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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金属废水;环境污染;处理方法;改善措施
1 重金属废水的来源
重金属废水主要来自于冶金以及电子和电镀行业,尤其是电子和电镀行业的工业废水,其成分尤为复杂,除却酸碱性废水和含氰(CN-)废水外,可以根据重金属废水中所含的化学元素进行划分。例如:含汞(Hg)废水、含砷(As)废水、含铜(Cu)废水以及含镉(Cd)废水等。
各种重金属废水,对于环境的污染极大,在重金属废水的处理问题上国内外都非常重视,通过有针对性的处理工艺,治理各式各样的重金属废水;将有毒化为无毒、有害化为无害。并且回收重金属废水中较为昂贵的重金属,将处理后的废水再次循环使用,减少重金属的排放量。
2 重金属废水对环境的污染
重金属并不能被生物降解成为无害物。重金属废水排入河流或海域后,除一部分被水生物以及鱼虾等吸收以外,剩余大部分都被水中各种有机物质和无机胶体以及微生物吸附,之后经过聚集沉降与水底。
2.1 汞(Hg)对环境的危害
汞污染主要来自于燃煤电厂以及树脂厂和水泥生产厂等,而由于汞可以通过大气以及河流进行远距离的传输,使得汞可以造成跨界污染和区域性污染,最让人记忆深刻的就是,美国环境调查局层发表说,中国的汞污染已经通过大气污染到了美国的河流。这也对汞污染在防范上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而值得注意的是微量的液体汞在吞食后是无毒的,相关记载中有着明确的注释,微量的液体汞在生物体内会形成有机化合物。但是汞蒸气和汞盐都是有剧毒的,在口服或吸入和接触后会导致脑部和肝功能损伤。毒性最大的为二甲基汞[(CH3)2Hg],人体皮肤只需要接触几微升的二甲基汞[(CH3)2Hg]就会导致死亡。而即使是毒性小的汞在对人类的危害上也很大,由于汞可以在生物体内累积,极易被皮肤和呼吸道以及消化系统吸收,会出现水俣病症状,破坏生物的中枢神经系统。
2.2 砷(As)对环境的污染
砷(As),民间的说法就是砒霜,在化学元素周期表中处于第四周期。含砷(As)的废水主要来自于冶炼厂,其可以通过大气、地表水和土壤进行传播污染。
砷(As)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非常多,如除了可以作为除草剂以及杀虫剂外,还可以作为干燥剂和防腐剂来使用。而含砷(As)的药物经过大量以及长期的使用后会使得大部分砷(As)进入土壤中并残留下来,进而影响植物的生长甚至发生毒害事故。
含有砷(As)的废水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就排放,会导致河流以及排放地地质的污染,会导致生物体内细胞中的酶与巯基结合,进而致使酶功能系统发生障碍,影响细胞的正常代谢,引发神经系统疾病和毛细血管等病害。
3 重金属废水的处理措施
重金属废水的处理措施有很多种,具体需要根据其处理的效果和成本以及初始浓度和废水中的共存离子要求出水,最后水质达标后根据情况是循环再次利用还是直接排放。
3.1 生物处理法
生物法是众多化工企业的首选,不光投资小,而且回报率还高。针对不下沉的悬浮物有很好的效果。生物处理分为好氧和厌氧两大类处理方法,还有像土地处理法、活性污泥法、稳定塘法、等多种工艺。污水生物处理从宏观上来讲,就是通过微生物将废水中的重金属进行吞食,也就是说通过微生物的代谢将重金属降解,使得废水达到相应指标。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污水生物处理的时候必须采用BOD5/CODCr等法案来判断污水中的污染物是否可以被降解。
3.1.1 好氧生物处理法。好氧生物处理工艺,投资少、回报高,一直被各大化工企业广泛的使用。其操作也极为简单:将活性污泥投放与废水中,对有机污染物进行吸附、凝聚和分解最后产出合成的细胞体以及二氧化碳和水。
3.1.2 厌氧生物处理法。厌氧生物处理法在相对密封、无氧的环境下,极为有用,厌氧分子可以将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分解成二氧化碳以及甲烷等气体,与此同时将部分有机物质合成细菌胞体。厌氧生物法是指在没有分子氧的条件下,通过厌氧微生物(包括兼性厌氧微生物)的作用,将废水中的有机物分解为甲烷和二氧化碳等物质的过程,同时把部分有机质合成细菌胞体方法。厌氧生物处理工艺有厌氧生物滤池以及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ASB)等。厌氧处理的优势是耗能低、微生物食物量少以及污泥产生量低。
两种处理工艺各有其优势,具体还是需要根据环境来选择使用。在废水中污泥含量小的情况下,一般都使用好氧处理法,反之则使用厌氧处理法。值得注意的是,虽说厌氧处理的主要对象为有机污泥,但近年来由于有机废水浓度增高,通常都会先使用厌氧处理法,之后根据处理效果以及现场情况再使用好氧法进行处理。
3.2 电解处理法
该工艺根据Fe/C原电池反应的原理进行处理废水,也可以称作铁屑过滤法,其在废水处理的各项指标上都非常好。加快氧化速度、吸附还有氧化还原等都是电解法的具现化。作为生化处理法的前提,保证“预处理技术”,电解处理技术可以使得有机物浓度急剧降低,有效的减少废水中各种重金属的毒素,进而使得生化处理法可以有效实施。由于其适用范围极为广泛、污水处理效果极佳并且使用的寿命也很长并且不需要配备任何电力,具有“以废治废”的意义。
3.3 化学沉淀法
化学沉淀法也是重金属废水处理常用的处理方法,主要的工作原理是通过化学反应使得废水中呈溶解状态的重金属转变成不溶于水的重金属化合物,在通过过滤以及分离最后除去水溶液中的沉淀物,具体有沉淀处理法、铁氧体共沉淀处理法和硫化物沉淀处理法等。但由于环境以及沉淀剂的客观影响,初次沉淀的出水浓度无法达到相应标准,这时就需要根据情况,添加相应的化学物,再次循环沉淀,直到出水达标位置。
4 重金属废水处理的改善措施
重金属随着工业废水排除后,及时浓度小于国家标准,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因其具有产期的持续性,特别是汞以及砷还有铜等重金属,很难通过土壤或河流将其降解,因其无法降解,作为生物链顶端的就人类会出现各种重金属中毒的事故。
未来的重金属废水处理的方案必须进一步的完善,通过细节的改变,使得重金属废水浓度进一步降低;例如化学沉淀工艺在处理废水时,根据废水所含的重金属,将沉淀剂更换、加减量等措施使得废水重金属浓度减少;再如生物处理法,在预处理时,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处理时间,将废水中的重金属有效的吸附量以及降解效果增加,最后在处理时使得废水重金属含量小于标准。对重金属废水处理的完善,就是对人类自身和生活环境的负责,有效完善的处理工艺都是现在废水处理的当务之急。
5 结束语
重工业的存在有着其必然性,而生态环境保护的提高也势在必行,有效的重金属水污染处理措施,可以使得污水得到有效的净化,而净化的污水使得污水排放好后对水源的污染减少。而所有的处理措施都有着相应的弊端,如何完善这些弊端都是现阶段研究的目标,相信重金属废水处理的提高可以使得我们生存的环境进而改善。
参考文献
[1]黄镨瑶,郑兴,李天龙.浅谈重金属废水处理工艺及应用[J].电子制作,2014(2)
