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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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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路径研究

法律路径研究范文第1篇

一、“情况说明”的内涵及分类

“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就案件中存在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的工作说明,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有关事实未能查证的原因、赃物未起获、无法鉴定、比对、指认、辨认、估价的原因、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案件管辖、主体身份情况、特情办案情况等。笔者对W区检察院2012年3-9月审查的234件刑事案件,共计518份“情况说明”进行统计、梳理、研究后,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说明”进行如下分类:

(一)按照“情况说明”证明内容分类

可以分为:1、实体法事实的“情况说明”。是指侦查机关或部门针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的实体法上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所作的说明,主要包括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抓捕经过等。2、程序法事实的“情况说明”。是指侦查机关或部门对证据可采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进行的说明,主要涉及案件来源、有无刑讯逼供、提取固定证据、勘验检查情况等。3、证据弥补性的“情况说明”。是指由于移送到检察院或法院的证据材料存在笼统、模糊等问题,侦查机关主动或者应要求对案卷定细节、问题所作的补充说明,如勘验检查笔录粗疏、讯问笔录遗漏、错字、鉴定结论模糊等。

(二)按照“情况说明”的制作阶段分类

1、侦查阶段。“情况说明”的制作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于一些难以按照法定证据形式分类、难以按照规定程序的基本要求收集固定的证据,通常以“情况说明”代替,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证据链衔接的“万能贴膏”。2、审查阶段。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案件中某些问题或细节在现有案卷中未能明确,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在侦查机关或部门无法或者觉得没必要重新调查取证时,一般会出具“情况说明”。3、法庭审理阶段。合议庭认为需要或辩护人要求明确侦查阶段的某些问题,或者公诉人认为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时,如侦查机关无法补充相关证据,通常会出具“情况说明”。除此之外,在二审、复核阶段,也会出现这种情况。

(三)按照情况说明的作用分类

1、补充作用。是指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或者实现证据链的完整对事实及证据内容进行补充说明,实践中这类“情况说明”较多并适用于各阶段。2、确定作用。主要是对无法查实的案件事实或者无法确定某些侦查行为情况的说明,如“经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其供述作案时使用的刀,在逃离过程中扔掉了,后公安机关多处查找,均未能找到”。此类说明不利于检察机关在控诉时固定证据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除此之外,还可以按照制作机关分为公安机关制作、检察机关制作的“情况说明”,按照证明力,可以分为独立发挥证明作用的“情况说明”和依附于其他证据组合发挥作用的“情况说明”等。

二、“情况说明”的属性及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的现象普遍存在,然而这一类材料是否属于证据?属于何种证据?法律依据何在?存在颇多争议。

(一)“情况说明”不具有法律属性

无论是96年刑诉法还是新刑诉法,都没有规定“情况说明”属于哪一类证据。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要作为定案依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情况说明”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而是事后的补充证明,一方面由侦查人员和单位自己出具,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或方法收集,另一方面附带了侦查人员大量的主观信息,并且,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将这样的材料当成判定取证是否合法的“证据”,为非法证据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这种由未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提交的极不规范的书面材料,被司法人员概括为一个形象的“专业术语”,即证据“白条”,虽不具有法定证据的形式,但其证明力往往胜似法定证据。[1]法官仅凭“情况说明”的寥寥数语,也难以对取证的合法性问题做出准确判定,却要予以认定为证据,岂不是与其“内心确信”相悖?[2]

(二)有选择性地将“情况说明”划入法定证据种类

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情况说明”,根据内容和形式综合考虑应当保留的,可以分别归入相应的法定证据形式。对于查找赃物、凶器未果的“情况说明”,源于案件现场的勘查检验, 故应当将其归为勘验检查笔录。对于案件来源的“情况说明”,根据其是电话报案、知情人报案、监听得到线索等, 分别归为书证和视听资料。[3]综上,对“情况说明”可以作以下处理: 与案件没有相关性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除;其它“情况说明”应归入相关证据种类并完善其内容和形式。

(三)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情况说明”法律属性定位

我国关于“情况说明”最早的法律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53条规定:“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虽然与当前种类繁多的“情况说明”相距较大,但此规定无疑率先为这一现象开辟了渠道。

根据两高三部联合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本条款从证实取证合法性的角度,初步规定了“情况说明”的形式要件。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刑诉规则的修改,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对“情况说明”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这就使得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情况说明”真正有了法律依据。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的“情况说明”,与新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试行)中的“情况说明”大相径庭。实践中的“情况说明”多为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据链衔接的补充、说明,存在大量制作、不规范使用的现象,而法律规范中的“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是对非法实物证据裁量排除的一种方式,明确规定了启动程序、对象、危害程度、补正方式和形式要件要求等。

三、“情况说明”使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使用现状

1.广泛使用。“情况说明”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中广泛存在,几乎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标配”。如:在W区检察院2012年3-9月份办理的234件刑事案件中,共有518份“情况说明”,其中218个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16个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367份,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18份,每个刑事案件平均有2.21份“情况说明”,而每份说明又具有多个说明事项。又如: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抽样调查中发现,在抽查的98件案件中均存在使用“情况说明”的现象, 89件案件的情况说明为1-3份, 占总数90.81% , 3-6份的案件共有5件,仅占总数的5.10%,6份以上的共有4件,占总数的4.08%。[4]

2.不规范制作。名称不规范,如有的用“工作说明”、“工作情况”,有的用“说明”、“关于…的情况说明”等等,不仅不同案件使用的名称不规范,甚至在同一案件的多份说明名称上也不规范。出具主体不规范,如关于自首、立功、抓获经过等“情况说明”,以公安机关刑侦支队、派出所出具较多,而鉴定结论、勘验检察笔录等进一步完善、补充证据的“情况说明”,则通常由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所、物价鉴定中心等出具。签名和盖章不规范,很多“情况说明”的公章为“某某公安局预审支队”、“某某公安局经侦支队”、“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签名则多为打印体、仿真打印体甚至无签名。

3.内容随意性。既存在实体法事实如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说明,又存在程序法事实如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情况说明”。有的“情况说明”不说明具体事实,只给出结论;有的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或者一审、二审过程中针对同一个问题出具了两份截然不同的情况说明。[5]

4.采纳不严谨。法院对于“情况说明”内容是否属实、程序是否违法,如何举证、质证,审查判断的方式、方法不统一。由于无规范可循,不同法官对于上述“证据”有各自的认识,有的甚至任意采纳,凭个人意志和经验采纳,也不排除选择性采纳。

(二)存在的问题

1.破坏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侦查机关在收集不同种类证据时,有着严格的技术和规格要求,不能附带个人主观信息,更不能凭主观臆测进行取证。审查时,必须通过证据的形式要件等,审查其证据能力,是否具有证明力。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情况说明”这种带有侦查人员主观臆想特征的“证据”,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已经被广泛使用,甚至被滥用,已经严重地破坏了证据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2.为徇私枉法提供了空间。实践中,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在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出庭宣读“情况说明”的只能是公诉人,而这份说明只要符合签名加盖公章的形式要件,就能够作为公安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证据”,这样无法开展质证活动,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辩方进行质证的权利。而事关犯罪嫌疑人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情况说明”,如:自首、立功等“情况说明”,是徇私枉法的高发区,一旦办案人员经不起诱惑或者压力,很容易通过“情况说明”这个门槛极低的“证据”误入徇私枉法的歧途。

3.充当非法证据的合法化的“转化器”。侦查机关关于取证过程中程序合法的“情况说明”,仅用寥寥数语便代替了严格规范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这种“情况说明”能够把两个原本没有关联的证据粘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形式上完整的证据链。例如广为诟病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另案处理”情况说明,就可能充当了非法证据合法化的“转化器”。

4.助长了侦查机关的慵懒行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自侦部门调取任何一份证据,都需要付梓大量心血。而“情况说明”的大量使用,则可能助长侦查机关的慵懒行为,如在“情况说明”中经常出现的关于作案工具无法调取、其他犯罪嫌疑人无法查找、相关报警电话无法查实等,不排除是个别办案人员在不愿查找或一时查找有困难的情况下,采取的“金蝉脱壳”法。实践中,滥用情况说明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还会降低侦查机关的执法办案能力与水平,助长其慵懒行为。

