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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市场经济 理论
理论奠定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阐述的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其实也就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做了宏观上的构想和指导,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正是的货币理论,构成了当今市场经济中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流通机制
理论早对商品流通做了充分的研究,其中有个很重要的公式就是商品流通公式:W-G-W,正是这个公式取代了以前简单的物物交换,引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中间介质―货币,刚开始时货币只不过是所有商品当中的一种特殊商品,由于其自身的优势和市场发展的需要,逐渐的就充当了一般等价物,并且慢慢固定下来。正是货币的出现才使得市场中众多商品的价值有了统一的表现形式,货币在市场中行使其价值尺度的基本职能,使得商品价值形态转化为价格形式,如此一来所有商品的价值也就能以一定标准的货币单位表现出来,这种统一的状态也就方便了商品的交易,市场上的卖家可以根据产品成本情况标注商品价格,而买家也只需轻松携带货币或者银行卡到市场上去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货币的流通与商品的流通息息相关。
二、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因素,来源于的商品价值、使用价值及价值规律理论
所谓价格,就是价值的外在货币表现,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在流通过程中的转化形式,价格的存在使得人们对商品内在价值、使用价值更易理解,实际的市场中更多关注价格这种商品的外在表现因素。市场中的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有着其基本的经济规律,这就是平等交换环境中的价值规律,这不是人为的,而是自发形成,只有平等交换,买家才会感觉物有所值愿意购买,卖家也才能把生产出来的商品成功卖出去以获取利润。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形成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一般而言,影响价格变动最主要的因素是商品的供求关系,供不应求时价格可能会涨到价值以上;供大于求时,价格可能会降到价值一下。反过来,价格变动也影响供求关系,这是价格的这种微妙变动才使得市场更加活跃。
三、供求关系影响着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供求关系理论促使市场自发调节
市场经济的今天,一个企业生产什么产品、生产数量、生产规格等,都要考虑市场的供求关系,考虑市场是否需要自己生产的产品,考虑市场上此产品的饱和度。市场上最常见的供求现象有两种:供大于求,供不应求,当然理想的状态是供求平衡,但在市场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很难达到理想状态,这就需要商家企业在考虑产品生产时对市场的供求关系有着比较清晰的了解,如果某种产品在市场上已是供大于求的状态,你再生产此种产品显然已不再是顾客的需求,很难让自己的企业盈利;如果某种产品在市场上保持在供不应求的状态,你就可以趁势而入,用自己的产品满足顾客的需求,顾客有需求才会购买你的产品,而你的产品恰好又能满足客户,生产出的产品也能够尽快的销售出去,如此才能让企业盈利。理论对供求关系的研究,为市场经济中的供求关系奠定了理论基础,正是有了这种宏观理论的指导,企业才得以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等价交换,货币媒介、价格因素、供求关系等在价值规律的影响下促使市场上的资源自发调节流动到相应的部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不断的刺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并促使商品生产者技术改进、优胜劣汰,活跃了整个市场,理论对市场经济在理论高度进行了长远规划和宏观指导。
参考文献:
[1]张博超.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社会主义优越性问题探析[D].吉林大学,2009.