[关键词] 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2-036-3
[基金项目] 本文为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项目编号:ycx12060)
现在,由于生活水平和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人人越来越开始追求舒适和健康的住房环境,虽然这象征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大有提高,但是随之而产生的问题也逐渐的凸显出来了。室内装修污染问题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同时室内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导致人病、残、死亡的现象已经逐渐成为了极为普遍的社会问题,但可惜的是人们还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依然一如既往地追求品位,追求富丽堂皇的住房,但是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继煤烟污染和光化学污染之后的全球第三大空气污染问题了。
一、室内装修污染概述
(一)室内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一个被人们广泛运用的词汇,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2条对“环境”的定义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址、人为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是由很多种因素构成的统一整体,而室内环境就是这个统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环境法学的理论当中,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环境可以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综上可以看出,室内环境是环境的一种,采用环境法中的相关理论和原则来研究这一新型的、特殊的环境污染问题,从而为我们选择产品,追究环境侵权责任提供基础。
(二)室内装修污染的概念
197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建议书中提出了为成员国共同接受的“环境污染”的定义。该建议书认为,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室内装修,顾名思义,就是在施工完成后,对住宅的内外比如门窗、隔断、墙壁等进行加工改造装饰,使得室内环境更加美观的一种人为的活动。室内装修污染是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三)室内装修污染的特点
1.发生的空间狭小、封闭
环境污染的地域性很强,一般的环境污染都是发生在广阔的空间中,但是,室内环境是一个相对于封闭、狭小的空间,只是对长居于室内内空间的人带来影响,因此,相对于一般的环境污染而言,室内环境污染发生的空间狭小且封闭。
2.受害人明确且人数较少
我们知道一般的环境污染影响的地域宽阔,受到影响的人数众多,而且不容易确定在环境污染中造成影响的受害者,正因为这样的原因,一般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室内环境污染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只产生在特定的空间中从而导致确定的几个人受到影响,这也是室内环境污染区别于一般环境污染的特征。
3.污染源多、危害大
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来源很多,室内材料和装置所含有的有害物质的释放和人体及其活动都能造成室内环境的污染,而且室内环境狭小且具有封闭性,污染源产生的有害物质不易扩散、消减,这些污染物长期的存在于室内环境中,对置于室内环境中的人造成的危害是长期的,危害性极大。
4.因果关系认定复杂
相对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室内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认定就更为的复杂,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污染物来源众多,即使是一个有害物质也很难认定是从哪个室内构建中散发出的,所以在室内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的过程中,认定因果关系就显得更为复杂而且重要。
二、我国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的不足
目前我国室内装修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使得我们逐渐的认识到室内装修污染救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是从我国现行的关于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室内装修污染救济无法可依且没有责任承担依据
由于室内装修污染是一种新型的、特殊性的环境污染,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我国在立法上基本上处于缺失的状态,室内装修污染发生后,受害者要在立法上寻求救济很难,就算找到立法上的依据,立法上也没有相关的责任承担依据。主要表现在:
1.宪法上的缺陷
虽然《宪法》第二十六是我国关于室内环境污染防治在宪法上的依据,但是《宪法》并没有将室内环境明确的列为国家保护的对象,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有先将室内环境污染在宪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使得室内装修污染的救济有法可依。
2.其他相关法律的缺陷
我国一直没有明确环境权这个概念,关于室内环境污染的问题只有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作了一些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就使得在室内装修污染在救济的过程中无法可依,亦或是没有明确的法去保障合法的权益。
3.环境标准的缺陷
目前,除了《宪法》上不太明确的依据,还有一些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环境标准,而且这些占大部分的所谓环境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仅仅是对室内环境污染的含量作了限定。
(二)室内装修污染认定困难