5.不利于检察机关进行审判监督。司法活动中,由于“情况说明”的制作不规范,往往导致检察机关无从监督,一旦法庭采纳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则极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加之,对于“情况说明”的采信标准缺乏规范,庭审中往往取决于法官个人意志因素,采纳的随意性自然会增加,即便监督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

四、规范使用“情况说明”的建议

(一)认真梳理,捋顺证据

实践中,在面对复杂的现实和证据不能悉数以法定证据规范获取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为了还原案件事实,必然会出现“情况说明”等实践产物。因此,对于这类证明材料,不应当一概地认为不符合证据种类而拒绝采纳,而需要严格、细致审查,做到明察秋毫、抽丝剥离,捋顺隐藏在“工作说明”、“工作情况”等字样下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依法规范使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关通话记录、主体身份、指定管辖、赔偿说明、特情办案等“情况说明”,其实就是属于书证。例如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案件中经常出现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某某或者家属已经代为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说明”就应当归入书证。

对于那些为实现证据链的表面完整,而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内容进行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的“情况说明”,则仅作参考辅助作用,不宜纳入证据种类。如公安机关一般会单独制作一份说明案件来源的书面材料,然而这只能算作是对案源的综合归纳,这些内容可能反映在公安局110报警平台接警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即使没有这份单独的说明,公诉人同样可以从案件的材料中归纳出案件来源的详细情况。因此这类“情况说明”仅仅起辅助参考作用,不宜单独作为指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

(二)严格限制、依法使用

实践中,大量存在“情况说明”既不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也不利于侦办案件的规范化。因此,需要对“情况说明”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除非有必要或在实践中只能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固定、移送证据等,否则应禁止使用。

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对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作出说明”、“补正或解释”等情况作出规定,虽然使用“情况说明”的方式进行解释或说明是合理的,但是需要对说明的制作过程加以规范。1、启动程序上,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要求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这是一种非法证据裁量排除程序启动下的公安机关的证明义务。而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主动提供的说明,庭审中审判人员认为需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申请人民法院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公安机关针对“非法证据”所作的说明都不属于此类法定启动程序。2、对象上,只包括物证、书证,不包括勘验、检查笔录及鉴定意见,因为物证、书证的收集通常采取搜查、扣押等手段,这些手段一旦违法就可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的制作不存在侵犯人权的问题,因而不属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6]而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则实行绝对排除,自然不存在要求侦查机关就合法性进行说明的情形。3、危害程度上,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这要结合违法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侵犯权利的性质和程度、非法取证行为的主观状态、取证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权衡裁量。4、方式上,是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即先纠正违法行为再通过合法的程序收集证据,或者能够证明侦查过程中采取的搜查、扣押等取证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三)加强协调、进行规范

对“情况说明”的使用应当加以规范。可以通过召开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协调会,制定相关规范,达成统一的工作方案。例如,两个证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试行)对情况说明的表述都没有明确的规范,因此实践中会造成操作不统一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称谓、签名、盖章、日期、格式体例等方面进行规范。称谓上使用“关于某某情况的说明”比“情况说明”要规范具体。格式上,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侦查人员签名,公章应当是一个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安局的公章或者检察院的院章,对于加盖“某某公安局预审支队”、“某某检察院反贪局”等公章的“情况说明”予以排除,同时,必须由侦查人员签名,一般应该是两名侦查人员的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电脑打印签名,对于电脑打印仿真签名的方式也应当严格限制使用。

(四)认真核查、强化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职责,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司法公正。对于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判断,认真讯问犯罪嫌疑人,积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询问被害人、证人等。对于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情况说明”,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应当亲自调查取证,积极查找相关作案工具、赃物等,确实不放过每一个证据,不遗漏每一个可能存在监督空白的角落。

注释:

[1]刘品新:《证据‘白条’当杜绝》,载《检察日报》,2004年5月11日。

[2]:《“情况说明”的证据越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检讨》,载《人大研究》2011年第6期,第38页。

[3]黄维智:《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载《法学》2007年第7期,第157-158页。

[4]同上,第154页。

法律路径研究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两型社会 武汉城市圈 旅游业 发展路径

一、武汉城市圈与两型社会的构建

20世纪80年代以来,湖北经济总体发展呈现相对滞后的局面,与素有“九省通衢”之称的中国腹地中心身份不符。为了振兴湖北经济,使湖北率先在中部崛起,并为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探索出一条有特色的发展道路,2003年11月,湖北省政府提出了“武汉城市圈”发展战略。武汉“1+8”城市圈是指以武汉为中心,以100km为半径的城市群落,包括武汉以及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潜江、天门等8个周边城市。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批准武汉城市圈为“资源综合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配套改革试验区。“两型社会”的申报获批,武汉将被推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最前端,既要有效节约资源、保护好环境,又要做到经济可持续发展。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节约、环保、文明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让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成为每个企业、村庄、单位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就是说,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建立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之上。正因为如此,武汉城市圈“综合改革试验区”,也就是以节能降耗、保护环境为核心要素的改革试验区。中部地区作为国家重要的能源产出地区,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在全国来说显得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在中部的改革试验区提出“两型社会”建设目标,是一种具有全局意义的战略考虑。武汉“两型社会”试验区的获批,将成为“两型社会”的重要示范基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的突破口。

二、“两型社会”与旅游业发展的关系

1、旅游业发展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关系

(1)合理开发旅游资源,有利于形成节约型社会风气。资源的稀缺性,不仅是经济发展长期面对的问题,而且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突破的瓶颈。因而,平衡供求矛盾的必然选择是合理开发,而合理开发不是缩小开发的规模,而是在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下,对旅游资源进行统筹规划,结合特定的生态、地质、技术、文化与经济条件进行合理、有序、适度的开发。建立在科学基础上合理开发旅游资源,有助于促进市场秩序走向良性运行,对于解决当前武汉城市圈旅游市场混乱局面有较好的治理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形成节约型社会风气。

(2)建立节约型社会有利于促进旅游资源的优化配置。旅游资源是在一定自然和文化积累基础上的稀缺资源,只有进行有效利用,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节约型社会恰恰是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它提倡整个社会经济建立在节约资源的基础上,其核心是节约资源。旅游业发展只有在节约的基础上,才能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其他方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成本。

2、旅游业发展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关系

(1)旅游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成。“两型社会”的建成,将使一个城市变成天堂般的“宜居城市”、“和谐城市”,它将拥有无限的发展潜力,它时时给生活在这里的人们带来尽可能多的欢乐、祥和、幸福。旅游业的发展,依托于良好的旅游资源与怡人、怡景、怡情的旅游环境。旅游业发展的过程,就是人类不断完善自身生活环境的过程,体现了人类对美的阐释和对和谐生活的追求。武汉城市圈旅游业发展的终极目标――宜居旅游目的地的建设,是人类不断完善自身生活环境的结果,旅游业的发展将会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成。

(2)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其核心内涵是人类的生产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从人本身出发,不是把人与自然绝对对立起来,而是将二者统一起来,通过生产和过程达到人类和生态系统的协调。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在对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上,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就是注重合理开发的一种发展理念,其本质是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武汉城市圈旅游业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

1、武汉城市圈旅游业发展现状

武汉城市圈包括武汉市和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潜江、天门等城市,土地总面积为5.81万平方公里。武汉城市圈内旅游资源丰富、门类齐全,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交相辉映,旅游资源总量占踞湖北省半壁江山。从自然资源来看,圈内现有3个山地森林生态自然保护区,11个湿地生态自然保护区和3个国家级森林公园;从人文资源来看,拥有1个世界文化遗产,1个历史文化名城和25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此同时,圈内有3个全国优秀旅游城市,3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1个5A级旅游景区。丰富的旅游资源对武汉城市圈发展一体化旅游市场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由于旅游资源拥有地缘优势和良好的互补性,武汉城市圈在旅游资源整合和区域合作取得了明显进展。2007年城市圈共接待国内旅游者5773万人次,同比增长23%,占湖北省的57%;接待入境旅游者57万人次,同比增长17%,占湖北省的43%,武汉城市圈为全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年初,武汉城市圈开始推行旅游对接营销方案,在旅游规划、旅游品牌、旅游开发、旅游促销、旅游线路、旅游市场等方面实现一体化。由湖北省旅游局牵头,武汉城市圈9个城市建立了旅游局长联席会议制度,确立了“联手结对、联媒宣传、联合促销、联企开发”的思路,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武汉市发挥龙头作用,先后与孝感、咸宁等地签订了合作协议;城市圈内各城市开展了宣传推介、招商引资和旅游资源调查等活动;一批重大旅游项目正在建设中,成为城市圈的新亮点;以科教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三国文化旅游、温泉度假旅游为特色的城市圈旅游产品体系初步形成。目前,湖北省旅游局已安排专项经费,由武汉市旅游局组织各城市共同编制城市圈旅游实施规划和行动计划,确定建设重点与建设时序。

