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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12)10-0092-04
A Study on the Associated Development between Folk Sports and School Sports
——A Case Study of Shanxi Province
ZHANG Hong1, MIAO Miao2
(1. P.E. Inst., Baicheng Normal University, Baicheng 137000, Jilin China; 2. P.E. Inst., Shanxi University, Taiyuan 030006, Shanxi China)
Abstract:In this paper, the research object is the associated development between folk sports and school sports. The paper adopted the method of documentation, field investigation and other sports scientific research method to analyze the realistic significance of associated development of folk sports and school spor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folk sports heritage. Its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are connotation, integrity, humanity, innovation and complementation. According to the associated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 between folk sports and school sports and its influencing factors, the paper put forward the theoretical model of promoting associated development aiming at providing theory basis for scientific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folk sports and school sports.
Key words:Shanxi province; folk sports; school sports; lifelong sports
“尧治平阳、舜治蒲坂、禹治安邑”三都均在晋南,即现在的山西境内。山西是黄河流域文化的中心,华夏文明的发祥地,它拥有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山西的民俗体育活动也是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如蒲州形意拳、关公锣鼓、南阳走兽、永济背冰亮腰、尧造围棋、洪洞通背拳、垣曲高跷、清河舞狮、襄汾鼓车等等。
如果能够将这些具有民俗特色的体育活动移植于学校体育,给予它滋生、发展的土壤和空间,必将会进一步推动学校体育课程改革的前进,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服务。所以本文以山西省民俗体育文化的传承为切入点,对山西省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的联动发展进行客观而理性地分析,从而为民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扬奠定坚实的基础。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以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的联动发展为研究对象。
1.2研究方法
1.2.1文献资料法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查阅中国期刊网、中国教育网、中国学校体育网搜集并阅读了与本文研究有关的文献资料与著作。
通过文献资料的搜集、查阅和整理,进一步明确民俗体育和学校体育联动发展的可行性及现实意义,探索两者联动发展的特征及文化内涵,为深入研究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的联动发展奠定理论基础。
1.2.2田野调查法田野调查法又称为实地调查法,分别对43名体育教师和25个教学班级的学生进行深度访谈。对山西省民俗体育项目及中小学学校体育课程内容进行调查。
1.2.3专家访谈法对29名学校体育的组织管理者和专家学者,针对山西省中小学学校体育课程内容、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以及民俗体育项目的开展状况等问题进行了访谈。
2山西省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联动发展的现实意义
2.1学校体育促进民俗体育的传承与发展民俗体育的传承,学校体育是最好的载体,它体现了我国体育教学内容的特色,健身性与文化性的统一。民俗体育受客观因素影响所产生的继承、传播、发展的困难,可通过学校体育教育的计划性和可控性来弥补。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竞技比赛以及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活动形式,将民俗体育项目传授给学生,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民俗体育的传承方式,实现民俗体育项目的自觉传承和发展。山西省并州一中的大课间就融入了形意拳的学习,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影响,还频频吸引日本、韩国的专家学者来校考察学习。所以民俗体育要发展,必须融入到学校体育之中。
2.2学校体育促使民俗体育走向世界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对体育目标的大众性、民族性以及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课标中对体育课程内容有了民俗性和世界性相统一的要求。学校体育与民俗体育的融合达到了新时期体育目标的要求,并且也将民俗性和世界性的结合体现得淋漓尽致。学校是培养体育人才、普及体育知识、形成正确体育价值观的重要场所,民俗体育项目引入学校,能够促使民俗体育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普及化,并最终促使其走向世界。日本学校体育融入了日本民间舞、武道、软式网球、独轮车等民俗体育项目,韩国的跆拳道、朝鲜民族舞等也被纳入到学校体育的教学内容之中。可见,只有让民俗体育走进学校,才能保证民俗体育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最终迈出国门走向世界。
2.3民俗体育丰富学校体育课程资源胡小明(2008)认为,民俗体育是一笔有形和无形的“文化财富”,必须利用教育的渠道来敛聚。将民俗体育移植于学校体育可以丰富学校体育课程教学资源,繁荣校园体育文化。这遵循了将目标与手段融于一体的学校体育指导思想,也体现了我国体育教学内容统一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我国地大人多,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各地的体育课程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有一个全体的教育规划来统筹兼顾的同时,又要有一个具体的真实的教育计划,从而达到学校体育的教学目的。
山西地近边塞、民族杂处,自然环境独特,拥有内容丰富的民俗体育形式(表1),这为学校体育课程资源的开发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4民俗体育有利于“健康第一”、“终身体育”学校体育指导思想的深入贯彻与落实仇军(2003)认为,我国有68.8%的体育人口的体育运动习惯是在学校体育中形成的。由此可见,学校体育在全民健身运动中起着举重轻重的作用。从1995年国家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到全民健身日的设立,我国的全民健身运动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民俗体育运动简单、易于操作,对场地、器械、环境的要求不高,可以制约学生有“体”难“育”现象的发生,同时民俗体育可以培养团结协作、坚毅、沉着的精神,有利于 “健康第一”、“终身体育”学校体育指导思想的贯彻与落实。永济的背冰亮腰、忻州的挠羊等,能够培养果敢、坚毅的体育精神;清河的舞狮、天塔的狮舞、新绛的花庆鼓等,能够培养合作、文明的体育精神。
3山西省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联动发展的特征
3.1多涵性同一体育课程资源对于体育课程具有不同的用途和价值,因而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的联动发展具有多涵性。例如:忻州的挠羊赛,既可以成为学校体育的学习资源,也可以成为民俗体育活动传承的一种方式,还可以成为民族传统文化传播的有效途径,使民俗体育走向世界,走向未来。学校体育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意识,养成终身体育的习惯。正是这种多涵性,给学校体育注入了新的血液和活力,使体育成为生活方式变为可能。
3.2整体性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的联动发展,并不是简单的截取两者的交集,只有两者有机的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学校体育的功能价值,从而尽显民俗体育的文化价值所在。自然环境、社会人文以及精神信仰是任何一项民俗体育形式所必须依附的,他们三者互相关联,共同作用,形成了一个不可拆解的文化综合体。因此,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的联动发展要充分考虑这个文化综合体的整体性存在和它的整体性发展。
