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辩论的内涵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普拉斯 蜜蜂组诗 女性意识 自白派
蜜蜂意象进入诗歌久已有之,19世纪著名女诗人艾米丽・迪金森就写过许多蜜蜂赞歌。然而,对“蜜蜂”意象的内涵挖掘最为深入的却是20世纪自白派女诗人西尔维娅・普拉斯的“蜜蜂组诗”。长期以来,多数评论集中分析1962年的“蜜蜂组诗”,忽视了普拉斯此前创作过的蜜蜂诗歌,视野过于局限,不利于准确判断普拉斯的意图,更无法了解普拉斯是如何一步步提炼创造出“蜜蜂”意象独特内涵的。本文试图结合被忽视的诗篇,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普拉斯对“蜜蜂”意象的处理,为我们认识普拉斯笔下“蜜蜂”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提供新的思路。根据创作时间,普拉斯的“蜜蜂诗”可以分为三组:1956年之前创作的《悼诗》;1959年的《伊莱克特拉魂系杜鹃花路》、《养蜂人的女儿》;1962年创作的5首“蜜蜂组诗”――《养蜂会》、《蜂箱送抵》、《蜂蛰》、《蜂群》、《越冬》。每组诗中,普拉斯对“蜜蜂”意象内涵的挖掘是发展变化的,不同时期“蜜蜂”指向不同的意义。
一、蜜蜂和父亲:内化的男性视角
普拉斯的“蜜蜂诗歌”和她父亲奥托・普拉斯密切相关。奥托是大学教授、养蜂专家,普拉斯对蜜蜂的特殊感情不可避免地糅杂着对父亲的感情。“蜜蜂”意象第一次出现是在《悼诗》中。《悼诗》的具体写作时间无法考证,可以肯定的是它写作于1955年普拉斯23岁生日之前。这是普拉斯诗歌创作的第一阶段,被特德・休斯称作“青少年时期”。这一时期普拉斯的创作仍显稚嫩,缺乏深度与独创性。
《悼诗》的主题和对“蜜蜂”意象的处理反映出普拉斯早期创作中不自觉地内化了男性视角,模仿男性写作传统。这首写给父亲的悼诗中塑造了一个脾气刚烈的父亲形象,他“能够毁掉国王的笑”,病重住院却还“咒骂雨天的滴答声”和“嘲笑天使舌尖的埋伏”。①他无所畏惧,“像愤怒的泳者痛骂大海”。全诗每节末交替重复出现“咒骂雨天的滴答声”和“蜂蜇带走了我的父亲”,塑造高大伟岸的父亲形象的同时,营造出悼亡诗低回吟唱的忧伤氛围,表达了诗人对父亲的深切缅怀。从主题上来看,《悼诗》并没有后期父亲题材诗歌或蜜蜂题材诗歌中爱恨交织的复杂性。《悼诗》表达的只是爱,这爱既投向父女血缘关系,更是对以父亲高大形象为代表的男性权威的仰慕。此时,蜜蜂的内涵单一而固定。诗中的“蜜蜂”暗指父亲,和蜜蜂蜇人自取灭亡一样,父亲“蜜蜂”般蜇人的性格,使他咒骂恶劣的天气,导致病情加重而亡,这和普拉斯传记中提到的情节基本相符。
事实上,在蜜蜂世界里,只有工蜂才有蜂蜇,而工蜂都是女性。由此可见,普拉斯早期对蜜蜂意象的理解是不够深入的。她并未意识到蜜蜂世界中严格的性别区分,也更不可能意识到蜜蜂世界所蕴含的丰富女性内涵。此时她对蜜蜂意象的使用,显然并未跳出男权文化的藩篱,内化了男性写作的模式,模糊了蜜蜂世界的性别特点。
二、蜜蜂和父女关系:挣扎中寻找“自我”
按照特德休斯的划分,普拉斯创作的第二阶段是从1956年初到1960年末,这一阶段的作品构成了普拉斯的第一部诗集《巨人》。随着普拉斯“逐渐意识到自己真实的题材和声音”(Hughes,16),她的诗歌创作逐步成熟。1959年,普拉斯创作了她的第二组使用“蜜蜂”意象的诗歌,仍然都与父亲有关。和《悼诗》不同的是,这一组诗中“蜜蜂”意象的内涵发生了变化。普拉斯不再用它单纯指代父亲,而是在诗中构造了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蜜蜂世界,蜜蜂是普拉斯借以探讨父女关系的重要载体。父亲代表“雄蜂”,母亲则是“蜂后”。这种类比基于蜜蜂世界独特的性别分工模式。雄蜂的存在就是为了繁殖后代,大部分雄蜂在过程中折断身体而死,少数幸存者在完成之后会被赶出蜂巢而死。所以,幼蜂的诞生宣告着雄蜂的死亡,普拉斯在这一点上看到了蜜蜂世界和自己的相似性。
《伊莱克特拉魂系杜鹃花路》中,父亲死的那天,“我”走进了蜂房。“我”将雄蜂之死与父亲的死联系起来,产生了深重的罪恶感。她自责,“没有人在这个阶段暴死或枯萎谢世”,“正是我的爱恋才将我们双双致死”。“我是声名狼藉的自杀者的阴魂”,出生时的不祥之兆早已预示“你”的死亡。在《养蜂人的女儿》中普拉斯再次描述了这种相似性。在养蜂场,“我”发现“这儿有一种女王般的权力任何母亲都无法争夺”,蜂后“强大得如同父权王国里的国王”。“果实是用死亡来尝的”,这“果实”便是雄蜂与蜂后产生的后代。而草丛中“那只泪珠般忧伤的绿色圆眼”正是一只雄蜂,是“父亲、新郎”。诗的最后一节以一句话结束――“你去世那年冬天蜂后”,再次透露普拉斯普拉斯深重的罪恶感,认定父亲的死正如雄蜂的死一样是因为后代的诞生。
事实上奥托・普拉斯的死与普拉斯并无多大关联,这种罪恶感是普拉斯恋父情结的体现。对父亲的崇拜和爱慕仍然占据着普拉斯的心头,以至“我”开始怀疑“我”的存在。“似乎你从未存在,似乎我来到人世 /生长于母亲的子宫而受孕于天父”,表明父爱的缺失对“我”主体身份的构建造成了混乱。只有“当我蠕虫般爬回母亲的心脏之下 / 我没有任何罪恶的感情”,也就不会因为父亲的死而自责,更不会因为恋父情结而产生罪恶感。另一方面,普拉斯渴望摆脱父亲令人窒息的权威形象,寻找自我的独立身份。“我的心在你的脚下,如石块一般”,“我”意识到了来自男权文化的压抑,渴望挣脱束缚重获新生,而父亲的死正好给了“我”自由。
从纯粹的爱到爱恨交织,是普拉斯女性意识逐渐觉醒的过程。直面自己的恋父情结,是普拉斯寻找自我的重要努力。她在日记中坦言:“谈及我父亲究竟有什么好处呢?这可能是持续一天的发泄感情的次要问题,但是我没有洞察力自付。”(史蒂文森,176)“我有什么办法反映成熟的自我……”(史蒂文森,175)正是通过对蜜蜂意象的探索,普拉斯渐渐认清了自己对父亲的感情,走上了寻找自我的艰辛道路。
三、蜜蜂和女性:独立的女性意识
从1960年开始,普拉斯的创作进入第三个阶段,也是她最为成熟的阶段。1962年的五首“蜜蜂组诗”是在7天之内完成的。这五首诗无论艺术性还是思想性都达到了相当的高度,被认为是普拉斯最好的诗作之一。此时的普拉斯开始养蜂,尽管这一举动仍然有父亲影响的影子,但是亲自养蜂的经历给普拉斯的创作带来了丰富的素材,这些素材和她逐渐觉醒的女性意识糅合在一起,成为她笔下富有生命力的独特意象――蜜蜂。她的视野更加开阔,笔下的“蜜蜂”摆脱了恋父情结,从探讨父女关系转而关注女性群体的地位和命运。
1961年普拉斯和休斯搬到德文的村庄居住,在一位邻居的影响下开始养蜂,并且参加了一次养蜂会。《养蜂会》便是以这次经历为题材写成的。整首诗笼罩着一种紧张恐慌的情绪,诗人不停地提问,犹如一个天真无知的小姑娘走进了陌生的黑暗世界。她开头就问:“在桥头迎接我的这些人是谁?”中间不停地用“谁是”、“是不是”、“难道”这样的问句表达无知和恐惧,结尾一句连续三个问词“谁的”、“什么”、“为什么”呼应,使整首诗感情上连贯而饱满,塑造出一个“受害者”恐惧的内心世界。每个参加集会的人都有防护措施,“我”却毫无准备。“为什么没有人告诉我?”“难道没人爱我吗?”“我”恐惧被蜜蜂蜇伤引发了自怜的情绪,这种自怜随着抓捕蜂后程序的进行,逐渐转化成为对蜂后的担忧与同情。“她藏着吗,在吃蜂蜜吗?”可是,“蜂后并未现身,她如此不领情吗”?蜂后和“我”一样没有防备,面临着被伤害的可能性。蜂后的命运并未昭示,“我”却已感同身受,“我已筋疲力尽,筋疲力尽――”,预示囚笼中蜂后正是“我”的象征。
《蜂箱送抵》同样表达了对于囚禁中的蜜蜂命运的忧虑。普拉斯在写给母亲的信中高兴地提到,她把蜂箱漆成“白绿相间的颜色”(史蒂文森,279),可见她起初对于养蜂的热情,期待着拥抱充满自然气息和生命力的蜜蜂世界。然而,蜂箱中的世界并不如期待般美好。蜂箱锁着,“没有窗户”,“只有一个小小的栅格,没有出口”,里面是“黑色的”。黑色的蜂箱禁闭的不仅仅是蜜蜂,令普拉斯联想到自己的处境,困于婚姻,渴望挣脱男权文化的束缚。所以,蜂箱内的躁动令“我”恐惧,寻思着如何放走这些蜜蜂。“我是主人”,“我不是恺撒”,“明天我将做一个遂人心愿的上帝,还它们自由”。“箱子只是暂时存在”,预示着“我”将挣脱桎梏,重获新生。
《养蜂会》和《蜂箱送抵》从“蜂后”与“我”处境的相似出发,关注的是个体自我的命运。而《蜂蛰》则更进一步,将对“蜂后”个体的关注纳入了整个蜜蜂世界女性群体的思考之中。诗中,“我”首先关注的仍然是“里面有没有蜂后”,接着在下一节中自答:蜂后一定“很老了”(事实上,在《蜂箱送抵》中普拉斯也连用三个“老”来描述蜂后,突显蜂后的艰辛),“双翅是撕裂的披肩,长长的身体/磨光了它的长毛绒――/可怜兮兮,赤身,毫无蜂后的威仪,甚至丢人现眼”,正是操劳于家中的主妇形象。然而,尽管如此,蜂后和工蜂有着截然不同之处。工蜂是“蜂蜜的苦力”,而蜂后“不是苦力/尽管多年来我一直吃着尘土/并以我的浓发抹干餐盘”。尽管兼具家庭主妇的身份,普拉斯却已意识到自己和她们的不同。“这些只会忙忙躁躁的女蜂/她们的新闻只是绽开的樱桃与苜蓿?”和那些为家庭琐事忙碌的妇女们相比,觉醒的普拉斯有着更高的人生追求。她的诗人梦和写作天赋让她区别于男权文化影响下处于附属地位的女性,成为有掌控自己人生权利的“蜂后”。
值得注意的是,《蜂蜇》中出现的“第三个人”,“与蜜蜂商或我都不相干”,在取蜂蜜的过程中被工蜂报复蜇伤了面部,普拉斯借用蜂后的口吻评价说:“它们(工蜂)认为值得为之一死,而我/还要重获一个自我,一只蜂后。”联系当时的社会环境不难理解,普拉斯笔下的“第三个人”是男权文化的代言人,而这些以死抗争的工蜂则代表着当时激进的女权主义者。对于她们用极端对立争取自由的方式,普拉斯并不愿意采用。相反,她认为,比鱼死网破更重要的是构建自己独立的身份。最后一节,借用蜂后极富象征性的重生画面,普拉斯表达了自己重获自我独立身份的理想。“她此刻已骤然飞起/比她任何时候都更加恐怖,红色/伤疤划过天空,红色彗星/飞越杀害她的发动机――/这座陵墓,这座蜡制房屋。”
然而,普拉斯自己不愿意采用“工蜂”式自取灭亡的斗争方式并不代表她反对女性主义者争取自由。《蜂群》中,她高度赞扬了工蜂的抗争精神。诗人将拿破仑进军欧洲与养蜂人驯蜜蜂入箱进行联想,为原本平淡无奇的事件创造了宏大的氛围,突出了普拉斯对蜜蜂命运的同情,她们失去的是自由,而“有着灰色双手的男人”满足地准备收获大量的蜂蜜,就像拿破仑占领丰饶的欧洲。此时,将养蜂人与拿破仑进行对比,一方面增强了事件的戏剧效果,另一方面突显的是养蜂人的霸主形象,反衬蜜蜂命运的悲惨。然而,蜜蜂并非绝无反抗,而是用生命去蜇伤养蜂人:“蜂蛰大如绘画图钉!/ 似乎蜜蜂也有一种荣誉观,/ 难以驾驭的黑色心智。”“黑色”再次被赋予蜜蜂,造成神秘压抑的效果。此诗中,蜜蜂仍然具有深重的女性内涵,她们面对一个强权的男性形象,被剥夺了自由,辛苦为家庭劳作产“蜜”。而宁可蜇人自杀的蜜蜂,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普拉斯对于反抗的认同。对于强大的男权文化,任人宰割是不行的。
