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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7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不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 报告指出,中国将迎来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2025年之前,老年人口每年递增100万人。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涉及老年人的纠纷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在这些涉老纠纷中,尤以家庭财产纠纷所占比例最高。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现实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家庭财产纠纷不断,相当多的老人享受不到安宁的养老生活,他们在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处于困境。然而就我国现行法律程序来说,在赡养纠纷案件中,老年人的权利却不能得到及时的保障,本文立足于涉老家庭财产纠纷的典型类型为切入点,力求能对实践中纠纷案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典型类型分析
(一)要求支付医疗费
案例:王老太现年81岁,系江苏南京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膝下育有三子一女。2010年5月,王老太的老伴去世,之后,王老太将老伴留下的一万元钱交给了阿文(化名)和阿强(化名),而老大阿健(化名)却没拿到一分钱。为此,阿健与母亲王老太的关系恶化,阿健甚至称自己要与母亲断绝关系。
2011年,王老太怕影响其他子女的正常生活,住进当地养老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阿文和阿强轮流支付。由于老太身体不是很好,期间曾患病花去4千余元医疗费,由于阿健不愿分担医药费用,故王老太将阿健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用的四分之一。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没有将经济来源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费包括父母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且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被赡养人的生活需要、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确定。法院最终判决阿健支付王老太医药费的四分之一近1千元。
在此类纠纷中,由于被赡养人年老体弱,容易患病,较为常见的就是老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支付医疗费,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多子女家庭中,因部分子女经济情况较差,一旦遇老人生病,农村医保不足则难以支付日益增长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开支。而往往农村多子女家庭,多有家庭矛盾或老人在财产处分等问题上如有偏心现象,则更易激发子女矛盾,引发纠纷。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当老人年老病重时,子女都应当平等承担照顾老人,支付医疗费的赡养义务。
(二)追讨赡养费
先哲孟子的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把敬老爱幼提高到了治国安邦的高度,成为我国传统孝文化的精华。天下父母们在“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上大都做得无私而近乎完美,把子女养大成人后仍无怨无悔地奉献“余热”:带孙子孙女,作“免费饭堂、旅馆、保姆”,被子女心安理地“傍老”甚至无情地“啃老”、“刮老”,不求什么回报,只要看到子孙幸福有出息就很满足。 相比之下,子女们做得如何呢?
案例:老人胡某某起诉子女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后,一年需支付老人870元。之后,胡某某每年前来法庭领取,法庭工作人员每年都代老人去向儿子讨要赡养费,有时,未能及时讨要到赡养费,考虑到老人年龄大,行动不便,便由法庭工作人员便先行垫付,将钱交给老人。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很多赡养纠纷尽管判决结案,但亲子关系也被破坏,物质赡养尚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予以执行,然而精神赡养,包括看望老人和日常的关心,却很难执行。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追索赡养费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而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基本不知道这条规定,诉讼能力差,法律知识薄弱,也不存在申请先予执行等情况,先予执行难以落实。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很多赡养纠纷尽管判决结案,但亲子关系也被破坏,物质赡养尚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予以执行,然而精神赡养,包括看望老人和日常的关心,却很难执行。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追索赡养费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而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基本不知道这条规定,诉讼能力差,法律知识薄弱,也不存在申请先予执行等情况,先予执行难以落实。
(三)侵吞老人房屋的产权
