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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近年来不仅成为法学理论界研究的热点,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成为法院立案和审判工作所直接面对的一种新型案件类型。尽管公益诉讼案件在我国“屡诉屡败”,但那些关心社会正义的人们仍“屡败屡诉”,这充分暴露出在我国对社会公共利益救济途径的缺失和人们对“公益诉讼”所寄予的厚望。公益诉讼在我国之所以步履艰难,原因可能主要有两个方面:从立法上看,目前,“公益诉讼”在我国尚缺乏诉讼法支撑,现行民事、行政诉讼立法只是规定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同时,在理论上,“公益诉讼”的实体法基础并没有被完全揭示出来。作为中国第一位出版公益诉讼专著(1)和发表公益诉讼学术论文的学者(2),本人有责任尝试着说明公益诉讼的实体法基础,尽管没有十足地把握。限于篇幅所限,笔者这里重点论述经济公益诉讼(3)的实体法基础。本文将从经济法规定的一种新型义务——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展开论述。
一、经济法规定了市场主体(4)对“社会”的义务
英国学者哈特曾提出一个著名的法的概念:法是设定义务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授予权力的规则(次要规则)的结合。(5)在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上,理论界有不同的‘本位观,如权利本位说、义务重心说、权利义务一致说等等。笔者研究经济公益诉讼的实体法基础是以“义务重心说”为逻辑起点的,因为虽然民法的立法特点是以授予权利为主,但属于公私混合法性质的经济法同刑法的类似之处是比较多的规定主体的义务,并通过规定义务人的义务折射出权利人的权利。如我国《反不正当竟争法》规定了禁止11种不止当竞争行为,从反面说明经营者享有的公平竞争权。
法律义务概括来说是指法律为保障权利和权力的有效运行或实现而规定的、相关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法律义务首先与权利相互依存。如民法上的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但细致思考会发现民事权利如果分为对世权和对人权两大权利的话,但民事义务一般则只是义务主体对特定人(也可以理解为个体)的义务,(6)义务人不论是侵犯了权利人的物权、债权和人身权等,一般都只会侵犯特定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不会侵犯“社会”(7)的利益(8)。法律义务也与权力相互依存,如税法上纳税人的义务与国家的征税权力相对应,这是纳税人直接对特定主体国家的义务。在行政法上,有行政主体对社会的义务,但没有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可见,至少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没有规定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
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或者学界讨论的更狭义的一个范畴: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实际都属于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特别的义务,这种义务如果得不到履行,损害的不是特定人的利益,而是不特定人的多数人的利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些义务面向的是所有消费者,而不是像一般民事合同中作为另一方的个体当事人。
市场主体对社会义务的产生是生产高度社会化(9)的必然结果。社会化是现代经济的共通属性。现代经济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一种社会化的经济。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早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在经济生活的层面上则表现出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景象,在这里:经济活动是建立在高度专业化的社会分工基础之上,每一个人按照社会分工从事极为专业的经济活动;生产不是为了直接满足自己而是为了满是社会的需求;劳动成果不能直接满足生产者的要求,人们主要依赖他人的劳动或劳动成果满足自身的需求;生产的社会化使大规模的生产成为可能,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专业化分工导致经济组织形态发生变化,企业化经营逐步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般组织形态。社会化导致人们相互依赖性加强,为降低交易成本和生活成本,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逐步集中,城市化进程随着市场的发达而逐步加强。(10)
生产社会化使社会经济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它在促进人类物质生活、文化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的同时,带来了新型的社会关系。第一,生产社会化使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从由家庭供给转变为从社会获取,实现了消费的社会化。形成了作为个体的经营者和作为社会群体的消费者之间的新型关系。第二,生产的社会化使单个人的劳动转变为社会的共同劳动,实现了劳动社会化。形成了作为个体的雇主和作为社会群体的雇员之间的新型关系。第三,生产社会化促进了单个资本转变为集中的社会共同资本,实现了资本社会化。中小股东大量出现,形成了作为个体的上市公司和作为社会群体的中小投资者之间的新型关系。第四,生产社会化使人类从对资源的少量利用转变大规模的攫取,从对环境的少量破坏转变大规模的破坏。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环境问题凸显出来。形成了作为个体的环境破坏者和作为社会群体的居民之间的新型关系。总之,在生产社会化的条件下,出现了新的利益群体和新型的社会关系,原有民法调整的平等的个体与个体主体之间的关系中,一方个体膨胀成为特定的社会群体,统称为“社会”。
社会化的现代经济催生了新的利益群体,相应的是出现新利益群体保护的法律思潮和相关的法律,最终使“社会”成为法律保护的新型主体,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自然而然的产生了。
二、“社会”享有的“社会权”
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所谓对立统一是讲任何事物都是由既互相对立而又相互统一的两个方面构成。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如此。讲义务必然有权利,而有义务主体,又必然有相应的权利主体。如讲子女的抚养权和教育权,必然有父母的抚养义务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对应。因此,当我们讲一种义务时,在确定了义务主体后,然后应当找到相应的权利主体。任何权利义务都是由两方互相对立而又统一的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一方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就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缺少任何一方,其夫妻关系便无法结成一样,夫为妻而存,妻为夫而存。
