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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计质量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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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计质量保证措施

结算审计质量保证措施范文第1篇

一、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分包工程项目的内容,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现有的资源是否可以满足分包工程项目的需要。是否安排了相应的财务预算,该分包合同的资金列支渠道是否已落实。阅读该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应当符合法律程序,签定分包工程合同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一些重大的支出性分包工程合同,在签约前,合同签订部门应通知审计部门参加谈判。

(二)审查分包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分包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授权委托人签订合同的,审查人委托授权书、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委托授权书应当明确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审查合同签订部门到分包方实地考察的书面报告。分包方的资信能力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履约能力。重点审查分包方的相关资质证书,其经营范围应当与合同内容相符。审查分包方的技术等级证书和近期完成的相应工程质量状况证明,其技术水平是否符合分包工程的设计要求。审查分包方完成该分包工程任务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措施,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及完好程度,施工人员的配备情况,是否建立了质量控制制度,确认分包方能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分包工程任务。

(四)审查分包工程的预算编制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合同的价款是否超出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取费标准是否合法。工程量是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计算工程量要认真、仔细,既不能重算,又不能漏项,计算底稿要清晰、整齐,便于复查、存档。

(五)对分包工程合同文本的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要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应当完整、规范,文字表述要准确、严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具体,兼顾合同双方的利益。合同标的数量要准确,质量标准要具体,价款或酬金的计算要有充分的依据。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要明确、合理。审查合同是否规定了中间交工及竣工验收方式。合同应当规定材料的价格计算办法、供应方式和质量控制方式。合同应当规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方式、结算时间、质量保证金的比例。违约责任及免除条款、发生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应当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规定安全生产责任、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等内部控制条款。

审计的分包工程合同是否规定了上述条款,每一条款的文字表述是否严密、准确,相关的内容是否完整、合理、合法,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详细的书面修改意见,完善合同文本,规避合同风险。对于一些重大的支出性分包工程合同,如果对其条款的审计意见有争议,由审计部门牵头,组织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进行研讨解决。

一般来说,分包工程合同容易忽视的问题有: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税金的代扣代缴;质量保证的期限;施工设备的调迁费用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费用承担;分包工程监理费用的承担;合同公证费用的承担;执行合同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的分担等问题。

二、分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和终结审计的主要内容

合同履行过程和终结审计,对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和顺利终结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检查合同双方是否按合同的规定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要深入到施工现场,全程参与,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大宗物资的采购、隐蔽工程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等重要业务,避免工程成本虚增,确保合同顺利终结。

(一)检查分包工程合同是否得到认真履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寻找和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形。按工程的分项目进行成本分解,确定各分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成本的构成,对施工成本进行有效控制,为分包工程成本核算提供依据。检查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情况、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的程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工程用材料物资的质量、消耗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的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现工程进度计划受到干扰时,应采取措施,排除干扰,掌握工程的完工程度及工程进度,确定工程是否能够按期完工。发现未达到原设计要求的内容,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和处罚措施,发现不合理、不完善的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二)检查分包工程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理由是否正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手续是否完善。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符合《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条件: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检查有无因工程量估算不准或设计方案修改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如果工程量有增减,合同的价款应当也作相应的调整。有无内外串通乱签证,虚增工程量的行为。检查分包工程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形式是否合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是否及时向另一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是否出具了相关证明。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其损失是否由责任方承担。

(三)检查违约责任和造成违约的原因,违约责任是否得到合同双方的共同确认,是否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及时处理,违约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受到了相应的制裁。违约金、赔偿金的收支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财务部门是否及时进行了账务处理。免除的违约责任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是否对违约方提供的免除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核实。

结算审计质量保证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路桥工程;造价;控制措施

随着我国科技与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与国内各地区间的商业活动增多,对交通的要求也逐渐提高,由此带动了路桥建设工程的进步,但是工程建设过程的造价管理方面与路桥的发展速度相比却有些滞后,因此很容易给投资者和施工单位造成无法预计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同时对工程进度及路桥质量也会产生影响。项目成本控制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核心,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以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体系。

