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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一定特色、价值,由各群体、团体、个人创造、继承、保持的各类技能、工艺、表演等非物质的文化产物。截止2015年,我国共有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7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300余种。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特征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助于了解文化产生、发展和传播的历程、规律,对我国文化历史的研究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特征
(一)带状分布
带状分布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分布的主要特征之一,具体而言,是指自我国东北辽东开始,沿海岸线一直延伸到广东、广西地区,这一带状空间里分布着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这一带状空间里,浙江、江苏南部、山东、山西、河北大部、福建、广东部分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多,辽宁、安徽、江西、广西等地也有相当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据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数的61%以上。
(二)河畔分布
河畔分布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分布的另一个特征,是指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出现在水源附近,并沿水流密集分布。
调查中,黄河、长江、钱塘江、珠江等主要水系在其流域空间内往往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黄河为例,黄河发源于巴颜喀拉山,流经青海、甘肃、宁夏、陕西、山西、河北、河南、山东等地,沿黄河河道周围,分布着超过500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在河道两岸十分密集。同样,长江、钱塘江等水系周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也具有类似特征。
(三)团状分布
团状分布是指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空间上出现成团集中的情况,包括浙江中东部以及山西、河南、山东、河北四省交界处,河北中东部等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带有团状分布的特征。
山西、河南、山东、河北四省交界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密集,其以四省交界处为圆心向四周扩散,密集分布地区的总面积几乎与河南全省面积相当。浙江中东部地区的团状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与之类似,总体看上,几个较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团几乎占据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边疆分布
我国、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等也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其密度较之浙江、山东有所不如,但总数上依然超过了重庆、安徽、辽宁等省、市[1]。
以云南省为例,其境内的孔雀舞、泼水节等均带有相当高的艺术价值和民族特征,作为少数民族的文化结晶得到了相当的重视,曾在建国初期亲自到云南参加过傣族的泼水节。又比如地区,藏族民族特色下的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得到了尊重和保存,具有代表性的包括《格萨尔王》史诗以及热贡文化等。
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分布的影响因素
(一)人口迁移因素
人口迁移是我国历史发展的一大特色,其往往受到战争和政治影响。在迁移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会被带到被迁移地,并得到继承和发扬。
比如我国的京剧表演艺术,是受到徽剧、昆曲、秦腔、汉调等各种表演艺术影响形成的。清乾隆五十五年,爱好南方文化的乾隆帝下令各地的著名戏班进入北京进行表演,三庆、四喜、春台、和春四大徽班陆续进入北京,在北京城内,徽剧戏班又与湖北汉调戏班、江苏昆曲戏班、陕西秦腔戏班交流融合,最终形成了新的艺术表演形式,京剧。京剧的形成明显是受到小范围专业性人口迁移的影响。此外,西晋时期,大量汉族人涌入南方也大大丰富了南方的地方文化,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人口迁移因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分布的带状、团状特征有一定的影响[2]。
(二)水源因素
水源因素在人类文明史上非常重要,文化的产生和发展传播也离不开水源,这是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河畔分布的主要原因。
文化的发展带有明显的传承性,比如农业文化。我国最早稻米种植出现在今浙江宁波河姆渡一带,南方地区如今的稻米种植也仍旧十分繁盛,学者普遍认为稻米种植文化是沿着钱塘江向上游和下游传播的,因为早期人类的生活完全无法离开水源。我国最早的小米种植、野兽驯养等农业文化被认为出现在半坡一带,该文化随着黄河流域逐渐向下游传播,渐渐影响到山西、河北、山东、河南等地。如今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浙江钱塘江流域和黄河流域均带有明显的河畔分布特征,这是水源因素影响的突出体现。
(三)交流因素
交流因素对文化的发展、传播意义非凡,很多带有继承性的文化是在传播的基础上形成的。
以我国北方地区为例,本质上说,河北、河南、山东等地的文化都与黄河文化密不可分,是对黄河文化的细化和具体化。黄河地区在我国历史上长期是统治的中心地带,比如西周时期,四方诸侯到黄河一带朝见周天子,各地的商贸活动也往往在当时的都城洛邑周边进行,交流十分频繁,鲁国礼仪文化得以传至巴蜀、楚国,晋国军事文化渗透至吴越,这突显了交流对非物质文化空间分布特征形成的影响。
(四)交通因素
我国西北、西南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数带有明显的少数民族特色,这是受到了交通条件的影响。
中原、江南等地交通便利,因而地区文化特色渐渐消弭,而维吾尔族、藏族、傣族等少数民族生活在边疆地区,交通较为闭塞,与中原汉族交流不多,其民族特色得到了很好的保持,比如前文所说的藏族热贡文化、傣族泼水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边疆分布特色与闭塞的交通条件有直接关系。
总结:
