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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的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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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的学生管理

培训机构的学生管理范文第1篇

最近省外的一所民办培训机构,因虚假广告、盲目扩张、不按规定乱收费、忽视办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等问题,引发了学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召开视频会议并下发了文件,指出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在民办学校管理上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要求做好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稳定工作。当前在全国人民抗震救灾迎接奥运的特殊时期,为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按照部和省厅要求,我市全面开展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大检查。结合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充分认识强化职业培训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社会反映强烈的乱办班、乱收费等现象进行大检查。通过治理整顿,完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健全监督体系、维护社会稳定。

二、检查内容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结合今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立即开展对所管理的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大检查。

(二)技工学校重点检查规章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收费许可证和标准、招生简章情况。

(三)职业培训机构重点检查依法建立规章制度情况,对批准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相对应的设备设施或场地、师资队伍配备(需查验与批准工种相匹配的教师资格证、教师上岗证和职业资格证)、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收费备案情况、招生简章广告情况。

(四)对已不具备办学条件、管理混乱、虚假广告、擅自异地办学等行为要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者或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取消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工作安排

(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将20*年至20*年工作情况,按上述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相应报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各区局于7月7日前将本区检查情况报市局(市局将全市情况汇总后*月*日前报省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属地检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统一部署,抽调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有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梳理出重点问题采取有对性的措施、检查督促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整改。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举报事件,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二)明确机构工作责任。各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结合实际认真查找问题,排查隐患,明确技工学校校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法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有稳定工作的主要责任,研究制定疏导和处理、发事件的预案,确保稳定。

(三)积极制定相关措施。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处置学校群体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措施,对可能出现的进行预防和控制。要依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批民办业培训机构,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生管理制度,完善对各类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管措施,加强指导管理。

(四)重大事件上报制度。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本辖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情况,及时排查和化解不稳定因素,把工作做在前面,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伤亡性事件等重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

培训机构的学生管理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筹城乡就业,按照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结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综合运用新一轮就业政策,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广泛调动农民工参加培训积极性,实现农民工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

二、目标任务

2009年,全省农民工技能培训目标任务为50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率要达到60%以上。逐步建立就业导向、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使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民工普遍得到培训,技能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培训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培训对象为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二)培训以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为主,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

(三)培训时间以1-6个月为主,使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技能,且能够达到用人单位上岗要求。

四、培训机构认定

(一)农民工技能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各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当地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中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并能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做好合理布局。经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应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书,明确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内容、补贴标准等,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定点培训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

2.有承担农民工技能培训条件,如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验实习训练基地和师资等;

3.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渠道,以及相应的职业(工种)介绍和就业推荐能力(主要以订单培训为主);

4.培训机构管理正规,建立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安全能够得到保证,近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记录;

(三)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每年进行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培训机构培训效果不好、管理不规范、存在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五、培训补贴

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工种)课时且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培训补贴申报程序、补贴标准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69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资金筹措

按照全省农民工技能培训目标任务50万人、每人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300元计算,2009年我省需安排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15000万元,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七、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以赴落实目标任务。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抓住农民工返乡有利时机,综合利用新一轮农民工培训政策,切实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实施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将目标任务分解下达,迅速落实到县(市)、区,直至乡镇,确保全省农民工技能培训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指导和规范化管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69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制定农民工培训资金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建立农民工培训工作月报制度和通报制度,以及定点培训机构基础台帐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审计和公示,督促培训机构按期完成培训任务,将任务完成较好、成效突出的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纳入每年一度的就业工作评比表彰范畴,通过“以奖代补”予以奖励。

培训机构的学生管理范文第3篇

一是开展专项督查,规范办学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2013年4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从省、地(市)、县(区)、学校等不同层面,组织开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自查工作,并于5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教育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教育部将从5月中旬起组成督查组对部分省份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是加强招生管理,规范入学秩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指导学校依法有序做好招生入学工作,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招生时间,推进网上招生,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区域内小学和初中对口招生制度,提高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要加强监管,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举办任何形式的选拔生源考试,严禁将“奥数”及其他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严禁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占坑班”。要设立举报电话或其他举报平台,认真受理举报信息,及时核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公开曝光。

