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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教育机构特点及监管现状
截止2010年底,市共有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家,其中有证有照的157家,具备前置审批条件,经工商核准登记的,含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141家,经劳动局审批登记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16家;有证无照的38家,该类机构具备前置审批条件,但未经工商核准登记的机构;无证无照的6家,该类机构既未经相关部门核准前置,又未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机构。从总体分析看,当前民办教育机构经营中存在以下几大特点:
(一)涉及行业不断增多。近几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2010年统计显示,市目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服务项目涉及文化培优、琴棋书画、音乐舞蹈、职业技能、留学服务等56个类别,比2009年增加了22个种类,是2008年服务项目类别数量的2.3倍。同时,新型教育培训项目也逐渐增多,如电子类、旅游类、物流类、网络经营类等近年来新兴的各种专业,均成为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服务范围,基本涵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二)经营场所、时间分散。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于中、小模式型,经营方式灵活、选择场地较为自由,部分培训场所属于租用民宅、车库、闲置场所等。同时,由于民办教育机构多数为补充式培训,办学时间比正规国营教育学校更加自由,有的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的时间进行,有的按学员要求临时性开课,缺少学规划制度。
(三)教育条件参差不齐。一是办班条件简陋。部分培训机构没有专用的教室、课桌椅、辅导教材,设在商住楼或自住房屋内,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二是聘请的教师教育水平难以保证。有的是兼职教师,还有不少是在校大学生,培训辅导的成效难以保证。三是没有严格的教学计划。“缩水缩时”现象严重,由培训老师随意安排教课时间和内容,培训质量无法保障。
(四)存在规避监管现象。一是规避工商部门监管。多数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质的私人办学型,依据相关法规应当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由于登记注册“营利”与“非营利”两个类型缴纳税率的不同和社会捐助程度的差别,多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质向民政部门登记,逃避税务的同时规避了工商部门的监管。二是规避教育部门监管。由于教育部门近年来审批门槛不断增高,部分未得到“办学许可证”的申请人,将申请经营范围定为“教育咨询”类企业,取得工商部门登记资格后大搞教育培训。这种打“球”的做法,规避了教育部门的监管,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无明确的监管法律依据。一是缺少明确的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8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问题,均未以明文提出“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仅以模糊的字面意思推断出由工商部门登记。二是缺少明确的管理法律依据。目前,实际监管工作中,涉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部分由民政、教育、劳动、工商等多个部门分头负责,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工商部门无权管理。针对营利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条款将日常管理执行依据授权于国务院制定,但目前具体的管理法规仍未出台,基层工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时,只能套用《公司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规,缺少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执行依据。
(二)日常巡查监管较为困难。与正规的国家教育机构相比,绝大多数民办培训机构规模小、人员少、自由度大,常以租用的民宅、车库甚至地下室作为培训场所,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给基层工商人员市场巡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同时,部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维持,将其分散的培训场所出租给其他无资质培训机构,还有的成为传销、造假活动的窝点,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成为社会安全的重大隐患。
(三)相关处罚标准难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工商部门拥有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监管权,但由于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针对民办培训机构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标准无法统一判定,实际监管执法过程中套用的《公司法》、《广告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等,均显得规定过于粗略、不够具体明确。
(四)多头监管存在扯皮现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两个种类,非营利性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营利性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两中类型无法明确鉴定,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审批登记,而实际经营过程中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民政部门职能监管不够到位,工商部门又被拒绝在监管门槛之外,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同时,市场经营中存在“有证无照”(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但未在监管部门登记)、“无证无照”(既未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也未在监管部门登记)、“超范围培训”等多种违法经营行为,这些主体资质不“健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哪个部门监管,目前无法具体确定,有的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现象,长时间处于无监管状态,有的多部门均实行监管权,导致多重处罚现象发生。
