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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从根本上避免了分散采购带来的经费管理失控、盲目采购、重复采购以及采购环节中“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如何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审计监督,确保用较低的费用在较短的时间内采购到所需要的商品、服务和工程,达到“更快、更好、更省”的目标,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审查政府采购部门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是否有超预算现象的发生,确保该花的钱一分不少花,不该花的钱一分不能花;审查是否合理使用政府采购资金,是否正确、完整地确立政府采购的领域和范围。目前,大到工程建设项目,小到办公用的复印纸,大都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因此,应审查政府采购部门是否把应列入采购范围的预算资金按政府采购制度进行管理;审查政府采购部门是否存在缩小采购范围,是否有非法挪用政府采购资金的行为。
(二)审查政府采购方式的合理性。
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为主。因此,政府采购审计应审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实行了集中采购;规模较大的通用品采购是否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是否运用价值规律和完全竞争原则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满足需求;供应商较少的设备物资采购是否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否坚持价格谈判、定价审查。
(三)审查政府采购环节的合规性。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许多环节,可以采取跟踪审计的方法,审查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按照规定实施。例如,审查公开招标投标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透明,是否有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内容;开标是否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评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占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而且不得有和招标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招投标合同和相关文件是否报财政部门备案;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做了实质性修改等。
(四)审查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性。
较高的公开度、透明度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根本保障,也是杜绝腐败现象和违规操作的有效措施。为此,需要审查政府采购的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有为达到不正当目的而隐瞒采购需求信息的情况;审查政府采购部门是否用明确、统一、公开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评标方法是否透明,评标标准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有歧视性的规定或可以变通的模糊空间;审查政府采购记录是否详细透明,如每次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功能、成本等的要求,招标文件,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中标、签约的供应商,以及验收情况、评委意见等是否记录档案。
(五)审查政府采购合同的规范性。
政府采购涉及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部门、供应商、物资使用的各事业部门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需要审查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产品的数质量、包装、运输、交接、产品价格等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充分表达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审查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审查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是否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六)审查政府采购项目的效果性。
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效果性审计,就是对政府采购项目是否能实现其目标进行的评价。为此,需要评价新的或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目标是否充分、适当和相关;确定政府采购项目达到所要求的预期结果的程度;评价政府采购项目的成果;识别那些造成政府采购效果不够理想的因素;审查政府采购部门是否考虑了政府采购项目的替代执行方案,从而产生更为有效的结果或降低采购成本;评价是否遵循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评价政府采购项目效果的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七)审查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益性。
政府采购的活动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计划的制定、采购资金的预算和划拨、采购方法的选择、采购程序的控制和管理、采购合同的管理等。其效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活动为政府部门提供了多少物资、劳务和工程建设;二是政府采购活动为政府部门节约了多少支出。政府采购审计人员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益性审计时,应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的监督,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政府采购计划的制定是否既遵循政府采购的总体要求,是否体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审查政府采购资金的预算和划拨是否合理、及时;审查是否选择正确的政府采购方法和适当的程序,保证购买的物资、劳务、工程符合需要;审查是否以较低的价格、可靠的质量和最优的服务筹措物资,购买劳务和工程建设。