如果市场主体负有对社会的义务这个命题是正确的,那么按照一般的法律常识,会从逻辑上推导出一个自然的结论,即“社会”是享有市场主体对社会义务的权利方。因为既然市场主体有社会义务,市场主体是赋有社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那么显然“社会”即是享受市场主体义务的权利方了,因为权利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有义务一方必然有权利一方。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就是“社会”的权利。市场主体有对雇员、对消费者、对债权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对所在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义务,相应的“社会”就有对市场主体的权利。如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中小股民享有的知情权、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提案权、质询权、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的权利;储户享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权利等。
“社会”享有的这些权利,其权利性质应当是有别于民事权利的一种新型权利——社会权。社会权是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权利。是相对自由权的一个概念。自由权是 “对国家的自由”(freedom from state)。意味着排除来自国家权力的不当或违法干预的权利。社会权是通过国家(freedom through state)或由国家(freedom by state)保障的权利,是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介入干预来保障的权利。例如,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都是这里所说的社会权。(11)民事权利属于自由权:经济法规定的权利属于社会权。社会权是同民事权利截然不同的一种权利。它是全体社会成员每一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都享有的一种无差别的积极权利。它的主要特征至少有以下4个方面:
第一,社会权是一种群体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主体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即“人人”。但群体性权利与个体性权利是不可分离的。因为从哲学的角度看,社会群体与个人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部分和整体是互相联结的,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没有部分,也就没有整体。同样,整体是部分合成的整体,部分是整体分成的部分,整体和部分逻辑上是互相蕴涵的。社会权维护了社会群体的利益不仅会使每个人受益,而且对个人利益的维护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民事权利是“个体性”的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
第二,每一个人享有的社会权在量上是无差别的。即主体享有的社会权是平等的,没有差异,而不同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会有很大的差别。因为社会权是非对等权利,法律只是规定公民享有社会权,并未要求公民承担与此对等的义务。也就是说,公民所得的待遇与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实际贡献之间不是等价交换关系,即使某个公民较之其他公民而对国家和社会没有贡献或贡献甚微也可以享有社会权。民事权利一般是“对等性”的权利,或者说是“微观上”对等的权利,每一个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在数量是有差别的。其享有的权利是以承担的对等义务为条件的。
第三,社会权是一种积极权利。“西方政治哲学认为,个人权利可以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大类。所谓消极的权利(negative rights)就是个人由于政府的无所作为而获得的权利,对于个人的这些权利政府无论如何也不得加以侵犯,他只能消极地不作为。消极权利通常包括各种自由权,如个人的居住、迁徙、言论、出版、信仰、通讯、结社等自由。对于个人的这些消极权利,国家不但不得侵犯,反而有保护它们不受他人侵犯的义务。所谓积极权利(positive rights)就是个人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为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是指各种社会福利权利或各种受益权利,如公民的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救济权、保健权、休假权等等。对这些权利,国家不得消极地不作为,而必须积极地作为,他有不可推卸的实施义务。(12)民事权利性于消极权利,国家不得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但有义务保护其不受侵犯。社会权显然是一种积极权利。社会权是通过国家或由国家保障的权利,是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介入干预来保障的权利。在社会权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与公民形成一种公共服务关系,需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公民实现自己的社会权。
第四,社会权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义务。“在一个社会,无论权利和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怎样不等,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是否相等,在数量关系上,权利与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13)正像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4)即社会成员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虽然社会权对每一个主体来说是非对等权利,但在全社会范围内是对等权利。如全体社会成员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多少,决定于全社会平时缴纳和积累的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的相关税收总量。民事权利的对等性则体现在特定当事人之间。
国家不过是一个社会共同体,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在一起生活的群体。公民社会权的实现,需要物质保障,而国家的财富是公民创造的,国家的资金是公民提供的税收,因此社会权仅仅是通过国家或由国家保障的权利,是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介入干预来保障的权利,实现社会权的义务人虽然是国家,但最终还是全体公民自己。
