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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223-02
青少年犯罪在犯罪学中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青少年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青少年犯罪近年来在我国以至全世界范围内趋势不断上升,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据资料显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并且相关人士指出,未来5年青少年犯罪总量将进一步增加。这样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国内外有关人士的高度关注。
1 青少年犯罪呈现的新特点
青少年犯罪一直存在于社会之中,也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而随着时代的变化,青少年犯罪也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呈现出新的特点。
(1)近年来的案例指出,青少年犯罪愈来愈趋于低龄化,手段却是越来越成人化,智能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高科技越来越发达,而生活在新时代的青少年儿童们也从中获益匪浅。然而,也有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儿童从现代科技中学到的非知识,而是一些对自身以及社会有危害的东西。现在,很多青少年儿童沉迷于电视剧虚构的情节,沉迷于网络,总想着亲身尝试,年龄越小的儿童模仿力愈强,而且他们的社会知识尚不全面,对自己所作所为的社会影响也不甚了解,一味的想模仿电视以及网络中的情节,造成了现在低龄儿童犯罪成人化的现象。
(2)青少年犯罪主体处于较低的知识层次,大多未受过教育,属于文盲半文盲状态。一般来说,青少年犯罪大都属于随意性犯罪,并非有预谋的,所以通常来说,青少年犯罪主体都是没受过什么教育的知识层次较低的人群,他们不懂得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也不知道自己会为此付出怎样的代价,才会冲动行事。
2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新时代青少年犯罪呈现新的特点,而也正是这个新时代的到来,为这些新形式新趋势的青少年犯罪孕育了犯罪的摇篮。
(1)主观来说,基本上,青少年犯罪大都是无预谋,由于逞凶斗狠而导致的惨剧。有数据显示,现代青少年犯罪90%由网络引起。青少年生理心理都处于一种发育时期,还未成熟,对于社会经验更是缺乏,因此对于是非辨别能力不如成人,思想较为偏激,容易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一点小小的诱因就可能导致青少年犯罪。他们的犯罪多数是无目的的,只是单纯的意气用事,冲动下的行为,事后感到后悔莫及。
(2)客观来说,分为3个方面。首先,由家庭来看,家庭是每个人出生后接触的第一个社会,家庭的各个方面对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例如经济,家庭构成,父母的受教育程度,以及父母对孩子的教育等等,这些都对青少年身心有着基础性的影响,就像单亲家庭的孩子比健全家庭的孩子犯罪率高,贫困家庭的孩子比小康家庭的孩子犯罪率高,这些都是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其次,由学校方面看,学校对青少年的教育是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受过高等
教育的青少年比那些未受过教育的青少年犯罪率低,因为他们知法懂法,明白自己的行为的影响,知道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最后,从大的社会来看,现代社会不断发展是把双刃剑,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现代社会不断发展,高科技的日新月异,为青少年的发展提供了方便,然而这些高科技新文化也是青少年犯罪的诱因之一。
3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影响
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花朵,然而现在社会青少年犯罪愈演愈烈,对国家带来的是伤害而不是光明的未来。祖国的未来需要一代又一代的年轻人去建设,如果不扼制青少年犯罪趋势,任其发展,那么祖国的未来的建设将缺少原动力而日渐消退,那么这个社会不是在进步,而是在后退,最终受害的将是我们自己。
3.1 对国家建设的影响
祖国的未来靠青年人去建设,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影响范围越来越大,对国家治安、建设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危害,造成国家的衰退。
3.2 对社会长治久安的影响
青少年犯罪对社会的治安的危害是相当明显的,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也是影响很大的一个群体,青少年的行为是大家共同关注的,青少年犯罪不加以扼制只会使其范围愈传愈大,犯罪数量也愈来愈多。
4 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深入了解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后,我们急需做的就是对青少年犯罪后的开导以及扼制一些潜在犯罪青少年。现代青少年中有10%的心理健康人群,10%的不健康心理人群,大部分的都处于亚健康心理,我们的关注重点不但要放到那些高危人群中,对这些亚健康人群也依然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1)总的来说,对那些潜在的青少年犯罪人员要给予开导疏通,扼制他们的偏激心理,修正他们的不健康思想,将其逐渐导入健康青少年行列。而对于那些犯罪青少年,在事后不要一味指责,或者冷漠对之,应当给予关心疏导,将其导入正途。
(2)我们要从家庭、学校、社会3个方面下手,以预防为主对青少年进行主客观的预防犯罪心理。
首先,从家庭方面,要对不健全家庭的孩子给予高度的关爱,使之摆脱残缺心理,和正常人一样生活,对家长教育孩子方面要多加关注。
其次,在学校方面,要普及素质教育,尽可能使每个人都获得受教育的机会。
最后,从整个社会来说,应当净化社会风气,那种不健康的社会风气要坚决遏制,宣传好的社会文化。