2、武汉城市圈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旅游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如东湖水质监测数据表明水中氮、磷、COD、BOD5等含量显著超标。二是基础设施建设与先进地区相比明显滞后,“食、住、行、游、购、娱”配套不够完善,尤其是城市至旅游景区之间道路等级较低,城市中的旅游设施建设滞后,景区环保设施和标识系统不完善。三是各城市的旅游资源开发总体上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缺乏对城市圈旅游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如缺乏统一规划和统筹,圈内出现了部分低档次、低水平、近距离重复建设和项目同质化的现象。四是各城市对旅游营销没有形成合力和联动机制,因而缺乏整体推进氛围和武汉城市圈整体形象。五是各城市之间的合作机制不健全,区域界限、体制障碍、利益分割等突出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解决方案。六是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商业网点建设未与旅游业发展相结合,景点建设项目规划混乱,景点重复建设严重,景区内部管理无序,城市圈旅游发展大环境尚未形成。综上所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武汉城市旅游圈的形成与发展,而且使各个城市之间的旅游资源难以整合,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政策举措,使武汉城市圈旅游业得到协调、有序的持续发展。

四、武汉城市圈旅游业发展的对策研究

1、加强政府主导作用,优化旅游资源配置

在“两型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它只能通过供求矛盾互动在事后,因此这种调节是以资源浪费为代价的。资源环境问题存在外部性,完全依靠市场无法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状态,要将负外部性的社会成本和正外部性的社会收益内部化,降低污染排放和资源滥用,需要依靠政府的制度安排将旅游开发中的外部性内部化。围绕“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对武汉城市圈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统一规划,确立城市圈旅游总体布局与资源整合方案,确定建设重点与建设时序,并按总体规划计划安排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项目与区域。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加强项目招商与精品旅游景区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不合理开发。

2、加强生态资源保护,强化旅游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在旅游企业经营过程中,应以“两型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为指导,向游客广泛宣传生态旅游知识,提高保护生态资源的意识,倡导文明、和谐的旅游消费模式。建设“两型社会”,必须强化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建立以法律为主导的环境保护体制为。制度是推行资源和环境保护政策的保障,资源环境保护错综复杂,单纯依靠政府,难以应付众多分散、流动的管制对象。因此,要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并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3、扩展与延伸旅游产业链,构建旅游循环经济系统

在旅游业发展中,促进城市圈二元经济结构(从传统生产部门向现代生产部门)的转化,如绿色食品生产和加工;推进产业转型,如观光农场、休闲牧场的出现以及乡村休闲游、工业旅游的开展;在传统第三产业中积极进行经营方式的创新,如产权酒店和分时度假型酒店,对房地产业销售方式的创新,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率;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改善原有产业结构状态,促进新的产业生长,如会展业、休闲娱乐业、旅游房产业、旅游餐饮业、旅游住宿业等。推动对武汉城市圈生态文化、历史文化、民俗文化以及商贸文化的挖掘,通过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创新,促进第三产业中文化产业的发展。通过不断扩展与延伸产业链条,创新传统生产方式,构建循环旅游经济系统,推动节约型社会的形成。

4、完善旅游集散功能,为旅游业良性运行奠定基础

武汉市素有“九省通衢”之称,但武汉市及城市圈中各城市的交通建设仍滞后于旅游业发展。因此,应完善水、陆、空等现代旅游交通体系,开通水上旅游运输专线、增设旅游专列、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实现快捷集散的目标;充分利用城市圈内现有交通设施,完善旅游城市之间以及旅游景区之间的交通路网系统,使游客能方便迅捷到达旅游目的地,提高景区的可进入性,为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和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五、结论

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社会文明,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建设“两型社会”涉及到生产、消费、流通等领域,涉及发展战略选择、观念更新、制度变革等因素。它要求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并遵循“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战略,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与发展方式,引导可持续消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因而,建设“两型社会”,是解决当前武汉城市圈旅游业问题的有效理念,在这一科学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将会带来旅游业发展上的变革,促进武汉城市圈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林鸿、张忠美:经济法视野下“两型社会”与武汉城市圈的构建[J].长江论坛,2008(2).

[2] 朱俊成: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与战略分析[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4(9).

[3] 贾晓娟:资源环境约束下的“两型社会”产业结构调整[J].理论与实践,2008(3).

[4] 李勤:关于武汉城市圈旅游发展问题的思考[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08(6).

[5] 徐钰:武汉城市圈领跑湖北旅游[N].中国旅游报,2008-3-21.

法律路径研究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展旅游会展业旅游业

商务和会展旅游是在国际上普遍被看好的前景广阔的旅游形态,国内外很多大中城市都专门设置了会展服务机构,积极发展会展旅游。如瑞士的日内瓦、德国的汉诺威、法国的巴黎、新加坡及我国的香港、北京、上海、广州、大连等城市。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来中国投资,会展设施需求将进一步扩大,会展旅游市场的重要性也将更加突出。

会展与会展旅游

会展业是集商品展示交易、经济技术合作、科学文化交流为一体,兼具信息咨询、招商引资、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商业贸易、旅游服务等多功能的一种新兴产业。通过会展活动,能带动巨大的物流、人流、资金流、信息流,提升城市品位和知名度,进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会展旅游正是在会议、展览、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举办的前提下,延伸到旅游业的产物。

国内外许多学者对会展旅游也作出了各种界定,但目前仍未有统一的内涵。如以研究事件旅游而闻名的学者盖茨(GETZ)就认为,展览会、博览会、会议等商贸及会展事件是会展业(MEETINGINDUSTRY)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有许多学者主张将会展旅游概念泛化。本文所讨论的会展旅游对应发达国家所指M、I、C、E细分事件旅游市场的概念,即Meetings(会议)、Incentices(奖励旅游)、Conventions(大会),Exhibitions(展览),并包括节日庆典和体育赛事为主题的节事(Events)在内的旅游形式。即会展旅游是指借助举办的各种类型的会议、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招商会、文化体育、科技交流等活动,吸引游客前来洽谈贸易,观光旅游,进行技术合作、信息沟通和文化交流,并带动交通、旅游、商贸等多项相关产业发展的一种旅游活动。

会展旅游的特点

尽管会展业和旅游业是两个独立的产业部门,但是会展与旅游的相互介入是经济活动发展普遍联系的外在表征。会展业和旅游业同属于第三产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举办会展不仅使当地的展览馆、饭店、餐饮服务业受益,而且对相关的电信、交通、购物、旅游服务以及城市市政建设,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事会展业是旅游有多元化战略之一,而会展业则可以利用旅游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资源,二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一)会展对旅游的促进作用

会展本身具有行业性、产业性以及组办规模大等特点,这势必将吸引政府、民间组织的会展团、参观团、旅行社组织的观光团队。会展由于会议规格高,参会人员均是有较强消费能力的商务客人、较高文化素质客人,其消费档次、规模均比普通旅游者要高得多。一个大型或知名展会的举行,对本地旅游业中的酒店、旅行社、景区、旅游交通、购物均会产生较大的促进带动作用。同时,对于一般旅游团队或旅游者来说,若在旅游过程中恰逢举办会展,由于会展所带来的强烈的气氛,使其旅游情趣大增。会展旅游还具有时段不受气候和季节影响的特征,从而消除了观光旅游时段性明显的缺点。会展活动大多数安排在城市的旅游淡季,会展旅游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旅游设施和服务的使用率。会展为城市提供了一次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展示的良机。有利于带动城市功能的提升、增加城市的知名度,这些都为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提动了有利的环境。