三、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出台具体的监管法规。坚持以《民法通则》、《经济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等为依据,出台有关民办教育机构的登记、监管办法,根据是否为营利性、涉及行业的特殊性等进行详细分类,分别明确登记监管注册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同时,制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办法,结合《公司法》、《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法律中适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的法规,根据市场监管实际,制定详细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则,明确不同违法种类、不同违法情节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措施和办法。
(二)推行引导联合经营制度。民办教育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规模小、人员少、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这些不足往往会引发投诉纠纷,针对这些问题,工商部门要积极发展职能作用,引导取得正规审批资格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发展联合经营模式,坚持以国家大中专院校为依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努力建立联合授课机制,有效补充师资不足等问题,同时起到教育系统内部监督自律经营行为的良好效果。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一、上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基本概况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非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个人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培训活动的办学组织。经过多年发展,上海已初步形成机构类型多元、培训内容丰富、培训方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市场。大量的社会资本融入民非教育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断有机构进入和退出,受到公众极大关注。
二、政府监管的内涵
政府监管:一是政府监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二是政府监管的客体是各市场的参与主体;三是政府监管的依据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对民非机构的政府监管是在我国办学体制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政府为适应民办教育多样化而改革的政府监管,转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向调控市场方向发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有着与公办教育截然不同的属,不能简单的用管理公办学校的方式对民非机构进行监管。本文认为民非机构的政府监管,是指国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以提高民办非学历教育的质量为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施鼓励、监督、检查、指导等一系列的政府行为。
三、政府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规政策不完善,缺乏监管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颁布后,相应配套的法规并未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时至今日尚未出台此类民非机构的管理办法,这就导致了在监管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当前,上海存在一大批经营性民非机构,这类培训机构很多处于打擦边球的状态,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并无教育培训资质,一旦预收学费后因为种种原因便会携款潜逃,如13年曝光的沪上老牌培训机构易思教育人去楼空事件,让消费者蒙受损失且难以维权。
(二)民非机构的准入门槛较低
不同类别的民非机构分别由政府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批、管理,由于各行政部门的法规政策不一样,设立的标准和审批程序也不同,因此存在条块分割、各管一块的现象。在教育部门注册登记的民非机构,按照《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进行审批,举办学校的开办资金最低不少于50万元,必须有实际使用而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办学场所,专职教师的数量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而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民非机构,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成立一家教育咨询类公司,不仅注册资金很低,而且设立的程序很简单,对办学资质的审核无明确的规定。较低的准入门槛导致了民非机构办学能力的良莠不齐,同时办学的主体也较为复杂,监管上存在一定困难。
(三)对办学过程的监管处于缺位状态
1.广告宣传监管不力。虚假宣传现象在办学过程中屡见不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定性为公益事业,但实际中民非机构多以盈利为目的。