二、当前政府采购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审计总体发展滞后。
目前对政府采购审计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的法规制度和审计方法还比较缺乏。在现有的审计法规中,对政府采购审计的范围和内容作了一些说明,但对如何将审计工作监督贯穿于政府采购和管理各个环节之中,还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尽管对各级各部门制订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金额做出了报送审计部门审核的要求,但操作性不强,难以为政府采购审计提供根本遵循。
(二)政府采购审计的专业性弱化。
政府采购审计涉及到政府采购计划、采购途径、采购方式、订货合同、结算方式、库存管理、出入库手续以及使用、报废处理、残值回收等方面,单靠对账务和原始凭证进行审查,无法揭示深层次的问题。不掌握设备物资的用途和适用性,不了解市场价格,势必影响政府采购审计的深度和质量。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目的是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从计划、论证、招标到采购实施均得到有效控制,以遏制政府采购环节中的舞弊行为。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政府采购部门和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就是使政府采购过程向政府采购部门内部以及供应商开放,接受内部和外部的共同监督,避免政府采购经费使用过程不透明、不公开以及行政力量干预的影响。但是,由于这种监督主要针对采购环节,不具备系统性和综合性。只有审计部门可以对政府采购实现全过程、全系统、全要素的审计监督,从而达到提高采购经费使用效益的目的。
(三)缺少市场信息和设备、物资技术资料。
信息和资料不足是影响政府采购审计质量和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要适应政府采购审计的专业性要求,就必须获取足够的信息和资料。但审计部门与设备、物资管理部门之间由于业务性质上的差别,缺少获得相关信息资料的途径。掌握资料信息不充分,使政府采购审计在专业上缺乏必要的基础条件,为发现、揭示问题以及给问题定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的对策
(一)采取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审计方法。
首先,要提高对政府采购审计研究的自觉性。只有不断研究新情况,广泛开展对政府采购审计的研究和探索,制定切实有效的审计方法,才能使审计工作在政府采购领域有用武之地,为提高政府采购审计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全面展开,审计部门要努力探索新时期政府采购审计的新规律、新方法和新思路,探索设备、物资、工程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审计重点,以及进行全程监督和控制的途径,实现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二)改进政府采购审计方式。
审计部门不是政府采购的直接管理部门,在获取有关资料、掌握有关知识上有其自身的局限,这给政府采购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可以采用联合审计的方式,即抽调一些专家或技术人员,或利用各业务监督部门的力量,与审计部门组成联合审计组,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跟踪审计,综合评价和全程监督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政府采购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加强对政府采购过程监督的同时,深入开展对实物形态管理的延伸审计,对设备、物资库存管理、领用手续、使用情况、报废处理程序和残值回收进行系统考核和评价,为提高设备、物资和工程管理的效益提供真实、全面、科学的依据。
关键词;政府采购项目工程结算探讨和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53 文献标识码: A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现状
(一)审计监督缺乏相关依据
《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实施至今十年多了,但在该法中就审计部门如何对政府采购项目如何进行审计监督没有明确的法条(《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2010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至今未颁布实施)中依旧没有相关条例明确,导致政府采购项目审计监督缺乏权威的审计依据和规范。而且,《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也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定。
通过对近几年的相关论文的检索,也没有发现有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工程审计的相关论点和建议。
(二)基层审计机关面临的问题
2014年1月9日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总理也提出了“要实现审计全覆盖,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都要接受审计监督”的要求,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该纳入审计。同时,采购单位也要求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目前,基层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主要以路灯安装(含路灯)、智能化安装等项目为主。此类政府采购项目以安装专业为主,包括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两部分,在施工过程中,安装工程容易发生变更。发生变化时,都以变更形式计入原政府采购项目。变更部分如果仅仅是设备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中有此部分单价,结算问题不大。如果发生在安装部分,因原政府采购合同中无相应的单价,多以“安装费”一项计入合同,无相应的中标单价或下浮率,结算时就难以准确的计价,造成审计争议。
那么,政府采购是否应该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如何进行结算审计?这是本文需要探讨和阐述的问题。
二、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合法性的分析。
