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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法律属性; 非营利性
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属性问题(即是否为营利性组织)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在脱钩改制之前,会计师事务所是财政部门出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毫无疑问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多数人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并对其企业属性进行了探讨。笔者曾提出会计师事务所非营利性属性的观点,但是未深入研究论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营利性企业属性的理由及其理论缺陷
综合文献,论证会计师事务所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的理由主要有:第一,注册会计师行业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价值规律)求发展。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营利性经济组织的各种特征,例如是由注册会计师依法发起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获取相应的服务报酬(收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包含利润因素),实行独立核算等。第三,营利性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会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实现鉴证职能和营利性的矛盾统一。第四,注册会计师职业是高智能、高风险的职业,因此也应当是高利润的行业;利润越多,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有用并符合执业规范的商品越多,说明它对社会贡献越大。
笔者认为上述论证会计师事务所营利性属性的部分理由存在理论缺陷,值得商榷。
(一)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属性与营利性属性等同起来是错误的
狭义的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广义的企业是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组织。当前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具备广义企业具有的组织性、经营性和法定性三个要素。但是按照企业的宗旨和目的,企业可以分为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营利性,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将从事经营性活动与营利性等同起来也是不对的
根据两大法系普遍接受的法理,“非营利性”并非意味着禁止赚取利润,而是对所赚取利润的分配限制。所谓“营利性”就是股东投资于公司的根本目的是赚取资本利润,公司的经营目的是获得利润并且把利润分配给股东。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活动,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收取一定金额的审计费用(属于需要依法纳税的经营性收费),获取一定的利润,是一种经营性活动。但是从事经营性活动与会计师事务所“非营利性”并不矛盾。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服务可以不免费;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对于维持非营利性组织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将获取的利润分配给合伙人(股东),而是由注册会计师享有审计费用的所有权,会计师事务所只是代注册会计师收取审计费用,在依法缴纳税金、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利润)归还给注册会计师所有,此时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是一个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在实践中,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按非营利性组织运作的。
(三)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的,但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的机构并不一定都是营利性的机构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为会计信息提供鉴证,这点与公证机构的职能类似;而公证机构也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的机构,但是法律却明确规定公正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审计服务于市场经济来论证其营利性是不能成立的。另外,实行独立核算也并不是营利性组织的特征,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也实现独立核算。
二、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在实践中必然导致审计行为商业化
合伙人(股东)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者,对利润享有分配权,导致合伙人(股东)将自己看成“老板”,在经营、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执行审计业务中以获取利润为唯一目标。创办会计师事务所以获取资本利润为目标,吸引资金所有者(商人)来投资会计师事务所。例如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控制人不是注册会计师,而是某些掌握审计业务来源的机关、组织(工商、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以及银行等)或者这些机关、组织的工作人员;又如有的合伙人(股东)既不执行业务,也不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成为纯粹的资本利润获取者。
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和保持中,仅考虑能够获取多少业务收入,很少考虑或根本不考虑胜任能力、独立性、客户是否诚信以及该项目是否可以承接等。审计市场上还出现了“薄利多销”的商业思维,采用价格策略(包括降低收费标准、支付回扣等)招揽业务、增加收入。执行审计业务时采用成本策略(包括简化审计程序、降低审计质量等)以提高利润,放弃业务质量和职业道德。员工人数一定的情况下,完成的审计项目数量越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越高。某个审计项目收费一定的情况下,项目组成员越少、所花时间越少,审计成本就越低,利润也就越高。追求审计质量就必定要在一个审计项目上花更多的时间,则能完成的审计项目数量必定就少,因此在审计报告使用人无法辨别(或者不需要辨别)审计报告质量的情况下,追求审计质量是与会计师事务所营利性相冲突的(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会努力提高审计质量”的理由是不符合实际的)。此时,会计师事务所评价注册会计师的唯一标准就是完成了多少业务、收取了多少业务收入。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合伙人(股东)倾向聘任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员工担任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将注册会计师工资和业务提成比例定得很低,迫使注册会计师加班加点工作、或者压缩必要的审计工作时间和审计程序以完成较多的项目来提高薪酬水平。
审计行为商业化,会计师事务所放弃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成为地道的“商人”。行业内以经济效益来评价注册会计师的价值,而不是比较其社会贡献。审计失去了其应有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功能,成为一种被用来牟取高额利润的手段。注册会计师失去了其应有的鉴证价值,成为了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的工具。审计本应是提高会计信息可信赖程度,并以此提高社会诚信度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味追求商业利润,反而制造了更多的虚假经济信息,给市场添了乱子,加剧了社会信任危机。社会公众不再相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保持客观公正,导致审计公信力危机,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自杀式的、毁灭式的发展。
