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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无疑是一种美好的社会,它必须具有所有美好社会都具有的高品质特征:公平正义,民主法制,安定秩序,诚信友爱等等。和谐社会所特有的最本质、最主要的特点应该是“和谐”,这种和谐是以宽容为基础、平等为条件、协商为手段的。社会的和谐,既不能靠强权来建立,也不可能靠强权来维系。构建和谐社会惟一有效的途径,只能是法治。因为,作为和谐社会的基础的宽容,只能由法律来确立和维护,而强权与宽容本身就是不相容的;作为社会和谐条件的平等,也只能由法律来确立和维护,而权力本身就是为不平等而设置的;作为达致和谐的手段的协商,更需要法律来规范和调整。所以,只有通过法治,才能构建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离不开政治、经济、文化的高度文明,市场经济也同样如此。如果在经济领域中市场的准入、公平竞争以及资源共享等方面发生机会不均等情况,将会出现社会不公,而社会不公是社会不和谐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要达致和谐社会,就必须以经济法作为保障。虽然经济法是为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调控能力不足而产生的,但绝对不能因此把经济法看作是民法的补充。经济法产生于民法之后,从民法中汲取了相应的经验材料,但却在理念上完成了对传统民法的超越。经济法也起着弥补行政法规范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不足的作用,但经济法同样不是附属于行政法的分支部分。所以,经济法具有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也不可以被它们替代的价值理念和功能作用,而且它保证了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得以顺利实现,同时又与现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相衔接,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引导和保护的链条。
我国经济法的缺陷
法律体系不完善,重要法规久而未立。到目前为止,我国虽然在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方面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初步形成了一个经济法律群落,但仍然存在立法层级不高并且体系不完善等情况,而且直到现在还没有出台单独反垄断法、国有资产法,所以,加强经济立法步伐不能不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从目前情况看,以笔者拙见,我国经济立法及其实施中仍存在这样一些缺憾。
法律范畴不同,司法权被迁移。法学界对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始终争论不休,随着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施行,以及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宣告了合同制度对经济法体系的排斥,也发出了一个初步的信号: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出现了脱节的迹象。而在法院进行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更是把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改为民事审判庭,从实践情况看,这不仅不利于经济法被社会所重视,也不利于经济法的实施。
尚未形成真正独立的第三部门。西方在“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的相向运动中,冲破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藩篱,虽然产生了一个既不是纯粹私人的也不是真正公共的领域,但在社会层面上并未出现权力真空或者权利真空。其主要原因是在西方还有一个与政府和市场这两种力量相平衡的“包括各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宗教团体等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组织”之第三部门存在。这些组织具有组织性、志愿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它们是协调个人利益和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中坚力量。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在从事经济社会发展事业中异军突起,发挥了政府和市场难以替代的巨大作用,填补了社会经济发展领域上的一些空白,诸如环境保护,消除贫困和落后地区的教育。虽然很多工作政府也在做,但事实证明,非政府组织往往比政府做得更好,更有效率。
而且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日益证明,政府和市场的力量固然重要且不可或缺,但政府与市场之外的领域越来越突显,它是与社会的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并生发出政府与市场都无法有效解决的新需求。这一空白点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去填补。特别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为市场经济体制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正处于转变和调试之中,新兴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尚待进一步确认和伸张,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力量都存在“缺位”和“越位”并存的现象,发展新兴社会力量以填补需求空缺,抑制各方“非法越界”的问题便显得更加突出和迫切。