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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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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范文第1篇

购买行为必然伴随出卖行为。“卡农”便专指上述犯罪链中出卖自己银行卡的特定群体。实践中,“卡农”一般是在“卡贩”的指引下,用本人真实信息亲自去银行办卡,包括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U盾以及开户申请单四样,俗称“四件套”,随后再以每套几百到上千元的价格卖给“卡贩”,最终为诈骗分子所用。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对于这种单纯出卖自己银行卡的行为,司法实践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还存在相当大的分歧。

据笔者实地调研了解,公安机关目前对于此类行为立案侦查的不多,实际定罪的更少,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在认定“卡农”行为性质上,司法实践中倾向优先适用传统罪名,如以诈骗罪共犯论,而成立共犯的条件较为苛刻,通常难以认定。

二是“卡农”群体中相当部分是在校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通常为一些蝇头小利而出卖个人信息,对于其出卖的银行卡是否被用于诈骗活动在所不问,导致认定“明知”较为困难。

基于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探索《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确适用,能够为“卡农”行为提供入罪路径。

一、针对买卖银行卡行为的前置法约束现状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个人银行账户实施分类管理,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买卖银行卡等行为予以进一步规制:“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5年届满后,若要新办账户,还需经银行严格审核。

作为前置性法律约束,银行现有的惩戒力度已相当之大,但面对业已成熟且呈链条化发展的买卖银行卡活动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震慑作用仍显不足。据央行统计数据,2019年一季度,我国人均持卡5.57张,发卡量十分庞大。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互联网公司共同的2019上半年《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所指出的,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实施行为,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适用体系,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屡打不尽,与上游黑灰产打击不力有关,与银行卡非法买卖依旧猖獗有关。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初衷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的“主战场”已至境外,打破了传统“接触式”犯罪模式,实际归案的以从犯居多,比如职业取款人、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人员等,使得调查、取证、固证、抓捕等各环节难度大幅增大。为了更有力打击新型网络犯罪活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网络犯罪相关罪名,其中之一便是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有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学界早期一直存在争议,大体上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量刑规则说”,认为本罪虽然有独立的罪名,但只能看作是帮助犯的特殊量刑规则,本罪的成立要以正犯构成犯罪为前提,只是成立本罪后,不再适用总则关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而已。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是立法上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典型体现,在认定时不遵循共犯从属性原则,且本罪罪状设置的包容性更强,可以弥补刑法规制可能有的疏漏。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首先,本罪有独立罪名和独立的量刑规则。其次,最重要的,从立法初衷来看,设立本罪旨在严密刑事法网,承载兜底期许。实践中,许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较难查证或查证后难以到案,若认为本罪只是量刑规则,则背離了立法者本意。若将本罪看作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则意味着:

其一,本罪的成立,不再以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主体是否构成犯罪为前提,即使被帮助者尚未实施犯罪,“只要帮助者提供了相应的帮助行为,并在客观上产生了可能造成一般人认为的法益侵害的危险,就可能被认定为本罪。

其二,在二者未共谋、信息网络活动犯罪主体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不需要等到被帮助者定罪处罚之后才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更有利于实践中打击犯罪的需要,提升打击效能。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卡农”行为之规制

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增设以来,虽然在学界引发激烈探讨,但在司法适用中,呈现保守态势。有学者通过样本分析指出,在涉及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犯罪时,司法机关往往更倾向援引传统罪名,且从生效裁判来看,司法机关对于本罪的具体适用上还存在不少分歧。

笔者通过文献检索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部分相关法院判例时也发现,同样系出卖自己银行卡的行为,有的案件一审时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改判无罪,有的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有的案件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笔者认为,与黑灰产业链中其他成员相同,“卡农”往往不直接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行行为本身,彼此之间甚至从未接触过,其单纯出卖自己的银行卡,既未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也未事中参与,仅“因‘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卖银行卡,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条件,应以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恐怕是不妥当的,宜考虑对其单独进行评价和规制。

笔者同样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为基础梳理发现,因单纯出卖自己银行卡的行为而被法院认定为本罪的,已有数起相关判例,其中浙江省金华市一起案例值得关注。这起案件中有四名被告人,其中被告人王某宏、叶某某此前多次带人来大陆开办银行卡,带回台湾使用,根据全国反电信诈骗平台查询,王某宏等人以往在大陆所办理的银行卡中,曾涉诈骗案件,且金额高达数千万元。另两名被告人苏某某、王某某则是在王某宏、叶某某带领下,从台湾进入中国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的,二人明知其所开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仍积极参加,在金华各银行网点开办了银行卡,并开通网银转账功能,当天晚上,四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中,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到大陆开办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上述案例中,虽然苏某某、王某某只实施了开卡行为,未参与诈骗行为,与诈骗行为人也不存在事先通谋的情况,出卖自己的银行卡仅为得到高额回报,更重要的是,本案中,四人刚完成开卡行为即被抓获,银行卡还未被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所用,更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即前文所述之情形:被帮助者尚未实施犯罪,但帮助者的帮助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法益侵害的危险。笔者以为,本案的认定是符合本罪立法原意的。对于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若事先有通谋,则应视情适用共同犯罪以帮助犯论处,而对于单纯出卖自己银行卡,若主观上滿足罪状中“明知”,客观上未实际参与后续诈骗等行为的,若满足“情节严重”之条件,应以本罪论处。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大学生安全教育;进课堂;实效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8.073

大学生群体处在校园生活向复杂社会生活过渡时期,具有青春、灵动、富有探索性与求知欲特点,虽然高校改革以后人们对“象牙塔”这个称呼已经渐渐的示弱,但是来自家庭、社会的压力,以及社会的发展与时代变迁给这个时期的大学生的期望并未减弱,所以大学生依然集“万千宠爱”于一身。同时因为高校周边环境相对于中小学更加开放,在逐渐成年而心智又未完全成熟的年纪,注定了这个群体要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的利、害双重影响,因此高校不仅要负责学生学术上的教育,还要体现安全管理育人职责。