《越冬》明确地将蜜蜂世界与女性联系起来,建立了普拉斯心中的女性乌托邦。普拉斯借蜜蜂世界构造了一个完全的女性世界,“蜜蜂都是女人,/使女和那位修长的皇族贵妇,/她们已经驱除了男人”,那帮男人是“顽梗迂拙、失足歧途的一群粗人”。而将男人驱逐出女性的乌托邦之后,女人依然可以过得很好,普拉斯描绘了一幅温馨的图画,“冬季是女人的时节――/那位妇人/静静地织着毛线,/在西班牙胡桃木的摇篮旁,/她的身体是寒冷中的球茎,喑畏得不能思索”。诗的最后一节充满了希望,对于顺利度过生命中的寒冬,普拉斯充满了信心,因为“蜜蜂在飞舞。它们体味到了春天”。这一切都表明,普拉斯已经跨过了恋父情结的阶段,脱离了男权文化的影响,在构建的以自我意识为中心的女性乌托邦中,真正成为独立的女性。
总体来说,“蜜蜂组诗”在思想性和艺术性上都超越了此前的蜜蜂题材诗歌。她把对父亲的依恋、对父女关系的思考转向对女性地位的思考。从个体经验上升到了群体经验,使诗歌获得了超越个人叙事的普遍意义。这种转变,正是基于对蜜蜂意象的挖掘和深入,普拉斯意识到蜜蜂世界与女性世界的相似性,并借蜜蜂世界的特点来勾画出女性独立的美好愿景,使蜜蜂意象获得了独特的丰富内涵。
普拉斯诗歌中蜜蜂意象的内涵沿着“父亲、父女关系、女性”的脉络逐渐深化,这种变化也反映了普拉斯诗歌创作三个阶段的特点。第一个阶段普拉斯内化男性视角,模仿男性写作传统,看待蜜蜂意象的态度和男性文化传统一致,以至忽视了工蜂的性别;第二阶段是普拉斯意识到自己的恋父情结,并进行反省加以批判以求寻找自我身份定位的过程;第三阶段是自我发现的阶段,普拉斯逐渐克服男权文化的影响,寻找到独特适合女性自己的文学素材和思想,这就是蜜蜂世界与女性的相关性,从而创作出来源于独特女性视角和女性经验的蜜蜂诗歌,最终将“蜜蜂”意象丰富成为女性意识的载体。可以说,普拉斯笔下“蜜蜂”意象内涵的转变,最直接生动地反映了她女性意识的发展和创作艺术的日臻成熟。这一转变和Elaine Showalter(1977)归纳的女性写作三个阶段不谋而合。
注释
① 文中所涉及的普拉斯诗歌译文,除《悼诗》为笔者自己的
翻译,其余主要参考范静烨的译作,略有改动.
参考文献
[1] Hughes,Ted.Sylvia Plath:The Collected Poems[M].New York:
Harper&Row,Publishers,Inc.,1981.
[2] 安妮・史蒂文森.苦涩的名声――西尔维亚・普拉斯的一
生[M].王增澄,译.北京:昆仑出版社,2004.
[3] Showalter,Elaine.A literature of Their Own:British Women
关键词:农业发展方式,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结构,制度变革
中图分类号:F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问题备受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关注,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尽管国内讨论农业发展方式的文献不少,但绝大多数文献主要涉及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含义、必要性和对策措施的探讨,对农业发展方式的内涵界定以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本内容,尚缺乏系统、深入的探讨。鉴于此,本文从理论上讨论了农业发展方式的内涵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本内容,以期为推动我国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理论支持。
一、农业发展方式的含义
农业发展,虽然其已成为一个大众化的名词,但鲜见其内涵的界定。参照经济发展的概念,农业发展的含义可以界定为:在农产品数量长期持续增长的同时,相伴发生了农业结构(包括农业生产结构、农业投入结构和技术结构、收入分配结构等)的变化,以及影响农业产出增长和结构变化的相关制度的改进等等。简言之,农业发展的内涵包括了农业产出增长、农业结构变化和制度改进等方面的内容,是一个国家农业生产、自然环境、结构变化、制度安排等方面的均衡、持续和协调的发展。农业发展的过程,就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即农业现代化的过程。
由此,我们可以对农业发展方式的含义界定如下:农业发展方式是指决定农业发展的各种因素的结合和作用以实现农业发展的方法和途径,主要涉及怎样发展农业的问题。农业发展方式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业生产要素和其他投入品的配置方式,二是农业结构的状态与特征,三是各项相关制度对农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而且,由于农业增长是指农产品产出总量的增加,因而农业发展包括农业增长,农业发展方式包含农业增长方式(农产品总量的增加方式)。
从农业增长方式到农业发展方式,反映了我国对于农业发展问题认识的深化和农业发展理念的进步。同时,农业发展方式概念的提出,实际暗含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即选择或采取怎样的农业发展方式才是合理的?或者现有的农业发展方式是否合理?等等。
二、两种农业发展方式及其特征
农业发展方式的形成与演变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发展阶段。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环境下,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首要任务不同,决定了农业所处的地位以及对待农业的各种政策与制度的基调不同。第二,农产品的供求格局。农产品的市场供求格局不同,决定了农业生产所追求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例如,在农产品短缺条件下,追求粮食产量的最大化是农业政策和农业生产的首要目标,而农业效率、资源与环境保护则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这必然导致农业发展方式的粗放。第三,农业科技水平与生产技术水平。农业科学技术水平,尤其是生产技术水平是决定农业生产效率高低的重要因素,从而决定了农业发展方式的基本状态。
由此,农业发展方式可以划分为以粗放、低效、结构失衡和不可持续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型农业发展方式,和以集约、高效、结构合理和可持续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型农业发展方式。
(一)传统型农业发展方式及其基本特征
传统型农业发展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主要依赖生产要素的投入实现农产品产出的增长,农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农业生产结构层次和农产品品质较低;农业中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农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相对较低;存在着诸多阻碍农业发展的制度因素,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与环境薄弱等。
从我国农业发展的历程来看,长期以来,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部门,成为了为国家以重化工业为先导的赶超型工业化提供剩余的基本来源,“以粮为纲”、追求最大化的农产品产量,是农业生产的主要目标;同时,为了获取更多的工业利润以用于增加投资、扩大工业规模,又通过户籍制度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虽然满足了日益增长的农产品需求,实现了农产品供给由长期短缺向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但也致使农业和农村沉淀了大量的劳动力,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而且长期得不到提高;而且,由于“只取不予”,农业再生产由于投入不足而造成了对水土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农业缺乏长期发展的后劲。尽管进入新世纪以后,国家开始加强了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型的农业发展方式尚未得到改变,农业发展依然走的是“高投入、高产出、高代价”的路子。
(二)现代型农业发展方式及其基本特征
现代型农业发展方式的基本特征是:农产品产出的增长主要依赖生产要素效率的提高,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程度高,农业生产业充分发展;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产品品质能够适应满足人们对农产品多样化和优质化的需求;农业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保持与工业化和城市化协调发展;农业劳动者收入水平较高;相关制度因素能够适应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需要等。
