监管。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平台内的经营者信息、交易信息进行甄别并报送行政机关。电子商务平台也在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利用图像识别、语义识别等算法,从海量的商品中初步筛选出具有侵权可能的商品,并通过其他因素对可疑商家和问题产品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一旦发现售假,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店铺永久关停且永不入驻的惩罚,并联合行政机关对线下的侵权产品、场所、生产侵权商品的工具进行没收、查封、罚金等处罚措施。以国内某电子商务平台为例,2017年某电子商务平台开发了语义算法识别、商品知识库、假货甄别模型等技术,2018年在以上技术的基础之上又开发了商家全景视图和语义情感分析等技术。通过对买家给予的评价以及对商家操作、交易进行监督,全程风控。如果缺乏电商平台的技术支持,海量的未经筛选的数据完全交给行政执法会产生巨大的障碍和成本。因此,电商平台与行政执法部门(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加入对平台的监管,平台初次筛选之后,将其上报给行政执法部门,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更深层次的研判,确定侵权后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样可以减少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提高效率,也有利于改善侵权商品泛滥的乱象,树立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四)扩大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的权限和功能如上文所述,首先,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在电商平台与权利人、产品销售者进行初步的证据交换之后,电商平台无法作出“下架”产品的决策时,权利人应当将案件转至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由专业人员对专利及所售商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再一次的侵权判断。此侵权判断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机关后续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依据。其次,作为行政机关的先导,在确定侵权之后,根据侵权产品销售者在电商平台登记注册的地址、发货地或产品存储地等确定管辖的地级市的行政执法机构,对侵权销售者、侵权产品及侵权工具进行销毁、查封、扣押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现提出第三点职能:将知识产权维权中心逐步建立为行政机关全国统一的认证备案及信用评级平台。每个电商平台对于入驻的商家都有准入的审查资质的程序和规则,经营者进入不同的电商平台就会进行多次审查,不仅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资源浪费。而如果由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统一进行审查备案,那么经营者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且现实中,很多有不良记录的产品销售者,在某一个平台被下架之后,会转到其他电商平台进行售卖,而由于平台之间信息不互通,这样产品销售者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间的信息不对称反复多次进行侵权。若由政府统一搭建一个认证平台,准入标准更统一,简化电商平台的准入,防止产品销售者利用漏洞反复侵权,在市场准入环节就进行监管,从源头抓起。在数据信息化时代,各类主体对自身数据安全的担忧也随之而来。在多个电商平台注册,就是把自身信息告知了多方主体。而如果由政府收集资料和认证,即运用公权力对产品销售者的信息进行保护,可以增强电商平台、产品销售者、购买者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信任。直接由行政机关收集信息和进行认证也为日后的侵权纠纷查处提供便利。

四、结语

我国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近年来在逐步加强,各部门联合定期开展的净网行动,有利于为我国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但仅仅依靠定期检查和执法是不够的,应当将其发展为常态,即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联动执法机制。行政权的加入可以更好地维护网络交易的秩序。对于民事活动,法律提倡意思自治,但是自由应当在一定限度之内。我国电子商务平台被几家大型企业垄断,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强势一方可能会借助自身优势制定有利于自己的交易规则,产品销售者入驻时都会与电商平台签订格式条款,行政机关的介入和监管会对两者间的地位进行一定程度的平衡。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与被处理对象之间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间的关系,进行调查、取证甚至进行处罚,比电商平台都更有优势。行政干预还会督促电商平台的自我主动监管。电商平台运用技术手段对侵权店铺快速、便捷地进行限制、下架或禁售。如果没有电商平台的技术加持,海量数据都交由行政机关处理,费时费力,且技术维护和更新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成本。电商平台与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就注意对专利侵权行为的监管,能够克服行政执法的被动性的弊端。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从业人员对专利及产品进行对比,降低错误率且为电商平台的后续操作提供了理论支持。搭建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系统,便于统一化管理电商平台入驻的产品销售者注册信息,在产品销售者转向第二个平台时无需重新注册,在第一个平台的销售行为、违规记录也可以直接迁移到后续平台上,既可以保护产品销售者的信息安全,又能防止产品销售者利用不同平台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漏洞。产品销售者和权利人可以直接通过电商平系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进行专利与产品的专业化侵权判断,简化了维权手续,缩短了维权时间。

参考文献

[1]许谅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法律责任[J].科技与法律,2015(3):488-521.

电商的规则范文第5篇

“网络中立性”是一种怎样的规则?它的设立到底是对是错?

来之不易的结果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大选期间就做出了“支持互联网中立性”的承诺。就任后,他将维护网络中立性作为其科技政策上的重要议题。但自从这一议题现身以来,就不断惹来非议且始终未见结果。

大半年过去了,拨开云雾,“网络中立性”规则终见天日。

今年10月23日,FCC宣布将在两天后就是否设立“网络中立性”规则做出投票表决。25日,人们终于等到了结果――设立“网络中立性”规则的议案获全票通过。

FCC表示,下一步行动是积极起草这一规则的细则,并计划在明年夏季投票决定是否实施这些细则。

这一新规则将禁止Verizon、AT&T等互联网运营商对其网络上运营的某些服务或者内容进行限制,力求做到互联网在公平的环境中发展。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网络运营商完全失去了对网络的监管权力。FCC主席朱利叶斯•杰纳楚斯基(Julius Genachowski)表示:“需要采取措施确保网络运营商在网络管理方面的操作透明化。”

当然,这一议案的通过不可避免地引来了针锋相对的口水战。

互联网之父温顿•瑟夫(Vint Cerf)致函FCC,表示了对该规定的支持。瑟夫说:“世界需要一个公平的互联网环境以确保创新和网络规模增长。”同时,谷歌、Facebook等重要的互联网公司也对“网络中立性”规定表示极大的支持。

而美国移动运营商Verizon的CEO伊万•斯坦伯格(Ivan Seidenberg)无法再忍受谷歌等企业的行为,他站出来指责:“这些支持网络中立性的人士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那么,实际情况又如何呢?