室内装修污染的认定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在实践中认定就显得特别的困难,且造成室内装修污染的污染源很多,即使检测出哪种有害物质造成污染,也很难找到具体的污染材料,即使找到污染材料,材料是否超标也是一个专门性和专业性的问题,需要有资质的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而现在的检测机构参差不齐,再加上污染物的浓度、含量会随着时间和温度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些因素必然导致室内装修污染认定困难重重。
(三)法律适用上多以产品责任定性,加重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我国大多数的受害者主要将解决纠纷的方式倾向于运用调解、和解的方式,即使有的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作为法律依据来处理此类的纠纷,这就造成了受害者举证责任加重,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救济中物质损害赔偿过低,且缺失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在室内装修污染这类问题的纠纷中,绝大一部分人都会采取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受害者往往得到的物质赔偿是很少的,即使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得到一些救济的当事人,他们在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后,得到的物质损害赔偿相较于受害者的痛苦而言却是杯水车薪,根本无法有效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且室内装修污染不但使得受害者的人身、财产受到巨大的损失,也给受害者在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这种痛苦是物质损害赔偿不能弥补的,但是我国也没有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三、完善我国室内装修污染救济制度的思考
(一)在立法上明确室内装修污染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因为室内装修污染导致的纠纷,就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室内环境是国家的保护对象,且《环境保护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中所保护的内容,而人们只是从立法和学理上分析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中第2条中所包含的内容,只有在立法上明确室内装修污染,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法可依。
(二)明确室内装修污染适用《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应该明确室内装修污染适用《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室内装修污染侵权应当满足三个条件: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有危害环境的事实存在;危害行为有危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此同时,应当明确室内环境污染纠纷在举证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三)提高物质损害赔偿标准
实践中,由于室内装修污染造成受害者不但花费了大量的钱财而且致使受害者患病甚至于死亡,而受害者只是得到了一些象征性的补偿,不但不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使得这种违法行为得到了变相的纵容。如果提高物质损害赔偿标准,赔偿的数额足以对致害人产生威慑,就会减少此类污染的发生,也会规范室内装修市场。
(四)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室内装修污染不但造成了受害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也给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损害,如果不赋予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但对受害者不公平,而且不能对致害者产生威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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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行政法
1农村环境污染的行政法防治概述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又叫做“农村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是指在通过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调研、事后对调研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制定可以在全国农村地区环境防治进行适用的综合方案,并加上事前对其预防、事中进行监督和事后加以整治的措施。具体来说,要两个点进行共同防治,一个是源污染,一个是点污染,治理的对象也不仅仅是根据某一个因素,而是要对土壤、水资源、大气等各个因素所共同构成的整个农村环境进行防治,且防治的手段需要多种手段进行结合。
2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制现状
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颁布的第一部综合性环境保护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然后国家就相继出台或者修改了一系列规定,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从执法角度来看,我国加大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完善了相应的执法手段,所以也提升了农村环境执法工作的水平。
3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行政法制问题
3.1整体立法思想存在偏见
