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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效能建设是省委、省政府为深化行政管理改革,加强机关建设,优化发展环境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效能主要是指办事的效率和能力。效能建设是运用各种科学管理手段、制度和载体,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对工商部门而言,就是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好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行政审批、行政收费、政务公开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全面提升。通过前一阶段的学习,我认为,要实现工商履行职能大提速,主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升效能主体素质,增强工作动力。
效能提高,人是主体。效能建设对人的素质要求很高,要培养一支效能型队伍,我认为一是要革新思想培训理念。一方面,工商所党支部要大力引导全所人员的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五个不让”的标准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即“不让政府布置的任务被延误;不让办事群众多往返;不让企业的需求打折扣;不让人民的利益受损害;不让政府的形象受影响”。另一方面,要通过激励人、培养人、正确使用人来提高队伍活力,提高效能。二是加强学习,提高能力。通过评选办案能手、服务能手、注册能手等,促使广大干部职工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要按照不同年龄段开展岗位练兵,干部分级达标活动,促使干部职工“为胜任岗位而学,为促进发展而练”,岗位履行能力、服务经济能力全面提高。
二、提速行政效率,向信息化要效能。
提高行政效能首先要规范机制,落实制度,简化程序,更重要的是先进的工作手段。在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作为工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硬件资源来提高行政效能。要加快数字工商建设,尽快实现工商局与工商所联网,完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投诉等方面的网络建设,规范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投诉的时效、制度。
三、完善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
要按照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和工作制度,促使效能建设有规可循。
四、强化效能监察,提高办事效率。
近年来,我局制定并实施了旨在提高监管水平、规范监管行为的效能监察制度,但是,在实施效能监察中,往往只注重市场管理、证照管理、规费收取等方面的督查,而忽视了对人员素质、办事效率、工作能力的检查。而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办事效率、服务水平、行政执法能力的好坏。建议市局在开展效能督查的同时,适时督查工商所人员的学习情况。如采取问答的方式,检查工商所人员对承诺的时限、一次性告知的内容等,并将解答情况记录在案,及时向相关人员发出要求加强学习的告诫,促使学习自觉性的提高。实现整体素质和办事效能的提高。
五、积极建章立制,落实效能建设长效机制为确保行政效能建设深入持久开展,各项整改举措落到实处并取得预期效果,我局针对行政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入手,既抓当前突出问题的对照整改、又抓长效管理的落实,着重建立、健全三方面的制度。(一)加强日常管理制度
一个单位的日常管理好坏,事关单位整体形象,也事关工作效能能否提高。为此,我局对以前出台的值班制度、工作时间纪律制度、外出请假、通报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有关内容加以整理和完善,出台学习制度、报销制度、目标考核制度、挂牌上岗制度(胸牌正在制作之中),使之适应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适应新时期的工作需要,使工商局机关工作日常工作有章可循,高效运转。
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20__年3月10日)
同志们:
在全国“两会”召开、全县上下加速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会议,意义重大。如果说,这么几天开的会多,讲的多,安排部署的多,那么,今天这个会就是要抓落实、抓逗硬、抓扎实。前面,大家观看了暗访录像,听取了县效能办的负责同志关于考评情况的通报和大会交流发言,应该有所感触。海生同志对20__年全县行政效能建设情况和20__年工作的安排部署讲了很好的意见,我完全赞同。下面,我再强调三点:
一、认识要再深化
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县的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在推进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好转,但离上级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省委省政府在2月13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再次作出了安排部署。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认识必须再深化、再提高。
一要在把握主题中强化效能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管是省委提出的“两个加快”的总要求,市委确定的“提速加快、又好又快”的工作主基调,还是县委确立的“立足川北、面向全国、放眼世界的特色资源转化强县”战略定位和未来三年奋斗目标,其核心和主题只有一个,那就是一门心思抓发展、齐心协力推动发展。抓发展,人是最关键的因素。效能建设是调动人积极因素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党群、政群关系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加快发展的催化剂。我们要大力开展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推动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