案例一:未满18岁的青少年小新因沉迷网络,学业荒废,没有经济来源,他不断从家中偷窃钱财供其上网。被其父发现后,痛打一顿,便将目标转移至爷爷奶奶身上。为偷盗其奶奶4000元钱,将奶奶失手砍死,爷爷砍成重伤,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在自首后,小新痛哭失声,告诉记者:“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但是世界上并没有一种叫做“后悔药”的东西贩卖,当小新幡然悔悟的同时,他的奶奶已经离他而去,再也回不来了。
论文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量刑
一、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是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经常而且广泛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的内容和含义较为复杂。但“青少年”与“未成年人”的范围不同。青少年不仅包括未成年人,而且还包括部分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儿童。青少年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这一年龄阶段的人。为了介绍方便,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本文同时使用“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等概念。
二、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在不同时代,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除特定时代体现出的特性之外,青少年犯罪也有共性,如盲目性和团伙性。在网络和信息时代,青少年犯罪更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除犯罪主体趋向低龄化,犯罪手段也呈现出成人化和智能化。
(一)青少年犯罪趋向低龄化
根据以往的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大多数在15岁到18岁之间,而现在一些12岁到16岁的未成年人也屡有违法犯罪现象。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基本上处于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阶段。其生理和心理水平处在一个趋于成熟而又不够完善、不稳定的阶段。
(二)团伙性
青少年犯罪团伙犯罪增多,集团化趋势明显。未成年人与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也存在差异。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与成年人有预谋的犯罪集团有很大区别,这是由未成年人犯罪的纠合性决定的。纠合到一起的原因往往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日常的拉帮结伙,临时的起意等。有时在某个学校、某个社区会出现不同的未成年人团伙,他们因共同的兴趣而互相影响,表现出未成年犯罪人独有的特征。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在近年的犯罪中越来越突出,有的犯罪组织形成了专业化的犯罪集团,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
(三)成人化和智能化
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日新月异,信息传播迅捷便利,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同以往相比较早成熟。影视作品、网络游戏、平面媒体信息、书刊在青少年日常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青少年模仿能力和接受能力较强,辨别能力较弱,在互联网监管不力、文化市场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得到了较多的不良信息。有些青少年受到不良信息的刺激,实施越轨或违法行为,手段更加成人化和智能化。
(四)犯罪类型多样化
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已经从过去的简单的侵犯财产型犯罪逐渐向多种类发展,所涉及的案件中,罪种呈现多样化。在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中,两抢一盗、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类型的犯罪属于多发的犯罪。农村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之中,侵犯财产型犯罪是主要的犯罪类型,如盗窃。而城镇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来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罪等是多发犯罪。以暴力为手段的重大刑事案件也日渐增多,施暴程度加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三、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制度
(一)我国《刑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前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此条来看,我国《刑法》并没有倾向于对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未满14周岁的人年幼无知,身心发育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尚无明确的认识,基本不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往往是由于是非不清、行为失控所致。对他们的危害行为施加刑罚处罚,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与我国一贯奉行的保护儿童的政策相违背。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虽然身心发育仍然不成熟,但已经具备了一定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对部分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危害行为都必须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按照正常人生长发育的普遍规律,已经完全具备了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具备了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应当对自己的一切危害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不仅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和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对其定罪量刑上也作了特别规定。然而超过了十八周岁到二十五周岁的青年犯罪却没有给予《刑法》上的特别照顾。
