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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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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财务管理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范文第1篇

一、民办培训学校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经费收支不规范

民办教育举办者往往以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为办学宗旨,这往往与民办教育管理机构所要求民办培训学校办学宗旨有冲突。如培训收费标准不公示,超标准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按规定公示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等。对于一些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报备的收费项目不报备,没有履行报备义务,把办学作为一种赚钱的工具等。学费支出管理管理混乱,没有严格按照教育部门规定设置独立账户管理学费,专款专用,办学支出随意浪费。甚至出现个别人员利用管理漏洞私吞学费等。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民办培训学校设立主要宗旨以非盈利为目的,有别于公司制企业,成立之初重教学轻管理,在诸如采购、付款、资产管理等日常运营中常存在内控缺陷。如办学采购不规范,没有相应采购计划,或计划比较随意,缺少采购比价,采购合同制定存在商业回扣、滋生腐败等。付款缺少合同及发票支撑等或者合同及发票不全不规范。学校教学用设备和仪器,无专人管理,没有形成定期资产盘点制度等,缺少必要的资产保护措施。

(三)费用管理混乱,支出随意

违反财务制度管理相关规定,费用发生未取得发票,或者发票不规范。如外聘专家及其他务劳人员支出白条或仅有银行流水,未申请代开发票。业务开拓市场费用支出随意,违反中央相关精神要求,存在商业贿赂等法律风险。业务招待费支出中业务关系和私人关系混淆,造成支出浪费。缺少完备的出差报销制度,差旅费报销不规范,存在虚报出差费情况,如本可以电话网络解决的问题申请出差,甚至为办理个人私事以公家名义出差,虚列出差天数并申请出补助,甚至找关系虚开住宿发票报账等。

(四)未形成有效的预算制度

民办学校对财务预算管理的重视不够,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预算管理体制,未设置预算机构,各部门不参与预算的编制,认为预算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事,只关注编制的预算能否为本部门带来更大的利益。由于各部门缺乏预算责任意识和工作的积极性,在重大决策方面也与预算管理部门缺乏沟通,从而直接影响到预算执行效果,致使预算管理目标难以实现,预算的管理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五)财务人员素质低下,未能跟上培训学校发展

如领导随意安排自己亲属任职财务工作,相关财务岗位未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对业务不熟悉。导致财务部门只会听从于领导的指示,不能坚持自己的原则,法制观念也相当地淡薄,助长了一些违法财经法的行为。财务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也导致了职校的财务管理不能适应现代管理的需求。

二、对民办培训学校财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经费收支规范化,严格按照主管教育部门规定,科学合理制定学杂费收取标准,对学杂费收入专款专用,防止挪用甚至被部分人员侵吞。严格按照上海市八部委颁发的《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设置学杂费存取专户和最低余额保障金专户。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培训收费标准和退学、退费规定必须公开透明,不得巧立名目高收费、乱收费。学生退学的,要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有关收退费规定核退部分费用。

(二)对内部控制,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与院校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出一份符合培训学校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制度,并逐层落实,互相?M行监督。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对资金使用、采购付款、资产管理等进行科学设定控制流程及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与约束诸如培训用酒店、车辆租用等需要有专人询价,并经分管领导确认,对于大额合同及资金支付需上院办公会集体决策。外聘专家课酬谈判需经两名相关人员参与谈判过程并形成书面记录并报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各个部门的职责与权力分工应明确,既做到互相监督又能互相激励,对于执行内部制度的态度及实际行动来决定奖罚,将工作与职务的升降相结合,既有压力又有动力,最终使内部控制机制得以严格的实施。

(三)对于费用管理,需要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根据学校具体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对于外聘专家课酬及其他临时人员劳务费,需要签订相应合同,财务人员据此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完税凭证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劳务发票。如业务招待费可以实行三单控制,即申请单、发票及菜单。在业务发生前需事前报批,包括招待人员人数,费用标准等。报销时连同发票及菜单作为附件,财务人员据此审核。尽量发现学校内部的潜力,使资金的使用合理化,开源节流,避免浪费,就能够提高经费的使用率,进而减少办学成本。制定完整的出差报销制度,出差申请经部门主管及院领导签字,包括出差用餐及招待规格事前报备,住宿机打发票备注日期,出差招待费附明细清单等,从制度上防范虚列出差报销及补助情况。