高校安全管理任务不仅仅是体现在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学校还需要从育人的角度让学生终生受益,教会学生必要的安全知识与避险技能以提高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这项工作任重道远,也是学校责无旁贷的责任。目前高校普遍进行的大学生安全教育,大多从宣教层面进行,成效固然有,但未能真正达到形成“入脑入心”的目的。我校结合多年平安校园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开设“大学生安全教育”选修课程,迈出了大学生安全教育进课堂第一步,笔者也从就学生安全教育进行了调研,以真实了解学生对安全的需求以及大学生安全知识掌握现实情况与薄弱环节,为大学生安全教育课堂教育提供借鉴。

1 大学生安全教育现状

1.1 缺乏国家层面法律支撑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有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和权利,但是并未明确规定高校如何进行,教育部虽然积极推进大学生安全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落实学分”的工作,但由于地方区域性经济特点,各个地区高校对这项工作的推动与支持也很不平衡,落实情况不乐观。据相关学者对17所高校进行的“三进”落实调查统计(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大学、上海戏剧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北大学、中山大学、江苏大学、南开大学、扬州大学、云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重庆大学),实现安全教育情况“进课堂”的不足60%,“进教材”的不倒40%,“进学分”的只有10%左右。

浙江省教育厅也把大学生安全教育列入了“平安校园”考核指标,且规定安全教育有教材,进课堂,各校对这项工作相对较重视并积极的开展这项工作,从全国范围来看属于走在前列的,即便如此,依然未能如教学任务一样未明确要求落实学分制度,这就体现出了法律与地方性政策对工作促进作用不同。

1.2 重宣而轻教的局面

多数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基本是在“宣传”层面,例如使用板报、警示窗、网站、短信息平台等形式以及微信、QQ、微博等新媒体,的确呈现了形式“多样化”局面,即时通讯的确发挥了一定应急警示功能,但这些形式从根本上也属于宣传,其弊端也不是没有,如果学生对新媒体或者板报等形式不去关注,那么宣传工作效果就大打折扣。对安全工作重视的学校还会安排在学生入学时进行统一安全讲座,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高校发生侵财、重大恶性案件的当事人的事后反馈信息来看,这样的一堂安全宣讲课,非常容易被学生淡忘;教育,必须是全面而系统的,学校层面按照教学任务进行的教育规划,宣传与教育二者必须相辅相成,在潜移默化的教育过程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目的。

2 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素质调查分析

2.1 调查方法

笔者选取了在校大学生四个年级的400名学生作为调查对象,采取对象随机不记名形式,消除被访人员顾虑以确保结果的客观性;共发放调查问卷400份,共收回问卷365份(回收率91.25%)。

2.2 调查内容

调查问卷设置分为大学生校园基本生活安全防范关注冷热点、校外安全事故易发环节、公共安全、人身安全防范应对、财产安全防护、安全防范基本素养与常识六个方面,题目依据高校共性特点及周边环境特殊性设置。

2.3 调查结果分析

2.3.1 大学生基本生活安全防范关注冷热点调查

调查结果发现,学生对实验、参与运动、毕业实习实训几个环节的安全意识相对较高,而对于课堂教学、勤工俭学、娱乐活动、社团活动等环节的安全意识就比较差了,这也反映出了学校在实验、运动、毕业实践动员等环节的安全宣传工作力度相对较大,学生也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但课堂教学、勤工助学、娱乐活动、社团活动等大学生主要生活环节就有些忽视了,具备安全防范意识的最高仅为25%左右(图例1)。

2.3.2 校外安全事故易发环节调查

对在校期间参与社会实践、勤工俭学、求职及临时打工环节调查发现,三分之二的学生具有安全防范意识,而三分之一的学生表示未曾具有防范意识,这部分不设防的学生,往往会成为不法分子关注的重点(图例2)。

2.3.3 公共安全防范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对经常使用网络安全关注相对较高,但对于校园宗教活动、国家安全方面就相对较弱,在当前敌对势力、宗教狂热分子日益猖獗的大背景下,形势不容乐观,高校急需要加强大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的普及(图例3)。学生公寓作为大学生主要生活场所,防范火灾是一项重要工作,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危及到宿舍公共安全,调查发现大部分学生都有过违规行为,甚至有14%学生将常见违规行为都有违反过(图4)。

2.3.4 人身安全防范应对调查

调查发现大学生普遍对打架斗殴、两抢防范的意识相对较强,但对于、绑架、传销几个方面的防范较弱(图例5);此外对于出行交通习惯上也呈现新的特点,在传统的交通陋习高发基础上,利用网络平台约车、包车行为开始占较大比重,约63%的学生已经养成使用网络平台约车习惯(图例6)。

2.3.5 财产安全防范调查

学生侵财案件在高校呈现高发、多发性特点,案件涉及金额也越来越高,调查显示约有89%的学生在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的意识较差,而其中大约10%的学生基本不设防;而在诈骗案件中中介求职、电信诈骗所占比重最高,有37%的学生遇到过诈骗(图例7、8)。

2.3.6 安全防范基本素养与常识重点、薄弱点调查

结果显示,学生在自然灾害应对、急救知识、性安全常识、网络犯罪几个方面相对欠缺,而在游泳、观潮安全、饮食安全、报警求助等方面知识掌握的也仅为70%左右(图例9)。

3 安全教育进课堂教学探讨

3.1 课程定位设计

安全教育课的定位应该体现“防为上”的理念,安全防范工作走在受侵害事件的前面,才能体现安全教育课的价值。

目前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国家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防盗窃安全教育、反传销、防诈骗安全教育、心理安全教育等。这个课程基本设定是根据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特点而来的,具有一定借鉴价值,但是授课者在实际工作中还因根据地方性特点以及现实中高校安全管理进行分析,准确定位,制定符合本校学生特点的教学大纲与教案。

3.2 课堂教育突出敏感点、薄弱点

通过对调查分析,笔者认为,大学生安全教育课,需要涉及到常见的安全知识,有利于学生全面掌握基本的安全防范知识与技能,这是基本前提;从教育的角度来看,必须有针对性的发现敏感点、薄弱点,例如在前文调查结果分析中体现的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侵害防范意识较弱的地方,就需要列为重点,窃以为在教育阶段的“缺什么就补什么”是属于积极的行为。

