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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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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制度,解放高校财务人员学生收费工作,同时也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学分制改革是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但在学年制收费制度上建立的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存在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学分制收费及对高校收费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学分制收费

学分制收费即指学生所缴学年学费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学分制收费开创了以学分为最小收费单位的一种新型收费管理制度,21世纪初始,学分制从以一校、多校、一省改革为试点到全国各省份、各高校较大面积地展开,现在学分制收费已基本在全国各高校普遍施行。

(二)学分制收费对高校收费管理的基本要求

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利用收费系统实行收费,解放了高校财务人员的收费工作,同时也调动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学分制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注重个性发展、为学生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的现代教育理念。

在高校收费中积极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充分发挥学分制收费制度在高校管理制度中的作用,学分制收费对收费管理有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1.收费管理的个性、透明性

学分制收费是以学分为最小收费单位的一种收费模式,学生只要在规定的学习时间段内完成规定数量的学分即可,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学业进程和选修课程,改变了过去的按照专业、年级的集体管理为每个学生计算学费金额的管理模式。

实行学分收费,学生按照既定的单位学分收费标准和自己所选读的学分数量来计算学年学生应缴学费金额。高校根据物价收费标准文件制定每单位学分单价。学费收费公开透明,选读学分数完全按照学生选读数进行计量,实现了对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收费的社会化和透明性。

2.收费管理的及时、变化性

在学分制下,学生的学费将直接与学分相关,在学生自主安排学年学业过程中,发生学分变动都会及时地通过学费收费系统得到反映,实现了对学生的学业进行全程管理的要求。

同时,由于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学业安排自主选读学分,可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休学、复学手续,形成了学制的变化性。从而造成在读学生的弹性,学生学费欠缴情况出现,催缴学费难度增加,再加上学生选课数量、结构的差异性带来的学生个体缴费数额不同,学费管理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强。

3.收费管理的系统、高效性

高校学生数较多,收费数据量巨大,实行学分制收费制度,学费直接与学分数挂钩,通过高校收费系统,生成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并产生应收款金额,高校学生的学费缴纳情况及学生信息维护都将纳入收费系统进行系统高效地完成。

但是在现行的高校收费系统中,并未完全实现收费系统与教务系统、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等其他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相对接,学生信息不能及时地在各系统间进行有效的传输,造成收费数据变化的延后性。

二、学分制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学分收费存在单位学分成本制定问题

学分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要体现学校的教育成本水平,又要反映课程所对应专业的市场需求情况,反映出热门专业课程与普通专业课程在学分单价上的不同,以优化教学资源的分配。但是高等教育成本构成复杂,目前为止,中国还未真正建立起权威的教育成本核算体系,高校对学生教育成本的测算研究尚处于探讨阶段,这使得学分制收费管理完全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目前,学分制收费标准分为专业学费标准和学分学费标准,收费总额不能突破学年制收费总额。那么学分制收费标准中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该如何确定单价,使用什么测算方法,才能体现收费公平、科学、合理的目标,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二)学分收费存在随意性问题

在学分制收费管理模式下,学生将会根据自身的情况,随时调整学业结构,推迟或提前毕业、选修第二专业,增加或减少选课数量和重修课程等一系列情况将大大增多,学生学习的随意性更加不确定,收费流程的处理复杂性随之增加,极大地增加了学校管理和教学成本。

对于这些变化的情况,不适当收费,将会导致一些学生在学业完成过程中的随意性,不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如果收取费用,则面临着如何收、收多少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关管理细则,目前各高校的课程重修、转专业、辅修专业类等收费标准差别较大,存在一些不合理收费现象。

(三)收费管理系统与其他学生信息系统存在互动不足问题

高校学分学费收费系统与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互动程度不够,学生信息变动在各管理系统中不能实时同步进行传递,给收费工作带来极大影响。