3.3人本性学校体育的终极目标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所以在课程的开发、选择方面要体现以人为本,民俗体育活动的开展、文化的传承都是依靠人来实现。不论是活动参与者,还是文化继承者、创造者,他们的生活需求都会影响民俗体育的发展。因此,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的联动发展过程中,要从学生出发,遵循以人为本的精神,协调文化、经济、教育等各方面关系,着重引导、鼓励他们的参与程度。
3.4创新性创新是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联动发展的核心。体育教学过程中,在保持民族风格的基础上,通过对民俗体育活动形式的改善,使其向着现代人的文化娱乐观念、审美特征和价值取向转化。进而提高参与性、观赏性以及促进两者充分的结合。例如,我国的舞龙运动,就是通过挖掘整理和试办各种舞龙比赛,使传统的民间舞龙习俗,走上世界舞台。并在1995年2月正式成立“中国龙狮运动协会”,出版《中国舞龙竞赛规则》,创编两套中国舞龙运动竞赛规定套路。
3.5互补性学校体育与民俗体育有较好的互补性。民俗体育所包含的健身、娱乐、艺术、民俗知识、品德修养等多种具有丰富教育价值的内容,是难得的素质教育素材,而学校教育的可控性,可以实现集中传授,有选择地改进提高,高效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成为民俗体育运动发展的基础和输送后备人才的基地。
4促进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联动发展的模型构建与分析
本研究根据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联动发展的特征,从学生对民俗体育的认知程度水平;政府、社会、学校的支持程度;民俗体育资源的开发;教师的职业水平;大众传播媒介等几方面的影响因素,提出了促进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联动发展的模型(图1)。
图1促进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联动发展的模型
4.1提高学生的民俗体育认知水平对山西省中小学体育课程内容的调查结果表明,有65.9%的学生对民俗体育概念模糊,不知道什么是民俗体育,以及民俗体育包括哪些内容,这是制约民俗体育在学校体育中发展、影响民俗体育文化传承的重要因素之一。面对时代的发展和未来的挑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每一所学校都必须注意在努力探索各学科科学教学模式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的实际,选择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切合学生特点,将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素材编撰成教材,对学生进行生动鲜活教育的优质课程。
学校本是传承民俗体育的最佳途径,但是从小学到大学学生在学校里所接触到的却几乎全是西方体育。在此次调研中发现,22所学校中仅有8所学校开展了民俗体育活动,但也仅仅是局限于完成“教学任务”后,所进行的游戏活动,没有将民俗体育项目教材化、列为正式的教学内容,对于民俗体育文化的传承基本交给了社会。
4.2发挥传播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媒体宣传通过人的视觉或听觉的直接感受,起到文化传播、知识教育、产品推广等作用。新闻媒体应当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从民族文化传播和知识普及的角度出发,对民俗体育的保护、继承与发展发挥应有的舆论导向作用。从山西电视台公共频道《中外体育新闻》的体育新闻报导统计分析中,可以很容易的发现,大部分都是有关竞技体育新闻的传播,很少涉及民俗体育活动的报到。为营造良好的体育文化环境和氛围,媒介必须充分利用地方资源、鼓励开展因地制宜,与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一起形成合力,推动民俗体育的文化传播与项目发展。
4.3增强民俗体育课程资源开发意识贾春峰(1995)认为,“市场经济需要传统文化,传统文化需要在市场经济中找到其存续和发展的新契机。”在发展思路上,民俗体育资源开发符合当代社会文化、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作为一种历史文化遗产,民俗体育可以为当代社会提供丰富的政治资源和文化资源。而民俗体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也是学校健康体育全面实施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是从山西省民俗体育课程资源的开发现状来看,虽然山西省民俗体育项目形式多样,但许多项目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被人们所淡忘,取而代之的是各种竞技体育项目。应该进一步贯彻国家体育总局出的大发展观、大项目观、大服务观思想,贯彻一城一地一品牌的体育发展战略思想,积极将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体育项目纳入学校体育教学内容之中。
4.4大力培养体育专业人才几十年来,通过高校教育等各种渠道,我国培养了大批竞技体育人才,极大地推动了竞技体育的发展。然而民俗体育几乎没有专门的人才培养机构和渠道,这是严重制约我国民俗体育,尤其是学校民俗体育发展的因素或瓶颈。
对山西省22所中小学体育教师的调查发现,有89.56%的教师在大学学习阶段不曾有过民俗体育项目的学习与训练的经历。由此可以看出,体育专业人才培养在民俗体育教学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缺陷。民俗体育能否成功进入学校,教师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因为教师对民俗体育项目的了解、熟练程度直接关系到学生对民俗体育的认知水平、民俗体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以及教学的质量。
4.5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市场失灵。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说:“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忌。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我国正处于社会改革的历史时期,所以在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联动发展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发挥政府职能,加大组织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促使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朝着更加科学、健康的方向发展。
5小结
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只有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联动发展,才能更好地打造学校体育品牌,提升民俗体育知名度,最终实现两者各自的科学化、可持续化发展。但是,面对着民俗体育与学校体育联动发展的各种困境与挑战,要实现两者的发展,就要从政府、学校和公众三个层面共同着手,充分提高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使社会、学校、教师和学生密切配合,相互促进,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从而使《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得到进一步贯彻与落实,同时也能够促进民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留、继承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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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俗体育;教育;认知;建构;超循环
中图分类号:G807.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7-3612(2011)05-0078-04
Research on the “Cognition Construction” of the Folk Sport b y the Hypercycle Perspective
LIU Minhang,QIE Hanlie
(Dept. of P.E., 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Jinan 250 014, Shandong China)
Abstract: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gnition and construction in folk spo rts is the highlight problem in China’s folk sports education. The research us es the hypercycle i dea in the theory of organization to research the “cognition and construction”hypercycle system. It hopes that this research can facilitate the cognition an d construction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folk sports and its reflection in the fol k sports education (inheritance). I hope that this research can further enhancethe folk sport education, facilitate the 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the fol k sports culture and benefit the inheritanc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elite Chinese culture.
