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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based Teaching Method Applicating in Planning Ecology Curriculum
Zeng Liqun Zhu Peng fei
(School of Planning and Ecology,Beihai College of Beihang University,Beihai Guangxi,536000,China)
Abstract:Basing on the analysis of"Planning Ecology"curriculum’s teaching status,it was proposed this curriculum’s case investigating,arrangement design and its implementation to achieve better sound effect.Problems during the curriculum’s case teaching was put forward in order to gain more effectiveness.It would be a reference for the other curriculum’s teaching.
Key Words:Planning ecology;Case-based teaching;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1 《规划生态学》课程教学现状
《规划生态学》课程介绍生态学和规划学科的相关理论、方法、技术等内容,强调以生态学理论来指导规划,[1]是我校城乡规划专业三年级学生的专业理论课程,是我校城乡规划特色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是校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之一,也是广西区城乡规划特色专业及课程一体化建设项目的特色课程之一。课程目标是让学生掌握该生态学与规划的理论知识、方法体系和研究步骤,能够将生态学和城乡规划结合起来应用到城乡规划案例分析和编制工作中。近年来,《规划生态学》的教学以课堂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绝大部分学生都能够掌握所学的课程知识,但学生的参与度、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都不高,不能很好的进行知识应用,未能取得良好的预期教学效果,影响了城乡规划特色专业特色的体现,因此,需引入新的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效果。
2 《规划生态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案例教学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是美国哈弗商学院倡导应用真实的案例,吸引学生参与课堂讨论,激发和培养学生互动性,以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一种独特教学方法。[2]发展至今其内容、方法、经验已日趋完善。[3]为了能够更好的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能动性、提高学习兴趣,让学生能够真正成为具有生态学背景和特色的城乡规划专业特色人才,在《规划生态学》课程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
2.1 案例选取
适当的教学案例可以让学生印象深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吸引学生作为当事人参与到教学中,对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激发学生的思维与创新。在该课程的教学中,选取适当的案例,可以让学生参与到案例分析中,引发学生对案例的思考,并应用已学的生态学知识对案例进行优化和完善。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基础理论和分析应用两大板块,基础理论板块采用传统教学方法,分析应用板块采用案例教学为主传统教学为辅的方法,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选取具有针对性和代表性的正面或反面教学案例,以达到案例式教学的效果。
2.2 设计编排
传统的理论教学进度主要由教师来控制,而案例式教学的课程进度在案例引入、学生参与讨论、分析的过程中不容易控制,需要仔细安排好案例式课程的进度。需要教师对讨论时间进行合理的安排,引导学生讨论的内容和方向,避免交流时间太长、研讨范围漫无目的和一些不相关内容介入而影响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要求,选取适当的案例,理清教学思路,合理进行教学过程安排设计,形成教学方案。该课程案例教学分为:案例引入――分组讨论分析――总结评价三个环节来展开,以控制好课程教学的进度(如表1课堂进度安排表,以1次课2学时计算)。
2.3 教学实施