“房子是要留给子女的”,这是很多人惯有的思维。相比于老人的其他行为,子女们更加关注父母百年后财产的分配。而房屋往往是老年人最重要的资产,无论是老人再婚,或者是不能在子女中平均处分自己的财产,都会引起子女对父母房产的过度关注,一旦处置不当,极易产生纠纷。 因此,房产权已成为老年人家庭财产纠纷中维权的第一焦点。随着房产私有化程度的加深,我国无论城乡老年人住房被子女或他人侵占而引发的维权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有的子女把占用老年人住房作为赡养父母的条件;有的甚至强占、强行调换老年人的住房;有的利用房改将老年人的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案例:老朱有一子一女,盘算着把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送给儿子,以后老了就由儿子养老送终。于是,把房子过户到了儿子的名下。可天不遂愿,几年后,儿子儿媳把他们赶出了房子。
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中的一个,并约定由这个子女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是目前不少家庭采取的养老方式,但这种方式给养老带来不少后患。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传统观念总认为,父母的房产天经地义要交给儿子的,子女早些处分也是得到世俗观念认可的,而父母打官司要拿回房产则会被世俗议论,也难以被子女所理解。因此,这类纠纷背后家庭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在与子女打官司的过程中,老人的身心均受到巨大伤害,即使赢了官司,赡养义务最终也很难真正落实。即使老人得到了赡养费,但破裂的亲情也难以修复,不少老人还因此遭到了子女的打骂。广大老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处理自己的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尽对子女购房的资助也要量力而行。另外,在与子女相处时也应注意,不要过于偏颇,以免造成子女们心理不舒服引发纠纷。上了法庭,不管结果如何,大家都输了亲情。能够协商解决的,最好不要以付出亲情为代价。
(四)为子女抵押担保
案例:2010年,胡某因投资生意,缺少资金,欲向银行贷款。然而,胡某前些年曾向多家银行申请了贷款,自有的信用额度和房产都已做抵押,且由于其在银行有不良贷款,已被列入银行黑名单。
但胡某又不想错过这个机会,便动员自己的小舅子陈某,让陈某出面向银行贷款,并说服自己的老父母将他们坐落在宁海跃龙街道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2010年12月,陈某与该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陈某发放贷款72万元,期限一年,并以胡某父母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贷款到期后,陈某未能归还贷款本息。为此,银行将陈某及胡某父母告上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归还贷款,并要求在陈某未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将胡某父母所有的房屋进行拍卖,以归还贷款。
法庭上,陈某表示,借款合同虽然是由他来签名的,但实际借款人是胡某。而胡某投资失败后,便外出未归,下落不明。
胡某的父母年近七旬,膝下有三子,原本这套房屋是想留给有残疾的老大,但是一直未过户,仍然登记在老人名下。老三常年在外打工,经济上也有纠纷。如今因为老二导致他们身陷官司,老两口非常无奈。
考虑到房屋拍卖未必能拍出好价钱,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还款的调解协议。两位七旬老人无力还款,最终,无奈将房屋卖掉,用来抵债。老人无处安身,只得在原来房子的对面临时搭建一间棚屋住下。
往往父母子女之间出于亲情,对子女的要求不会拒绝,结果导致房屋被抵押担保,诉至法院后,老人还一无所知,临老无所依。如今,涉老年人民间借贷案件日益增多,一方面老人手中有了余钱,便想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又缺乏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最后不得不将自己的房屋出卖或被法院拍卖处理,导致晚景凄凉。
(五)再婚老人问题多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意识的提高,老年人再婚已不是社会道德不可逾越的鸿沟,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通过再婚重又找到了相依为命的伴侣,重又体味到了家庭的温暖,重又过上了幸福美好的老年时光。但是老年人再婚所引起的财产争议确是呈逐年上升趋势,甚至有些引发成了极为恶劣的案件,既给一些家庭造成了不幸,又造成了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应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
案例:75岁的蒋某(男)与74岁的张某(女)均为再婚。2010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登记后两人并未共同生活。为此,蒋某多次请求张某到他处生活,可张某却一直拒绝。于是,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蒋某表示,自己只是想有个人给他烧烧饭,陪他聊聊天,可是,现在钱被分走了,目的没达到,连儿女们也不理他了。
再婚老人家庭成员关系复杂,尤其是各自子女关系难处理,矛盾容易激化;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涉及到具体的日常开支、住房、医疗费用、财产所有权、子女继承权等一系列经济问题较为复杂,若不能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再加上老年人法律意识不高,更为纠纷的解决和处理带来麻烦。
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已被大多数人接受。但婚前财产继承问题成为老人再婚的障碍,儿女们担心财产旁落他人。要想从根本上解除再婚双方的后顾之忧,可以通过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律师见证,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利于保护再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利于双方老人安度幸福的晚年。 因此,为了避免日后产生歧议和纷争,黄昏恋的双方最好作一个财产公证。老年人再婚之前,最好先就各自财产的归属和分配签订一份明确的遗嘱或协议,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确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通常的做法是:(1)子女们提出的对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要求,应予以支持。