Key words: folk sports; education; cognition; construction; hypercyc le
民俗体育教育是我们保护和传承我们优秀民族文化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但是由于民 俗体育在文化表现、教育内容和手段等诸多环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教育过程中我们 应当形成一种新的教育智慧,发展新的教育理念才能有效地借助于民俗体育文化这一优秀载 体传承和保护我们的民族文化。
在一般教育过程中,我们需要重点解决知识的认识和建构两个环节,民俗体育教育自然 也不例外。但是,由于民俗体育的知识体系较为庞杂,其发展和演化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 ,因此学生在民俗体育知识的认知阶段对于该领域的认识就会产生偏差,自然也就无法进行 有效的自主建构,因此,如何解决好民俗体育教育中的认知和建构问题,就成为当前民俗体 育教育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本研究运用现代系统科学中的超循环理论,对民俗体育 知识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厘清,对民俗体育教育中的知识认识和自主建构进行分析并建立相 应的模型,为民俗体育教育实践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
1 民俗体育教育中“认知―建构”超循环系统的建立
所谓超循环就是循环之上的循环,原指生命起源过程中化学分子和生物大分子的一种自 组织机理,它是建立在反应循环、催化循环两类较低级的循环基础上,所构成的更为复杂的 循环。也就是说超循环应当维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动态系统的循环圈,伴随着组织层次的跃 迁,首先要在一个低级组织层次上建立一个相对较高级的组织层次,然后在这个(相对较高 级)组织层次上再建立更为高级的组织层次,循环套循环,从而构成超循环。超循环理论在 民俗体育教学中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民俗体育教学是一种具有生命意义的教学活动 。因为民俗体育是一种具有生命活力的文化活动,它始终处于不断的演进之中,教学本身也 是一种对于民俗体育的传播活动,正是民俗体育教育所具备的这种特质为超循环理论的应用 奠定了“生存”基础。其次,在民俗体育教育中的“认知――建构”环节契合着超循环理论 。学习者对于知识的认知和建构,往往是在对简单知识充分认知的基础上形成高一级知识的 自主建构;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对高一级知识的充分认知,继而又形成更高级的知识的建 构,以此类推,不断的丰富、完善着自身的知识体系。而作为民俗体育的教学环节,更是如 此,因为民俗体育始终处于不断的演化进程中,不同参与者对每一项民俗体育运动的参与感 受不尽相同,这也就意味着在必要的认知基础上(基本的规则、方法等)所进行的建构环节 完全是依据学习者在前一阶段的认知水平和自身建构的能力所形成的一种“耦合关联”,这 种关联具有强烈的因果关系,最终在民俗体育教育中形成了“循环套循环”的“认知――建 构”超循环体系。而这种民俗体育教育超循环模式的建立,能够让我们在教学环节更加贴近 民俗体育的文化特质,提高学生对于相关民俗体育知识的认知水平;也可以让我们更准确的 把握民俗体育的演化规律,继而有效的推动民俗体育的演进;当然,最终是让我们的学生能 够理解、融入民俗体育,积极的参与到民俗体育的保护与传承之中。
1.1 解读当前民俗体育教学中的一个误区当前在民俗体育教学过程中,我们听到的学生反馈意见最多的是学生将民俗体育课程分 为完全不同的两个部分学习,在学习理论部分时更多的是以民俗文化为基础,需要理解、掌 握大量的不同民俗文化特征、规律等,这部分内容跟其它课程没有太大区别,而在学习民俗 体育相关技术时,又将其视为普通的体育课程,按照各个运动项目技术的要求,分别讲述。 一门课程学习结束,学生总是感觉是在学习两门毫不相干的课程,这种既无特色又无联系的 课程体系,严重挫伤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于此问题,我们必须以师生双方都有着积极的 良好学习愿望为前提来找寻导致这种状况的真实原因。其实,是我们在民俗体育教学过程中 存在着一个严重的教学误区:我们人为的将民俗体育课程知识结构割裂开来,构建了“理论 ”与“实践”两个教学框架,这种教学方式尽管看上去结构完整(或许在其它课程中也比较 合适),但是事实上,它并不符合民俗体育知识体系的生成结构,自然也就不会取得良好的 教学效果。这也就是说,民俗体育教学必须要遵循其自身知识体系发生、发展的规律,才能 够在教学中获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那么,民俗体育的教学规律是什么?那就是关于知识学习过程中的“认知―建构”超循 环理论,它恰恰契合了教育学中知识学习的过程。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我们在教育环节存在 着知识“认知―建构”领域中的循环,甚至于也会发生“认知―建构―再认知―再建构”的 超循环存在。同样作为生命个体存在的民俗体育在其发展过程中,自然也会贯穿着超循环演 化,而这种超循环是建立在民俗文化和体育文化互为基础、相互交融的过程之中的。因此, 我们在民俗体育教学中谈论的“超循环”事实上是存在于知识的发生基础上的超循环和文化 演进过程中的超循环两者叠加的产物。民俗体育教学超循环绝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循环系 统整合,而是一种功能性的综合。正是由于这种功能性的综合与整合,才真正赋予了民俗体 育教育以生命活力和价值。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教学误区一样,很多人总是认为教育就是简 单的知识的传递,就民俗体育而言需要学生像其它体育课程一样掌握基本的技术、技能等等 ,诚然,这些是民俗体育教育过程中的必须环节,但是仅仅这些还远远不够。对于民俗体育 教育而言,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让学生能够真正的走进民俗体育,了解民俗体育,融入到民 俗体育之中,使之不仅仅成为民俗体育的传递者,更重要的是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成为民 俗体育的创造者。而这个过程的前提正是基于学生对于民俗体育相关知识的认知与建构过程 ,这才是导致我们当前民俗体育教学误区存在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建立“认知―建构”超 循环系统真正意义所在。
1.2 基于民俗体育教育的认知――建构超循环系统研究民俗体育教育认知――建构超循环系统的建立完全依赖于民俗体育教育系统自身体系的 自组织演化,而这种演化的核心动力来自于文化。我们不妨以一组图示来描述民俗体育教育 的超循环系统的生成。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民俗教育和体育教育作为文化系统中的重要因子 ,原本是两个联系并不紧密的系统(请注意是在民俗体育教育尚未生成之前),它们之间的 联系更多的是趋于一种外在表现形式的联系,在很多民俗教育或者体育教育活动中也会部分 的涉及到关于民俗体育教育的因素,例如民俗教育中的带有“游艺”特征的教育,体育教育 中涉及到民族传统体育部分中的“踢毽子、滚铁环或者拔河等”这些民俗教育和体育教育中 的共同元素,为日后民俗体育教育奠定了基础。但是,民俗教育和体育教育在此时的联系仅 仅局限于此,如图1所示,甚至两者之间都无法产生交集。是什么原因致使两个有关联的部 分,却无法产生紧密的联系呢?主要是两者的联系是在外在表现形式而非核心内涵,也就是 说两者之间缺乏必要的文化信息交换,所以它们只能存在一种表象化的联系,而无法实现真 正意义上的交融。
那么民俗体育教育认知――建构超循环系统又是如何建立起来呢?按照超循环理论,民 俗体育教学超循环系统的生成必须建立三体超循环体系,即民俗体育教育、民俗教育和体育 教育三体超循环体系,这个体系能够完成自我复制、适应和进化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实现 则完全依赖于文化的交融作用,通过民俗文化、体育文化之间的交融,实现了信息流的交换 ,从而形成和巩固这种三体超循环的环境发展,那么这种循环模式也将很快被固定下来,继 而固定成为真正的三体超循环。于是,两个实体的民俗教育――体育教育超循环演化成为了 民俗教育――民俗体育教育――体育教育三个实体的超循环了。如图2所示,在民俗教育和体育教育之间构成了一个超循环圈,在演化的过程中,由于 随机性或者突发性作用,突然出现一个不稳定的、暂时虚拟性的民俗体育教育突变体,此时 的民俗体育教育以一种暂时联盟的形式参加到民俗教育和体育教育的超循环圈中,使得原来 的两个实体性质的超循环暂时得到了三个实体性质的超循环圈的形式,但是这种三体超循环 是一种暂时的、临时的超循环。这是因为此时的民俗和体育两个系统的文化还并没有达到完 全交融的状态,新的“民俗体育文化”体系并没有生成。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分别针对学生 传授了两个系统的文化精髓,只完成了基本知识的认知过程,但是学生并没有在此基础上形 成知识的自主建构,完成对于民俗体育文化知识的理解和把握。这是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常常 忽略的地方。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强调的是通过对两个文化体系知识的认知,逐步建立起以 两者为基础所形成的新的、独立的民俗体育知识体系,该体系体系具备了自我演进的能力( 此时它已经超越于民俗和体育两个系统),又能够反过来影响民俗和体育系统,改变它们的 某些结构之后,这种基于文化核心的认知――建构超循环系统才得以成立。
实际上我们在民俗体育教学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例如在讲授民俗体育舞蹈这 一教学内容时,通常会分别讲授民俗和体育两大文化体系相关知识,完成知识的认知过程, 继而在此认知基础上,我们就要去探寻它们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以“以身体运动文化 ”、“民族文化”作为基本联系纽带的,最终通过这种关系的相互渗透,在学生充分掌握的 基础上,由学生完成对于民俗体育(舞蹈)文化的构建。这样完成了知识――建构的第一步 过程。此时我们发现,在外界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例如像社会文化的改变、宗教祭祀的需 求以及参与主体人的主体需求发生变化之后,两种文化系统得以真正的融合(当然这是需要 长时间的文化作用),形成属于民俗体育自身系统的文化体系――民俗体育文化,此时民俗 体育就已经突破了图1中的民俗和体育的关系,使二者关系更为密切。民俗教育和体育教育 两个系统所进行的信息交换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直线型交换,而是通过民俗体育教育这一中介 形式,进行信息交换,但这样就使得交换的信息。这也就意味着学生通过自主构建所获取的 信息(民俗体育文化)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知识体系,反过来促进学生对于民俗和体育相关 领域的学习,以此类推,超循环模式最终得以确立。图1 民俗教育―体育图2 民俗教育―民俗体育
教育关系教育―体育教育关系
2 民俗体育教育超循环系统演进研究