2.财务运行监管乏力。一是监管主体上,上海由各区成教科下设的民非管理办公室负责。但民非管理办公室一般没有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或财务人员有限,缺乏专业财务知识,难以有效进行财务监管。二是民非机构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生的学费,而相应的市场的不确定和生源的不稳定,民非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较弱,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时有携款潜逃事件发生。三是收费退费不够规范。很多民非机构未按上海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擅自制定课程价格和设立收费项目,收缴的学杂费不及时足额存入专用账户,退费也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教学质量监管缺位。教学质量是民非机构的立足之本,而师资是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然近些年民非机构致力于规模扩张而忽视教学质量,教师招聘涣散,对师资的培训滞后,时有教师无证上岗,师资质量堪忧。
(四)对民非机构的办学评估不到位
上海对民非机构的评估主要采取年检的方式,由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合作进行,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审核标准,造成认定结果分歧,监管难以形成合力。而那些打擦边球的培训机构甚至连年检都没有。上海各区分管职教成教的人员较少,无暇进行动态监管,政府虽有加强民非机构监管评估的意愿,但往往无力去实施有效管理,对办学水平的评估存在缺失。
四、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立法及配套措施
在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中,提出了工商部门在受理民非机构设立中请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在收到书而意见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但由于没有规定征求意见的具体时限,在执行时存在一定问题,应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确定一个操作性强的时间节点。
2013年7月出台的《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哲行办法》明确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机构,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使民非机构无序办学的混乱局而得到规范管理,填补了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空白。它要求目前的民非机构重新进行登记,然而主动去重新登记审批的机构并不多,在执法的力度上需要进一步加强。其次,该办法仅规定经营性民非机构的住所应与其培训规模和项目要求相一致,并符合教学场所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对经营性民非机构的最低开办资金、办学场所的最小使用而积等做出明确规定,应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二)提高准入的门槛,加强办学资质审核
目前上海市的民非机构种类繁多,培训内容多样化,不同的培训类别对师资、教学设备、场所等要求不同,因此必须在资质审核时明确培训内容、层次以及相应的规模,并由教育部门统一发放培训资质证书,将定位不清、管理混乱、动机不良的民非机构拒之门外。
2011年制定的《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对民非机构的设立程序及监管要求进行了规定,进一步促进了民非机构的规范化发展。但这些规定只是宏观的、原则性的规定,内容不够具体和明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为此,建议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可量化的办学条件指标。
(三)加强部门间联合执法
招生广告监管上,一是民非机构招生广告前应报相应审批机构备案。按照2010年市工商、市教委、市人社局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广告内容,确保所招生广告的真实性。二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执法力度。一旦培训市场发现虚假招生广告,立即依法查处。
财务运行监管上:一是加强相关财务人员的培训,他们直接关系到财务监管制度的实施。二是联合物价部门对教育收费进行监管,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并加大执法力度,禁止各种变相收费,跨学期、跨学年捆绑式收费。
教学质量监管上,相关职能部门间应资源共享,加强沟通、协调,并明确民非机构的教学业务的监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规范行业师资、教学的标准。从严处理没有办学资质、借教育咨询公司的名义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依法查处违规办学、非法办学的机构,有效规制民非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民非教育市场的稳定。
(四)建立办学评估制度,促进行业监管和自律管理
1.培训机构建设成本控制。在培训机构建设成本控制模型建立的过程中,主要是对一次性硬件设施支出项目进行投资,成本类型不会受到结构管理者增减人数,以及改变成本要求等操作的影响,成本支出数量较为固定,相关成本支出金额直接计为基本建设成本管理的范围。其实际建立水品直接关系到培训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定位,因此,管理人员要结合自身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建立健全动态化管理模型,保证阶段性管理工作的实效性。另外,由于建设成本是培训机构战略性支出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建立健全阶段性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管理控制手段符合实际发展要求,从而建立更加有效的作业成本管理形式,一定程度上提高整体管理效果[1]。2.培训机构运营成本控制。对于培训机构来说,运营成本控制项目至关重要,且整体管理体系较为复杂,需要管理人员结合实际需求和阶段性目标进行统筹分析。第一,培训机构要想提高自身的市场知名度,就要用招生活动以及外宣活动提高市场影响力,因此,活动成本是固定的运营成本,是对活动消耗资源的支出费用,其实际成本数量较为多样化,根据活动项目的实际规模和影响力而定。第二,培训机构的后勤成本以及常规化运营成本,是保障培训机构正常运行的基本资金投入项目,例如,在培训场所支出的水费、电费、燃油费、车费以及设备维修等费用。第三,培训机构内部行政费用,主要是人力资源的成本以及日常行政办公支出,这部分成本费用和教师成员、教师素质等因素都有关。
