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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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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法律形式

汉代的法律形式范文第1篇

一、秦代的法律制度的全面建立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以秦律为基础,参照六国法律,制定了通行全境的法律制度。从睡虎地出土的竹简可以看出,秦代法律大体有四种形式:(1)法律条文。其种类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军爵律》、《置吏律》、《除吏律》等近三十种,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这些法律是由国家统一颁布的,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成文法。(2)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统一之前,秦国行政机构已设立专管法律的官吏,负责向其他官吏和人民咨询法律,并将咨询问答的内容写在一尺六寸长的符上。符的左片交给咨询者,右片放在官府封存备查。(3)地方政权的文告。秦政府规定,郡一级政权可以依据朝廷法令制定本地区相应的法令和文件,作为国家法令的一种补充。(4)有关判决程序的规定与证明。这是由朝廷统一的类似后来行政法和诉讼法的有关法令。

秦王朝的法律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鲜明的阶级性,维护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和封建专制制度。秦律把商鞅变法以来的土地私有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凡破坏或侵犯土地私有制和私有财产者,要以盗贼论处。秦律还规定:受田之民,要按受田之数征收赋税,强迫农民交纳田赋。还要按照规定服徭役。不能按期缴纳税赋或服徭役的,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第二,法网严密,条目繁杂。秦律几乎对人民生活的一举一动均作出明文规定,进行严格限制,甚至治罪。步过六尺者,有罚,敢有挟书者,族,诽谤者族,有敢偶语者,弃市。甚至连穿鞋都作规定,致使百姓毋敢履锦履。这些无端的限制和惩治,形成赭者塞路,囹圄成市。 秦统治者认为只有用重刑才能杜绝犯罪。

第三,坚持缘法而治 的传统。法令一经公布,包括国君在内,任何人不得更改。《韩非子》中有记载秦昭王不因百姓杀牲为自己生病祈祷而循私情的故事。国君带头执法,故秦民皆趋令,秦始皇继承了祖宗的传统,坚持缘法而治。二世时期用更加严酷的刑法,带来的后果是秦王朝的迅速灭亡。

二、西汉初期对秦代法律的继承

刘邦入关中时曾约法三章,西汉建立以后,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丞相萧何参考秦代法律,制定了《九章律》,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兴、厩、户律。此后的统治者不断地对《九章律》中沿袭下来的秦的苛法加以汰除,如高帝时萧何除参夷,连坐之罪,即废除族刑和连坐之法。惠帝四年(前191年)又除挟书律。高后元年(前187年)再次重申除三族罪、妖言令。文帝元年(前179年)尽除收帑相坐律令。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令除肉刑,将黥、劓、刖左右趾等肉刑分别改为笞三百、五百。景帝元年(前156年)又将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之后又将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时还规定,笞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由于汉初的法制禁罔疏阔,所以在惠帝和吕后时期刑罚用稀,至文帝时,更是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虽然汉初约法省禁的记载与实际执行的情况有一定距离,但与秦的严刑苛法相比,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刑罚,这对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汉武帝时期以后法律制度的完备和发展

封建法制的强化和完善西汉建立之初,基于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在法律上实行约法省禁的政策。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到汉武帝时,客观形势要求统治者必须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封建法制,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这种情况下,汉武帝时期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和制定法律的工作。

武帝一改文景时期的宽缓刑法,务求严刑峻法。据史书记载,在张汤和赵禹二人的主修之下,西汉的法律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汉代的法律形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古代;契约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236-02

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它与中国的法律文化同步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时期,契约行为就开始活跃。

一、契约的形式

1.判书

《周礼》中就有许多关于契约制度的记载。《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债)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其中傅别、书契、质剂都是券书的一种形式。其用途或有不同,但均采用将契文分成两半的形式,双方各执一半,这种双方各执一半的契约形式,表示了双方对合意行为的承诺与信证。东汉郑众注:“傅别,谓券书也”,傅即附,指附著并约束于文书;别指分别,即将文书分别为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半。当时的傅别主要用竹木简牍,故容易分割。傅别主要用于借贷之债。“质剂”据郑众注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另在《周·地官·质人》:“质人掌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 (鬻)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玄注:“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牛马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主要适用于买卖之债。“书券”可泛指所使用的文书凭证,狭义上则指官府所使用的契约。

西周时期以契约形式调整民事行为,在奴隶社会经济不发达的状态下表现出了相对成熟性,并且对封建社会的契约形式,产生了十分巨大的影响。在春秋战国秦汉时代,傅别、质剂与书契仍广泛使用。但到汉代,契约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进入其历史发展的第二时期。