通过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部分特征进行分析,了解了造成其各项特征的影响因素。人口迁移、水源、交流、交通是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分布特征的主要因素,且在文化历史上得到了明确的印证。后续工作中,根据上述理论可以更好的进行文化生产、发展、传播的相关研究工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地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9—0091—04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域的文化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形成了具有整体性的中华文化,构成了既有统一性又具有多样性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人文价值与地理特征存在差异,传统文化在一致性的前提下,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因此,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要充分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文化特征,因地制宜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地域文化之中,使其在传承发展中更具本土文化特色,形成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区域,保持其原始的土著文化特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特性
地域文化“是指生活在特定区域的人群在从事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人文心态、民族艺术、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的总和”①。地域文化是一种特色文化,是以自然环境和地形地貌特征为标志,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特色文化。这种文化源远流长,这样一种传统地域文化的存在,非常明显地制约和影响着当地百姓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模式。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个特定的地域环境之下,存在相似的地理条件与自然条件,当地的生产资源、经济发展、历史动因、天气状况、水土因素和自然环境都决定了该区域的文化发展特点。地域文化在古行政划分的影响下逐步形成了我们目前认可的几种划分方式:“一是以地理相对方位为标准划分,如东方文化、西方文化、江南文化、岭南文化、西域文化、关东文化等;二是以地理环境特点为标准划分,如长江三角洲文化、黄河文化、运河文化、海岛文化、大陆文化、高原文化、草原文化、绿洲文化等;三是以行政区划或古国疆域为标准划分,如云贵文化、巴蜀文化,齐文化、鲁文化、秦文化、晋文化、楚文化等。”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地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融共生,共同发展,在相互依存的文化语境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地域文化的重要方面,也使地域文化特征更为凸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与地域文化密切相关。
不同地区因其生存环境与生活习惯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文化特征,在中华传统文化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区域,也就产生了不同的非物质文化形态。每个地域因为地理因素的差异,出现了农耕、渔猎、游牧等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以汉族为主的多民族融合的文化发展态势。每个民族因为生存环境的不同,保持着自身的生产方式和审美品格,构成了多元化发展并且有独特民族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著名学者袁行霈在《中国地域文化通览》一书的绪论中论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发源以黄河、长江流域为主,多源同归,“在这种自然环境中形成的中国文化,明显地呈现出地域的差异,这些差异乃是统一的中国内部的地域差异,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呈现了丰富多彩的面貌这是我们对中国地域文化的一个基本认识”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它的文化多样性,地域性正是其多样性的一种表现。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文化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现与发展总是与某地区的传统人文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可以成为一种感情的纽带,密切传承者与地域文化的联系,使人们找到强烈的文化归属感;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独特的自然资源联系在一起,这种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成为带动地方文化发展的重要渠道;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特有的自然环境紧密结合,其产生与发展都有独特的背景与条件,在自然环境制约下形成独特的地域文化风格。“地域、风土不仅决定着艺术的方向,而且更宽泛地决定着文化的方向。民间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之说,正是对这种文化地域差异的明解。”④
二、地域环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影响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域文化多样化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地域文化最生动形象的呈现,它在民间以独特的方式存在,长期口耳相传,从而形成文化经典,体现着某个地域独特的文化特点。
(一)特定的地域环境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风格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特定的自然环境紧密结合,在自然环境制约下形成独特的地域文化风格。著名史学家、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经谈道:“各地文化精神之不同,穷其根源,最先还是由于自然环境之区别,而影响其生活方式。再由生活方式影响到文化精神。人类文化由源头处看,大致不外三型:一游牧文化,二农耕文化,三商业文化。游牧文化发源在高塞的草原地带,农耕文化发源在河流灌溉的平原,商业文化发源在滨海地带以及近海之岛屿。”⑤由此可见,地理环境承载了不同的文化发展,孕育了不同的民族精神,形成不同的文化特色。
我国幅员辽阔,地域间有着不同的地貌特征,不同地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文化风格与民族品质。各种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地理环境的影响而呈现出独特的地域特征。如:山决定了山歌的存在,江南水田决定了田歌的存在,黄河决定了黄河号子的出现,草原决定了内蒙长调的存在。陕西的信天游,“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有时人们在距离遥远的两山之间对话,需要扯开喉咙大声呼叫,因此常常把声音拉得很长,调子高昂,从而影响到信天游的旋律走向”⑥,形成了具有高亢之感、粗犷质朴的宽音域和跌宕起伏的旋律;而新疆由于地形原因,民歌主要由游牧生活中的牧歌演变而成,普遍带有呼唤性音调,民间音乐表演也多有载歌载舞的特征,具有很强的感召力,颇能体现新疆民歌中热情奔放的情绪。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音乐因地貌特征不同而形成各自特点,是与地域文化中丰富的自然景观、人文风情密切相关的。
(二)特定的自然条件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形态