首先,我国主要是“城乡二元制”,整体的立法模式就是更加重视城市,而对于农村立法就更加轻视。这种思想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就能很清晰的体现出来,例如《环境保护法》中,在城市环境保护方面和城市中工业的生产标准就比农村的规定更多,且更加细致。对于农村环境污染如何防治问题,法律条文中不存在针对性的规定,在发生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时,很难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所以农村环境污染的状况日益严重。
其次,我国环境污染一般分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和累积性环境污染,这种分类一般是根据污染源的时间间隔来划分的。在我国农村主要是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但是累积性的环境污染很难找到直接的责任人,因为其时间间隔过长,但是我国立法就比较重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其法律条文就是根据其特征进行制定的,对于较为普遍的累积性环境污染却没有针对性的规定。
3.2農村环境污染防治执法者意识不强
法治政府所实施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在我国农村存在一些基层的环境污染执法者缺乏相应的环保意识,认为环境保护工作只是一项任务,而不是将环境保护视为政府的服务职能,所以没有按照有效的手段进行处理。这种想法在基层执法者中间非常普遍,但是这种思想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农村环境一天比一天严重。而且在我国农村还存在执法措施设置的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足以大道震慑效果的问题。首先,在我国法律中,对农业活动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没有针对性的、明确的处罚手段,仅有乡镇企业有相关的处罚规定,对于农民农业生产导致的污染没有明确的处罚手段,只能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进行管理。
3.3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机构存在缺陷
首先是主管部门过多,权限过于分散。拥有环境执法权的机构非常多,各个机构之间的职责没有明确的界限,分工上也存在重叠的部分。我国是多部门联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这种机构设置导致执法部门都属于平级,不存在一个主管部门,而平级部门之间沟通很少,导致管理难度大大增加。其次是,在实践中,多数地区并未设置专职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最后,环保部门不独立,附属于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直接领导,而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和环境之间需要进行抉择。
4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法律对策研究
4.1加强地方性农村环境立法
我国有很多地区,各个地区之间相隔较远,各地的发展和习惯也不同,所以当地政府的做事习惯以及各种设施也存在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可能只能从原则上进行规定,对于各地如何进行具体实施,这种全国进行统一规定可能就不能满足各地的需求。这种具体的规定需要各地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立法,因地制宜,才能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相应的问题,但是这种立法必须要遵循上位法的規定,同时也要根据本地区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这种规定可以有一定的超前,以防在出现一些情况时,无法可依。另外,乡规民约的作用在我国农村地区非常重要,乡规民约更符合农村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应重视其作用,发挥其存在的价值。以防在出现一些情况时,无法可依。另外,乡规民约的作用在我国农村地区非常重要,乡规民约更符合农村生活习惯和历史传统,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应重视其作用,发挥其存在的价值。
4.2提高民间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
民间环保组织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属于社会团体,在开展活动是可以较为迅速,管理事务更为高效,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在行政机关在环保组织的设立条件上可以进行适度的降低,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资金支持或者出台一些政策优待。
4.3加强执法力度
农村环境执法者的执法力度对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来说非常重要,执法力度不强,效果就不会明显。虽然新《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违法的法律条文设置的较为严苛,对于他的处罚额度没有进行上限规定,而是按照实际违反法律法规的天数来进行处罚,甚至严重的违法情形,可以进行一些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在实际中,政府各项的审批程序十分复杂,实施起来较为困难,获得的效果并没有规章规定的那样美好。所以,加大执法力度十分关键,并且对于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文应对明确执行,这样可以震慑一些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企业。最后应当颁布《环境保护法》的立法解释,将环境执法问题细致的规定在立法解释中,让执法者更加明确。
关键词:环保监测 应急系统 发展探析
一、国内外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
1.国外环境监测应急系统发展