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20年中,国家通过缩小控制范围、改革控制方式、规范控制手段,逐步扩大了社会的自由活动的空间,促成了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尤其是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形成。它表现在社会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发展和机会的源泉,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性明显降低,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逐步形成;民营企业以及较为独立的企业家阶层、个体户阶层以及知识阶层,都有明显的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增强,工会、商会、保护消费者协会等一些中间组织已开始在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还不能乐观地认为,中国已经形成了独立的第三部门,经济法等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就此具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因为“与西方第三部门的生存与发展空间相比,中国第三部门生存发展空间具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同西方相比,我国的第三总部门还没有成形,更谈不上从整体上与政府和个人有效配合,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了,从而造成目前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国家对一部分社会(公共)利益难以维护、有心无力的“缺位”状态。
虽然我国经济法存在着种种不足,但并不妨碍其作为独立部门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日益重要和突出的地位。因为经济法是适应变动着的社会现实和社会观念而处于不断发展中的部门法,代表着法律根据经济发展规律对经济生活能动反作用的建构性力量,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
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接下来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就是如何理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的改革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精神,进而确立经济法在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年轻的经济法。
首先,应当尽快制定并颁布《反垄断法》等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加大金融法、税法、竞争法、企业法等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深度,一方面加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抽象出共同的原理,反过来检验和探讨经济法总论的基本问题。“经济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融合,应当成为我们的一种积极的选择,也是一种挑战。”我们尤其应当加快运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社会科学门类的最新研究方法,进行跨学科的创新性研究,并同法学固有的传统研究方法相融合。
其次,国家机关要转变经济立法的思路,突显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并重的方针,提高重要经济法律的立法层级,改善经济执法的分歧和冲突,加强对经济执法和司法过程的全方位监督。特别要进一步调整司法改革和审判制度,或者在现行三大诉讼法的基础上对各诉讼程序进行相应的修改,满足日益迫切的社会公益诉讼和其他含有公共因素诉讼的需要,或者参照国内的经验对法院的审判分工进行专门设置,完成符合各新兴法律部门要求的审判方式专业化、配套化的改造。
最后,应当加快促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团体组织的发展。要从政策上加以倾斜和扶持,争取让一些发展比较成熟的组织通过国家法律授权获得正式的地位,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原来政府的某些权能,或者代为行使一些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管理职能。同时,要设置这些组织处理相应问题的准司法程序,赋予它们代替公众提起社会公益诉讼的权利,并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
当然,这些都需要我们的思维顺应时代的潮流进行转变,在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的基础上进行更有创新性的法律实验和更有前瞻性的制度建设。
(一)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2020年法律合规部共《合同管理办法》《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纠纷事务管理办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合规管理制度》共五项制度文件,进一步划定岗位权限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初步构建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将合规管理纳入公司日常管理体系,从粗放式管理经营逐步转向优化流程化经营管理。
(二)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整改落实