民俗体育认知――建构超循环系统的演进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教育过程,它一定是与民俗 体育文化自身系统的演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是民俗体育教育有别于其它领域教育的根本 区别。因为民俗体育作为一个具有生命活力的系统,它的存在无时无刻不处于变化之中,因 此对于它的教育过程也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受教育者在学习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将自己 至于民俗体育文化体系之中,去洞悉民俗体育的演进历程,然后才将自己置身于学习者的角 色,通过对民俗体育文化精神的把握,与民俗体育一起享受成长的过程。在民俗体育的学习 过程中,学习者一定是民俗体育演进过程中的参与者,正是由于学习者在认知基础上的不断 建构,才推动了民俗体育不断演进。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俗体育教育的过程就是民俗体育不 断演进的过程,民俗体育的学习者本身就是民俗体育的教育者,民俗体育的认知本质就是建 构,它们在系统的演进过程中是高度辩证统一的。因此,对于民俗体育认知――建构超循环 系统的研究一定是在民俗体育文演进的过程之中展开。
2.1 民俗体育传承的本质认知民俗体育教育中的认知环节,事实上就是民俗体育系统的自我复制过程。民俗体育一旦 成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表现形式,就会具有自主演化的能力,能够完成自我复制的过程。这个 过程仅仅是民俗体育自身知识体系的自我复制,它本身并不能完成针对民俗体育自身的保护 与传承,必须借助于某个平台才得以进行。这个平台恰恰就是民俗体育教育的认知过程。通 过对民俗体育相关知识的认知过程,民俗体育以教育为平台,人为传播媒介,完成了自我复 制的过程,同时在复制的过程中会随着传播时间和空间的扩布影响到民俗体育教育自身的发 展。这种相互影响,正是千百年来民俗体育得以延绵不绝、传承至今的本质所在。从拔河这 一运动项目1 300多年传承历程来看,运动项目本身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基本的规则 没 有发生变化,这就是说民俗体育在漫长的教育(传承)发展过程中,借助于人类的认知手段 ,很好的完成了自我复制,最大限度的保留了自己的“遗传基因”。是什么原因能够让民俗 体育教育完成自我复制呢?是针对运动技术的认知教育。民俗体育教育一旦和体育教育完成 信息流的交换,它也就自然而然的秉承了体育教育的部分特点,其中体育运动技术的传承性 就是很重要的一点。把握住这个核心环节,拔河的遗传基因就不会丢失。我们可以清晰的看 到,无论拔河形式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以“角力”为主导的项目价值核心没有发生变化,以 “拉绳过线”的竞技方式并没有改变。拔河这一古老的民俗体育运动项目得以流传不息应当 归功于民俗体育教育的自我复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俗体育教育中的认知意义,正是民俗 体育教育的本质所在,它已经超越了教育自身的范畴,而成为文化传承过程中最为有效的手 段和方式之一。
2.2 民俗体育文化的生命活力民俗体育作为民俗体育是一个具有生命活力的系统,自然民俗体育也会秉承这一特性, 二者之间的生命特征是如何得以彰显的呢?是通过民俗体育(教育)参与者的自主建构得以 实现的,从这个方面看,两者之间的自主建构是高度契合的。民俗教育的参与者在充分认知 的基础上,通过对获取信息的在再加工,得到一种全新的信息,这种信息因为信息获取者个 体之间存在的差异,经过加工之后并不会完全相同,因此,这是属于加工者个人的信息。也 就是说,民俗体育运动项目的信息经过学习者认知之后所完成的建构是独一无二的,学习者 将它们再次传递时,所传递的信息一定是属于“自己”的信息,这种信息的传播,才会导致 千姿百态的民俗体育运动形式的存在。这也就是为什么同样的运动项目会在不同地区、不同 人群中有不同的名称或者不完全相同的玩法的重要原因。当然,当这种建构建立在集体行为 之上时,就会对民俗体育运动项目产生重大的变革。在我们的民俗体育发展历程中不乏这样 的运动项目。
例如作为投射类的重要代表项目――投壶。在春秋时期,属于典型的上层社会的“高雅 ”运动,一开始其实就是射箭运动。投是指的投射带羽毛的剑(当时的射箭主要是指袖箭) ,壶则是指制作精美的剑壶,这两样东西对于当时的普通百姓而言属于高端的奢侈品,但是 对于士大夫阶层而言,则是生活、社交必需品(当时士大夫如果不会射箭会被人耻笑),因 此,该项目只在士大夫阶层广为流传,士大夫阶层对其具有深度的认知。后来,由于社会价 值观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士大夫不会射箭了,但是他们对于该项目是熟知的,便逐渐将剑改 为筷子等其它器物;剑壶自然也不具备了,改为酒器等器皿,这其实是建立在对过去投壶运 动项目知识充分认知基础上的一种自主建构,其运动核心内涵没有改变,只是运动器械发生 了改变。这些改变后的器械对于普通百姓而言较为轻易可以获得,因此投壶这一运动得以在 民间广为流传。但是对于少年儿童而言,筷子、酒器也是不易得到的器物,因此,他们按照 投壶的规则(请注意此处同样是基于认知的基础)将器物进一步简化,改为木盒、杏核甚至 于直接在地上画圈,捡起石块就可以进行该项目的比赛。到了后来,投壶这一古老的民俗体 育运动项目逐渐分化为砸杏核、砸元宝等民俗体育运动项目,尽管运动项目的发展是通过参 与者自主建构的,但是所有的建构都是建立在对该项目充分认知的基础上的。正是由于这种 自主建构的存在,才赋予了民俗体育以生命的色彩,彰显其生命活力,才有效的推动了民俗 体育文化的发展,使其千百年来得以延绵流传至今。
2.3 民俗体育的演进超循环民俗体育的保护与传承最便捷、有效的方式就是借助于教育的平台得以实施。而在民俗 体育教育的过程中,认知――建构这种超循环系统则成为民俗体育的重要演进动力。从教育 学中知识的学习逻辑来看,建构一定是建立在认知的基础上,这一点无论是从教育学的永恒 主义还是建构主义都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论证。同样,民俗体育的保护与传承也是建立在这一 逻辑基础之上的。首先,民俗体育的保护其实就是对民俗体育文化的认知,通过认知这一重 要的教育手段,我们将民俗体育文化得以传递,才会使我们的民俗体育文化精神能够延续。 但是仅仅是简单的保护还不够,这样的方式只会导致民俗体育系统的僵死,我们还需要对民 俗体育给予必要的创新,而这种创新正是由于受教育者认知过程中对接受信息的一种“深加 工”,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建构”。任何时代的民俗体育演进。一定是在保留文化精髓 的基础上,满足当时代社会文化发展需求的产物。这也就意味着,民俗体育的保护保住的是 其精神内涵,传承的是其时代特征。因此,民俗体育的超循环体系才会生出――这完全依赖 于民俗体育认知和建构系统的演进。这种循环之上的循环,是一种具有生命特征的系统演化 ,高一级的循环依赖于低一级循环的存在而存在,或者说正是由于低一级循环的不断演进, 才会导致高一级循环的生成,而这种动力恰恰来自于系统演进过程中最为核心的驱动力―― 内驱力。因此,民俗体育教育中的超循环正是民俗体育不断超越自我、不断演进的根本动力 所在。
3 结 语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民俗体育教育的认知与建构过程应当注重两个环节的工作:一个是 针对民俗体育运动项目自身演进的认知与建构;另一个则是针对民俗体育在教育(传承)过 程之中所体现出来的对其知识体系的认知与建构。正是这两个环节的紧密协作,才会促使民 俗体育千百年来的传承与演进。“认知―建构超循环”系统将更加有效的推动民俗体育教育 的深入进行,更有利于民俗体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也更加有利于我们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 、保护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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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目的
近年来,在中部快速崛起中,河南省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社区居民生活水平也得到快速提高。随着社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俗体育活动(如武术、太极拳、舞龙、赛龙舟、放风筝、滩舞、扭秧歌、打腰鼓、太极扇等)成为社区居民文化活动和健身活动的一种需求,并有蓬勃发展的势头。由于不同的社区环境、知识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河南省城市社区居民在参加民俗体育活动行为方面形成不同独立群体,在民俗体育项目选择、锻炼方式、动机和活动方式等方面均与其它省市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对河南省社区居民参与民俗体育活动行为的研究,不仅是河南省群众体育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社区体育研究的重点课题。因此,其研究意义不仅在于揭示河南省社区居民参与民俗体育过程中的行为规律,而且以此来考虑发展河南省社区体育的相应对策,对于传承、发展民俗体育和推动河南省群众体育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河南省城市社区居民参加民俗体育行为的社会结构分析
1.性别结构分析
根据调查统计得知(据表1),河南省社区居民参与民俗体育人数的男、女比例是(47.13∶52.87),这与全国参加体育活动人群男女比例有一定差异。据卢元镇“体育参与者参加体育活动的外在动因”一文中指出:“1996年我国16岁以上人口中……,其中男性占56.80%,女性占43.20%”。而本次对河南省城市社区参加民俗体育活动的人群调查中,发现有过民俗体育经历的男性占47.13%,比全国56.80%低,而有过参与民俗体育活动经历的女性为52.87%,比全国43.20%略高,这显然是因为民俗传统体育与现代体育有所不同的结果。民俗体育活动强度小,对场地要求不高,形式多样,不受时间限制,对财力、物力的要求也低,这些特点更迎合思想保守、忙于操持家务、掌管家庭财政妇女的心理,更受广大女性欢迎。
2.年龄结构分析
由表1可知,河南省参加民俗体育的居民年龄集中在25-44岁的中青年和60岁以上老年人。也就是说,25-44岁和60岁以上老年人相加占67.3%,而18-24岁与45-60岁两组相加占32.7%,这与全国大城市体育人口的情况并不一致。在参与民俗体育活动的人群中以中青年和老年人居多,中年人大多成家立业,经济负担较重,他们更趋向于财力、物力花费少,不受时间限定的体育活动,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生活上更是养成勤俭朴素的习惯,对体育消费大的需求动机相对减弱。
3.职业结构分析
表1显示,不同职业比例差别较大,其中以离退休人员比率最高,占39.5%,这与国内老年人积极参与民俗体育活动是一致的。但其它职业参加民俗体育比例与国内同样职业体育人口相比出现较大的偏差。我国在《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与研究》的报告中提供的数据是:我国“体育人口中有职业的占55.16%,约为0.78亿,无职业者占44.34%,约为0.62亿,无职业者中离退休人员占45.16%,约为0.28亿。在各种职业中,工人在本职业人口中体育人口比例最高,达到25.4%,其次是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再次是科教人员”。在河南省民俗体育活动人群中,形成了自己的职业活动特点:工人、服务人员比例低于国内体育人口水平,而教科文人员高于全国体育人口水平。这种差异,主要是民俗体育花费少、场地要求不高、时间自由,因此更适合社区居民参与。
4.学历结构分析