(四)预算是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学校财务活动可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制定预算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在进行年度财务预算时要根据支出与收入情况,精确计算,对每项支出都要精打细算。在执行的时候也要建立相应的跟踪、分析机制,监督执行人按规定办事;在审批资金时也要严格控制,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校长负责组织财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核批准。预算一旦实施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

(五)对于财务人员管理,需要学院领导足够重视,财务负责人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培训。如会计电算化的推广就把以往处理账目的繁杂变得更加准确和细致,节约了大量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别于公司制企业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培训学校需要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及报表编制。按财务工作的特点和岗位需求,制定详细的部门考核方案。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范文第2篇

什么是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相对立,公办学校的出资人是政府,而民办学校则是由社会个人或组织筹款,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我国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有明文规定,在扣除办学成本及其他国家规定可以取得的费用后,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该法还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以传授知识,培养人才为目的的教育事业,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二、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制度的发展

自我国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之前,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制度很随意,因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导致民办学校的核算方法多种多样,杂乱无章。笔者曾参加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培训,从培训课程中可知,该制度规定,民办学校是否采取该制度,要根据其章程来确定,若学校为取得合理回报的,则使用企业会计制度,若不是取得合理回报的,则使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从民办学校的定义以及我国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可以看出,民办学校是在我国教育资源不足的社会背景下,为了解决入学困难,增加教育资源而举办的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是属于国家的公益性教育事业,这一点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就“合理回报”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国家对于民办学校还没有做出具体的划分——营利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民办学校,因此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应当属于国家对于举办学校的出资人的一种奖励政策,它与企业的股东分红有着明显的区别,民办学校应该和公办学校一样,属于非营利机构。因此。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应该使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

三、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优点

我国出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决了我国民办学校出现的会计核算方法不统一的问题,其现实意义还有很多,具体如下。

(一)有利于保护学校各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会计核算的目的就是明确学校的经营状况及学校各投资者的投资关系和权益。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下的核算,可以合理有效地分析出各投资者的权利和收益。会计人员根据各投资者的投资金额的差异,来单独核算出其出资情况,从而变相地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提高学校的财务管理水平

财务管理的基础是会计核算,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是一项合理的科学的财务核算方法。该方法下的核算有利于提高学校的财务管理水平。因为会计核算可以对为举办学校的出资人和学校管理者提供学校经营状况的具体数据,例如学校的经营成本,根据具体数据,管理者可以清楚地看到学校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节约的开支成本,提高办学的效益。另外,由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性质不一样,民办学校的出资者是多元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并且民办学校的出资情况也是复杂多变的,有个人出资、单位出资,有收购,有转让等。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下的核算,因可对出资者进行单独核算,此方法适应了民办学校复杂多变的投资环境,,使得学校管理者更方便地对出资者进行财务的管理。

(三)有利于加强学校的规范化发展

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使得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方法发生了质的改变,它通过核算基础的变化,会计要素的整合以及计量标准的统一来对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制度做了一次合理的规范,不论与之前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相比,都有其可圈可点的地方。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要求会计人员统一编制财务报表,这样不仅可以真实地反映学校的经营状况,而且使得学校的会计信息更加透明化,更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学校出资者及管理者的监督,从而有利于加强学校的规范化发展。但是,由于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是一项新的会计核算制度,它在各方面还有待完善并且需要学校的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加强自身对该制度的学习和经验的积累,在遇到问题时要根据新的会计核算制度做到及时的调整,努力为学校的管理者提供准确的会计数据。学校也应加强对会计人员贯彻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思想,实现办学利益的最大化。

四、总结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教育税收;民办教育;探讨;建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以下简称《促进法》)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从目前来看,民办学校并没有完全享受与公办学校税收上的同等待遇,仍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民办学校税收问题

