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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防标准;抗震标准;
1前言
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市场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从而大大提高城市现代化建设,因此,大量现代建筑数量大量增多,并且其建筑都朝着高层、功能复杂化方向发展,进而导致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在现实中管理及执行未到位,特别是近几年消防安全事故频发,事故原因都是因为建筑体的消防安全标准不达票;另外在20世纪的100年里。全球共发生了3次8.6级以上的强烈地震,其中的2次就在中国。全球发生2次致使20万人死亡的强烈地震也都发生在中国,一次是1920年的宁夏海原地震,造成23万余人死亡;另一次是1976年的河北唐山地震,造成24万余人死亡。而汶川地震中,遇难人数超过8.7万人。针对以上我们要珍惜生命,重视建筑的消防安全标准及抗震标准的彻底实施与执行。
2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准的管理需满足的要求
2.1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必须有统一的标准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编制关于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标准化管理对策,从建立了明确的标准化消防设施管理体系,同时,还制定了制定出一套合理的灭火与应急方案;建立完善的组织制度,确保各个建筑消防设施都完好无损,消防设施标志简单明了;消防演练要扎实、有效。
2.2建筑消防设施的标志必须统一采用可视化管理方式,将消防安全制度与操作流程加以规范化管理,消防标志要求统一设置,实施消防控制室“十上墙”,确保企事业单位与消防部门熟练掌握消防管理过程。
2.3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内容与流程必须严格、规范对各个企事业单位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内容要制定完善,同时还要逐步细化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指出工作要:求,检查记录表内容与样式予以统一一。此外,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以及操作人员等的相关制度都予以明确,确保I各项程序都环环相扣,将各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统一化管理。通过近年来的大力整治,使得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率大大下降。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有些地区的建筑消防设施完整率超过98.93%,因此,能够为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的实施打下牢固的基础。
3当前建筑消防设施标准管理的基本现状
3.1企业消防安全意识观念不强
因各大企业的建设人员思想意识偏低,导致将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所降低,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参照相关消防设计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有些企业甚至和监督部门予以串通弄虚作假,从而大大降低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其建筑消防设施建设也只是为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另外,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未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再加上,消防控制室值守人员随意性偏大,甚至有些消防控制室根本无人值守,为监督部门例行检查时,临时找人来应付,这样一来,建筑消防设施便作为一种摆设。
3.2人为破坏或是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现象十分严重
现如今,在大量高层建筑当中,一般建筑消防设施都是采用分期投入使用的方式,例如:有些商住楼房,住宅要先投入使用,而商业用房经常闲置起来,若将商业房出售或者是出租常换业主,那么在进行多次装修之后,有可能会结合自己的意愿,随意更改建筑消防设置位置,这样一来,导致建筑消防设施不产生联动反应;有些建设企业由于长时间拖欠施工款,进而双发便容易产生经济纠纷,而施工企业则采用非法手段将建筑消防设施中的重要零部件予以拆卸,导致消防设施不能联动。另外,有些企事业单位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这是由于火灾报警系统常会发生误报的情况,而业主由于嫌犯而故意关掉消防设施。
3.3技术人员操作能力偏低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企业的建筑消防设施在投入运行几年后也没有及时和消防维护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再加上,企业也未安排消防设施人员参加上岗培训工作,当火灾报警系统产生故障之后,缺少技术人员对其进行维护。而有些企业则是直接采用隔离的方式,这样一来,使得消防建筑设施长期处于带病运行的状态,从而难以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尤其是在大量建
设单位关于消防设施管理出现扯皮现象,继而形成大量火灾隐患。
3.4消防设施质量不合格
有些施工企业在承接消防施工任务之后,由于施工企业领导未重视消防施工质量,而且其法律意识十分薄弱。然而,在建筑市场中,其固定消防设施企业数量偏多,而且竞争十分的激烈,为获得施工项目,不惜降低施工成本,由于建设企业自身就不重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因此,哪个施工单位的成本预算低,便会将施工项目交由哪个施工单位。除此之外,现今大多数施工工程都是采用层层转包的形式,最终到施工企业中,所获得的利润是非常少的,有些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甚至会出现亏本现象,而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便会降低施工的标准。一旦发生火灾事故,那么会直接影响到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功效的发挥。
4切实做好建筑消防设施标准管理的有效对策
4.1加大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各个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同时监督人员应与建筑消防设施单位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探讨出现问题的原因,找出企业内部存在的不足问题。特别是对一些严重火灾后果以及一系列的不良反应予以警示,减少逃避、应付检查等各种行为的出现。这样一来,才能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避免火灾的发生,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的发展。
4.2严把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关
建设部门要对建设消防施工队伍资质加以检查,尤其是严格审查挂靠资质企业技术力量,避免那些不具有消防设施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消防施工工程。在监督和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执法部门要进行严厉的处罚,以便增强建筑消防施工队伍的质量意识。
5 建筑物抗震标准及管理
目前,我国的国家级建筑物抗震标准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等。根据标准规定,通俗点的来说,最直接的房屋抗震决定因素,是它的结构形式。目前,国内城市大多数房龄超过一二十年的楼房,采用的都是砖混结构。而高层建筑则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组成框架,再用空心砖做隔墙的结构。相对砖混结构,高层建筑的框架结构抗震能力更强一些。但是,与邻国日本抗震房采用的钢结构相比,砖混结构、框架结构要明显逊色得多。我们国家有必要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包括日本在内的更加成熟完善的房屋抗震结构设计方案。