死者的遗产,应由包括诸子女在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2)老人原来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产。(3)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财产权明确,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又可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依法处理。比如,属于老人的财产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牵制,再婚以后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说,即使再婚后又离异,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财产,而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会被对方侵占。当然,确定财产权是一件严肃的事,在与有关的当事人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最好到公证部门予以公证,以免过后发生争议。
二、为何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维权难
通过以上几种老人家庭财产纠纷类型的叙述,不难发现,在民事诉讼中,涉及赡养权、扶助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权利的案件是常发、高发案件。老年人维权为何难呢?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老年人法律观念薄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够。法律上规定“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为老年人”,对于这部分人,有一个特点就是年龄大,读书少,法制观念薄弱,法律知识就更加少。有时明明自己是受害者,就因为他们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都不知道,就更加无从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2.老年人不知道怎样维权。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部分的老年人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找什么机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出现了维权难维权无门的局面。
3.老年人打不起官司。许多老年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4.老年人不能正确对待侵权问题。现如今,引发老年人权益纠纷以家庭财产纠纷居多。因老年人家庭内部原因而产生的权益纠纷,由于老年人存在与“被告”子女有亲情的心理障碍,使得老人权益即使受到严重侵害,也一般不愿声张。因此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在许多涉老家庭财产案件中,老人们都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或受传统观念影响,面对子女缺乏防范意识。老年人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押在被告子女的自觉履行上,是不明智的。例如,有很多老人借款给子女时,很少会要求其出具借款条或其他书面证据,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事实上却是在自身的权益保障上打开了豁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和民事证据规则的“举证时限”等规则要求,在诸多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在法律面前得不到支持,引发老年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将家庭内部矛盾引向社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维权建议
针对以上所提出的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的典型类型和维权难点,有如下的一些基本建议:
第一,加强道德和法制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一旦发生纠纷,引导老年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提高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第二,建立农村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老人,提供司法救助,并帮助联系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寻求法律援助。
第三,建立代履行制度。法院在确定每个赡养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可以判决有履行能力或在家的子女代为履行全部的赡养义务,代履行的子女有权向代为履行义务的义务人追偿。
第四,采取支付令方式。如果原告只是要求金钱给付赡养费且能够送达赡养人的,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发出支付令,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五,建立完善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村(居)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纠纷预警、个案共调制度。
关键词: 调解基层矛盾;以思想政治工作为先;才能促社会的安定
一、基层矛盾纠纷地域性、复杂化的特点:
(一)相邻性、相关性。一般都是事件的相关人与事。
(二)范围少,影响大。矛盾纠纷往往具有“小、烦、难、杂”的特点。
(三)人们不愿意介入,怕出力不讨好,阿旺倒年糕,“二头受气”。
二、探索实施”调解工作新机制 。