不仅如总理所说,市场经济对道德约束日益增强,要求越来越高,法制建设仍是我们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与进行宏观调控都需要有合理的制度的制约和调控,而这种合理的制度便是法律。
二、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一种适应时展且科学合理的新兴经济体制,是一个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制定商品价格,以及市场稳定性都有积极意义的经济体制。其本质上更是从利民为民的角度出发,尽该制度最大的实用价值,结合国家的宏观调控,让面向人们的市场更加的公平。在制度上,选择亲民主义,也就是说,人民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是一种民主的经济制度。而且该制度在宏观调控上选择对外公开,也就是将调控的过程面向人民,让人民能够监督并提出建议。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往往会看到一些默认的规定,例如货币的流通、货物的价格定制、货物的物流途径等等,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都会形成一种默认的规定,国家通过搜集这些规定和制度,进行合理的计算,制定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定律,以维持市场经济的合理运行,从而演变成了法律。在计划经济的年代,指令性计划具有法律效力,凡是有商品交换的地方就有法律的存在,而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为了保证契约的公正和遵守的进行,法律更是不可或缺。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赖于法律的规范与保障,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市场经济的秩序就会收到干扰,所谓的公平竞争也不会存在,垄断经济、行政经济的现象将会一发不可收拾。法律是完善市场经济的有效保证。该经济体制在发展阶段,仍然存在缺陷,为了克服和修正,离不开法律的引导和约束。在这种缺陷存在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不可避免的矛盾,最常见的矛盾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以及企业管理层和职工层的矛盾等,都需要合理、科学的法律建设来规范和克服。
三、市场经济与腐败现象
我国目前的经济正在向市场经济顺利的过渡,这种经济体制的改革要从“改革开放”说起,我们也可以说这种经济体制是的改革方向就是改革开放的成果。改变了78年以前的计划经济的模式,对于我国现如今的发展乃至更遥远的未来都有着不小的影响,但是,在我国这个庞然大物上动刀做的“手术”往往都是大手术,在这种体制过渡的时期就意味着会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动。国家经过合理的计划以及科学的思想,开始健全我国的法律,旨在为新兴的经济体制保驾护航,让我过的经济体制能够成功而且高效地向着市场经济体制进发。反腐倡廉、健全相关法律成为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为我国的发展提供合理的保护,让我们的国家发展的有条理、有方向更加要健康。经济体制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能够排除我国发展中的诸多“毒瘤”,这是保证我国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四、市场经济中法制建设的作用
第一、在市场经济中,所谓的市场主体是复杂多元的,而这些市场主体要想在市场上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必须通过法律来保证他们的平等地位,市场经济主体是经营企业,企业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在自主经营过程中的行为也需要法律来规范。一切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都以获取利润为根本目标,而在追逐利益的同时而触及法律的边缘的行为无法避免,各主体之间进行经济活动也是纷繁复杂的,正是法制建设无形中维持着市场秩序。第二、法律是调节市场纠纷和矛盾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复杂的经济活动下,矛盾和纠纷无法避免,但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此时法律往往来承担解决矛盾的职责。当各主体之间发生矛盾时,应当由仲裁机构、司法机关等法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解决,由此抑制市场纠纷的发展。第三、法律能确认保护市场经济的契约性。市场经济的具体行为,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订立新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形,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法律只有保障契约的合法有效性,才能进一步保障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经济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第四、市场经济下的宏观调控需要法律加以规范。为了克服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在很多时候需要政府发挥职能来调控市场,但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涉及政府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政企分开”的制度,当政府要对市场进行干预的时候会涉及一系列方方面面的问题,要想正确处理好市场手段与政府手段之间的关系,就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政府的调控行为,只有权责明确,才能保证市场的顺利进行。第五、法律可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每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而我们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对这种一般性进行制约,在与法律条文发生冲突时,还要以法律为准则,强制对其调整和控制。对于市场经济的特殊性也是要同等对待,对于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会一视同仁。以法律来规定市场经济的自由性,杜绝危害经济安全的问题发生。第六市场经济的开放性需要法律作为保障。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使得我国经济也处于一个开放的状态,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为了要与世界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在法律建设上也要紧跟世界的步伐,使得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与国际接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
作者:许庆华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调整对象 具体内容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原因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更重要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骤。同时,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具体说明:
首先,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现实社会中起到预想的作用,达到预设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该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说其效力大小了。调整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当然在经济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要想有一个全面而具体、正确的经济法定义,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给我们的启示。只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结果是每一个研究都有自己的观点,调整对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各有说辞,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该问题的重要,以及我国学术界的活跃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不免造成了研究的混乱与模糊不清,甚至对初学者有误导作用。