2.分支契、单契

自汉代开始,由判书逐渐发展出分支契,至唐代开始又出现单契。

分支契的最初形式为下手书,后又有画指券、合同、和同等名称。均是指两份相同的文书,当事人各执其一。其中下手书出现于汉代。《周礼·地官·司市》郑玄注:“质剂谓两书一札而别之,若今下手书”。至唐进一步发展为“画指券”,下手书指双方当事人须在质剂文书上按捺手印,画指券则须在质剂文书上画指模。

合同形式出现较晚,两晋时,在买卖借贷之债中开始使用“合同契”,隋唐时广泛使用。《唐律》中称为“和同”或“两和”,习惯上也称为“分支合同”,由于“合同”使用极为普遍,这时“契约”往往就指合同。其主要特征在于必须在两支契约押缝处共书一个“同”或在两支契书上分别书写相同的“和同”或“合同”。

而单契虽也是契约,但却与分支契有重大区别,分支契为双方各执一契,验证时必须复合;而单契只是一方出具给他方,他方收执,验证时不发生合券问题,但它仍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

唐代开始,不动产绝卖关系中单契与合同契并用;因为单契在立契、转移权利手续上比较简便,故采用日益增多;到宋代,单契发展成为官印契约,由官府出卖;元明清各代均采用此法,以官契印卖,可以达到两个目的:要求和效力明确,防止争讼;保证契税(即交易税)的征收。官契有印,印为红色,故官契又称红契,立契未红官授印者为私契。

另外,在婚姻问题上,可分为两类,一为婚书和私约,可视为合同;二为休书,是夫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未征得妻方的同意。即使为“和离”,也仍须采用休书形式,不过是丈夫给妻子的休弃凭证,使妻子被休后可以改嫁,不表示休书即为单契。

二、中国古代契约的特点

1.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

在中国古代,自然经济如大海,商品经济不过是是涓涓细流。这必然限制了契约关系的发展。因为契约这种法律形式主要是商品流通过程的反映。进入商品流通过程的商品越多,契约关系就会越发展,但是中国契约主要是在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围绕着租佃关系、田宅、农产品、手工产品的转让展开的。它缺少一个得到充分发展的社会经济前提。

2.在反映经济关系的同时,被用来维护等级特权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是等级森严的社会。尊卑贵贱分明的等级关系人身依附关系也渗透到契约关系中。除奴隶、奴婢买卖、妻妾买卖、佃客买卖外,在田宅货物的买卖租赁中,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也是相当普遍的。雇佣关系带有长期的人身依附性,租佃关系也有很多人身依附关系的残余。

各种等级关系如宗法关系、强制从属关系、男尊女卑关系、行会特权关系等等,在契约关系上都有表现。如田宅买卖要受宗法关系的制约。例如要先问亲邻,由亲邻批价,若购买条件相同,亲邻有先买权,这一法律要求有便利亲邻,方便田宅转让,便利田宅的使用保护的积极作用,又有妨碍业主随意处分权,妨碍田宅权利流转,巩固宗法关系的消极作用。

同时,妇女不能面对契约的他方当事人,是宗法关系在契约关系中一个鲜明的表现。《宋刑统》户婚律引杂令后有文:“臣等参详,应典卖物业或指名质举,须是家主尊长对钱主人或钱主人亲信人当面署契帖,或妇女难于面对者,须隔帘幕亲闻商量,方成交易。”在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礼教约束下,妇女如与契约对方当面对话,是有失礼法的,但这种要求实际上仅适用于富有之家。

古代契约本身由于等级关系的渗透,必然有维护等级的作用,如利用契约买卖奴隶、奴婢、妇女,利用契约来限制佃户的人身自由,利用契约把债务人变为奴婢等等。但是特权在一定情况下也不得不服从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它要求交易的双方平等相待。要求商品贵贱相当,要求按契约履行,反映了一定商品经济的要求。

三、国家的管榷制度和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契约关系受到严重影响

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商业主要由国家经营。至封建时代,国家仍经营一部分商业。

封建时代,自秦汉到清末都实行管榷制度,差别只是范围的宽窄。所谓管榷,就是国家对某种物品进管制专卖,其主要对象是盐、铁、酒、茶。管榷制度主要是带有行政性质的经济法规,有一部分为民事法规。管榷制度本身有积极因素,但是其对自由商品经济的排斥和在实行管榷时产生的弊端,如强制摊购,带有国家的强制性,不利于契约关系的发展。