三、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单纯以营利为目的
虽然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注册会计师行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注册会计师要向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但是“社会公众是其唯一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审计要对整个社会公众负责。对一般企业而言,产品的需求人和付费人是一致的,以付费人(顾客)为“上帝”、满足付费人的需要与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是一致的。而审计报告的需求人与付费人是不一致的,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以营利为目的,必定以付费人为“上帝”,一旦出现需求人和付费人利益冲突时,必定以付费人利益为重,迎合付费人非法要求或者与付费人串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审计作为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重要途径,既影响到审计报告使用者经济决策的正确性,也关系到经济秩序的有序性,本身对其公信力有很高的要求;审计公信力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认可,更重要的是要社会公众对审计独立、客观、公正的认可。然而审计报告使用者无法对审计报告质量作出判断,审计报告供给人和需求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只有明确和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非营利性(不单纯以营利为目的),才能让社会公众相信会计师事务所不会为了商业利益而放弃审计质量。
注册会计师审计受价值规律作用的前提是:审计报告应该成为真正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审计报告的使用价值是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赖程度,从而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据此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然而我国企业所有者缺位,或者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或者大股东操纵,审计委托人往往就是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层,形成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来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因此对审计委托人来说,审计报告没有使用价值,其委托审计仅是满足国家的强制审计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一份“审计报告”书面材料。小股东是股市中的投机者,主要关注的是股票价格的涨落而不是企业发展状况,不关心审计报告的质量,还可能欢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来促使股价上涨。审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如债权人(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监管机关也没有寻求真实会计信息的动力,没有在真正意义上使用审计报告,没有高质量的审计需求。注册会计师投入审计项目的劳动越多,审计报告的质量越高,其价值也就越高。但是目前高质量审计报告市场需求的缺失,导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不能必然取得高报酬,“无价值”的审计报告却可以在市场中高价交换。退一步讲,即使审计报告使用者有审计需求,只要存在审计费用支付人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相脱节的现象(即审计报告使用者都是不支付审计费用的、“搭便车”的无偿使用者),“购买审计意见”就无法避免,审计的价值就无法通过价值规律来实现。审计报告的价值无法在市场上体现,决定了我们不能放任审计服务受价值规律的作用,不能实现审计收费的市场调节,而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严禁以降价的方式进行恶性竞争。
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系统中的独立的实体性因素包括劳动者、劳动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合称生产资料);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和产品的分配方式三个方面的内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在生产关系体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决定了后两个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的劳动资料主要是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生产工具)、劳动对象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与需要大量的厂房、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的企业相比,会计师事务所的生产资料简单、所需的投资少,开展业务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智力活动,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本实际上是注册会计师人力资本。可以说在会计师事务所生产力系统中,劳动者(注册会计师)是唯一的实体性因素:从事审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而不是会计师事务所在经营业务,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就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生产资料在会计师事务所生产力系统实体性因素中没有地位,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应该存在资本雇佣劳动的现象,资金资本也不能参与产品的分配。我们说会计师事务所的非营利性,是指其出资人不能取得资本利润,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和利润应该归执业注册会计师所有。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非营利性,不否认审计活动是经营性活动。会计师事务所的非营利性与注册会计师获取高额劳动报酬之间并不矛盾,相反我们承认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是一种高智力、高强度、高难度的复杂劳动,应该获取高额劳动报酬(即执业活动的高利润)。同时合伙人(股东)虽然不能以出资者的身份取得资本利润,但是其作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执业活动可以获取高额劳动报酬,而且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从事内部质量控制和行政管理工作可以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强调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单纯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人(股东)不能享有他人审计违法行为获取的利润,才会有动力强化内部质量控制,抑制审计行为商业化,提高审计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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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审计;联系;区别