依据合同管理办法,应做到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公平公正签订合同,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合作共赢;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有效监控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五个要求全年分别对芜湖项目部、南京分公司、集成房屋分公司分别进行合同管理检查。南京分和集成房屋按照季度检查,自2020年5月1日授予合同备用章,已经完成对其二、三季度的检查并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法律合规部将定期对合同管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检查单位合同规范管理,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并提交书面整改回复。
(三)依法化解纠纷,保障公司权益
截止当前,2020年共发生11起诉讼案件,分别为3起主诉案件,8起被诉案件。主诉案件中2起为我方起诉南京政瀛高合金属有限公司,剩余1起主诉案件是我方起诉慈溪四海轴承有限公司为政瀛案衍生案件。
政瀛案件中,聘请外部大所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协助处理案件纠纷。深入研究政瀛案件关键点即涉案票据的流转过程,法律手段和财务技巧双管齐下发现突破口,促使政瀛公司、四海公司与我方达成协议。追回公司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的费用合计270万。
(四)培养合规理念,构建合规制度
开展公司内部培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合同合规管理意识水平。协助搭建OA平台,优化重大经营决策流程、合同评审流程,运用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关键节点嵌入决策流程中并成为刚性约束。
(五)对标工业标准,总结法治建设
强化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组织法律合规部具体推动落实,逐项对照《统计表》验收标准,结合依法合规考核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找公司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年中初次向工业提交法治验收统计表以来,我司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完成《合规制度》《第一责任人》制度完善,组建合规管理委员会,统筹兼顾,在法律合规建设过程中保持动态管理。
二、2020年重点工作、创新工作主要做法
(一)合同信息化管理
推进合同信息化管理,实现合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避免违规操作。授予分公司合同备用章,提高小微合同管理效率,保障重大复杂合同管控在机关,实现降本增效。
(二)十四五合规管理规划
编制十四五合规管理规划,公司将继续开展合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致力公司高质量稳定发展。立足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覆盖、强化责任、协同联动、客观独立原则。将在公司内部建立覆盖全领域、全层级、全系统的合规管理体系,结合主营业务,为公司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三、面临的行业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新变化、新动态
利用《民法典》优化的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注重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将法治能力转化为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持续动力。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企业尊重契约、崇尚诚信的运营准则,构建完善的运营体系和信用体系。
“十四五”法治企业建设规划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的重要工作,是国有企业的使命和责任要求,是企业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十四五”期间,面临新旧动能转换、高质量发展、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等问题。加强法治企业建设,用法律手段为企业加快发展保驾护航,确保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竞争、依法发展、合规经营,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影响力与抗风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提前深入业务部门,为他们提供法律政策研究、交易架构设计、风险防范、协调纠纷、争议解决以及管理流程的改善等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立足系统管理和全局角度,2021年系统工作基本思路、安排和措施
(一)基本思路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体系和搭建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完善体系建设,加强合规管理程序规范,基本方法是合规管理部门作为合规主体应当对市场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等多个重点领域,依次进行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应对,最终由法律合规部形成合规检查报告。
同时,对标上级单位进行的法治经验总结验收边查边改自我提升工作,应当与十四五合规管理规划以及公司法治建设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有效衔接。促进法律合规工作进一步稳定进步,提升公司依法治企的水平。
(二)具体安排及措施