社会权除上述特征外,还有一些重要特征。如社会权利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基本人权,主要有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社会权利的内容是财产性与人身性相结合的权利;社会权具有法定性,不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社会权的救济是事先救济与事后救济相结合。以事先救济为主,目的是防患于未然等等。
三、“社会权”的司法救济需要公益诉讼
(一)适用私益诉讼救济社会权会导致权利被搁置,社会正义被践踏
典型的私益诉讼应当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的标的一般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主张,包括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内容。民事诉讼过程是通过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权利。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判决、裁定,能够确认和保护个体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实现社会正义。私益诉讼比较公益诉讼最主要的待点是,私益诉讼直接维护的是特定个体的利益。
笔者承认,社会权的司法救济程序可以适用私益诉讼,因为社会权利受到违法侵害,意味着有无数特定的个体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特定的个体提起私益诉讼是可行的,但传统私益诉讼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的最大特点是它只具有个别的效力,实现的是个别止义而不具有普遍性。(15)然而,社会问题本身,如劳资问题、消费问题关系的却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弱势群体所处的实际地位,使其往往难以都提请司法帮助。显然私益诉讼所具有的实现个别正义的结果明显已经不适应对关系社会群体公共利益的保护。
另外,因为当事人维权成本过于高昂,往往得不偿失,最终可能会不得不放弃诉讼权利,使得社会权利被大量甚至全部搁置。如遇到火车站违法向消费者收取使用厕所费或公用电话亭该收半价而收全价电话费的事,一般人都会默认倒霉,认为为区区一点钱较真讨说法不值得。学者将个人经过权衡不愿去争取的权利,也就是“小额多数”的权利称为“易腐权利”。大量“易腐权利”的存在,不仅使违法者获得暴利,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因为如果以身试法的人不仅没有承担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获得暴利,那么,会使所有的守法者心理失衡,使越来越多的人走上通过违法获利的道路。这应当是不争的事实。
江伟先生说:“当经济生活的发展推出新的纠纷形式时,就要求有相应的诉讼形式与之配套。”(16)顾培东先生也说过:“诉讼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冲突进行司法控制的基本手段。在任何社会中,诉讼都以解决某种社会冲突为自身使命。换言之,当某类社会冲突大量出现,需要相应的解决手段时,一定的诉讼形式便获得了产生的根据。”(17)古罗马的公益诉讼制度在今天的中国被广泛引起重视说明了诉讼程序与实体法有紧密的伴生和对应关系,正像马克思所说:“二者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动物的联系一样。(18)有什么样的实体法,就应当有什么样的程序法。没有恰当的程序法,实体法的内容就不能实现。要使规定社会权利的经济法得以真正实现,必须建立与之配套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诉讼程序的设计同违法行为是否造成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有关。如果只是私人主体之间存在的 “你失我得”以及损益补偿等问题,就完全可以运用私益诉讼等私法手段来解决。如果违法行为给诸多的私人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秩序造成损害,运用私益诉讼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或者私益诉讼解决的运行成本过大,就需要考虑公益诉讼程序的参入。
经济法调整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经济法调整个体与社会之间经济关系决定了一个基本事实,即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那么,追究违反经济法行为法律责任适用公益诉讼程序就能够直接实现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
因为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19)因此公益诉讼具有“一人诉讼,大家受益”的效果。例如,2002年9月17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加拿大一家生物实验室提讼,指控其作虚假减肥药品广告欺骗消费者。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诉状指责加拿大生物实验室生产的“快速苗条”和“脂肪杀手”药片根本不能快速显著地达到减肥效果。该公司的减肥广告声称,服用这种药片的人不用节食也不用运动就可以减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当日发表的报告说,美国近29%的男人和44%的妇女共计 6800万成年人试图通过某种方式减肥。他们愿意为此花大价钱。(20)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公布这些数字的目的显然是说明加拿大生物实验室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该机构提讼。此种诉讼属于典型的公益诉讼案件。
(二)适用公益诉讼程序救济社会权符合“效益性”的价值目标
效益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反映成本与收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诉讼效益则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开支,有关国家机关的人力与物质耗费与通过审判所实现的当事人的权益、及社会公正和正义实现之间的比例关系。二者的比值越小,则诉讼效益越高。公益诉讼对提高诉讼效益有重要作用。其一,众多的受害人可免受诉讼之累。经济违法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侵害不特定人经济利益的特点,决定了受害主体的众多性,提起公益诉讼,能够节省众多受害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他们免受诉讼之累。其二,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起公益诉讼能够把涉及到众多的当事人的而又案情复杂的诉讼,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这不仅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完全、彻底地解决有重大影响的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权是一种群体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主体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即“人人”或称为特定的群体。社会权与自由权的最大不同是,自由权的主体是个体性的成员,即“单个的人,或称为特定的人”。因为自由权的主体是个体性的成员,因此自由权的救济显然应当适用私益诉讼即可,因为私益诉讼对应的是个体权利的保护;社会权是一种群体性的权利,如果适用私益诉讼程序处理关系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案件显然是小马拉大车,不仅不经济,而且没有效率,这应当是不需要论证的众所周知的事实。而适用公益诉讼程序追究侵犯社会权行为的责任则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维护社会利益更直接、更有效率、效益会更好。