3.3 课堂教育形式多样性是重点

传统的安全教育,基本集中在新生报到后前几周,由学校保卫部门、学工部门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心理健康讲座与报告,相关人员投入了很大心血,但由于未能深入学生、贴近学生,这也使得这种集中教育很难保证学生能留下深刻印象,继而达到理想效果。体现继承与创新,吸取传统安全教育优秀的精华,利用安全教育进课堂的契机,精心组织,从几个方面入手,让课堂教育形式多样性,激发学生安全知识学习掌握的兴趣。

首先,需要正确认识安全教育与专业知识教育的区别,安全教育不同于传统的“学习”,属于意识教育范畴,因而它的重点在于是否愿意去掌握;其次,讲求互动,课程的设计在于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兴趣是最好的导师,授课者不一定要照本宣科,巧妙利用学生主动心态,安全教育的目的就达到了一半。例如在课堂上,可以根据一些案例,设定一定的场景,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通过“换位思考”,更能身临其境的领会到一些典型案例作案手法虽然不算高明,但是为什么总是有那么多学生“前仆后继”的成为受害者,授课者在最后再进行点评,如此一来,学生肯定记忆深刻。

3.4 摒弃传统课堂限制,达到辐射效果

安全教育课作为选修课,学时较少,必须注重实效性。所以作为授课者在分析高校安全形势与现实案例的同时,还需要真正的走道学生中间去,准确的了解学生生活状况,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授课。受课堂教学人数限制,不可能让所有学生参与到某一次课程,这也是安全教育课区别于其他专业知识课的另一个方面,所以安全课的目的是通过一个人,影响一片人,传递到所有人的辐射效应。所以,学校安全教育课可以摒弃传统课堂限制,开展典型案例讨论环节,发动更多的学生参与进来,达到入脑入心,以点带面的目的。

4 结语

安全教育课“三进”工作的推进,既是积极响应教育部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举措,也是学校以人为本的教学育人观念体现,在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应用技术性本科学院建设的道路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必然能为学校的发展提供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安全教育工作不能局限于某一部门孤军奋战,有了多部门的参与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大学生安全教育的成效必将更加的显著。

参考文献

[1]李丹,程燕.大学生安全教育进课堂教学研究[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6).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范文第3篇

摘要:

伪基站是当前较为严重的破坏通信秩序、传递虚假垃圾信息的违法行为。运营商除了报警协助警方抓捕犯罪分子外,通过发现伪基站并通过网络优化、参数抑制的方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伪基站的影响。

关键词:

伪基站;小区选择算法;功率控制

1简介

“伪基站”即假基站,设备一般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通过短信群发器、短信发信机等相关设备能够搜集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通过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伪基站一直是中央各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但由于涉及一些人的违法利益,各种形式的伪基站仍然层出不穷,对正常通信用户极大的困扰。

2伪基站设备原理

2.1伪基站基本原理

伪基站首先用大功率的广播信号压制周围GSM小区的信号,使得周边MS投靠到伪基站这边来。基站功率较大,电平强,周边小区都根据C2值重选或脱网后连接到伪基站信源上。一般伪基站具有自适应功能,小区的LAC、CI、BSIC、频点等会根据周边无线环境变化而变化,特别是伪基站频点,会自适应为周边最强GSM信号的BCCH频点。伪基站还广播了非常独特的编号,使得手机进入一个新的区域,需要重新位置登记。在位置登记阶段,伪基站模拟成一个真实的基站,与手机交互,实施鉴权过程,并且获得了手机用户的IMSI。IMSI是手机用户全网的唯一标识,可以理解为身份证号码。位置登记完成后,伪基站利用获得的IMSI,寻呼终端。终端响应后,伪基站下发短消息,其中的主叫号码采用伪造的号码,以欺骗用户。

2.2伪基站常见位置

伪基站安装位置为人流较大的交通要道,密集的商业中心、步行街以及医院、码头、车站等人流量集中的位置。主要通过设置伪基站与周边最强信号BCCH同频,来迫使GSM用户强行重选到伪基站信源上。随后伪基站将下发大量政治有害信息、商业信息或者诈骗信息给用户。在此期间,用户无法正常接收来电和短信,只能被动接收伪基站下发的有害信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也威胁社会的稳定,近年来,常有犯罪分子通过伪基站骗取用户大量钱财的大案要案发生。

2.3伪基站现网参数特性

伪基站为了尽可能吸纳更多用户重选到伪基站上,往往采用了极端的参数设置,经现网测试分析,伪基站往往设置如下:(1)根据现场测试发现,伪基站的最小接入电平为-110dBm、PT=0、TO=0、CRO=63。(2)伪基站设置的频点特殊,与安装位置最强GSM信源BCCH相同,迫使周边MS通过空闲BA测量重选到伪基站。(3)伪基站频点较固定,现网测试发现的伪基站最近一段时间没有发生变化(暂时可以通过控制邻区空闲BA表里的频点来控制MS的重选测量)。(4)现网所有伪基站的频点都为GSM900的频点,结合GSM白卡测试发现,现网所有伪基站的BCCH频点分布在50~85之间,暂时未涉及联通95~124之间的频点。(5)现网伪基站的BCCH频点未采用DCS1800的数据。

3伪基站识别方法

3.1外场测试发现

3.1.1未接通案例

万州印盒石附近,测试车辆自南向北行驶,MS占用万州印盒石18003正常挂机,后由于该路段存在伪基站(LAC=11201CI=4113),且其重选参数C2值较大,MS挂机后重选占用,并作位置更新,但由于伪基站小区无法进行鉴权加密,造成MS位置更新失败,从而导致未接通,如图1所示。