案例教学根据教学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对案例开展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总结交流等,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及其应用的理解和掌握。[4]该课程教学的实施,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采用传统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相结合的形式(如表2)。
为了能够保证案例教学的顺利开展,达到教学目标。案例课程教学之前需要学生利用课程知识、图书馆资源和网络资源对类似的案例有一定的了解,保证学生分组讨论教学环节的质量。例如在规划案例生态分析的案例教学中,需要学生课前了解生态分析的步骤、内容和方法,以保证学生对课堂教学案例能够有话可说;而在生态规划与设计的案例教学中,需要学生课前收集一些生态规划与设计的优秀作品,保证学生在课堂给定的设计条件下,对给定区域的生态规划与设计能够有一定的思路。
案例课程教学中需要教师对学生进行适当的引导,让学生能够围绕教学的主题和内容展开讨论,以避免影响教学进度和教学目标的实现。教师的引导包括案例的介绍和问题的提出两大方面。在案例介绍时要为之后的分组讨论埋下伏笔,而在分组讨论中又需要提出一些关键且具有引导性的问题,确保学生能够围绕主题展开讨论,而不是漫无目的浪费时间的闲谈。例如在第6章规划生态分析课堂教学中,选择学生熟悉的教学基地广西钦州大芦村为例,进行案例式课堂教学(如表3)。
3 《规划生态学》案例式教学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3.1 先修课程的要求
《规划生态学》课程注重学生对规划案例的生态分析和规划项目生态规划的编制能力的培养两大方面,要求学生此前具备一定的生态学和城乡规划的基础理论。因此,在课程开设之前需要先修生态学基础课程和城乡规划基础课程。生态学基础课程包括:生态学原理、城市生态学、景观生态学、园林植物学和生态学原理教学实习;城乡规划基础课程有:城市规划原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规划设计、场地设计和专业认知实践。
3.2 案例选取应有针对性和启发性
好的案例是案例式教学成功开展的有利保障,城乡规划的案例很多,但如何能够选择具有启发性、难易适中、重点突出的案例需要教师不断揣摩和设计。[5]作为校级精品课程和城乡规划特色专业与课程一体化建设项目的特色课程,案例选取以突出城乡规划专业的生态学特色为主。
3.3 案例和教材相结合
规划生态学课程案例教学,需要案例和教材相结合。教材侧重系统的理论知识,而案例来源于实践,其蕴含的知识点不能脱离教材。因此,在案例选择时要以课程知识点为导向,选择合适的案例,以案例为载体,按照培养能力和课程教学的要求来设计案例,组织教学内容和梳理知识点,使知识案例化、实践化。
3.4 提高师资力量
案例式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课程所需的生态学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而且需要具有敏捷的思维和创新能力。此外,教师最好能够是双师型的,能够利用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经验积累,编写教案、划出重点、难点,将教学的内容和案例融会贯通,更有利于案例教学的开展,保证良好的案例教学效果。
[关键词]建筑学 城乡规划 教学研究
[作者简介]程兴国(1980- ),男,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及理论研究;高华丽(1980- ),女,河南周口人,聊城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建筑历史及理论研究;李慧勇(1977- ),男,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建筑设计及理论研究。(山东 聊城 252000)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3-0152-02
一、引言
当前中国处于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城乡建设中的土地集约利用、环境保护、住宅建设、文化遗产保护等问题正变得越来越尖锐,城乡建设变得高度复杂化与综合化,城乡建设急需从粗放的规模扩张向精细的内涵质量提升转变,这就要求建筑设计从城乡的发展趋势、城市的整体性、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等方面的分析入手,在更高的视角、更大的空间范围内定义建筑在城乡中的角色,使之和周围环境和谐共生。然而,一些工作内容和建设任务远非建筑学专业所能包容和解决,于是,2011年,城乡规划学从建筑学分离出来,成为与建筑学并列的一级学科,其研究领域不断扩展,研究内容越来越庞杂,因而,建筑学本科城乡规划教学内容有待优化。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正式施行,意味着传统城乡规划工作理念、方法和思路将不断更新,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意味着建筑学本科城乡规划教学内容要有所更新,在此背景下就需要对传统的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课程进行变革。
二、建筑学本科城乡规划课程教学现状