如果我国启动公益诉讼制度审理“小额多数”权利的案件,那么近年出现的许多“小额官司”,就不再是凡角钱的诉讼标的了。类似“如厕收费”的,原告就可以提出数百万元的赔偿。因为一人3角钱的如厕费,每天如果以两万人次入厕计算,就是6000元,一年就是200万元。如果违法收费超过一年,还可以加倍。显然,一人打几百万元的诉讼,不仅自己受益,社会效益也是巨大的,这种赔偿足以令违法者裹足不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更是功德无量的好事。
参考资料:
(1)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韩志红:《建立我国的经济诉讼制度》,《法学》1994年第10期。韩志红:《公益诉讼制度,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从重庆綦江“彩虹桥”倒塌案说开去》,《中国律师》1999年10、11、12期连载。
(3)经济公益诉讼是指对私权主体违反经济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经济利益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本文所说的经济法主要包括国家干预法(市场规制法和经济调节法)和国家参与法(国家作为公权主体的参与法和国家作为私权主体的参与法)两部分。
(4)关于市场主休,通常人们从宽、中、窄三种意义上使用。较宽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取中的使用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最窄的意义上仅指经营者,本文取最窄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83页。
(6)也有例外,物权主体就负有一定的对不特定人的义务,如从高楼上掉下东西来就会侵犯不特定人的人身权。虽然会侵犯不特定人的权利,但真正被受到侵犯的人一般应当不会是众多的人。
(7)“社会”一词实际是对特定社会群体的一种法学上的抽象,“社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具体表现出来的是消费者、劳动者等特定的社会群体,其主体人数众多,并且不特定。因为社会本身就是无数个人组成的集合体,包括不同年龄、性别、种族、民族、阶层甚至不同国家的社会成员。这些社会成员在不同的群体中是不断流动的,每一个群体在量上是不能确定的。例如一个人昨天可能是股民,明天就可能因将股票全部抛售了出去而离开这一群体。
(8)似乎侵犯知识产权应当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在日本知识产权法属于经济法的原因。
(9)所谓生产社会化,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生产资料社会化,即生产工具、劳动手段己经不再由个人操作,而必须集体共同使用:(2)生产过程社会化,即由原料到最终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已经不能由单个人甚至少数人完成,而往往需要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甚至几千几万个单位联合完成;(3)产品使用社会化,即产品的消费不再局限于一个家庭、一个地区,而是供全国乃至全世界来使用。
(10)许明月 张新民:《现代经济的社会性与经济——关于经济法产生原因与性质的思考》,《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第132—138页。
(11)杨建顺:《宪法与法治行政的课题》,《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卷第1辑,第43页。
(12)俞可平:《当代西方社群主义及其公益政治学评析》,《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108页。
(13)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
(14)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卷,第137页。
(15)长春市政府规定老年人持证免费乘公交,可专线车就是不让上。李成宪老人为此打起了“优待证”的官司。要求市公交总公司停止侵害他免费乘坐专线车的正当权利,并向他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钱。经过3年多的诉讼,李成宪终于赢了这起官司,他想这回终于可以为4万多持证的老人讨回公道。然而事实是此判决只对李成宪一人有效。按常规逻辑理解,办理乘车优待证的老人是一个群体,终审判决可以认为是针对一个特定的群体作出的,这个判决的意思应该理解为,凡是70岁以上的老人持乘车证坐专线车都不用买票了。法官李海峰解释说: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是不告不理,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也基本都是这个原则,所以二审作出这个判决,它的法律效力只给予李成宪老人本人。终审判决只对李成宪好使的说法让他感到十分吃惊,其余的除李成宪之外的所有的持证的老年人,要想免费乘坐专线车也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的结果让他心里感到很不是滋味。
(16)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史命》,《现代法学》1996年3期,第4页。
(17)顾培东、王莹文、郭明忠著:《经济诉讼理论与实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
(18)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卷,第178页。
推进环渤海经济一体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推进环渤海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障碍。抛开交通、港口等硬件建设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是:
1、国有经济比重偏高,民营经济发展缓慢 。环渤海地区国有经济比重不仅远高于东南沿海地区,而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3年北京市国有经济比重为53.8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高达70.16%,全国平均为47%。在全社会固定投资中, 国有经济投资比重天津达86.74%,全国平均为43%。民营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总量还是速度,都较长三角、珠三角低。这种经济类型结构,是经济整合中难以打破行政壁垒的重要原因。
2、 产业趋同,缺乏紧密的分工协作关系。环渤海地区产业关联度小,没有形成彼此间的产业链。大部分省市都有钢铁、煤炭、化工、建材、电力、重型机械、汽车等传统行业,同时又在竞相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甚至都要求有自己的出海口。这种区域性的产业结构雷同现象严重影响着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