在中国封建社会,强调土地所有权,重农抑商,认为农为本、商为末,重本轻末。这一观点在中国一直占有优势,而且历来被统治阶级奉为基本国策。在这种政策的影响下,契约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大大减小了。

四、受礼教的影响,调解为解决契约纠纷的重要行为;另一方面,用刑事手段处理违约行为,使得当事人不轻易打官司,也阻碍了契约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契约纠纷通常在乡里解决,不向县府。由里老社长调解解决契约纠纷,是由来已久的习惯。《元史·刑法志》:“诉诸婚姻、家财、田宅、债务、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事解决,免使荒废农务,烦扰官司。”明《日知录》卷八“乡亭之职”: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之词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解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

乡里在解决有关田宅买卖、婚约、债务纠纷时,适用封建法律,也适用乡约、民俗,这三者无一不受礼制的影响。契约纠纷提交官府后,官府也注意调解,甚至“再三劝谕,使之从和”、“令两家在外和对”。契约官司打到官府后,败诉也可能受刑事制裁。中国古代“民刑不分”,对民事纠纷往往采用刑事手段处分,使得当时人很少打官司,同时也阻碍了契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汉代的法律形式范文第3篇

我们的先辈在很早以前就已具有应用色彩和鉴赏的能力。根据有关资料记载:“夏后氏尚黑”,“殷人尚白”,“周人尚赤”。《礼记》中记载:周朝宫殿建筑物设色“楹天子丹,诸侯黑,大夫苍,士。”并且在宫廷地面上敷以“丹地”(一种红色的矿物质颜料)。至于诸侯和卿大夫居室的屋面墙壁则使用“垩”,也叫做“蜃灰”。这是用贝介类烧制而成的粉末,再用水调和舒畅。考古工作者在河南安阳小屯殷墟发现的壁画残片,就已证明我们的先辈早在殷商时期已经开创了装饰壁画的先例。春秋时期“丹桓宫之楹而刻其桶”,“山节藻”,汉代的长安宫殿“绣而云眉,镂槛文焕,褒以藻绣,文以朱缘”,这种以色彩和线条为表现形式的绘画,应用在建筑物上,同样在焕发着激动人心的异彩。甘肃敦煌427窟中至今还保留着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木结构窟廊三间,这座建筑的柱和阑额上还绘制着连珠,熟莲菱文,青绿迭晕。子染绿色,子刷红底并绘有杂色花卉。廊的外檐以朱红衬地,五彩装銮,有点像《营造法式》一书中关于解绿结华装的做法。晋祠宋建圣母殿的彩绘虽然剥落严重,但是从残留的痕迹中,还可以隐约地窥见其原有的色彩。立柱刷红色,内檐刷红地绘以杂色连珠,阑额为红、白衬地,类似《营造法式》规定的五色遍装和杂间装。明代没有颁行过有关营造方面的官书,只是有这样的记载。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正月,命中书省臣作亲王宫室,规定“亲王宫饰红,室饰大青绿”。洪武初年规定:“亲王府第、王城正门前后殿及四门城楼,饰以青绿点金,廊房饰以青黑,四门正门涂以红漆。”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规定:“官员营造房屋,不许歇山、转角、重檐、重及绘藻井……。”而且,只是在私人著作中有片段的记载,譬如有彩画、晕色、间色和琢色等的做法,至今未见一部关于描写明代建筑彩绘的详细著作流传于世。我国的建筑彩绘发展到清代,在继承明饰彩绘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根据《清式工程做法规则》一书中记载,总共有70余种。其中苏式彩绘与和玺合细五墨彩绘是清代新发展起来的两种做法,其应用范围同样受到封建的等级制的限制,譬如:和玺彩绘只能用于宫殿、坛庙等高级的官式建筑物上,苏式彩绘多用在皇家范围和官吏的住宅上。至于庶民百姓的住宅,只准许油漆门窗,不许施以彩绘。由于我国封建的礼制教化和严峻的法律进一步结合,因此,明清时的建筑彩绘,设色方面的格调也就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程式化了。北京故宫的彩绘,就是其典型的例证。