(1)构建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落实《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总领性制度的落实工作,推进合规管理规划。
(2)实现合规管理部门建设
保证公司内部工作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将合规管理职责融入部门,落实岗位职责,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合法合规,实现合规管理部门基础建设。
(3)搭建公司合规管理架构
“十四五”期间搭建公司内部合规管理要素间关系的组织架构,开展合规管理活动。分配合规资源、合规职权、合规责任,保证合规信息在公司内部流转顺畅,增强各部门合规管理的协作与配合。
(4)注重落实管理链末端的合规建设
立足公司现有组织机构资源,将合规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纳入法律合规部,建立复合交叉式的组织架构层层推进合规管理建设,落实到公司管理链的末端即项目部。降低成本消耗,加强合规综合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协作互动,保障合规管理的动态运行。
(5)建立长效机制
完善基础的法律合规工作,重视总结验收,加强反思与提升。前置程序规范、高效、科学的基础上,将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提升为长效机制,推广应用促进共同发展进步。
摘要阐述了油菜菌核病的病原及危害症状,分析了菌核病的发病因素,并提出防治技术,以期为油菜菌核病的防控提供参考。
关键词油菜菌核病;病原;症状;发生规律;防治技术
油菜菌核病俗称烂杆、白杆、霉蔸等,主要发生在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各省。一般年份均有发生,雨水多的年份发生严重,是影响我国油菜生产的主要病害。菌核病主要危害油菜茎杆,引起植株早枯,角果减少,种子皱瘪,千粒重和出油率降低,产量下降,一般减产10%~70%。
1病原
油菜菌核病的病原物为核盘菌,菌核病的初侵染源主要是混有菌丝的土壤、残秸、种子和堆肥。在温、湿度适宜条件下,菌核萌发长出子囊盘,子囊盘散发出子囊孢子;子囊孢子成熟后,从子囊内喷出,随气流传播,侵染花瓣、老叶。带病的花瓣、老叶与健茎 、健叶接触,即引起发病,以后又通过接触而拓展蔓延[1]。
2危害症状
油菜菌核病大多在油菜盛花期发生,终花后盛发。病菌首先侵染花瓣、花药和老叶,而后传染茎杆、分枝和角果。其中尤以茎部被害损失最为严重。
2.1苗期
茎基部和叶柄产生红褐色斑点,扩大后转白色,组织湿腐,长出白色絮状菌丝,如病斑绕茎,幼苗则死亡。
2.2病叶
病株多从植株下部衰老,叶片初时呈暗青色、水渍状,后扩大成圆形或不规则形,中心部分灰褐色或黄褐色,中间暗青色,外缘具黄晕。干燥时病斑迅速扩展,全叶腐烂。
2.3病杆
常由叶柄上病斑蔓延而来,或病叶搭附所致,也可由受害花瓣掉落贴附茎枝引起感染。初时水渍状,黄褐色,后扩展成梭形、长条形或绕茎大病斑,略凹陷,中部白色,边缘褐色,与健全组织交界分明。潮湿条件下,病株茎杆整段组织腐烂变白,髓部中空,皮层碎裂,极易折断。病部内外长有白色绒毛状菌丝,后期在茎内形成象老鼠屎状的黑色菌核。
2.4病花瓣
初呈水渍状,后变黄褐色小斑,易脱落。潮湿时,病花瓣迅速腐烂,病花落到叶片、枝干上成为发病的重要侵染源。
2.5病角果
角果受害后先呈水渍状,后变白色。高温条件下,角果外可长出白色絮状菌丝,形成小菌核。角果内种子多为瘪粒。
3发病因素
3.1品种
一般分枝少、分枝部位高、分枝角度小、叶面蜡质多、茎杆木质化程度高、坚硬的品种发病轻;此外,开花期迟、花期短(花期集中)的品种,由于花期与子囊盘发生期吻合时间短,具有避病作用,因而发病轻。
3.2天气
降雨、湿度、温度、日照、风速等都与菌核病的发生和流行有关,其中尤以降雨量和相对湿度对油菜菌核病的影响最大。据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研究所研究分析,在长江流域冬油菜区,如果油菜开花期平均旬降雨量在50mm以上时发病严重,30mm以下时发病轻,10mm以下时病害极少发生。在病害发生期内,大气相对湿度超过85%时危害严重,超过80%时病害发展较快,低于75%时发生较轻,低于60%时则很难发病[2]。
3.3耕作制度
土壤中有效菌核数量越多,发病越重。土壤中有效菌核数量的多少又决定于土壤、肥料和种子带菌核的数量。土壤中菌核的存活率和存活数量因轮作期的增长而锐减。连作年限愈长,病害愈重。据调查,连作旱地的发病率比轮作高1.6倍,旱地油菜的发病率较水旱轮作地高1.3倍。油菜与十字花科留种蔬菜等换茬则发病严重,而与禾本科作物换茬则发病最轻。
3.4施肥水平
氮肥施用过多,特别是偏施化学氮肥或后期过量施用氮肥,油菜由于植株高大、肥嫩、叶面积过大,株间荫蔽或头重脚轻而易造成倒伏,使油菜田间通气透光性差,湿度大也极利于病害发生[3]。此外,施用未腐熟的油菜残秸肥料,会增加田间菌源数量而加重发病。
4防治技术
4.1农业防治
4.1.1适时播种。根据品种特性、气候条件,适时播种和移栽,避免早播早栽,可减轻发病。
4.1.2合理轮作换茬,深耕灭菌,避免连作。稻、油轮作的防病效果很好。旱地油菜的轮作年限应在2年以上。条件允许时,应尽量远离上一年的油菜地和油菜堆集脱粒地。
4.1.3合理密植,科学施肥。上等肥力田栽植10.5~12.0万株/hm2、中等肥力田栽植12.0~13.2万株/hm2。施肥原则:早施苗肥促早发;增施腊肥,保温防冻至冬前;稳施薹肥,春发稳长促高产;避免薹花期过量施用氮肥。薹期应防止春发过度、旺长,以免造成荫蔽、病害加重,后期脱肥而减产。一般施纯氮不超过225kg/hm2,按底肥50%、苗肥30%、薹肥20%的比例施用;磷钾硼肥一次性作底肥施下。
4.1.4开沟排渍,清除老黄病叶和残秸。春后应开沟排渍,做到雨止田干,减少渍害,提高油菜抗病能力。在子囊盘萌发盛期,可适时中耕、培土、埋根,破坏表层菌核子囊盘,防止孢子飞散,起到灭菌防病作用。清除油菜基部的老黄病叶,能有效切断油菜菌核病的传播桥梁,同时还能改善植株间通风透光条件,降低田间湿度[4]。
4.2化学防治
在油菜始花期和开花始盛期,应各喷药1次;终花后20~25d茎杆发病达到高峰,收获前7~10d发病程度迅速上升,此时结合清除老黄病叶喷药1~2次。常用药剂有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500~800倍液、50%甲基托布津可湿性粉剂1 000倍液、油丰可湿性粉剂1 000倍液。
5参考文献
[1] 程道贵.南部县油菜核病重发原因及防治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9(17):145.