(一)《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有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和相关当事人进行审计和延伸审计。工程结算审计作为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审计监督的延伸审计,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审计监督是符合审计全覆盖的要求的。
综上所述,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是审计部门的法定职责。
三、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方式方法。
(一)作为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的延伸审计。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审计,俗称“同级审”,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作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延伸审计,在项目实施完毕后,由财政部门提出,由审计部门先期介入,对其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二)作为工程决算审计的一部分。与非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相同,由财政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在政府采购项目订立采购合同时,并就结算审计先期约定。待项目实施完毕后,由采购单位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向审计部门申报结算审计。
(三)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主要还是采用工程结算审计的常规方法进行结算审计。
1.对原招标部分的单价依据《合同法》、《招投标法》在工程结算阶段不予调整,但对单价和合理性进行审计。
2. 对于采购数量,依据合同数量和采购单位接收数量进行点验,核实,并在结算时依据实际数量调整。
3. 对政府采购程序等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如发现问题,在结算审计报告中指出,并要求整改。
四、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相关建议。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应该分阶段、分情况考虑,但必须以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的现场工程量、规格、品牌做好确认工作为前提,审计机关不能“越位”:
(一)设计、招投标阶段
1.完善设计图,严格执行批准预算。明确施工方式、工序,在此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尽可能避免在施工中发生变更。《政府采购法》第六条中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源头上避免项目发生变更。
2.将货物采购与安装工程分离。以路灯安装工程为例,路灯设备以政府采购形式发包,在结算时只需核对路灯数量,路灯数量即使发生变化,政府采购合同中已有单价,便于结算;安装部分通过工程项目形式进行发包,明确单价、下浮率等,采用工程结算审计方式进行结算。
3.在招标时,除了明确设备的价格以外,对在设计阶段不能准确定出工程量、需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调整的部分,如电缆线、数据线等,可以在招标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部分先行报价,一旦发生变更,即有结算依据。
(二)工程实施阶段
在这个阶段,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需要分情况考虑:
1.当工程发生变更、在原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中追加标的物且在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时,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并参照原中标单价结算。
2.当工程发生变更、但不是在原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中追加标的物或在原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中追加标的物且在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外时,采购单位应当将变更部分看做另一个工程,通过政府采购或以工程发包形式重新发包。
(三)工程结算阶段
1.对于没有变更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虽发生变更、但变更部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有单价且变更部分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采购单位与供货单位签署补充合同,并依据采购单位的接收记录和合同单价直接结算。
2.对于虽然变更增加部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有单价但变更部分采购金额已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政府采购项目,百分之十以内部分,同第一条执行。超出百分之十部分由采购单位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审计共同对超出部分进行会办,可协商并与供货单位约定下浮率结算。
关键词:合同审计;审计理念;增值型内部审计;应用
企业常常出现因经济合同签订、履行而遭受损失的现象,把经济合同,特别是支出性经济合同纳入审计工作的重点,可以把住资金收支的关口,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值型内部审计是国际内部审计发展的新思维和新方向,国内学者对增值型内部审计应用研究方面探讨较少,本文以物资采购合同为例,从提升合同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出发,以增值型内部审计理念为指导,探讨了新形势下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与方法。
一、增值型内部审计的提出
增值型内部审计并非一种新的审计形式,而是一种新的内部审计理念[1]。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源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概念的新诠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1999年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最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中价值增值(value-added)是1999年修订内部审计定义时首次提出的,与IIA1990年的《内部审计师职责说明书》相比,内部审计的目的由“监督和评价”改变为“增值和改善”,其中增值是核心[2]。这标明内部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组织“增加价值”成为引导内部审计活动的方向性旗帜。