二要在认清形势中强化效能建设的紧迫性认识。发展不足是我们最大的县情。虽然,近年来我县纵比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成为苍溪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但我们在工业产值等衡量富民强县的主要经济指标排位上,还明显处于全省、全市下游水平。同时,全县10多亿的债务、1万多工程移民、1万多破产企业下岗失业职工、6万多返乡农民工等突出问题需要破解。可以说,我们发展道路上的挑战前所未有,任务异常艰巨。但同时也应看到,我们除拥有国家扩大内需、提速加快灾后恢复重建等共同拥有的宏观经济政策,还有被列为全省第二批扩权强县财政直管县、重大政策出台前秘密征求基层意见县、以工代赈山区现代农业园区示范样板等政策优势和水电天然气、特色农产品以及生态旅游等三大优势资源的加快转化,兰渝铁路、广南高速公路建成后苍溪将彻底改变“不三不四”的区位劣势,融入成渝经济圈辐射带。这些美好的前景需要我们用双手去开创,政策和机遇不只是给苍溪的,我们已经等不起、耗不起、折腾不起了,必须增强服务发展的紧迫感,抓住机遇,振奋精神,爬坡奋进。
三要在优化环境中强化效能建设的必要性认识。良好的政务环境已成为决定资金、人才、项目、技术流向的主要因素。各地发展之争,更多地是比环境、比服务,核心是以政务环境为重点的软环境之争。刚才,大家都看了录像片,一些干部上班时间进茶馆打牌、喝茶,把单位当旅馆、把工作当消遣,目中无纪,这些虽然是极个别现象,但是极大地影响了苍溪发展,影响了苍溪的环境,给苍溪人民抹了黑,既对不起自己的岗位、家庭,更对不起生养自己的苍山溪水;一些干部不办实事、作风飘浮,只想家事、不想公事、更不想群众的事,九点钟来,十点钟走,这样的工作作风能为群众办成事吗?一些乡镇干部下村不留言,群众好不容易利用赶场天办回事,就是找不上人。管理这样的干部,我们的局长、党委书记、乡镇长们要切切实实地拿出管用的办法来。还有一些部门领导和干部履职不到位,遇事层层打批发,不亲自研究,不亲自布置,造成群众就同一个问题老是重复上访;清洁城乡行动是省委奇葆书记抓的工程,县上三令五申,个别单位就是无动于衷,到处脏乱差,群众意见很大。所以,优化发展环境,效能建设必须长期抓下去,县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曝光一批典型的人和事,推动效能建设。
四要在凝神聚力中强化效能建设的主动性认识。我们的发展能不能够持续推进,我们能否以开放、合作的良好姿态吸引四方创业者,最终根源还是在于我们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对待工作,对待自己所从事的事业。要爬坡、要破难、要攻坚,就要在思想上敢于突破,在精神上
突出重围,始终保持一种“等不起”的责任感,“慢不起”的危机感、“坐不住”的紧迫感,“欠不得”的使命感,以攻坚破难的闯劲、勇攀新高的冲劲和奋力爬坡的韧劲,逆势而上,强势而进,顺势而为。
二、重点要再强化
行政效能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进党风政风行风的重要途径。要以深入开展“效能建设落实年”活动为主线,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要持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要在精简事项、减少环节、整合职能、创新形式等方面下功夫,既要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又要着力加以规范,统一行政审批项目和流程。同时,要建立行政审批定期清理、公示机制,实现对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监督和对行政审批流程的动态优化;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机制和评估机制,严把审核关,从源头上控制行政审批项目;加强行政审批实施的动态监督、评估和调整等措施,不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二要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要通过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的“两集中”和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到位的“两到位”,理顺部门之间和机关内部的职能关系,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并联审批改革。要根据不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难易程度,科学设定整体办理时限和各环节标准办理时限,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
三要配套完善政务服务体系。要扩大服务范围、拓展服务领域,尽可能地把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尽可能地将服务范围向基层延伸。在服务领域拓展上,要积极开展便民服务,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创造条件逐步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在服务范围延伸上,要探索在乡镇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在社区建立全程代办站,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四要加快政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是开展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载体和依托,也是党委政府窗口形象的缩影。省上提出了争创全国一流政务服务中心,我们是否也提一个“争创全市一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目标,这方面要向旺苍县学习。今年,要按照争创一流的标准和要求,加快推进行政审批项目和流程标准化、政务服务类型和模式标准化、政务服务中心场地标准化等标准化体系的建设,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三、措施要再落实