3、 没有统一的市场体系,制约着生产要素的流动。主要是市场分割,竞相争夺企业及资金、技术等要素的进入,限制外出;相反,鼓励产品流出,限制流入,特别是保护本地落后的企业和产品。在产权交易上,由于地方政府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不希望本地的企业被外地企业并购,为企业异地并购设置了障碍;金融市场、资本市场不健全,企业融资特别是直接融资难,据统计,环渤海地区企业间接融资达80%以上;区域内信息不能共享,技术、人才流动不畅等等。这些现象严重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4、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相对较弱。东南沿海5省市与环渤海地区5省市面积都是51万平方公里,而东南沿海的出口份额占全国70%以上,环渤海地区的份额仅占20%。利用外资情况与此相类似,并且区域内存在较大差异,如2003年北京利用外资占区域总额的55%,而河北仅占3%。环渤海地区利用外资和外向型经济总量小,且结构不合理,是影响区域经济整合的一个重要因素。
推动环渤海经济一体化的现实选择
在分析影响环渤海经济发展因素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坚持以市场为主导,政府引导推动;以企业为主体,构建统一市场体系;以资产重组为载体,整合区域经济结构,应是推进环渤海经济一体化的总体思路,按照这一思路采取以下措施:
1、推动企业跨省市资产重组,促进区域产业整合
企业资产重组,是指通过对企业资产总量和资产结构的调整来实现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行为。其实质内涵是通过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在微观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出效率;在宏观上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民经济的素质和效率。不难看出,资产重组对于调整地区的产业结构具有重大意义。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形成都证明了这一点。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也证明,大规模的资产重组,特别是跨地区、跨行业与跨所有制的重组,是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联系在一起的,每一次重组都伴随着产业结构的升级。因此,资产重组是环渤海区域经济产业整合的重要途经。进行资产重组,一是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跳出单个企业结构变化的小圈子,突破地域结构局限,突破“诸侯经济”的区域行政管辖局限。二是在运作方式上主要通过资产经营、收购兼并、联合、优劣资产的置换,股权转让,对上市公司的买壳、借壳上市,以及产权交易等形式。要把跨区域组建企业集团作为资产重组的重要载体,选择一批相关企业与之重组,建立起以上市公司为龙头的集团公司,形成整体竞争优势。2004年9月,辽宁大连、抚顺和黑龙江北满三家特钢企业集团重组为东北特钢集团就是跨省市重组的成功案例。也标志着环渤海经济圈整合区域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迈出了突破性一步。三是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中介机构有着完善的信息网络,具有专门的经验,又熟悉企业重组的操作规范,是资产重组市场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
2、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促进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
从长三角和珠三角发展的经验看,民营资本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在产业结构、地区结构、城乡结构、经济类型等经济结构调整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营经济的企业战略、经营理念、经营机制都是以市场为导向,不受地方行政管理的束缚,总是向资源、效率高的地方流动;民营经济所占比重有较大提高,区域经济的发展就会有较大提高,民营经济在市场中有较大的发挥,区域经济的发展就更加具有活力。各省市要协调一致,统一政策,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引导、扶持。一是放宽民营企业投资领域,引导他们进入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运输等产业,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二是建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积极探索银企合作的有效形式,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引导非金融机构、企业集团、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资本组建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三是采取政策推动、产业联动,快速壮大民营经济。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特色产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快速形成区域性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的成长型民营企业群体。
3、联合发展外向型经济,提高区域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外向型经济是一种综合经济结构、运行机制、发展战略等多种要素构成的经济系统。根据一些国家、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其实施出口导向的发展战略,本质内涵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基于国际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国际市场的需求,建立适应其发展的产业结构,以带动经济发展。因此,环渤海地区经济一体化,必须联合起来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这也是提高整体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一是要打破行政区划束缚,联合建港、用港。要加强港口之间、港口与腹地之间的分工协作与联合,减少不良竞争。二是联合实施名牌战略,大力发展工业产品出口。结合国企改革,以名牌产品为龙头,结合资产重组、兼并,组成跨省市、跨部门、跨行业和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大力开拓国际市场。三是建立区域银行,联合对外融资。各省市要加强区域内金融机构的协作,聚集国内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同时加强与外商之间的融资合作,联合对外引资。四是联合利用开放窗口,变沿海优势为区域整体优势。环渤海沿海区域要实现全方位开放,加强与腹地的联系与协作,为全区域提供各种服务。
4、构建共同市场体系,保障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的实施