企业的目标是价值最大化,企业的一切资源和活动都应该围绕这一目标,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一部分,有参与价值创造的需求和条件。价值是从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内部审计虽然不参加生产和销售活动,但它可以通过保护企业资产、减少组织风险、降低自身审计成本、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增加组织获利机会等活动来为企业增加价值。
增值型内部审计与传统内部审计在价值增值方面不同的是:第一,传统的内部审计不注重为组织增加价值,它开展的许多活动相对于增值型内部审计来讲是不增值,或者虽然增值,但由于所耗费的资源和成本大于增值所带来的价值,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是不增值的;而增值型内部审计全面转变审计观念,不增值的审计业务尽量少做,能增值的传统审计业务尽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耗费和成本,重点在大力拓展高增值的审计业务。第二,传统的内部审计部门是一个资源消耗者,是一个费用中心,它不直接给组织增加价值[3];而增值型内部审计致力于价值增值,它在消耗资源的同时,通过给组织提供有意义的审计结果或有价值的建议,直接给组织增加价值;第三,传统的内部审计为组织间接增加价值的事实往往受到忽视,由于它的定位只是一个费用中心,不计量收入,人们的计量记录只有内部审计花出去的钱;而增值型内部审计有所不同,它的定位是一个利润中心,成本的耗费有记录,为组织增加的价值也有衡量和记录。
二、企业物资采购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现状
经济合同是法人、经济组织等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合同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而物资采购合同是以材料、设备等为标的支出性经济合同,无论是数量上还是金额上都占经济合同中的绝大部分比例,其签订是否合理合法,履行是否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企业成本与资金的波动,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物资采购合同在签订、履行、结算等方面容易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虚假经济合同,套取资金。物资采购合同主要是由企业的计划部门和物资、生产、维修、科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如果缺乏监管,有些企业内部的合同经办人员可能会为了谋求私利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相互串通,签订虚假的经济合同,套取企业资金,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价格虚高,合同条款表述不清。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缺乏必要的市场调研,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够,未按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价格,应该采取招标方式而未进行招标,对价款组成部分的包装费、运输费缺乏明确约定等等。此外,合同条款内容未按规范进行表述,容易使合同双方在供货时间、标的物规格及费用的负担上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合同条款执行不严,违约责任未能有效追究。有些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不能严格予以执行,有些企业由于计划、仓储与验收、生产部门脱节,导致合同履行不力,甚至出现对方单位没能完全履约或者在货未到全的情况下全额付款的现象,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损失。
4.将自身具有加工能力的业务外包,导致资金外流。有些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含量不高,在企业内部完全有能力完成,没有必要进行外包,但由于在合同审批管理环节上并不严密,出现企业现金流逆转现象。
我国大多数企业开展合同审计的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要作好物资合同审计工作,迫切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合同审计的需求与供给关系。事实上,企业内审机构对合同审计的重视程度不够,合同审计的力量薄弱,很多企业偏重于财务审计和基建审计,没有单独开展合同项目审计。因此,需要处理好有限的审计人员与大量、繁杂的合同审计工作量之间的关系。
二是事前审计与事后监督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大多只是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事后监督,只起到一般性的检查作用,没有起到预防和控制的作用[4],对经济合同实施事后审计,不仅发现问题难,而且处理问题难,挽回损失更难。因此,需要处理好事前发现控制与事后监督处理之间的关系。
三是审计效率与效果的关系。经济合同,特别是物资采购合同的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事项,财务收支、财经法规和经济效益三方面的内容兼而有之,科学的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尚在不断探索之中。因此,需要处理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减少内耗之间的关系。
三、对企业物资采购合同实施增值型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针对物资采购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审计时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借助增值型内部审计理念,对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和方法可就以下4个层面予以探讨。
(一)合同审计重心前移