(一)对收费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畴的民办学校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教育税收政策》)中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该规定,民办学校其收费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畴,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绝大多数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由于没有纳入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这则规定实际上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畴之外,这与《促进法》中规定的捐资举办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矛盾。《促进法》并没有明确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先决条件。由于民办学校并没有获得财政性资金,要求他们将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能以此作为不给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理由。将民办学校的收费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范畴,除了能加强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外,不仅增加财政部门核算手续,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办学校资金使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分类标准不同

《教育税收政策》中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规定是根据学校是否是学历教育而有所区别,而在《促进法》中,是以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为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水岭。由于理解的不同,尤其是对于举办学历文凭教育和自考性质的民办学校是否是学历教育存在着理解的差异,使得各地在执行对民办学校税收政策上有所偏差。

(三)不能享受非学历教育收入的免税政策

《教育税收政策》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公办学校(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其非学历性质教育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则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民办学校,则需要缴纳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这一规定看,民办学校的非学历性教育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不论收入是否归学校所有,这项规定显然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放在了不平等位置上。

(四)“合理回报”的税收政策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我国的民办学校绝大多数属于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通过办学来获取合理回报是广大投资者的一个根本意愿。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对45所民办学校,在关于合理回报及相关心态的调研中显示,70%以上的民办学校举办者都有获得合理回报的要求。《促进法》出台之后,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诉求得到进一步明确。然而,2004年9月之后,全国民办学校统一换证时,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近万所,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不足百所。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现行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不明朗,如果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则可能面临着税收政策上的风险,可能按照企业的标准进行征税,如广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颁发的《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按照企业标准进行征税。还有一些地方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并有所降低,按个体经营所得确定税率后进行征税。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征税,影响了办学者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办学的短期行为。

(五)无法享受政策优惠

《教育税收政策》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显然,如果是个人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则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并没有说明个人出资办学与社会组织办学有什么区别,个人投资办学同样具有法人资格,也应同样享受上述的优惠政策。

(六)不能享受车船使用税的免税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而对民办学校接送师生的校车则要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显然是对民办学校税收的不公平待遇。

二、民办学校税收政策问题的探讨

社会力量办学事业作为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无论是《教育法》还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均明确规定了“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民办学校没有享受国家财政的支持,却同样为国家培养建设人才。

(一)不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都应同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教育是一项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无论其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公益性均不能改变。在国家教育投入总体不足的情况下,在税收政策上更需要有某些优惠待遇,以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即使是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中仍属于弱者,更需要当地政府以政策扶持。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制定的,其前提是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将此税率完全套用在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组织上,显然有失公允,也有违《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现阶段,由于税收政策的不明朗,一些投资者为了眼前利益不受损害,或出让学校,或转让学校的股权,有些便通过一些手段来转移学校的办学结余,减少学校的资产,力求使自己的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影响了民办学校的长远发展。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国家应取消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限制,取消民办学校套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公办学校同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具有较强的刚性,税收优惠政策得当,对于民办学校具有较强的鼓励性,反之会影响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民办学校教育作为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无论是《教育法》还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均明确规定了“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与公办学校没有区别。

因此,不论民办学校取得的是学历教育收入还是非学历教育收入,只要归学校所有应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上,只要是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就应享受与公办学校等待遇。因此,国家应梳理相关民办学校的法律关系,使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政策,同时考虑民办学校的特性,在税收层面给予更多的优惠。

三、当前民办学校处理税收问题的建议

(一)把学校办成“精品”

由于公办学校扩招,开办二级学院,以及开展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等,对民办学校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发展的资金问题,生源问题,师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民办学校的生存和持续发展,“合理回报”已经不是民办学校的首要问题。

把学校办成精品,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才是当前民办学校办学者重中之重的任务。在国家关于“合理回报”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最好不要申请要求合理回报,以保证学校平稳发展。但办学者可以在学校董事会章程和学校章程上做文章,税收政策明朗化后变更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留下空间。