效能建设是手段,归根到底是为加快发展服务。要不断创新效能建设的运行方式,积极开辟新途径、探索新办法、创造新经验,增强新实效。
一要完善考核体系。要结合实际,明确绩效考核内容,制定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绩效评估标准,出台可量化、能操作的绩效考评办法,建立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的评估指标体系。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把绩效考核结果与行政问责以及干部选拨任用、奖励惩戒等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要进一步拓宽投诉渠道,强化对服务窗口、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的监督,及时受理、处理群众投诉,做到投诉有门、办理有效、有诉必查、查明必处。
二要开展效能活动。要围绕全面提速加快灾后重建、全力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民维护安全稳定和谐“三全”目标,开展“一个核心、三个深入”活动,一个核心,既以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转变为核心;三个深入,既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三心一弘扬”活动、“三爱(爱祖国、爱家乡、爱岗位、)活动”,每个党员要重温入党誓词,要过思想政治道德关,做人要实在,要真诚待人、真心做事、真情为民,顾全大局,推动发展。
三要强化效能问责。效能问责是效能建设的保障,要通过对不作为、乱作为典型人和事的解剖、处理,推动全县机关行政效能大提高。效能问责主要有四条:第一,凡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干部,经查证核实,由县效能办组织离岗学习,记录在案,并在处理移民安置、缠访问题等工作中接受锻炼。县效能办要在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举办两期培训班。第二,被县及县以上曝光的县城机关干部,副科级以上的由组织、纪检、效能办按规定处理;一般干部责成所在单位直接派送到人员紧缺的乡镇煅练,评为“优秀公务员”后,再回原单位工作。第三,实行行政效能与工作津贴联挂制度。行政单位每人预留20__元工作补贴、事业单位每人预留1000元公务费,对被县级以上通报或曝光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效能办会商县财政局直接扣减该单位个人工作补贴或公务费。第四,单位干部违反规定,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检讨,并在全县通报。
关键词:音乐治疗;集体心理治疗 ;慢性精神分裂症;社会功能
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科的常见疾病,具有病程迁延、反复发作等特点;是一种慢性疾病,在慢性阶段往往有不同程度的认知功能损害,人格改变,淡漠退缩,生活自理能力减弱,社会适应不良。药物治疗虽取得长足进步,但对精神功能的全面康复是有限的。促进患者完全康复,减少或杜绝复发,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是治疗的重点[1]。随着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模式以来,对精神疾病的治疗除了选用抗精神病药物以外,音乐治疗、心理治疗等作为精神疾病的一种辅助治疗已被临床广泛接受,特别对慢性精神疾病患者更适用。
本研究旨在把两者结合起来对慢性精神分裂症进行系统的治疗,探讨其对慢性精神分裂症整体康复水平的影响。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将2012年12月~2013年5月在本院住院,符合CCMD-3关于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的286例患者随机分成两组,对其中的143例进行音乐治疗和集体心理治疗(研究组),另143例为对照组,给予一般的工娱治疗。入组标准:①入组病例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病程>5年,住院2次以上;②年龄27~64岁;③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④排除躯体及脑器质性疾病,无酒精及药物依赖。⑤知情同意。入组病例的临床特征为急性症状控制,病情稳定,精神症状以阴性为主,现实检验能力较好,BPRS0.05)。
1.2 方法
1.2.1 药物 研究组和对照组在观察期内精神科药物不变。对照组进行常规的精神科治疗护理。研究组在对照组治疗基础上合并辅以音乐治疗和集体心理治疗。
1.2.2 音乐 音乐治疗采取主动音乐治疗、被动音乐治疗等不同形式。治疗时间1h/d,5d/w,1个月为1疗程,共6个疗程。主动音乐治疗方法鼓励患者主动参与治疗,提高患者的主动性,让患者增强自信心等;被动音乐治疗中,让患者听一些具有轻松、活泼、欢快、节奏感强的乐曲或歌曲,如民乐、轻音乐、世界名曲等。参与式可多种多样,让患者通过歌唱、舞蹈、演奏等活动来调节情绪以及使行为得到改善,充分激发和调动患者潜在的能力。
1.2.2 集体心理治疗方法 内容和步骤:①相识与认识,通过互相认识,形成团体;了解幻觉妄想等常见精神症状,促进自知力的恢复;②你问我答,针对患者关心的疾病知识进行宣教,让其了解药物不良反应及处理方法,强调坚持服药的重要性,增强依从性;③情绪风向,让患者宣泄情绪,了解和辨别情绪,知道是什么原因引起情绪,懂得在何种情况下向何人求助,学习情绪的调节方法;④沟通:知道沟通需要理解信任别人,体会沟通中语言的重要性;学习聆听与表达,认识到沟通对疾病的恢复及生活工作的重要性;⑤了解自我:知道角色的多重性,接受患者的角色,接纳自我,调整自我,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知道疾病的恢复及上学、工作需要合作;知道如何与医生、家人的合作治疗;⑥发现和发掘自身的优点增强自信心,通过学习励志任务让患者更有信心主动参与治疗,主动照顾好自己,主动为回归社会做努力。最后通过分享团体的收获,处理分离情绪,强调重点,结束心理治疗。
1.3疗效评定 采用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SDSS)、护士用住院患者观察量表(NOSIE)进行评定。由经过培训的精神科医师、护士进行量表的评定,其一致性检验Kappa值达0.86以上。于入组时和第6个月末,进行量表评定。全部病例均完成6个月治疗观察。