(二)旅游对会展的辅助作用

无论从会展业的发展历史沿革,还是从会展的具体活动内容来看,旅游业所涉及的六大要素都与会展的举办形影相随。会展的构成要素及圆满完成所需的服务正是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积累的优势。在会展旅游的发展过程中,旅游业为会展的举办提供相应服务,协助会展树立品牌,成为了会展旅游集约型发展趋向中关键的因素。会展的成功举办除了参会者的规模或专业性等因素之外,一定程度上还有赖于旅游业的参与程度。开展分工协作建立完善的利益共享机制是实现会展业接待专业化分工的前提。如果旅游企业与会展公司进行专业化分工,会展公司负责展会的招募、宣传、布展和会场内的组织管理工作,旅游企业则向参加商或参观者提供场外的“六要素”服务,各司其职,各取所长,通过专业化的服务令参展商、参观者和当地居民均感便利而满意,从而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和获得更多的、持久的支持,从而树立展会的品牌,使会展的带动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最终形成以会展带动旅游、以旅游完善会展的互动互惠的发展新局面。

会展业与旅游业的融合是全球会展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会展旅游是旅游属性结合会展活动的特点而衍生出来的产品。优化会展业与旅游业之间的关系,建立新的发展模式、发展会展旅游是中国会展业、旅游业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发展会展旅游存在的问题

在会展业每年为全球带来的近3000亿美元收入中,中国却未能占到应有的市场份额。目前发展会展旅游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会展业与旅游业的关系呈现松散状态,发展水平仍停留在初级阶段。

管理层次上,大多数省份的会展活动(除个别会展发达的城市外)既没有明确统一的部门统一管理与规划,缺少专门管理机构的指导,主办者大都集中精力于申请、审批、接待事务,很少甚至没有考虑到同旅游部门的广泛合作以及对会展旅游的综合效应认识不足;经营层次上,由于多头管理、利润导向等局限性,政府在组织会展公司和旅游企业联合开展宣传促销时存在现实的困难;活动内容上,参展商、与会者及观展人员的主要目的局限于参加或观看会展,仅有很少一部分人自发的小规模的参与游览、购物或文娱活动;旅游部门提供给参展商及观众的服务主要是交通、住宿和餐饮,文娱表演、购物向导和游览活动组织等服务项目明显不足;综合效益上,会展活动给旅游企业带来的综合效益不够大(尽管带动了旅游业的吃、住、行三要素),旅游业内部各行业的收益很不平衡,住宿、餐饮、交通体现明显,获利较多;游览、购物、娱乐三要素未有效开发,获利较少,现有的旅游资源尤其是城市及周边地区的景点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面对新的市场形势和发展环境,中国会展旅游必须探索新的发展道路,以迅速实现“规范化、集约化、品牌化、合作化”。为此,我国会展界和旅游界应相互促进,相互协作,共同构建中国会展旅游发展的优化模式。

发展会展旅游的实例分析

在中国,会展旅游也已经成为了一个主要细分市场。对于城市来说,发展会展旅游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下文就以长沙市发展会展旅游为例,作出分析。

(一)长沙发展会展旅游的基础

从长沙的经济发展水平、商贸发展水平来看,根据商务部的统计口径,2005年,长沙市实际利用外资突破9亿美元大关,到位外资规模居中西部省会城市第一,超过武汉和成都。消费市场方面,长沙通过会展的拉动以16.1%的增速,累计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43.43亿元,跻身全国十强,初步实现了建设区域性商贸中心的目标。

从区域交通条件、地理区位条件来看,长沙地处中国中南腹地,承东启西,是联系沿海发达地区与广大西部地区的桥梁,为中南地区重要的资金、技术、原材料集散地和交通枢纽。

从会展场馆设施状况、旅游业接待能力来看,就2005年,全年共举行217个会展活动,其中全国性会展有20多个,会展销售收入达到50多亿元。会展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全市拥有现代化、正规化的会展场馆四处,即湖南省展览馆、湖南国际会展中心、长沙国际会议展览中心、长沙红星国际会展中心。场馆总建筑面积达21.9万平方米,室内展厅面积12.9万平方米,标准展位总数4961个。展馆数量和室内展厅面积分别位居全国第4和第6位,具备了承接2000个标准展位以内,10万专业观众以上的各类会展项目的硬件能力。三星级以上酒店或相当于三星以上酒店一百余家,日接待能力超过十五万人次。先后成功举办了全国糖酒会,全国煤炭交易会,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等等一大批会展活动。2005年,长沙市接待国内旅游者2489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175.2亿元;接待入境旅游者25.55万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2.02亿美元;国际国内旅游总收入191.2亿元;旅游业新增值相当于全市GDP增加值的14%,旅游就业人数达10万人,成为长沙市第三产业的龙头。

从长沙的旅游资源、城市形象与城市旅游吸引力来看,长沙是国务院首批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历史悠久,人杰地灵,长沙出土的马王堆汉墓和三国孙吴纪年简牍震惊中外,千年学府岳麓书院,传承久远。长沙是风光瑰丽的山水洲城,城内岳麓山巍然屹立,湘江水奔流不息,橘子州浮碧江心,山、水、洲、城浑然一体,使长沙充满了隽永的灵气和独特的魅力。城外有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灰汤温泉国际旅游度假区等旅游胜地。长沙市举办的全国和国际性会展活动较多,加强了与各地、各界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提升了长沙市的会展整体形象和城市知名度。长沙是一座蓬勃发展的会展新城,被高票评选为2005年新锐会展城市,并朝着最佳会展旅游城市迈进。

(二)会展旅游发展对策

1.政府的宏观指导。会展业在中国还是一项新兴的产业,而会展旅游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和积极引导。政府应主要在产业规划、行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整体宣传等方面发挥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作用。

会展活动不仅应体现在当时的轰动效应,更应考虑到长远效应,考虑到参加者对会展活动的整体印象,对各种服务的回味和展会品牌的树立。政府在产业规划、整合行业优势、城市整体宣传方面应该担负起重要的协调与促进作用,使会展部门应主动和旅游部门协作,开展联合促销,将展会、节庆、体育赛事与城市及周边的旅游资源和旅游接待设施结合起来;或者将会展业纳入旅游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促销或联合管理、联合促销,或单独设置一个专门的会展营销与协调机构,这一机构必须与本城市及省内的主要的关联企业具有广泛联系,与全国和世界各地的重点关联企业有一定程度的联系,发挥起协调和沟通作用。专门负责会展节事和设施的销售。2003年7月,长沙在全国率先成立的属于市政府直接管辖的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对会展行业发挥了重要的管理、规划、协调和服务作用,但是会展旅游的规模化及专业化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协调二者的关系。正如评选中国最佳商务会展旅游城市中,城市会展销售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旅游局与饭店、会展设施及其他旅游设施经营者之间的协调,是否成立专门的会展局进行合作推销占30%的评分分值,这不仅是发展会展旅游的必要因素,同时也是会展旅游长远发展的重要条件。

统一规划场馆建设与周边饭店的建设。在会展活动顺利展开过程中,具有合理布局的饭店服务设施是必不可少的因素。近年来,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交通设施发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较好地满足了会展业发展的要求。全市三星级以上宾馆有近100家,拥有标准床位近8万个。旅馆业和餐饮业总体上能满足举办各种类型会展项目的需要。但各展馆周边宾旅馆数量偏少,布局不合理,是会展主办方考察展馆时意见最大的一个方面。如国际影视会展中心只有五星级的高档服务酒店,中档酒店缺少,长沙红星国际会展中心地处城市南郊,周围很少有服务完善的酒店。湖南省展览馆、长沙市国际会展中心整体布局相对较好。政府在城市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考虑会展和旅游的关联性及统一性,实现合理布局、整体规划。