本次调查发现,河南省城市社区参与民俗体育活动的人群中,人数与学历并非成正比。由表1可知,大专学历占24.4%,而本科以上学历占23.7%,可见大专学历高于本科学历。这是因为在调查的离退休居民中,他们大多是50年代参加工作的,其中高中和大专学历的占多数,目前城市社区中这部分人是开展民俗体育活动的积极分子,造成上述结果的主要原因与这一点有密切关系。此外,河南省城市社区参与民俗体育的居民中,小学学历与初中、初中与高中及中专学历三者之间比例也十分接近,这与全国调查的城镇体育人口比例有较大的差距。说明在我国体育人口中参加民俗体育与现代体育的人数是不同的,因为民俗体育与传统思想观念、传统文化、民族习惯关系更加密切。
三、河南省城市社区居民参加民俗体育活动特征分析
1.活动方式
在调查中发现(表2),与亲近者、邻居、朋友一起锻炼的占60.3%,是河南省社区居民参与民俗体育的主要活动方式。问卷中有68.2%的人认为与亲近者、邻居、朋友结伴锻炼更有气氛,能使自己在融洽的环境中进行体育活动,这反映了人们对群体的归属感。在自由练习的群体中以65岁以上老年人居多,其次是工作繁忙的机关干部,主要原因是老年人感到自己力不从心,动作跟不上中年人,情愿按自己的速度、不规范的动作进行锻炼。
2.活动时间
河南省城市社区居民参加民俗体育活动时间有固定型、临时型和节庆型三种。固定型的人群锻炼时间较固定,一般在早晨进行,这部分人占68.8%,在固定型群体中,年轻人一般在早晨6:00-7:00点,锻炼1小时;而老年人在早晨5:00-7:30,晚上则以散步为主。节庆型是指部分人在节日期间参加社区或单位举办的体育活动,这部分人占13.6%。
临时型人群是指锻炼时间不固定,或早或晚,有空就锻炼,随意性很大,是因工作性质和家庭条件造成,这部分人占17.6%。
3.活动场地的选择
河南省社区居民开展民俗体育活动中,对场地选择不很讲究,一般以社区空地、住地周围、公园、桥头、街边花园为主,这部分人占77.5%,选择学校操场占12.2%,选择体育场馆占10.3%。说明河南省有非常优越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这些地方不仅空气新鲜,而且费用少,也说明了大部分城市的经济不发达,社区居民的消费意识低。
4.参与民俗体育活动信息特征
当前,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大众通过“众从”或“从众”的交往方式,对“生命在于运动”观念更加认同。在调查中发现,电视广播媒体占25.7%,报刊杂志占24.3%,亲身体验占19.2%,网络占13.4%,书籍占11.3%,其它占6.1%(见表2所示)。表明城市居民参与民俗体育活动信息来源渠道是多样化的,同时居民对于我国媒体是比较信任的,也说明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需要大众媒体的积极宣传和报道。
四、河南省城市社区居民参加民俗体育活动目的分析
由表3可知,河南省城市社区居民参与民俗体育活动的目的相对集中,主要是增进健康(占总人数的43.7%),并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卢元镇教授认为“社会体育将参与者作为主体,充分满足他们的促进身心健全发展和娱乐的需要,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是社会体育的主人,他们在社会体育中将满足自身健身健心、健美、娱乐、个体社会化、社会交往的需要,以及自我成就的实现和审美的需要”。本次对河南省城市社区居民参与民俗体育活动的调查也体现了这些需要特点.,与全国其它城市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的目的基本一致。
五、结论与建议
1.河南省城市社区居民参与民俗体育活动的人群中,女性略高于男性,年龄集中在30-44岁的中青年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职业结构方面,不同职业比例差别较为明显,其中以离退休人员比率最高;学历对开展民俗体育有直接影响,学历越高,比例越大,但小学、初中、高中三种学历之间差别不是很明显。
2.河南省城市社区居民参加民俗体育活动有比较明显的地域特色,在活动方式上60.3%的居民选择与亲近者、邻居、朋友一起锻炼;在活动时间上有68.8%的社区居民的锻炼时间是固定的,一般在清晨;社区空地、住地周围、公园、桥头、街边花园是社区居民活动场地的首选;居民参与民俗体育活动信息来源是多渠道的,说明了大众媒体对民俗体育的积极宣传和报道是至关重要的。
摘 要 本文对重庆民族地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现状及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为有关部门了解重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动态,制定有效的发展政策提供理论支持,从而推动重庆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
关键词 少数民族 传统体育 传承 现状 影响因素
重庆市是我国唯一拥有众多少数民族的直辖市,共有土家族、苗族、回族、满族、壮族等5O多个少数民族,以土家族、苗族为主,多居住在渝东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县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黔江等区。重庆有着丰富的民族传统体育资源,有着深厚的根基,由于多种原因,重庆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处境逐渐尴尬,很多项目已濒危消亡,且呈现出单一化的传承形式。
一、重庆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现状
由于重庆民族区地势奇特,经济落后,在原始的生产劳动过程中,便传承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是各民族人民在劳动实践中创造的,从生产生活中发展形成的,体现着少数民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特点。目前重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方式主要有方式的传承、节庆习俗方式的传承、生产生活方式的传承、学校体育教育方式的传承、小范围的师徒“传帮带”等传承方式。绝大多数学校目前未普及传统体育项目。
(一)方式传承
重庆少数民族聚居地,宗教极为盛行,宗教祭祀活动把大量的古代文化遗产继承下来,为宗教服务。现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种。全市有宗教信徒100多万人活动场所400多个,活动范围广,影响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宗教祭祀活动紧密结合。如“社巴节”是土家族最古老、最有影响,也是规模最大的宗教节日。整个过程分迎神、敬神、送神回山,期间就有大量的传统体育项目表演。如跳“摆手舞”、“魔术”、“打秋千”、“武术”、“打靶”、“射箭”以及“舞龙灯”等,摆手舞是一项优雅大方的活动。在雄浑歌声与简洁的一锣一鼓的伴奏中练习摆手舞,有一种仿佛来到了田园牧歌般的自然环境,使人的心灵获得强烈的激情、美好的向往、审美的愉悦。因此,无论是观看表演或是亲自体验,人们都能从中得到愉快情感的体验、美的享受。所以当地有些学校纳入了体育教学项目,瑶族的祝着节,是祭祀祖密洛陀的仪式活动,节日期间,人们载歌载舞、吹唢呐、射弩、赛马、斗鸡、打陀螺,场面气氛热烈。宗教这种特殊的文化,以其独特的方式,为重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发展对重庆市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民俗传统节日传承
重庆市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民俗和传统节日中经久不衰的得以传承。民俗以“跳丧”为例,跳丧是2人一组,目的是为死者家属驱邪祈福,各组踏着鼓点,模仿“猛虎下山、犀牛望月”等动作,其中许多动作存在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中并流传至今。由此可见,武术、锣鼓是重庆少数民族地区庆祝或纪念大事的主要方式。传统节日以“赛龙舟”为例,端午节的龙舟会是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秀山苗族土家族广泛盛行。每逢每年的端午节,沿江各场镇都要举办“龙舟会”,一是龙舟抢江,二是龙舟抢鸭,热闹非凡,群众对传统节日的热潮使丰富的、优秀的部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更更稳定、更广泛、更大规模的得以传承。
(三)生产生活方式传承
少数民族文化始终以歌唱生产劳动为主,在农耕生产生活方式中形成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如黎族的“跳竹竿”,苗族的“走独木桥”,土家族的“摆手舞”、“秧歌舞”。重庆少数民族地区地形奇特,高山、湖泊资源丰富,民族区渔业很发达,一般都设有打猎、钓鱼、游水捉鸭、独木舟等传统体育项目。“武术”和“射弩”也是人们在大自然中同野兽搏斗中演绎出来的体育项目。民族地区人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传承着众多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二、重庆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影响因素
(一)相对落后的经济制约了民族传统体育的开展
重庆是一个多山的地区,而重庆市的少数民族大部分都集中聚居在渝、湘、鄂、黔四省交接处的渝东南地区,位置偏远,这些地区交通不发达,地理位置不优越,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所以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落后的区域,势必造成本地区民族体育经费不足,场地、器材不够,限制了民族体育的产业化发展。
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相对落后,为了改变家庭经济状况,乡镇里大部分青壮年都外出打工。根据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农村留驻人口现状统计,家家户户均是老人孩子留守在家,90%的年轻人都出外打工挣钱去了,社区呈现出很萧条的景象,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开展得很少。
(二)现代体育全球化的发展,对民族传统体育形成冲击
现代体育追求“更快、更高、更强”的西方奥林匹克精神,鼓励竞争、崇尚身体运动能力的最大发挥,而民族体育讲求“顺应自然、天人合一”,以健身娱乐为最高活动境界。“洋”运动开展普及,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就更少人问津,甚至已被遗忘。民族传统体育被现代竞技体育排挤,失去民族特色。据调查资料显示,重庆市及各区县很难组织一次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从国外引进的“洋”运动项目,如网球、台球、高尔夫球等,尽管投资大,消费高,却在各地开展得十分普及。而我国独有的一些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虽然场地要求不高,便于开展,却很少人问津,从而影响了重庆市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的开展,要能走向世界更难。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重视不够