1.3 统计处理 所有资料数据在SPSS 16.0统计软件中进行统计学分析。数据采用t检验等方法进行分析。
2 结果
两组治疗前后PANSS、ADL、SDSS、NOSIE评分比较,见表1。入组时两组间PANSS、ADL、SDSS、NOSIE评分比较,差异无显著性。经过为期6个月的音乐治疗和集体心理治疗治疗,研究组的各种量表评分在第6个月末均优于对照组(P
由表1显示,经半年的音乐治疗和集体心理治疗,两组PANSS、ADL、SDSS、NOSIE评分均低于治疗前,以研究组优于对照组;研究组PANSS、ADL、SDSS、NOSIE治疗前后评分的差值大于对照组的前后差值,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音乐治疗可以缓解患者的焦虑抑郁情绪,对下丘脑、脑干网状结构及边缘系统等产生影响,音乐治疗还能调节大脑左右半球,因此音乐治疗能改善大脑皮层的功能和患者的情绪,有利于患者精神康复[2,3]。
精神分裂症是患病率较高的慢性难治性疾病,也是造成精神残疾的重要原因之一,其病因尚未阐明,起病与病前个性特征及社会心理因素密切相关。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病程较长,因各种原因需长期住院[4],虽然患者的精神症状基本消失,对自身的现实状况及周围环境有了一定的认识和分析能力[5]。但因生活于封闭的环境中,在许多方面如社会能力、社会兴趣、个人卫生、自理能力等都存在着严重缺陷,表现为淡漠退缩等阴性症状加重,原有的社会功能丧失,生活质量日益下降。因此,提高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社会生活质量已经引起家庭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提高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生活质量,延缓精神病患者的衰退而开展康复治疗意义很大。抗精神病药物可有效控制绝大多数患者的精神病性症状,但对慢性精神分裂症社会功能缺损、精神残疾等症状无明显的效果。单纯的工娱治疗,对患者的全面康复仍是有限的[6,7]。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人们越来越重视音乐治疗和集体心理治疗在精神疾病康复过程中的作用。音乐通过物理和生理的作用对大脑边缘系统和脑干结构等产生直接影响[8],欢快的音乐旋律能刺激思维、振奋精神,对周围事物的兴趣增强,刺激中枢神经系统,改善大脑皮层的功能,患者的应急能力得到提高,原有的健康能力得以发挥[9]。集体心理治疗可打破了被动的社会隔离状态,帮助患者树立了信心,获得了自我护理和自我管理能力,产生愉,转移对病态体验的注意力,从而使精神症状减轻[10]。
本研究结果表明,音乐治疗和集体心理治疗后患者的社会功能缺陷程度明显降低。治疗组与对照组在治疗后6个月各量表评分比较均有非常显著性差异,说明音乐治疗和集体心理治疗能有效地减轻患者的心理障碍,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对其回归社会将有积极意义,是一种有效、可行的慢性精神分裂症的重要康复措施,值得临床工作中进一步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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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秋燕,王以云,孙建,等.音乐疗法对慢性精神分裂症的辅助治疗作用[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14(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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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沈峰,杨彦春,邓红,等.心理社会干预对康复期精神分裂症病情的影响的对照研究[J].精神医学杂志,2008, 21(3):161-164
[7] 张杏连,许建雄,谢建文,等.集体心理治疗对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作用[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11,21(1):30-32
[8] 李玉琴,张玉美,刘桂兰,等.音乐治疗在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中的作用[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3,13(6):358-359
[论文摘要:经过现代性三次浪潮的冲击以及科层制的建立,行政摆脱道德的纠缠,建立以价值中立为基础、效率为导向的发展逻辑。然而,行政并非和道德无涉,不能简约为行政技术主义。行政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论证,不仅需要以单纯技术为基础的效率支撑,而且有赖于目的性价值的支撑,而道德始终是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条件。因此,行政必须超脱传统的发展逻辑,以正义为导向寻求向道德的回归。而要寻求道德的价值性辩护,毋宁是要建立起正义的行政制度以及呼唤公民的美德。
[关键字]:公共行政价值中立效率现代性正义
西方主流思想家尤其是自由主义者主张:在多元文化和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惟有以价值中立为基础、效率为导向才是公共行政的发展逻辑。他们辩护现代实证主义哲学的“事实和价值两分”之单纯自然科学主义思维模式是保证行政发展唯一可行的方向。换言之,只有以价值中立的形式超脱伦理道德甚至一切差异性的文化价值观念的纠缠,才符合行政的发展逻辑,才能实践最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赢取合法性。然而,这样的发展逻辑在价值新问题上的缄默不语无法解决多元竞争的冲突,更是无法论证行政本身的合法性。行政和其说需要目的性价值,毋宁更是需要道德辩护。而我们所要探索的主题和此关切:公共行政为何游离道德公共行政如何回归道德的目的性价值辩护?
一、溯源:公共行政的发展为何游离道德