会计与审计是经济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两种手段,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天则显得更重要。但审计与会计又是两种不同的经济监督和经济管理手段,他们各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审计不等于会计,会计也不等于审计,为了更好地发挥两者的职能,在理论上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概括学术界的一般思想,会计和审计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会记是审计发展的基础,先有会计才有审计。追溯审计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审计原是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后来随着生产和经济的发展,物质财富的积累,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也由于经济监督的需要,这样审计逐渐从会计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门独立的经济监督科学。毫无疑问,会计在审计的形成发展中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其次,工作范围都涉及企业会计准则。在形成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会计人员按照适当的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分类、披露和报告财务信息。审计人员则以会计准则作为标准来评价财务报表表达的公允性。
再次,同样要求提高经济效益。从内部审计的角度来看,在一定程度上会计核算的监督是第一监督,而审计监督是第二监督。
最后,审计和会计工作的对象是会计资料。《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是由原始凭证到编制会计报表,构成企业会计工作的对象是一系列的会计资料。而审计的直接对象是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同样要审查相关的由原始凭证到账册反映的经济和会计数据,所以审计和会计的工作的对象都是会计资料。
应该指出的是,审计的对象虽然主要是会计资料,但不等于说会计资料是审计的唯一对象,因为现代审计的任务不只是消极地查错防弊,而是要透过会计资料对其所反映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作出客观的、恰当的评价,同时借以发现经营管理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巩固成绩、改正缺点的具体措施和建议,使企业的有限资源得到最佳的运用,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总的来说,审计与会计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审计通常与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有关,大多数审计证据来源与会计系统,一个审计时必须具备会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会计师不必有审计师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然而会计和审计是有重要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的不同。会计是基于以下目的提供信息的:第一,作出关于利用有限资源的决策,其中包括确定重要的决策领域和确定目的和目标;第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一个组织内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第三,保护资源,并报告期管理情况;第四,有利于履行社会职能和社会控制。审计的目标是判定被审计的对象和建立的标准之间的吻合程度。
第二,方法不同。会计的方法是用来反映和监督会计对象,完成会计任务的手段。会计的方法实际上是用来管理经济的方法,必须结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加以运用会计方法可分为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和会计检查的方法。
而审计方法是为完成审计任务服务的有些方法看似与其他学科的方法一样,但用于审计则着眼点不同,例如,库存商品的盘点,用于会计是为了保证帐实相符,加强会计记录的正确性,而用于审计则是为了核实被审单位实有的资产,证实会计报表上的有关项目是否真实。审计的方法很多,而且使用起来也很灵活,不同的目的,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总之,方法要服从于审计的目的审计的方法则主要是审核、检查,它与会计方法是不同的。
再次,审计与会计的职能不同。关于审计职能问题,众说不一。我认为监督职能是审计的首要职能,离开了监督,就无所谓审计。审计的监督主要是一种经济监督,它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当经济的发展,使财产资源有了一定的积累,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下,才成为必要并发生作用,这种分离的程度越大,审计越重要。会计虽然也具有监督职能,但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是两种监督形式,并非是重复性监督。
最后,工作流程不同。会计和审计的流程可用下图表示:
从上述可见,审计和会计关系极为密切,从保护国家财产的目标下,实行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双重监督。会计的任务是为管理人和其他信息使用人提供和个何种价值信息,便于其作出经济决策。为了能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人员必须充分理解处理会计信息的原则和基础。审计会计数据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充分理解这些会计规则。例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会计规则就是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因此,在学习审计知识以前,必须先掌握-公认会计原则的知识。除了要掌握会计知识以外,注册会计师还必须是收集和解释审计证据的专家,这是会计和审计的最大区别。注册会计师必须运用恰当的审计程序,决定测试的项目和类型,并进行评价,这是审计必须完成的工作。所以,学会了会计未必就能做审计。
参考文献:
[1]吕先培.审计学[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与原审计准则相比,新准则中关于审计报告的规范内容更加系统和完整,进一步提高了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在最新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直接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的准则有3个,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另外,在其他相关审计准则中,还就涉及审计报告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中涉及审计报告的规定内容有了较大的调整,显得更加系统和完整,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了。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
一、明确了审计报告的分类
根据原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包括四种类型,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新准则对审计报告的要素进行了调整,并将审计报告划分为标准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类。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的划分在便于准则表述的同时,严格限定了标准审计报告的范畴,强调除了可能附加强调事项段以外,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能附加说明段和任何修饰性用语,更加规范了审计意见的表述。
有一点需要说明,1501号审计准则在解释标准审计报告时提到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但1502号审计准则指出:“本准则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就是说,1502号审计准则在解释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并未将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在内,也未对这一审计报告加以解释。对这种审计报告,国际审计准则700号(修订)《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的要求是:“一些标准、法律或审判中的惯例可能要求或允许注册会计师对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责任或审计报告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单独的段落进行说明。”
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可能为了遵守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或自愿选择与财务报表一同披露一些财务报表框架并不要求披露的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可能涉及或不涉及这些补充信息,如果审计意见不涉及这些补充信息,注册会计师必须确认这些补充信息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能够显著地区分开来。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没有显著区别,就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进行说明。但这并不能解除注册会计师发现未经审计的补充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的责任。