共同市场体系是指没有区域、行业以及所有制区分的,没有税收壁垒障碍限制的,各类商品和要素能够充分流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相互联系、互相结合的有机市场体系。这既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又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保障。环渤海经济一体化,必须建立共同的市场体系。一是应着力培育和建立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各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作用,消除行政壁垒,解决产权交易地域限制问题,建立区域内统一的交易平台。二是京津要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拓金融市场,建立区域银行,联合对外融资。经国务院的批准,股份制金融机构――渤海银行拟于2005年在天津成立。作为环渤海经济圈内新生金融机构,如果渤海银行能够定位于区域银行,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将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三是建立和完善开放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打破人才的地区和所有制壁垒,打通各类人才队伍之间的交流渠道。四是整合信息网络。建立相互开放的电子政务、商务网络,建设协调联动的商贸、物流、旅游、金融等信息服务体系。要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全方位整合完善技术、人才、信息、劳务等要素市场,实现相互开放,创造外来企业与本地企业平等竞争的环境。
推动环渤海经济一体化的配套措施
建立政府对话机制。应组建政府高层协调机构, 重点解决地区间的行政障碍。由国家有关部委、有关省市的领导和专家组成,下设执行机构;主要职能包括,从战略上、宏观上打破条块分割,制定区域经济结构调整方案,规划新的产业布局,并纳入各省市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实施。目前虽然有京津冀省市长联席会议制度,但要着力加强其有效性,由务虚转向务实,并由执行机构督促、协调落实。
关键词:幼儿教育;问题意识;探讨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2)16-051-2
随着《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实施和新课程的改革的不断深入,倡导幼儿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他们在学习活动中的“问题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保护好幼儿提出问题的热情,激发幼儿的问题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那如何创设适宜的环境来激发幼儿的问题意识呢?
一、以环境为依托,激发幼儿的问题意识
1.营造宽松和谐的心理环境。要让孩子保持旺盛的求知欲,必须保持师幼间愉悦的情感交融,给孩子一个好的心理环境。心理环境对于幼儿来说是很重要的,尤其是老师所营造的一种心理氛围和教师对孩子的亲切态度,对于孩子来说都可能是一种学习的动力,能使幼儿在自然的环境中大胆地说出心中的疑问,对引发他们对事物的探索兴趣更是非常有益的。教师在活动中,对幼儿的问题要给予积极应答,要多鼓励、多肯定、多赞扬孩子的异想天开,使他们能够畅所欲言,敢于畅所欲言。这样,孩子的问题意识就会被肯定和激发,并会努力寻求答案。如:在活动区游戏时,我常常会扮成娃娃家的妈妈加入到娃娃家的游戏中去,和幼儿一起游戏,此时孩子们会很自然地把我当作他们中的一员,问“妈妈,娃娃生病了怎么办呀?”“我把饭做糊了还能吃吗?”“电话打不通是不是没电了?”“咱们家着火了怎么办?”等的问题。在这样的互动中,环境真正起到了引导幼儿进一步思考的作用。在创设和提供有益于激发幼儿问题意识的环境和材料过程中,还要善于捕捉幼儿的问题,并用幼儿可看得见的直观的方式把问题列举出来,如:在进行植物吸水量比较实验时,请幼儿用画画的方式记录都有些什么植物,再用柱状图表示出观察的结果,从而自己得出答案。这种方式一方面促进幼儿与环境的更好互动,另一方面也有效地激励了幼儿的好胜心和荣誉感,使每个问题都成为幼儿下次探索、发现问题的起点。
2.创造引发幼儿兴趣的物质环境。根据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我们有目的、有计划地创设易于引发幼儿兴趣并进行活动探究的问题环境,并为幼儿提供可以使用的丰富材料。有了材料和问题情境的设置,幼儿会很快融入这样的环境中参与探索,并根据情境一步步完成探究活动,这就使幼儿在动手动脑中获得更多的知识,得到更多的经验,并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增进探索欲望。因为在一种活动环境之中,他们很容易被某些特定的情境所感染,并自发地投身于积极的探索之中。如:在益智区我在一个流沙瓶里面装满了水,静止时上面瓶子里的水是不向下流的,“怎样让一个瓶子里的水流到另一个瓶子里呢?”幼儿们观察后马上提出了问题,我鼓励幼儿大胆尝试各种方法,最后幼儿们发现晃动瓶子或将瓶子倾斜,都可以使一个瓶子里的水流向另一个瓶子。随后我又投放了装有大米和小米的瓶子,在游戏中幼儿们发现大米流得慢问我是为什么?我把问题留给了全班孩子,幼儿们都围了过来仔细地观察,终于有一名幼儿兴奋地大叫:“大米大,把口堵住了所以流得慢,小米小,所以流得快”。孩子们刚才的满脸疑云,顿时化作了一片欢呼。
3.利用多姿多彩的自然环境。孩子们可以从教师预设的活动中发现生成问题,可以从客观事物的观察中发现生成问题,更可以从大自然中不断发现生成问题。在自然环境中,幼儿容易身心放松、心情愉快。幼儿最感兴趣的是走出幼儿园,走进大自然,因为大自然蕴涵着无限的奥秘和乐趣。幼儿园里的花草树木都会引起幼儿们的兴趣,激起他们的探究欲望。如:春天来了,幼儿园里开满了各种各样的花,孩子们的注意力被这些花吸引了,他们围在花的周围,有问不完的问题……
环境是潜在的老师,适宜的、情趣化的环境更容易吸引孩子去操作、去探索、去发现。教师要想办法让环境和材料鲜活起来,激发幼儿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促使他们更乐意去探索,使他们的问题意识始终保持觉醒状态。在幼儿积极作用于环境和材料时,教师可以根据幼儿的表现随时调整教育策略,改变环境,提供新的材料,使幼儿有新的发现,启发幼儿产生新的问题,问题能力得到相应提高。
二、教给幼儿提问的方法,诱发幼儿提问
在许多的活动中,有的幼儿由于受其认知水平、能力水平的限制,所以很少提问,甚至没有问题,他们不是没有问题,而是他们不懂得问,不知道怎样表达自己心中的疑问,也就是说他们不会提问。这时教师就应该更关注这些孩子,通过对幼儿平日的了解,善于发现幼儿不明白又提不出的问题,想他们所想,探明他们好奇在哪里,疑惑在哪里,然后引导幼儿把心中的疑惑用问题的形式表达出来。
教学;意义;途径
【中图分类号】 G633.9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6)
01―0063―01
传统的体育教学模式是一种典型的“注入式”、“填鸭式”教学。它主张“以教师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但是,在长期的体育教学实践中,我们深深地感觉到,这种传统的体育教学模式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即“以教师为中心”过分强调了教师的中心作用,教师“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以课本为中心”,造成了教师过分注重对课本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以课堂为中心”,使学生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技术不能很好地运用于社会实践,形成“死读书”的局面。这一切都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我国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背道而驰。这样的教学模式显然已经不符合新时代的要求了,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打破传统的教学理念,创建新型的教学模式――“快乐体育”教学模式。