众所周知,我国古代建筑物上的彩绘,一般来说,都是由不知姓名的民间艺人创作的。他们既要秉承封建统治者的旨意,又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材料,根据所需创作的主题加以琢磨,进行艺术构思,把自己的全部精力倾注于创作之中,这样必然会产生自我欣赏的心理,创作出惊世夺目的作品。历代的封建统治者巧妙地利用了这样的文化心理,利用了廉价劳动力为自己创作动情的、感染力很强的艺术作品,宣扬其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藉以弘扬佛法、宣扬儒家的伦理道德和道家的神仙思想,以满足封建统治者闲情逸致所要欣赏的山水花木、虫鱼鸟兽。我们知道,佛教宣扬的是“仁慈”,佛经中称佛为“仁者”;孔子倡导的是“仁政”、“仁学”;儒家对于具有封建社会中高贵品德的人称之“仁人”。儒家讲究“智者动,仁者静”,所以“仁”和“静”就成为释、儒两家共同修养的准则,这样也就符合了封建统治者进行礼制教化的需要,因此得到了封建统治者的支持和推崇。在古建筑物上,利用色彩艳丽的绘画艺术形式宣扬释、儒、道三家的思想也就不难理解了。

这种古代建筑物上装饰的色彩缤纷的画面,无不激发人们对审美对象产生动情的美的享受。这种美的感觉是多种心理动能综合活动过程中的产物,它总是对于我们的直观能力发挥作用。物质世界中所存在的客观事物,固然有其各自的特定的形态,但是人的思想和认识是没有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模式的,其所涉猎的范围也是广阔的,因而人们在观赏建筑物的彩绘时,从画面所示的主题中,不经意地就吮吸到了封建迷信的乳汁,使得观赏者心迷神醉。这就是刘勰所说的:“物有恒姿,而思无定检,或率而造极,或精疏远。”历代的封建统治者深知其妙用,所以不惜耗费大量的财力、人力和物力“穷天下之谲诡,尽民间之饰丽”,“美其华藻,玩其炳蔚,先悦其耳目,渐率以义方”,使得观赏者耳濡目染,潜移默化,毫不经意地接受了封建的伦理道德和宗教思想,做一惟命是从的臣民,以巩固其封建统治政权。

汉代的法律形式范文第4篇

一、中国古代上行文书概述

1.行政事务性文书

1.1笺札类笺最早出现于东汉时期,早期的笺同表相类似,主要用于臣下向皇帝陈述政事。南北朝时期,笺便成为了臣下呈给皇后、太子、诸王文书的统称,宋朝时期,笺专用于上书太子,明清时期,笺不再用于陈述政事,而是变成了臣下向皇后、太子庆贺时使用的文书,乾隆六十年,皇帝下诏停止使用笺文。札又称作札子,唐朝时被称为简札,是臣下向皇帝奏事文书的一种,其文体介于表和状之间。然而札真正得到广泛应用还是要等到宋朝,宋朝时期除了呈给皇帝的札子,还有呈给宰相的白札子,主要用于议论政事用。札虽然在宋朝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和普及,但元朝建立以后,札子被彻底废止。

1.2其他类牒最早出现于唐朝时期,唐朝时用做官府间的上行文书,宋朝时称作“公牒”,也改为平行文书的一种,元朝时期牒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进步,元朝的牒分为牒上和牒呈上,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前者用于官员的逐级上报,后者应用于品级差别大的官员间使用。随着元朝的灭亡,牒也被废止不用。

2.日常礼仪性文书在皇权至上的封建社会,臣下呈送皇帝的文书不仅仅涉及行政事务,也包含着陈情、谢恩、请安等礼仪性内容。这些礼仪性文书不仅反映了君臣间的政务往来,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的等级制度和君臣关系,按照文种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2.1章启类章又称作谢章,最早出现于西汉时期,是百官受封、受赏后向皇帝谢恩的上行文书。东汉以后章有时也用于谏言和庆贺,唐代之后废止不用。章的书写格式比较固定,文辞也比较华丽。启始用于三国时期的魏国,但到了晋朝时期才得以普及和规范。启的书写格式非常规范,文首通常为“启闻”而以“谨启”作为结束语。