二、增加了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
新准则规定,当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如果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或者存在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附加强调事项段。除此以外,不应在意见段之后附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与原准则相比,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两种基本情形不变,但新准则中增加了“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因为强调事项段的目的在于提醒报表使用者关注,所以新准则中增加需要附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更有利于维护报表使用者的利益。
其他审计准则中规定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认为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当,选用了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是适当的,且财务报表已做出充分披露,则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管理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中规定,在财务报表报出后,如果知悉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讨论。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中提及两种情况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第一,当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虽已解决,但对本期仍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这一情况。第二,注册会计师在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可能注意到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以前未就该重大错报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比较数据已在本期财务报表中恰当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这一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中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阅读其他信息(即在被审计单位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包含的除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时,发现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修改。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该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中规定,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出,为了更好地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工作的范围,简要财务报表应当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或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三、取消了标注双重审计报告日期的做法
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原准则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了适当处理,在标注审计报告日期时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签署双重审计报告日,即保留原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或者更改审计报告日,即将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日期。
按照1332号新准则――《期后事项》的内容,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二是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事实。对这两种情形,新准则中取消了在审计报告中标注双重日期的做法,而要求采用更改审计报告日的做法。具体要求是:无论是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还是财务报表报出后发现的事实,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考虑是否需要修改财务报表,并与管理层讨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相比之下,更改审计报告日的做法在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内全面地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范围,而标注双重日期的做法仅在反映有关的特定项目方面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显然,取消标注双重审计报告日期的做法意味着新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
四、对合同遵守情况的审计报告采用积极保证方式
除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实施审计外,注册会计师还可能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即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2)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3)合同的遵守情况;(4)简要财务报表。
对于上述4种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审计报告,原准则规定,除合同遵守情况的审计以外,其他3种审计业务的审计报告都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而合同遵守情况的审计报告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即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中指明是否发现法规、合约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规定未得到遵循的情况。但是,新准则中要求在上述4种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审计报告中全部采用积极保证方式提出结论,即对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指定的特殊基础编制;在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中,要在意见段中说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是否按照指定的编制基础编制;在合同遵守情况的审计报告中,要在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合同的特定条款;在简要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中,要在意见段中说明,简要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其依据的已审计财务报表一致。
第一阶段:以查错防弊为审计目标。早在11世纪,西欧地中海沿岸的商人们就将货物价款和实物清查的详细检查工作委托给民间查账员办理,这是民间审计的萌芽。而民间审计的正式产生,则以1720年英国南海公司破产事件为标志。据资料记载,南海公司破产后,愤怒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纷纷要求国会调查南海公司的会计账目,严惩欺诈者,并赔偿损失。迫于舆论的压力,当时的国会组织了特别委员会调查了解南海公司的破产原因。调查发现,南海公司的会计记录严重失实,存在明显蓄意篡改会计数据的舞弊行为。于是,国会便聘请了精通数学的查尔斯・斯内尔对南海公司的会计账目进行具体的检查以获取管理当局舞弊会计记录的证据。可见,民间审计的产生源于检查公司的会计记录是否存在舞弊行为,它直接迎合了当时社会公众的社会需求。由此,查错防弊也就成了民间审计的最初目标,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30年代。