(二)认真研究税收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1、认真履行学校的纳税义务。办学毕竟不同于办企业,无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都是一个社会公益性事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营利组织,所以,作为民办学校更应当认真研究税收政策,在办学过程中,无论是否有纳税义务,应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及时纠正自己在税收处理上的错误,规避税务稽查的行政处罚风险,防止税收政策理解错误所导致的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严格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民办学校应遵守《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票据,加强会计核算,使用合格的会计人员,严格区分不同收入来源,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支出,规避因为财务管理所导致的税收风险。加强民办学校的预算管理,实行民办学校的预决算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监督,精打细算,节约办学成本。对于要求将来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财务管理上更要做到“查得起,亮得出”。对于学校的合理回报可借鉴企业的一些做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同时,在保证学校良好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投资回报的诉求。

3、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面对资金压力和师资压力,不少民办学校往往靠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来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这种做法加大了办学的税收风险。正确做法应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如严格区分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福利)和教师科研经费之间的界限,避免科研经费合并工资中一起发放,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严格区分教学设施投入和工资之间的界限,避免将正常教学设施如电脑等直接发给教师个人,成为教师个人资产,从而增加个人所得税负担等等。

4、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为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境内、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例如:用于举办民办学校这一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减征或免征关税政策;企业和个人对教育事业捐赠,可在其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或按一定比例扣除等。另外,民办学校应多方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助,如银行信贷、贫困生资助、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险资助、民办教师的职称评定优惠政策等,争取建设稳定的民办师资队伍,筹集民办建设发展资金,使民办学校得到稳定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第39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4]39号.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范文第4篇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工作,推动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在接到教育局《关于开展20XX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自查的通知》后,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根据《昭通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XX年秋季学期教育收费检查的通知》精神,从大局出发,从小处着手,开展了一次彻底的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一、提高认识,成立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学校行政班子认真学习了教育局的通知后,充分认识到任何教育乱收费行为,都有损于教育的形象,有损于教师的形象,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是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这次检查很有必要也很重要。因此,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教育收费自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xxx(第一负责人。负责学校教育收费自查工作的安排部署、督查。)

副组长:xxx

(直接负责人。负责本次自查工作的日常事务。)

员:xxx(直接负责人。分别负责一至六年级各班自查情况的收集、督查工作。)

二、自查工作程序。

本次自查工作首先由各班开展认真的自查自纠,将有关情况向分管人员汇报,分管人员在此期间要进行严格督查,然后由学校自查领导小组复查。

三、自查情况。

1、学校不存在收取学生学杂费或借读费、择校费的现象,真正做到了“零”收费。

2、学校不存在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补习班、培训班和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情况。也没有教师私自收费补课的现象存在。包括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双休日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收费的补课;以民办学校的名义,由本校动员、本校老师上课,举办以本校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补习并收费以及将教室出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针对学生收费补课的行为。

3、学校严格执行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不存在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现象。

4、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

5、不存在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6、没有违规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费用。

7、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困难学生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8、不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四、一如既往,继续规范教育收费。

今后,我校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加强学习和宣传,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认真加以巩固,加强对学校广大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加强领导,认真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制,树立教育新形象,为学生、家长、社会做实事,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2019年关于民办学校财务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我财务管理,规范和加强财会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21号)文件和《市教育局财政局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宜黄县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校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校委会,把学校财务、总务、后勤、工会及班主任相关人员,召集起来,进行学习、座谈,对学校近几年财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报告于下:

一、为了切实加强自查工作力度,确保相关人员及时到位,我校成立了风冈学校财务管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李友才任组长,学校管财务总务副校长徐学锋为副组长,报帐员李小中,总务主任邹怀敏,保管员许建明及工会组织财务委员兰毛女,教师代表潭文忠为成员。

二、我校根据县财政局、教育局的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编制了学校收支预算,学校一些重大收支,事前都要开校委会,事后进行常规公示;学校每年在教代会上都要作财务报告,并要在教代会上都获得通过。

三、我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免收学生杂费、课本费,停收学生住宿费。按文件只收空白作业本费,其标准向社会公示。在我校收费中,没有一起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及上级单位要求,实施并落实,无任何乱收费情况。

四、学校严格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预算外的学前班的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所收学生作业本费全额缴入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收据。