1.学生学习城乡规划课程积极性不高。首先,建筑学本科学生大都认为建筑学专业应重点把建筑设计学好,城乡规划知识对做建筑设计影响不大,学习积极性较差。其次,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与管理的依据,具有极强的政策性、规范性和实践性,因此,理性思考、系统解决城乡建设中的问题是城乡规划类课程教学重点强调的,当学生做设计时,就会感到约束条件太多,自己发挥的余地太小,无法体会在遵守刚性约束下进行创新设计、巧妙解决建设问题的乐趣。最后,在教学目标设置上,对知识目标要求较高,对能力目标要求较低。如“城市规划原理”,当前大多数学校对该课程检验知识目标的方式是闭卷考试,而学生对考试要背诵的枯燥理论不感兴趣,甚至把它当作建筑学课程里“最乏味的课”。
2.思维模式跨度大,学生产生困惑与迷茫。目前多数院校建筑学本科教学是以建筑设计系列课程为核心展开的,其主线基本是从小到大、从简单到复杂、从建筑单体设计到群体组合,因此,建筑设计教学一般从一年级的构成角度的一个方盒子开始空间设计,然后到二年级的工作室、幼儿园、别墅等小型建筑,再到三年级的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办公楼等复杂的建筑,最后到四年级,建筑设计课程转向以城乡规划课程为主的住区规划设计和城市设计。在这个过程中,一到三年级的建筑设计课程教学十分强调从构成角度进行建筑设计,设计题目的基地条件十分简化,对设计限定条件没有明确要求,甚至可以根据构思的需要假想基地条件。这就造成建筑设计中对建设环境的综合分析与利用方面的训练比较薄弱,一些学生形成了把配景当环境、就建筑论建筑的建筑观,没有建立起建筑设计应从建设环境分析开始的环境观、城市观。而四年级的城乡规划类课程强调系统分析、理性、科学决策,其设计过程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往复循环优化的过程,与建筑单体设计理论偏重艺术差别巨大,学生在进入城乡规划理论课程的学习时,由于学习时间相对较短,内容较粗,理解规划理论较浅,很难在理论知识与设计实践之间快速建构起联系。当设计题目需要考虑的设计要素从单一的建筑要素发展到政策性、综合性极强的城市空间、建筑群体及其他各种相关要素时,学生往往理不出头绪,设计思路很不清晰。
3.知识衔接不顺畅,教学标准无据可循。建筑学本科城乡规划系列主干课程有城市规划原理、住区规划设计、城市设计、中国古典园林分析等。这些课多安排在四年级,各课程之间时间间隔较短,或者知识教授次序颠倒,造成理论学习与设计实践的严重脱节,一些重要理论还没有来得及消化理解和运用到设计课的训练当中,建筑学四年级的设计课业就已结束,造成学生的理论基础匮乏,设计实践能力不高,大大削弱了城乡规划课程教学的意义。如“城市规划原理”课既要讲授城市规划基本知识,又要重点讲授住区规划设计原理,作为后续的“住区规划设计”课的理论基础,理论和实践结合不紧密。
目前各院校按“专指委”的导向性要求都基本上制定了一套有关城乡规划教学的课程体系,但“专指委”对具体课程无具体的要求,“培养目标”“毕业生基本规格”和“培养方案”都是指导意见,这就造成了各校在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选用、教学重点、培养方式以及师资配备等方面的差异。目前,除“城市规划原理”课有材外,其他课程没有统一的教材,不同院校、不同教师的授课内容和侧重点差别很大,最终,很难衡量毕业生的实际城乡规划方面的知识构成是否达到“专指委”的“培养目标”要求。
三、建筑学本科城乡规划课程教学探索
针对建筑学本科城乡规划课程教学现状,聊城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课教学团队以适应新形势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为导向,更新教学观念,创新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选用、考核方式选择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主要有以下改进措施。
1.激发学习兴趣――更新教学内容,加强实践教学,紧密结合设计实践要求和社会热点。目前除2010 年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厚达712页的《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教材外,其他城乡规划类课程教材内容更新较慢,与实际联系不紧密。如住区规划设计教材,目前从大城市到小城镇的住区建设以小高层、高层为主,而教材却还以底层、多层为主来讲解,理论落后于实践,和实践应用脱节,为此,我们在教学中着重讲解高密度住区规划设计中的设计思路与手法。另外,针对“城市规划原理”课程教学目标重知识、轻能力,导致学生对枯燥理论不感兴趣的问题,我们采用加强实践教学的措施,让学生主动思考问题,以专业角度去解决问题。为保证教学质量,城乡规划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内容和课时数都纳入到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城市规划原理”采用理论讲授与学生调研、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在“住区规划设计”课中,住宅类型与居住区布局、环境调研分析作为一个重要教学环节,让学生深入了解实际需求,探寻解决之道,从而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拓展设计方案构思深度。在教学内容选择上,紧密结合社会热点,如结合国家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将和谐社区、青少年创业住宅区、廉租房住区等纳入教学。