(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量刑时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如何从轻、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情节数量划分法。该观点认为,减轻处罚是降低量刑幅度,是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的刑罚适用。因此,只有未成年人这一减轻时,不足以达到减轻处罚程度,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考虑从轻处罚,当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时可以考虑是否减轻处罚。第二种观点是年龄划分法。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罪的,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对16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先对其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以确保对未成年犯罪人宽宥处罚不落于虚设。
笔者赞同情节数量划分法的观点。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多考虑判处缓刑;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更加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好宽严的尺度。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恶习较深,同时家庭监护和社区监管不能落实的,要体现适度从严的一面,该判实刑的要判实刑,该判较长刑罚的要判较长刑罚,这也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改造的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可依法多适用缓刑,管制刑则应慎用。
(三)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以上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司法实务中当具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般可以选择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适用减轻处罚要严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一般应首先从轻处罚,再具有其他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我们从中推断出一些规律性的内容,在司法实务中,未成年犯罪人若加之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两者相比较,以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就应当给予减轻处罚。更何况,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他是不是初犯、偶犯,归案后是否自首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以往的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四)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该法来看,确认死刑刑罚的适用需符合两点。第一,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第二,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坚持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衡量,慎重考虑。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尚处于心智未完全成熟的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应在此刑罚适用范围之中,并且在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不适用死刑,也印证了这一点。理由如下:
首先,体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和要求。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不是单纯的法律报应,而是重在教育,防止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虽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但他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尚未完全成熟。在限制或者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刑法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如果对其适用最严厉的刑罚,既不能体现刑罚的意义,也不能实现刑罚目的,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场所;空间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犯罪场所是犯罪空间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表达的是一种微观的空间环境,而且强调犯罪行为与空间功能的内在联系。对青少年犯罪场所的研究,旨在发现它所给予青少年犯罪行为产生或实施提供的“诱因”和“便利”条件,由此引发人们对青少年犯罪场所的重视,并试图通过场所空间的完善,避免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本文所使用的分析数据,均来自历年由天津社会科学院与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联合举行的犯罪调查。
