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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处按照市住建局的工作部署,坚持以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突出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行动,突出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了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平稳运行,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上半年,共监督市直管单体工程1092个,建筑面积1775万平方米,办理工程质量报建125个,工程安全报建125个,受理工程竣工档案148个,竣工工程270个。共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98份,责令局部停工整改通知126份,行政处罚24起,罚款39.9万元。不良行为扣分13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735多处。全市共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 39个,市级安全文明工地33个,创省级优质结构工程13个。
检测中心受理约200个单体工程的各类产品的委托检测业务,业务量约计40880组。发放各类检测报告38000余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各一项。
市监理公司上半年累计收取监理费1051万元,在监工程项目69个,其中建筑工程项目53个,单体工程165个,建筑面积162万平方米,工程造价34.93亿元,市政工程项目16个,工程造价14.07亿元。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强化工程质量治理,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按照住建部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防治工作要求,以提高住房建设品质为目标,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一是组织召开专项治理观摩会。以外墙保温饰面层裂缝(渗漏)、水暖及电气安装等质量问题为重点,组织全市住建系统260余人观摩了平邑县雍和园小区、金融服务中心和金茂汇金湾3个工程项目。二是强化竣前监督抽查。在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前,重点对房屋地面、墙面、门窗、卫生间等重要部位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责令整改,严格落实五方主体质量责任。上半年,共抽查工程项目28项,单体工程96个,下发整改通知书18份。全市创省级优质结构工程13个,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39个。
(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一是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建立了全市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账,将全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动态管理,实行周报和销号管理制度。上半年,各县区累计上报重大危险源17项,销号17项。开展风险点、风险源排查,按照“一企一册”进行统计汇总,对市直管工程76处风险源整理成册上报市安委会。二是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网络监管平台,上半年全市通过平台受理起重机械备案91台,外地进临起重机械备案17台,变更起重机械产权单位5台。受理市直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告知169台次,使用登记132台次,拆卸告知74台次。全面推广使用起重机械智能保护仪,全面监控起重机械运行情况,及早发现无证上岗、违章操作等问题。目前,全市共安装使用智能保护仪120余台。开展建筑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共排查工程项目43个,下发整改通知17份。三是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快严”执法集中行动。制定了《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目标任务。对125个市直管工程项目进行了不间断排查,共排查安全隐患351处,下发了整改通知书145份,停工整改通知书50份,目前已整改336处,整改率达96%。对县区62个在建工程进行抽查,查出安全隐患317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51份。四是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复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全市508家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检查,共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24份,及时发现和消除问题650余条。复查结论为合格的企业467家,基本合格的32家,不合格的9家。5月份,对32家基本合格企业及9家不合格企业的负责人进行集中安全警示约谈,对9家不合格企业,上报省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已进入处罚程序。五是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按照“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参加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设立展板9块,发放宣传册1000份,解答群众咨询50多次。开展安全服务下基层座谈,对7个县区8家在建工地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座谈。完成全市969名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安全考核,1362名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继续教育,4499名特种作业人员延期换证工作。
(三)强化建筑扬尘治理,文明施工水平大幅提升。按照“强化源头控制、狠抓过程监督、严格末端把关”的思路,全方位抓好建筑扬尘治理工作。一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工程开工前,分别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承诺书》,明确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监理单位负监督保证责任。二是突出抓好“首”“尾”两个关键环节。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基坑开挖和竣工收尾阶段扬尘治理相关要求的通知》,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监督机构核准之后,方可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否则不准开工建设。在工程竣工收尾阶段,督促建设单位统筹规划,合理组织,分区域、分段集中施工,重点抓好管道开挖、绿化、铺装施工时的降尘工作。三是大力推广应用环保抑尘喷雾机。在施工过程中,利用环保抑尘喷雾机喷洒水雾除尘,目前,市直90家建筑工地已使用该喷雾设备。四是加大处罚力度。上半年,共对128家建筑工地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对88个工程项目的212名责任主体负责人进行约谈,对39家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按照诚信扣分标准给予诚信考核扣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扬尘污染严重的建筑工地进行行政处罚24起,共罚款39.9万元。
(四)创新检测行业监管模式,检测管理水平大幅提升。以完善预拌混凝土与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为主线,认真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及检测机构的管理。监管平台已基本满足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运输交货管理、施工现场见证取样送检以及常规检测、现场检测等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行为。该信息监管平台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力促进了我市预拌混凝土及检测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监督队伍素质。制定了《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对反腐倡廉重点任务和工作责任分解细化、责任到人,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完整、责任落实的责任体系。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衣旧情深 助力善举”爱心捐衣活动,全处共捐赠衣服550余件;开展“慈心一日捐”活动,全处共捐善款27800元。开展“结亲连心”联系群众活动,联系群众33户,每户发放一张“结亲连心”联系卡、发放慰问金300元。
(六)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坚持以妥善解决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为目的,提升投诉处理人员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综合素养为重点,规范投诉处理过程,提高投诉处理实效。认真做好“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投诉处理反馈工作,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公正,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提升投诉处理服务质量。上半年共受理“12345”市民服务热线106起,处理结果令各方满意,满意率达到10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压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基本条件得不到保障;部分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机构审核程序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施工单位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包代管现象严重,质量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部分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监理行为不规范。
二是违规建设工程大量存在,成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难点。有的工程往往以政府重点工程或招商引资为由,不办理基建手续,逃避监管,工程监督部门只能被动提前介入监督。由于工程监督部门缺乏制约手段,处罚力度不够,虽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却很难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往往以工期紧为由不配合整改,致使隐患长期存在,带“病”施工,极易引发各类质量安全事故。
三是监管力量亟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全市共有质量监督人员294人,具有监督资格的人员209人;共有安全监督人员186人,实际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145人。由于大量一线监督人员被抽调至各类城建指挥部工作,导致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监管任务繁重,监督机构人均监督面积高达40万平方米。另外,部分监督人员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不高,个别监督人员不懂业务,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的监督人员监督方式粗放,墨守陈规,不能完全按照监督程序、监督内容开展工作,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及时开展。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下半年工作计划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沙市湘江库区(以下简称库区)管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和《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区内的建设、生产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库区的范围包括:
(一)库区水域,指南起湘江长沙湘潭交界地昭山、北至蔡家洲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坝轴线下游1.5千米的水域,以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支流回水水域;
(二)库区水域内的洲岛、洲滩及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
(三)库区水域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的地带,无堤防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20米的地带。
前款所称湘江支流回水水域具体范围如下:浏阳河从湘江河口至磨盘洲;捞刀河从湘江河口至水渡河坝;靳江河从湘江河口至九江闸坝;龙王港从湘江河口至西二环桥;沙河从湘江河口至谭家巷水闸。
第四条
库区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库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库区管理工作。
库区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单位、库区所在地区(县)政府组成,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库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库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库区综合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研究制定库区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统筹协调库区内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组织开展库区管理联合执法;
(五)组织协调库区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六)协调处理库区管理部门之间、区县之间的重大争议;
(七)组织开展库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八)组织开展库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九)协调其他需要统筹的事项。
库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水行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卫生与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管执法、旅游、林业、海事、湘江枢纽等有关单位及相关区(县)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库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库区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政府将库区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单位和相关区(县)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考核评价办法由库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
第八条
承担库区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库区内的行政执法。发现本单位无权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单位。
库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市水行政、环境保护、海事等相关单位对库区内复杂、重大的执法活动开展联合执法。
市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渔业等部门可以委托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在库区内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委托执法方案由库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委托行政机关与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库区内的桥梁码头、洲滩利用、管线穿堤、临河建筑等可能对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前,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库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讨论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
库区内的水上旅游、游船准入、水上运动、趸船停泊等可能对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决定作出前,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由库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库区管理中涉及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库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水环境质量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主要航道、港口码头、游船渡口、水上加油站(点)、船舶锚地和待闸锚地加强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水行政、海事等有关单位及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库区内船舶及砂石经营、运输的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库区内设置禁航区,划定除渔船外的各类船舶停泊区域并监督执行,管理各类船舶通航秩序,负责审核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
(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船管理;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库区内运砂船的卸砂管理;
(四)市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砂石翻坝工程的运营管理;
(五)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各砂石基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水行政、城管执法、海事等有关单位及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库区内保洁工作,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保洁监控系统建设,督促指导库区内的垃圾清理;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负责库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组织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库区水域内航行船舶的垃圾收集转运;
(四)相关区(县)政府履行库区内保洁工作属地管理职责,按照《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规定,划定保洁范围,确定保洁单位,明确责任要求。
漂浮物和污染水环境的水葫芦等水生植物日常打捞清理工作,按照《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库区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洪方案并实行防洪系统的联合调度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枢纽工程管理机构制定洪水调度方案。
第十六条
库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省确定的水质目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及时修订《长沙市水功能区划》。港子河、官桥河、南托港等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河流或者撇洪渠,汇入库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以上标准。
第十七条
库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海事、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制定库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第十八条
在库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禁止任意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护岸林木;
(四)依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五)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六)依据《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禁止种植农作物;禁止经营性餐饮;禁止放牧、养殖;禁止采矿;禁止在市政府规定的岸线区域外装卸砂石;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库区水域内除应当遵守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禁止从事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船舶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之外停泊;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禁止未取得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其他适航证书的船舶航行和作业;禁止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
(六)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水路运输经营者在依法取得许可经营范围之外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禁止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禁止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七)依据《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禁止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装载有毒有害或者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停靠和装卸;
(八)依据《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禁止破坏、擅自挪动水功能区标志;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区(县)政府,未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由库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库区管理委员会可以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区(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库区内的桥梁码头、洲滩利用、管线穿堤、临河建筑、水上旅游、游船准入、水上运动、趸船停泊等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本单位(地区)职责开展库区内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发现本单位无权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管理单位而不及时移送的;
(四)不参加库区内联合行政执法或者在联合执法过程中不配合的;
(五)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单位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