公共行政对道德的诉求是在对官僚制甚至是传统行政发展逻辑的批判中获得肯定的。在公共行政的实践中,传统行政机械化的发展逻辑使政府效率急剧下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失灵”的原因之一。在此境遇下,无论是“新公共行政运动”还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皆以否定官僚制为政府重构的前提。换言之,是要通过这一批判性的否定为政府再造重塑地基。然而,对官僚制的否定,即使逻辑地符合公共行政对道德的诉求,却始终摆脱不了传统行政发展逻辑。在这一新问题上,麦金太尔引领了我们的视线。他认为,现代行政发展的逻辑有一鲜明的脉络:始于启蒙时代的政治理想,中经社会改良者的抱负以及管理者的合理性证实,直至技术官僚的实践。麦金太尔所描绘的是行政发展的显性图景,然其背后却潜藏这样的论断:考据现代公共行政和道德的分离无可避免地让我们回归启蒙时代,思索先哲的政治理想,而这探究的立足点恰恰就在于政治领域。
行政实践并非和行政学的创立者们所想象的和政治全然无涉,而是扎根于政治和道德领域。即使是行政学的创立者们以“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这一二分法作为行政学的方法论开端也难以否认:行政须以政治为先导,隐藏在行政背后的政治、道德是论证行政的目的性价值的必要条件。如此说来,从政治领域抽离出来讨论行政和道德的分离新问题,作为现代探索行政新问题的普遍方式,尽管可以探索得细致入微,却未必比近代的思维习惯更为高屋建瓴。由此,探寻“公共行政的发展为何游离道德”这一命题须回归源头,分析政治和道德分离这一行政游离道德的前提。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行政是政治作为实践性的学科在技术操作上的应有之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阐释,政治关乎城邦这一“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在传统意义上,行政本身也包含追求至善这一本性。然而随着政治和道德的分离,现代行政催生以来便消逝了这种本性,此时行政在名义上已摆脱了政治。闻名的解释学家列奥·施特劳斯曾断言:政治和伦理的分离具有明晰的路线图,经过始于马基雅维利、中经卢梭、近到尼采的“现代性的三次浪潮”的连续冲击,西方政治哲学及其传统已在三次危机中难以挽回地衰落。古希腊所塑造的传统哲学认为人本身是向善的,政治或者是行政本身就在于实践这种至善,所追求的价值就在于城邦的道德,道德和政治并没有被严格区分,而且两者相互纠结、支撑和印证。然而,现代性的三次浪潮对这一传统进行了釜底抽薪:“当马基雅维利以政治权力取代政治美德、卢梭以自由(权利)作为政治原则、尼采用权力意志取代国家政治本身时,在古老雅典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古希腊哲贤的‘爱智’冒险中生长出来的政治哲学,便开始从‘权力政治学’向‘自由(权利)政治学’——经过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政治学’和洛克的‘财产政治学’的预制——最后到‘权力意志政治学’的蜕变。”
按照施特劳斯的诊断,政治游离道德是一个“现代性事件”,主要由“三次现代性浪潮”的冲击所导致。然而,冲击后的行政还要有能够实行价值中立、提高效率的实践性或环境性契机。政党分肥制便为之提供了这样的机遇。威尔逊的行政“价值中立”原则便是针对当时美国的“政党分肥制”,为了一劳永逸地摆脱其纠缠所做出的设置。他以完全超脱道德、政治甚至是法律领域的“事务性”来描述行政管理的领域,“它和政治的领域那种混乱和冲突相距甚远。在大多数新问题上,它甚至和宪法探究方面那种争议甚多的场面也迥然不同。”恰是服从于解决“政党分肥制”这一具体新问题的“价值中立”原则和韦伯的“官僚制”相结合,把道德价值从公共行政领域中彻底剔除。
由此,现代行政发展逻辑在历次的思潮碰撞中,在政治和行政的分离过程中,形成了这样的理论抑或假象:行政和道德全然无涉。它试图逻辑周延地表明:效率是价值中立的必然结果,而要实现效率,惟有寻求事实和价值两分的价值中立。
二、新问题:现代行政逻辑和道德之间
行政摆脱了道德、行政学脱离政治而产生毋宁是现代性事件,经过和道德的决裂以及机械论科层制的发展,公共行政尝试依据科学和技术路线寻求自身发展逻辑的理性化,逐渐构建起自己的逻辑体系。然而正当现代行政构造起自足的技术体系,预备摆脱道德飞跃发展的时候,道德的新问题却又紧紧地纠缠着它,使之返回始发点。道德新问题如同现代行政背负的“原罪”,即使他们妄图遗弃,却又总是悄然复归。这一“原罪”,便成为新公共行政运动及新公共管理运动进行政府再造的突破点。尽管它们的努力无法超脱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甚至恰恰表现了官僚制总体实现的结局,但阐明了行政逻辑的显性危机。对这一新问题的探究迫使我们回到现代行政发展逻辑链的始发点——价值中立的新问题上回复这样的追问:行政能不能彻底脱离道德的范畴?易言之,超道德的行政是否可能?
显然,价值中立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观,并非没有价值立场,而是为了确保自身的价值及效率性,“超越于包括道德伦理、宗教和其他一切非政治文化价值之外的独立性,”l4追寻中立性的立场。从行政本身的建构来说,这样的立场始终是难以存在,因为行政本身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应用新问题,而这正是由行政的意图和手段所决定的。行政的目的并非单纯机械性地分配资源,其功能本身潜涵着价值性的目的或关怀。尽管政府通过援引其之为社会变化的管理者的科学能力及纯粹的技术,来证实其自身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方式曾经起到一定的功能,但是公共行政所面临的是包括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的冲突所产生的难题,单纯依靠简单的技术能否解决价值冲突上的新问题已是不言而喻。单纯追求效率和中立价值的技术操作始终无法越过难以精确衡量隐性价值这一鸿沟,功利主义的困境深刻地表明了这个难题。因此,针对这一难题,法默尔不无义愤地说:“人在这种形式的合理性(为效率追求技术)中当然可以获益,但要以抛弃实质的合理性为代价。”_5因此,他建议我们应该摆脱这种困境,从后现代性而非现代性的心灵模式思索公共行政。然而,这种现代普遍理性主义规范论的视角只注重到了行政作为一种非人格的组织化、效率化的治理方式的外在特征,却忽略行政作为社会组织化生活方式的内在价值特征和精神特性。