二、培训机构成本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培训机构成本控制的意识缺失。在培训机构成本控制体系中,若是管理人员缺乏管理意识,就会导致整体成本管理效果失去实际效果。目前,多数培训机构内部成员将成本管理项目完全归咎在财务管理人员和培训机构直接负责人身上,缺乏自主管理意识。然而,培训机构内部财务人员的常规化工作重心都集中在企业成本核算方面,以及对培训机构内学员学习费用的管理方面,已经很难再抽身对成本成本控制问题进行面面俱到的管理。因此,认为成本管理是财务人员专属工作的思想意识本身就存在问题,是一种极不合理且不负责任的行为,整体管理机制汇总,成员的控制意识明显不足,也就会严重制约整体项目的优化发展。成本控制工作的开展应贯彻到全员当中,若是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就会导致整体管理效果失去实效性。2.培训机构成本控制的方法滞后。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由于管理措施和方法滞后,也会导致整体管理模型受到影响,成本管控结构合控制方法比较陈旧,会对成本预算项目产生影响。其中,内部管理人员的薪资以及行政费用若是没有计入到成本管理结构中,就会导致实际预算得出的利润高于实际利润,造成培训机构亏损的假象。另外,相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缺乏新兴管理机制,没有先进且有效的成本核算方式,就会导致整体核算模型和实际分析数值出现严重的偏差[2]。3.培训机构成本控制的过程混乱。在培训机构成本管理体系中,管理过程混乱也是非常关键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和控制措施对其给予高度重视。在教育机构内部,成本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较为混乱,没有有效的约束力,整体管理系统得不到系统化落实,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也会严重成本管控工作的实际效率。另外,一部分培训机构尽管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出现了严重的权责不明问题。其中,岗位责任不清晰,会导致工作结构和工作责任分工严重缺失;行政费用缺乏预算,行政管理系统得不到有效的重视,出现大量闲置物品或者是重复购买的问题;办公物资随意使用,没有建立相应的物资管理机制,物资严重浪费;教材资料采购价格折扣过高,甚至出现中间回扣的问题,严重影响培训机构的长效发展进程。值得一提的是,物资采购以及管理验收入库机制得不到有效落实,也会导致整体管理体系失去实效性[3]。
三、培训机构成本控制的优化对策
1.培训机构要优化成本控制理念。在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管理需求,积极建构更加系统化的处理机制,建立健全控制理念,提高管理模型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管理层级的稳定性。在培训机构日常管理体系建立过程中,要积极落实更加有效的处理机制和管控措施,提高全员的管理理念。结合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目标,积极转化培训机构内部成员的成本管理理念,并借助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对成本管理的质量水平加以重视。在培训机构建立之处就要树立良好的管理理念和成本管控机制,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充分重视资源消耗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提高整体管理效果,树立节约意识[4]。另外,在控制资源消耗的同时,积极落实更加动态化的管理价值,对培训效果及质量提高重视。要将成本管理效果、教育培训效果以及绩效评价融合在一起,形成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确保整体管控措施和管理模型得以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应当充分重视培训机构自身的支出费用,建立健全学员培训的规模线性规划,从根本上提高预算管理水平。除此之外,管理人员需要借助培训以及常规化会议提高全员节约意识,建立更加和谐化的办公氛围。2.培训机构要升级成本控制方法。在实际管理体系建立过程中,要积极创设更加有效的管理模型,升级管控措施的基础上,保证管理办法符合实际需求,也为培训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在管理办法建立后,要保证控制机制符合培训机构的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在成本控制模型和管理体系建立过程中,要对成本控制计划进行精细化分析,需要结合资源消耗成本的主体管理方式,落实科学化管理措施和管理体系。其中,采用成本管理技术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更加有效的成本控制标准,建立动态化的人员绩效管理机制,提高控制措施的实效性[5]。一方面,要提高培训机构自身运营成本管理水平,利用现代化管理理念升级管理措施,并对管控工作进行系统化分析,升级成本管理措施的有效性。要开拓思维,借助更加经济性的招生手段以及常规化管理模型,减少成本支出。另一方面,要对培训功能的能源消耗进行集中处理,结合不同层次的学员以及附加值不同的教育培训活动,建立健全更加匹配的管理模型,提高成本管理效果,升级管控层级的有效性,为成本费用的分摊以及优化提供更加有效的发展路径[6]。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培训机构也要建构更加有效的管理模型,将高价值的资源分配给高层次学员,提高整体培训体系的完整性。若是从间接成本管理的角度对培训学校成本控制方法,需要对成本管理给予高度重视,并且尽可能地增加高层次学员,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从而提高附加值的培训活动的综合质量。3.培训机构要完善成本控制体系。只有积极建构更加有效的成本控制体系,对成本管理路程给予高度重视,才能真正建构更加系统化的管理模型,升级成本控制体系的完整度,为项目升级奠定坚实基础。将教育培训机构的常规化管理工作和成本体系结合在一起,积极落实相关管理原则和成本控制体系,保证监督考核项目得以有效落实。在管理部门业务水平全面升级的基础上,对管理职能进行细化分析和综合控制,建构一套贴合培训机构实际需求的管理措施和控制模型。只有提高管理体系的完整度,才能在优化成本控制责任的同时,建立健全更加有效的处理机制,将成本控制模块落实到整个控制体系中,实现全方位成本管理模型,建构更加有效的责任管理模型,为培训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也为成本管理模型的综合性升级提供有价值的发展路径[7]。
四、结语
总而言之,教育培训机构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就要积极建构更加系统化的处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对内部成本管理给予高度关注,对成本控制问题以及意识管理模型进行系统化处理,完善成本管理体系的同时,发挥全员成本控制“合力”,一定程度上升级成本管理效果,优化成本控制体系的有效性,为培训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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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怡.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管理信息化的解决方案[J].中国集体经济,2015,(27):50-51.