三是完善培训管理,推动行业自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探索加强对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措施。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挂钩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举办与入学挂钩的培训班,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学科培训,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鼓励和提倡更多培训机构加入《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规范培训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和收费,履行社会责任,开展绿色培训。

四是创新工作方式,推介“身边的好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新媒体拓展方式,丰富内容,深入开展“身边的好学校”主题介绍活动。介绍材料要以学生、家长、亲属、教师、校长的亲身经历和感受为主,以客观、生动地反映被宣传学校的鲜明办学特色、办学理念和办学成果,引导家长形成“适合孩子的学校就是最好的学校”的正确观念,理性安排子女就近入学。教育部将通过设在新浪网、腾讯网的官方微博“微言教育”专栏,对各地报送的“身边的好学校”进行报道,同时也将开展“身边的好学校”微话题及微活动等。

五是探索科学评价,完善考评体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方案,组织开展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研究、试点工作,积极探索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等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科学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逐步扭转单纯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评价教育质量的倾向。积极开展中考制度改革,推进综合素质评价,鼓励用等级制呈现中考成绩,扩大优秀初中毕业生保送人数。

培训机构的学生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公益性办学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不设立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而是通过与现有中国教育机构合作设置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专业(职业、工种)、课程的方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三条国家鼓励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及特点,引进体现国外先进技术、先进培训方法的优质职业技能培训资源。

国家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技能含量高的职业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政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

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

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时、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

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为办学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其作

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十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三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应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申请,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达到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二)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三)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四)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且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六)专兼职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

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参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制定机构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应当按所在行政区划、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次确切表示。

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二十条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技工学校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办学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批准正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由该审批机关颁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登记。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遗失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由审批机关核准后补发。

第三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二十五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适应;

(三)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举办所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培训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签订合作协议,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内容和期限;

(三)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四)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五)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六)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经公证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三十条批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

第四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的组织与活动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等项制度。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及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并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是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批准的专业(职业、工种)设置范围,自行设置专业(职业、工种),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但不得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禁止的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可以在中国境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技工学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培训者签订的培训协议,开设相应课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提供与所设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要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本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校舍等资产的用途。

第四十条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取、使用发展基金。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

(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

(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的,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交回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监督,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进行定期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招收学生、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培训期限、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证书发放、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应当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自编和从境外引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应当自之日起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依法如实机构和项目的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层次、主要课程、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去向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

(一)超出审批范围、层次办学的;

(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培训机构的学生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共实训基地;可行性研究;配置方案;南通市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0-0150-03

一、概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必然要求,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职业教育担负着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专门人才的重要使命,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实践训练是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关键环节,实践训练环节是通过实训基地来完成的,实训基地建设水平的高低、师资队伍的配备和教学水平的高低,就决定了学生实践能力和技术技能培养水平的高低。

南通市现有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共近20所以及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若干,各个学校所开设的专业有相当一部分是重合的,具有公共性。为了满足教学的需要,各个学校都在建设专业的实验实训室,但由于各学校都是独立的单位,各学校的实验室相互之间不可共享资源,这就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造成教育资金的严重浪费,有比较多的教学设备需要投入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然而它的使用率却很低,一学期只用了十来天时间,如数控车床、财经类贸易类实训软件等。各学校实验实训师资力量不足,不同学校老师缺乏交流,教学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难以得到提高。