2.城市的整体旅游实力。城市旅游产品多样化。会展城市起码应具有一般旅游城市的吸引力。在会展时间以外,城市应考虑提供可以观光的多样的旅游项目和可以使用的完善的休闲娱乐设施。参加会展的客人在闲暇时,同样喜欢进行其他的旅游活动,如购物、观光、休闲、娱乐活动等。而与会代表会常常偕同家人一同前往,在逗留期间从事常见各种旅游活动。如果旅游节庆、都市观光和休闲购物等能有效地穿插在会展活动中,从而为当地经济带来更大的综合效益。目前,长沙市可以提供的主要旅游项目有人文景观如马王堆汉墓、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天心阁旅游走廊、贾谊故居等及自然景观如橘子洲及其它江心洲屿、滨江城市风光。如果旅游产品本身不足,缺少吸引力,它限制了旅游业与会展业的联动效应充分发挥。因此,如何增加城市旅游吸引力,使城市旅游整体提升,旅游产品的多样化,将是旅游行业应认真思考的如何发展会展旅游的重要问题。

除了会展企业继续开展大型展会以吸引观众外,旅游部门可考虑将具有本城市特色的现代化场馆作为都市观光的一个重要目的地,以提高场馆的利用率。长沙红星国际会展中心是中国现代农业博览交易中心的一个标志性建筑、国际影视会展中心也可以成为长沙都市观光的重要目的地。

城市旅游形象的宣传。科技是为传统的会展业和新兴的会展旅游业提供了一个可资利用的技术工具。因此,我们必须关注科技动态及会展业的发展趋势,寻找网络技术与传统会展业和现代会展旅游业的结合点,更加突出服务的必要性与快捷性,变网络技术的挑战为我们市场开拓的机遇,使双方相互补充,共同推进会展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由长沙市会展办和长沙市会展协会主办的长沙会展网,其中包括长沙概况、会展业基本情况、会展资讯、会展预告、会展管理、会展服务各个栏目,其中会展服务中还具体提供会展法规、会展场馆以及餐饮、购物、饭店、娱乐场所、交通与旅游指南等详细信息。可以说,长沙会展网是一个服务项目较完善的网站,同时也起到了一定的会展、旅游双效应的宣传作用,但是经过仔细分析,网站中为旅游服务的购物、娱乐场所、旅游指南中的介绍仍有需改进之处。

购物场所局限于一般的消费超市和百货大楼,而忽略了旅游定点商店,旅游纪念品上应着重介绍本地特色的产品如极具艺术价值和欣赏价值的中国红瓷器、湘绣及石。而娱乐仅仅停留在歌厅文化,其他休闲娱乐设施介绍太少,范围太小。考虑到会展旅游的综合效益中,网站对购、娱的因素介绍不够全面,缺少湖湘文化的特色。旅游资源的介绍较详尽,但缺少实用线路设计和景点内容介绍。我们应该很好地利用网络优势作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同时利用发达的影视业的媒体宣传作用,在大型会展尤其是国家级会展和国际会展期间制作相应的专题旅游宣传片,带动旅游全面开花,树立会展旅游城市形象,使会展拉动经济的即时效应与长期效应完美结合。

3.旅游企业的积极作为。会展旅游的深度发展客观要求会展业与旅游业之间呈良好的对接关系状态,在会展期间旅游企业为参展人员提供食、住、行、游、购、娱等一系列专业服务,在丰富了会展活动之余,旅游企业也获得了客观的收入及稳定的客源。旅游业的整体形象和势力得到了提升,旅游行业可以得到全面、持续地发展。这样良好的发展势头反过来会促进会展企业招徕业务,从而形成会展与旅游发展的良性互动循环。我们所提倡的会展旅游,不是让旅游企业去举办各种会议和展览,而是让旅游企业发挥行业功能优势,为会展的举行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旅游企业应积极为参展商、与会者和观众提供“食、住、行、游、购、娱”等一系列服务,并因时因事,根据展会的特征调整服务内容,针对会展的主题、营销计划、服务接待计划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企业所能参与的部分;尽量将丰富多彩的旅游节庆活动与大型会议或展览结合起来。

如在长沙举行的各种大型会议或展览上,长沙市各旅游饭店及各旅行社利用完善的服务网络,设立各种服务专柜或专业部门,尽量为参展商、与会者及观众提供从交通、通讯、票务到购物的全方位服务。并且,旅游企业不要仅停留在机票、订房的差价上,而是应使自己的服务融入到整个会展活动中去,甚至细微到参展商的临时需求。旅游饭店应该利用会展的有利时机为获得稳定的客源提供优质服务,获得综合效益。同时,旅行社可以针对会展主题提供旅游线路设计及相关服务,在会展之余为与会者提供参观游览、娱乐购物等活动设计与服务,为他们介绍当地风景名胜与民俗风情等咨询与介绍。在长沙会展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可以为与会者设计比较有代表性的同时考虑到场馆分布的旅游线路,如有以湖南省展览馆为基点楚湘文化大观游线路,即马王堆、简牍博物馆、天心阁、清水塘旅游文化步行街、第一师范、贾谊故居、岳麓书院、岳麓山、雷锋纪念馆、铜官窑,以国际影视会展中心为基点的现代城市风光游线路即金鹰文化城、世界之窗、湘江风光带、橘子洲;并整合周边县市旅游资源又兼具湖湘特色的线路,如浏阳河、浏阳烟花、大围山的名山名水风情游;长沙、墓、韶山、花明楼、灰汤的名泉名人故里游;长沙、屈子祠、岳阳的楚湘文化游线路。

4.主题会展活动与主题旅游的融合。会展旅游还应选择具有特色的主题,通过旅游的强大吸引力来为会展提供更多的专业观展者和潜在顾客,同样会展也可通过举办强势品牌的展会为举办城市带来更多的旅游者。选择与城市旅游资源及特色相关联的主题会展将使会展和旅游凭借各自的优势互动发展。众所周知,云南昆明世界博览会对其城市旅游、会展旅游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研究表明1999年世界博览会提升了昆明旅游在全省和全国的地位,推进了昆明旅游目的地品牌化进程,是中国会展旅游发展史上的大事件之一。

借鉴昆明的成功经验,长沙市发展会展旅游应努力从会展活动中的大型会展如金鹰电视艺术节、浏阳国际烟花节、全国糖酒交易会、省农博会着手,尝试将主题会展活动与主题旅游结合,挖掘市场的深度。如金鹰电视艺术节与影视旅游产品、建立影视艺术中心、展示中国电影电视艺术文化结合,浏阳国际烟花节旅游与本地的旅游资源结合,开发生态旅游,在全国糖酒交易会、省农博会、茶文化节会展期间强调湖湘特色的旅游资源(如星沙的百里茶廊、长沙的白沙古井、宁乡的旅游资源),与休闲旅游、乡村旅游联姻,使传统的酒文化、茶文化与长沙周边的旅游特色整合。如长沙的烈士公园,是全国十大公园之一。烈士公园每年的游客近400万人次,每年成功举办灯展和车展,每次观展人数达三十余万人次。目前,长沙在尝试以“生态、文化、科技、现代园林”的烈士公园为阵地,斥资1.5亿元在二年内打造“国际生态会展”,让旅游者欣赏烈士公园的美景同时,还可以感受长沙国际生态会展的魅力。这样的思路将会展和旅游完全融合,从而将大大促进二者的共同发展。

旅游业具有聚集人气、繁荣市场、拉动消费、促进招商的强劲推动力,因而是长沙市经济发展战略中的关键环节。旅游业在长沙市第三产业中的比重与其他著名旅游城市相比有较大差距。因此,着力整合长沙市旅游资源,加快旅游产业开发建设,培育发展旅游新市场—会展旅游,构建内外对接的旅游网络,打造湖湘文化底蕴厚重和长沙特色鲜明的整体品牌,是为长沙经济注入新的活力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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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春雷.中国会展旅游发展的优化模式[J].旅游学刊,2002(2)

3.卞显红,黄震方.关于发展会展旅游的初步研究——以南京市为例[J].华东经济管理,2001,15(4)

法律路径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群旅游;协调发展;优化路径;江淮城市群

Abstract:Urban tourism industry is developing fast in Anhui province, but there is a large spatial imbalance problems. Urban agglomeration will be an important pole in China’s “twelfth five-year” strategy, which will become the subject of future urban tourism development in Anhui province, because it’s beneficial integration of regional resources and weaken the unbalanced situation of urban tourism development, and improve the utilization efficiency of resources and tourism investment. There exists four problems in tourism development for Jianghuai agglomeration: (1) tourism resources’ type is various but is larger gap in development intensity; (2) tourism product construction repeatability is bigger,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improve fund use efficiency; (3) strategic positioning is not accurate for individual cities, tourism development strength is discretized; (4) urban tourism lack of regional integration, the driving force of reg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is not insufficient. Regional tourism resources should be integrated and marketed from four aspects, namely, urban agglomeration tourism spatial development pattern, tourism products and tourism industrial development, regional tourism image integration as well as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finally realize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Jianghuai urban agglomeration tourism and lift regional tourism competitiveness and leading ability.