不同地区自然资源分布状况的差异性也会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例如以材料选择为基础的民间雕塑艺术在各个地区呈现出不同的地域特征,形成了丰富的民间雕塑文化——木雕、竹雕、石雕、玉雕、砖雕、桦皮雕、骨雕、陶塑、泥塑、面塑、酥油塑,等等,材质选择的不同也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差异,丰富了民间雕塑艺术的表现形式。不同地域自然资源的差异成为艺术表现不同的基础,也使同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具有不同的艺术特色和鲜明的地域特征。新疆盛产玉石,玉雕艺术历史悠久、题材广泛,基于不同的选材形成了独特的艺术特征。同样是玉雕艺术,辽宁岫岩满族自治县的玉雕与河南南阳的独山玉雕风格不同。即使选择相同的材质,同一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在不同地域形成不同的艺术风格。例如同为泥塑,河南浚县的泥咕咕造型质朴可爱,成型之后吹之呜呜作响,色彩绚丽颇有民间特质;同样地处中原的淮阳泥泥狗色彩均以黑漆为底,品红、品黄、白色、绿色彩绘于上,色彩未经调和,纯度较高,造型更为夸张;陕西凤翔泥塑装饰华美富繁,色彩艳丽喜庆,汲取古代石刻、年画、剪纸和刺绣中的纹饰自成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文化属性与自然资源的密切关联,在材质选择不同但艺术形态相同的雕塑和纤维艺术中表现最为明显。我们在探讨雕塑艺术的同一性过程中,更要关注其不同的地域特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更具特色。
(三)特定的地域风俗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发展
不同地区特定的生活风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间文化的重要体现,紧密地传承了一个地域人们的传统文化观念和民俗风情。就剪纸艺术而言,不同地域文化背景下剪纸风格不尽相同,这与当地深厚的文化底蕴以及民间艺人造型审美取向密切相关,在各地的地域传统风俗文化基础上形成了形态、风格各异的剪纸艺术:北方地区的剪纸艺术风格呈现粗犷有力、造型夸张的特点,具有北方民族的豪迈之风;南方地区的剪纸艺术风格则表现为玲珑秀美、优雅精致,一如南方隽秀的风物;西北地区的剪纸风格具有凝重之感,古朴浑厚、刚健有力,承袭了秦汉时期雄浑的艺术风格;关中平原地区的剪纸则体现了中原文化的包容与宽厚,形成淳朴中见秀丽、简练中见精巧的艺术特征。剪纸艺术的地域传统文化特点在题材方面也体现得淋漓尽致:北京的剪纸多为风俗题材,表现岁时节令、婚丧嫁娶;河北蔚县剪纸以戏文人物和花鸟走兽居多;陕西剪纸根植于淳朴的农耕文化,意在祈福或吉祥,题材通常是抓髻娃娃、鱼戏莲、十二生肖或陕西十大怪等;宁夏剪纸艺术主要依托于伊斯兰文明,剪纸风格有着强烈的宗教内涵;内蒙古和林格尔剪纸依托于草原文化,审美取向中展现出草原文化的独特气质。
故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文化价值观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沃土,在传统民俗风情基础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了地域性的特征,也成为地域文化的典型代表,体现了不同种群与民族的创意和才智,包含着丰富的精神文化资源。每一个民族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反映着该民族的特色,呈现出鲜明的传统文化价值。不同地域在文化交流过程中,成就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也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交融性与共同性原则。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本身有着很强的地域性,并且至今存活在人们的生活之中,其申报形式也往往立足地方,以独一无二的区域特色为标志。因此,非物质文化遗存恰恰为我们考察地域文化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视点。”⑦反观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文化属性也应成为我们研究该项遗产的重要着眼点。我们应在地域文化视角下,透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形成原因、口述历史及文化源流,多角度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
三、地域文化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
由于不同地域和民族的文化模式、文化形态、文化观念不同,导致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千姿百态、多种多样。就像生物的多样性是世界存在发展的前提一样,文化的多样性也是人类发展兴盛的重要前提。我们应在地域文化视阈下重新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多角度、多方位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一)积极保护具有特征的地域自然环境
地域自然环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温床,为了传承与保护具有地域性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注重对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开展基础性的保护工作,培养其生存土壤,构建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自然环境。首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联合当地群众,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区、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及生态博物馆等,形成民间保护机制,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需的生存空间和原生环境,鼓励原生态文化的传承与坚持,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气候,营造原生态文化的小氛围,在不影响生活质量的前提下,促进传统文化的保持与发展。其次,以民间团体为单位,加强地域文化的研究。“诸如吴越文化、燕赵文化、齐鲁文化、湖湘文化、闽文化、赣文化、蜀文化、中州文化、三秦文化、三晋文化等有代表性的地域文化,近年来在古籍整理和研究、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研究、文化艺术研究、民风民俗研究及地域文化综合性研究等方面取得了大量有价值的成果,为地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地广泛采取了实物收藏、文字音像记录、保护和培养地方特色文化创造者和传承者等多种形式,保护有特色的地域文化,对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民间艺术进行地毯式普查,对濒危文化实施抢救工程,取得了明显成效。”⑧最后,积极引导非遗传承人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专业培训或引导民间艺人拜师收徒培养传人,发扬传统的“师徒制”、“父子制”的民间传承方式,各级各类学校可将带领学生“走出去”和将民间艺人“请进来”的方式有机结合,促进区域文化传承,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二)加大力度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