3.1.2掉话案例

万州清江上城附近,测试车辆自西向东行驶,MS2占用万州公安局18001,后切换至万州三九酒楼2,MS2占用三九酒楼2后伴随着7级满质差,并拖死掉话。查看MS1数据发现,该路段存在伪基站(LAC=10303CI=4113),且使用79号频点,与万州三九酒楼2(80号频点)存在邻频干扰情况,伪基站电平值好于万州三九酒楼2的电平值,已达到邻频干扰条件,频率干扰导致了MS2强质差,以致拖死掉话。

3.2位置更新分析发现

伪基站是一个独特的LAC区,手机占用伪基站信源后进入了一个新的区域,需要重新位置登记。在位置登记阶段,伪基站模拟成一个真实的基站,与手机交互,实施鉴权过程,并且获得了手机用户的IMSI。由于伪基站不是健全的基站,只能获取MS的IMSI,无法正常的进行鉴权,用户多次位置更新失败后,将返回原驻留网络,在原网络下再次进行位置更新。所以,对小区位置更新数据的监控是对伪基站后台监控的重要方法。以万州周家坝汽车北站的伪基站为例,伪基站导致周边小区的位置更新数据如图2所示。在2015年1月21日后,由于万州周家坝汽车北站伪基站的影响,导致周边主覆盖小区位置更新次数突增。在运营商未做位置区调整的情况下,这种突发的大量用户位置更新必定是伪基站。

3.3用户集中投诉

万州三峡中心医院门诊部大量频繁投诉。通过现场对三峡中心医院的测试及排查,不同测试点区域存在一个共性问题—手机无法占用移动网络信号,而是占用一个CI为“4113”的非法信号。通过在用户投诉区域排查,当排查到一个装有“高压危险”设备的电线杆下手机接收“4113”信号,信号达到最强,手机进入该区域后,出现短暂的无网络,再次显示有信号后,手机无法拨打电话,拨打电话时显示“呼叫失败”。初步怀疑非法信号“4113”就是由该设备发射。运营商优化人员可以重点排查近期用户投诉上升区域。

4参数抑制方案

4.1小区重选参数抑制

通过小区重选C2算法,调整现网小区重选偏置CRO和CRH(如图3所示),尽量延缓重选至伪基站,以减小伪基站影响范围。实施案例:现挑选万州北山三九酒楼处(万安大桥北桥头)伪基站试点调整,将伪基站周边小区按距离远近与重选关系,分为三层,最近一层调整CRO与CRH,第二层、第三层调整CRO,调整力度依次降低,具体试验调整方案如表1所示。空闲状态下,在C2调整前后进行对比测试,经测试发现:在C2调整前,MS在较远距离就会重选占用伪基站,并驻留较长时间(超过30s)。在C2调整后,MS依然会重选占用伪基站小区,但较修改前范围变小(大约较小50m)。

4.2空闲BA列表修改

针对现网伪基站频点不变化的特点,可以对现网的伪基站周边小区的IDLEBA进行修改控制。通过现场收集数据,确定伪基站的实际覆盖范围,并对范围内存在切换、重选对的邻区进行IDLEBA表核查,对里面涉及与伪基站相同的频点进行修改或删除,保障周边小区不会测量伪基站对应的频点,从而规避与正常小区与伪基站之间的重选与切换等问题,减少伪基站带来的影响。空闲状态下,在BA修改前后进行对比测试,经测试发现:在BA修改前,MS在较近距离内重选占用伪基站一次,在BA修改后,在伪基站下进行CQT测试,MS一直未重选至伪基站占用。但是,在MS关机重启后,依然会占用伪基站小区。所以,通过修改BA表能起到缓解MS重选占用伪基站的作用,但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4.3强功率压制

除去参数修改对伪基站进行规避外,还可以在信号强度上对伪基站进行压制。MS小区重选是根据C2来进行的,重庆市现网在2013年底为了减少伪基站对网络的影响,以及应边界小区的影响,对现网的CRO、PT等进行了统一的设置,现网的CRO统一设置在55左右,给小区的上下调节提供大约16dB的余量,同时全网的PT设置为0,避免C2为负数重选不上的问题。排除现网TO的影响,所以理论上现网的C2算法为:C2=RXLEV-RXLEV_ACCESS_MIN+max([MS_TXPWR_MAX_CCH-P],0)+CRO在当前其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即为当前接收下行信号的电平决定了C2参数的大小,而当前MS接收的下行电平强度的大小主要为基站发射功率与天馈系统的增益决定。优化案例:挑选万州三峡医院附近伪基站试点调整,在伪基站较近的地方新建一试验高增益天线(信源为万州物资大厦1小区),采用波瓣较小的高增益天线,面向伪基站发射系统覆盖,同时调整小区参数,将CRO、RXLEV_ACCESS_MIN等影响C2的参数调到极致,选用与周边小区无同频的频率做为BCCH频点。经测试发现:在新建小区前,MS在较远距离就会重选占用伪基站,并驻留较长时间(超过30s)。在新建小区后,MS基本不会占用伪基站小区,较修改前影响范围接近不存在。

5总结

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安全;技术管理

引言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对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一个国家很多领域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被视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空间”。如何应对网络安全威胁,虽然国内外在网络安全管理领域不断地探索,但网络安全问题想要彻底的规避还需要更加完善的技术与管理。

1.网络安全管理的现状

网络安全管理是保障网络正常运行的基础,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防止网络系统因为突发事件或恶意的攻击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从广义来说,凡是涉及到网络上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真实性和可控性的相关技术和理论都是网络安全的研究领域。技术手段是网络安全管理的必要手段,包括网络安全硬件、网络安全软件和网络安全服务。其中,网络硬件包括防火墙和VPN、独立的VPN、入侵检测系统、认证令牌环卡、生物识别系统、加密机和芯片。网络安全软件包括安全内容管理、防火墙和VPN、入侵检测系统、安全3A、加密等。其中安全内容管理还包括防病毒、网络控制和邮件扫描,安全3A包括授权、认证和管理等,这些技术手段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络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但是由于网络的复杂性,在当前网络管理中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所以网络安全管理具有很大的挑战性。我国整体的网络安全意识相对缺乏,自主创新方面还相对落后,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能力较差,参与信息安全管理的机构权威性不够,并且大部分的网络设施还依靠进口,这就导致我国网络安全管理的效果不明显。不过,据调查显示,如今我国对网络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80%以上的单位已经配备了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有超过10%的单位建立了自己的网络安全组织。但也仍然存在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安全经费投入比例较少等问题。如图1所示:

图1

图1所示是对我国当前网络安全管理现状的调查,可见网络安全管理问题已经得到人们的重视,但能够达到网络安全管理程度很高的单位所占比例还比较少。

而在国外,西方发达国家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重视网络安全问题,在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上也比较完备,并且很多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技术至今还是未向外公开的。但是即便如此,国外的网络安全问题并没有被遏制,计算机犯罪及网络侵权问题仍然严重威胁着网络使用的安全,并且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网络安全管理的现状都不容乐观,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及投入,制定合理的网络安全管理措施。

2.网络安全常见问题

2.1 病毒问题

病毒是威胁网络安全的常见问题之一。根据《2013年中国网络安全报告》现实我国中毒机器环比大幅增长。网络病毒主要指的是一种特殊的程序,这类程序能够窃取网络、终端设备上的隐私,并且对网络的正常运行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感染上病毒,则系统的运行效率会急剧下降,甚是会使得系统死机或造成毁坏,导致文件及数据的丢失,或者导致重要部件的损坏。病毒在网络的作用下传播的速度非常快,对网络安全的威胁性非常大。

2.2 黑客攻击问题

黑客攻击问题也是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之一。2013年,电脑管家网址安全云中心监控到被黑客攻破利用的网络20.3万个。黑客本来是指掌握较高计算机技术的人群,但在这类人群中有部分人利用自己的技术对计算机网络进行攻击或破坏。一般而言,黑客攻击可以分为两类,即破坏性攻击和非破坏性攻击。非破坏性攻击在实施以后往往会扰乱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但对系统内的资料并不进行窃取,攻击的方式一般为拒绝服务攻击或信息炸弹。而破坏性攻击则会侵入计算机网络系统,窃取保密资料,或者对目标文件进行破坏,因此这类攻击对计算机安全的威胁性非常大。

2.3 垃圾邮件问题

垃圾邮件也是计算机网络安全面临的重要问题。其主要是利用公开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垃圾信息的传递,将商业信息、宗教信息及政治活动的信息强行的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传递,强迫别人接受垃圾邮件。这类邮件中的不安全内容及信息会传递到用户的邮箱当中,能够助力不法活动的组织及传播,对整个社会都有一定的安全威胁。

2.4 间谍软件问题

间谍软件对网络安全的威胁性非常大,间谍软件对网络安全的影响不在于对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破坏,而是通过这类软件的植入可以窃取用户的信息,并且可以监视用户的行为,进行广告的,甚至对计算机系统的设置进行更改,不仅用户的隐私被暴露,影响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而且还会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性能。特别是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快速普及,移动互联网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带来的数据信息泄露问题也更为突出。

2.5 网络犯罪问题

网络犯罪是一种通过窃取口令的方式非法的侵入到用户的系统之后,进行有害信息的传递,并恶意对系统进行破坏的犯罪行为。网络犯罪通过网络的途径进行诈骗、盗窃等活动,对网络安全的威胁非常之大,并且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及稳定性也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必须予以严厉的惩治。

2.6 突发事件导致的安全问题

突发事件所导致的网络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这类事件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由于突发的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台风等而导致的网络信息系统的损坏;

第二,由于突发的事故,如电力的终端、软件及硬件设备的故障等原因,而导致的网络信息系统的损坏;

第三,由于人为原因而导致的网络信息系统的损坏,这里的人为原因主要是指人为的破坏网络的线路及相关的网络设备。

这三类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对网络软件或硬件设备的损坏,从而导致信息的丢失及不良信息的流入,给网络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

3.网络安全管理建议

3.1 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

网络安全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网络安全问题仅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是不够的,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是促进网络安全管理有效性的保障。首先,人员因素是提高安全管理环节的重要一环,加强对网络管理人员的网络安全教育,全面提高人员技术水平、政治觉悟和安全意识是网络安全的重要保障。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以有效的排除网络安全影响因素。其次,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明确网络安全问题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所有的网民之中树立起维护网络安全的意识,从而自觉抵制影响网络安全的行为。

3.2 加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目前中国网络信息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严重依赖他国。相关数据显示,全球网络根域名服务器为美国掌控;中国90%以上的高端芯片依赖美国几家企业提供;智能操作系统的90%以上由美国企业提供。中国政府、金融、能源、电信、交通等领域的信息化系统主机装备中近一半采用外国产品。基础网络中七成以上的设备来自美国思科公司,几乎所有的超级核心节点、国际交换节点、国际汇聚节点和互联互通节点都由思科公司掌握。虽然华为、中国移动等公司研发应用了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但要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业核心技术,实现我国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与跨越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集中攻克事关国家战略利益的信息产业关键技术,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设备和关键产品。

3.3 完善网络技术管理

技术与管理一直是信息安全工作的焦点问题,从BISS公布的数据看,超过70%的信息安全事故如果事先加强管理都是可以避免的,也就是三分技术、七分管理,二者并重。在网络安全防护方面,国家虽然推行了安全等级和分级保护的众多规定,但部门和重点企业单位更多用设备购置来满足安全分级要求,安全后期服务没有常态化。这导致安全防御设备使用成效低下,无法及时监测内部安全态势,完成系统升级等服务。因此,必须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做好物理环境的安全管理、网络系统管理、以及网络安全使用规范。此外,完善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技术是促进网络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首先,要更好的完善传统的网络安全管理技术;其次,要积极开展双边、多边的互联网国际交流合作,不断应用拓展及开发新技术。

3.4 强化法律手段对网络安全管理的干预

法律是信息网络安全的制度保障,强化法律手段对网络安全管理的干预是促进网络安全问题得以解决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借鉴国外的相关成功案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其次,建立高素质的网络安全执法队伍,促使网络安全问题能够及时的被发现,从而提高执法的效率;