(一)加强管理引导,选好“对象”。注重从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业务培训等方面推动,建立规范的调解队伍。1、选好调解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调解委员会出面,以熟悉国家政策、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有较好群众基础为标准,选聘退休老干部、农村干部和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员为“调解员”,实行一年一聘。同时,选调一批村治保干部充实调解室力量。2、加大财政投入。把调解室工作经费纳入街道财政预算,纠纷调解组卷后,经司法所检查合格,街道调委会确认,对每个案件给予不等的奖励,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3、强化业务培训。根据不同时期矛盾纠纷类别,联同司法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对调解员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等典型案例业务培训,并对调解协议书签订、调解案卷制作等日常工作定期进行业务指导,促进调解工作规范化。
(二)健全信息网络,矛盾排摸到位。通过各种途径倾听群众诉求,及时发现矛盾纠纷,从而筑牢矛盾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1、公开电话接收信息。在各村公布“调解员”联系电话,接听群众来电,及时掌握各类矛盾纠纷和调解诉求,以提高矛盾纠纷排查速度和质量,为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赢得主动。2、信息员上报信息。在各村、小区设有信息员,及时向“调解员”上报各类矛盾信息。3、深入一线搜集信息。平时“老娘舅”奔波在村头、地头、街头,广泛听取群众利益诉求,采集各类矛盾信息。
三、丰富调解方式,一线化解矛盾。
发挥“调解员”在引导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等作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不同的调解方式,形成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一)街道轮班调解。周一至周五轮流安排一名“调解员”在街道调解室坐班,配合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调解员”还与民警、律师等一起调解欠薪等案件,巧做矛盾纠纷的“灭火员”。共联合调解,追回欠薪,成为处置欠薪案件重要途径。(二)社区坐班调解。每个社区聘请一名以上“调解员”,作为社工直接调解邻里、建房、家庭等纠纷,由于“调解员”威信高、说话灵,群众信得过,有效解决了漏水、婆媳关系、宠物、停车等产生的矛盾。(三)实地上门调解。不少当事人不愿来街道或社区调解。“调解员”坚持实地调解,让群众“少跑一次腿、少费一点心、少花一点钱”。
四、坚持以人为本,探索实施”群众矛盾的新方法
发挥情感优势,提高调解效率。“调解员”了解乡风乡貌,利用乡音乡情,打动乡里乡亲,形成充满活力的调解机制。(一)按区域攀“情”。根据“调解员”在区域中的威望和公信力,划分特定调解网格,使当事人在“情”字上接纳“调解员”,织就一张完整“调解网”。(二)按人攀“情”。“调解员”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动用各种社会关系,紧紧围绕利益平衡点、情感共鸣点、心理结合点,换位说情,以情感人,以情促调。(三)因事说“情”。在车祸、普通打架等经济赔偿案件调处过程中,“调解员”根据事件性质,查找相同案例,与矛盾双方共同预测调解结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降低过高心理期望值,从而达到双方都认可的结果。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62—03
恶性医疗纠纷俗称“医闹”。就是患者方及其雇
用的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以一定的医疗事项为
由,采取侵害医务工作者人身安全、危害医院财产安
全、妨害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
为。导致医疗秩序混乱、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恶
劣的严重后果。其危害极大,必须依法整治,坚决打
击。笔者对近5年来本县各级医疗机构中发生的恶
性医疗纠纷13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现报告如下。
案例资料
本组恶性医疗纠纷共13例。均来自本县各级医
疗机构。其内容真实可靠。
一
、
一般情况
本组13例中。按照医院级别。二甲医院6例、二
甲中医院3例、二乙医院1例、一甲医院3例。按照
发生科室,外科3例、内科3例、产科5例、儿科1
例、未明确1例。按照是否住院,门诊部4例、住院部
9例。
二、恶性医疗纠纷的方式
本组13例恶性医疗纠纷中。所使用的方式五花
/kl’-i,大多是多种方式合并使用,具体见表1。
三、典型案例
【案例1】某女,57岁。因反复慢性上腹痛数十
年,发作1天来门诊就诊,经b超、胸腹联透、三大
常规、血淀粉酶、ekg等检查。仅ekg有部分导联
st段轻度改变。医生建议住院作胃镜、长程ekg、心
肌酶谱等检查并观察治疗,患者及家属要求带药回
家治疗。患者回家后立即请乡村医生为其滴注从医
院带回的100 ml装氧氟沙星(0.2 g)注射液,注射过
表1 恶性医疗纠纷方式一览表
方式 例数
袭击警察
停尸病房
停尸院办
停棺院内
殴打他人
围攻谩骂
砸毁财物
封堵大门
拉挂横幅
占住病房
反复上访
程中患者感胸闷,其丈夫要求停止注射,乡村医生没
同意。100ml氧氟沙星在10分钟内注射完毕,患者
感胸闷加剧,呼吸不畅,面唇青紫,口鼻有白色泡沫
流出。约5分钟后死亡。家属认为是氧氟沙星药物致
死,便纠集不明真像的亲属、亲戚、乡亲30余人,将
装有死者尸体的棺材停放于医院大门口。拉挂横幅。
摆设灵堂,围攻谩骂医生,大吵大闹,要求医院赔偿。
医院要求解剖尸体查明死因遭患方拒绝。最后在当
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及法医的参
与下协商赔款解决。
【案例2】某女,30岁。顺产一女婴,母婴同床,
第二13 3时发现该女婴死于被褥中。其父母认为死
因为夜班护士没及时发现危急病情。丧失抢救时机。
便纠集不明真像的亲属、亲戚、同乡27人。将尸体停
放于医院院长办公桌上,拉挂横幅,封堵医院大门,
围攻医院领导。卫生行政部门邀请本县的医学和法
医学专家对尸体进行了检验。结论为“符合机械性窒
息死亡特征”。其家属对此结论不预认可,便侮辱、谩
骂、恐吓专家,殴打了其中一名儿科专家并限制其人
身自由达数小时,最后由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局势才
得以控制。此案最后以协商方式赔款解决。
【案例3】某男,46岁。醉酒后昏睡4小时入院。
未洗胃,经治疗后清醒,行走自如。入院后13小时突
[作者简介]刘逸红(199o一),女,汉族,湖北红安县人,华中师大一附中社会实践生。tel:+86—713—5247903
[通讯作者]刘珍明(1963一),男,汉族,湖北红安县人,本科学历,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法医学检验与研究。
tel:+86—713—5245401;e-mal:liuzmtg6318@sina.tom