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逐步提高,人们对非遗资源开发的热情高涨,许多非遗资源被形成产业化的发展,对自然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中,要加大力度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在保护独特的自然资源过程中,首先要积极培养一方百姓的乡土文化观念,树立正确的态度对待本地的非遗资源,而非单纯地对经济价值的追求,实施全方位的立体保护,将视角放在技艺、技巧和人对人的传承之上,而非物质产品本身;其次在对本地资源的开采方面亦要注重对传统的传承,学习古法在特定季节手工开采,进行保护性的开采而非破坏性的损毁;最后,在培养百姓传统文化观念基础之上,政府要积极引导,并实施必要的监督,配合文化部门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切实投入专项经费开展非遗保护,避免非遗传承中的唯利是图现象。
(三)主动保留、恢复富有特色的民俗风情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破四旧”运动对传统文化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许多基于传统文化基础上的流传已久的风俗活动戛然而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当前,我们要积极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的精神环境,“恢复其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尊重当地历史上所形成的民俗,使其在自由的文化环境中自然地生长,而不是人为地横加干涉。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用文化的眼光来看待民间习俗和艺术,而不是动不动就以封建和迷信来断定它们”⑨。首先,要进行民俗与传统文化的发掘与保护,积极进行调查研究、采集整理,进一步挖掘传统的民俗文化,对各地域、各民族的节令民俗活动、婚嫁民俗活动、祭祀民俗活动等进行归纳整理与思想传承,营造积极的民俗文化氛围,对目前保存完好的传统文化风俗进行重点保护,对于一些民间工艺技巧以及民间演艺艺人要有目的、有目标地进行保护;其次,要进行民俗庆典活动的开展和推广,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在旅游文化推广基础之上进一步开发潜在的地域文化资源,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开展丰富多彩的民俗活动;最后,要积极地培养民众的传统文化信仰,在民俗活动中培养年轻一代的文化自信与文化自豪感,推动民众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扬弃地继承民俗活动中的传统文化观念,肥沃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精神土壤。“要适当地进行文化的调试和重新建构,使文化的表达和文化的文法在非遗中迸发出活力,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要让看得见的文化展示场景进入到看不见的文化的心态世界,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达到文化形态和文化心态的统一,这也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暨民俗文化的发展策略应该开创的必由之路。”⑩
综上所述,只有在地域文化视阈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才能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属性,形成独特的民族文化特征,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力量立足于地域文化视角,共同承担,共同推动,逐步形成完善的保护机制,从而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和分类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的决议,界定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含义,基本上沿用了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定义。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入选。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详细地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范围。至此,作为一个特定的专业术语———“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进入学术界的视野。从国内学术界主流的观点看,基本认可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内容界定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2005年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文化、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这里的“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各种口头表述,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戏曲、音乐、歌舞以及宗教和民间信仰意识等表现形式;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包括重要的节庆、游戏、运动和重要集会等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包括时空观、宇宙观,对宇宙和宗教的信仰,关于天文和气象的知识和预言,农耕活动和知识等;传统的手工技能和文化创造形式,包括传统的冶炼、医药知识和实践,书法和传统绘画,食品和烹饪技艺等;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可以看出,一般把其划分为上述六类。但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大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划分的10大类基础上调整为13大类,即语言(民族语言、方言等);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曲;曲艺;杂技;传统武术、体育与竞技;传统美术、工艺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及其他工艺技术;传统医学和药学;民俗和文化空间等。这是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基础上,借鉴国际规范,提出的目前分类体系,也是一个动态的分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及特征资源价值及特征是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本质特征,是资源价值评价的核心和基础,具体归纳为六类。一是历史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带有特定时代的历史特点,反映了当时的生产发展水平、社会组织结构和生活方式、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道德习俗。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我们了解当时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从而达到真实还原历史的目的。二是文化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丰富的文化资源,是文化活化石。其文化价值有三个特点:其独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反映该民族特有的文化基因,具有不可重复性;累积性,是指在该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所积淀下来的文化;多样性,是指非物质文化内容的丰富和创新发展。三是精神价值。