一、“快乐体育”是什么?
快乐是一种心理体验,是人类情绪中具有正能量的情绪。所谓的“快乐体育”,日本学者们这样认为:“快乐体育是重视每一个不同运动所独具的乐趣,并可以愉快地从事运动学习的这样一种体育运动,是把运动中内在的乐趣作为目的和内容来学习的一种体育。”在十几年的一线体育教学实践过程中,我对“快乐体育”有着独到的体会,我认为,它应是指一种深层次的心理或成功感,是让学生在体育运动中体验到参与、理解、掌握以及创新运动的乐趣。因此,教师应在体育教学中坚持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注重激发学生学习体育的兴趣和锻炼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从而让学生形成终身体育的习惯。
二、进行“快乐体育”教学的意义
“快乐体育”理论认为,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和维持学生的学习兴趣是提高教学效果的主要手段。“快乐体育”教学充分体现了现代教育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适应了学生个性发展的人本主义趋势;能够创造轻松的课堂氛围及快乐和谐的教学氛围和校园文化;能够激发学生的运动兴趣,满足学生的学习愿望;能够促使学生自觉、积极地进行体育锻炼,从而实现终身体育的目标。
三、“快乐体育”教学的实现途径
1. 创设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体育教学中,教师应正确运用适应学生年龄特点的教学方法,创设生动、活泼、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师生融洽合作的气氛中激发学生的兴趣,让他们快乐地参与体育教学,并从中享受体育的乐趣。学生在参与体育项目时,也往往是从兴趣出发,挑选他们有兴趣的项目去主动学习和锻炼。因此,在体育教学中,教师可以把游戏、音乐、舞蹈等内容融入课堂,创造轻松的课堂氛围,将教材、活动设计与学生的身心有机结合起来,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以学生为主体,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在进行“快乐体育”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始终践行新课程标准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学的理念,把教学的中心从教师转向学生,将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相结合,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为重要任务。尽量避免“命令与服从”的思想出现,应让学生感到自己不仅是教学的对象,而是学习的主体,让其在学习的过程中充分体验参与的快乐,使学习过程始终充满激情和乐趣。同时,让学生充分地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所学的知识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善于运用知识,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效果。
石化盐化一体化发展势在必行
盐化工属于传统无机工业原料行业,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低、产品链短,难以单独继续向下游高附加值产品领域发展。长期以来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绝大多数石化企业因为没有盐化工基础和产业优势只能发展石化,而盐化工企业又不能轻易涉足石化行业,制约了盐化工和石油化工“一体化”发展。国外盐化工大都配套石化原料,产业链较长,如陶氏化学、西方化学、巴斯夫等。石化盐化相结合可延伸众多有竞争力的下游化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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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盐化一体化总体发展思路,即以石油化工的乙烯、丙烯和芳烃为原料,同氯碱和氨碱法纯碱两大盐化工工艺相融合,通过工艺和技术创新,发展有机氯和有机胺两大系列产品,延伸下游增值产业链,走出一条以化带油、油化结合的特色化工差异化发展道路,从而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的升级换代。
经过前期的研究论证,石化盐化一体化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主要把握好以下关键点:一是改造现有石化装置,在经济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为下游化工提供乙烯、丙烯、芳烃等化工原料,为产品结构调整提供原料支持;二是通过研究当前盐化工工艺特点,确定石化盐化一体化项目的定位,重点发展有机氯和有机胺两条产业链;三是搞好统筹规划,在一体化发展中实现淡水资源综合利用;四是充分把握好产品的市场前景和竞争能力,五是实施工艺和技术创新,找准石化和盐化的结合点,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六是落实技术方案和措施,做好节能减排和环保规划。
海化是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批准的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多年来,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下,依靠技术进步,重点围绕盐化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延伸产业链,形成了“资源一生产一产品一深加工”和“资源一生产一废弃物一再利用”两大循环流程,初步建立了以资源综合利用为特色的海洋化工生态工业体系。
海化石化盐化一体化项目分为两期规划,一期项目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将现有电石法PVC改造为联合法PVC,所需7万吨乙烯由炼油板块稀乙烯干气提供;二是新建环氧丙烷装置,所需丙烯由石化装置提供,配套建设12万吨/年烧碱装置,提供烧碱、氯气;三是新建丙烯腈项目,下游配套MMA装置和合成装置;四是以海油原油和外采蜡油为原料,采用DCC催化工艺联产稀乙烯和丙烯。
二期项目重点对产品和产业链进行横向扩充和纵向延伸。在有机氯产品方面,发展以二氯乙烷(EDC)为原料的乙撑胺系列产品、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研究发展相转移催化法清洁生产工艺生产环氧氯丙烷。同时以丙烯腈为原料,向下游发展ABS、SAN、丁腈橡胶等产品。
石化盐化一体化规划前后总体框架对比。海化目前是盐化工和石油化工单独发展的产业模式,只能各自生产单一的盐化工产品和油品,两者不能互为资源化条件,不能有机结合,致使产品链条短,附加值低。
而一体化发展,将以发展石油化工、盐化工为龙头,以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高效、清洁的生产工艺,利用生产装置之间的“链接”和“代谢”关系,在产业的发展采用上下游一体化的方式,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综合利用,注重产品链的延伸,提高产品附加值,从而构筑上下游一体化且独具循环经济特色的产品链结构。