2.培养价值观念、培育思考理性――系列设计课中全程融入建筑价值观、城市观、环境观、技术观。城乡规划类课程培育的设计思维模式与工作方法是系统性分析影响要素,理性、科学判断与设计目标的主要矛盾所在,进而在设计中巧妙地把矛盾化解,是一个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是一个逐渐向设计目标迈进的过程,它强调系统分析、理性决策、从宏观到微观逐层深入的思维模式,而这恰和目前缺失明确城市、环境限定条件及建筑价值观的建筑学前三年建筑教育中设计思维模式与工作方法相反。为了融合这两种思维模式,缩小思维跨度,我们采取把城乡规划知识向前渗透和融入,积极参与到前三年的建筑设计教学中去,从建筑设计基础阶段开始,将建筑价值观、城市与环境观念逐步引入,建筑设计与限定条件关联度逐步拓展。在建筑设计入门阶段,主要侧重于自然地理条件、四邻建筑和景观要素的限定;在基础加强阶段,主要侧重于地域环境特征、历史、文化要素以及既定地段环境空间对建筑的制约性;在综合提高阶段,则侧重于建筑价值观、城市群体建筑环境、基地自身地形条件以及规划控制条件的加强。
建筑学本科到四年级已开设了十分全面的建筑技术类课程,为此,在四年级我们也十分重视对技术理性的培育,主要在城乡规划课程中加强了设计软件的应用,培养学生综合思考、科学验证的习惯,使设计方案更加合理可行。如“住区规划设计”教学中,要求学生结合天正、草图大师、3DMAX等实用性设计软件对住宅日照分析、建筑形体、外部空间及景观竖向等进行研究。
3.形成教学体系――以实践素质能力为导向,创新教学模式,建立有效衔接的研究型实践教学体系。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我们建立了研究型实践教学体系,立足实践,而又不受限于实际,不满足于用一般的设计原理进行教学和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而是引导学生对某一课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寻找出有效解决问题的着力点、突破点,进行设计创新,使学生在掌握一般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扩充知识的广度与深度,强化思维逻辑,逐步建立研究型设计的一般步骤。教学目标上着重强化能力目标要求,从侧重掌握知识改为提高设计实践能力。
城乡规划研究型实践教学课程包含“城市规划原理”“住区规划设计”“城市设计”三门课。其中,“城市规划原理”48个学时,是建筑学专业基础课。“住区规划设计”56个学时、“城市设计”64个学时,都是建筑学专业必修课。三门课程均在四年级开设。“城市规划原理”和“住区规划设计”在第七学期开设,“城市规划原理”在前半学期、“住区规划设计”在后半学期,使得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城市设计”在第八学期开设,以形成较好知识衔接。每门课都包含基础理论知识概论和设计实践两部分,对重要理论进行详细讲解,使学生理解掌握基本理论知识,也能将知识应用到自己的设计中,使得城乡规划类知识和建筑类知识有机融合,进一步提高学生应用知识的水平。
三门课教学实践措施如下:(1)“城市规划原理”坚持精讲基础理论知识,然后把学生分组进行专题研究,到实地进行调研并总结,课上专题汇报交流内容,使学生主动发现问题,深入研究某些问题,提高参与度,也提高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学知识目标要求学生掌握城市的形成、发展规律与理论,城市的用地分类与用地构成,城市的规模、功能、结构与形态,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城市竖向规划,居住区规划,城市公共空间,城市历史街区,古建筑保护和城市更新等知识。另外增加了城市综合体、注册城市规划师案例分析等内容,引导学生掌握“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方法,增强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考核方式从原来的闭卷考试变为专题研究评分。(2)“住区规划设计”紧密联系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选择学校所在城市的实际案例,模拟设计院工作场景,“真题假作”。课程增设了社区调研分析、房地产项目策划和概念构思的学习阶段,培养学生系统的、综合的详细规划研究能力。选择经济适用房社区、住区交流空间、住区道路交通系统等方向进行专题研究,使学生在掌握基本住区环境理论的基础上,设计更具深度。教学知识目标要求学生掌握住宅群布局、公共设施布局、绿地布局、道路交通系统组织等基本知识,并以小组的形式完成一套住区规划设计图。考核成绩中设调研报告、专项研究成绩,占总分数的30%。(3) “城市设计”课的题目选择教研室实际设计项目,增加了虚拟实际设计过程环节,组织模拟方案投标评审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汇报方案并回答教师、同学的问题,增强学生对方案的总结归纳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评判能力。教学知识目标要求学生掌握城市设计的阶段、城市设计分析的理论知识,并以小组的形式完成一套城市设计图。考核成绩中设调研报告、专项研究成绩,占总分数的30%。
四、结语
建筑学专业的城乡规划课程的教学核心目标在于使建筑学学生正确地认识和理解城乡建设,从更多的视角、更高的视野去研究建筑。建筑学学科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及城乡规划理论的不断发展,对建筑学专业城乡规划教育的研究也将不断深化。我们应积极探索不同时期的教学特点,以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曹鸿雁.非城市规划专业城市规划原理课程教学实践与研究[J].高等建筑教育,2010(3).