[3]赵寰宇.XW教育公司基于O2O的英语培训和营销模式改进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5.
[4]杨劲松,凌培亮,张蔷,等.民办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教学质量动态评估方法研究[J].成人教育,2013,(3):77-79.
[5]肖尧.苏州农干院培训项目成本管理研究———以学院会计职称培训项目为例[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13.
[6]焦荷蓉.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内部质量监控研究———以西南大学远程培训项目为例[D].成都:西南大学,2014.
2021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教育局的具体指导下,全县教育工作者围绕“一年调整、三年突破、六年争先”的工作目标,按照“抓班子、带队伍、整合资源、提高质量”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质量是第一要务,管理是第一责任”理念,转变作风,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各个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全县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新的进展,教育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2021年工作总结
一、基础教育工作
(一)“普九”工作巩固提高。
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2021年全县共投入公用经费5517万元,免教科书730.6万元,享受“一补”资金281万元。“三保”政策进一步落实,编制内教师工资都能按时足额发放。投入资金1096万元,安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5个,新建面积
13955平方米。
止目前,我县的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100%,初中阶段儿童入学率101.9%,7—15周岁残疾儿童入学率100%,15周岁完成率100%,15周岁文盲率0%,17周岁完成率100%,初中辍学率1.7%,小学辍学率0%。
(二)幼儿教育蓬勃发展。
目前我县有幼儿园56所,入园儿童8671人,其中乡镇政府所在地幼儿园入园率90%。有学前班270班,入班儿童9844人。我县已建成省级示范幼儿园1所,市级示范幼儿园2所,乡镇中心幼儿园17所,各类幼儿办学点22个,幼儿教育初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办学模式并进的发展格局。
(三)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1、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了师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师德教育工作网络;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对在活动中表现出色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2、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对高中教师进行了新课程远程教育培训工作,并成立了高中新课程培训领导小组和汝南县高中新课程学习中心。进行了初中班主任培训和小学教师班主任培训;并进行了小学教师新课程培训。3、加强了教师的学历教育和高学历教育,鼓励在职教师参加全国成人高招、自学考试等学历深造考试。4、配合省、市教育局进行了骨干教师培训,共培训省级骨干教师20人,市级骨干教师26人;我县有8人被评选为国家级骨干教师,30人被评为省级骨干教师,50人被评为市级骨干教师。
(四)以新课改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改革。
一是强化领导。县、乡、校层层设岗,营造“抓质量、提质量、上质量”的舆论氛围,全员树立以质量生存、靠质量取胜、谋质量发展的观念。二是明确目标。从小学“两率”(及格率、优秀率)、初中“三率一分”(年辍学率、中招录取报到率、中招优秀率、中招平均分),普通高考上线人数到教师素质提升等各项指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三是优化课堂教学模式。充分挖掘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效率,用先进教育理念引领新的教学模式。四是组织开展初中、小学学科竞赛活动。乡镇组织初赛,县里组织决赛,并表彰奖励优胜者及辅导教师。五是建立立体式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在原有评价的基础上,县局对初中,乡对所辖小学分别实施质量评估和质量监控。六是强化对教育质量的督导和考评,实行教育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对教育质量年活动中开展的各项活动全部纳入对单位和个人的年终评价,并实行严格的奖惩。
(六)体育、卫生、安全工作常抓不懈。
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切实开足、开齐并上好体育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下发了《汝南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了责任,分解了任务,建立了晨检制度,建立健全了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下发了《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关于在全县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通知》等文件,召开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专题会、预防校园暴力安全工作会,加强了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组织开展了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大检查、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和全县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县幼儿园用车专项整治、全县学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等活动,有效地预防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工作