目前,我国要努力构建的新的农业发展方式,就是符合上述特征,与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相一致、与我国农业所处的新的环境相适应、并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趋势的发展方式。这一新的农业发展方式,就是建设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的方式和途径。具体来说,新型农业发展方式应当体现如下要求:
(1)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农业是高度依赖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产业部门,我国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等农业资源相对短缺,人地矛盾日益突出。保持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对于我国现代农业建设和粮食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未来的农业要用有限的自然资源支撑更多人口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发展,必须建设生态能自我维持、资源能多级循环利用、经济能获得较高效益的可持续发展农业。
(2)体现全面发展的要求。在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农产品总量的同时,还要提高农产品的质量,转换农业生产结构,以满足市场对食品的多样化需求,又要发挥农业在生态恢复与环境保护、城乡居民生活休闲、农民就业增收等多方面的功能,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3)体现高效发展的要求。高效发展是指在相同的约束条件下实现更多产出的发展。实现农业的高效发展,是在日益严峻的资源约束条件下,实现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增长的迫切要求。农业高效发展的关键在于通过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耕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走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4)体现协调发展的要求。首先是农业内部结构的协调,即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之间及其内部生产结构的协调。其次是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协调,即保
持农业和非农产业合理的比例关系和有机的内在联系。农业与非农产业协调发展,是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使广大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缩小贫富差别,减少贫困的基本途径。再次是农业与自然、生态的协调,正确处理好农业生产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
(5)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把农民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与增加农产品供给、发展农业经济并重,在不断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生产出更多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食物需求的同时,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农民的生存与发展能力作为核心任务。
三、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基本内容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就是将传统型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现代型农业发展方式,其根本内容就是通过农业科技进步和制度变迁,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业劳动者收入水平,促进农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传统、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进行改造、转变的过程。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的改造传统农业理论表明,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相比较,首先是由于现代农业科技的采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不同的生产技术对相应的生产部门产生拉动效应,使该部门生产出现新的增长点;其次由于生产技术进步的差异,人们为了追求最大的收益,必然要改变传统的生产投资结构,由过去低效率的投资结构转向高效率的投资结构;第三,在高效率投资结构的推动下,农业生产结构发生相应的变化,传统的生产结构和生产方式被打破,导致农业生产方式、组织形式、经营形式发生了变化,这一过程就是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即用现代科技装备农业,形成新的农业产业体系,以现代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理念推进农业。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生产结构的改变、新的产业体系和相应的经营管理体系的形成,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均得以提高,这势必改变农民的收入结构,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因此,从理论上看,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应当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内容,即提高农业效率、优化农业结构、改善制度安排。
(一)提高农业效率
高效是现代型农业发展方式的本质特征,转变我国农业发展方式的基础,就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就是要将依赖于农业要素投入实现农产品产量增加的方式转变为主要依赖于提高要素效率实现农产品产量的增加,也就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前提和基础,这是因为: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实质是不断更替农业发展中的核心资源和中心动力,这有利于提高投入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以促进农业的集约型发展;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不仅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而且能够不断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和农业增长的科技含量;同时,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农业发展中的各项制度安排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实现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首要内容和基础。
(二)优化农业结构
转变农业结构,有利于农业生产在最适宜的条件下进行,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保持农业内部各业的协调发展,动态地适应市场需求,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产品的深度开发,提高附加值,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转变农业结构,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又一项主要内容。
在农业增长和农业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也可能引起农业结构的变化,但这种变化不是农业增长本身所追求的主要目标,它的主要目标是农产品数量的增加或者包括质量的提高。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视角的结构调整,不是简单的多种点什么、少种点什么的问题,而是全面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是对农业生产结构与组织结构、农业生产的区域结构、农村经济结构以及国民经济结构进行主动地、全方位的调整,是从根本上夯实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
(三)改善制度安排