一、犯罪场所与犯罪发生频率
众所周知,犯罪行为是在一定的空间条件下进行的,而犯罪场所是犯罪空间条件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场所中发生或实施的。场所对犯罪行为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诱发犯罪行为的产生。对于具有某种犯罪意念的人而言,其犯罪行为的形成虽然受到主观意识的影响,但没有客观环境的引诱,犯罪意念无法转化为现实的犯罪行为。犯罪场所就是这个客观环境的诱因之一,特别是一些由情境引发的犯罪,犯罪场所具有的诱因因素更是不可回避,如犯罪场所的性质、功用、灯光、装饰、往来人员的身份等,都有可能成为犯罪行为发生的客观诱因;二是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条件。对于那些决意实施犯罪的人,他们时刻都在寻找适于从事犯罪活动的时机,如果场所的环境条件恰恰为犯罪人提供了难得的犯罪机会,那么犯罪人就会抓住时机实施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场所与犯罪行为之间,往往具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青少年犯罪比中老年犯罪具有更强的空间随意性,而且他们对空间的敏感性相对较强,空间环境的情境状况对其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诱发”或“刺激”作用,因此青少年犯罪与犯罪场所之间的因果关系会更强一些。
要分析青少年犯罪与犯罪场所之间的因果关系,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对各类场所发生青少年犯罪的频率进行研究,由此找出青少年犯罪易于发生的场所类型,并在此基础上探寻犯罪发生的空间条件和“诱因”。表1所列举的是天津市青少年犯罪和中老年犯罪的场所状况,通过两者的比较可以让我们了解青少年在犯罪场所类别“选择”上的特殊倾向性。
从表1数据看,青少年和中老年人的犯罪场所分布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表现为:一是青少年“街头犯罪”比较严重。在青少年犯罪的各类场所中,位居第一位的是“街道里巷”,占其各类犯罪场所的比例达到20%以上,也即有五分之一的青少年犯罪是在街头进行的,而中老年犯罪仅有13.5%是在“街道里巷”进行。这种情况与一些国家较为相似,如美国的青少年犯罪有相当数量是在社区街头进行的,所以美国的犯罪学家将青少年犯罪形象地称为“街头犯罪”;二是青少年在公共性场所的犯罪较为严重。所谓公共性场所是指对场所流入流出人员免予限制的场所,即所有的社会成员均有资格随意出入,如表中涉及的街道里巷、旅店、宾馆、饭店、商业场所、影院、歌舞厅、游戏厅、野外、农田、树林、交通工具、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金融场所、旅游风景点等。从统计上看,青少年在以上公共性场所犯罪的比例较高,远远多于中老年人在此类场所的犯罪。如在表1所列的公共性场所中,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比例达到54.3%,而中老年犯罪的发生比例则为43.5%。可见,青少年犯罪场所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场所的公共性;三是中老年犯罪比较“适宜”在“封闭性”场所进行。所谓封闭性场所是指对人员流入流出加以限制的场所,如表1中所列的家庭、工厂、企业、机关、团体、学校、建筑工区场等,以上这些场所只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可以进入。从统计的情况看,中老年在此类场所的犯罪情况比青少年要严重,如在表1所列的封闭性场所中,中老年犯罪占其全部犯罪的比例为49.1%,而青少年犯罪仅占其全部犯罪的39%。可见,中老年犯罪更喜欢在一种较为稳定且具有一定“安全感”的场所空间实施其犯罪活动,显示出中老年人群在犯罪空间上具有的“保守性”,而青少年犯罪则相对比较开放。
二、犯罪场所与犯罪类型
由于各类场所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不尽相同,其场所的物理环境、人文环境以及场内人员的身份均有较大差别,由此也就决定了不同场所发生的青少年犯罪类型会有较大的差异。那么在哪些场所容易发生哪种类型的青少年犯罪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青少年犯罪类型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犯罪场所性质及功能的制约。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对不同场所发生的主要青少年犯罪类型进行了统计,结果见表2。
在表2中,我们以各类场所为统计单位,将该场所内发生青少年犯罪最多的三种犯罪类型进行了统计。从统计结果上可以发现,不同场所之间发生的青少年犯罪类型有较大的区别,其中有八类场所发生的盗窃犯罪最多,有五类场所发生的抢劫犯罪最为严重,此外各有一类场所易于发生诈骗和奸的犯罪。以下我们重点分析一下盗窃和抢劫犯罪发生最多的犯罪场所。
在盗窃犯罪最为严重的场所中,由于场所的功能与性质的差异,盗窃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尽相同。停车场及工厂、企业是青少年盗窃犯罪发生最严重的犯罪场所,分别占该场所各类犯罪的75%和62.1%。除此之外,以“被害人家里”为场所的入户盗窃犯罪以及在商业场所进行的盗窃犯罪也比较严重,其比例均在40%以上。在抢劫犯罪最为严重的各类场所中,交通工具以及车站、码头、机场成为抢劫犯罪的“重灾区”,分别占该场所各类犯罪的69%和53.1%。另外,车站、码头、机场以及旅游风景点也成为抢劫犯罪的高发区,占各类犯罪的比例均在40%以上。
上面的数据表明,犯罪场所与犯罪类型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也可以说场所的功能与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发生的类型。如停车场及工厂、企业是盗窃犯罪发生最严重的场所,那么原因何在呢?这显然与场所的功能、性质有着密切的关系。停车场是用来停放车辆的,那么这些停放的车辆及车内物品也就成为犯罪人侵犯的对象。再如,对于工厂、企业而言,其场所的功能是用来产生各类产品的,这里有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所有这些都为犯罪人所看重,于是在该场所发生较多的盗窃犯罪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犯罪场所与犯罪的暴力倾向