其次,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那么,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能够明确被调整者自身内在的规律对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市场规律对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对经济法的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也可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其他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无法保障的部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有利于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健全法律模式,真正发挥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效力与作用。
二、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学术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有多方面的阐释与论述,其中既有相同的成分,也有意见相左的部分,如刘隆亨先生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豍,王春法则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关系的综合立法”豎,同时,江平与陶和谦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不是一般约经济关系,而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豏,杨紫煊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不仅调整人们在直接生产中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人们在分配、交换、消费中的经济关系;不仅调整横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纵的经济关系。一句话,综合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豐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观点,在此就不一一列举,通过对以上诸位学者观点的取长补短,经过深入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应该包括宏观调控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调控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深入配合,即国家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才能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市场调节有自身的弱点与不足,概括起来讲就是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因此在遇到市场大的波动、经济结构大的调整等一些仅仅靠市场调节无法真正发挥效应的情况下,只有国家出面从宏观上进行把握和调控,才能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从而制止“市场失灵”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其中,宏观调控关系是市场经济中多方面环节交织的混合关系,其出发点是市场经济全局与社会公共利益,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要保持经济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干预,这种干预对资源的配置具有直接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产业调节、国有资产管理、市场投资、经济规划、财政金融等多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几乎涵盖了市场经济在宏观上的方方面面。
因此,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题中之义,是无可争议的,同时,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和经济法有相同的价值目标,那就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是把前者列为后者的调整对象内容的重要原因。另外,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与经济法也有相通性,一般来讲,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是需要法律支撑的,比如货币管理法、银行法、财政法、信贷法、税法等,其实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具体的经济法的内容,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
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也是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商业主管部门与商品经济参与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商品的生产者、商品的经营者和商品的消费者,打击他们中生产者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行为,同时,限制商品经营者的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垄断、强买强卖等不法手段,还要保障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不公平、不公正待遇,进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保证我国的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等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现象,这样势必导致资源配置的失效,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基于上述现象,要协调好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关系,真正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建立公正、有序的市场法律环境,这就要求政府的相关部门必须置身其中,对市场机制进行引导和规范,弥补其缺陷,法律手段是完成该项任务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制定法律规范市场行为,另一方面利用法律惩治不法行为,经济法就是能够完成完善市场经济任务的法律。很多人担心民商法已经存在,而且在完善市场经济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果把市场规制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之中,就会导致两者的冲突。事实上,这种现象是不用担心的,因为经济法和民商法都属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两者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只是分工有所不同,即使有重复的部分,但本质精神都有利于解决矛盾,可以说,两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驾护航者。
(三)社会公用关系
市场调节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对于社会公用品,比如公共设施中的公共厕所、公园健身器材等,是社会人公用的,它们在社会流通中不符合一般市场经济的规律,会导致市场失效。这也是不难理解的,在社会整体素质还没有达到相当的高度之前,就会发生这样的现象:诸多的社会人只想享用公用品的使用价值,但是不愿意为此付出一定的费用,如果大部分人都是此种心理,那么社会公用品的提供者不但不会有收益,甚至连最基本的成本都无法收回,国家必须为此中的缺失买单,这是一种现象。另一种现象是诸多公用品,如风险大、投资高、利润低的产品,私人是没有能力进行生产和买卖的,而且他们也不愿意进行投资,此种情况下,只能靠国家来生产,并提供消费国家的干预尤为重要。
上述各种情况,都体现出在社会公共关系中,国家的干预是必要的手段,在国家的干预过程中,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水利电力法、公用事业法、国有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就是此类法律的重要代表,它们也都是经济法的范畴。国家只有充分利用经济法的保障作用,对国家投资的企业进行管理,对私人投资的企业进行有序的引导,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计民生,也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因此,社会公共关系也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四)可持续发展关系