Key words:urban agglomeration tourism;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ptimize path;Jianghuai urban agglomeration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11-04(6)

安徽省拥有类型多样、数量丰富的旅游资源。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基础设施和旅游接待环境改善、旅游投入支持、品牌塑造以及一系列旅游发展政策的大力支持,城市旅游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2012年,安徽省旅游外汇收入15.6亿美元,同比增长32.5%;国内旅游收入2519.08亿元,同比增长38.79%,已经成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旅游大省。但是,受资源分布不均衡、行政体制和发展理念等要素影响,区域旅游发展不协调、区域整体竞争力发展滞后,在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能力显著不足。皖南国际旅游区、沿江城市带、“两江一湖”旅游区等旅游发展战略的发展重点都在皖南,造成皖南、皖中、皖北安徽三个地区的旅游发展差异较大。“十二五”发展机遇期,安徽省有必要寻找发展突破口,促进皖南地区对皖中、皖北旅游产业带动能力。城市是旅游产业发展的依托和主体,城市旅游产业发展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增强城市的区域带动能力。进入“十二五”,中国城市发展的主要抓手是城市群发展战略,其发展可以整合区域资源、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水平的快速提高。因此,旅游发展不仅需要以城市为载体,还需要着眼于城市群这一区域性的旅游发展战略,实现区域旅游竞争力的整体提高。

江淮城市群是长三角向西辐射的“腹地城市群”,也是中部地区东向发展的“门户城市群”,作为未来中国城市群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一极这一概念已得到国家发改委的证实。江淮城市群发展将较大推动皖北经济发展,改变安徽省经济发展南北不平衡的空间发展格局。而安徽省旅游发展的重点也将聚焦于江淮城市群这一区域性主体,因其与其他旅游区相比,更能够带动全省旅游产业经济发展,弱化区域和城市间的经济差异。江淮城市群包括合肥、六安、巢湖、淮南、蚌埠、滁州、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等11市,皆在合肥2小时通勤圈内。2011年,巢湖的分拆将优化合肥、芜湖、马鞍山的城市发展空间和城市经济联系,有助于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建设。近年来,江淮城市群旅游经济取得较快发展,2000年到2010年,旅游总收入占GDP和第三产业的平均比重分别由5.12%和14.26%分别增长至8.03%和23.90%,旅游产业已成为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增长极,其中合肥、池州、安庆旅游总收入分列前3位,占江淮城市群旅游总收入的61.56%。因此,本文对江淮城市群旅游发展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未来安徽省城市旅游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城市群旅游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城市群正逐渐成为中国提升区域旅游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城市群旅游越来越受到管理者重视,它是以城市群为地理单元,由旅游吸引物、设施、社区有机结合,借助现代交通工具、综合运输网、信息网络密切连接,形成整体效应和形象,同时旅游地各城市、各方(政府、行业协会、旅游企业、居民)通过各种行动促进旅游业发展。与单个城市相比,城市群旅游主要体现为城市间高度连接形成的整体效应和总体形象[1],其对于区域旅游综合实力提升具有重要作用。城市旅游是城市群旅游发展的基础,城市旅游竞合作用下的资源配置和产业联系不断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

城市群既是重要的旅游目的地,也是重要的旅游客源地。城市化、工业化带动下的城市规模扩大、经济水平提高等城市综合实力的提升是城市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内容,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归根结底,城市旅游发展是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产业互补,共生共赢的结果,二者作用具有双向性。城市规模具有等级性,城市旅游水平同样具有等级性,也表现出阶段性的动态特征和模式。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可把城市群旅游经济增长的因素归结为资源禀赋、区位条件、资源配置能力和外部环境等四个方面,这四个要素互相作用,不同时期城市旅游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不同,在同一时期不同城市的旅游驱动力也可能不同。正是这四个条件作用的相互性,推动了城市旅游业经济部门的成长,并使之成为城市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并最终推动城市群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依据这四个条件在不同时段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总结城市群旅游演化的阶段性特征。

1.1 初级阶段:比较优势发展阶段

城市旅游业发展启动阶段,旅游资源比较优势为主导,空间发展均衡化。主要以区域传统资源禀赋为基础发展城市旅游业。地方政府通过对旅游资源实施规划,通过追加投资,进行绿化、治理等环境工程,旅游地吸引力提高,旅游配套企业进驻,游客增多。旅游地发展势必使城市旅游经济提升,功能优化,人口规模扩大,与外界联系增强,带动城市服务业就业与地价提高。旅游需求渴望旅游设施改善,地价提升促进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旅游业与城市协调性发展进入第二阶段。

1.2 发展阶段:单体城市协调阶段

城市综合实力主导,政府与市场行为并举,城市旅游业产业不断调整,逐渐形成单体城市旅游与城市协调发展,由空间均衡发展变为非均衡(极化)发展。政府投入与市场投资带动城市基础设施、环境工程的进一步提高。旅游产业集聚和旅游要素流通性增长,促进城市服务业功能提升和城市旅游设施完善。城市旅游产品在传统旅游资源的基础上得到拓展,各类型旅游目的地数量增长加速,城市旅游目的地吸引力大大增强,空间布局得到优化,城市形象得到提升,游客量递增,循环累计效应和乘数效应增大。旅游经济与相关产业高度关联互动,促进城市整体功能的提升。城市经济规模越大,旅游丰度高且开发好的地区,其旅游市场竞争力越强,旅游与城市协调发展越好,反之,协调性越差。强有力的旅游目的地甚至成为城市经济增长极,通过与关联产业的商品供求关系和要素交换关系,对城市旅游经济活动产生支配效应。旅游业的增长极具有产业和地区经济活动两面性,发生在城市内部,增长极成长将造成旅游经济的空间不均衡,但随着对区域其他旅游地实施积极的政府引导、市场调控,这种城市内部差异性将会被弱化,达到城市群的空间均衡。

1.3 成熟阶段:区域协调阶段

多核化发展趋势发展,城市间旅游业发展差距缩小,城市间网络化联系加强。在城市空间相互作用下,城市旅游经济网络化促使城市群成为一个整体目的地,目的地规模、竞争力具层次性,各城市旅游功能和产业结构的角色得到强化。城市与旅游业协调发展不仅是旅游业与各城市内部产业发展的协调,还是整体城市间的协调。随着城市之间旅游经济联系度增强、城市经济与旅游产业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核心城市的旅游物质、能量及信息要素将从增长极沿扩散轴线(如交通运输网和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等)向低等级城市呈现空间扩散、等级扩散,区域旅游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城市旅游经济发展将高度空间网络化,城市旅游发展空间得到拓展,空间结构优化,边缘城市旅游业发展增速,共同构成城市群旅游业的增长极体系。各城市旅游经济相互作用不断增强,旅游业与城市协调发展呈现整体性、网络性和一致性,城市之间旅游流将增强,形成旅游同城化、一体化,由空间极化逐渐向空间均衡的方向发展,形成梯级辐射模式。规模效应、技术效率的存在使不同等级城市与旅游发展的协调度同步提高,最终实现城市群旅游的协调发展。