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实现“改善和增值”,与提出并实施审计建议进而影响公司整体价值相比,为企业减少资金的流失,降低生产成本,进而提升产品价格竞争力,是一种更直接的增值途径。就物资采购合同而言,物资采购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律生效,任何人难以更改。审计人员对合同的审计,必须在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前进行。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转变,能够体现内部审计的增值服务职能,是企业对内部审计的客观需要,也是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因此,重新设计审计程序,将合同审计重点从后端评价移向事前把关,具有及时性、主动性、预防性的特点,有利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更改,无疑是获取审计效果的最有力、最可行的途径。在物资采购合同审计中,应采取事前、事中审计与事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策略。
签约审计——事前审计。其一,针对物资采购合同中盲目采购、虚假采购和扩大消耗、虚增成本等问题,为防止不合理的采购造成库存积压和损失浪费现象,按照先平库、后采购的原则,审查采购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二,贯彻订货选厂、产品选型、质量选优、价格选廉、运距选近、供货选快、服务选佳的宗旨,作好合同条款和价格的审计。
结算审计——事中审计。结算审计是物资采购合同价款或酬金支付之前的最后一关,针对经常容易出现的高于合同约定结算、不按合同条款履行、结算手续不完善、结算多付款等问题,应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作到物资验收单、运货单、发货票与合同书约定“四相符”;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与合同约定“五相符”。
消耗审计——事后审计。作为一种跟踪审计手段,主要目的是监督真实消耗,通过核实计划量与实际用量之间的差距,防止实物短缺、物资散失及变卖行为,实施专项审计并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
总之,内部审计全面介入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将审计重点前移,有利于将经济合同中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集中的权力分散化;有利于成本费用的控制,最大限度地堵塞经济合同漏洞,有利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实施信息化审计技术
关键词:内部控制 内控制度 内控审计
1、内部控制和内控审计的目的和关系
从广义上说,内部控制与内控审计有着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加强企业的防范风险能力,提高经营的效率与效果,提供可靠的财务报告和为遵循法律法规提供合理保证。内控审计作为审计部门的一项工作,独立于生产经营活动之外,能够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对内控制度的运行与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漏洞和错弊,并对内控系统的薄弱环节、失控性质、失控程度进行分析评价,将改进意见反馈给管理者,事实上内控审计还是内部控制实施再控制的手段。
从我个人几年来的审计工作有感,企业的内部控制是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的,不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应强调内控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判定制度的实用性、操作性又离不开执行者的实践和内控审计的检查和评价,内控审计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方面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2、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概要
企业的内部控制基本上分三类,即内部环境类、控制活动类和控制手段类,内部环境类包含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5个方面,控制活动类包含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等9个方面,控制手段类包含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4个方面,上述控制内容基本涵盖了企业资金流、实物流、人力流和信息流等各项业务和事项。
3、企业在完善人力资源、采购业务、工程项目内部控制方面的相关探讨
3.1、人力资源控制
人力资源是指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录用的各种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人力资源对实现企业发展战略起到重要的智力支持作用,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人力资源的控制内容有5个方面:
(1)根据人力资源总体规划,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制定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
(2)根据人力资源能力框架要求,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通过招聘、竞岗等多种方式招录优秀人才
(3)招录人员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招录人员进行试用或相关岗前培训,试用或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4)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的激励约束机制,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严格的考核与评价,制定与业绩考核挂钩的薪酬制度
(5)建立健全员工退出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3.2、采购业务控制
采购业务是指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和支付款项等到相关活动。采购的内部控制要求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采购业务流程,完善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安排采购计划,明确请购、审批、购买、验收、付款、采购后评估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建立价格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价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物资采购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采购控制的具体内容:
(1)要求企业有采购业务尽量集中,避免多头采购或分散采购,以提高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2)要求企业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物资或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和审批程序。
(3)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根据市场和采购计划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建立采购物资定价制度,依据确定好的供应商、采购方式、采购价格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退货办法和违约责任。
(4)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依据物资的具体情况确定验收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出据验收报告。
(5)加强采购付款的管理,明确付款审批人的责任和权利,依据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凭证等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合理合规付款。
(6)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
3.3、工程项目控制
工程项目是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所进的建造、安装活动。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涉及大额资金及物资的流转,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所以要求企业在管理实践中必须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评估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规范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控,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的安全。
4、关于如何开展内控审计的探讨
内控审计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方方面面,按内部控制的内容包含企业的内部环境、各类应控制的经营活动及采取的各类控制手段三个方面18种必须进行单项控制的内容。在实施内控审计时要根据被审计对象的不同,有针对性的抓住重点参照以下程序:
(1)了解企业或部门的内部控制总体情况。采用被审计单位主动上报、访谈等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主要业务及流程、已建立并执行的相关管理和考核制度。
(2)初步评价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功能性和健全性评价,如果认为控制系统正常,可对作为实质性测试的依据,对关键的业务环节的控制效果进行测试。
(3)实施符合性测试。深入各业务环节,检查各项制度和流程的设计情况和执行效果。
关键词:合同审计;审计理念;增值型内部审计;应用
企业常常出现因经济合同签订、履行而遭受损失的现象,把经济合同,特别是支出性经济合同纳入审计工作的重点,可以把住资金收支的关口,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值型内部审计是国际内部审计发展的新思维和新方向,国内学者对增值型内部审计应用研究方面探讨较少,本文以物资采购合同为例,从提升合同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出发,以增值型内部审计理念为指导,探讨了新形势下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与方法。
一、增值型内部审计的提出
增值型内部审计并非一种新的审计形式,而是一种新的内部审计理念[1]。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源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概念的新诠释。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1999年对内部审计提出了最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中价值增值(value-added)是1999年修订内部审计定义时首次提出的,与IIA1990年的《内部审计师职责说明书》相比,内部审计的目的由“监督和评价”改变为“增值和改善”,其中增值是核心[2]。这标明内部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组织“增加价值”成为引导内部审计活动的方向性旗帜。
企业的目标是价值最大化,企业的一切资源和活动都应该围绕这一目标,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管理过程中的一部分,有参与价值创造的需求和条件。价值是从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内部审计虽然不参加生产和销售活动,但它可以通过保护企业资产、减少组织风险、降低自身审计成本、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增加组织获利机会等活动来为企业增加价值。
增值型内部审计与传统内部审计在价值增值方面不同的是:第一,传统的内部审计不注重为组织增加价值,它开展的许多活动相对于增值型内部审计来讲是不增值,或者虽然增值,但由于所耗费的资源和成本大于增值所带来的价值,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是不增值的;而增值型内部审计全面转变审计观念,不增值的审计业务尽量少做,能增值的传统审计业务尽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耗费和成本,重点在大力拓展高增值的审计业务。第二,传统的内部审计部门是一个资源消耗者,是一个费用中心,它不直接给组织增加价值[3];而增值型内部审计致力于价值增值,它在消耗资源的同时,通过给组织提供有意义的审计结果或有价值的建议,直接给组织增加价值;第三,传统的内部审计为组织间接增加价值的事实往往受到忽视,由于它的定位只是一个费用中心,不计量收入,人们的计量记录只有内部审计花出去的钱;而增值型内部审计有所不同,它的定位是一个利润中心,成本的耗费有记录,为组织增加的价值也有衡量和记录。
二、企业物资采购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现状