可持续发展关系也是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资源的过度开发、人口的膨胀、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等都是经济飞速发展所付出的代价,也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禁止,甚至是惩治这样的行为,如矿藏资源开采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但是此种现象还是还有发生,可见,这些法律中也有不法分子可以钻的空子,法律的不健全性表现出来。这主要是因为那些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象,是由经济原因造成的。
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⑴表现:
通过公有资产的优势来反映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资产的优势是量与质的统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公有资产有量的要求,且要水平高、素质高,同时要把住命脉。
量的优势:全国范围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混合资产(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量可以有所差别)
质的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确保了我国经济以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
⑵实现的形式多样化:
①有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②股份制是主要的实现形式,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2.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⑴要性:国有经济直接关系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经济性质)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
⑵表现:
①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有支配地位。
②国有经济必须提高整体竞争力和质量,引导和影响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3.非公有制经济
⑴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⑵必要性:生产力水平决定;市场经济平等性要求。
⑶作用:①繁荣市场,满足人民生活各方面需求 ②增加就业
③优化经济结构④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增加国家及地方财政收入
⑷政策:引导、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二.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⑴直接原因: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结果
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低、发展不平衡
⑵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价值规律 ,优化资源配置。
只有承认生产要素带来收益,才能激励人们更有效地使用生产要素,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最终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必须完善各类生产要素市场,保证生产要素合理流动。
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调节,防止两极分化
三.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
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
条件(根本):能够开展充分的竞争,保持灵活的价格。
⑵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说明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
①.平等性
含义:在市场上经济活动参加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
由什么决定:价值规律(等价交换原则)
要求:
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平等性是竞争性的前提,在市场交换中,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
②.竞争性
含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存在广泛的竞争
必要性: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是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前提
作用 :
使供求关系得到调整,促进优化资源配置的实现。竞争激励经营者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优胜劣汰。(体现价值规律的作用)
负面影响:竞争会导致垄断,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盲目的竞争会导致资源的浪费(自发性、盲目性)。竞争的动力源于对利益的追求竞争性易产生不规范行为要求市场具有法制性
要求:公平竞争,正当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公平竞争,正当竞争。
竞争形式多种多样:价格竞争、技术竞争、质量竞争、信誉竞争
③. 法制性 (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易产生不规范的行为)
含义:健全的完善的法律基础、经济活动要依法执行.
作用:法制性是公平竞争的保障。调节竞争中个体利益活动的矛盾,保护公平竞争,从而达到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经济活动参加者都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保证自己的经济活动符合法律规范,也能够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④. 开放性
含义: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市场、与世界市场联系在一起.
必要性:
开放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客观要求。社会化的分工与协作要求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动,承认各种生产要素能够带来利益。
作用: 优势互补;激励企业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生产率; 通过这两方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要求:
反对封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反对垄断,形成统一的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行对外开放,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调剂余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市场经济的四个特征以竞争为核心。平等性是竞争性的前提,法制性是竞争性的保障,开放性是竞争性的要求。
四.宏观调控
⑴任务: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保持物价稳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⑵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市场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和缺陷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单纯的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经济不稳定,发生经济波动、经济混乱;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两极分化。因此,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不仅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而且需要有国家的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不只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更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共同富裕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⑶手段:宏观调控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手段的总体功能。