诚然,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的弊端不仅仅在于先天道德论证的缺失,其具体运作机制上也反映出超道德行政的谎言。行政的体制的建构以及行政机制效能的发挥都有赖于公民的政治参和,作为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政治参和是现代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没有公民对政府行政的参和和实践,也就不可能实现全体公民对政府行政的共同认同和实践承诺。每一个具有自由意志和独立的理性判定能力的人,不会在无强迫压力的情况下认同和承诺任何外在于他自己意志认同的制度约束或规范限制。在公民对约束自己自由意志的行政机制的认同过程中,个人的理性判定和价值筛选起着关键的功能,解决不了这个关键因素,行政效率也无从谈起。然而,新问题在于个体存在着差异,而且道德上的差异甚于生理上的区别。作为公民的个体在政治参和的实际进程时,不可能完全摆脱不同家庭教育、和道德理想的影响。恰好相反,这些差异巨大的非政治的因素经常深刻地影响着公民的意识和主张,乃至他们的政治选择和政治行动。在这样的矛盾中,单纯依靠技术显然不能解决这些新问题,反而会陷入非此即彼的困境,毫无效率可言。
假如在现代行政的逻辑中,以价值中立为出发点,仅仅为了追求科学能力的优越感和效率的提升,以单纯的手段或技术来理解行政,而和正义和非正义、善或恶、美德、至善等道德新问题全然无涉,那么行政本身也难以证实其合法性和基本的效率优越。
三、回归:公共行政的道德价值性辩护
若缺少道德的价值向度,或者过度强调现代民主政治的“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而追求行政的道德无涉,那么行政的正当合法性也就成为新问题。
假如我们把行政界定为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运用公共权力所实践的具有强烈组织性能的治理活动,那么公共行政如何回归道德的目的性价值辩护这一追问的实质意义就在于如何建构、论证行政权力及其运用方式的道德正当性及合理性基础,实践行政行为的道德准则,实现其价值层面上的意义。解决新问题的关键在于纯粹的价值中立以及效率不可取的境域中应该遵循一种什么导向?由行政本身的内在逻辑和需求探寻,这导向毋宁是公共行政中的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篇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行政领域。作为一种制度,首要的便是在纷繁复杂的价值冲突中能有效地维护政治秩序,获得公众的认可及同意,赢得合法性基础。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在获得合法性方面暴露了自己的缺陷,因为合法性的奠定和维护除了依靠政府单纯的价值中立和效率之外,更多地基于政治制度本身内蕴的理性和人们对它的信念,“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标志着它所证实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因此,合法性基础实际上包含着对政治秩序有效维持这一合理性评价和道德性评价中的实质正义。而正义正是合法性的内在动因。以合法性的结构视之,管理者和公众是合法性的结构载体,两者不是纯粹的单维构建,而是具有回应性的,共同使合法性呈现动态发展过程。并且随着公众价值的多元性、精神特性的差异化扩大,公民更多的是在现代民主法则的框架下,根据自己的道德判定和利益来评价政治及行政,因此对公众回应需求的满足程度成为能否赢得认可和支持的重要关键因素,而这种需求最根本的是对正义的诉求。
然而,正义要成为现代行政的新导向还必须满足这样的事实:行政虽然不能以单纯的效率为导向,但是却不能缺乏效率。以正义原则为导向是否会降低行政效率?换言之,正义导向是否排斥效率?恰恰相反,正义导向之中涵盖着最大的效率追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最大的潜在的动荡因素是来自社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不信任、抵触和冲突。通过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保证,通过必要的社会调节和调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隔阂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至少可以缓解,进而可以减少社会潜在的动荡因素。”社会成员之间价值观等非政治因素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以统一的观念整合人们的思想难以达成,重要的是应付这些非政治因素的渗透所采取的方式。行政的正义导向能够为公众提供平等地表达社会诉求、参和社会治理的机会,积极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不仅在行政体系自身中呼唤出有效率的行动,而且能够在它的管理对象那里,即在整个社会中激发出存在于社会成员之中的整合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潜能。”因此,正义的导向消弭了社会矛盾,增强社会成员的凝聚力,极大地激励他们的主动J眭和积极性,使政府在获得最佳的社会秩序的同时,政府从日常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极大地解放出来,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呼唤出高效率。
因此,现代公共行政应该抛弃以往的逻辑,以正义为导向。然而,以平等、正义为主张的新公共行政或新公共服务并不能真正实现正义,法国学者皮埃尔·卡蓝默对新公共行政追求正义的困境做出了很贴切的诊断:“仅仅进行机构改革是不够的。必须‘改变观点’,对当前治理模式的基础本身提出质疑,即使这些基础已经为长期的习惯所肯定。”ll。。这实际上是一个大胆的结论,意味着公共行政也和人类的治理一样处在根本的转型之中,这促使我们重新思索行政正义导向的内在需求。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实质上潜藏着这样的论断:正义毋宁是制度的正义。以此推之,行政的正义毋宁是行政制度的正义,实现行政正义导向的关键在于行政制度本身。