经济合同是法人、经济组织等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合同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而物资采购合同是以材料、设备等为标的支出性经济合同,无论是数量上还是金额上都占经济合同中的绝大部分比例,其签订是否合理合法,履行是否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企业成本与资金的波动,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物资采购合同在签订、履行、结算等方面容易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虚假经济合同,套取资金。物资采购合同主要是由企业的计划部门和物资、生产、维修、科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如果缺乏监管,有些企业内部的合同经办人员可能会为了谋求私利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相互串通,签订虚假的经济合同,套取企业资金,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价格虚高,合同条款表述不清。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缺乏必要的市场调研,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够,未按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价格,应该采取招标方式而未进行招标,对价款组成部分的包装费、运输费缺乏明确约定等等。此外,合同条款内容未按规范进行表述,容易使合同双方在供货时间、标的物规格及费用的负担上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合同条款执行不严,违约责任未能有效追究。有些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不能严格予以执行,有些企业由于计划、仓储与验收、生产部门脱节,导致合同履行不力,甚至出现对方单位没能完全履约或者在货未到全的情况下全额付款的现象,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损失。
4.将自身具有加工能力的业务外包,导致资金外流。有些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含量不高,在企业内部完全有能力完成,没有必要进行外包,但由于在合同审批管理环节上并不严密,出现企业现金流逆转现象。
我国大多数企业开展合同审计的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要作好物资合同审计工作,迫切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合同审计的需求与供给关系。事实上,企业内审机构对合同审计的重视程度不够,合同审计的力量薄弱,很多企业偏重于财务审计和基建审计,没有单独开展合同项目审计。因此,需要处理好有限的审计人员与大量、繁杂的合同审计工作量之间的关系。
二是事前审计与事后监督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大多只是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事后监督,只起到一般性的检查作用,没有起到预防和控制的作用[4],对经济合同实施事后审计,不仅发现问题难,而且处理问题难,挽回损失更难。因此,需要处理好事前发现控制与事后监督处理之间的关系。
三是审计效率与效果的关系。经济合同,特别是物资采购合同的审计作为一种新的审计事项,财务收支、财经法规和经济效益三方面的内容兼而有之,科学的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尚在不断探索之中。因此,需要处理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减少内耗之间的关系。
三、对企业物资采购合同实施增值型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针对物资采购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审计时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借助增值型内部审计理念,对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点和方法可就以下4个层面予以探讨。
(一)合同审计重心前移
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实现“改善和增值”,与提出并实施审计建议进而影响公司整体价值相比,为企业减少资金的流失,降低生产成本,进而提升产品价格竞争力,是一种更直接的增值途径。就物资采购合同而言,物资采购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律生效,任何人难以更改。审计人员对合同的审计,必须在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前进行。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审计转变,能够体现内部审计的增值服务职能,是企业对内部审计的客观需要,也是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因此,重新设计审计程序,将合同审计重点从后端评价移向事前把关,具有及时性、主动性、预防性的特点,有利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更改,无疑是获取审计效果的最有力、最可行的途径。在物资采购合同审计中,应采取事前、事中审计与事后专项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策略。
签约审计——事前审计。其一,针对物资采购合同中盲目采购、虚假采购和扩大消耗、虚增成本等问题,为防止不合理的采购造成库存积压和损失浪费现象,按照先平库、后采购的原则,审查采购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二,贯彻订货选厂、产品选型、质量选优、价格选廉、运距选近、供货选快、服务选佳的宗旨,作好合同条款和价格的审计。
结算审计——事中审计。结算审计是物资采购合同价款或酬金支付之前的最后一关,针对经常容易出现的高于合同约定结算、不按合同条款履行、结算手续不完善、结算多付款等问题,应该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作到物资验收单、运货单、发货票与合同书约定“四相符”;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与合同约定“五相符”。
消耗审计——事后审计。作为一种跟踪审计手段,主要目的是监督真实消耗,通过核实计划量与实际用量之间的差距,防止实物短缺、物资散失及变卖行为,实施专项审计并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
总之,内部审计全面介入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将审计重点前移,有利于将经济合同中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集中的权力分散化;有利于成本费用的控制,最大限度地堵塞经济合同漏洞,有利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实施信息化审计技术