[2]高等学校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筑学专业指导委员会.全国高等学校土建类专业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及主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建筑学专业[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接到规划部门2011年北京市第三次卫星遥感监测违法建设的案件,其中一处位于金盏乡沙窝村朝阳农场院内,于是立案调查,经查建筑物系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的,经规划部门认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管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分别于2012年1月4日和2月25日向该单位制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
2012年3月底,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已就其建设上述房屋占用国有林业用地问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已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4月,经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调查了解,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的上述房屋确系占用国有林业用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1年4月27日做出了(京国土朝阳分局罚字【2011】第07、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于北京观唐假日休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已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已于2011年11月18日做出了((2011)朝执他字第12158、1215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存在问题:国土部门已对非法占地的违法建设作出了拆除决定,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城管执法机关是否继续履行执法程序报请区政府责成。
案例分析:
一、从《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管理制度上分析
宪法规范无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总纲第十条专门规定了土地的利用和使用。《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应当被认为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而《城乡规划法》则是具有一般法律的效力。《城乡规划法》主要是将城乡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加以规定,是一种“政府主导,专家领衔,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技术方案;规划法处理违反规划而进行建设的基本方法是技术整改,只有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才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宪法和《物权法》将土地所有权作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加以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也表明土地管理法具有严格约束城乡规划的效力。土地管理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处理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本方法是排除侵害。
本案中,违法建设单位建造违法建筑,既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又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从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而言,非法占用土地更为严重,因此由国土部门执法并无不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第二十条针对此类情况规定了牵头协调负责制,凡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由市国土局牵头协调;不涉及违法用地,而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市规划委牵头协调。本案涉及违法用地,国土部门依法查处,作出处罚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牵头负责制的规定,其他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此规定尊重国土部门的执法行为。
二、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目的上分析
第一,行政执法主体是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执法权力具有法律的从属性,是具体实施法律,执行法律的权力。司法权通过执掌法律,实现诉讼目标,司法权有“执掌、操控” 法律的能力。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的最终目的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司法权力运行的最终目的不在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而在于公平解决争议,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二,行政执法权力的过程重在行政执法的效率,在这个前提下,兼顾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司法权力运行的过程重在程序,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的公正。因此,法院对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并裁定准予执行,表明应经认定该处罚决定合法有效,予以支持,下一步将强制执行。
三、从执法资源上分析
一、导论