制度对农业经济的作用是通过制度变迁、制度效率的改善来影响其他各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和效率实现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载体,以便为农业生产主体提供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还必须具备适宜的制度环境,正是在这双重意义上,制度创新构成了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和决定性因素。如果说,制度因素是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外生变量,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外在条件;那么,对于农业发展方式而言,制度因素则是其内生变量,制度的变革与完善不仅是效率提高和结构转换的重要保障,而且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主要内容之一。
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制度因素涵盖了农业农村内外部的经济与社会等多方面的制度,包括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体制、劳动力转移的相关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度、资源环境保护制度、以及涉及国民收入分配的诸多制度等等。从1979年至今,在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过若干次制度创新,例如、农产品统派购制度改革、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股份合作制、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税费改革、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劳动力转移与就业制度的逐步完善等,成为促进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以上三大方面,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最基本的内容。转变我国农业发展方式的具体内容,可以从多角度、多层次去分析,如促进农产品供给由注重数量增长向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和质量安全并重转变,促进农业发展由主要依靠资源消耗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促进农业生产条件由主要“靠天吃饭”向提高物质技术装备水平转变,促进农业劳动者由传统农民向新型农民转变,促进农业经营方式由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向提高组织化程度转变等。
从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到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并不意味着我国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任务已经完成,只是意味着我们对怎样发展农业的认识更加全面和深入,需要转变的不仅是农业增长方式,还包括农业发展的其他方面的转变。四、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思路与基本途径
(一)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思路
农业发展方式及其转变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从理论上看,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内容包括提高农业效率、优化农业结构、改善制度安排;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包括一般农户、种养大户和农业企业,政府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宏观引导者。因此,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核心就是通过政策支持、改进相关制度与环境,引导和促进农业生产主体行为的转变,进而实现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参见图1)。
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仍面临着许多问题,现代农业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市场环境和制度基础依然十分薄弱,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因此,需要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科学地把握农业发展方式转型的阶段和节奏,逐步增强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物质技术基础,改革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与制度,积极推动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基本途径
上述分析表明,要实现我国农业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必须从完善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做起,逐步消除制约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瓶颈。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改善和增强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改进和完善农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努力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积极推动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现阶段,转变我国农业发展方式的基本途径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农业物质基础设施建设。关于农业基础设施对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全社会基本上已形成了共识,各级政府也采取了不少的措施。今后的关键是加大投入,并且按照区域特点,突出建设重点。例如,全国范围内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土地整治以及农业机械化设备,干旱地区的集水和节水灌溉、山区的梯田修建沿海低地盐碱区的台田建造等等。这些重点建设内容,不仅能够在短期内对提高单产起到作用,而且对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将产生长期性的促进作用。然而,与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相比,目前的投入水平远远不足,尽快和持续加大中央和地方在这些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财政投入和金融投入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的最基本、最迫切的要求。
(2)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应用。科技进步是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重点应当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农业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以良种培育、生物技术开发、节约用水、绿色肥料研制为重点,积极组织科技攻关和技术引进。而加快农业技术研发的关键,是加大政府农业科研的投入。应当把农业科研投入放在公共财政支持的优先位置,提高农业科技投入在全国科技投入中的比重,尽快把这一比重从目前的0.5%左右提高到1%的世界平均水平。二是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农业科技交易市场网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三是农业技术的推广与普及。尽快建立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多元化农技推广体系,重点是加强县级推广部门的建设,使之成为向上连接各级科研机构,向下连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组织、专业农户、示范农户、村级农民技术员等的纽带。
(3)尽快提升农业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同样也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主体。必须尽快提升农业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培养大批具有长远发展眼光、较高科技素质、较强市场意识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等高素质的新型农民,才能实现农业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为此,必须增加政府对农村地区教育经费的投入,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教育资源非均衡配置的状况;在搞好农村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与培训,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教育与培训体系,对农村群众进行各种专业技能及先进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与技能。