6结束语
总体来说,由于建筑消防设施标准的管理为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我们必须从小事开始抓起,特别是对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全过程进行实时的监督与管理,同时作为一道生命的防线,国家级的建筑物抗震标准执行不能打一丝丝折扣。这一点,需要得到建筑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及政府监管部门的万分重视。
参考文献
关键词:消防安全设施;检测;工具;步骤
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概述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近年来新兴的一个事业,其主要内容是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模拟功能性实验来检验是否达到预期的功能和一些非破坏性检查来验证消防设施是否合格。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行业也因此成为一个新兴行业,在1996年以后发展迅猛,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行业规模己经从最初各省市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办理的仅仅若干家走向了完全市场化,目前全国己经达到几百甚至上千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
经过十多年的经验总结和发展变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主体己经从最早的半政府职能的团体组织,演变为纯粹的自负盈亏的社会企业,承担着为新竣工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和老建筑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任务,成为我国消防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正确的安装、调试;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达到其?计要求,满足其使用功能。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质是第三方技术确认,一栋建筑,尤其是按照规范设置了自动消防?施的建筑在施工完毕后,建筑及其附属的各项水、电、气及智能系统都相继完工,“达到”竣工标准后,人们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和手段来检验该建筑和各项系统是否真的都达到了预期的标准,建筑消防设施也应当受到检验。
因为建筑消?设施属于建筑防灾系统,有别于其他系统,不能通?日常使用来发现是否存在缺陷而及时?工、弥补缺?;而且其他系统即便存在一定缺陷仅仅妨碍人们的生产、生活,人们还可以适度忍受,而建筑消防系统如果不达标,一旦建筑因为各种偶然原因发生火灾,将影响人们的灭火救灾工作,在不能有效发挥其防、灭火、疏散等功能时可能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十分必要,而根据目前科学认识的发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这种检验的最有效的方式。正因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此之强,建筑消防设施一旦检测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竣工阶段的问题,难以像供水、供电等系统一样通过日常使用来发现问题及时弥补。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由施工方和建设方等有关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完成检测,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公正,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为评价建筑是否达到消防竣工验收标准而提供依据。而有别于社会上常见的公证等普通的第三方确认行业,消防设施检测不但需要独立公正性,还要求非常强的专业性,一般技术水平的人员或者单位即便能够保证独立、公正的态度,也难以完成检测任务,因此说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质是第三方技术确认。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内容及工具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范围主要是需要第三方技术确认的各个建筑消防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供电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及疏散疏导系统等等,对这些系统的具体检测方法和工具,主要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如检测电子报警系统,应先确定系统类型、检测比例,模拟吹烟,收到信号反馈,模拟故障,报警优先,同时报警数量等等,适当评价测试这些内容的原因。对消防水系统,要测试水量(供水与蓄水)、水压、同时出水量最大流量,最高、低点的压力等。
消防设施检测主要使用下列专用设备:发烟器、声级计、照度计、卷尺、秒表、水压表、风速仪、微压计、接地电阻仪、兆欧表(可以分别简短介绍功能,并评价检测用途)。此外,还应增加风压仪、水流量计及普通的皮尺(测量水箱体积、报警按钮高度)等设备。
检测中使用的检测仪器必须经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定期检定合格,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权威性。检测人员需持证上岗,上岗证最初由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目前已经完全市场化,但检测人员仍应严格按消防规范及操作规程精心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3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施步骤和方法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施必须由建筑的建设单位主动提出并配合检测单位才能顺利地完成,就像病人看病或者健康人体检必须主动并配合医生或医疗机构一样。建设单位在提出检测前应适当考察各个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的实力、信誉、技术能力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水平,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检测企业。因为己经完全市场化,检测企业发展也存在良芳不齐的现象,一些水平较高的企业能够通过检测及时协助建设或施工单位发现存在的问题甚至提出改进建议,而部分水平较差的企业可能难以发现存在问题,导致建筑表面上通过检测而在验收阶段又发现许多问题,延误了工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建设单位在选定协作的检测单位后,应按照检测企业的要求,向检测企业提供有关的建筑和设施图纸和技术资料,并与检测企业安排商定检测日期。
【关键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99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由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因此,结合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现状,提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发展对策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公安部令第3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8条和第15条的规定,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根据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条的规定,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包括建筑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检测及建筑物投入使用后的定期检测.