1 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与控制

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下达以后,从设计准备开始到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整个时期属于工程设计阶段。通常情况下,路桥工程设计费约占工程总投资的0.5~1%,但是对工程造价却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一般可以达到70~80%,所以说路桥工程的设计阶段对于造价控制而言是最关键的时期。工程设计主要由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和施工图设计几个步骤组成。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结果显示:工程投资数额的80%左右是受初步设计的影响,50%左右受到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影响,20%左右是受施工过程的影响。由此可见设计阶段在工程造价过程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为了有效的控制设计过程的工程造价,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合理的设计招投标机制,严格审查设计单位资质,加强评标过程的监督,保证设计单位公平竞争,促进设计单位间的竞争意识;(2)设计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加强设计人员的造价观念,实行优秀设计奖励制度,提高设计人员实现最优设计的积极性;(3)根据概算结果限定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的造价范围,实行设计承包制,提高设计单位的责任感;(4)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对重大设计变更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专业人员自行变更的应加大惩罚措施。(5)推广标准设计,减少重复设计,节约设计资源。

2 招投标阶段的造价管理与控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路桥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已逐步推行,企业的竞争意识增强,经济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路桥工程成本降低,质量得到提高,加快了建设效率。路桥建设工程已走向公开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通常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但招标与结算分属不同的机构,建设单位稍有不慎就可能给后期工程结算埋下隐患。所以建设单位应重视招标对整个工程造价过程的关键作用,加强招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后期工作的分歧,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提高招标文件质量,相关造价条款文字描述必须准确无误,严把工程量清单审核关;(2)招标单位按概算结果设定投标报价范围,认真做好询标工作;(3)明确合同类型,谨慎细致的拟定合同内容,对工期、质量、造价、材料设备、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质量保证期限、违约责任内容等必须表述清楚,杜绝承包人钻文字空当而增加造价成本;(4)建立规范的评标制度,加强评标过程的监管机制,杜绝评标过程的违规操作,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3 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与控制

路桥建设施工阶段是路桥实体产品的形成时期,这一阶段资本投入量最大,消耗时间最长,同时也是对项目造价控制的重要时期。工程实施过程的造价管理是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合同的要求进行造价控制并获得经营利润的过程,是施工企业的核心工作。施工过程中开展严格的造价管理不仅可以降低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费用,同时还可以实现资源优化,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为此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措施:(1)保证材料质量,控制材料用量,防止材料浪费,熟悉材料市场价格,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监督管理;(2)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尽量避免设计变化,强化签证管理,明确项目费用的增减值;(3)根据施工现场工程进度合理的安排机械和人工数量,聘用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的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选择合理的工艺技术;(4)建立完善的责任考核制度,实行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责任承包制。

4 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与控制

竣工结算是路桥工程造价管理的最后控制阶段,是对施工企业建设过程的造价审核的关键步骤,也是控制项目投资的最后一道闸门。竣工结算的管理与控制是一项系统的工作,既需要对工程项目的总体把握,又要求结算审核部门对结算内容的详细审查,各专业造价管理人员需要深入现场并结合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合同等相关资料理清头绪,才能实现准确的造价控制,以下提出几点竣工结算造价管理的有效措施:(1)审计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根据专业方向统筹安排审计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较强的造价师或者造价员,加强造价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实行审计责任制,明确奖惩机制;(2)必须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完整的审核材料,审计机构严格审查材料的真实性;(3)根据图纸和送审材料提供的内容,进入现场进行实地复核,掌握工程的实际动态;(4)严格审核材料和设备价格、工程量及现场签证的真实性,防止超额计算和重复计算;(5)准确的套用结算定额,使用通用工程预算软件进行审计,根据合同内容对变更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5 结束语

总之,路桥建设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通道,对造价管理的有效控制是实现路桥建设稳步发展的必要手段。路桥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必须从工程设计这个源头抓起,规范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施工阶段的监督与管理,严把竣工结算这一关卡,通过科学的决策、规范的管理、有效的监督就可以将路桥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实现路桥工程质量与造价管理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刚,张兵.设计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影响[J].山西建筑,1998,(2):13-15.