石化盐化一体化发展后,总体产业链得到了延伸,石化和盐化之间的优势互补更为明显,多种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物流运输问题得到解决,循环经济特色和优势更加突出。
打造独具特色的石化盐化一体化循环发展新模式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3R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石化盐化一体化项目在循环经济3R原则指导下实现了创新与发展。
减量化分析
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减量化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石化盐化一体化发展充分体现了减量化思路。
第一,烧碱皂化替代石灰皂化。传统的氯醇法环氧丙烷生产工艺以石灰乳做皂化剂,产生大量的皂化废渣、废水。一体化项目中的环氧丙烷,与海化现有氯碱、纯碱盐化工装置相结合,提出用氯碱装置产出的烧碱替代石灰乳做皂化剂,该工艺不产生皂化废渣,仅产生含氯化钠的废水,而氯化钠废水经过处理去除COD后,用于纯碱生产,替代海水化盐,可节省大量化盐海水的精制费用,并可达到废水再利用和零排放。
第二,电石法PVC改造为乙烯法PVC。目前,电石法PVC工艺生产中产生的“三废”得到了一定利用,但仍存在没有综合利用的成分,且能耗很高。生产1t PVC要产生电石渣1.2t、废水20t、粉尘20kg,损失氯化汞约1kg。海化将电石法改造为乙烯法,可减少排放废渣、废水、粉尘、汞排放,充分体现了一体化项目废物排放减量化原则。
再利用分析
在石化盐化一体化规划中,环氧丙烷项目作为盐化工与石油化工的一个重要结合点,依托海化现有产业优势,解决了国内氯醇法环氧丙烷的瓶颈问题。突出特色表现为水的再利用。目前海化每年产生中水500万m3,主要来自循环水排水、反渗透排放水、石化生化后污水等,一体化产业规划中将利用这部分中水代替工业水用于坏氧丙烷生产。每年可节省1440万元的工业水费用,并很好的解决了中水处理、排放问题。皂化工艺废水实现再利用。环氧丙烷生产中所产生的皂化废水不再按照传统的方式处理后直接排放掉,而是将这部分皂化废水处理后再利用,送纯碱厂盐水车间代替海水化盐用于纯碱生产,可节省大量化盐海水的精制费用,吨环氧丙烷产品产生的废水能减少纯碱生产海水精制费用1091.2元,每年可减少总成本8729.6万元。最大的优势是实现了废水的再利用和零排放,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再利用的特点。
资源化分析
一是干气、氯化氢资源化。干气是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尾气,过去主要作为燃料使用,其中乙烯、乙烷和氢气等主要组分没有得到高效综合利用,造成资源浪费,还排放大量二氧化碳。
石化盐化一体化发展将这部分干气通过变压吸附分离技术分离。分离后的稀乙烯利用稀乙烯氯化技术生产二氯乙烷,一方面干气中稀乙烯的利用延伸了炼油副产品深加工,降低了二氯乙烷的生产成本,最大程度的使聚氯乙烯产品采用石油化工路线生产,实现盐化工与石油化工一体化;另一方面二氯乙烷裂解副产氯化氢与现有电石法乙炔联合生产聚氯乙烯,通过合理的技术组合和中间产品耦合,实现循环经济概念上的物尽共用。
利用干气稀乙烯做原料直接氯化生成二氯乙烷,每吨综合成本比直接利用纯乙烯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与使用聚合级纯乙烯制EDC相比,稀乙烯直接氯化制EDC技术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据专家测算,与使用聚合级纯乙烯制EDC相比,原料制备上节能1/3以上,吨成本降低10%-20%。海化利用干气稀乙烯直接氯化生成二氯乙烷5000吨/年装置,经过5个月的工业实践结果表明,干气中乙烯转化率大于93%,EDC纯度达到99.5%以上。产品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用户试用反映良好。该项目以炼化干气为原料,经干气净化和浓缩富集工艺、氯化加成反应工艺和尾气回收工艺,有效解决了干气中其它成分对乙烯氯化过程的影响、抑制了不利于合成EDC的副反应和干气中其它成分有效利用的工程技术难题,构建了完整的炼化干气稀乙烯直接氯化制二氯乙烷生产技术。目前该工艺技术创新成果已申请3项国家发明专利。海化年产20万吨EDC项目建成投运后,年可新增销售收入6亿元以上,利税2亿元,与聚合级纯乙烯法相比,年节能2.77万吨标煤,减排二氧化碳10.8万吨。联合法生产PVC不仅缩短了生产流程,大幅度降低了工程投资,最大程度上利用已有的电石资源和乙炔生产装置,属于典型循环经济模式,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PVC生产对电石的依赖。
专家认为,该项目工艺路线绿色环保、装置运行稳定、生产过程安全可靠、节能效果显著,工艺技术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项目研发成功,为发挥乙烯法PVc(聚氯乙烯)和乙炔法PVC联合优势提供了工艺技术支撑,标志着石油化工和盐化工产业一体化、低碳化循环发展取得重大突破,对我国干气综合利用领域、EDC和PVC行业生产格局变革将产生较大的创新效应。随着我国石油工业的快速发展,炼化干气的年产量十分可观。据测算,2012年我国炼化干气的产量超过740万吨,其中乙烯的含量超过140万吨。该项目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二是氢气资源化。盐化工与石油化工另一个有价值的结合点是盐化工副产氢与石油化工副产氢集中优化利用。随着油品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和加工含硫油要求,大部分炼厂拥有多套加氢装置,氢气用量较大。盐化工烧碱生产中有大量电解氢、石油化工生产中有催化裂解干气中甲烷氢、重整装置重整氢、加氢装置弛放氢、干气综合利用中乙丙烷裂解炉甲烷氢等,统一集输后采用PSA分离技术得到纯氢,集中利用后氢气总量可实现规模化深加工,与传统的煤制氢、天然气制氢相比,大大减少流程,降低成本,实现资源化。
根据原油加工和烧碱副产氢气量计,海化石化盐化一体化发展实现干气综合利用后,可富集氢气约1.8万吨/年,相当于10万吨氨合成用氢量。按照氢气1.0元/Nm3,年可增效近2亿元。直接利用副产氢气生产氨合成,供丙烯腈生产使用,一方面体现了富余氢气的资源化,另一方面解决了丙烯腈液氨的采购和运输方面的困难。单独的烧碱厂和炼油厂都不可能集中如此规模的氢气量,形成规模化的副产品利用,这更是充分体现了一体化循环经济的资源化。
石化盐化一体化发展大有可为
石化盐化一体化符合党的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新要求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国家战略。通过介绍一体化发展的背景、方案,从资源化、再利用、减量化三方面分析一体化发展规划,海化石化盐化一体化产业发展实现了特色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最终生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市场前景广阔的精细化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原则。
“在目前行业不景气的状态下,山东海化找到了一条科技突围的正确路子。这项技术思路新颖,开发过程严谨,工艺路线可行,具有独创性、先进性,标志着石化和盐化产业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为我国炼化干气综合利用和石化盐化一体化发展提供了新的模式。这对海化是件好事,对行业是个贡献,这项技术意义很大!”2013年7月22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会长李勇武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组织的山东海化集团“炼化干气稀乙烯直接氯化制二氯乙烷技术研究”项目业内专家技术评估会上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