面对不断扩大的招生规模和在校学生人数的激增,现在高校各职能部门都启用有自己的管理系统,如收费系统、学籍管理系统、选课管理系统、宿舍管理系统等。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部门的实际需要使用这些相对独立的管理系统,各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学生信息交互的共享管理平台,这就极大地影响了学生应收款信息的及时变动,在学生进行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交换离校、学费减免等调整时将不能在收费管理系统中进行及时更新。在学生变动信息纸质传递不及时、不到位情况下,将会直接导致错收、漏收、少收学费、住宿费等问题,不仅影响财务部门向其他部门提供收费数据的准确性,而且也会因收费系统学生信息与职能部门管理系统的差异,使收费工作常常陷于核对学生信息,向管理部门索要学生信息调整通知等琐碎事物,使收费管理工作难以做到系统完整、及时准确、有效核算的目的。

三、创新性意见和对策

(一)加强政府引导,推进学分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

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投入,推进学分成本核算体系的建立。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据各个省区城市物价水平及对高校不同层次和高校培养目的进行调查研究,合理测算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并以此作为相关高校收费标准制定的参考。

学校制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要遵循市场原则,优质优价,允许学校根据市场需求、课程特点和师资配备等情况有所浮动。建立起以政府为基础,兼顾市场需求为目的学分单价制价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新形势下的收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合理控制学生选课,建立弹性学制

合理控制学生选课随意性,保证学校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弹性学制。

按照学分制管理办法,优秀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安排,提前选修课程,提前毕业,学习年限减少,但交纳学费总金额并没超出四年标准学费总额,可提前使学生就业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而且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延后毕业,因各种原因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休学期间只需交很少一部分专业学费,不选课不用交学分学费。

弹性学制的这两点人性化措施,既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又缓解了部分学生因经济等原因带来的缴费压力。因此,各高校应积极完善收费管理办法,创新思维,积极建立适合高校自身的弹性学习制度。

(三)整合高校管理系统,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

第八条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高等学校申报学费标准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1)培养成本项目及标准(2)本学年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说明(3)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各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生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十条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高校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第一部分第5条规定,高校会计核算除经营性收支业务外,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日益扩大,财务收支量增多,这种以实现了的收支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方法,很难适应当前高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容易形成财务管理漏洞,也不能全面地反映高校的财务收支及资产状况。比如,学费收入依据收付实现制原则,只对已收部分作为收入处理而应收未收部分不予反映,这样既不能准确核算高校的应收学费规模,也不利于学费催缴,极易造成学费流失。美国的高校已经采用了权责发生制,这样的好处是能够准确地反映教育的成本从而为取得一定的补偿奠定基础,我国的高校还没有完全放开本专科生的收费制度,但硕士、博士的培养事实上已经大面积采取自费制度,这就意味着进行成本核算工作十分必要。因此应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引入收入和费用的概念来代替收付实现制下收入和支出,高校的财务报告才能全面地反映出各个会计期间高校收入状况。具体如下:

1.在核算学费收入时,为了随时、准确地掌握应收学费、已收学费和欠交学费的数据,建议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下设置“应收学费”科目和相应的明细科目,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核算学校按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各级各类学生收取的学费或培养费。在学年初,根据录取报到的学生数确定全部的学费收入数,借记“应收学费”,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当收到学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学费”;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贷记“银行存款”;财政返拨学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教育事业收入”。当遇到学生退学、减免学费时,可根据实际发生额,用红字冲减法,调减“应收学费”借方和“应缴财政专户款”贷方数。这样,当年“应收学费”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即是应收学费数额;贷方累计发生额即是已收学费数额,累计余额为学生欠交学费额。这样方便与学生管理部门核对,及时催交欠交学费。

2.有些债权、债务的确定,须采用权责发生制。例如,某些临时性收入,当合同已签订或事项已实施,但对方的款项还未到位,或对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这时就应及时确定债权,以免遗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专项支出的核算也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例如,财政拨款的专项支出,年末都应上报结余数,当该项支出有暂付款挂账未冲转时,其结余数是不准确的,这时就要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调整支出。