1 5 3 1 7 7 3 5 1 1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然发现患者死于病床上。患方认为死因为医方治疗
不当,便纠集不明真像的亲戚、朋友、乡亲及社会闲
杂人员近40人,停尸病房,拉挂横幅,封堵医院大
门,殴打医生,围攻院领导,砸毁医院办公室桌椅门
窗,当110干警赶到时,又殴打袭击警察,致4名警
察和13名医务工作者受伤,轻微伤10人,轻伤4
人,轻伤偏重型3人,损坏财物不计其数,患方4人
被作法拘留。经同济医科大学法 医病理学专家对尸
体进行了法医解剖和病理学鉴定,认定其死因为“弥
漫性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疝形成,最后因
中枢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生前饮酒是出血诱
因”。此案最后经司法途径处理。
讨论
一
、恶性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医患关系紧张
由于医院追求经济效益,鼓励职工创收。开大处
方、做贵重检查现象普片存在,加重了患者负担:少
数医生收红包、索回扣、拿提成,加剧了患者与医生
的对立情绪;医疗专业性、技术性的发展.新技术的
应用,使得一般患者很难在医疗技术上同医师达成
理解和沟通;[1]医疗信息不对称,患者对医生具有强
烈的依赖感,期望值很高;【2]有的患者盲目地认为,
既然交了钱就应该达到期望的目的,到了医院就进
了保险箱,医院有义务更应该有能力治好疾病:『3j加
之社会舆论对医院的片面指责,媒休的爆吵和不正
确引导,导致患者对医方的不满和不信任,均致医患
关系紧张。这样,一旦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后果,
患方在心理上无准备、在常理上难解释、在医理上不
理解、在现实上难接受,便将一切怨恨和不满全部发
泄到医院和医生,导致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医院重视不够
对于恶性医疗纠纷的出现,医方往往认识不够。
本县各级医疗机构中,均没有医疗纠纷专职处理机
构和人员,没有医疗纠纷防治办法、处理程序、应对
方案、讨论规则、惩罚制度,更没有恶医疗纠纷紧急
应对预案。医疗纠纷早期,各科室医生不能及时发现
和有效控制;医疗纠纷发生后,均由医务工作者处
理,他们缺少法律、心理、社会学知识,效果多不佳;
一旦有恶性化倾向时,医方往往束手无策,多请保安
人员介入,又可加剧医患双方的敌对情绪;当恶性医
疗纠纷发生后,只有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
公安机关参与处理。在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
医疗机构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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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定机制不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交给医学会,提高了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级别,并对鉴
定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患方对
医疗事故鉴定闻而生畏。本组13例中,1例进行了
法医解剖和病理学鉴定,1例进行了尸检,无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者。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医疗事
故鉴定程序复杂繁琐,时限太长,患方不能接受;二
是鉴定专家与医生同属卫生系统,多是同学、校友或
相识,容易手下留情,违背学术良心做鉴定结论;
三是医学会和下级医院可以形容为“父子关系”,一
旦发生纠纷或事故,“父亲”是不会严厉地处理自己
的儿子”的; 四是鉴定费用每例高达3 000~5 000
元,如要作病理检验、物证检验等,费用则更高,一般
家庭难以承受;五是受封建思想影响,死者家属多拒
绝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当医方提到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时,患方多坚决反对。这样堵塞了医疗纠纷处理
的正常渠道,容易导致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
(四)患方讹诈钱财
医院面临的患者及家属可谓形形,千差万
别,有的患者及其家属,家庭经济困难,生病住院又
负债累累,沉重的经济压力难以摆脱:有的患者死之
后,其家庭已是人财两空,面临心理和经济的双重压
力;有的部分患者看到医疗纠纷赔偿有利可图,阁因
而百般挑剔,污赖医方,以各种借口谋求巨额经济补
偿。本组有1例患者,自己到医院看病,下班时被人
发现其死于候诊大厅长条椅上.与医方的诊治关系
尚未建立,后其家属仍以恶性医疗纠纷的方式迫使
医方赔款2万元。患方为了将个人及社会负担转嫁
给医院,常采用极端手段给医方施压,导致恶性医疗
纠纷的发生。
(五)黑恶势力介入
本组13例恶性医疗纠纷中,5例有黑恶势力的
参与。他们凭借人多势众、对医院环境熟悉,对医方
心理了解及有打架闹事的经验等优势,明地里以患
者家属、亲戚、朋友的名义,采取极端方式向医方讨
钱,暗地里大势挑拨医患关系,与患方达成某种协
议,索得巨额赔款后分成谋利,严重地损害了医患双
方的利益。
二、恶性医疗纠纷的防范与治理
(一)建立人性化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处理体系
在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下,鉴定机构要
适应医疗纠纷紧急状态处理的需要,简化鉴定程序、
· 264 ·
建立快速鉴定机制、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患方对鉴定
门槛高和“久鉴不定”的恐惧:鉴定机构要较好地执
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4、25条的规定,更多地
吸收法医专家参加鉴定工作,抑制纯医学专家同行
相护,“父亲鉴定儿子”的不合理现状;可根据《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在县级卫生行政部
门成立由当地医学、法医学专家组成的“医疗事故技
术判定小组”.完成紧急状态下的医疗事故技术判定
工作,以利医患双方的协调和行政部门的处理;有人
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鉴
定,都属于司法鉴定范畴,[41也可以走司法鉴定的道
路,避免“医医相护”现象。本组案例2进行了法医尸
体检验,当场便得出了鉴定结论,十分迅速方便。此