第三,建立规范的网络运行秩序,严厉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并定期进行网络秩序的整顿,以预防网络安全问题的出现。

3.5 加大网络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据了解,2012年,中国网络安全领域的人才需求量已达50多万人,当时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专业人才仅约4万人,而每年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专业毕业生却不足万人,人才缺口凸显。世界范围内,网络安全人才也是稀缺资源。未来网络安全领域的竞争一定是人才竞争,对比国内外在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投入力度和方式发现,中国的投入仍相对集中于“硬件”上,而怎样培养出更适应中国网络安全实践需要的人才、怎样将优秀人才留在中国国内以及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内,是我们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

4.结束语

随着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等网络信息化新兴应用持续拓展,未来中国网络安全威胁将持续扩大。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网络安全已经提升为国家重大战略问题。如何建设成为网络强国,关键还得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升级网络发展思路,把经济增长优势、信息基础优势、优秀文化优势转化为话语权,确保国家网络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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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真实案例及分析范文第5篇

近年来,这一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也日益引起中国的经济学家、金融学者的兴趣和关注。尤其是即将走过三年历程的中国银监会,在以勇气和智慧开启中国银行业监管新局面的过程中,已经基本完成了一个具有国际视野的制度框架的构建工作,其探索和创新更为中国银行监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了进一步推动当代银行监管理论与本土实践的结合,加快中国银行监管理论的建设和总结,本期《理论前沿》周刊专门邀请两位专家从不同角度撰文对银行监管理论进行介绍。

阎庆民博士曾任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出版过《中国银行业监管问题研究》、《中国银行业风险评估及预警系统研究》等多部专著。他认为:总体来看,现代金融理论研究呈现出既分化又综合的发展趋势,这一点在银行监管问题研究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银行监管研究的对象越来越精细,研究范围从最初的防止银行挤提,到后来的金融管制直至目前的银行风险监管。发展到现在,银行监管问题已分化为并表监管、功能监管、跨境监管以及弹性监管等众多的研究领域。但另一方面,银行监管问题并没有像其他经济学领域(如经济增长理论、通货膨胀理论、汇率理论、利率理论、市场失灵理论等)一样形成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大量理论性的观点、方法和思路均是散布在各类文献中,为阐述特定问题而出现。在此情况下,银行监管研究与其他经济领域出现了综合、交叉和渗透现象,社会利益论、乔治·J·斯蒂格勒管制理论、佩茨曼价格决定模型、波斯纳管理理论、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的管制辩证法理论等许多新兴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被移植于银行监管问题研究,一些其他经济管制部门(如电信、铁路)的研究方法和案例也被引入到银行监管研究中,20世纪60年代以来风行西方经济学界的博弈论、线性规划和计量经济学更是对银行业监管研究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正是根据上述研究方法,理论界对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原因进行了研究。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监管理论,有的是从监管的原因出发,有的是从监管的实际效果出发,有的是从监管的机制出发,不同的侧重点形成了金融市场失灵论、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政府掠夺论、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等理论解释。阎庆民博士通过《当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一文为我们阐释了这些代表性理论的精华所在。

潘文波博士来自银行监管一线,对中国银行监管工作探索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努力有着切实体会,他通过《中国银行监管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一文展示了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致力进行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创新的有效尝试。

新春伊始,我们推出本组文章,希望在中国银监会成立三周年前夕,有更多的学者和实践工作者能够加入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行列。相信借助国际视野与本土资源的双重优势,针对中国银行监管的理论探讨也能成为最前沿的金融学术研究。

当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是企业获得外部融资最重要的渠道。格利和肖强调指出,银行把借款人需要的长期信贷组合转变为短期的存款组合,降低了交易费用。为此,各国政府对银行监管给予高度重视。但对于为什么要进行银行监管,监管的效果是怎样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监管理论。

一、金融市场失灵理论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管制”的解释为:管制是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经济学家将经济管制理论应用于金融监管,认为在不存在信息成本或者交易成本很低的前提下,政府对银行强有力的监管能够提高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使社会福利水平最大化,实现帕累托最优。这一理论被称为公共利益理论,或者称为官方监管观点,其政策含义是,私人部门一般缺少相应的信息、动力和能力去监控企业和银行机构,因此,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机构对银行进行监管。

(一)市场失灵

暗含在公共利益理论背后的经济学现象是金融市场失灵。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因信息缺乏而在金融制度上造成的问题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后,分别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是在交易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指的是:那些最可能造成不利(逆向)结果即造成信贷风险的借款者,常常就是那些寻找贷款最积极,因而是最可能得到贷款的人。例如,风险企业或诈骗者往往最积极地寻求得到贷款。逆向选择使得贷款可能招致信贷风险,贷款者可能决定不发放任何贷款,即使市场上有信贷风险很小的选择。道德风险是在交易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金融市场上的道德风险指的是:借款者可能从事从贷款者的观点来看不希望其从事的风险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很可能使这些贷款不能归还。例如,由于使用的是别人的钱,借款者可能将原本用于生产的贷款投资于高风险的股票市场以获取高收益。由于道德风险降低了贷款归还的可能性,贷款者可能决定宁愿不做贷款。

(二)银行危机的外部性

银行危机的外部效应也是需要政府监管银行一个重要原因。外部效应的最主要特征是存在着人们关注但又不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微观经济学已经证明,外部效应的存在使得社会资源的配置不能达到最优化,影响到经济运行的效率。信息不对称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广泛倒闭,产生金融恐慌。由于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广大储户不可能清楚金融机构的经营是否稳健,因此,一旦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生怀疑,就会出现“传染效应”和“羊群效应”,单个银行的风险问题或者倒闭很容易产生连锁反应而导致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好的银行和坏的银行概莫能外,由此而使公众蒙受巨大损失,并对整个经济造成严重打击。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财务的高杠杆特性,也使得这种外部效应更为明显。