青少年犯罪较其他犯罪(如中老年犯罪)具有更强的暴力倾向,这与其身体的强力、波动的情绪以及习惯共同犯罪有密切的关系。但是,青少年犯罪的暴力性往往受到场所的限制,即有些场所易于发生暴力犯罪,而有些场所的暴力犯罪的相对较少。所以,青少年犯罪的暴力性研究可以与犯罪场所联系起来。见表3。
在表3中,我们依据各类犯罪场所发生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状况,将犯罪场所划分为下面三
类:第一类为暴力倾向十分严重的犯罪场所,其暴力犯罪发生的比例超过该场所全部犯罪的60%;第二类为暴力倾向较为严重的犯罪场所,其发生暴力犯罪的比例在50―60%之间;第三类为暴力倾向较为一般的犯罪场所,其发生暴力犯罪的比例低于50%。以上三类场所的划分是研究者根据研究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的。从三类犯罪场所的分布看,暴力犯罪十分严重的一类场所为五个,二类场所为四个,三类场所为六个,基本上是一种较为均衡的划分。首先我们来分析一类犯罪场所的情况。在这类场所中,犯罪的暴力倾向十分严重,它们分别是交通工具、影院及歌舞厅游戏厅、野外与农田及树林、旅游风景点、旅店与宾馆及饭店,暴力犯罪在该类场所中的比例最高的为81%,最低的也达到62.2%。从这类场所的功能及属性上看,其主要特征为:一是公共场所。以上场所几乎都是公共性场所,这些场所对于流入流出人员没有任何限定,无论是犯罪人还是被害人都可以在场所中随意流动;二是场内人员的流动性大。这些场所多数是服务性场所,以为居民提供直接的生活服务为特点,如交通工具、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由于场所的这种服务性特点,客观上使得这些场所具有较大的人员流动性;三是场内人员的身份复杂且相互陌生。由于以上场所中的人员来自四面八方,各类人员包括其中,彼此之间比较陌生。
其次是二类场所的情况。此类场所包括建筑工区、家庭、街道里巷、车站等,以上场所虽然发生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少于一类场所,但是暴力犯罪的倾向也十分突出,在这些场所发生暴力犯罪的比例均在50%以上,也即这些场所一半以上的犯罪属于暴力性犯罪。那么二类场所与一类场所相比有什么特点呢?从场所的属性上看,突出的特点是二类场所多数是非公共场所,场内人员流动性小,而且场内人员的相识程度较高,如家庭、建筑工区等。
最后来看三类场所的情况。该类场所的暴力犯罪倾向较低,在此类场所中暴力犯罪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从属性上看该类场所的功能和属性较为复杂,有如机关、学校、工厂这样“封闭性”较强的场所,也有人员往来较多的商业、金融等场所。虽然以上这些场所的功能和属性较为复杂,但如果稍加分析即可看出这些场所具有的共性,即有一定的对场所秩序进行控制或管理的能力。机关、学校、工厂、企业自不言说,商业、金融场所以及停车场也都有一定的秩序维护力量,如监视器、管理人员等。这些“力量”的存在,对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四、犯罪场所与作案顺利程度
场所虽然对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一定的制约性,但客观上也能够为犯罪行为的进行创造条件。一些犯罪之所以得以顺利实施,与当时特定的场所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如场所的人员背景、场所的地理位置、场所的管理秩序等等,这些因素都会为犯罪的顺利实施创造机会和条件。当然,犯罪人对犯罪实施顺利程度的认识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但我们也不能否认这种主观性是建立在客观实践的基础之上的。由于犯罪人作案是在一定的风险下进行的,他们对犯罪实施的顺利程度有真实的主观感受。那么在青少年犯罪中,犯罪人在哪些场所作案感觉容易一些,又在哪些场所作案感觉困难一些呢?下面简要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关键词] 犯罪青少年;个性特征;COPA―PI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2004年,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人数占全部刑事案件成员总数的13.8%。[1]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学校、社会等环境因素有密切的关系,但青少年的个性特征在青少年犯罪过程中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因此,20世纪9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开始研究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确认个性特征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这些研究一般采用国外的人格量表(EPQ、16PF、MMPI)测量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特征。[2]EPQ、16PF、MMPI等量表基本上都是为非犯罪人编写的,用这些量表来测查犯罪人的个性势必会存在一定的偏差,不能很好的了解我国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因此,本研究采用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课题组编制的中国罪犯心理评估个性分测验(COPA―PI),调查了82名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希望能对我国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有全面的了解,也希望能对青少年罪犯的矫正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一)被试
北京市未成年管教所青少年罪犯82名,其中男生60名,女生22名;最大年龄22岁,最小年龄16岁;盗窃罪9人,抢劫罪30人,罪13人,故意伤害罪21人,寻衅滋事罪6人,其他3人。
对照的非犯罪被试为北京某大学的学生100名,其中男生54名,女生46名;最大年龄21岁,最小年龄18岁。
(二)研究工具
中国罪犯心理评估个性分测验(COPA―PI)。该量表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组成的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课题组编制。量表由122题目组成,共分为12个临床指标:外倾(P1),聪敏(P2),同情(P3),从属(P4),波动(P5),冲动(P6),戒备(P7),自卑(P8),焦虑(P9),暴力倾向(P10),变态心理(P11),犯罪思维(P12)。该量表于2006年通过专家鉴定,具有很好的信度和效度。12项指标维度的内部一致性系数分别在.68至.83之间,整体内部一致性系数为.93;12项指标维度的分半系数分别在.67至.83之间,整体分半系数为.86。对罪犯个性分测验各指标内结构效度的验证性分析,各指标的NFI、NNFI、RFI、CFI值均大于.90,RMSEA值小于.08(只有P9指标略高于.08,为.084)。