从一个案例谈起,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某行政执法局(下称某城管局),被上诉人章某某、何某丙、何某丁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划行政强制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某民法院某行政判决,向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于2012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与何某乙(已病故)房屋相邻,第三人均系何某乙的法定继承人。自2011年10月中旬,何某乙在定海区白泉镇繁强村中竹下12号地块进行房屋建设,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审批图纸的规定内容进行建设。原告以侵害其相邻权为由,于2011年12月11日向被告投诉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被告执法人员于当日到现场勘查确认:该房屋许可的西侧墙体南北长为9.0米,东侧墙体南北长9.92米。
经勘察,房屋向东整体移位1.4米,向南整体移位0.4米,西侧墙体南北长9.5米,东侧墙体南北长10米,现场勘查时,一、二层结构已经完成,二层顶部模板已包,正在施工。被告在现场勘查后,当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被告于同年12月19日决定立案调查,12月20日向何某乙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给予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期间,因何某乙患肺癌一直在上海住院治疗,其家属均在医院陪伴,被告以无法直接送达为由,对听证告知书采用公告方式送达。2012年2月24日,被告就何某乙违法建设给原告复函,表示将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征求规划部门意见,能否变更规划许可内容,依法进行处罚。2012年3月10日,何某乙因病情恶化死亡。
同年3月21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中止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当事人何某乙因涉嫌违法建设一案,本局在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何某乙因病不治身亡,本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精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51条的规定,决定本案中止处理。”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拆除违章建筑部分。
原审审理期间,被告于2012年7月19日以何某乙妻子即第三人章某某为处罚相对人,作出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该超建部分违法建筑物;罚款人民币2.5万元。同时,对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租赁形式出租给第三人。原审法院于同年7月20日通知原告到庭,就被告上述处罚决定进行告知,并征求意见是否同意撤诉。原告认为,原告起诉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部分,该行政处罚未涉及拆除内容,故不同意撤诉。
原审法院认为: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被告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在接到原告举报投诉后,被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到现场进行过勘查,发现该建筑物主体结构已经完成。
在确认违法事实后,当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后又决定立案查处,向何某乙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亦即履行了前期处罚程序。但被告以何某因病不治身亡为理由,决定本案中止审理的做法是不对的,本院不予支持。因而决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行政职责,拆除违法建筑。
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是否正确,我们将援引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比例原则予以分析。
二、比例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比例原则之渊源
现行行政法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将国家权力的行驶保持在适度和必要的限度之内,如何才能保证裁量的适度,不会使得政府权力过于膨胀。这项任务就是通过行政法里的比例原则来实现的。所谓比例原则,就是对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关系进行衡量比较,权衡之后来保证行政行为是恰当的,择优的。
这种合乎比例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中关于犯罪与处罚应当具有衡平性之规定。在之后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中逐渐提炼出比较客观规范的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目前在西方,比例原则不仅具有规范执法的重要意义,更是司法裁量中据以审判的重要证据,其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
比例原则兼具了原则和规则的功能,不仅在理念上体现了其对平等、正义、人性关怀等价值的追求,且为法律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标准和衡量尺度。将其界定为一种法律制度选择和设计的工具或技术均不为过。
(二)比例原则的特征
比例原则首先要满足适当性特征,在行政法上,行政机关为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做出行政行为前要进行目的选择,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结合当时周围环境,对手段的使用以及是否同相关法律冲突进行判断。这时我们就用到比例原则,看看此行政行为是否为适当的,妥当的。作出选择判断我们本着不能超出法律规定,不能与目的背道而驰。
其次,比例原则须符合必要性的特征,很多学者也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前,只有认为该行政行为对于达到行政目的是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尤其是在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下更是要贯彻落实。