职业教育工作。多方协调,争取政策和资金,统筹县域职业教育资源,调整职业学校布局,将马乡职业高中(汝南县第一职业中专)、老君庙高中、县卫校、县农机校、农广校、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及其它公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源整合,总投资1亿元在实验中学原址建立120班规模、在校生6000人的汝南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职业学校2021年6月首期招生1500人。
民办教育工作。一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校车管理制度,规范了校车管理。二是加强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积极组织民办学校校长参加市局组织的校长培训班,并积极开展民办学校教研教改活动,努力探索课改新路子,不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三是加强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及年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设置审批程序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学校,分五个检查组对全县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及民办学校进行了排查,取缔了没有办学资格的学校。
三、常规工作
(一)狠抓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主要从三个层面抓起。一是局党组成员实行周汇报制度,党组成员每周五必须在局办公会上汇报本周工作的督导和落实情况。教体局局长以身作则,赵局长从10月16日报到至今,已走访了十一个乡镇,检查了全县200多所学校,深入一线,了解情况,看望教师,慰问教师。二是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要求各股室把每周工作内容公开,写在公示栏上,实行开门办公,并在局办公会上汇报每周的工作落实情况,有效地提高了机关工作效率。三是落实校长吃住在校制度,与学生同吃同住。各校长必须安装固定电话,随时检查在岗情况,现在各中心校、各中学办公电话已安装完毕,汇报工作尽量使用电话汇报;教体局下乡督导,到校必查校长的听课记录和业务活动开展记录,听取校长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工作抓的不实的校长到局办公会上作表态发言。
(二)狠抓校园管理,创建优美环境。
以学校校园管理为突破口,狠抓了校园文化建设,此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领导干部和教师的关系正在贴近,校长的责任心正在加强,广大师生的信心正在提升,教师的工作热情正在高涨,我们的校园更加整洁,学生学习氛围更为浓厚,务实重干的风气正在形成,教育形象正在改变。
(三)狠抓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效果。
教学是教育工作的核心,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们狠抓了教学管理。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效地推进了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逐步规范。各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健全,教学工作计划周全;校长们亲自任主科,以教学领导教学;校长工作更扎实,措施更有力;教师的备课质量逐步提高;过程性检测训练更加扎实有效;校际交流日益活跃;教研机构制度基本完善,校本教研全面开展;青年教师培养措施得力。教师素质有了明显提高,课堂教学有明显成效,教学质量也相应提高。
(四)精简超编人员,充实一线力量。
完成了大王、舍屯和张岗中心校的撤并工作;实现了中心校人员分流,把39名中心校的教师骨干充实到了教学第一线,充实了一线教师队伍,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
(五)构建交流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成立了汝南县高中教科研领导小组和汝南县高中学科中心教研组。构建了我县高中教育交流平台,依托学科中心教研组优势,统一组织我县高中开展教学交流和沟通,形成了全县高中教育工作一盘棋,实现了高中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六)整合农村小学,优化教育资源。
在反复调查的基础上,2021年年底计划撤销一批生源少、规模小、办学效益低的小学52所。使教育资源流向集中,有利于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整体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七)建立教育网络,提高办公效率。
建立了教育系统办公网络,出台了汝南县教育系统电子公文管理办法,各类规范性文件按照规范格式制成电子文档在汝南县教体局网上进行传输,不再印发纸质文件。充分利用了网络平台,提高了教育系统办公自动化水平,减少了公文运转环节和成本,切实提高了办公效率。
(八)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管理。
为加强人事管理,制定《病退教师管理办法》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为改变校园环境,制定了《中小学校园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校长的管理,制定了《小学校长管理办法》和《初中校长管理办法》;为加强教学管理,制定了《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教学评估细则》和《学校管理评估细则》;为创建窗口学校,制定了《示范性初中创建标准》;为加强平安建设,制定了《中小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这些制度经过酝酿讨论、征求意见,成熟后已经下发。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加强制度建设,真正建立了强化学校内部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