行政制度是行政最为重要的规则体系。只有通过制度的布置,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公共行政才可能保持它的正义导向,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也只有体现正义的制度才能成为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才能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并自觉遵守,否则就沦落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构建符合正义导向的行政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考虑到行政的制度选择、制度设计和布置的正当性程度,深入探究制度的实际运作。这关涉到“制度选择、设计和布置的社会客观条件和环境,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和环境,比如,社会的政治自由程度、公共理性程度、制度创新的资源供给、社会公民的政治参和、政治责任和政治美德状况,以及非凡重要的是制度选择、设计和布置和社会政治生活实践要求的契合程度,等等。”…确立行政制度的正义导向不仅是公共行政目标模式的变更,而且意味着公共行政的制度、运行机制和行为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行政法就是解决关于行政问题的法。行政实践和随着行政实践而产生的行政观念是行政法的基础。因而有人说,行政法是静态的行政管理,它将成熟的行政管理模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行政法的发展总是与行政实践相伴而行的,因为行政法和行政实践的关系不仅仅是相互促进和保障,行政实践的不断发展还为行政法提供了新的基础,行政行为方式的变化使得行政法面临着一系列的新课题。当今各国都兴起了以新公共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改革。中国的行政改革也有类似的取向。新公共管理被学者们认为是不同于传统行政的新的政府治理模式,行政主体多元化和行政方式非权力化是新公共管理的比较明显的两个特征。传统的行政学理论已经不能解释这些行政主体和方式的新变化。行政法在公共管理改革的背景下面临着转变观念,补充和发展行政法内容的新任务。
一、 传统的公共行政和行政法
20世纪初期,在西方国家中行政国家开始兴起和出现。所谓的行政国家是指,在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主体关系中,行政权力和活动扩张,具有制定同议会立法效力相当的行政命令和制定同法院判决效力相近的行政裁决权,行政权力大量直接管理和介入国家和社会事务,从而起到最活跃和最强有力国家作用的一种国家现象。①其中的原因是,公共事务的增多,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已是无能为力,特别是1929~1933年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将政府角色从后台的守夜警察变成了社会前台的强权管理者。人们试图通过扩大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范畴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并允许政府运用各种强制性手段化解社会经济危机,增进公共利益。因而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中的职能不断扩大,国家行政的观念也随之而形成。国家行政的观念强调行政主体的唯一性,即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并强化行政权的优越性。我国在建国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实行的是计划体制,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由政府来进行行政指导和干预,行政国家的色彩更为浓厚。
在行政国家背景下建立起来的行政法,基本上就是从国家行政这一观念出发而构建的。这一点集中体现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和行政法的功能两个方面。以我国的行政法为例,第一,我国的行政法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即从行政主体角度来看,认为公共事务的管理权专属于国家,国家是管理公共事务的唯一主体。我国的行政法学教材对行政的解释是:“只有国家才有权进行行政活动”,“行政是国家的”,②“只有国家出现以后才有行政,将来国家消亡了,行政也将自然消亡。”③这些表述都强调了国家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独占性。从行政的行为角度来看,认为行政活动的本质是国家运用行政权所进行的管理活动。“行政就是管理”,强调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实现公共利益,并将运用强制性权力作为行政行为的本质。对行政行为的研究,一般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个角度展开。而这三种行为体现出国家享有以命令和强制为主要手段的管理方法的特征。第二,从行政法的功能来看,在强调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国家行政观念下,行政法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和如何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虽然行政法有各种不同的学术流派,如控制论、管理论、平衡论等,它们的侧重点和价值取向不同,但都是在国家行政的框架内,在侧重保障国家行政权与控制行政权的不同重心上去阐述。此外,在对行政法律关系的认识上,学者们都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中必定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地位不对等,行政机关处于优越的地位。
二、公共管理的兴起与行政法的困惑
1. 公共管理的兴起和内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各国采用凯恩斯主义的主张,政府对社会进行全面干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20世纪70年代起,西方各国却出现了以高失业、高通货膨胀和低增长为特征的“滞胀”现象。政府管理也危机四伏,政府扩张、机构臃肿、效益低下、政策失灵。人们开始反思政府公共管理尤其是政府全面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这在客观上引发了西方政府的改革浪潮。另一方面,70年代以后,西方社会科学在经历长期的分化、初步融合之后,开始向整体化迈进,出现了跨学科、交叉综合研究的趋势。
各种与政府管理密切相关的学科取得了迅速发展。在公共管理部门实践和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力推动下,80年代中后期西方国家出现了新公共管理学。?