(4)加快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通过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业发展体制机制,是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这里涉及到三个基本方面:第一,坚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通过明确法律规定,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具体、更明确、更具法律效力,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不变。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同时,积极探索和完善不同所有制之间、不同村集体之间的土地置换制度,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农民居住向社区集中。第二,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切实落实扶持政策,实施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和人才培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第三,进一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继续引导支持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技术研发能力,鼓励跨区域经营和相互间的联合与合作,促进龙头企业规范化、集群化发展。
关键词:辩论原则 大陆法系 比较 民事诉讼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主张,不得将当事人未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2、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为另一方所承认 的,法院必须认定并作为裁判的依据。
3、法院原则上只能就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当事人主义下,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作为请求的根据,以什么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都属于当事治的领域,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这就是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所以,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又将辩论原则称为“当事人主导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虽名称相同,但内涵却有较大区别:
关键词:律师;豁免权;法庭;辩论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065-04
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范在保护律师执业豁免权方面的缺位,中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直面临巨大的风险,成为律师行业挥之不去的阴影。2007年10月28日修订,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律师法》对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改善中国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内涵
“豁免权是一种不受某种后果约束或不受某种法律规范管辖的状态。”[1]在罗马法中,享有豁免权的人,即不受法定义务约束之权利主体。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特权,豁免权乃是法律赋予某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如外交人员、人大代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因职务需要所为之特定行为免受法律责任追究之权利。具体到律师行业,此类豁免权是律师豁免权。根据中国现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豁免权仅指的是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具体而言,就是指律师在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正当职业之需要而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中国《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根据此一法律条文,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内涵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从权利享有的主体来看,应当对该条文里的“律师”作广义理解,将其扩大解释为包括法律工作者在内的所有人或辩护人。有学者认为,律师执业豁免权的主体是指实施律师职业活动的人员,即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或实习期满取得律师执照的律师 [2]。这似乎忽视了《律师法》之所以规定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立法初衷,也与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不符。法律之所以规定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乃是为了使得作为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者的人或辩护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无所顾虑,充分发挥其职能而免受非难,即使出于职业正当需要不得已而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亦可得免责。基于此种价值,狭义上的律师较之于其他人或辩护人并没有获得法律优先保护的特殊性与正当性,法律理应对两者一体保护。另一方面,从司法现状的角度看,由于中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特殊国情,现实中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群体的规模远远大于所谓真正的律师群体,他们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对这个群体的保护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其二,从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权利内容看,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表的、辩护意见既包括刑事责任的豁免,又包括民事责任的豁免。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被指控人往往被采取了某种刑事强制措施,处于丧失人身自由的羁押状态,难以真正实现自我辩护的目的,再加之现代法律的专业化和复杂化,使得律师辩护成为维护被控告人合法权益不可或缺之途径。然而,现实中律师辩护权长期以来都得不到保障,站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的辩护律师都不得不面临随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威胁,基于此,规定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最迫切、最核心的无疑是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而律师民事责任的豁免问题,则关系到法律对律师自由辩护权的保护与对公民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人在法庭这个特定空间出于职业需要,在为正当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境下发表的言论难免会对他人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法律不应因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而造成对律师言论自由进行不当限制,当然,亦不应容许律师滥用言论自由损害公民名誉权、隐私权。所以,现行《律师法》第37条规定的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所包括的民事责任的豁免,应以不超出一般社会容许限度为标准,防止律师滥用法庭辩论豁免权。