[2]郭道海.工程项目设计优化与造价控制探析[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0,(9):149-151.

[3]祝进.招投标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J].山西建筑,2010,36(9):253-254.

[4]蓝春燕.论招投标控制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J].科学之友,2010,(6):70-71.

结算审计质量保证措施范文第3篇

一、项目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行业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主持制定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总体计划及各控制计划;编织各项工序程序管理文件方案及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3、主持项目各单位工程或专业项目对内、对外发包,并对发包工程的进度、工期、质量、安全、成本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督、协调、管理全面负责。

4、组织和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财、物等施工要素,协调好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地方主管部门,总包与分包单位等各方的关系。做好人、财、物的合理调配与供应,深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5、组织制定项目班子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6、建立项目相关的制度,加强成本管理、预算管理,注重成本信息反馈,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适时召开经济分析会,使班子成员了解项目经营情况和收支情况,使各项开支能按计划有效控制。

7、加强各类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督促及时办理各种签证,积极向建设单位办理洽商、确认等,主动参与经营性造价调整。

二、项目总工职责

1、在项目经理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项目部的技术工作,主持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序程序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包括质量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架子搭设方案、文明施工措施、环保卫生措施、节约材料措施、季节性施工措施、消防保卫措施、大中型机械措施进场装、拆措施,并审定报公司备案,审查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

2、组织施工工程图纸的会审,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要早期发现,及时与设计、监理联系,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各项技术问题。组织好分包工程的技术文件、技术措施及 及技术问题的处理,不得以任何技术问题影响工期。

3、负责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坚持执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质量管理目标及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掌握本工程质量情况,参加工程质量检查,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对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解决,重点部位要有重点措施。

4、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单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和开工前对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分包负责人、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等方面交底及签字手续。

5、按时整理洽商及设计变更,按时主持工程重要部位摄像和拍照,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存档,确保各种图纸、表格、文字、音像资料交工备查。

6、督促有关部门和分包单位的档案资料的搜索、整理、综述、归档;配合项目经理做好综合整治工作。

7、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实施,同时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规程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主持安全防护实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不正常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三、生产经理职责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直接负责本承包项目的计划、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的安排和运行,直接对项目经理负责。工作重点在布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积极主动去解决。

2、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质量方面的法规、规程、标准和各项责任制,组织新工人入场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组织和发挥生产指挥系统的作用,保证月、季任务的完成。

3、协调各职能部门与分包单位的关系,及时解决和处理施工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施工用电、料具管理、机械管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场容场貌、消防保卫及文明施工状况,确保各项管理正常进行。

4、参加项目生产会议及有关会议,对施工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动态分析,提出解决措施。

5、主持编制项目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及工序程序的编制。

6、督促做好施工技术、质量、材质证明、工序管理、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及时归档,保证归档资料、技术文件、图纸、原始记录等清楚、真实、齐全。

7、发生工伤事故及质量事故,应保护现场,在事故调查组指导下,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四、商务经理职责

1、认真熟悉并掌握国家及地方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工程施工预算,组织图纸会审。施工图纸预算的编制无差错、无漏项,施工图以外的项目无漏项,各项取费及价差签回符合规定无遗漏。及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和年度结算。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做好各单位分包工程的结算工作,准确地提供月、季、年度结算资料,签订内外分包施工合同。

2、搞好商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月、季、年度施工计划,结合公司下达目标指标编制固定资金使用计划、流动资金使用计划和专用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成本、利润计划,编制分包单位考核指标计划及管理费控制计划。

结算审计质量保证措施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审计审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难点,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并对进一步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进行了思考和探讨。