城市群旅游协调相关研究主要见于城市群旅游空间均衡发展[2]、竞合关系[3-4]、一体化发展[5-9]、可持续发展[10-11],研究多从城市群旅游经济差异、旅游者行为、旅游交通组织等角度,集中探讨长三角、珠三角等比较成熟城市群旅游空间非均衡性形成的等级结构,揭示不同发展阶段城市群旅游发展空间表征,城市群旅游协调发展研究较少[11]。以旅游业带动服务业,打造第三产业增长极,是城市群高度工业化后城市转型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发展模式,区域性旅游发展规划多在城市化水平达到一定高度时编制,这种发展模式对原始旅游资源禀赋较好的区域存在不足:旅游业发展可与城市经济产业体系、交通设施布局等互动同步发展,快速城市化对旅游发展依赖的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较大。一些快速工业化的二三线城市以商务、会展、创意产业等为代表的旅游产业发展模式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扩大城市知名度、产业升级中的重要性:旅游业与城市资源开发、工农业之间的产业融合逐渐成为一种城市发展必不可少的产业模式。这些城市处于快速成长的城市群中,虽然城市化水平不高,但若旅游资源禀赋较好、邻近较大客源市场、政府强力引导和一定旅游合作基础,可通过资源和信息共享、旅游设施和交通设施共建、旅游服务管理标准等手段提高区域旅游一体化水平,实现城市群旅游协调发展。

2 江淮城市群旅游发展存在问题

2.1 旅游资源类型多样,开发强度存在较大的空间不均衡

江淮地区旅游资源类型多样,但城市之间的资源丰度、品位度以及资源开发强度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区域内城市旅游发展较大的空间不均衡。将旅游资源评价分为综合类、自然类、人文类[12-13]对江淮城市群11个城市旅游资源评价。综合类评价指标包括A级景区、5A级景区、4A级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共6个指标。人文类旅游资源评价指标包括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共4个指标。自然类旅游资源评价指标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共6个指标。建立11城市评价矩阵Xij,求标准化矩阵 ,熵值法确定指标权重Wij,旅游资源、旅游接待设施综合评价得分:

其中,Xij表示第i个城市第j项评价指标的数值,n为评价城市个数。

从旅游资源得分看(表1),安庆、池州、六安以自然类旅游资源见长,合肥、芜湖具有人文旅游资源的优势,这几个城市是区域旅游资源开发较早的主要城市。铜陵、蚌埠、马鞍山、巢湖的得分都小于1,资源优势不突出,品味度不高,限制了城市旅游产业发展。从中可知,长江以南的皖南地区具有丰富的山岳水系,资源品味度较高,长江以北的皖中缺乏典型的自然类旅游资源,除合肥具有较高的文化旅游资源品味外,其他几个城市的竞争优势较低。

2.2 旅游产品建设重复性较大,不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观光旅游产品仍是江淮城市群城市旅游发展的主体,休闲度假和专项旅游产品的开发意识薄弱。“十二五”期间,11个城市的旅游项目投资资金累计将达到3000亿元,各城市兴起旅游发展热,但发展重点仍是观光旅游产品,项目重复建设、整体发展水平低,企业集中度较低,产业整体竞争力和竞争优势难以体现,缺乏创新。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金等要素,而且投资后期不成功的旅游项目还将带来较大破坏。如乡村旅游发展,各个地方都在兴起乡村旅游产品发展热,但是发展模式主要以田园采摘、庭院观光为主体的农家乐初级阶段,产品类型单一、发展水平低、产品同质化和重复建设多,产品链延伸不足,降低了资金利用效率。

2.3 个别城市旅游战略定位不准确,发展力量离散化

区域城市旅游发展的合理和正确的定位不仅能够防止恶性竞争,而且可以有效配置资源资金,实现城市旅游的分工协作,有效提高区域旅游竞争力。但目前江淮城市群内的多个城市皆将自身定位为区域旅游中心城市,距离长三角较近的几个城市纷纷提出融入长三角旅游发展框架中,造成江淮城市群旅游发展离散化。

2.4 城市旅游缺乏区域性整合,区域经济社会带动力不足

地方行政自主化对旅游产业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存在较大障碍,提高了信息不完全造成的经济成本。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作为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也带来行政导向的地方利益化、区域旅游项目重复建设和投资失效。这些现象反映出旅游发展机制不健全、事业化管理、条块分割带来的开发管理难以协调等问题。单个城市旅游部门单打独斗,相互之间沟通协作和合作发展的意识不强,不利于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区域整体竞争力提高。

3 优化路径

江淮城市群旅游资源总量大、类型多样,拥有众多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旅游协调发展将有助于城市工业化快速发展期生态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增强地区人民文化认同感。文化资源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利用地域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牌识别度。但长江以南自然人文资源都较丰富,长江以北人文资源为主但数量也较少,差异较大。旅游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层次低、产业链条局部化、旅游形象不明、区域产品同质性较高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未形成城市群这一区域性旅游资源、产品体系的整体开发建设理念。因此,需实施城市群旅游区域性一体化发展理念,促进旅游资源的优化配置、相互补充、整合发展,实现各层次旅游要素的横向和垂直关联与融合,强化区域内部城市旅游合作,实现城市群旅游协调发展。

3.1 城市群旅游空间协调发展

统一规划、整体开发、合理布局,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建立以旅游资源区为主体的区域旅游空间发展格局。合肥、芜湖和安庆三个城市旅游的旅游产业水平、城市综合实力较强,是江淮城市群旅游发展的三个增长极,这与当前合肥经济圈、皖江城市带建设的重心一致,应分别以三个城市为中心旅游城市,建设合肥旅游圈、沿江旅游发展轴,形成“三轴两环”的格局(图1):三轴即连接合肥旅游圈和沿江旅游发展轴的合肥-芜湖一级旅游轴线、合肥-安庆和芜湖-安庆二级旅游轴线。两环为依托合肥、芜湖、马鞍山、安庆等大中型城市形成的综合旅游区和区域性的生态旅游区。强化合肥、芜湖、安庆作为江淮城市群中心旅游地的旅游流集聚扩散功能,引导综合型旅游产业发展,依托交通动脉推动中心城市旅游要素向各个方向的高速流动,加强城市旅游产业之间的关联效应;以皖江城市为纽带,形成九华山、天柱山和方特欢乐世界等多个知名景区,以沿江五市和滁州、蚌埠为依托,建设面向合肥、南京、杭州等的环大都市休闲产业带,逐步构建面向这两个重要旅游区的旅游节点体系,有效吸引长三角和黄山旅游者向皖江延伸,实现合肥旅游圈、皖江旅游带和皖南国际文化旅游区的一体化发展。同时,重视合肥-蚌埠潜在旅游轴线培育,以合肥为中转节点引导旅游流向北部城市的流动,滁州、淮南、滁州、六安、安庆的湿地或森林保护区为江淮城市群的生态旅游区。

3.2 区域旅游产业协调发展

强化旅游产业和江淮、大别山、沿江文化的融合,引导主题城市和景观城市创新发展,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商务会展、乡村休闲农业等传统旅游产品,协调发展主题酒店、主题餐饮、主题公园等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集聚旅游产业要素、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引导旅游要素、相关产业向旅游资源密集区域和精品旅游景区集聚,构建配套完善的旅游综合产业体系,实现资源共享、设施共用、信息互通、功能互补,形成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的旅游企业集群和旅游产业集聚区,推动旅游大产业的协调发展。

产品建设突出特色,以多样性、差异性、互补性为原则,组合区域旅游产品。实施沿江文化、名山名湖、工业文化、戏曲文化、诗歌文化、佛教文化等旅游资源联合开发战略,建设精品化、特色化的旅游产品,按照不同主题组合成若干条主题鲜明的区域性旅游线路:江淮多彩文化游、长江风情游、现代主题文化游、湖光山色度假游、李白仙踪游、历史遗迹科考游、现代工业文化游和环大都市休闲游等,通过旅游精品建设,形成鲜明旅游形象,提升市场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满足不同类型旅游者的需求。

3.3 区域旅游形象整合

旅游经济发展正由景点竞争、城市竞争和线路竞争走向区域旅游经济一体化。城市群内部城市形象是旅游资源的符号化和品牌化,整合旅游形象对外部市场进行营销,可提高投资者和旅游者选择机率[14]。旅游资源的互补性、旅游空间连续性、区域文化相似性奠定了城市群旅游形象整合的基础[15-16]。江淮城市群旅游协调发展需要整合旅游形象,并通过营销体

现区域旅游竞争力。结合地方文脉特征,根据淮河历史、大别山革命、巢湖文化、江南水乡四个方面凝练旅游形象口号,围绕此形象进行旅游产品、旅游基础和服务设施、旅游标示系统等要素建设,并通过举办旅游宣传促销和推介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吸引力和竞争力。