经济手段:财政、货币、税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经济利益的调整(供需)
法律手段:立法、执法
行政手段:要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必要行政措施来规范。
道德手段:建立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以诚信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
【关键词】 马克思 平均利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资源配置 利益均衡
目前,我国行业之间利润相差悬殊,部门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已经成为激化和加剧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如何认识这些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抛开资本主义的外壳,从市场经济的视角重温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理论,或许能为我们从理论上揭开迷雾,从实践上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马克思关于平均利润问题的科学论述
马克思对平均利润问题的研究,是从分析成本价格开始的。他详细地阐释了成本价格、利润、竞争、平均利润、生产价格等重要概念和范畴,揭示了它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不同含义和作用。由此,也第一次从理论上揭开了资本在竞争性逐利过程中所隐含的三个转化:一是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二是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三是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最终形成了完整的平均利润理论。
1、成本价格与利润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出来的商品,其价值由三个部分构成:不变资本价值、可变资本价值与剩余价值,用公式可以表示为W=C+V+M。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C只是单纯转移价值,V则可以创造剩余价值;但资本家却认为C+V就是自己在生产过程中投入并消耗的资本,是生产商品的实际费用,“商品价值的这个部分,即补偿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格和所使用的劳动力价格的部分,只是补偿商品使资本家自身耗费的东西,所以对资本家来说,这就是商品的成本价格。”可见,成本价格只不过是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转化形式而已,但它的形成却对资本主义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资本家来讲,商品的成本价格必然表现为商品本身的实际费用,虽然与资本价值增殖无关,但却是资本主义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边界。
当C+V转化为成本价格(K)以后,商品的价值公式W=C+V+M,就转化为W=K+M,即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剩余价值。于是,作为可变资本产物的剩余价值,就表现为成本价格,即生产中耗费掉的资本价值的增加额――利润(P)。就这样,“剩余价值,作为全部预付资本的这样一种观念上的产物,取得了利润这个转化形式。”如此一来,W=K+M,又转化为W=K+P,即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利润。与此同时,剩余价值率也就顺理成章地转化为利润率,因为对于资本家来说,获取利润的程度并不取决于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的比率,而是取决于利润与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用可变资本来计算的剩余价值的比率,叫做剩余价值率;用总资本来计算的剩余价值的比率,叫做利润率。”从本质上来说,利润率其实就是剩余价值率的转化形式,但这一转化并不是主观臆想的产物,而是资本运动的必然结果,也是资本主义生产必须借助的一种手段。
2、竞争与平均利润
成本价格形成后,利润就直接表现为商品价值中补偿成本价格之后的价值增加额,因此各个行业的资本家都把追逐利润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一方面,由于各个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技术水平、市场条件、人员素质也不一样,因而利润也有高有低,各不相同;另一方面,资本的现实运动与发展趋势却又要求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两者之间必然出现矛盾。怎么才能解决这个矛盾呢?马克思认为,“通过竞争而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而一般利润率就是所有这些不同利润率的平均数。按照这个一般利润率归于一定量资本(不管它的有机构成如何)的利润,就是平均利润。”因此,“不管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多么不同,成本价格对投在不同部门的等量资本来说总是一样的。成本价格的这种等同性,形成各个投资竞争基础,而平均利润就是通过这种竞争确定的。”可见,平均利润是在成本价格的基础上,通过部门竞争而形成的,是社会各个部门的资本家为追逐利润而进行激烈竞争的必然结果。资本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总是不断地将资本从利润低的部门转向利润高的部门,从而引起并加剧各部门之间的竞争。这样,就会有大量的资本涌向利润率较高的部门,致使该部门的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最终导致部门利润率下降;而利润率较低的部门,由于投资减少,产品开始供不应求,价格也会跟风上涨,部门利润率自然会随之上升。“通过这种不断的流出和流入,总之,通过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根据利润率的升降进行的分配,供求之间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比例,以致不同的生产部门都有相同的平均利润”。
3、生产价格与利润率平均化
随着平均利润的出现,商品的价值形式也在发生变化:由原来的“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利润”变为“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平均利润”。而“成本价格+平均利润”就是生产价格,所以当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以后,商品的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即生产价格=成本价格+平均利润;与此相适应,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也随之发生改变,由原来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变为“价格围绕生产价格上下波动”。毫无疑问,生产价格能够最终形成,平均利润率是关键,或者说平均利润率是生产价格形成的前提条件。因为没有平均利润率就没有平均利润,没有平均利润当然就没有生产价格。而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则需要通过竞争使不同部门的、高低不同的利润率趋于均衡化、平均化。事实上,也只有通过利润率平均化,才能满足社会资本对“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诉求,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品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问题。可见,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过程,其实也是生产价格的形成过程;而生产价格的形成,也会进一步倒逼利润率的平均化。所以,利润率平均化并不仅仅只是现实资本运动的强烈诉求,而实在是维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规律。
4、平均利润的实现条件