是指文化遗产自身所深深蕴藏着的、在长期生产劳动和生活实践中积淀而成的、积极向上的、有凝聚力号召力的民族意识和民族精神。包含了发展的经验、生存的智慧,民族的价值观念、心理结构、气质情感等在内的群体意识、群体精神,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和核心。四是科学价值。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含有相当程度的科学因素和成分,具有科学研究的价值,为我们提供了积极丰富的具有学术价值的史料,比如我国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医学药学等就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五是审美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了一个民族的生活风貌、审美情趣和艺术创造力;比如很多传统艺术品在形象、色彩、意境、风情及艺术、哲学、宗教等方面带给人们精神上或情绪上的审美感染力,即使在今天也值得大家欣赏和研究。六是时代价值。包括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大量的各学科的知识和技能,这些就构成了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即教育价值;经济价值指的是在做好抢救和保护的前提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资源合理开发,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利用与旅游开发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和特征我们可以发现,旅游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有着很深的内在联系。将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成旅游产品,既可以作为独具特色的旅游吸引物,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又可以作为保护和传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和审美价值为旅游开发提供了丰富的高质量的旅游资源。许多精品的旅游线路和产品都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些价值中提炼出来的。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独特性使其可能成为稀有的旅游资源。这种稀有的旅游资源极大地满足了旅游者追新求异的好奇心,所以可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独特性开发出高质量的旅游产品。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的多样性为旅游产品的多元化的开发提供了基础。目前我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了13大类,不同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分类开发成不同的旅游产品,极大地丰富了旅游产品的内容和形式,能够满足各种文化背景不同类型不同年龄旅游者的旅游需求。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因此,要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积极发掘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促进因素,注意回避其不良影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的发展能够相得益彰。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
1、比较成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是收藏和展示一个国家、地区或者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场所,也是以记录、录像的形式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其特点是主要按照固态形式展出。从实践来看,该模式虽然展示内容齐全,但表现形式不生动。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模式。即一种以展现非遗为主题,以满足旅游者多样化休闲娱乐为目的,建立极强参与性和知识性的主题景区。其中民俗文化类的主题公园占有很大比例,民俗度假村属于原生自然浓缩式的具体形式。其特点是主体突出,综合性强,有一定的参与度,但投资周期长,风险大。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庆旅游节庆模式。节日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表征,是最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符号,节庆模式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通过民俗或庙会的形式展示。一类是民俗节日旅游,即利用传统的民俗节日,开发成一种观光和参与相结合的旅游活动。另一类是民俗活动旅游,即以传统的民俗节庆活动为主题,举办专门的文化旅游活动,是在现代旅游发展过程中专门开发的节日活动。但无论哪类节庆模式,都有很强的时效性。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舞台化表演模式。将适宜开发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搬上舞台,通过表演形式展示给游客。舞台化可以提高效率,符合旅游者滞留时间短的特征。舞台化给游客以轻松的感觉,其唯美性满足了游客放飞心情。但其产品形式单一,有时过于商业化。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开发模式。这类模式是对静态博物馆模式的改造,弥补了静态博物馆在满足旅游者参与体验方面的不足,通常表现为民族文化村(寨)形式,也称为生态博物馆。主要是针对那些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古风貌保存相对完好的民族村寨,依托该村寨特有的民居建筑、民俗风情、民族手工艺开展文化遗产旅游。六是手工艺制作模式。民族工艺是各族劳动为适应生活需要和审美要求,就地取材,以手工或半机械方式制作的工艺品及生产过程。由于各地的历史风俗、地理环境、审美观点的不同,民族工艺各具特色。民族工艺历史悠久,构思巧妙,技艺高超,制作过程多系手工操作,观赏性、收藏性强,特别能激发游客的兴趣和购买欲望。让手工艺人用传统的工艺方法现场进行制作,将制作过程完整地展现在游客面前,游客既可以购买产品,更亲眼观赏制作过程,还可以亲手制作,亲身感受传统技艺的魅力。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开发模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成旅游纪念品等形式进行展示,可制作旅游纪念品、旅游用品、旅游食品、旅游书籍音响等,出售给游客,增加旅游的附加值。
2、评价及建议对于上述七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结合旅游的特点,通过综合分析,本文建议如下:一是在旅游开发中综合运用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或者非遗旅游和传统旅游整合开发。这七种开发模式都有其优点和缺点,单种模式作为一条旅游线路就显得单一,因而可以在一条旅游线路上融合几种模式,将其优点发挥最大;同时也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和传统的旅游线路结合起来推广,这样旅游的内容和形式就更加丰富,游客的反映效果会更好。二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模式中,除博物馆模式外,其他模式开发时都可以增加游客体验环节。增加游客体验是目前旅游市场发展的需要,让游客实际感知旅游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或性能,可以满足游客的参与意愿,充分地调动游客的积极性。三是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时,可以充分地运用目前的一些最新科技,让旅游产品既有历史的厚重感,也体现当代的时代感,与时俱进。非物质文化旅游产品也只有坚持不断的发展创新才能保持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满足日新月异的旅游需求,这样的旅游产品既能满足游客的需求,又能提升非遗旅游的附加值。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权利 内涵