(三)法律的不完备性

现实社会是变化的,而法律具有稳定性,当初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完全反映后来的变化,即存在时间的不一致性。因此,法律具有不完备性,不可能达到最优。而如果人们知道法律的局限,就会钻法律的空子,法律就失去了最优的阻吓作用。由于法庭必须是中立的,不可以成为主动执法者,因为主动执法意味着执法者必须介入案件,要有自己的立场。因此,需要有一个与法庭相分离的机构,即“监管者”。从功能上来说,法庭与监管者的不同在于,法庭的执法方式是被动的,执法只有在上诉后才进行,监管是一种主动的执法方式,可以在有害后果或事件发生之前监督、调查、甚至要求停止某一行为。因此,在法律不完备时引入监管机构的主动式执法就可以改进执法效果。监管是政府行为,不同于法庭。

(四)科斯定理

根据科斯定理,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只要有法庭来执行合同,根本不需要另外的机构——政府、监管者,等等。科斯定理所依赖的最关键假设是有效依法履行复杂合同的可能性。法官必须能够、更重要的是愿意去阅读这些复杂的合同,核实特殊条款的约定事实是否真正发生,以及解释笼统、含糊的语言。法官要依法适用法律,就更需要做到这些,对法规细则的解释和适用甚至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庭资金匮乏,法官缺乏动力,不懂得如何适用法律,不熟悉经济问题,甚至还发生腐败行为。

由法官实施法律的一种替代策略是由监管者执法。法官和监管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后者较容易有惩罚违规者的激励。由于转轨国家的司法制度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效率低下而且落后,核实特定案件情况和解释法律规则的成本很高,法官也许没有足够的激励去执法。监管者执法则有强大的激励和倾向性,或许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产权。当利益集团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而且政策制定者独立性强、非常关注公众利益,监管者就能实行审慎监管,这种情况下监管执法就更为强有力。因此,就解决市场失灵而言,政府规制成为低效的司法程序的替代方式。

(五)金融约束

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等人从“金融约束”的角度就政府对银行的市场准入控制等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政府的两个重要目标是提高金融部门的稳定性,建立激励机制以使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得以发展。限制银行业的竞争,保持银行业的效益性从而维护其“特许权价值”(即营业执照的价值),就可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这对整个经济具有重要的正外部效应。为了规制银行业的竞争行为,政府需要控制向银行业的进入。太多的进入会妨碍大多数竞争者达到一个有效的规模,从而减弱它们长期投资的能力和意愿,恶化银行的整体质量。

当然,除了限制市场准入之外,金融约束的相关政策是要防止现有银行机构的过度竞争,过度竞争或无效竞争只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导致银行“特许权价值”的降低和银行体系安全性的下降。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金融约束政策是限制资产替代性的政策,即限制居民将银行体系中的存款转化为其他资产。否则,就会导致银行体系资金的减少,效益性的下降。这涉及资本市场的发展问题。

二、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

该理论认为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所面临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垄断、公共品、规模经济递增以及外部性等问题不仅仅会导致局部“市场失灵”,而且会导致社会性的“经济崩溃”,金融系统具有强烈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使它具有强烈的不稳定性,从而通过干扰国家的货币供给机制和信贷形成机制,对实体经济产生强烈的冲击,并且由于金融系统的放大作用,将使这些冲击具有毁灭性的副作用。因此,国家应当对银行业进行全面的管制。

金融市场失灵论和金融社会崩溃市场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强调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方面,基本上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中来构建的理论,并假定了国家和其他监管主体具有监管的能力,且它们的目标是与社会利益一致的。因此,这两大理论构成了主流经济学家银行监管理论的基础。在瓦尔拉的理想世界中,所有的金融制度都能达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佳状态。

三、政府掠夺论

“政治/监管俘获理论”是与公共利益理论相反的另一种监管理论,从实证的角度探讨了公共利益理论的现实性。该理论认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政治家(监管者)在监管工作中并不是将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而是将其个人的福利最大化。这样,政治家(监管者)经常将银行的资金转移到与政治相关的企业,而不是一般的社会企业;或者实力较大的银行将会“俘获”政治家(监管者),诱导银行监管人员从银行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以社会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监管。这一观点也得到了许多实证研究的支持。实证研究表明,从实际效果上看,对银行进行官方监管的结果是降低了银行配置社会资源的效率,特别地,如果一家政府监管机构的权力过大,甚至会影响到一般社会公众和企业获得信贷资金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失灵是政府监管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政治/监管俘获理论”却强调了政府失灵的可能性。

为此,经济学家在探索市场失灵(这是政府干预的借口)和政府失灵(这意味着政府监管并不必然能够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同时存在的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有人提出,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一种科学的机制,既能避免政府监管的“掠夺之手”,同时又能够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也就是利用政府的“扶持之手”。我们可以将之称为“权衡理论”。有人提出,在适当的激励机制下,设立一个独立的银行监管机构可能是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方法。该机构不仅独立于政府,而且应独立于银行,既能克服信息不对称,又避免被银行所俘获。

四、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

近年来,经济学家提出应进一步强化私人(债权人)对银行的监督权,因为私人(债权人)数量众多,与单一的政府监管机构相比,很难被银行或者政府部门俘获。该理论的政策意义是,银行监管的战略应是通过强化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降低私人(债权人)获得信息、处理信息的成本,提高其监督银行的动机和能力;与此同时,限制政府监管机构的权力,以防止其利用银行达到特定的政治目的。经济学家也观察到,借助私人机构(债权人)对银行进行监督,必须注意设立科学的存款保险制度,如果一国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过于慷慨,则会大大降低私人(债权人)对银行监督的动机。除此之外,由于现实中广泛存在着“搭便车”现象,利用存款人来监督银行的设想很难达到理论上希望达到的实际效果。