除了对青少年罪犯实施个性测验外,还拟订了一个青少年罪犯基本信息调查表,包括年龄、性别、犯罪类型、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环境、人际关系等,以便于分类比较。
测量中使用统一的指导语,严格按照调查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指导被试根据自己的情况如实作答,以保证测试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数据处理
所有数据用SPSS11.5进行统计处理。
三、研究结果
(一)青少年罪犯个性与学生组比较
由表1可知,在被测量的12个指标中,外倾、波动、冲动、戒备、焦虑、暴力倾向、变态心理、犯罪思维指标上,犯罪组的得分大于学生组的得分,二者的差异达到统计上的显著水平;在聪敏、同情、从属、自卑指标上,犯罪组与学生组没有显著的差异。
(二)不同性别的青少年罪犯个性特征比较
由表2可知,男性青少年罪犯在暴力倾向指标上的得分明显大于女性青少年罪犯,女性青少年罪犯在同情指标上得分明显大于男性青少年罪犯,在其他指标上二者没有显著差异。表明男性青少年罪犯缺乏同情心,更多的用暴力解决问题;女性青少年罪犯有很高的同情心,暴力倾向较弱。
(三)不同家庭经济状况青少年罪犯个性特征比较
研究结果显示,不同家庭经济状况的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各指标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表明不同经济状况的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没有什么不同。
(四)不同家庭环境的青少年罪犯个性特征比较
家庭环境对青少年成长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表3可知,家庭充满矛盾的青少年罪犯在暴力倾向指标和犯罪思维指标的得分大于家庭和睦的青少年罪犯的得分,并且达到统计上的显著水平,在其他指标上不存在显著水平。
(五)不同人际关系的青少年罪犯个性特征比较
由表4可知,人际关系好的青少年罪犯在聪敏指标上的得分显著大于人际关系不好的青少年罪犯的得分,人际关系不好的青少年罪犯在冲动、自卑、焦虑指标上的得分显著大于人际关系好的青少年罪犯的得分。表明人际关系不好的青少年罪犯情绪更容易波动,更容易产生自卑和焦虑。
(六)不同劳教或判刑次数的青少年罪犯个性特征
调查研究发现,青少年罪犯曾经劳教或判刑最多次数为2,最少为0。统计结果显示,不同劳教或判刑次数的青少年罪犯个性的各指标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说明不同的劳教或判刑次数的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没有什么不同。
(七)自变量的交互作用对犯罪青少年个性特征的影响
以性别、家庭环境、人际关系为自变量、以个性的各临床指标为因变量,进行多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表明这三个因素的交互作用不显著。说明三个因素的交互作用对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没有显著影响。
四、分析与讨论
(一)青少年罪犯的个性基本特征
调查结果显示,外倾、波动、冲动、戒备、焦虑、暴力倾向、变态心理、犯罪思维指标上,犯罪组的得分大于学生组的得分,二者的差异达到统计上的显著水平;在聪敏、同情、从属、自卑指标上,犯罪组与学生组没有显著的差异。与普通学生组相比,青少年罪犯的个体特征主要表现为:青少年罪犯外向好动,情绪容易波动,缺乏情绪控制的能力,冲动性强,容易激动;他们容易焦虑,对别人的戒备心理很强,不容易与他人建立深厚的友谊;他们有犯罪思维,有很强的暴力倾向,攻击性强,容易用暴力解决问题等。虽然研究用的测量工具不同,但本研究得出的青少年罪犯的个性基本特征与其他研究结论具有很大相似性[3][4]同时也说明,中国罪犯心理评估个性分测验(COPA―PI)有很高的鉴别力,有很高的效度。
(二)男性青少年罪犯缺乏同情心,有很力倾向
对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的研究基本上都以男性犯罪者为研究对象,随着女性犯罪者的增多,因此,研究女性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特征是非常有必要的。调查结果显示,除了同情和暴力倾向指标除外,其他10个指标上二者的得分没有显著差异,说明男性青少年罪犯和女性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男性青少年罪犯在暴力倾向指标上的得分显著大于女性青少年罪犯,女性青少年罪犯在同情指标上得分显著大于男性青少年罪犯,可能是由于生理的不同造成的。
(二)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罪犯个性有重要的影响
家庭因素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有重要的作用。家庭是青少年社会化的重要场所,也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形成和行为规范习得的基础环境。不同家庭经济状况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的各临床指标并没有显著的差异。但生活在充满矛盾家庭的青少年罪犯在波动、冲动、自卑、焦虑、暴力倾向、犯罪思维等指标上得分均大于生活在和睦家庭的青少年罪犯,但在暴力倾向、犯罪思维指标上的差异达到显著水平。说明不同的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个性成长有重要的影响。不良家庭环境里,父母感情不和,长期的敌对、仇视、争吵,使青少年得不到很好的关注和照顾,感到不安全和不满,情感需要得不到满足,阻碍了青少年情感的发展和成熟。儿童情绪的不成熟和被忽视构成了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基础。[5]同时,在这种环境下,青少年通过观察和模仿学习,学会了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三)人际关系对青少年罪犯个性有重要的影响