二、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理论基础 ①
(一)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法理基础
1.权利来源。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由律师辩护权所派生,并最终源于被指控人的辩护权。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最直接的权利基础在于律师辩护权。规定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首要目的在于保障律师辩护权,使得律师在辩护当中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敢于据理力争,无所顾虑。因此,律师辩护权并不是一种本源意义上的权利,被指控人的辩护权是第一性的权利,律师辩护权则是第二性的权利 [3]。律师辩护权依附于被指控人的辩护权。就此而言,律师豁免权的正当性,最终决定于被指控人的辩护权。由于被指控人的辩护权利是被指控人最核心的权利,在整个刑事辩护制度中具有关键性的地位和价值,“从刑事辩护制度产生的那一天起,它就是为保护被追诉人(被控告人)的合法权利服务的。”[4]因此,律师法庭辩论权具有结实的权利基础。
2.权利性质。首先,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具有派生性。从权利来源上看,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由律师辩护权所派生,从属于律师辩护权,并随律师辩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亡而消亡,不具有独立性;从权利行使的目的看,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自始至终都是为了保障律师辩护权的顺利实现,具有价值目的上的依附性。其次,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是不可放弃、不可剥夺的权利。除非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剥夺律师的此一权利。此外,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还具有法定性,为中国现行《律师法》第37条所明确规定。
3.权利的必要性。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必要性有二:其一,律师辩护权天然就存在被侵害的威胁,特别是来自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侵害。中国刑事诉讼模式历来深受职权主义的影响,其诉讼价值取向往往过分强调社会效益,强调有效地惩治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刑事辩护职能被错误地看成迅速处理案件的一种障碍,相当一部分的检察官对辩护权持排斥态度,甚至将律师辩护看做是对控制犯罪的一种障碍。因此,为保护律师辩护权免受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侵害,规定律师相应豁免权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其二,考察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辩方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当无异议,被控告人由于如前所述的特殊境遇,其权利的维护全然仰仗于辩护律师,“如果律师因为当事人的利益与国家司法机关对抗,而随时都有可能因对方启动追诉权而使自己沦为被追诉者,那么没有一个律师会去与司法机关对抗,也没有一个律师愿意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这样的后果只能是刑事案件的辩护形同虚设或者没有辩护,显然,现代的刑事诉讼已经不能容忍这种倒退。”[5]
(二)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经济分析
任何法律除了追求正义、公平等价值以外,效率的价值亦不可忽视。经济学作为研究法律的一种有效分析工具,在对《律师法》规定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问题上,亦可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职业不同于官方法律职业,它具有业务性,即其所从事的是一种业务活动而非职务活动。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的,表现为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6] 市场经济下的律师,无不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的目标,这显然符合经济学有关理性人的理论预设,而现代国家中司法系统的运行也当然要求追求效率价值。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借助于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律师豁免权规定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经济人考虑成本―收益。律师在选择做刑事辩护人时,自然会将成本纳入考虑的范围。沉没成本是首先应当考虑的。所谓沉没成本,就是指已经投入而又无法收回的成本 [7]。一名律师在成长过程中因受教育所支付的巨额费用,构成了律师执业的主体沉没成本。同时,律师选择做刑事辩护人的机会成本亦不可忽视,即律师在选择为被控告人辩护的同时意味着失去了去作其他民事案件或非讼案件的机会。由是观之,律师的成本本来就不菲,倘若在辩护过程中没有豁免权的庇护,随时背负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包袱,就意味着律师的总成本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加上了高昂的风险成本,再加之律师根本无法预知何时将被检察官追究控诉,这种不确定性使得人身风险之预期成本大大增加。如此一来,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激励必然会随之减小,担任刑事辩护律师的积极性也就会受到抑制。
同时,如果缺乏对律师豁免权的制度性保障,市场激励机制最终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司法不公。前面已经分析了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成本相当高昂,根据均衡理论,在市场条件一定、价格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愿意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趋向于越来越少,原来的均衡不断被打破,继而对被控告人来说,聘请律师的价格就会随之不断上涨。在律师费愈加高昂的情境下,自然只有少数经济富裕的被控告人才请得起律师,而一般的被控告人就只能自我辩护。概言之,不保障律师豁免权,将导致律师总成本大大增加,导致律师费用的居高不下,导致只有富人才请得起律师的现象。如此一来,司法公正只能是“海市蜃楼”而已。
(三)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比较法分析
“律师制度有其本土性的一面,即要求律师制度必须要适应本国的政体、司法制度及相关意识形态,符合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习惯;律师制度又有国际性的一面,即要求各国律师制度相互接轨。”[8]中国现行《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律师制度相衔接,顺应了法治发展之时代潮流,正如学者所言,现行《律师法》的出台是中国法律国际化的一个产物 [9]。
赋予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对律师的豁免权作了专门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法国1881年7月29日实施的《刑法典》第41条规定,“不得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提起诽谤、侮辱或蔑视法庭的诉讼”。此外,德国、荷兰、卢森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规定了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由此观之,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目前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但同时也都被予以一定的限制。这些都是值得中国借鉴的经验。
三、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适用