(1)物质基础: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而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马克思这里所说的“高度”,就是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就是指资本主义已经跨过了商品经济的初级阶段而进入到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越发达,资本的逐利目标和部门利润高低不等之间的矛盾就越尖锐,“等量资本要求获得等量利润”的诉求也越迫切,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客观需要。
(2)直接推手:市场竞争。“竞争首先在一个部门内实现的,是使商品的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但只有不同部门的资本的竞争,才能形成那种使不同部门之间的利润率平均化的生产价格。这后一过程同前一过程相比,要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更高的发展。”从竞争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这里所说的“更高的发展”,应该是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要进一步消除妨碍竞争的因素,为竞争提供一个更加自由、公平的环境。
(3)必要前提: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下述两个条件会使平均利润的形成进行得更快:“一是资本有更大的活动性,也就是说,更容易从一个部门和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和另一个地点;二是劳动力能够更迅速地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从一个生产地点转移到另一个生产地点。”可见,竞争的开展、平均利润的形成,首先要求资本和各种生产要素能够不受地区和行业的封锁,不受各种垄断的限制,实现自由流动。
至此,我们可以对马克思平均利润理论的主要内容做一个简单的概括:尽管不同的产业部门有着不同的资本有机构成和资本周转速度,利润率也各不相同,但部门之间的激烈竞争最终会使所有产业部门的利润率大体上趋于均衡化、平均化。于是,各个产业部门的资本都按照“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以平均利润率为标准来分割社会总利润,从而获得平均利润,而商品则按照生产价格去出售。
二、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因为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理论是以资本主义作为研究对象,利润率平均化规律也是在剖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发现的,所以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也存在平均利润,或者说利润率平均化规律是否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较大争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及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论断后,人们对市场规律的认识、理解也更全面、更深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正在逐渐形成一种共识,即利润率平均化是价值规律和资本逐利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如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恐怕也不能例外。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那么,市场是如何配置资源呢?首先,要有动力机制,简单地说,就是要有一股力量去激发资源流动的活力。这股力量就是资本逐利规律,也就是说,资本的天性就是追逐利润,总是由利润较低的部门流向利润较高的部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次,要有调节机制,也就是说,要有明确的信号为资本流动指示方向。这个信号就是价值规律,它通过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引导资本的流向,自发地调节社会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最后,要有平衡机制,也就是说,不能放任资本盲目流动,要找到一个平衡点,使投在社会各个部门的资本能够保持相对稳定。这个平衡点就是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它通过“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方式,使得投在不同部门的资本都能获得大体相同的利润,没有哪个部门能长期无限制地获取高利润,也没有哪个部门会长期处于低利润率状态。这个时候,社会资源的配置才会相对最优,各个产业部门才会相对协调,整个经济体系才会显得健康有序。
可见,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资本逐利规律、价值规律与利润率平均化规律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在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保持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方面,作用尤为突出,而这也正是我们今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需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具备利润率平均化的基本经济条件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现代市场经济,不同部门之间资本的有机构成不同、资本周转速度不同,因而利润率也各不相同;同时各个经济主体也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强烈冲动,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要求也很迫切,利润率平均化的主、客观条件都已具备。其次,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生活的绝大多数领域都已经实现了市场化,信息的传播、获取也更加透明、便捷,撬动利润率平均化的支点―竞争,已经取代计划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要手段,开始展现威力。最后,包括资本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市场正在发育完善、形成体系,资本的快速自由流动、各种生产资料在部门间的自由转移,除了极个别领域,几乎没有什么限制,利润率平均化的前提条件也基本成熟。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存在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发挥作用的空间
(1)资源优化功能。通过利润率平均化引导资本和各种资源均衡地、积极地进入各个领域,能够尽量减少由于部门之间利润悬殊而引起的资本和资源的大规模流动和转移,避免由此而产生的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其他损失,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结构调整功能。产业结构不合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产业利润的不均衡:利润低的产业,资本不愿进入;利润高的产业,资本蜂拥而至,从而导致衰者愈衰,兴者愈兴,长期以往,失衡的产业结构就有可能被固化下来。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是一种深层次的调整,它通过竞争、通过资源的流动转移,能够比较准确地反应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市场的供求状况,把资源配置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用市场的手段对失衡的产业结构予以纠正。
(3)利益均衡功能。经济问题,归根结蒂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可谓千差万别、错综复杂,如何协调?最好的办法就是充分发挥利润率平均化规律的利益分配功能,用市场化的理念、市场化的手段使大家的利益均衡化。
三、完善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机制
根据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理论,社会各部门之间应该存在着一个平均利润率,投在不同部门的资本最终都会按照这个平均利润率,获得基本相等的利润。但在现实中,部门、行业之间的利润率仍有较大差距,人们看到的似乎不是平均利润率,而是利润率不平均,甚至有些时候是极不平均。对此,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又该如何看待呢?