物资采购合同审计涉及物流全过程,点多、面广、渠道繁多,这些都在客观上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要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完成大量繁重的审计工作,必须采用信息手段为物资采购合同审计创造优越的条件,建立起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审计工作平台。针对合同审计的特点,一方面,应进一步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实现实质性合同条款局域网络数据传输,建立合同审计部门与合同签订单位关于合同条款的网络接口,确保合同条款及时、准确的网络信息传递;另一方面,建立合同签审网络操作运行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合同签审制度,构建“不经审计,不得签订合约;不经审计,不得结算付款”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构建闭环回路,使签约审计和结算审计工作实现网上浏览,网上查阅,变人工核对为网上查看,变手工签字为网上点击,增加业务的公开和透明度,将审计人员从繁忙的工作中解脱出来,确保合同审计时效和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再进一步,合同审计职能还可以镶嵌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之中,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可建立计划管理、经营业务管理、库存管理、价格管理、供应商管理、配送管理、物资编码管理以及系统管理等模块。包括物资编码、物资需求信息、物资商情信息、合同文本、物资价格、库存物资信息等数据库。主要实现计划的网上传递与审核、采购方式的网上确定、订单的自动形成、价格的自动比对、合同及结算审批的网上控制、供应商信息的自动控制、网上招投标业务、各种信息的查询统计及报表的生成等工作。
(三)重点关注合同价款审计
增值型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对象时,往往关注高风险领域,不在低风险领域浪费时间,其出发点是,随着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和新的审计技术的采用,原先一些潜在的经营风险已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散了。一个动态的企业应该有一个动态的风险态度,审计人员应该对非程序性、非常规性的事项更感兴趣,并通过实施审计来增加价值。正如ITTHartford保险集团总审计师HowrdMasbacher所说,其审计部“正努力对商业事务更加敏感”,“除非有商业风险,否则我们不会审计。我们的审计部要通过具体的、真切的披露为本公司创造价值[4]”
物资采购合同是一种支出性经济合同,从风险分析上看,在审计过程中,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履约时间、地点以及履约方式等,基本上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程序化的文本性审查,在采用合同文本网上传输和网上签审等信息化手段审计技术后,审计功能将作为物流过程的一个必经环节,虚假合同、履约不力等问题能够被内部控制系统发现并很好解决。同时,由于物资采购合同的履行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的价格受供求关系以及市场行情的影响,变动比较频繁,是敏感因素,因此,也是审计中的高风险因素。
为确保物资采购合同价格审定的科学、合理与公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价格审查方法。
1.价格咨询法。对于价格变动频繁且市场用量较大的通用材料,以及价格相对公开的产品,利用上网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掌握当期价格的升降幅度以及变动因素,从而提供合理的市场参考价格。
2.中标价格法。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对大宗物资、大宗材料,采取货比三家的招标采购方式,落实中标价格和中标品种。
3.最高限价法。对政府定价的产品,价格相对稳定且价值较低的物资,根据历史资料,直接实行最高限价。
4.价格库应用法。在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凡是已经签约过的价格全部存放在价格数据库中,随时调阅、随时修正,实行自动比价。
5.成本测算法,对新产品和特殊加工制作产品,实施成本测算,依据产品科技含量和技术标准,测算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科学确定产品价格。
(四)发挥部门间协同效应
物资采购合同审计涉及的敏感问题较多,为减少内耗,适应开展具有建设性的增值型审计工作的需要,合同审计部门必须抛弃以往以查处问题为宗旨的审计理念和居高临下的审计方式,实行参与性的审计策略,既不可放任自流,也不能越俎代庖,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合理运用,以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理解,与被审计人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一起探讨改进问题的可行性和应采取的措施,及时将审计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并带动企业内部管理的同步发展。
首先,要正确处理审计部门审计与合同主管部门审查的关系。审计部门与合同主管部门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的目标是把企业的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在具体工作上,应各有侧重。合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负责合同条款内容的审查;审计部门作为经济监督部门重点应放在合同价款、标的金额的审计上,对有问题的合同条文有修改建议权,对合同价格不合理的有权建议变更,同时对合同主管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其次,要正确处理审计部门与经办单位(物资供应、建筑施工等)的关系。合同经办单位是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最了解物资产品的性能、用途及消耗使用各环节。在审计过程中,应让经办单位人员参与到内部审计中来,充分听取并尊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的意见,避免主观武断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目标与经办单位的组织目标也是一致的,通过审计,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更要善于解决问题,为经办单位降本增效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黎英.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新态势.财经论丛[J].2005,(4):59-65
[2]AnthonyWalz.AddingValue-creatingValueHasBecomeaMatterofSurvival.InternalAuditor[J].1997,(2)
[3]詹姆斯.罗瑟,四个革新型审计部门的增值方法[M].倪卫红,贾文勤,译.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