2.2贺表类表始创于西汉时期,创建之初仅用于臣下向皇帝陈述事情或表达情感,后来兼具推荐、庆贺、弹劾等其他作用,这也使得表一度成为了用途最为广泛的上行文书。魏晋南北朝出现了专门用于庆贺国家重大事情的贺表,贺表多用骈偶文体,隋唐以后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3.百姓议政性文书笔者在研究古代上行文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现象,在等级观念如此森严的封建社会,竟然出现平民百姓向皇帝上奏政事的文书。无论这种的行文制度贯彻落实的效果如何,对维护封建统治起到多大作用,至少从文书档案工作角度来讲,这的确是我国古代文书档案工作的一大特色。议是我国最早的上行文书之一,它和奏一样始创于秦朝,它同时也是我国最早的百姓议政上行文书。秦朝之后的百姓专用文书被废止不用,直到隋唐时期出现了新的文种———辞,然而辞的用途比较多样,既用于百姓议政也用于下级官府的政事上报。此后关于百姓议政文书的记载则要等到元朝,元朝时期出现了百姓议政的新文书———状,状虽然在宋朝以后便不再作为官方政务文书,但元朝建立以后出于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将其作为百姓议政文书使用,元朝灭亡以后,便再无有关百姓议政文书的文献记载。

二、中国古代上行文书发展特点

1.以服务皇权统治为基本出发点无论是司马迁的《史记》还是王充的《论衡》,其中都有关于文书重要作用的论述,最著名的便是“萧何入秦,收拾文书。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早期,统治者就已经认识到文书对于维护其统治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纵观我国古代上行文书的发展历程,其中最显著的特点便是所有文书的产生及变迁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皇权统治,其本质都是“资治襄政”的工具,这一点从文书内容和文书种类便可知一二。从文书内容来看,政务文书构成了上行文书的主体,在文书种类方面,除了贺表、谢章等少量的礼仪性文书以外,其余的都是向皇帝和上级官员呈报政事的文书,这与文书创建的最初目的———维护封建统治也是相互吻合的。

2.文种和体例日益丰富自秦朝创建奏和议两种上行文书开始,上行文书在文种和体例方面在后来的朝代中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完善。汉代出现了用于陈情的表、用于谢恩的章、用于弹劾官员的疏等诸多新的文种,这些专用文书的出现不仅丰富了文书种类,更使得文书工作变得更加严谨规范。除此之外,文书内容也不再拘泥于政事,礼仪性文书和百姓议政性开始出现。西汉以后的历朝历代都结合本朝统治思想、文化传统等或创建新的文书种类,或对前朝文书加以改革,致使整个封建社会时期,我国上行文书形成了种类繁多、内容规范的局面。例如在政务文书方面就有奏、议、疏、笺、札、牒等近二十余种,礼仪性文书也有贺表、启、章等文种。正是得益于此,我国古代上行文书才取得了无可比拟的成就,也形成了独特的文书文化。

3.事务性文书的核心地位从未改变文书创建时的最初目的便在于解决行政事务,提高管理效率,此论断之于古代上行文书同样适用,在我国古代上行文书发展的两千多年间,历朝历代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文书改革,但无论文书的名称、种类、内容和性质发生怎样的改变,事务性文书都一直居于核心地位,自秦朝创建奏和议两种文书开始,以后的各朝各代虽在体例和内容上进行了丰富和发展,但这些礼仪性文书只能居于从属地位,事务性文书才是改革的重点。这一点从各类文书的数量便可以管窥一二。

4.注重对前朝的继承和发展我国的文化传统既讲究提陈出新也同样重视继承发展,新王朝建立以后既要前朝的现有制度,又注重保留其中的合理之处,正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一点在上行文书的发展历程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在诸多的上行文书中有一些文书的名称和性质从未发生改变例如奏、疏等,也有一些文书的名字未改变但性质和作用却在不同朝代有所不同,例如表、状等。这种“名不副实”的情况一方面为古代公文的研究者带来了诸多困扰,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古代公文的继承性和发展性。

三、中国古代上行文书演变的内在动因

1.政治环境是文书改革的主导因素在政治权利高度集中、皇权至上的封建社会,一切管理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皇权统治。正如前文所述上行文书的出现便是为了解决政务问题、提高管理效率,换而言之自文书产生之初便是政治产物,因此任何朝代的文书改革都要受制于当时的政治环境,都是封建统治主导下的文书改革。各个朝代的政治环境也对当时的文书改革产生了直接影响,例如在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朝,文书制式和文书种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并用法律形式对公文的使用范围和等级制度加以明确,特别是当时出现的公文用纸制度,直观的体现了当时的等级森严,凡此种种一方面由于当时的经济文化高度发达,另一方面也是出于体现皇权思想和统治意图的考虑。