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组织形式
根据公安部令第30号第25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无偿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禁开办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的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必须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离独立,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必须与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调试、维修保养企业分离独立经营,检测单位不能承接消防设施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的工程,以保证工程竣工和定期检测的检测结果公正性。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方可开展消防设施的检测工作,其管理人员及检测人员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行业现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检测是伴随建筑消防设施发展而产生的新兴特殊行业,涵盖通风、给水、电气等多个专业,专业技术性较强。过去消防检测机构一般多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管理正规,检验严格,把关作用十分显著。现阶段消防检测机构大多数是企业性消防检测公司,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机构) ,多为民营企业,开办时首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省(市)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检测资质,只要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就可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业务,行业发展刚刚起步。
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检测市场混乱 ,恶性竞争现象普遍
由于检测机构的不断增加,各检测机构所占的检测份额不断减少,导致了检测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主要体现在检测价格上,互相压价,而且存在着回扣现象,必然会影响到检测质量。有的检测机构为了得到项目,故意降低检测标准,减少抽检数量,对一些错误视而不见,出具虚假报告,有的检测机构因为检测费低,就不去现场,向施工单位要来数据,坐在家里直接出报告。
2.专业人才缺乏,队伍素质不高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一项新兴的产业,由于国家没有相对应的学科专业,使得专业的检测人才极度缺乏。消防检测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检测工作主要在现场完成,要求检测人员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丰富的实际经验,既要能发现问题,还要能知道存在问题的原因并能解决问题。这都需要不断地学习和不断的经验积累。目前,大多数检测机构的人员构成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来自消防工程公司的施工人员和消防部队的转业、复原人员,另一部分是社会招聘的。由于大部分检测人员仅仅接受了简单的培训,不能保证检测的质量,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就出具了检测报告,使被检工程的设施带病运行,人为造成了安全隐患。
3.检测报告格式不统一,原始记录内容不详细
检测报告是检测机构对设施的运行情况给出的合格与否的结论。虽然各个检测机构所依据的检测标准都是相同的,但是检测报告却什么样的都有。有的只罗列出设备的数量,不标注设备的相关参数,有的不管现场有没有设备,全都是合格;有的引用的标准不正确,新标准已经实施,还使用老标准,不注意标准的查新;还有的打错名称、时间等。原始记录是在检测现场进行检测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所做的最初的数字和文字记载,是检测报告生成的依据。大部分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上的数据都不够翔实,有的仅有简单的文字描述,也有的只记录一部分。
六.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对策
1.实行专业消防工程监理制度和规范消防检测机构
(1)对一些重大消防工程实行消防工程单独的消防专业监理制度,由专职的消防专业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2)目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介公司在我国尚无统一的行业管理法规,对消防中介准入原则、资质许可、执业制度、奖惩办法等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直接关系到公共消防安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整治该领域内的假“李逵”。对于那些不具备检测资格及检测条件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检测“资质”的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在法律上将不予承认,也不能作为单位建筑消防设施验收的依据。同时要采取措施对这些检测公司予以坚决取缔。要加快立法进程。要加强消防中介资质许可及诚信评价的监督管理,建立法律责任制度,对消防中介机构违规、违法行为采取制裁措施,明确应承担的相应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2.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提高机构的自律意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起来,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管理,一是把住审批关,提高准入的门槛,使检测机构在人员素质、设备场地等方面加大投入,避免皮包公司的出现;二是做好跟踪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技术专家对检测机构进行检查,查看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检测活动,并对一些工程进行技术性复核,查看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杜绝出具虚假报告的现象;三是成立检测机构协会,组织相应的活动,加强技术交流,协调物价部门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价格浮动空间,并向社会公开,使机构之间形成合理有序的竞争。
3.建立人才储备,加强人员技能培训
针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人才缺乏,检测队伍素质低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加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提高检测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并统一考试,持证上岗。
4.统一报告格式和记录内容
标准的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检测报告的格式和原始记录的内容进行研究,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特点,制定统一的报告格式,使检测报告能够结论明确,内容严谨。制定合理的
原始记录格式,使记录能够翔实地反映检测现场情况,具有可追溯性。
七.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管理,解决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现状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参考文献:
[1]盛涛; 房林 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安徽建筑2008-12-10期刊
[2]杨淑敏 试析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新安全 东方消防2010-09-25期刊
[3]牛少军; 解学洲 浅析建筑消防设施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09-15期刊
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要以*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完整好用,提高社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有效防止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人大主席邓钧肇任组长、派出所长欧旭初任副组长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欧旭初任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落实协调、检查等各项工作开展。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内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治理重点是建筑物和场所内的报警设施,灭火设施,防排烟设施及其消防联动控制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建筑防火分隔设施。
(二)专项治理内容。
1、建筑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
2、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擅自关停;
3、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