[2] 胡昌高.油菜菌核病、病毒病的发生及防治[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9(4):184.
【关键词】 经济合同 法律风险 规避
一、合同主体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1、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即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另一种是人即依法取得委托而进行合同签订的主体。
(1)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法律风险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三类自然人签订合同的效力分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独立签订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学习用具、利用自动售货机、接受赠与等;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征得其法定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无民事行力人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法律行为,但是可以实施纯受利益并且不损害他人的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等。
因此合同主体为自然人时应重点审查:合同的相对方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签约方是否为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具体的审查方法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以及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必要时还应该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2)合同主体为企业的法律风险探讨。作为合同主体的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企业法人,另一种是非法人组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企业法人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而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合伙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况。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组织。对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以下三种情况下才可签订合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持有企业法人的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可以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缔结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是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各银行、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
因此合同主体为企业时应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审企业的营业执照,查看企业名称是否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一致;审企业的注册资本,查看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审企业的经营范围,查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审企业是否通过工商部门年度检验;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而对于非法人组织还应注意: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另外,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其所属总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总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
(3)合同主体为人的法律风险探讨。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要有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要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人要在授权的权限内实施民事行为;有效的期间内实施民事行为。所以当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索取授权委托书;审查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审查授权书的有效期限;一定要加盖公章。
2、合同主体的履约能力是合同得到履行的必要条件
审查合同主体的履约能力关键是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因此,签订合同之前应做到:一是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包括对方的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股东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以及对合同对方进行实地考查;二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履约保函或是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等形式来降低企业的风险。
二、合同形式方面常见问题法律探讨
1、合同文本不规范,导致权利无法保障
有效利用固定(标准)的合同文本,使合同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合同,每种合同都有自己的合同文本条款,不同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享受的合同权利和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一样。若合同文本使用错误,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合同形式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合同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则违反了本条强制性规定;二是程序形式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而未办理。如:房屋的买卖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才有效,否则是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主要包括主要条款违法;标的违法;涉及对象在强制性规定限制和禁止范围内;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法等。
4、合同形式不齐备,导致合同风险的发生
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合同对方公司未盖章,虽有对方授权代表签字但未取得合同对方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二是合同的签约时间不明确。签约时间经常会涉及到这份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什么时候生效以及款项的收付。我们在合同中经常有这样的条款:“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涉及到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签订后7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合计人民币柒拾柒万肆千柒佰陆拾陆元贰角柒分”(涉及到工程预付款的收取);三是签约地点不明确,引起管辖权的争议;四是送货单没有加盖公章,只有经办人签字,未索取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未加盖公章。一旦产生纠纷时,难以得到对方的确认;五是有传真件未补合同原件:传真件不可以独立证明事实,传真件只有和其他的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条证据锁链,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合同条款常见问题法律应对