从理论上讲,平均利润率只是市场经济中推动各部门利润率趋于均衡化、平均化的一股内在力量、一种客观趋势,而不是各部门利润率的简均,更不是各部门利润率的绝对平均化。首先,部门间的利润率差别是客观事实,也属正常现象,因为只要这个差别不是太大,或者说在各方都能承受的范围之内,那么各部门获得的利润基本上就是平衡的,投在不同部门的资本也会相对保持稳定;反之,如果差别太大,各方不能接受,那么资本和各种资源就会根据利润率的指向,在部门间迅速流动转移,直到利润率的差别重新回到大家能够接受的范围为止。其次,平均利润率的存在,并不排斥个别部门、个别企业获得超额利润。比如一些新兴产业,由于技术先进、成长迅速、市场容量大、竞争对手少,可能会在较长时间内获得远远高于其他部门的超额利润;再如个别企业,由于管理、技术、人员等核心生产要素优于其他企业,其生产出来的产品成本低、质量好、市场竞争力强,因而获得的利润也比一般企业要高得多。最后,平均利润率不是一个一次性形成的静态数字,而是一个始终处于变化之中的动态的调整过程。也就是说,平均利润率总是在竞争中形成,又在竞争中被打破,随时反映部门间利润率的变化情况,在无形中调节着资本和各种资源的流动方向,在不断的变化中使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都能获得大体相等的平均利润。
从现实来看,总有一些因素会妨碍竞争、阻碍资本流动,进而影响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其中,最主要的或者说影响最大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垄断,二是资本流动的机会成本。首先是垄断。不管它以何种方式形成,也不管它以什么面目出现,其实本质都是一样的:排斥部门竞争,限制外部资本向本部门转移流动,阻止利润率的平均化,极力维护业已形成的垄断暴利。对于垄断者来说,居于垄断地位非常重要:一方面可以防止自己的利润被他人所平均,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制定垄断价格去占有他人的利润;可对于社会来说,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因为垄断不仅破坏了竞争的公平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同时也严重干扰了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甚至使其扭曲变形。其次是资本流动的机会成本。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式和各种要素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资本流动的机会成本难以把握,资本流动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比如现代生产对技术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同的部门、不同的生产一般都要求有不同的生产技术条件与之配套,所以资本的流动必须先以技术条件的转变为前提。可是,技术条件的转变不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需要一定数量的专门人才,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困难的过程,这也在无形中增加了资本流动的机会成本,加大了资本转移流动的难度。
可见,社会平均利润率,反映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各部门的利润,相对于整个社会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总利润的均衡程度。它是部门竞争的结果,也是资本逐利的结果,是社会生产各部门利润相对平均的一种状态;它是一定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反映,也是一定时期社会的竞争能力与竞争水平的反映,是社会生产各部门协调、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和主要标志之一。
事实上,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各个方面的制约,我国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并没有客观地反映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真实水平,也没有准确地反映整个社会的竞争能力、竞争水平与竞争状况,需要不断地优化和完善其形成机制。