3.4 加强区域旅游管理

在现有省级旅游管理体制上,形成区域旅游发展协调工作办公室作为功能性政策机构,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完善江淮城市群旅游发展体制机制,深化旅游合作内容,指导旅游交通设施、产业布局、产品建设等方面工作,塑造区域旅游整体形象,联合开拓旅游市场,积极推动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交通一体化、服务标准一体化、市场监管一体化,联合整治与保护旅游生态环境。构建江淮旅游城市群目的管理系统,全面整合区域旅游资源、旅游企业分类集成数据库,为旅游者提供目的地全面准确的旅游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服务。不断改善旅游发展软环境,做好旅游人才的储备和培养,如建立短期旅游培训班,搭建旅游中高级人才交流引进平台,加强旅游一线员工高技能培训。

综上所述,针对江淮城市群旅游资源布局、旅游发展存在问题,发展过程中要重视环巢湖旅游带、沿江旅游带、两山一湖旅游区和淮北历史文化区四个典型资源区品牌效应,从空间、产品、产业、形象和区域治理等方面整合旅游资源,开发多层次、差异化、全方位的旅游产品,根据不同市场需求,加大营销力度,实现江淮城市群旅游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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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路径研究范文第5篇

一、研究的背景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全面推进,丝绸旅游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取得阶段性成果。炙手可热的丝路游让甘肃、青海的丝路城市经济蓬勃发展,旅游接待人数逐年增长,旅游综合收入增长迅速,带动直接就业人数屡创新高,大大加快了甘肃、青海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大幅度提高了居民收入水平。

丝路文化历久弥新,生生不息。丰富的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成为吸引国内外游客最重要因素。2014年6月22日,中、哈、吉三国联合申报的陆上丝绸之路的东段“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成功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无疑为甘肃、青海丝路旅游做出了良好的宣传,为开拓国际旅游市场奠定基础。随着旅游成本的下降,居民出游的意愿不断增强,给甘肃、青海丝路旅游带来巨大的消费人群。在“十三五”时期,甘肃、青海将大力发展以旅游为龙头产业的现代服务业。

但甘肃、青海丝路旅游市场仍受到交通条件、市场推广、安全环境等因素制约,两省丝路旅游市场不统一、旅行不便利、流向不平衡等现象突出,市场潜力未得到有效发挥。相较于其他成熟的旅游市场,两省并未充分利用其丝路文化积淀的优势与政策支持进行联动发展,丝路旅游还停滞在传统发展模式阶段。甘肃、青海丝路旅游联动发展,将推进丝路旅游市场一体化,繁荣丝路经济带。

二、研究的现状

(一)景区管理模式落后,外部竞争力下降。

近年来,丝路旅游业虽然发展迅速,但是景区建设缓慢,硬件设施尚未完全完善,软件措施仍停留在规划阶段,依然停留在观光旅游传统的发展阶段。景区的管理模式落后已严重影响游客的旅游体验。

课题组通过随机采访莫高窟景区发现,外地游客都不同程度反映自己不适应敦煌的干燥高温天气,长时间的排队,对他们的身体舒适度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一部分游客会抱怨景区没有及时告知他们景区现场的客流情况,降低了对景点的整体印象和影响游客的旅游体验。景区入场时间成本高,售票、检票还停留在人工操作阶段和景区信息不及时等问题已不满足现阶段的客户需求,丝路旅游景区还停留在传统景区管理模式,相比其他旅游目的地成熟的旅游景区管理体系,必将大大损失客源。

(二)内外开放力度不足,人才储备量过低

凯迪网络数据研究中心课题组近期了《“一带一路”对外开放发展指数报告》中指出,目前国内对外开放度差别仍处于发展不平衡状态。根据指标体系测算,青海、甘肃对外开放发展指数总得分排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九省份中倒数第三和倒数第一位。甘肃与青海开放表现整体较弱,在贸易往来、投资往来、科研技术、人员交往等方面均需加强投入。

由于甘肃、青海经济基础薄弱,对外开放仍存在思想依赖倾向明显,自主创新薄弱,对外开放体质和机制不灵活等原因,经济建设人才十分匮乏。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提速的背景下,甘肃、清华的人才竞聘机制还不够开放,人力资本、知识、技术与东部地区存在差距,人才短缺问题更加凸显。

甘肃、青海内外开放力度不足与人才短缺阻碍开拓旅游发展空间,做大做强丝路旅游,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同类地区竞争疲软,可持续发展不济

表中数据对比可得知陕西、新疆比青海、甘肃旅游业发展较快,旅游收入高。虽然丝路旅游整体旅游收入呈上升趋势,但青海、甘肃旅游收入增速较慢,且远远落后于同属丝路经济带陕西与新疆。证明其旅游业本省发展较迅速,旅游服务未能紧跟时展做出改变和调整,在同类型旅游市场竞争中,实力远远落后。

甘肃、青海作为紧密相连的伙伴,作为历史文化纽带的丝绸之路的黄金地带,文化融合与资源互通等先天优势明显。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靠行政区划进行利益之争切,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事倍功半,不利于丝路旅游一体化发展,可持续发展力远远不足。

三、研究的意义

(一)有利于“一带一路”与丝路旅游相互促进

甘肃、青海丝路旅游借助“一带一路”战略平台凝聚共识,协同发展。通过跨境合作,打通不同地区、文化、市场间的“断头路”,统一丝路市场,发展丝路旅游。改善当地交通出行、基建建设和民生保障,带动两地沿线经济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让更多资金、更大市场促进“一带一路”战略与相关产业融合。

(二)有利于实现丝路旅游大景区建设

通过甘肃、青海设计与规划,分挖掘两地深厚的文化底蕴,努力开拓旅游发展空间,利用独特的区位优势,打造国际、国内旅游市场色鲜明的品牌旅游产品。通过特色化、差异化、错位发展建设丝路旅游结点,注重内容建设,突出特色优势文化建设丝路旅游中点,联结发展构成立体化网络,建设丝路旅游大景区,实现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三是落地要实。通过项目把大景区建设由概念变成工程化、项目化、数量化、可评估化,使大景区通过有效的规划建设,很快使之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点和强劲动力。

(三)有利于促进人文交流与文化认同

通过甘肃、青海丝路旅游联动发展,有利于两地加强人文交流,推动两地科技资源共享和智力支持,缓解人才储备不足问题,通过推动两地宗教和思想文化的交流,让丝路文化有更深层次的含义与魅力。有利于加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增加文化认同感,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

四、研究的对策

(一)建立行政协同合作机制治“权乱”

现阶段联动发展最大的阻碍就是两地旅游主管部门要以为游客服务己任,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市场秩序为目标。旅游、建设、宗教、文物等部门在丝路沿线针对游客投诉、景区管理等问题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联合执法、共同监管,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活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处理好利益分配管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集中力量,把旅游。实现公共交通规划跨区域路线、景区门票联票制度以及人员调配机制,在旅游规划和接驳上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区域行政合作,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壁垒。

(二)设立丝路旅游专项资金避“无钱”

两省共同设立丝路旅游专项资金。以改善交通与为主,提高两地交通承载力。实施丝路交通畅通工程,建设跨区域航空、铁路、公路协调运行的立体化交通网络。以丝路城市为中点,游客集散地为结点,通过陆路与航空有机联接形成交通网,打造自驾游与团队出行兼顾的统一网状结构。

整合各景区资源优势,联合建设为大景区为重点,引进了一批大项目、好项目投资,各条旅游线路深度整合包装,打造丝绸之路黄金段景区建设工程。实现资源共享、项目共建、产品互联、市场互动。

最根本的是,要合理利用资金,避免利益之争切割,共同打造丝绸之路国际旅游品牌。

(三)打造区域文化交流环境破“困局”

除了拥有悠久的丝路文化外,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风俗也是构成丝路旅游的瑰宝。因此,两省借由此次“一带一路”的绝佳机遇,打破以往地域限制于各自为政的界限。甘肃、青海应联合起来走出去,实现文物保护、丝路文化旅游和经济深度融合,对两地的丝路文化资源进行整合开发,大胆、跳跃式设计跨区域、大尺度的旅游产品路线,打造丝路旅游黄金品牌。

(四)建立人才合作交流机制解“才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