1.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边界。在肯定律师享有法庭辩论豁免权的同时,有必要明确此豁免权的边界,以防止权利的不当膨胀和滥用。现行《律师法》第37条同时在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对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适用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从内涵方面,现行《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适用的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即律师发表的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不属于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范围。这里的限制主要集中在辩护内容的合法性,既包括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也包括他人的正当权益,具体表现为:一是律师在辩护发言时不能攻击国家的根本制度、危害国家安全;二是不得恶意诽谤他人;三是在辩护发言时不得侮辱法官、扰乱法庭秩序。不难看出,现行《律师法》对例外情形的立法规定属于概括性限制,在适用上具有相当的弹性,然而也存在标准过于模糊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用来架空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因为究竟何为危害国家安全,扰乱法庭秩序到底怎样才算严重,均有含糊之嫌。
从外延方面,现行《律师法》从三个维度对律师的此项豁免权进行了限定:在行使权利的形式上,仅限于庭审中的口头、书面言论,而不包括律师的具体身体行为;在时间上,仅限于庭审当中,而不包括侦查和审查阶段;在空间上,仅限于律师在法庭这个特定的空间,而不包括法庭之外。从这些限制上足以看出立法者的审慎,该规定也因此而成为现行《律师法》实施一年多来众多律师、学者所诟病之处。
2.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适用困境。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虽然已为现行《律师法》所明确规定,然而质疑之声自始未曾中断,悲观者不乏其人,抱怨其不够彻底之人有之,怀疑其现实效果之人亦有之。究其原因,主要是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在适用上确实存在不可忽视的法律困境,这集中体现在关于现行《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如何与现行《刑法》第306条之间协调的问题。
现行《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可能使得现行《律师法》保护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效果大打折扣。该条所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亦被律师界戏称为律师伪证罪),具体包括三种行为:一是毁灭、伪造证据;二是帮助当事人共谋毁灭、伪造证据;三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不难看出,前两种行为特征均相对明确,至少在内容上并无不妥,问题在于“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规定,不仅在内容上含混不清,易被混淆乃至滥用,欠缺实体法上的确定性,而且在程序上大大加剧了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这对于本来就极其脆弱的律师辩护不啻为雪上加霜!而且,该条款以律师作为特定主体,“本身就明显带有对律师行为特别规制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色彩,在实践中极易被一些公安、检察机关人为地曲解,成为追究律师‘引诱’、‘威胁’证人的法律责任的根据。” [10] 面对随时都可能因《刑法》第306条而成为被控告人的现实威胁,中国现行《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法庭辩论豁免制度应该重构。
四、中国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构建
1.观念层面。任何权利在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转化的过程当中,都是以观念上的转变为先导的。中国司法实践中历来残存着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国家公权力机关往往以高高在上的管理者自居,习惯性地俯视甚至藐视其他私权的存在。因此,要真正实现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司法人员首先应当转变权力本位的观念,同时必须认识到,赋予律师一定的豁免权,“并非是给律师什么逃避法律制裁的特权,而是为了给律师职业提供可靠的保障,使其放开手脚进行执业活动,这不仅有利于专门机关公正处理案件,也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11]另外,就律师自身而言,也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伦理观念,加强自身约束,不能利用自己专业优势玩弄法律,恣意滥用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置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他人正当权益于不顾。
2.制度层面。应当构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法律职业互通制度。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由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内的法律人所构成的团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成员具有高度同质性,他们有着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因而他们在根本上应当是统一、协作的关系,而非彼此对立甚至对抗的关系。所以,法律职业者彼此之间应互相理解和尊重,在分工的基础上进行良好的功能性协作。然而现实中由于中国司法干部和律师来自不同的阶层,不存在共同的职业背景,导致法官、检察官对律师往往缺乏职业认同,甚至滥用公权力对其人身进行打击报复。有鉴于此,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要想真正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施,有赖于从根本上建立中国法律职业互通制度,以避免和减少来自这些部门(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职业报复和打击。”[12]
3.法律层面。法律层面的问题主要是如何正确对待现行《刑法》第306条,这关系到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最终能否实现。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从实体内容上看,需要对该条文本身作出一定的修改。其基本思路为,对律师伪证罪中的引诱作限制解释,指利诱,即以利益引诱,而不包括以诱导性发问的方法使证人改变证言 [3]。因为如果将引诱性发问纳入引诱范围之中,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不得不考虑因言获罪之忧患,从而战战兢兢,畏首畏尾,无法充分为被控告人的权利行使辩论权,甚至使整个法庭上的控辩双方愈加失衡。另一方面,在《律师法》与《刑法》适用顺位上,宜采纳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律师法》。在牵涉到律师法庭辩论豁免权的保护与律师伪证罪的认定上,将《律师法》视为对《刑法》在不违背刑法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朱金明,钟静怡.论建立律师豁免权的法律保障机制[J].福建法学,1997,(2).
[2]马秀娟.论律师执业豁免权[J].西部法律评论,2008,(4).
[3]陈兴良.为辩护权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J].法学,2004,(1).
[4]田文昌.刑事辩护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129.
[5]徐家力,徐美君.让司法公正不再残缺――在立法中应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J].中国律师,2002,(2).
[6]陈兴良.为辩护权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J].法学,2004,(1).
[7][美]曼昆.经济学原理:第4版[M].梁小民,译.北京:北大出版社,2006:298.
[8]尹鸿伟.从新律师法看律师职业豁免权[EB/OL].,最后访问时间:2009-09-12.
[9]王晶.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解决途径:第2卷[J].法商论丛,2009:144.
[10]支果.刑事辩护的价值与律师豁免权探析:第20卷[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05,(1).
[11]马秀娟.论律师执业豁免权[J].西部法律评论,2008,(4).
[12]岳文婷.论中国律师职业豁免权的构建[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2).