在强调私人监管方面,有人认为可以由银行代表储蓄者从私人保险公司(而不是像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购买存款保险,他们认为私人保险公司比政府的存款保险公司更有动力去精确地衡量银行的风险并据此收保费。当然,私人保险公司的提倡者并不是主张完全摒除公共监管。但反对这一观点的人认为,主张私人存款保险公司的观点忽视了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由于银行危机的外部效应,在宏观经济的冲击下,即使是资本充足的银行也会失去清偿能力。最后,政府不得不出面作为最后贷款人,向银行业注入大量公共资金。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银行的大多数债权人,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了解确实比较少,特别是广大储户、缺乏银行专业知识的非金融企业,使这些债权人暴露在风险之下,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下,更容易出现银行挤提现象。因此,建立或明或暗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相对较好的制度安排。当然,并不排斥其他大额债权人对银行的监督,如次级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监督。

对银行监管尽管有上述的争论,但典型的银行监管还是通过公共部门来进行的。公共监管有两大途径:相机监管和非相机监管。相机监管是指当银行的清偿能力降低到某一临界点时,监管机构拥有相机性的权力去控制这家银行。非相机监管是指当监管机构获得银行的控制权后,监管机构可以出售银行或者将银行清算。同时,如果银行的股东愿意增加股本投资,则股东可以重新获得对银行的控制权。一般来说,银行清偿能力越低,股东保留控制权的代价就越高,管理层受到干预的可能性就越大。

总的来说,银行监管理论是现代经济学的前沿理论之一。经济学家对监管问题的研究日益重视,但到今天也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理论体系。随着人们对监管问题的重视,相信会有更多的研究成果问世。

中国银行监管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现代金融学理论认为:“银行业监管无非是一般公共监管理论在现代银行业的具体应用”。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政府的代表,肩负着银行监管的重任。三年来,银监会系统致力进行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创新,有力推动了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新的发展。

一、资本约束监管

从风险监管的角度看,资本是一个缓冲器,资本高低直接关系着银行承担风险和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能力,对银行自身安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谓监管资本,即指监管当局规定银行必须持有的最低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监管当局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制定并采取的一系列监管标准、方法和行动称为资本监管。资本监管成为当今对银行业实施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国从1996年开始也实行了资本监管,但在不少方面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导致资本充足率明显高估,此外,对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银行,也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在全面借鉴巴塞尔新、旧资本协议的前提下,2004年初,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有了新的突破。

两年来,该办法确定的资本约束机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银行的资本约束意识明显增强,纷纷采取“分子”和“分母”对策,通过敦促股东注资,调整资产结构,改善经营状况,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上市或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另一方面,银监会加强了对资本充足的监管检查。到2005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银行已达40家,达标行资产占比约达73%。从我国实际出发,银监会今后把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基本策略确定为“两步走”和“双轨制”,积极鼓励国内大型银行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二、风险为本监管

纵观国际银行业监管模式的演进,可以清楚地归纳出这样一条发展轨迹:一是合规性监管阶段。即监管银行是否执行有关金融规定,监管主要是基于对资金价格、业务范围、市场准入等的直接控制。合规性监管主要是一种事后查处,这种方法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二是资本为本监管阶段。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强调银行须持有足够的资本抵御风险。但是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下,仅有简单的关于资本的定量比率是不够的。三是风险为本监管阶段。以香港为例,风险为本的内涵为:先确定和衡量银行营运时所面对的各种风险,进而敦促银行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其基本特征有:必须建立在对银行风险的识别与计量之上;将风险划分为潜在风险数量和风险管控质量两部分,分别进行分析评价;风险评估须通过标准化的方式进行,风险分类及评估方法应符合国际惯例和最新要求;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尽可能地将监管资源集中在银行机构所面对的最大风险环节;风险为本监管是一个持续监管的循环过程。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渗透和充斥着更多的数据收集以及分析与预测,标志着银行监管迈上了更高层次。

银监会适时顺应和升华了国际银行业监管实践的变迁,在成立之初就启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程——“1104工程”。逐步确立了风险为本监管的基本框架,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分离,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有效协作机制,逐步向风险为本监管方式过渡。“1104工程”的实施,是实现风险为本监管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方式的一次革命。

三、法人公司治理监管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银行问题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加强银行的公司治理》,使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成为了全球性的课题,也有助于监管当局对银行公司治理质量进行评估。近年来,关于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的研究日益深入。在我国,公司治理已经由一个起初的学术概念演变为当前银行改革实践的核心内容。2005年,银监会刘明康主席多次对良好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进行了全面阐述。“从监管的角度看,公司治理就是董事会和高管层为领导和管理银行运作而设定的科学架构和制度。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银行内部各个组织机构清晰的职责边界,独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风险调整后的回报率基础上的考核机制,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等五个方面,这也是良好银行公司治理的五个特征……”

从2002年开始,人民银行就开始制定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陆续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银监会在负责公司治理改革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中,相继了《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致力引导商业银行以国际先进银行为标杆,对治理架构、经营管理体制和内部流程进行再造。

四、激励相容监管

激励相容监管是激励理论在规制经济学中的应用。在对银行业的监管中,监管当局渴望获得可靠的信息,使监管结论更为科学、合理,且具有警示作用。而银行机构作为行为主体的另一方,往往出于利己考虑或其他原因,总是千方百计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使监管结论偏差或失效。监管当局要想获取银行的真实信息,或者说保证银行作出对监管目标有利的举措,就必须设计和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正是由于认识到了这一点,”激励相容“这一概念才被用以概括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

所谓激励相容监管,强调的是银行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银行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银行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

激励相容监管目前还没有非常完善的、得到广泛推广的机制。国际银行界对激励相容规制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始于1995~1996年前后,以《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的推出和“预先承诺制”(PCA)理论为标志。

激励相容监管的理念,在银监会成立后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应用,主要就是在监管中强调融合银行的内部管理目标。如,对银行实行分类监管,按银行的不同风险程度,实行差别监管。还如,在资本管理中,突出了激励与约束相互协调的原则。在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约束的同时,为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供激励。鼓励资本充足率高的银行优先发展,扩大信贷规模。对资本不足的银行则实施纠正和制裁措施。上述措施,充分激励和促进银行朝着监管者要求的目标和方向发展,实现了监管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五、银行监管的链接

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银行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与此同时,社会中介、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从而在银行监管和上述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整合、有机链接的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