民族体育项目所需基础设施的建设,政府的参与和投入是关键,同时还应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开发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如果政府不能投入资金,那么这些项目的开展以及发展就面临很大的困境。许多民族项目的器材造价比普通的篮球、足球竞技体育项目的器材贵,而政府经济支持不够,没有一个明确的文件导致在学校没有专门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场地和器材。调查的区县相关部门对民族传统体育工作发展普遍不够重视,经费支持力度不够。每年都有经费拨款但数额很有限,根本就不够。
(四)学校体育教育未普及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部分民族地区学校也开展了少数的传统体育项目,如武术,太极拳。但大多数学校开展的也仅仅是纯现代体育项目,没能体现民族体育特色。在追求升学率的教育现实影响下,体育课程项目的开设也没有系统的规划。绝大多数项目,没有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开设的体育课教授的内容,甚至体育课在课程教学中大部分学校都流于形式,大纲中几乎没有传统体育项目体现。同时,民族传统体育方面的师资严重缺乏,仅20%的学校有民族传统体育方面的师资。52%的学校开展传统体育活动获得了政府的经费支持。由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难度低、趣味性强、调查得知,学生依据对长辈的传授和民间的观摩,对传统体育项目有一定的认知和兴趣,也希望学校开设一些简单的项目,如踢毽子、跳格、踢毽球等。
(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匮乏
少数民族地区研究和调研人员不够,各地区文体局部门的二到三人专职负责其资源的整理、开发与利用。专门从事民族体育工作者较少,如民族传统体育高级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以及民族体育经营管理人才和民族传统体育社会指导员。特别是民族传统体育指导员,学校民族体育的教学师资,目前仅依靠体育院校少量的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方面的毕业生,重庆地区乃至全国对从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的培养机制还不健全,尚未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和体育产业化进程中,既熟悉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又懂得市场经营之道的人才匮乏,严重制约了重庆市传统体育的发展。特别是随着老一辈的民族传统体育大师的衰老和死亡,一些传统体育技艺濒临失传,人才缺乏己成为制约重庆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关键。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现状不容乐观,目前单一的传承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和现代体育对民族体育的冲击,应建立一套全方位的传承体系,让民族传统体育的瑰宝得以保护和健康发展。
项目编号:13SKD03(重庆市人文社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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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则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概念、调整对象、处理方式、受案范围等方面来看,二者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诉讼制度,理论上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似乎很难存在交叉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交叉问题。如何处理好两者的交叉问题,对树立司法权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试就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是如何产生的、交叉案件的主要类型、交叉案件的审理状况及交叉案件处理思路等方面予以探讨,以期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案件交叉的原因。
(一)我国立法上的原因。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最初是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规定的,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行政案件法律规定由民事审判庭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行政案件。198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有了专门的程序法规定,才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各级人民法院陆续设置了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行政诉讼法起步较晚,行政诉讼制度不发达,行政诉讼法也不受重视,因而行政诉讼长期处于一种附属地位,还没有完全形成独立的体系。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存在独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国家中,行政诉讼大多也是从民事诉讼中分化独立出来的。行政诉讼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事实说明了两大诉讼关系紧密。故两大诉讼案件产生交叉有其立法上的根本原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这样,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将一部分民事审判权授予了行政机关行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打民事官司。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先行处理,而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又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该处理决定,又可以起诉政府,打行政官司,这种立法必然产生民事、行政诉讼交叉问题。
(二)行政权的扩张与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
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不仅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管理,而且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方方面面的权益,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及与民事诉讼的交叉性。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国家行政干预的范围也越来越广,行政权得到进一步扩张,产生的行政争议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广。与此同时,公民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甚至,有人打起公益诉讼的官司,认为行政机关开支的是纳税人的钱,就应当为纳税人服务,应当依法行政,如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纳税人的利益,就应当被告上法庭,近几年,这类公益诉讼的官司也屡见不鲜。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民”告“官”的官司早已寻常。而行政行为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两方以上相对人的权益,这些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着不同的或者相互冲突的利益要求,有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是行政相对人以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事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后,而相对利害关系人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有关相对人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这些都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成因。
(三)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相互交织不可分割,直接产生交叉问题。
当事人为民事权益进行民事诉讼时,由于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了当事人的某项权利的取得或行使必须得到行政机关的确认或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为人行使权利的依据时,为证明请求司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合法性,当事人必然要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加以证明,行政行为即成为民事争议处理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为了查清事实,依法必须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的依据进行审查,以查明其诉求是否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出现在民事诉讼之中,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任务,这样产生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交叉现象,民事争议的解决取决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样,行政争议中经常涉及民事争议,出现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必须等待民事审判结果为依据的情况。虽然行政争议案件和民事争议案件依法应按照各自的程序法进行审理,但在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行政争议案件的审判必须等待民事审判结果为依据的情况,也出现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必须等待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依据的情况。