二、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制度

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按账面原值核算的,不计提折旧,而是以提取“修购基金”的方式来解决维修与更新资金。然而,修购基金是以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提取。笔者认为,修购基金不是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而固定资产科目本身以原值入账导致资产的实际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背离,造成了资产信息的严重失真,不能真实反映高校的资产状况,并在无形中增大了高校的资产数量,作为净资产的固定基金严重不实,不符合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客观性原则;其次当前高校正进行后勤社会化改革,固定资产实行有偿使用,不计提折旧,有偿使用缺乏依据。再次教育作为一项产业是要计算人才培养成本的,不提取折旧,人才培养成本的数据就不准确。因此,高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中合理的分摊固定资产费用。这样不仅是与国际通用的惯例接轨,而且可以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有助于加强高校的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建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减项,用于核算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为了方便计算,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分别测算出综合折旧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固定基金”,贷记“累计折旧”。

三、建立高校学生培养成本核算制度

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不进行学生培养成本核算。主要原因是教育被认为是非生产部门,经费来源主要靠国家核拨和学费收入,学校只管支出,对是否需要成本核算认识不足,这种不核算成本的模式,不利于学校的财务管理,也很难使学校的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学校的办学效益也无从考核。《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指出,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学费标准根据生均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收取。实行学生培养成本核算,可以为高校制定收费标准,国家、社会补偿教育投资提供科学依据。近年来,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日益多元化,学生培养成本的核算也成了一种必然趋势。

核算学生培养成本,必须划分成本核算范围。并不是高校所有的支出都可以列入学生培养成本,只有与培养学生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才能列入。因此,应该把教育部规定的高校事业支出的八个一级科目“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离退休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统一更改为“学生培养直接费用”“学生培养间接费用”、“科研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五个一级科目。每个一级科目下,根据现行的一般预算支出科目设置明细科目。“学生培养直接费用”核算学校各教学部门的所有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学生事务支出,可以院系为核算对象,“核算学校管理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科研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核算不构成学生培养成本的费用、支出。

高校培养一名本科生通常为4年,但现行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了便于计算,也为了与现行的会计年度(预算年度)相一致,学生培养、成本的计算周期也应为1年。每年末,可根据“学生培养直接费用”所归集的各院系所有支出和各院系的学生数,计算出当年各院系的生均学生培养直接成本;根据“学生培养间接费用”所归集的支出总额除以全校学生数,可以计算出当前学校的生均学生培养间接成本。生均学生培养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相加,即可得出各院系的生均学生培养综合成本。

四、基本建设核算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由于预算管理体制的不同,学校基本建设的会计核算独立于学校财务会计核算之外。由此,学校财务会计所报出的报表,都不包含学校的基本建设数据。这样的报表,不能反映学校资产、负债和收支全貌。近年来,许多高校都在扩建新校区,学校的基本建投资迅猛增长,很多基建项目要学校贷款自筹一部分资金,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学校财务偿还。由于基建会计独立核算,由学校偿还本息的贷款没有体现在学校的财务报表上,造成学校负债状况不实,从而盲目扩大投资,可能给学校带来一系列的财务风险;同时贷款利息由学校支付没列入基建财务费用,即使部分列入也缺乏科学依据,也使基建项目的核算不准确,最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偏少。

建议将高校的基本建设资金核算并入学校财务会计核算,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增加“基建投资”和“在建工程”二个科目。“基建投资”按项目、投资主体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各投资主体包括由学校自有资金转人的基建投资款;“在建工程”按项目、基建支出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所有基建支出和费用。核算办法如下:

――收到拨人基建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建投资”;学校自有资金转入时,借记“事业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基建投资”。

――发生基建支出、费用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

――基建项目结束后,“在建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和费用转入“基建投资”核销,借记“基建投资”,贷记“在建工程”,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当“基建投资”小于“在建工程”时,由学校自有资金一“事业基金”、“修购基金”等转入弥补。当学校的“事业基金”、“修购基金”等贷方余额不足时,表明学校的基建投资规模超出自有资金范围,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引起学校领导的重视,把学校的基建贷款规模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避免学校的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