五、我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均按实际发生数列支,无虚列虚报,无白条作为报销凭证。对于大额款项支出,均要经过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对于涉及基建等项目的支出,都附有合同、结算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六、我校无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等违规行为。学校各项经费支出,都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无乱之滥用和铺张浪费等现象。

七、我校六年级,九年级毕业班收取的照相费,毕业证工本费;一年级建档费、素质报告册工本费,都根据实际费用和学生实际使用的数量按期进行结算,并将收支结余情况通过班会、家长会、公示等形式向学生、家长公示,将结余金额全额退给家长或学生。

八、学校对于学校的资产增减,都做了较好的登记,做到出入有据。建立了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后勤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了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九、我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对困难住宿生的生活补助的申请、审核、公示等工作,生活补助全额发放给家长。

十、建议

1、目前我校财务人员均为兼职,工作繁重,希望上级单位,能给财会人员少定点工作量,使相关人员有一定时间来做好财务工作。

2、进一步加大财务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业务能力。

2019年关于民办学校财务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建立财务工作的正常秩序,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总务处、财会人员组成的财务领导小组,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学校各种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完善财务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监督资金的有效使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经费的管理

1、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对经费收入的管理,如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基本建设及拨款、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学校代收费收入以及教职工水电费收入等。对学校的这些收入,我们都做到及时入帐,及时上缴学校财务专户,不私设小金库。

2、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学校完善经费的开支审批制度,学校所有经费必须经校长审批,报销票据须签上经办人姓名,说明购物或开支用途,并由会计中心审核后才能报销。

3、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学校不设小金库,所有的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报帐员备用金存放不超过规定限额。

4、财务公开,接受监督。学校的一切开支帐目每季度在校务公开栏上进行公布,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做到明明白白收费

学校严格按照省和县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没有巧立收费项目、搭车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每学期,学校在组织学生入学报名时,都通过公开的形式,将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在醒目处张贴,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与社会的监督,提高入学收费的透明度,做到让学生明明白白交费,高高兴兴上学。学校收取的高中学费、初高中信息技术教育费、住宿费、择校费等一律统一使用《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收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采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代收费”进行收费。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收费管理,所收款项及时上缴县财政专户,不挪作他用,不坐支,不设立小金库。

三、实际阳光操作,把“两免一补”资金及时发放到真正贫困的学生手中

20xx年,财政共三次拨给我校贫困寄宿生补贴25200元,XX年4月拨给48000元。为了杜绝“两免一补”资金发放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及暗箱操作现象,让“两免一补”资金真正发放到贫困学生手中,学校领导小组就发放的对象,发放的人数金额、形式等做出了规定。制定《乐东中学家庭贫困学生补助发放规定》,采用学生申请、学校调查摸底、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对比,领导小组讨论确认等办法,确定补助对象,张榜公示,对张榜公示中反映的情况进行再认真调查核定。然后造册发放,学校共分四次将这部分“两免一补”资金及时发放到家庭贫困学生手中,平均每个学生获300元补助,让家庭困难学生上得起学,读得起书,让贫困学生和家长感受到党和国家政策的温暖,使财政支农惠农资金真正成为民心工程。

四、规范教育学杂费管理,把钱用到刀刃上

20xx年财政拨给我校教育学杂费(包括中央所拨经费)共456924元。这部分资金直接拨到学校财政专户。这部分资金怎样用,用在哪里,我们认为除用于保证正常教学经费外,还要用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做到一年完善一些,逐年完善,把财政拨给的教育学杂费用于教学和学校发展最需要的地方。

我们主要用于如下几个方面:

1、学校办公经费;

2、教学用品购置;

3、教师学习培训费;

4、体育器材购置;

5、远程教育技术教室装修;

6、学校低压路线改造配套资金;

7、学校供水设施改造;

8、学生课桌椅购置;

9、校容校貌改造等,部分用于支付水电费。对每笔资金的使用,学校都召开领导会议进行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财政所拨的教育学杂费对乐东中学这样一个有64个班级4400多学生的学校本说是远远不够的,但由于我们规范管理,一分钱当作二分钱用,使这部分资金用到教学和学校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把钱用在刀刃上,大大改善了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师生员工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五、加大教研经费投入,建设一支高素质、强专业的教师队伍