第二阶段:以验证会计报表的公允性为目标。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迅速发展,涌现出大批股份制公司。公司的筹资方式不再局限于单独向银行贷款,而是更倾向于从证券市场上获取资金,使得企业的风险承担者由银行转为广大的股东。股东由于承担投资的风险,从而必然会关注公司的会计信息,尤其是关于公司盈利能力方面的信息,因为这方面的信息直接反映了投资者是否能从投资中获利及收回投资。对公司盈利能力方面财务信息的关注,使得股东逐渐将管理层舞弊行为放在了其次,而只有当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其收益时,他们才会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同时,企业规模的扩大,经济业务的日益繁多,使得审计人员再对公司的会计记录进行全面检查,成本极高,股东难以支付。导致股东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的整体公允性进行鉴证并表达意见,而无需进行详细检查。从而,验证会计报表的公允性便成为这一阶段的审计目标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
第三阶段:以对财务报告的专业鉴证与舞弊审计的并重为目标。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管理人员的舞弊所引起的诉讼注册会计师案件急剧增长,且在诉讼案中法院更多地倾向于社会公众,迫使审计职业界不得不再次承担起他们一直力图回避的舞弊审计责任。从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转化为对财务报告的专业鉴证责任与舞弊审计责任的并重。
第四阶段:以降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风险,提高会计报表的可信度为目标。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获取信息更加方便,使得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也在不断扩大,传统的财务信息已不能再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投资者们开始意识到很多的非财务信息比已审计过的会计信息对他们的投资决策更有价值,审计职业再一次受到挑战。而审计职业界应对挑战的方法只能是注册会计师推行管理审计――对企业管理活动所揭示的信息提供全面的评价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这也就促使了AICPA在1995年《改进企业报告》,并在1996年第78号《审计准则公告》。公告中提出了对审计报告改革的建议,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的非会计信息进行评价,以增加信息的可信性,降低信息的风险。至此,民间的审计目标演变成降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风险,提高会计报表的可信度。
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审计行为的权威性标准,其建立目的是促使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统一的执业准则执行审计业务,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执业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对促进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一蔬菜,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并不完善,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产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序言中规定: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三个层次组成。按序言的表述基本准则应对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有统驭指导的作用,但笔者通过对准则的研究发现,有些并非如此,基本准则共分五部分,除总则和附则外,一般准则、外勤准则、报告准则构成了主体部分。下面就其中一般准则和报告准则的内容分别说明。
1、一般准则,在总则第2条中,独立审计被定义为“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第3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而准则第4条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由此带来一个问题:独立审计不但包括会计报表审计,也包括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破产清算审计等特殊的审计业务,这些业务也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符合独立审计的定义,但它们的审计目的又显然不符合第4条的规定。审计目的既然被写入基本准则,就应适用于所有独立审计,不能对一些适用而对另一些又不适用。
2、报告准则。报告准则中的问题与一般准则很相似。报告准则第22条规定,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等。第23条规定,审计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显然,此处的审计报告特指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报告,而不是针对所有审计业务而言的广义审计报告。既然准则序言和基本准则的总则中都明确了验资等特殊业务也属独立审计范围,那么,在基本准则的报告准则中,仅针对会计报表审计这种类型的审计进行指导,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中的问题
1、会计报表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基本准则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它与实务公告同处准则体系的第二层。但个体准则第1号的内容来看,它既不是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邮局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有人认为,指导会计报表审计的具体准则内容较复杂零散,制定一个会计报表准则,有处于形成系统完整的具体准则概念,因而此准则是其他具体准则的统帅。照这样理解,具体准则第1号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层次,准则体系就不是三层而是四层了。事实上,第1号准则确实缺乏具体规范的作用。比如对审计任务约定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认错稿和审计报告均有专门的具体准则进行规范,在第1号准则中它们出均被提及,但笔墨相当节约,有些是对基本准则相应内容的重复或简单扩充,有些甚至比基本准则还要简约。例如,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方兴未艾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认错稿。”而第1号具体准则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工作认错稿。”这是具体准则对形成工作认错稿的唯一说明。人们不禁要问:具体准则具体到何处了呢?并且在报告部分,也会发现同样的问题。
2、重要性准则。重要性的定义在该准则第2条:“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汛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这个概念高度抽象,报表使用者的羊断或决策的要求都会不同,第2条针对的是哪一类报表使用者,也就不甚明确了。
另外,该准则第19条至第23条,列举了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应加以考虑的种种情形,但笔者认为,准则中的考虑仍有不完善之处。从表面上看,准则似乎概括了所有方面: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沿未高速的错漏报。汇总数如果超过重要性水平,应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高速报表;如果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由于该汇总数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也应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高速如果未追加审计程序或被审计单位拒绝高速报表,注册会计师方兴未艾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