0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法律文书,现代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相应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合同条款越来越多,为更好的促进施工合同合法签订和履行,促进建设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必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工作。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应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中的核心条款——工程造价,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国内的实施,工程计价模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深刻影响了施工合同价格的形成,从建设市场的经济活动来看,由于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在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计价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顺应计价模式的改革,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切实做好施工合同的审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重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并享有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款项的权利;工程施工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并享有按合同约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目标的工程产品。从中分析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属于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计的重点必然是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对工程价款的审计更是施工合同审计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条款的审计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审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备性首先要熟悉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承诺的符合性,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解释顺序。

1.2 审计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检查合同双方是否具有资金、技术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1.3 审计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检查合同的工程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履约保函;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期,以及总工期及各单项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证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对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调整条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针对招标文件作详细约定,避免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在施工、竣工结算阶段产生争议;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1.4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重点审计其条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合同中只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约定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给与差价补偿原则,防止不平衡报价;尤其是对于清单中没有涉及到的项目变更,其定价原则、方式要明确,建议可以采用参照定额组价的模式,即工程人机材耗量参考定额,人机材单价采用信息单价,取费参照投标报价;对于工程量变化综合价格的调整,建议事前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规定幅度值时综合单价的调整公式;对材料价格较大幅度变化等因素造成的价格调整,应约定分担原则或调价公式;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费用,也应加以明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2.1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争议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因为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扯皮,影响工期,甚至工程质量。如某体育馆工程合同约定:如工程变更的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该项工程量的±15%时,应考虑调整该部分工程单价。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土方量超出了工程量清单中土方的15%以上,因此施工单位要求调整超出部分土方挖运的综合单价。建设单位则认为:施工单位在中标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标,对工程量清单的土方量没有异议,应视为对工程量清单的认可,应执行中标单价,不予调整。施工单位认为是地址勘探报告深度不够,招标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够准确等原因。为此双方扯皮,互不相让。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特别注重对工程变更索赔条款的审查,不能把工程变更的原因局限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两方,应根据产生工程变更的根本原因,本着“谁的责任谁负责”原则,对参建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招标、监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各方各司其职,工程变更中扯皮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2 工程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应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已成为施工单位的惯用策略,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比建设单位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大多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在进行施工合同审计时应采取对施工单位此部分超额利润的反索赔措施,当此此部分超额利润超过一定比率时,应约定可以按实调整合同价格。

2.3 “阴阳合同”的危害及的对策“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阴合同”是建设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反之是“阳合同”。 “阴阳合同”区分针对的是招投标和备案程序。“阳合同”程序合法,对外公开,但不实际履行,主要应付政府监管;“阴合同”私下签订,只为当事人所知但实际履行。虽然“阴阳合同”的标的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合同价款、工期、工程款拨付条件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分析“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单位大多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监管等,施工单位因为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大多属于被动接受。“阴阳合同”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且使双方的权责失去约束,极易产生争议,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工程的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文件发出后30日后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违背原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对“阴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尽管“阴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阴合同”为私下协议,未按《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43条、第46条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为无效合同。当然合同审计只是一种防范手段,要从源头上治理 “阴阳合同”,应该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制订行业自律规范,促使各主体之间及内部自觉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自觉抵制“阴阳合同”,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联合管理,从制度上杜绝“阴阳合同”的出现。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一些思考

当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前审计,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少合同违约现象: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风险过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因此对施工合同的审计应该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合同跟踪审计事先必须有着非常明确的、恰当的目的或目标,跟踪审计模式很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审计监督不能越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因为介入了项目管理,反而使审计监督的作用弱化,客观性受损,审计风险加大。所以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过程跟踪审计应准确把握跟踪审计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重点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应在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已有的经验,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使合同审计逐步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张静.浅谈高校固定总价合同包干工程的审计[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2.