4、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以及多产权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是否明确;
5、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控制中心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治理目标
通过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初步摸清全镇重要建筑消防设施底数,改善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严重、运行不正常的现状,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增强建筑物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1、初步掌握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
2、建立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
3、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消防机构出具有《建筑消防设施年度联动检查备案》作为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企业年检的前置条件。
五、整治的时间、步骤、工作方法和措施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自*年5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分下述四阶段进行。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督促整治结合的工作方法。
(一)组织部署阶段(*年5月1日至5月30日)。充分利用媒体、标语等新闻多渠道发动,把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目标要求和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内容向社会公告,使各建筑消防设施责任单位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调查自查阶段(*年6月1日至7月31日)。
镇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运行质量进行全面自查自测,逐项登记自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因条件所限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相关单位及人员,明确整改时间,由各责任人签字,确保整改责任到人。
调查摸底的基本情况为:
1、建筑(场所)名称、地址、类别;
2、负有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使用、管理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名称、联系方式、详细住址);
3、建筑消防设施的名称、类别、投入使用年份;
4、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的基本状况;
5、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操作规程制订情况;
6、定期维护保养、检查情况(含负责设施维护、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自查的内容为:
1、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2、是否签订建筑消防设施保养协议;
3、是否落实消防设施检查工作,并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三)统一整治阶段(*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要针对调查摸底情况,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责任、明确职责,加大投入,严格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整改火灾隐患,建立完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1、督促有关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及时把检查结果《建筑消防设施年度联动检查记录》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由具备相应及以上消防设施专业企业资格的单位承担,《建筑消防设施年度联动检查记录》由具备相应及以上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格或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
2、督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档案。
3、对不按有关要求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给以处罚。
4、对明知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而不及时整改的,应予依法从重处罚;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人民生命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出具虚假的《建筑消防设施年度联动检查记录》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人民生命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要依法给以查处;对构成火灾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依法督促整改。
(四)检查总结阶段(*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对治理中出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中存在的整改不力、消防设施不合格、消防设施检查记录不真实等问题进行通报、处理、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落实。
六、工作要求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防火、灭火、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的设备、设施,包括:
(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五)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六)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章配置
第五条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第六条鼓励配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审核单位、竣工验收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三章维护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或者由产权单位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
第十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一)制定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操作规程;
(二)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和定期演练;
(三)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建立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设有消防控制室、区域报警控制或者消防水泵的单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其他单位应当每周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单项检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功能,并按照规定填写单项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联动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综合检验、评定,并按照规定填写联动检查记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应当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保养、维修和更换。
第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因改造、检修停止使用时,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将情况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圈占、擅自拆除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四)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设备运行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情况。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应当在隐患消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经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消防监督检查应出示证件。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的;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三)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