二、行政、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主要类型。
民事、行政诉讼交叉案件,是指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因在法律事实相互联系,在处理上互为因果或者互为前提、相互影响的案件。近几年来,行政、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审判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①如权属的确认、工伤事故的确认等。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直接和实质的影响,一旦确认行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确认程序上存在问题,使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该行政确认行为必遭行政诉讼。同时,因该确认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并不是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双方或多方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会产生民事诉讼,形成行政与民事交叉诉讼。这种类型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比较多。
(二)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是由行政机关行政权的扩张引起的,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并不涉及所有的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才对该民事纠纷予以裁决。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受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同一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在不同的条件下,分别成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
(三)行政登记行为。行政登记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薄册中记载相对人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③在民事法律领域,一些民事行为实施以后,民事权利并不因民事行为的有效实施而自然取得,必须经行政登记后才能取得。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该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和房屋的实际交付都不自然引起房产所有权的自然转移,必须提交相关资料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登记,才能发生房产所有权转移。因此,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后,持证人凭房屋产权证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提起民事诉讼,而与该房产证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即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却对房产管理部门的颁证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从而出现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目前,因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和房屋转让的频繁,此类情况在实践中也比较多。例如:甲将其祖母乙所有的房屋办成了产权所有人为甲的房屋产权证,乙去世后,乙的两个儿子即甲的两个叔父要求分割遗产即乙的房屋,并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中,甲以房屋产权证为证据,证明乙的房屋系甲所有,甲的两个叔父转而又对房产管理部门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给甲的产权证,形成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
(四)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④由此说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是与民事行为主体资格相关联的。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申请而作出的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等直接涉及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和消灭。又如甲申请国土部门批准宅基地扩建房屋,国土部门作出许可并颁发许可证,甲取得了扩建房屋的资格,但甲扩建的土地是乙一直耕种并上缴税费的田地,在甲扩建房屋的过程中,乙以甲扩建面积侵犯其权益为由进行阻挠,甲扩建不成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碍,而乙则以国土部门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土部门的宅基地批准许可。从而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
三、行政、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状况
行政争议、民事争议交叉引发的诉讼案件应当适用何种方式进行审理,由于我国的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对行政、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五花八门,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的民事权利,有些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比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登记行为等。有些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认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因不是民事管辖审判的权限,民事审判无权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根据行政法原理,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撤销,就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勿庸置疑。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定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具有优势证据的效力,直接将当事人提交的具体行政行为作证据使用,以此确认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权利能否得到保护。这样,民事审判直接确认了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如果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审查后,具体行政行为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审判要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同一法院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引起当事人对法官或法院的误解,势必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
在行政诉讼中,特别是诉房屋登记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比如甲、乙两兄弟共有一套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甲的名字。某日,甲将房屋卖给丙,甲、丙双方签订了合同,丙付了房款,在丙向房屋管理部门申办房产转移手续时,房管部门以该房系甲、乙两兄弟共有为由不予办理。丙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房管局履行职责办理登记过户。诉讼中,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同时乙因不同意出卖房屋,提出甲、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判决房产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在一定限期内给丙办理登记过户,那么行政判决就否定了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审查权,直接确认了甲、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这样的结果显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而作出的判决;如果是判决驳回丙的诉讼请求,那么该行政判决就直接确认了甲、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行政案件的判决,均对房屋买卖合同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作出了确认。显然,这种确认是不准确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要通过民事裁判来确认。
(二)先行政后民事或先民事后行政的审理方式。
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发生后,有的法院选择先行政后民事的审理方式,即将民事案件中止,等待行政案件裁判后再对民事案件作出裁判。理由是:在民事诉讼中,对与民事争议相关的行政行为一般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其审查的范围和强度与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完全不同,即使民事诉讼中审查出行政行为违法,但民事案件却不能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或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应当先行政后民事。但是,一律按先行政后民事的处理方式会出现尴尬情形,因为,在实践中,有的民事诉讼却是行政诉讼的条件,如上述甲、乙两兄弟共有的房屋被甲卖给丙一案,如果按照先行政后民事的处理方式,则出现直接确认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行政判决直接确认了民事行为的效力,因此,当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成为行政判决的先决条件时,先行政后民事的审理方式显然是行不通的。