1、扭转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冷”、“热”不均的状况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即实体经济经营环境恶化,投资回报率低,发展遇冷;而虚拟经济则趁势而起,火热异常,利润率节节攀升。“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处境可以说是冰火两重天”,据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提供的数据显示,实体经济的利润率确实很低:工业为6.4%,其中纺织业仅为4.7%;而资本利润率为22%,房地产更是高达28%。工信部总经济师周子学的研究也印证了这一点:2005年至2010年,我国工业行业平均利润率均在6%~7%徘徊,而证券行业2007年至2011年的平均利润率高达40%,最低的一年也有28.9%。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利润率如此失衡,其实是对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严重扭曲,不仅使平均利润率规律难以发挥作用,而且还会发出错误的信号,导致资本和资源的错配。一方面,虚拟经济的高利润,加大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和经营成本,恶化了实体经济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资本逐利的本性使得大量资金脱离实体经济而进入虚拟经济,不但会放大虚拟经济的泡沫,加大经济运行的风险,而且也会严重侵蚀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导致实体经济的进一步衰退。
2、治理垄断行业普遍存在的垄断暴利
所谓垄断暴利,主要是指一些垄断行业凭借其在某一领域所享有的垄断经营权,通过排斥市场竞争、独占市场份额、抬高产品价格等方式所获得的远远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收益。与国外的垄断行业相比,我国垄断行业的范围更广、规模更大、行政色彩更浓,因而也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首先,我国的垄断行业不是沿着垄断形成的一般途径“竞争―生产集中―垄断”而形成的,而是由政府授权或特许某一部门独享某一领域的经营权而形成的。其次,我国的垄断行业一般都与政府部门结合得非常紧密,甚至就是由政府的某一个部门转化而来,比如电信、石油、电力、烟草等。所以,这些行业往往不是依靠经营形成垄断,而是依靠行政权力维持垄断。再次,我国的垄断行业一般都高度集中,一个行业只有很少的几个企业,甚至只有一个企业,即便有外部企业进入,也不是来参与竞争的,而是来享受垄断利润的。最后,我国的垄断行业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坐享垄断暴利,抗拒社会变革,极力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和垄断特权。
显然,我国垄断行业的暴利,主要不是通过竞争,而是依靠行政垄断或者说行政权力的保护而获得的,并且有进一步固化的趋势。这不仅是对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严重扭曲,更是对社会平均利润率形成机制的破坏,因为促使社会平均利润率形成的两个主要因素――竞争与资本的自由流动,在它面前都失去了作用。于是,垄断企业的高利润,员工的高工资、高福利,其实并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实际上是在激化、加剧目前的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3、警惕政府投资的“挤出效应”
按照一般的经济学原理,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弥补市场失灵,范围应该限定在民间资本不愿投资的非盈利领域,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通常情况下,不应过多投资于盈利性领域,否则,就会使民间资本投资获利的机会和空间部分丧失,进而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一般来说,企业投资以市场为导向,是一种全方位的投资,可以推动经济的整体发展;而政府投资即使进入盈利性领域,也是结构性的、局部性的投资,结果也只是让部分行业、部分企业受益,反而会加大行业、部门间的利润率差别,破坏原有的利润平衡机制,加剧社会平均利润率的扭曲程度。比如,2008年推出的4万亿投资计划,受益的主要是房地产、水泥、钢铁、能源等极少数行业,其利润率也明显偏高;而其他行业,鲜有受益,利润率则明显偏低。
总之,平均利润理论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发现并揭示的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能例外。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中,认真研究、积极探索这一规律发挥作用的方式、机制和特点,创造条件使其功能得以充分释放,对维护社会公平、缩小行业收入差距、调整产业结构、协调社会各部门均衡发展,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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