学校十分重视教学教研和师资培师工作,在学校经费比较紧张情况下,学校都要拨出一定的经费,选派一批年青的有培养前途的教师到外地学习。20xx年6月选派20名教师到山东师范大学学习,又派高承杰老师赴上海跟班蹲点学习,接着又送黄菁老师参加全省英语骨干教师培训,学校每年都为教师订阅大量教学资料供教师教学备课用,对一些研究性学习的重点课题,学校都从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

六、规范绩效工资的发放

对上级发放给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的绩效工资,我们实行民主评议的办法,分为三个等级进行发放,目前为止,上级拨给的绩效工资都按照评定的等级发放到所有的初中教师手中。

2019年关于民办学校财务自查报告

民办学校自检自查报告民办学校请留意,市教育局昨日决定,自今年起将对全市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不过关的学校可能将被停止招生。

据市教育局介绍,本次开始对全市民办学校实行“年检制”,年检范围包括学校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招生广告报备及收费标准报批报备、校园安全、食堂卫生、校车安全情况等。

全市民办学校年检,由主管部门在每年的1月至3月对民办学校进行上一年度的年检。每年1月为学校自查阶段,学校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填写年检申请表,提交年检材料等;每年的2月6日至3月20日为教育部门检查阶段,由我市各地组成检查小组,对所属的民办学校进行检查,泉州市教育局将对各县(市、区)所属的学校进行抽查;每年的3月21日至31日为结论阶段,由教育主管部门形成民办学校年检结论。

所有年检的结论将直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将被要求限期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民办学校每年的年检结论将进行对外公告,接受市民的查询与监督。

市教育局表示,对于社会信誉好的民办教育机构,将进行表彰和鼓励;对于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学校,在限期整改不力的情况下,将核减其招生计划、责令其停止招生,直至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此外,我市每年9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不需参加本年度的年检。

2019年关于民办学校财务自查报告

20XX年度我校在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爱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人人发展、发展人人的教育理念,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导向,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严格规范学校管理,确保学校朝着健康有序的轨迹前行。现将20XX年度我校自检自查情况向领导作简要汇报。

自检情况综述:

(一)办学行为规范

本学年里,学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端正办学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牢牢把握了教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正确方向。

学校有自己的章程和发展规划。章程内容包括:总则、教学计划、法人职责、校长负责制、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学校各项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学校制定并确立了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实现长春市规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

(二)管理机构

学校设有董事会,学校在校长负责制下,设立校委会,其中有校办、教务处、总务处、招生处、财务处等部门,并按照“精干、多能、高效”的原则配备5名管理干部。他们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是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扎实、群众满意的战斗集体。

(三)教学管理

课程设置依据部颁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专任教师分工做到了专业对口,用其所长,相对集中,力求专职。

每期开学伊始,教务处便制定了较为规范的教学工作计划,下发各教研组认真学习,并能据此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教学常规(备、教、批、辅、考、研)落到实处,教案与听评课做到了教研组周查,教务处月查,记载到位;教务处每月发文通报当月的教学环节情况。早读夕会值周教师日查、教务处抽查,情况良好。课堂教学,行政值周巡查,教务处不定时抽查,保证了课堂教学的优质性。

每学期开始,学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校管理特点,对学生进行入班造册、路队编排。学校各班建有“学生家校联系卡”“学生成长档案”“学生成绩单”“学生花名单”。

(四)安全工作

安全高于一切,一切为了安全。我们深知安全工作对于学校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学校教育教学保驾护航。其具体做法是:一是着力加强学校员工、年级组、班主任、安全管理,互动联防的责任管理体系,落实安全工作层级管理责任制。二是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和预防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内的设施、建筑物、消防、用电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三是利用每月安全一课,国旗下的讲话,班会课,安全教育月和每期一次的消防演练,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应对火灾、地震、常见病和流行性病毒传染的预防等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增强自护自救的安全意识。

(五)收费标准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每学期除通过招生简章安民告示外,注册时,还通过校务公开栏、校长公示等形式进行公布,而且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不存在巧立名目乱收费,也不存在虚假广告等问题。