那么,如何来解决前面所述问题呢?建立公共实训基地是一个比较好的途径。

二、南通市经贸类公共实训基地基本情况

南通市经贸类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是以政府为主导,联合高职院校和相关企业共同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免费开放给辖区内各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及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使用。南通市经贸类公共实训基地内拟建设财会手工实训室、税务实训室、会计电算化实训室、审计实训室、中小企业ERP实训室、ERP沙盘演练实训室、市场营销实训室、国际贸易实训室、旅游与酒店管理实训室、电子商务综合实训室、物流设备实训室、现代物流技术实训室等12个实训室,建筑面积约6 000平方米,需投入资金约7 000万元,其中建筑及其相关费用约5 000万元,实训室软硬件设施费用约2 000万元。

三、南通市公共实训基地功能定位

公共实训基地是提高职业培训和培养技能人才水平的重要平台,主要面向区域内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开放,具备服务性、公益性和公共性等特点。南通市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有利于提高辖区内高等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水平,有利于提高学生和社会培训人员的实践技能,从而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南通市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地方政府促进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试点市之一,依据南通市促进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正在大力推进南通市职教集团建设,南通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是南通市职教集团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学校和企业三方合作共同促进高职教育改革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人才共育的一个平台。南通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有利于促进当地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他们之间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共同发展,同时也促进学生就业。

四、南通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必要性

公共实训基地具有开放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特点。它的开放性体现在公共实训基地的实训项目由院校和企业共同开发,依据行业企业对人才的技能需求而设置,被行业所共享,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而更新,这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提高学生和社会培训人员的实践技能,从而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它的公益性体现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应以政府为主导,联合高职院校和相关企业共同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免费开放给辖区内各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及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使用。它的服务性体现在公共实训基地是公共资源,它的服务对象是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有需求的各类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在我国已有多个城市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如深圳、青岛、上海、广州、无锡等城市,每年培养出大量的高技能人才,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同时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可以将各个学校的实训老师集中起来,又可吸纳行业或企业高技能的技术人才来实训基地任教或指导,有利于老师之间的相互交流,有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形成一支高水平的实训教学团队。

当然,建设公共实训基地也会给学校和学生带来不便之处,如学生须往返于学校与公共实训基地之间,交通方面有所不便,同时给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但总体来说,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利大于弊。

五、南通市经贸类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公共实训基地是为培养当地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而设立的政府公益平台,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提供实训条件,集技能培训与鉴定和职业指导服务于一体,并对产业升级、技术开发起到引领作用,通过配备高端技术和设备,成为社会的高技能实践场所。鉴于公共实训基地的上述特征和要求,只有政府投资建设,才能确保公共实训基地的实训条件能够真正符合当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的需求,也才能保障实训基地的可持续发展。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并没有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而是将原本政府拨给各高职院校的相同实训基地建设经费集中起来,由政府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建设,这样做一方面避免了资金分散后的投资效益低下,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学校自身条件不足无法建设一定规模的实训基地的缺陷问题。因此,从经济上来说是可行的。

(二)技术可行性

众所周知,经贸类专业实训室是由计算机+专业软件构成的,只有少数的实训需要专业设备。也就是说,建设经贸类实训室需要的设备有服务器、PC机、专业软件、网络连接设备和一些专业设备,计算机网络结构采用三层交换式网络结构。服务器、PC机、专业软件、网络连接设备及一些专业设备都可以直接购买到,三层交换式网络结构也是成熟的网络技术,因此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三)管理可行性

1.基地的开放模式。为体现南通市经贸类公共实训基地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基地免费开放给辖区内所有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使用,基地与各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的具体内容这里不便详细叙述),不收取任何单位任何费用。实训使用的材料和实训指导教师由社会培训机构或职业院校提供和派出。基地负担管理成本、设备维护与更新费用,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或企业需成担因实训课程开出需要的实验材料成本、教师上课费用、交通费等。