进入青春期后,青少年与同伴的交往越来越多,越来越密切,父母的影响开始下降,同辈群体对青少年的影响逐渐增强。调查发现,不好的人际关系的青少年罪犯在从属、波动、冲动、戒备、自卑、焦虑、暴力倾向、变态心理、犯罪思维指标上的得分均高于人际关系好的青少年罪犯的得分,并且在波动、自卑、焦虑三个指标上的差异达到显著水平。说明人际关系的质量对青少年个性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好的人际关系中,青少年可以充分的认识自我,评价自我,接纳自我,内心和谐统一。同时,好的人际关系的青少年能够得到同伴的积极评价,能感受到积极的情绪体验,情绪健康发展。不好的人际关系的青少年,在认识上,由于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和评价自己,认识上的偏差产生人际交往排斥;在情感上,自己的要求和希望得不到同辈的回应,产生挫败感,常常体验到消极的情感,从而心理上更加的波动、自卑和焦虑。
五、青少年罪犯矫治的几点建议
青少年罪犯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个性特征不同于普通青少年,但青少年罪犯的个性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大,有很大的矫治空间。因此,根据青少年罪犯的个性特征对青少年罪犯进行矫治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据青少年个性形成和发展规律进行矫治,使青少年罪犯形成健全人格。随着人格心理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促进人格的发展。人格不是先天的,而是在后天的环境中逐步形成的。调查研究发现,家庭环境、人际关系在青少年个性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矫治人员对青少年罪犯进行矫治,必须认识到家庭环境、人际关系等因素的作用,为青少年罪犯创设良好的矫治环境,使青少年罪犯感受到家的温暖和父母般的关怀,同时也要教给青少年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技巧,使他们在良好的人际关系中健康发展,形成健全人格,即(1)良好的性格(2)良好的处世能力(3)良好的人际关系。[6]
对与青少年犯罪有密切关系的人格特征薄弱环节重点进行矫治,使青少年罪犯人格更加完善。很多研究发现,自我控制力与青少年犯罪有很密切的关系。青少年之所以犯罪,是由于自我控制力低。[7]本研究也发现,青少年罪犯情绪波动比较大,自我控制能力弱,遇事容易冲动,暴力倾向严重。因此,矫治人员对青少年罪犯进行矫治,必须对青少年犯罪有密切关系的人格特征薄弱环节重点进行矫治(如情绪控制力、冲动、暴力倾向、犯罪思维等),完善青少年罪犯人格,使他们能更好地适应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参考文献]
[1] 陆志谦,胡家福.当代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 张春妹,邹泓.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J].心理科学进展,2006,2.
[3] 邓芸菁等.少年犯人格的基本特征及其相关因素的研究[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0,(3).
[4] 蒋俊梅.青年罪犯的人格特征研究[J].心理科学,2005,(1).
[5] 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56―68.
关键词 团伙作案 暴力犯罪 青少年农民工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1关于青少年农民工犯罪问题的研究背景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发展和流动,进城农民工群体的人口特征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80年以后出生的青少年农民工逐渐成为了农民工群体的主体。与改革开放之初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相比,青少年农民工追求城市生活的动机更强烈、素质更高、更具市场竞争意识,在许多社会特征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和不同。在为建设城市作出贡献的同时,他们的身上也发生了很多让人痛心疾首的案件,有的是意外失足,有的是处心积虑。但是这些违法犯罪的发生阻碍了现代的城市文明发展,威胁着众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目前青少年农民工犯罪问题已成为我国城市犯罪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根据所搜集掌握的资料的实际情况,对青少年农民工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2关于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特征的分析
2.1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行为特征
(1)图财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原因。广州市抓获的30岁以下农村犯罪嫌疑人主要涉及的刑事犯罪类型是侵财案件: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案件这四类多发财案件的作案人员占全部农民工犯罪嫌疑人的比例为51%。其他主要犯罪类型是: 侵犯人身权利占9.8%,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占7.8%,犯罪占6.5%。
(2)犯罪暴力倾向突出。从犯罪手段看,青少年农民工犯罪倾向于使用暴力达到侵占财产的目的。杀人、绑架、伤害致死甚至持枪作案等严重暴力案件较突出。但是我们同时发现非侵财性犯罪开始变得日益增多。
(3)犯罪随意性、流动性大。农民工中的犯罪人员大多居无定所,生活条件普遍较差,只要能挣到钱,什么都敢干,也什么都会去干。法制与道德等社会规范对他们基本上没有什么束缚,再加上不稳定的生活方式,更为他们随处作案提供了方便。
2.2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团伙作案特征
青少年农民工犯罪呈现愈益明显的团伙作案特征。据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农民工犯罪中有大约59%是团伙作案。
(1)地域性。地域性是指犯罪团伙成员主要是由来自同一地域中的成员所构成。不同地域的犯罪团伙成员,作案内容和手段也存在一定差异。目前在广州市突出的地缘性团伙犯罪有:粤西及福建籍冒充他人身份电话诈骗团伙。
(2)血缘性。血缘性是指犯罪团伙成员大多是来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同一宗族。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青少年农民工圈子中,个别犯罪人员因犯罪而致富后,就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这种效应会在血缘亲情的作用下引发强大的内在负面驱动力,逐渐产生出有血缘性的犯罪团伙。