外,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可以大胆尝试,建立医疗公
证制度,划清医患双方的风险和责任,避免不必要的
医疗纠纷。[61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也可以逐步设立
医事仲裁制度.[7,sl有更多的处理途径让患方自由选
择,可有效地减少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强化医院管理和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作为恶性医疗纠纷的主要受害者,应
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技术人员素质,加大基础
设施建设,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舒适
的医疗服务:应成立由具备医学、 法学、心理学、社会
学知识的专业人才组成的医疗纠纷投诉、接待、处理
机构,研究恶性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和预防方法.认
真总结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医
疗纠纷,杜绝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工作者.在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也应加强法律法规和医
学心理学的学习.保持与患方全方位的沟通,保证患
者与家属有足够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堵住恶性医疗
纠纷可能发生的漏洞。
(三)呼吁社会关注和正确引导
解决恶性医疗纠纷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必须
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建立完善的全民医疗保
险和全方位覆盖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降低患者及
医院医疗风险:加强全民的法制与道德教育,提高医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4卷(第4期)
患双方的法律知识和道德修养:加强卫生知识的宣
传,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知能力,减少不必要的误
会;媒体应正确地承担社会责任,加大正面宣传力
度,引导患者依法维权;政府也应加大对医疗卫生事
业的投入,减轻医患双方的负担,建立医疗法律援助
体系,帮助患者正确维权。
(四)展开全面治理和依法打击
恶性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蚕食着
人民卫生事业的机体,影响恶劣、危害极大,让其继
续发展将不可收拾,必须全方位治理,依法严厉打
击。其治理必须依靠卫生行政部门、政府部门和公安
政法部门的共同参与。一是成立医疗卫生秩序整治
小组,清理周边环境,驱逐社会黑恶势力,消除危害
因素,理顺医疗秩序;二是恢复公安特派员制度,向
医院派注公安特派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防止纠纷
的发生、控制纠纷的发展、抑制纠纷的恶化;三是建
立恶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恶性医疗
纠纷,公安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赶到医院,制止违法,
打击犯罪,维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安全和
正常医疗程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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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1 l(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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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20__,10(1):22
【8】古津贤.论我国医事仲裁制度的构建【j】.法律与医学杂志,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
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8号、18号、28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7号、17号、27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 一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 二 ) 、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 三 ) 、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 四 ) 、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 五 ) 、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交办制度
1、县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2、对应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督查、督办制度
1、调处中心对应归口办理的矛盾纠纷实行转办、交办制度,由对口单位负责办理;
2、调处中心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
3、通过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共同调解制度
为使发生在我辖区及附近单位的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妥善正确的调处,结合单位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1、不论为主持调解还是协助调解,均应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群众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