最后比例原则应当遵循最小损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其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必须相互适应匹配,必须在众多方案中选择对于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案。
(三)比例原则的功效
比例原则涉及到行政目的和行政手段的考量,即为达到某一项行政目的,行政机关需要对于适用哪种行政手段最优作出选择衡量,需要在行政目的范围内作出判断。比例原则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利益,能够更好的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寻找两种利益的制衡点,保护了公民的私人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忽视。
我们说比例原则对我国的行政法建设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应当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进行认识。从立法角度而言,遵循比例原则能够防止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如果立法在配置资源时不符合比例原则,则将浪费法律资源;如果配置公民权利时不遵守比例原则,则会使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不相称,使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护。
对于行政执法和司法而言,遵守比例原则能够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裁量不当的情况发生,因此,遵守比例原则是控制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方法,使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更趋合理化,有助于推进行政执法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
依据上述的理论铺垫,我们再来看导论总的案例,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来进行分析,那么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恰当的。当然被告城乡规划局主管部门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确实是不应当将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但理由不能是因为何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所以对行政处罚的执行进行中止。法院判决继续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拆除违法建筑我们认为也是不恰当的。
因为依据案例的情况房屋向东整体移位1.4米,向南整体移位0.4米,西侧墙体南北长9.5米,东侧墙体南北长10米,现场勘查时,一、二层结构已经完成,二层顶部模板已包,正在施工。也就是说此建筑已经基本建成了,所以如果此时裁判拆除建筑那么成本是比不拆除建筑而是完工高很多的。我们依据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择优选择。
因此就如二审法院判决中阐述的一样,首先确认违法违章建筑的违法性;但是依据比例原则拆除违法建筑又会造成极大的浪费,因为建筑已经基本完工,那么对于原告提出的请求,只能要求第三人另外赔偿原告,赔偿金额依照多出违法建筑的面积结合当地的地价计算。对于被告城乡规划局的决定应当予以确认违法,责令其撤销该决定,按照法院的判决进行执行,不需将建筑拆除。
比例原则不是万金油,擦到哪里,以及什么时候擦都可以。由于其是一个法律原则,既有法律原则本身适用的限制,也有归结于其自身的一些因素的限制。主要体现为比例原则富于弹性变化,具有主观性、概括性和消极性。由于比例原则自身的限制性因素给其带来了适用上存在的一定的风险,但不应因噎废食,这恰为一个原则所具备的共有的问题。正确的解决之道毋宁是看清积极因素的作用,正视消极性。
关键字:农村;移民居民点;公共设施配置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public facilities, and configuration based on case analysis, the proposed the immigrant settlements Public facilities to configure the objectives, principles, and configuration from the 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layout, services radius configuration items and configuration scale explore suitable for the immigrant settlements public facilities configuration standards.Keywords: rural; immigrant settlements; public facilities configuration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前言
1.1研究背景及目的
目前,农村公共服务水平高低是衡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移民居民点大多位于农村地区,做为农村地区的一部分,也应该致力于提升其公共服务水平。健全和完善移民居民点公共设施配置,满足移民基本生活需求,这不仅能保障库区移民得到妥当安置,使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关系到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协调发展。
1.2研究对象界定
结合《镇规划标准》,村庄规模分为四个等级,人口规模在1-1000之间。由于村庄公共设施配置标准的缺失,同时移民居民点项目人口规模也多小于1000人。根据《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 / T 5378 ― 2007)“集中安置是集中建立移民居民点和居住点,统一布局的搬迁安置方式,一般指移民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居民点。”因此,本文所研究的移民居民点指人口规模在100-1000人的村庄。规模大于1000人的居民点,按集镇规划标准进行建设。
2公共设施执行标准不明确、层次不清
公共设施执行标准不明确、层次不清。在居民点规划设计过程中,具体配置哪些公共设施项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配置多大没有可参考的依据和标准。
在公共设施规划层面,由于城乡的地区差异和面临问题的不同,在城乡规划中对于农村地区的公共设施配置标准也有所差异,需要制定适宜农村地区特点的公共设施配置标准。
3公共设施配置依据及案例分析
3. 1相关规范标准