为了能更好地面对突发的环境污染,全球各个国家都相继制定出一系列应对措施。如果最早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89年就提出(地区级紧急事故的意识和准备);随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都相继对环保监测应急体系出台法律条文。如:美国环保局在1993年了《化学品事故排放风险管理计划》,英国与1996年制定了特殊垃圾处理规定,2005年有害垃圾处理规定,和两个关于的包装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工业部门必须回收商品包装,和在商品包装设计中必须使用最少的资源。2007年还颁布了电子垃圾处理法案,明确了电子产品制造商回收产品的义务。在这些环境污染防护方案制定的基础上,各种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的应急决策系统也应运而生了。其中包括法国2002年开发的seans.软件包可向突发水污染进行应急决策,Desimone等通过海上溢油事故模拟引入人工智能识别技术。很好的对环境污染做出应急处理。
2.国内环境监测应急系统的发展状况
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早期对环境污染只是进行监测、发现情况立即向上报告,不向国外那么先进,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对环境监测应急系统取得了一定的严究成果。在我国的污染事故一般是比较复杂,牵扯面较广。如果发生紧急事故,环境系统的内外因素均处于动态化中,并且恶化比较快,一般是来不及做出反应,已经彻底恶化了。很难对污染事件进行控制。我国现阶段建立起来的环境应急系统也只是单一的对其应急监测。未来我国的应急系统应该具备辅助决策的功能,结合污染事故的相关案例,无需专业人事就可以根具分析来判定污染情况,在最短时间内做出最佳的应急策略。
二、环保应急系统的指导原则
1.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当前首要任务,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调取污染事故的预案材料,指导应急工作人员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包括:建立企业档案,主要指危险品仓储(各地的大型化学试剂、油库、储气罐);重点工业污染事故排放隐患;污染事故高发的饮用水源地事故隐患;建立本地区环境优先污染物名单及应急监测技术方案;建立本地区的重点污染源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场内、场外应急预案。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预防措施,积极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力争减轻或消除其危害。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监测并作出安全评价。
2.有备无患、应急迅速
应急办公室:是应急组织中的常设机构。为便于日常工作,可由环保部门各科室和监测站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和落实应急计划,建立技术储备,接收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报警;处置一般污染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在报告应急委员会的同时作先遣处理。成立机构,落实人员,配置装备,储备技术,明确程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系统,快速判断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3.政府牵头、协同作战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一般靠某一部门或单位是无法快速有效地妥善处理的,因此,遇到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当地或上级政府部门,由政府牵头,各部门协同作战,做到责任到人,尽心尽职。
4.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根据各省各地的产业结构,污染事故类型的特点,突出重点,有区别、有针对性地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开发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法,逐步形成完整的应急监测能力。
三、环保监测应急系统的建立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与处置的特点,要求一旦事故发生就进行监控预警,必须尽快进行有效现场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小或消除事故造成的损失。为了能够让整个事故的应急指挥做到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就应该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程序,为此,我们在实践过程中总结了五个子系统。
1.监控预警系统
监控预测系统主要对突然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信息采集与预警。该系统的建设目标主要去实现对重点污染与环境质量进行的实时监控.从而才能有效避免潜在发生的突发事件。为突发环境事件争取足够的处理时间。
2.现场应急处置系统
现场应急处置系统最主要负责提供突发事件所应用的工具,通过根据监测仪器与设备实现应急监测的实施,及对现场到底是什么污染物,到底属于哪一类的进行确定,把污染的程度进行预测等。
3.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指挥系统是一个全天24小时随时待命的应急系统,他主要对突发事件进行信息处理,去分析突发事件的性质做出急时反应。该功能主要有:应急接警、指挥命令调度、车辆监测调度等应急指挥。
4.决策支持系统
决策支持系统主要是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分析,协助指挥领导及帮助工作人员对事情的严重性进行评估。同时及时对以往不同事件处理的方式结合现存事件提出参考意见。
5.灾后评估系统
灾后评估是环境突发事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灾后评估系统主要对事件处置完毕后的评估工作,通过对突发事件产生的环境影响为环境恢复计划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并进行评估,找出发生突发事件的原因,让人们进行改善。以免以后发生类似的突发事件。
四、结束语