2、积极与有关各方保持联系,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敦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一年两总结制度,半年初步总结,一年全面总结;
2、总结内容是:半年或一年来开展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估介,调解、预防纠纷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工作中的教训、失误及其原因,以及今年工作的安排;
关键词:农村命案;主要成因;对策
1 农村命案的主要成因
1.1 行事冲动,缺乏法律意识
由于种种条件限制,大部分农民文化素质低下,加上相关部门法制宣传工作不到位,由此导致了部分农民法律意识低下,法制观念淡薄,甚至相当一部分农民处于法盲阶段。纵观这几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他们的头脑中对法律的意识和概念可以说是一片空白。虽然案件的嫌疑人都明白自己触犯了法律,但是当问及其作案时的想法时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却都是说当时没想那么多。有些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仅仅因为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了几句口角,便持刀将被害人刺死,两个幸福的家庭就此终结。由此可见法律的意识在很多人的心中是多么的苍白,本来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正常解决的事情,恰恰就是因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使小事演变成了无可挽回的悲剧。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没有前科,并且在案发后都有悔罪的心态,对自己造成的恶果悔恨不已。但是冲动冲昏了他们的头脑,没有法律意识的束缚只会让他们失去理智。
1.2 精神生活空虚,文化水平低下
现在随着广大农村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收入的提高,农民的精神生活的质量和对文化知识的积累学习却在下降。只要在农闲的时候沉迷于赌博、喝酒等不健康的活动。甚至于有的人认为只要自己种好自己的地、挣自己的钱,其他的一切都与自己无关。我不帮别人,别人也不要惹我的自私自利心理,从而使基层的工作难以深入开展,法律宣传得不到重视。
1.3 民间纠纷增多,矛盾激化
一些农民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往往不会摆事实,讲道理,或求助于司法机关,而是采取过激行为,以暴力和野蛮为荣,进而致使矛盾扩大化;而农村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此类矛盾心有余而力不足,调解只是调而不解;一些较小的纷争,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又无权管辖解决。久而久之村民之间就形成了自己的纷争自己解决,不向有关部门反映的习惯。不少命案往往就是在一些细小的纷争得不到及时解决,双方矛盾越积越深的状况下发生的。
2 农村命案案件发生的对策
2.1 提高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一个人的所作所为完全取决于一个人的思想,只有从源头上查找问题才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人的文化水平和文化素质越高,判断是非的能力和自我情绪调控的能力就越强。所以我们说要把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及遵纪守法的意识放在重中之重,把普法宣传和农民的心理健康辅导作为一个长期的工作来抓。把宣传的侧重点放在基层的村屯,采取以案说法和有影响的典型案例相结合的多种多样的方式来进行法制教育。通过对案例的讨论的形式让农民群众提高学习兴趣,提高农民群众辨别是非、明白事理和自我调节心理及自我情绪控制的能力,以避免因“小事”引发案件的几率。
2.2 加强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建设
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与此同时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农民的管理等各方面也出现了脱节的现象。农民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的状态,乡里、村里的号召无人响应,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助的场面很难见到,为了一垄地、一棵树而面红耳赤。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整顿、充实和加强农村基层党政组织,努力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通过基层组织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中去,只要农村的基层组织能发挥好作用,贴近群众及时掌握农民群众的思想动态、矛盾纠纷就完全能够有效的避免案件的发生。
2.3 切实加强对农民群众的精神生活的关注
正确的引导农民群众的业余生活,远离赌博、酗酒和婚外恋等不健康的活动,要进一步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正确人生观、世界观和荣辱观,积极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要加强农村文化市场建设,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2.4 及时调解民间纠纷,认真做好疏导性预防
减少基层民警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将基层民警的精力最大限度地投入维护农村稳定工作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间矛盾纠纷大排查,及时掌握农村地区因家庭、婚姻及山林、土地、水利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并落实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重点针对可能酿成命案祸患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及时有效的疏导和调解,真正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超前预防民转刑案件特别是命案的发生。
2.5 继续狠抓命案侦破,做好震慑性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