先民事后行政。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情况的出现,大多数是民事争议发生在前。民事争议起诉后,诉讼中涉及到行政争议,因此有的法院按照时间的顺序,选择的是先民事后行政的审理方式。这种审理方式的理由是:行政机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同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又具有公定力,非因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改变之前,不论该行政行为合法还是违法都应推定为合法有效。由此说明,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完全可以采信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并据此对民事案件作出裁判。但是,这种审理方式很容易导致案件的反复,如甲出卖一批生铁被工商部门查处,经鉴定,该批生铁系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以甲出卖不合格产品为由处以没收生铁、罚款一万的行政处罚,甲被处罚后起诉供应其生铁的乙,理由是乙供的货为不合格产品,要求乙返还生铁货款。民事案件审理中,乙作为工商处罚的利害关系人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部门对甲作出的工商行政处罚。在这起交叉案件中,按照先民事后行政的处理方式,民事判决采信了行政处罚所确认的生铁为不合格产品,乙供应的产品不合格,遂判决乙返还货款,而行政案件在审理中却发现行政行为不合法,作出了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判决。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出现了差异,导致同一法院作出的判决自相矛盾。在行政案件生效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案件进行了纠正,造成案件审理的反复,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显然,先民事后行政也不是恰当的审理方式。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解决方式。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行政案件相关的有关民事争议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在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织的案件中,解决解决行政争议要以弄清民事争议的是非曲直为前提,而解决民事争议更是必须以先解决行政争议为前提,二者互为条件。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诉讼的原、被告、第三人都可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四、行政、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思路。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审理的先后顺序问题。
当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出现交叉时,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先审理民事诉讼还是先审理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这条规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解决民事、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主要程序法律依据。本着依法、遵循程序的理念,从有利于法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判案件的角度出发,本人认为对行政、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应实行由法官行使释明权后,中止正在审理的争议诉讼,解决需要先行解决的争议。
具体来讲,应该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具体处理:1、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会引起矛盾,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没有因果关系时,即不会影响两种诉讼顺利审结时,人民法院就应实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并行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分别进行审理;2、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发生因果关系时,如果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先审理行政案件,中止民事诉讼。再以行政诉讼的结果作为依据作出民事裁判;3、当因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引起的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顺序就是先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作出民事裁判,然后再以民事裁判结果作为行政诉讼的依据作出行政裁判。上述处理方式我们概括为“基础性行为优先审理”原则,即当民事和行政案件出现交叉的情况时,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谁是基础性行为,谁就优先审理,当民事行为是行政行为基础性行为时,优先审理民事案件;当行政行为是民事行为基础性行为时,优先审理行政案件。这样操作既保证了办案效率,同时又保证了办案质量,是当事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完美结合。
(二)行政诉讼中解决民事争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做出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第97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解决民事、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随着行政管理领域扩大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变化,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力,并且规定相对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必然要涉及原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从“有权利必须有救济”这一法治思想出发,立法赋予行政机关对这类问题的处理权和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权,就应当允许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司法救济。在行政诉讼中涉及民事争议,并且民事争议的解决影响到行政争议的解决,即民事争议的解决是行政争议解决的前提时,法官应该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中止行政诉讼,待民事争议作出裁判后再行恢复行政诉讼,作出行政裁判。若当事人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只是对民事争议部分提出审查的请求,则应先中止行政诉讼,将民事争议部分移送民事审判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三)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争议的问题。
民事诉讼中解决行政争议,是民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是以对相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确认为前提,但该行政行为并非民事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却影响着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这实际上就是以民事争议为主,涉及行政争议解决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涉及需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决定是否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民事审判庭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将当事人的请求移送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由行政审判庭对具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裁判结果作为民事审判的依据,由民事审判庭对当事人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判。若当事人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只是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部分,移送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这样的处理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审理操作模式,一直困扰着法院。如何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已成为我们法律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正确处理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避免当事人缠诉,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姜明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页。
②姜明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