2.出于维护社会统治秩序的考虑相较于政治环境对上行文书演变产生的直接影响,社会环境带来的影响更为间接。秦朝建立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其发展历史虽然短暂,但仍然给当时社会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奴隶制的废除以及小农经济的建立致使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出于维护社会统治秩序的需要,当时的政府必然要建立与社会分工相一致的管理体系,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专门性政务文书应运而生,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迁,这些专门性的政务文书也势必要发生相应的改变,但归根结底是出于维护社会统治秩序的考虑。

汉代的法律形式范文第5篇

古代中国有发达的农业、先进的手工业和繁盛的商业,它们为中华文明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作为历史学科的主干知识,古代中国经济是历史高考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从题型上看,本考点的命题多数以选择题为主,特别是材料选择题,以此来考查同学们理解、比较、判断和知识迁移的能力。从内容上看,古代的手工业、商业、主要经济政策、资本主义萌芽等都是考查的重点。如近几年的江苏高考,2009年考查了灌钢法,2010年考查了水排、古代饮茶之风,2012年考查了官营手工业生产特点、唐宋时期市的变迁等内容。本文把古代中国经济概括为一项经济制度(土地制度)、两项经济政策(重农抑商和闭关锁国政策)、三大经济部门的特征(中国古代农业、手工业、商业发展的特点)。

一、古代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关系。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制度经历了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阶级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原始社会,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也就是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土地制度是以西周实行的井田制为代表的土地国有制,经济上的井田制和政治上的分封制密不可分,从而共同促成了西周文明的繁荣。春秋时期,随着铁农具的出现、牛耕的推广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井田以外的荒田被大量的开垦为私田,加之兼并战争频繁,土地转让关系进一步发展,在井田上耕种的劳动力减少,井田制遭到破坏。鲁国实行按亩收税,其他诸侯国也竞相效仿,这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秦国以及其他诸侯国先后进行变法,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从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新兴地主阶级的发展壮大,自耕农成本文由收集整理为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

二、重农抑商和闭关锁国政策

重农抑商政策强调发展农耕,限制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它是古代中国历代王朝采用的最基本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政策主要指禁止国人出海贸易,严格限制外商来华贸易。重农抑商政策与闭关锁国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可从实施阶段、目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比较。

1.实施阶段:前者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后者实施于封建社会衰落时期。

2.实施目的:前者在于压制商人势力,维护封建统治经济基础;后者在于防御外来殖民势力,维护封建体制。

3.根本目的: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前者是要严格控制国内市场和商业活动,后者是要禁止国人出海贸易,限制外商来华贸易。

4.影响:两者都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前者在封建社会初期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到中后期则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后者有一定的自卫作用,但不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使中国长期与世界隔绝,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使中国落后于世界潮流。

三、古代三大经济部门的特征

1.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特点

把握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可从生产模式、生产方式、农业结构等角度着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以小农个体经营为主是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精耕细作技术是我国古代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在没有天灾、战乱和苛政的情况下,“男耕女织”式的小农经济可以使农民勉强自给自足。从农业结构上看,以粮食种植业为主,以家畜饲养为辅。中国古代的重大文明成就都是在农业经济发展基础上取得的。小农经济是推动精耕细作技术发展的主要动力,是中国古代一切文明成就的基础。但是,小农经济狭小的生产规模和简单的分工,很难扩大再生产,阻碍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经济的发展,到近代以后,它日益成为阻碍社会生产发展的因素。

2.古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特征

古代手工业是指依靠手工劳动,使用简单工具的小规模工业生产。手工业产生时从属于农业,主要表现为家庭手工业。在原始社会末期,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所以,手工业的第一个特点是其生产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夏商周时期以青铜铸造为代表的手工业,由官府垄断、政府直接经营,进行集中的大

作坊生产。春秋战国时期,逐步形成了官营、私营、家庭手工业三种经营形态。官营手工业产品精美,享誉世界,直到明代前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明中叶以后纺织、制瓷、矿冶等行业中,私营手工业后来居上,占据社会手工业生产的主导地位;而家庭手工业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它有利于稳定小农经济,但技术落后,生产分散,妨碍了市场的发育。这是古代手工业发展的第二个特点,即官营、私营和家庭手工业三种经济形态并存,官营手工业占据特殊地位。第三个特点则是手工业的生产技术不断进步,长期领先于世界,产品远销海外。第四个特点就是手工业生产部门不断增加,劳动分工越来越细,著名的有冶金、丝织和瓷器制造。此外,手工业发展与农业发展紧密结合,并长期受到农业生产的制约,手工业的布局随着经济重心南移而变化也是古代手工业发展的一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