3.1.1城乡规划体系技术标准
目前适用的有关移民居民点公共设施配置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第六章和《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第七章。这两套标准分别针对居住区和村镇地区公共设施的项目内容、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规模、设置标准进行了规定。前者针对城市居住区、小区和组团,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体科技、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八类;后者按照中心镇、一般镇来配置六类公共设施,即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
《镇规划标准》中规定了中心镇和一般镇公共设施的配置项目,在移民居民点公共设施配置规划工作中,对于移民集镇公共设施配置有一定可参照性,而对居民点公共设施的配置没有相关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城市居住区、小区和组团公共设施的配置项目及控制指标做了相关规定。移民居民点人口规模为100-1000人,接近居住组团规模。因此,结合移民居民点实际需求,其公共设施的配置项目及指标则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
3.1.2服务设施专项标准
移民居民点公共设施较为具体,指标需要落实在项目的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上,而《镇规划标准》中对具体项目。如中学、小学、卫生院等设施的具体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公共设施配置中,需要参照服务设施的专项标准,如:《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等。
3.1.3公共设施复建项目要求
公共设施配置在用地允许的前提下,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公共设施项目;在总用地规模不足的情况下,应该优先考虑居民点的复建项目。
3.2典型案例研究-某移民居民点公共设施配置
《镇规划标准》将公共设施分为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类。结合实际案例,对不同等级人口规模移民居民点的公共设施进行分类配置研究。
3.2.1人口规模
该居民点规划水平年人口规模为524人,根据《镇规划标准》人口在201-600人之间,属于中小型村庄。
3.2.2区位条件
该居民点位于对坪镇镇区。对坪镇为建制镇,是镇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镇区基础设施较完善,有中小学校、卫生院、信用社会、派出所、法庭、税务所等公共设施,商贸教发达,经济发展水平好,是金阳县南侧的经济文化中心。
3.2. 3布置位置
考虑到公共设施的承接以及方便居民的使用,将公共设施布置在镇区与居民点的结合部位,位于居民点中部主要道路入口广场处(图1)。公共设施服务半径小于300米,能就近满足村民基本生活需求。
图1 居民点一公共设施位置示意图
资料来源:作者自绘
3.2.4配置项目
由于居民点位于集镇镇区内,集镇现状公共设施配置已经较为完善。因此,在公共设施配置时注重考虑对集镇现有公共设施的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居民点公共设施采用集中布置的形式,公共设施项目配置主要社区管理类、以及有服务半径要求的设施,包括社区管理用房、活动室、医疗室、便民店等,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配置。
3.2.5配置规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居住组团千人指标,居住组团公共建筑用地面积指标为488-1058m2/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362-856m2/千人。该居民点人口规模为524人,规划公建用地面积为600m2,建筑面积为400m2。
4移民居民点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探讨
4.1公共设施的分类
根据《镇规划标准》公共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教育机构、医疗保健、文体科技、商业金融和集贸市场六类设施。
4.2规模等级划分建议
结合移民居民点的特点,按人口规模将居民点分为三个级别(表2)。
表2公共设施规模等级划分
人口规模 设施配置要求 设施空间布局
移民居民点 100-600人 部分设置 须集中配置
600-1000人 设施配置比较齐全 须集中配置
≥1000人 参照集镇标准设置 参照集镇标准设置
资料来源:作者自绘
4.3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
公共设施布局的位置是否恰当,直接影响到设施功能的发挥和合理性,关系着设施利用的便捷性,信息传递的可达性以及设施发挥的效用。公共设施布局应结合移民居民点人口规模、地形条件以及规划用地和周边的交通以及建筑的环境。
公共设施的布局采用三种形式:位于主要出入口、位于居民点中部,可以结合步行道路设置、位于新建居民点与现状建成区域结合部等。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要结合居民点的具体情况而定。
4.4公共设施的服务半径
多数公共设施都有一定的服务半径,服务半径内的人口数量决定了公共设施的规模大小。设置合理的服务半径,一方面应考虑居民利用设施的便利程度;另一方面应考虑设施运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5公共设施的配置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从人口规模来考虑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大小,并结合移民居民点的实际情况,项目具体应包括:行政管理、教育机构、医疗保健、文体科技、商业金融以及集贸市场设施等内容。
4.6配置规模
居民点各项公共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配置规模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千人指标计算,人口规模小于3000人的居民点按组团千人指标进行配置,千人指标算下来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下限值,即建筑面积362m2,用地面积488m2,应按下限值控制。人口规模大于3000人的居民点按照小区千人指标进行配置。
5结语
本文对移民居民点公共设施的相关配置标准进行分析并探讨,以期为移民集中居民点公共设施配置规划提供借鉴。同时,居民点公共设施的建设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居民点民主建设和居民行为文明逐步提升的过程,应通过村民参与、村规约束、村委监督等环节促进居民点设施与村民社区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