合同条款不合法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合同条款不完备、不准确导致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下面以买卖合同为例。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自然人:应按身份证写上真实名字(虚假的名字可能会存在恶意欺瞒诈骗的嫌疑)、住所;法人:应写上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名称、法人登记住所或主要营业地。
“标的”条款。第一,标的物要合法。出卖人没有产权的物品,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违反国家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的物品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物品,均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第二,标的物要明确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购买的是有商标的产品,要注意对方是否是合法持有其提供的产品的商标权;如果是为对方生产、加工产品,就要注意该产品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权。同时最好要求对方作出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约定。第三,标的物的数量应明确。标的物的数量应尽量细到它最小的计量单位。第四,标的物需要包装时,应明确其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的材质、内包装或者填充物保护的说明,以及对防潮、防火、防撞击颠簸的要求等,如果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该写明该标准的名称、代号或编号。同时还要确定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第五,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第六,标的物的交货时间应明确。第七,标的物质量条款的约定应明确。为防止争议发生,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质量的检验标准。此外,对产品质量的异议必须要有时间与条件的限制。为此在合同中双方还应就承担质量责任的时间和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
“履行的期限、地点以及方式”条款。履行期限(交货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约定某一时间点履行或者约定某一期限内履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影响着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运输费用的承担。履行方式:出卖人送货、出卖人代运、买受人自提自运。
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属于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该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免责的事由进行约定。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在选择了“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时,建议进行“协议管辖”。如果选择了“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时,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为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一般选择自己区域内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1、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两种法律风险
一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发生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2、应对办法
(1)通过行使法定抗辩权及时中止或终止合同。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即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或者相对性。
(2)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及时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3、合同履行时应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明资料
在履行合同时最好有比较完整的书面往来文件,而且必须有对方当事人的确认。履约过程中要尽量完善手续,保留好相关的书面材料,才能把握主动。
五、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预防与应对
1、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丧失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要特别注意的是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合同权益,就会丧失胜诉权,致使原本合法的权益受损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2、重视对账函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上看,对账函至少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法律效力:有效地证明交易关系的存在;有效地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可能引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3、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在合同产生纠纷时争取主动权
该阶段的工作主要是补充和完善证据。如原来未签书面合同的要设法补签书面合同,原来对方未签收货物的要设法让对方补签收,原来未拿到合同原件的要设法拿到合同原件,原来未拿到授权委托书原件的要设法拿到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我经常会请中国平民创业讲习班的学员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一个落后的人在一个落后的环境做一个落后的项目,结果会怎样?大家都很悲观。以本文标题再连接成一个问题:拘泥狭隘的思想,背离创业的规律,沿用老旧的方法,结果又会怎样?是的,更加不容乐观。无情的是,这些问题的描述却正是大部分平民创业者的真实写照和生态轨迹。
成功的人与不成功的人有什么不一样?很多人只看到结果的不一样,却不深究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他们的思想一样吗?他们对规律的通晓一样吗?他们的方法一样吗?李济安有过断言:平民创业里70%的人是伪创业者,这一批人只幻想着荣华富贵,眼睛只盯着花花绿绿的钞票,却从不愿让自己做出根本性的改变。一株大树,不会平白无故地枝繁叶茂、挺拔参天,水土光照、盘根错节才是它屹立的根源。
通往成功的思想道路大致有两条:
一、试错法。不停地冲刺,不停地受伤,不停地失败,误打误撞,自己一个人拼命地在黑暗中摸索换来血的教训,然后再冲锋,直到弹尽粮绝、精疲力尽。平民创业者基本上都在这条道路上飞奔,倒下的人不计其数,成功的更是微乎其微。
二、试对法。借助其他资源,高屋建瓴,全面剖析自己,确立精准目标,制定针对方法。不让自己再犯低级错误,不再重复别人的错误,直接就做对,不走弯路,一步到位。这一条道路不能说100%绝对,但是极大地提升了成功的概率。为什么娃哈哈、华为集团、美的电器这些牛气的公司还要外请咨询顾问,因为他们非常清楚:遇到问题直接找专业的人帮助,是最高效的工作方法。既缩短了自己的摸索时间,又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费。经营最基本的追求是什么?第一次就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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