结算审计质量保证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建设工程 合同审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法律文书,现代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相应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合同条款越来越多,为更好的促进施工合同合法签订和履行,促进建设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必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工作。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应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中的核心条款――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同时也应结合计价模式的变化,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切实做好施工合同的审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

在企业实施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主要体现为:客户风险、决策风险、过程风险等。企业必须正确认识这些风险,并尽可能避免和降低风险。

1.客户风险。客户风险是由于客户原因造成的风险,如客户不配合而使合同执行结果潜藏着风险,以及客户不履行支付行为而形成的违约信用风险。

2.决策风险。在合同项目决策时很容易产生风险,主要表现在产品、技术风险、方案风险和供应商风险。

3.过程风险。过程风险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主要是有关质量、资金、进度等方面的原因引起的,表现为质量风险、资金风险、进度风险和运输风险。

二、合同审计重点审核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重点审核以下几项:

1.根据合同价格确定方式不同,适用不同,审核重点略有差异。(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一定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费用和承担风险的范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应当注意,固定总价适合于:①招标时的设计深造已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范围及工程计算依据确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承包方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的差异;②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报价时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③合同工期较短,一般为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因此,我们在签订总价包死合同时,一定要结合承包范围,经过系统测算后才能签订合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用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目前我们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签定施工合同,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应当注意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范围,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2.审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备性。首先要熟悉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承诺的符合性,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解释顺序。

3.审计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检查合同双方是否具有资金、技术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4.审计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检查合同的工程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是否有履约保函;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期,以及总工期及各单项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证项目工期目标的实现;检查合同工程造价计算原则、计费标准及其确定办法是否合理;检查所规定的付款和结算方式是否合适;对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调整条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针对招标文件作详细约定,避免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在施工、竣工结算阶段产生争议;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责任及其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确认程序及有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无防范价格风险的措施;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1.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争议。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因为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扯皮,影响工期,甚至工程质量。如某体育馆工程合同约定:如工程变更的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该项工程量的±15%时,应考虑调整该部分工程单价。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土方量超出了工程量清单中土方的15%以上,因此施工单位要求调整超出部分土方挖运的综合单价。建设单位则认为:施工单位在中标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标,对工程量清单的土方量没有异议,应视为对工程量清单的认可,应执行中标单价,不予调整。施工单位认为是地址勘探报告深度不够,招标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够准确等原因。为此双方扯皮,互不相让。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特别注重对工程变更索赔条款的审查,不能把工程变更的原因局限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两方,应根据产生工程变更的根本原因,本着“谁的责任谁负责”原则,对参建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招标、监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各方各司其职,工程变更中扯皮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工程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应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已成为施工单位的惯用策略,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比建设单位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大多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在进行施工合同审计时应采取对施工单位此部分超额利润的反索赔措施,当此此部分超额利润超过一定比率时,应约定可以按实调整合同价格。

3.“阴阳合同”的危害及对策。“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阴合同”是建设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反之是“阳合同”。“阴阳合同”区分针对的是招投标和备案程序。“阳合同”程序合法,对外公开,但不实际履行,主要应付政府监管;“阴合同”私下签订,只为当事人所知但实际履行。虽然“阴阳合同”的标的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合同价款、工期、工程款拨付条件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分析“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单位大多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监管等,施工单位因为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大多属于被动接受。“阴阳合同”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且使双方的权责失去约束,极易产生争议,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工程的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文件发出后30日后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违背原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对“阴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尽管“阴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阴合同”为私下协议,未按《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43条、第46条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为无效合同。当然合同审计只是一种防范手段,要从源头上治理“阴阳合同”,应该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制订行业自律规范,促使各主体之间及内部自觉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自觉抵制“阴阳合同”,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联合管理,从制度上杜绝“阴阳合同”的出现。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一些思考

当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前审计,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少合同违约现象: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风险过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因此对施工合同的审计应该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合同跟踪审计事先必须有着非常明确的、恰当的目的或目标,跟踪审计模式很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审计监督不能越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因为介入了项目管理,反而使审计监督的作用弱化,客观性受损,审计风险加大。所以,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过程跟踪审计应准确把握跟踪审计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重点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应在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已有的经验,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使合同审计逐步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张静.浅谈高校固定总价合同包干工程的审计[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