入学初已与新生家长签订了退费协议书、签订率达100%,而且严格按协议执行,不存在对学生做虚假承诺,或擅自签订非法协议等现象,所以,我们从未发生家校退费纠纷事件。

(六)招生和广告

我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按“面向全市,自愿报名,双向选择,自主招生”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收学生,并按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积极树立诚信意识。在每年招生期间,引导家长正确了解每年招生政策,没有宣传与政策相悖的任何招生信息。我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均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绝不乱发虚假信息。

(七)财务管理

学校建有财经专户,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了专职的、具有会计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帐目清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符合规定,票据管理较为规范。

自查存在的问题:

通过自查,我们不难发现学校管理建设及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不足之处:

1、学校办学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设施设备有待充实,为教学提供有力的保障。

2、师资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员工的福利待遇有待进一步提高,以吸收和留住更多的优秀人才。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介绍厦门民办高职院校发展基础上,以厦门兴才学院为个案研究,阐述厦门民办高职院校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完善厦门市民办高职院校发展思考,一是优化民办高职院校的外部政策环境;二是提高民办高职院校自身内部管理。

关键词 :厦门市;民办高职院校;政策

1993年国务院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这为我国民办教育创立与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使民办高职教育得以迅速发展。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和实施,民办教育迎来不可多得发展机遇;但同时在我国加入WTO后,国际教育资本开始大规模涌入教育市场,民办高职教育也面临着严峻挑战。

一、厦门民办高职院校发展基本状况

从上世纪80 年代初始,厦门市民办高职教育经历从文化补习、职业技能培训、成规模学校与学历教育三阶段。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支持,以及厦门良好就业预期,使民办高职在厦门市发展迅速,形成多种类型的办学主体。按照投资主体性质不同划分,目前主要类型有:①社会团体办学,指各类研究会、学会、或群众团体举办学校,如厦门市华夏职业技术学院;②公民个人办学,指一个或数位公民联合举办学校,如厦门兴才学院、厦门南洋学院、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等;③企业联合办学,包括民营企业办学、国有企业以及民营和国企联合办学三种类型。民营企业办学一般是由某个或多个民营企业出资举办民办学校,国有企业办学是指由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或企业出资举办学校,第三类型则指由一个或多个民营企业和一个或多个国有企业联合举办学校,如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这些多元办学主体,多种办学类型的民办高职教育发展格局,促进了厦门民办高职教育的多样化发展,并为多元形成办学探索了有益的经验。

二、厦门市民办高职院校存在的问题分析

厦门市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存在两方面问题,即外部政策环境与学校自身内部管理。前者主要表现在公立和民办学校同等待遇的问题上,尤其是政策待遇上;后者表现在学校治理、财务管理、办学条件等方面上。

1.外部政策环境的不同等待遇

同等法律地位待遇。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民办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规定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落实的情况较为突出,原因是缺乏配套政策和应有保障措施;财政政策方面。教育是公益性事业,但在税赋方面民办高职院校却与企业一样交纳相同税率的营业税、所得税。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也缴纳“四金”,但退休以后却按照企业职工对待,最终可能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和公办学校教师相比有很大差距;教师争议。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教师和学校发生争议时,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均不受理,民办教师往往是投诉无门。学生待遇。虽然同样是学生证,但往往享受不到与公立高校学生的同等待遇。如民办学生在办理助学贷款及有关保险时,往往会受到歧视性对待。这些不同的外部政策都给民办学校发展带来巨大障碍。

2.学校治理上: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民办高职院校发展初期可能不太需要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个别时候甚至专制比民主更有效,但学校发展到一定时候,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制衡机制,防止权力过度膨胀。目前,多数学校董事会或董事长管理着全校大小事务,校长基本上是在其意图下执行事务。这样导致学校董事会(董事长)与校长之间权力不均衡,使得权力过度膨胀,得不到制约,最终导致监控和约束机制的丧失。