(3)集居性。集居性是指来自于不同地域的外来人员和犯罪分子,由于集居在广州同一地段,相互认识,相互影响,逐渐形成犯罪团伙。青少年农民工多数集居在市郊结合部,一旦某一地区管理出现松弛,管理部门长时间缺乏强而有力的控制手段,这一地区从事犯罪活动的外来人口就会呈急剧增长趋势。
(4)从众性。从众性是指青少年农民工犯罪嫌疑人在周围人员的影响下,个人产生的一种随大流的、与他人行为相一致的越轨行为。根据近年对犯罪人员的调查,青少年农民工犯罪嫌疑人中,认为自己犯罪是朋友过错的人占犯罪人员总数的44%,说明青少年农民工犯罪嫌疑人的从众心理比较强。
3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形成原因
3.1社会、经济因素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城市农民工的形成和数量不断扩大的首要原因,同时,这也是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城乡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数以千万计的农业剩余人口怀着追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涌入城市,挣钱、挣大钱成为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外部的和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流动人口在城市一般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累、重工作,这些工作劳动条件差,收入又低,还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吃饭、住房等基本生活需求。于是,对金钱的强烈欲求、相对较好生活的向往和与现实生活的强烈反差,使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2心理因素
当前中国社会分化加大,社会分层日益明显,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拉大,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在经济上仍处于社会的较低阶层。当他们从偏僻落后的地区进入城市后,一方面面临的是灯红酒绿、五光十色的都市生(下转第134页)(上接第131页)活,刺激起他们强烈的物欲;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强大竞争压力下,城市就业形势严峻,而流动人口又缺乏或缺少生存、就业的优势和能力,相应的挫折心理、相对剥夺感便得以产生。另外,在社会转型时期,拜金主义盛行,少数不法分子投机钻空,一夜暴富后肆意挥霍,给因希望摆脱贫困而来到城市的农民以强烈的示范刺激,不公平感和自卑感伴随而生, 从而引起流动人口整个群体普遍的心理失衡。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是因贫困而不满却会而且奇怪地足以产生犯罪。同时,因城市常住居民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和偏见,流动人口对城市和城市人口有着普遍的对抗甚至破坏心理。在流动人口存在上述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加之社会缺乏有效的管理、应对措施,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产生也就不难理解了。
3.3制度和管理的因素
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而新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人口管理制度又没有建立起来。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性质的基层组织功能弱化,基层组织中的治安保护职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对违法犯罪监督和防范功能的减弱。外来人口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健全,影响了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开展。出租房屋管理不善、环境恶劣,存在各种隐患等等。
4青少年农民工犯罪问题的预防以及对策
4.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把外来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保障城市居民,对于外来农民工基本上难以顾及。当失业者增多而又得不到任何社会救济时,犯罪必然会增多。因此,建立面向青少年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外来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使青少年农民工将自身的利益与城市的不断发展相一致,使青少年农民工群体培养起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感、责任感、归属感。
4.2加强对青少年农民工的引导和教育,提高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发展能力
青少年农民工由传统的农村进入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对城市的适应需要一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由此引起城市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应该有计划的组织,以基本生活常识、城市规章制度、法律常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引导和教育,有效提高青少年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生存发展能力。
4.3利用政府力量,建立农民工服务中心
由于农民工进入城市合法生活工作需要涉及公安、劳动、卫生等多个部门,各项手续办理较为复杂,会影响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信心。因此,政府有必要借鉴行政服务中心的做法,建立农民工服务中心,采用联合办公方法,在该中心设立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等办事窗口,为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提供多方位、一体化的服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