为私利还是为大众

“网络中立性”新规禁止网络运营商对网络上的一些合法服务或应用进行不公平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限制应用就是VoIP和视频服务。

VoIP俗称网络电话,这可是电话运营商极为憎恶的应用。一旦VoIP得以普及,本来就不断走低的语音业务利润将会被进一步侵蚀。

不久前,谷歌的VoIP应用――Google Voice被苹果公司轰出了它的在线商店App Store。许多业内人士便分析此举是由AT&T在背后指使,意在维护自身的语音业务。

今年10月,AT&T最终宣布批准了iPhone在其3G网络上运行VoIP程序。这被看做是在双方独家销售合同即将到期而iPhone为AT&T带来巨大价值的背景下,AT&T的无奈之举。此前,苹果用户只允许在Wi-Fi网络中使用VoIP应用。可以看出,VoIP处境极其危险,随时都有可能被运营商挡在网络之外。

此外,许多网络运营商都提供视频服务或投资视频服务公司。他们可以轻易地通过限制其他视频服务网络速度等方式,促进自身视频业务的发展。

从这一角度来说,谷歌、Facebook等互联网公司在支持“网络中立性”新规的同时,也获得了保障自身业务发展的“免死金牌”。

伊万•斯坦伯格斥责支持网络中立性的人士顶着维护公平、公正的大帽子,私下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斥责者又有何更“正义”的理由呢?

斯坦伯格认为,如果网络运营商失去了对网络流量的控制,就会造成网络带宽被无用的应用占据而白白浪费。他以远程医疗应用举例道:“Verizon等公司需要能够对数据包进行优先排序,医疗健康数据应该优先于电子邮件或垃圾邮件发送,以确保能迅速通过网络传输。但如果FCC实施严格监管规定,运营商可能会被禁止对网络流量进行优先排序,那么这些医疗服务就不能得到保证。”

而其他一些主要宽带运营商也都反对网络中立性。他们认为,如果实施“网络中立性”新规,将会严重降低他们的投资回报率,减少运营商对网络的投资热情,从而扼杀创新。

斯坦伯格表示,新业务模式可能会导致网络运营商开始销售不同级别的服务。他说:“如果不能提供这种服务,FCC就等于断绝了网络运营商获得投资回报的能力。”

将步《1996年电信法》后尘?

“如果新规倾向于互联网行业的某一部分,那么其政策影响就会如同美国《1996年电信法》颁布之后的情况。”斯坦伯格将现实与历史相联系,使公众对“网络中立性”新规的正确性产生了质疑。

1996年,为了给电信市场(当时主要是固定电话市场)引入竞争,从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通话费用,《1996年电信法》应运而生。该部法案放开了对电信市场的限制,允许经营长话业务的公司与经营本地市话业务的公司、有线电视公司与电信公司能够互相进入对方的市场。

随后,本地电话、长途电话市场迎来了大规模的涌入者。据统计,1998年到2000年,仅国际电话服务经营许可证,FCC就颁发了700多份。

为了创造完全竞争的环境,《1996年电信法》仅制定了进入者的最低标准,而没有制定相应的细则对进入的电信公司的运营能力进行规定和考核,导致很多电信运营公司并不具备提供良好服务的能力。

劣质的服务质量使用户对新兴电信公司失去信心,转而投入传统电信公司的怀抱。大量类似事件的发生,削弱了新进入者的力量,无形中加强了传统电信公司的垄断力度。

固话行业是一个追求规模经济的行业,新增一个客户的边际成本很低。这一经济特性促使强势的传统运营商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加剧了对弱小竞争对手的兼并与收购。

于是,原本是使市场开放的一项政策却造成了更加垄断的市场局面。美国哥伦比亚电信信息研究所的研究表明,被管制的电信产业各部门的市场集中度在1980年早期为高度集中――HHI(测量产业集中度的综合指数)3500;到1983年~1984年,AT&T分拆后总体集中度逐步下降;1996年被管制的电信产业的HHI处于历史最低点,一度低于1800,属于适度集中市场;而在1996年放松管制的电信法颁布之后,HHI再度升高,一度高于2000。

《1996年电信法》和“网络中立性”新规看似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都是为了引入竞争,创造开放的市场环境。《1996年电信法》打破了政策壁垒,而“网络中立性”新规是通过立法来打破运营商建立的壁垒;《1996年电信法》的设立,让低质的运营商进入了固话市场,扰乱了竞争秩序,而在电信运营商看来,“网络中立性”新规一方面试图让一些无用的应用来霸占带宽,降低必要服务的传输速度,另一方面,剥夺了电信运营商的收益,使得他们对升级网络带宽、提高服务质量失去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