作为一门学科的新公共管理学,反映了80年代后西方在公共部门管理特别是政府管理领域的新成就以及当代西方公共管理实践发展的新趋势,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政府改革的一种指导理论。新公共管理学采取一种新的研究途径,它和传统的公共行政有明显的区别。有学者 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点:(1)公共管理学将研究对象由政府行政扩大到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公共机构,甚至私人部门的公共方面。(2)公共管理学实现了由公共行政学的内部取向向外部取向的转变,由重视机构、过程和程序向重视项目、结果和绩效的转变,这使得公共管理的政治环境、战略管理、绩效评估、公共责任等成为公共管理的核心主题。(3)打破政治-行政两分法的传统,充分吸收当代各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特别是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并与工商管理学融合。(4)公共管理学既是实证研究又是规范研究。(5)公共管理学来源于公共部门的管理实践又指导部门改革尤其是政府改革的实践。④ 实际上,公共管理学不仅是一种新的政府管理理论,也是一种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在这种新的政府管理模式指导下,政府改革基本围绕三条主线进行:一是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主要趋向是“在提供公共服务上宁要小规模机构而不要大规模机构;宁要劳务承包而不要通过没有终结的职业承包而直接劳动;宁要提供公共服务的多元结构,而不要单一的无所不包的供给方式;宁可向使用者收费,而不把普通税金作为资助不具有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业基础;宁要私人企业或独立企业而不是官僚体制作为提供服务工具。”⑤ 二是利用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弥补政府财力和服务能力的不足。“提供公共利益和服务时,除了拓宽和完善官僚机构之外,其他机构也可以提供所有这些职能。”⑥三是改革政府内部的官僚体制,提高公共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将工商管理中的绩效管理、组织发展、人力资源开发、顾客至上、合同雇佣制、绩效工资制等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公共部门管理的实践之中。⑦
2. 行政法在公共管理实践中面临的困惑在公共管理模式下,行政主体是多元化的,政府不再是管理公共事务的唯一主体,非盈利组织或者称为第三部门组织在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成为公共事务管理中的重要力量。但是在传统的行政法理论研究中,非盈利组织或第三部门在行政组织法中却处于尴尬的地位,虽然他们的存在有合理的一面,但由于突破了行政事务专属权属于国家的国家行政观念,其地位、权力来源和合法性基础相当缺乏 。⑧学者们多将新的行政主体的出现从权力的委托或授权的角度去研究,研究的重心放在授权或委托的程序、侵权责任归属、救济方法和途径方面,而忽视或回避了对行政权力社会化合理性的直接研究。
公共管理强调可以将私人部门的管理经验和方式引入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出现了以淡化强制性管理为特征的新的行政方式,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激励等成为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主流方式。对这些非权力性的行政方式,有关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行为性质的界定的传统行政法理论都难以解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即使勉强拉入现在的理论框架中,“不全面又不顺畅。”⑨ 在研究这些新的行政方式时,为了表明这些问题是行政法的问题和其内在地包括着国家行政主体和行为要素,主要强调这些行为虽然有合意的一方面,但其要素仍是双方地位不对等,国家行政机关居于优越的地位,其行为本质包括权力性因素。
可以看出,现有行政法对这些新问题的研究仍是在旧的框架指导下,无视“准行政行为”、“第三部门”等领域的存在或把它们置于行政法研究的边缘,这与公共管理的实践不相适应。行政改革实践的发展呼唤行政法研究的新观念,要求行政法的新发展。
三、公共管理下行政法的新发展
为了与公共管理的实践相适应,行政法应从转变传统观念出发,以有效解决问题为尺度,多层次、多重心地开展研究,促进行政法的发展。
1.行政法传统观念的转变
行政的观念是行政法研究中的基本理论观念。行政法的新发展首先应从行政观念的转变开始,也就是要从国家行政观念转变为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公共行政观念。传统的国家行政的观念主张管理公共事务的最佳选择是由国家直接运用行政权力实现行政目标。新的公共行政则强调公共事务的最佳选择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由多主体共同参与,合理分配国家和社会之间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这种观念的变化包含了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和行政方式等几方面的变化。行政目标的变化,预示着要从传统的以国家管理为中心的目标扩大为管理和服务并重,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为行政的直接目的。行政主体的变化,体现在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只要能有效实现行政目标,各种组织包括非赢利组织、地方团体甚至私人企业的公共部门都应成为行政主体,它们应通过法定的途径进入公共事务的管理领域。行政方式的变化表明,行政并不仅仅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而且是使用各种各样的手段来实现行政目的。行政目标转变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后,基于平等、公开基础上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应大力推广。
与行政的观念相联系,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从以政府权力为主导变为以公共利益为主导。政府权力为主导,研究政府应该如何行政;以公共利益为主导,由谁来行政和怎样来行政都是研究的内容。行政法不再机械地以权力认知行政法的研究对象,行政法功能性质不再是“控权”和“管理”的问题,以制度化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将是行政法的基本任务。公共利益变成了行政的直接目标,同时也成为行政法研究的直接对象。这样一来,“政府权威行政观念转变为民主行政观念,行政主体多样化的研究就成为行政法研究的基本课题,行政合同、行政激励、行政指导等非权力性行政行为也不再是行政法中的反常例外行为。抛开僵硬的教条和学科限制,以问题定向,运用法律规范手段,实现权威行政向民主行政、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过程中的公平和效率,以促进人民福祉,应是行政法在未来的主要任务。”10
2.行政法内容的发展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必然组成部分。公共管理中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使得行政法主体的内容相应扩大。这些非政府的行政主体资格的界定,如何与政府进行权力划分,它们如何合法地进入公共事务的管理,如何进行管理以及相应的救济方式问题,都成为行政法的新内容。?
随着公共管理中市场化、社会化的取向,政府在不断地放松规制,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非权力性的行政行为越来越多。对哪些领域应禁止政府运用强制性权力,哪些公共事务应交给市场来处理,不仅仅是行政学要研究的问题,也是行政法的研究内容。行政法对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和行政激励等行政行为的研究将极大丰富行政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