3.财务管理上:学校资金与财务混乱在民办高职院校办学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出现不同程度的财务混乱,如有些学校未建立固定资产账户,经费使用无预算计划,未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日常办学经费比例,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有财务报表,但没有会计附注报表,民办与有关方面的经济往来未按有关会计准则办,使转移费用,转移结余有可乘之机。这些情况都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影响学校的声誉和教学,导致学生、学校以及家庭和社会不稳定。

4.办学条件上:办学条件不足突出表现在学校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上

在学校硬件设施上,大部分都有自己的独立校区和学生宿舍,但仍部分学校没有自己独立的校舍。在学校软件设施上。首先,突出表现在教师队伍不稳定性。其中一个原因是学校的经济实力不能吸引他们,另一个原因是人事管理制度上,还缺乏有利于学校发展的政策导向和管理措施。由于这些原因学校就聘任兼职教师,导致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性。其次,学校图书资源的匮乏。多数学校没有自己图书馆,导致民办学校与公立高校学生在知识掌握面上的距离进一步拉大。

5.经费筹集上:经费筹集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学校发展一个严重瓶颈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民办教育界定是“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这就从法律上规定民办高职院校不能像公立高校那样得到国家财政支持。为此,学校只能依靠学费来办学,走一条“以学养学”道路。再者,民办高职院校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举办高等教育的刚性要求需筹集大量资金。因此资金问题已成为制约民办高职院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厦门民办高校进一步发展的若干思考

1.适当放宽政策,扶持民办高职院校发展

国家应在教育领域多给民办高职院校一些政策上支持。首先,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出发,厦门市政府可设立民办学校发展政府专项资金,对取得突出办学成就的学校进行奖励;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对民办学高职院校实行“零租金”或“低租金”等政策措施,土地部门按照公益性质用途给予民办学校土地方面支持;再次,民办高职院校教师与公立学校教师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可自由流动;最后,完善民办高职院校相关税赋政策,明确税收征收规范,对不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要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免税优惠;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要按照法律要求尽快提出税收优惠规定等。总之,在相关政策上放宽一点,民办学校是可以发展好的。

2.进一步完善民办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当前厦门民办高职院校里,学校资金主要是企业或个人出资成立的,因此学校主要出资人一般为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管理机构的实际负责人,在重大问题上享有决策权。为此如何避免学校出资人通过控制学校的实际管理权来盈利是我们亟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因此,首先必须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处理好董事会和校长负责制之间的职责分工,规范学校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各自职责,建立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改变目前厦门市普遍存在学校董事长与校长一人兼任的现象。其次,需要尽快制定有关民办高职院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学校能真正作为我国公益事业为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3.强化民办高职院校的财务管理

首先,民办高职院校的经费筹集主要有学杂费收入,住宿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国家少量教育事业费补贴和项目经费。收取学生学费是最主要经费来源,但这种收费要受到社会制约,价格受到市场制约。因此,学校必须自己进入市场自我调节。同时民办高职院校希望国家能给予更宽松的收费政策和标准。其次,民办高职院校经费支出主要有二项:第一,事业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福利,助学金,修缮费等;第二,基本建设支出。民办高职院校在保证事业支出前提下,用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支出。从学校发展角度讲,经费支出除正常支出外,主要倾向实验设备的建设业务辅助支出和科研经费支出,提高办学整体水平。

4.建立一支稳定而高质量的教师队伍首先,学校应制定长远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结构上专兼职结合,比例应按各学校具体情况而异。利用兼职教师是民办高职院校的特色,因此兼职教师在教学的作用不容忽视,要做好兼职教师的聘用工作。其次,学校要为教职工提供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建立健全基本社会保险,同时还应考虑利用不同社会保险方式起到招募人才、稳定队伍的作用。如可为本单位有发展前途、有突出贡献人员额外附加社会保险;对工作达到一定级别和年限的教职工补充社会保险;对工作达到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教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给予倾斜。再次,学校还要根据自身定位,从高职教育需要出发,面向社会招聘一批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并注重加强年青教师队伍建设和培养,增强教师归属感和凝聚力,共同构筑民办高职院校的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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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曾小军,邓云洲.民办高校核心竞争力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

[3] 郑若玲,王晓勇.民办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困境与建议—以厦门民办高职院校为例[J].集美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