总之,环境保护监测应急系统是一个日常环境的实时监测分析,对突发事件可以进行预报,让人们能尽早应对所要发生的环境问题,让损失最小化。随着工农业生产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加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也不断增多,它对社会的危害已成为当今世界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国家环保总局指示:建设既能对突发性污染事故实施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快速监测和应急处理,又能对污染隐患进行监控和警告的应急响应系统。
参考文献
[1]张国盛.李利国.移动式自动气象站设计及其在应急气象环境监测服务中的应用[J].湖南社会科学,2010(2):70-76.
关键词:绿色保险 环境污染 环境责任
一、绿色保险概述
绿色保险也称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绿色保险是绿色金融中重要的一环,其实质是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目标,以保险为金融工具保护生态环境,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维护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意识,实行绿色保险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绿色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职能。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绿色保险供给和需求不平衡。
从绿色保险的市场发展规模和程度来看,绿色保险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存在着双缺。目前我国的绿色保险产品主要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主。保险业开发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针对石油钻井、船舶和天然气勘探开发造成的污染,而这些行业受法律监督必须参保。可见,目前的绿色保险产品类型单一,无法适应越来越广泛的投保需求。在目前上市的绿色保险产品中,尚未研发针对水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核污染等其他高污染行业的具有特别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研发,对企业在保险产品的选择范围造成了一定限制。
(二)企业的投保意识薄弱、积极性差
建立绿色保险,主要是通过多数企业的参保来解决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参保比例少,绿色保险规模小,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机制。企业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定位没有清晰的认识,对环境任险的转嫁责任功能缺乏了解。这就导致企业对很多公众责任事故缺乏维权和索赔意识,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大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保险意识淡薄,一旦出现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主要依靠政府承担处理责任,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一些企业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了解,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热情。因此,排污企业也就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动力去投保绿色保险。
(三)关于绿色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首先,虽有部分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内容,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绿色保险的完整性、系统性的规定。法律法规对于过错责任进行了框架约束,而对归责的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款的解释还不够明确,对于之后的协调和执行也设置了障碍。再者,即使目前已有有关绿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实际操作规程,特别是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污染赔偿的责任绝大部分往往由国家和社会承担。
三、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丰富和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
通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绿色保险业创新,加快绿色保险业体制机制、产品服务、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不仅有利于满足和扩大不同的客户需求,而且还能借助完善的产品体系对防止环境污染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同时,通过产品体系能够扩展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范围,有助于对环境多方面的保护。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激励机制
要想增强企业的投保意识,提高参保积极性,少不了政府对企业的积极引导。绿色保险要想在企业间推广,一方面,对于一些认为出事了政府会帮助赔偿以及渡过难关部分而抱有侥幸心理的企业,要提高违法的成本,让企业学会自立,提高自身风险防范的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对参保的企业给予一定的鼓励政策。对于积极参加绿色保险的各类污染企业,不仅要在税收优惠、信贷支持、上市审核等方面给予激励,而且还可以考虑在绿色保险的保费补贴方面提供一定的支持。例如适当减免保费或保险公司对参保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例如实行无赔款优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