On Lawyer’s Right of Immunity on Court Debate
――The new “Law Law”Perspective
PENG Dong-fang
(Hunan Dong-Fang-Ming Law Firm, Shaoyang 422000, China)
1.1正反方、评委及观众在传播中各自的角色
要完成一次基本的传播活动,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传播者、受传者、讯息、媒介和反馈。在一场辩论赛中,通常由正反双方辩手、评委和观众组成。对于究竟辩论是如何成为一项传播活动,而辩论赛中的主体又是如何与传播的要素发生相互联系的,将是笔者希望讨论的主要问题。在一场辩论赛的比赛部分,正反双方的辩手既是主动发出讯息的传播者、又是讯息的接收者和反应者,构成一个传播——反馈机制。辩论的双方在辩题所要求的讨论范围内,将自己对于概念的理解、对于社会问题的认知、对于辩题的价值判断通过陈述、反驳、质询的方式输出给对方辩手,而对方辩手则通过倾听、记录、回应等一系列程序对于对方的观点提出反馈意见,在这一连串的互动活动当中,双方进行意义交换和共享活动,并借此加深对对方的理解。正方和反方由于立场的限制必须在辩论场上针锋相对,但就正反双方与评委和观众之间的传播过程而言,正反双方不是分散地将各自的观点传播给评委和观众,他们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对立的。例如,正反双方对于同一个公共议题的不同角度的阐释,提供的是两种对于此议题的看法,正反双方在交流和辩驳的过程中不断地迫使对方更加清晰地表述自己的论点,这也使得作为受传者的评委和观众能够完整、全面地理解此公共议题。正反双方是通过对抗性的传播方式相互合作以共同达成认知自我、阐释问题、探讨真理的目的。正反方传播给评委与观众的讯息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知识性的内容,二是价值性的判断。知识性的内容是包含专业术语、相关理论及信息资源等中立的客观的资料,其目的是为了使受传者获得知识上的增进和视野的拓宽;而价值性的判断则是通过发表某一看待人生哲学问题的角度,以使受传者获得价值上的启发和感染。通过上述传播过程我们发现,辩手与观众和评委之间,是通过交流意义进行互动和传播的。传播学中的意义,是指人对自然事物与社会事物的认识,是人给对象事物赋予的含义,是人类以符号形式传递和交流的精神内容。m符号学的创始人皮尔士强调,传播即观念或意义(精神内容)的传递过程。因此,传播时所进行的符号交换过程,实际上是意义建构和共享的过程。辩论赛作为一项口语传播活动,正是通过符号来交流、交换意义并建构意义共享空间的过程。
1.2定义一共通的意义空间
定义一般是在辩论赛的第一个环节一立论中提出的、对于辩题中涉及到的概念的内涵和语词的意义进行的简要而准确的描述。对于不同赛制的辩论赛,定义权的归属也有所不同。在奧瑞刚赛制当中,正方拥有强制定义权,即双方必须根据正方的定义进行辩论。而在传统辩论中,双方共享定义权,正反双方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己方的立场对于概念和语词做出倾向性的理解。由于传统辩论当中主办方很少限定辩题背景和概念解释,因歧义、含混或专业术语等的存在导致不同的概念理解时有发生,所以传统辩论中的对于定义的讨论在整场比赛中占据尤其重要的地位。所以本文以传统辩论为例对于辩论赛的定义环节进行讨论。先来看一个例子。在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会的决赛中,正反双方针对“钱是不是万恶之源”的辩题展开辩论。正方对于“万”字的定义是种类繁复、数量极多,反方对于“万”字的定义是全部、一切。在正反双方交锋的第一个阶段,反方一辩就向正方提出质疑:“世间上的恶可是成千上万,难道用单一的钱就可以解释所有的恶吗?强盗杀人放火也许是为了钱,但难道今天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甚至种族大屠杀都是为了钱吗?”,而正方二辩为了维护己方对于“万”字的定义也提出了如下说法:“他们(对方辩友)告诉我说’《辞海》中万是一切,可是我方也查过《辞海》,无论是《辞海》、《辞源》,还是《说文解字》,万从来就没有一切的意思.其实钱是万恶之源,就是说钱能够产生数量极多,而且品种繁复的恶行。”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一般情况下在双方正式开展辩论时第一个任务就是“确认定义”,一般由双方的二辩完成,这个环节的目的在于双方就对方立论当中所提出的定义进行再确认,并通过质询的方式厘清概念的内涵、外延,承担此工作的辩手一般被赋予两个任务,一是寻找与对方定义的共识,并确定下来;二是针对双方理解有分歧的部分,向对方和评委解释为什么己方的定义是更有意义的或是更容易接受的。上文提到,辩论赛为辩手双方与评委和观众构建意义共享空间,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对定义的讨论和共识的达成,其最大的作用便是扩大传播双方的共通的意义空间。意义交换的前提是交换双方必须要有共通的意义空间。共通的意义空间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传播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等符号含义的共通的理解,二是大体一致或接近的生活经验和文化背景。所以定义与达成共识的环节是打通对于含混、多义、暧昧的语言符号的理解,是整个辩论传播活动的基础,只有建立在共通的意义空间之上的辩论,才是有意义的辩论。如果双方对于辩题中的语言符号的解读并不相同,而双方又没能在最一开始找到分歧并充分讨论,那么整场辩论赛将会陷人不知所云的争论中,双方只能讲自己准备好的辩词念给对方辩手以及评委,这样完全丧失交流、互动的辩论活动由于根本无法进行意义交换而使得辩论比赛成为一场演讲比赛或者是辩论秀。
1.3规则——最大程度上消除传播障碍
辩论赛作为一项竞技活动,规则是其必不可少的一环。不同的赛制规则各异,但经过笔者分析,得出共通点如下:时间的限制。辩论赛规则对于每一位发言的辩手都有时间限制,并明确指出“时间用尽两次铃声提示,发言必须停止”,并且,时间限制对于正反双方同样适用,正反双方每一个环节的发言时间都是对等的。在日常生活中的非正式辩论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对方讲话滔滔不绝插不进话而失去表达机会,经常会遇到自己的发言由于被别人打断而中断表达,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由于年龄、身份、性别、个性、职位等的不同而无法保证传播主体在地位上的平等,而辩论赛的时间限制正是提供了这样一种平等的条件,让阻碍平等沟通的因素对于传播过程的影响减少到最小。质询环节的设置。质询是辩手对于对方辩题所提出的任意一个概念、论点、论据展开的询问。一方只能问,一方只能回答,且盘问方有权力终止答辩方的回答。质询是一个剥开对方对概念和语词的华丽包装以便更直接、深人地探讨问题的环节,之所以要赋予质询方以主动性和打断权,则是为了保证整个问答过程按照质询方的意图进行。由于无法规定答辩方必须直面回答问题,所以只有赋予质询方主动权,才有可能避免答辩方用含糊不清的语言蒙混过关或逃避问题。因而质询环节的设置,是最大程度上避免语言符号的多义性和模糊性造成的传播过程中的障碍,并在程序上限制辩手必须讨论质询方提出的问题,不跳出辩论的核心范围。综上,我们发现,辩论赛的规则设置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双方有平等的交流平台,并且在各个环节上都试图尽量减少语词的含糊性以及辩手的恶意逃避所导致的传播过程的中断,因而规则的设置是辩论赛区别于非正式辩论的最重要的特点,也是辩论赛作为一项对抗性传播活动能够保证其传播效果的重要基础。
2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