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从公法的角度界定了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极大的推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的立法进程。但从根本上而言,这部法律本身是具有局限性的,尤其是未能、也不可能将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的划分,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从学理上加强讨论,以期为下一步的立法工作发挥适当的积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一种弱势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尤以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有重要的比重,它们大多数还不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理解。但是我们不能完全忽视的是,少数民族文化中有很多独特的具有其本民族文化特质、并表现出了其本民族独有的历史观、价值观以及世界观的历史文化信息。从文化发展来看,特别是在当前发展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之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空间正在日益萎缩,文化空间受到挤压,甚至濒临灭绝。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建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机制呢?笔者认为,当前,一方面,要加强对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执法监督力度;另一方面,要不断拓宽视野探讨非物质法律保护的合理机制。本文就是尝试运用文化权利的理论对非物质文化权利的内涵进行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核心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权利的保护,但是,纵观学术界,鲜有人对于非物质文化权利的具体内涵、外延等进行具体的探索、思考。在此,结合文化权利的有关理论,姑且作一浅层次的讨论。
一、非物质文化权利的内涵
要使得非物质文化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就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文化认同权予以充分的法律保障。对民族文化传承人仅仅给予一个头衔是不够的,法律、政策要为他们进行文化传承、创造提供必要的社会、经济条件,同时,对其在文化传承中的权利与义务需要进一步具体化。承认文化认同权并不意味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然固守,使之机械化,而实际上,文化认同权是承认文化具有变化性的。文化认同是对文化的本质特性的认同。因而,要鼓励文化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的创造性工作,但前提是不改变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固有的根本特性。
(三)文化自决权
在现代社会,自决权不仅仅只限于政治层面,还包含了经济、社会和文化自决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2条规定:“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该条规定揭示的是经济自决权的内容。同经济自决权一样,文化自决权也是一项永久的权利,其权利的存续期限并未受到限制。同时,文化自决权主要是指一种集体人权。作为一项集体人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自决权行使的主体一般就指的是群体,个人无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处分、转让等。另一方面,文化自决权也是少数者的权利是紧密相连的。在我国内部,强调文化自决权往往就是指强调各少数民族对自身的文化的发展、传承等拥有的不受他人干预的权利。
正如我们前面所强调的那样,一定要本着一种尊重的理念来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集体意志。从权利的归属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是最终的权利归属,因而,任何个人,即使是国家意志也不能随意地侵害其权利。
同时,文化自决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还应该包含了主体对具有非物质文化特征的思想、观点、理论进行思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以及进行传播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征是权利所有者可以自由地持有、表达和传播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思想和观点。这就又和人权中的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紧密联系了起来。
(四)文化经济权利
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任何人“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的文化经济权利受到了国际法的保护,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的中医中药、民族音乐等文化表达形式,往往都是特定人群的集体性文化成果,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等。无论这种经济价值是显性的或潜在的,其权利主体都应该从中获取收益。
当然,基于中国当前民间组织极不发达、相关制度很不完备的实际情况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全依靠民间自发而形成的力量来进行保护,似乎很不现实,也很不乐观,因而,在文化保护的起步阶段,是不能完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的。在初始阶段,政府应当起到主导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占最终主导地位的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主体自身。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得到真正长效的保护,就必须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主体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主体地位是否得到真正保证的条件之一就是其文化经济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因而,理所应当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成为利益分配的主体,成为经济利益的最大的受益者。