2.基地的日常管理模式。机构,基地可设有基地管理办公室和实训室管理办公室两个部门,基地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办事员两名,主任负责基地全面工作,一名办事员负责基地与各职业院校方面的事务,另一名办事员负责基地与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方面的事务,实训室管理办公室设3名工作人员,他们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训室设备,这三人实行轮休制度(每天两人上班,每人上4天休息2天,每天工作时间10小时(即从8:00至21:00点,剔除中间休息时间,与基地开放时间相吻合)。基地实行全年无休(重大节假日除外),每天10小时开放制度,从周一到周五白天通常安排给各职业院校使用,晚上、周末以及寒暑假通常安排给各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使用。实训指导老师有使用单位派出或聘请,基地协助考核。

3.基地的实训项目的开发模式。南通市经贸类公共实训基地的每一个实训项目都可在劳动局组织牵头下,由各职业院校的实训指导老师、社会培训机构老师和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课程开发团队共同开发的,依据行业企业对人才的技能需求而设置,被行业所共享,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而更新,这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提高学生和社会培训人员的实践技能,从而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基地的软硬件实验设备就是根据实训项目的需求而配备的,并且随着实训项目的更新、项目需求的变化而更新。

因此,在实训基地管理上来说是可行的。

六、南通市经贸类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配置方案

南通市经贸类专业公共实训基地内拟建立如下实训室:财会手工实训室、税务实训室、会计电算化实训室、审计实训室、中小企业ERP实训室、ERP沙盘演练实训室、市场营销实训室、国际贸易实训室、旅游与酒店管理实训室、电子商务综合实训室、物流设备实训室、现代物流技术实训室等12个实训室。关于实训室数量、软硬件设备配置、可开设的实训项目等情况具体如下:

财会手工实训室:配备财会手工模拟实训设备3套,可开设基础会计实训、成本会计实训、会计报表分析实训。

会计电算化实训室:配置PC机180台,安装会计电算化软件,开设会计电算化实训。

审计实训室:配置60台PC机,服务器1台,安装审计实训教学软件,开设审计实训

ERP沙盘演练实训室:配置用友ERP沙盘3套,开设企业沙盘模拟应用实训。

中小企业ERP实训室: 配置PC机180台,服务器1台,安装ERP软件,开设财务软件实训、ERP软件应用实训等。

国际贸易实训室:配置PC机120台,服务器1台,安装国际贸易实训教学软件、外贸跟单实训教学软件,开设进出口业务实训、单证实训、外贸跟单实训等。

市场营销实训室:配置60台PC机,服务器1台,安装市场营销模拟教学软件,开设市场营销实训等。

电子商务综合实训室:配置PC机100台,服务器1台,安装电子商务模拟教学软件、劳动部电子商务师认证考核系统、网页制作软件、图像处理软件等,开设电子商务实训、电子商务师考证实训、网页制作实训、网店经营与管理实训等。

旅游与酒店管理实训室:配置30台PC机,服务器1台,安装酒店管理模拟教学软件+客房一间及相关设施+中餐厅及相关设施+西餐厅及相关设施等,开设酒店管理实训、餐厅摆台与管理实训、客房布置实操等。

现代物流技术实训室:配置50台PC机,服务器1台,安装物流模拟教学软件、劳动部物流师认证考核系统等,开设企业物流运作实训、物流师考证实训等。

物流设备实训室:配备货架、叉车、升降机、包装机械、仓库、输送机、工作台、起重设备等,开设物流设备操作实训等。

按照上述方案建设,南通市经贸类专业公共实训基地将拥有八百多台计算机,基地内计算机网络结构采用三层交换式网络结构,以H3C S5500-28C-PWR-EI企业级三层交换机作为主控设备,以H3C S1526二层交换机作为连接设备来连接实训室计算机,将所有交换机、服务器、机柜等设备集中放置在设备控制间,三层交换机通过光纤与基地内路由器相连,二层交换机通过网线与计算机等设备连接,将每一个实训室设置成一个单独的VLAN,既可独立管理,又可各实训室之间相互连通,路由器连接防火墙,再连接到Internet。

七、结论

综上所述,南通市经贸类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从经济上、技术上、管理上来说都是可行的,从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地方教育来说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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