正是基于这个缘故,从长远来看,只有在民间组织比较发达的情况下,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自治,才能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能可持续的保存和发展下去。故而,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经济权利其实是最终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 生命健康权 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命健康权特殊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包括刑法在内的许多部门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命健康权保护,只是停留在将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殊身份进而构建更为有效的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严格性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政府在认定传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因恶意对传承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进行损害导致其无法进行传承或无法进行有效传承,都将对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如将剪纸艺术文化的传承人的巧手砍掉,这样无疑使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更好地体现其社会价值,甚至最终导致传承的断裂。
关于生命权。政府在认定传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为对传承人资格的侵占或阻碍传承而对传承人进行杀害,虽有刑法的故意杀人罪进行保护,以及民事法律中的死亡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对传承人的杀害所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自然人的死亡,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某项独特技艺的失传。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独特性及不可替代性,单单对传承人进行一般的保护,并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特殊性要求,也与国家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相吻合。
关于健康权。政府在认定传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因恶意对传承人的身体进行损害导致其无法进行传承或无法进行部分,如对剪纸艺术文化的传承人的巧手砍掉,这样无疑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断裂。
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命健康权侵害的刑法保护路径
2.1将其确立为特殊罪行并适用单独罪名
应考虑将部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确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毁灭罪单独予以处罚。实践中,部分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可能会符合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观上知道对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晓自己的杀害或伤害行为可能会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效果造成不利影响;第二,其伤害或杀害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目的动因就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丧失其传承功能;第三,其杀害或伤害行为直接造成传承人不能履行其作为传承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当某一行为符合上述特征时,无疑构成犯罪,在确定罪名时课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毁灭罪是可行的。以该罪对其进行处罚其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既能够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对于符合上面条件的传承人生命权的损害,我们需要的是制定特殊条款,在故意杀人罪中增加一项对传承人这个特殊主体予以特殊保护,
2.2 视为通用罪行的加重情节从重处罚
当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侵害行为符合前述特征时,适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毁灭罪尽管是适当的,但从立法和实践上需要完善的地方更多,这涉及到对刑法罪名的增加,需要对刑法进行修正,技术上认定该行为要件也并不十分容易。同时,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身权伤害行为适用单独罪名,还可能涉嫌违背平等原则,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置于普通公民之上,实行特殊保护。因此,应该考虑,适用一般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但加重处罚。
在考虑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身权行为施行刑法处罚时,将其视为加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则同样能够起到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身权的功效。对于应否从重处罚的判断也必须考虑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是否明知受害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否明知行为会或者可能会发生更大的危害结果;二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丧失其传承功能或者其传承功能受到限制;三是行为人最终结果是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构成重大危害,即是否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当然,不应仅靠刑法上加重处罚,还应由多部门法联动,如从民事赔偿角度导致传承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传承能力的,其赔偿金还应包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损害赔偿,从行政处罚角度,还应考虑此行为主观恶性及较大社会危害性,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 韩雪冰.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问题[J].辽宁经济,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