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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门。履行稽查考核职责的人员有:值班经理、公司部门以上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员工的仪容仪表、出勤、履职情况
第四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稽查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条由稽查人员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查考核人员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现象以维护其严肃性。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员查处或员工举报的,将追究主管经理的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条凡值班经理稽查、考核出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而部门经理未发现的,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每次0.05分)。
第七条凡稽查主管部门稽查人员稽查、考核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而值班经理未发现的,值班经理要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条凡院领导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未发现的,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条由其他员工举报,部门未发现和处理,对于相应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条在稽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弄虚作假,否则应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责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与稽查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2、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规范标准及考核办法
根据《二五年农村工作综合考核办法》要求,为提高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质量,规范业务规程,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
业务规范标准
1、各村每月结账后,将“现金收支及代管月报表”报乡镇(街道)经管站,做到账表相符,由经管站汇总,于下月的15日前报市经管局。
2、经管站在银行、信用社存款,必须设存款账分户登记,并使用凭证记账式存取结算手续,严禁使用存折、存单。
3、村收入现金(含借款)后,在上交经管站代管处理账务时,必须同时登记现金账(一收一支)不得走捷径记转账。
4、村在支回代管资金后,必须先入现金账(借方),再登记开支业务,不得走捷径记转账。
5、村账要设立“代管资金”科目与经管站对应登记,不得将代管资金含在“现金”科目中。存取必须使用凭证记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存折。
6、村从库存现金或支回未用的代管资金中上交代管资金,必须在月报表中注明(用“”标注)。
7、现金开支必须有正式原始凭证,不得以村自开现金支出单让经手人签字的方式取得原始凭证。
8、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现金账时按以下顺序:现金收入、上交代管、支回代管、现金开支。
9、
对已发生的现金垫付业务,采取纳入账内管理的办法,即原始单据及时入账,同时给垫付人开借据,待集体有资金时凭借据支款。
10、 现金账及“代管资金”科目年初转账时只转一个余额,不得再转相应的发生额。
11、 现金账及“代管资金”科目每月要结有“月计”和“累计”。
12、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限额由经管站根据各村情况确定为300元-1000元,超限额的要及时上交代管。
二、 考核办法
1、账簿代管按乡镇(街道)实际代管的村数占总村数的比例计算代管率进行考核。
2、资金代管,按账面代管率和业务规范标准进行考核。
3、业务规范标准,按项目考核到村,以分数量化到乡镇(街办)。
4、乡镇(街道)各村汇总的账面资金代管率(实际上交代管资金占应上交代管资金的比例)抵降业务规范标准折扣百分点(每分抵降0.1个百分点)后为实际资金代管率。
5、考核情况每月一通报。
三、 业务规范考核扣分标准
1、乡镇经管站不按时上报“现金收支及代管月报表”(汇总表)的,每拖一天扣2分,附表每少一个村扣0.1分。村账表不符的每村扣5分,镇与村表与表不符的每村扣10分。
2、经管站在银信部门存款,不设存款账分户登记的扣20分,存取手续不按要求的扣20分。
3、村收入现金上交代管不同时登记现金账的每村扣2分。
4、村支回代管资金不入现金账,直接记开支科目的每村扣2分。
5、村不设“代管资金”科目或用存折办理存取手续的每村扣2分。
6、村从库存现金或支回未用代管资金中上交代管,不在月报表中注明的每村扣5分。
7、使用村开据的现金支出单作原始凭证的每村扣2分。
8、村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现金账时,不按规定顺序的每村扣2分。
9、村发生垫付业务不按规定处理,导致“本月无业务”的每村扣5分。
10、 现金账和“代管资金”科目年初不按规定转账的每村扣2分。
努力打造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水平高、贡献大的公务员队伍,全面实现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保持市级机关综合考评位居第一方阵,为全市早日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结合岗位责任制和年度目标任务量身定制,使每个人、每项工作都纳入绩效管理考核,力求不留盲区。
2、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标准前置、过程透明、结果公开,积极探索将考核台账、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予以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保证考核的公开透明、客观公正。
3、定岗、定责、定量。根据岗位职责,确定具体的量化指标、完成时限和相应分值,使考核依据更充分,考核结果更服众。
三、工作步骤
我局机关绩效管理工作分宣传教育、制定考核办法和正式实施三个阶段。
1、宣传教育阶段(2013年4月)。召开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弄清开展机关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科技工作实际,明确局机关内部绩效管理的基本框架,研究制定局机关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制定考核办法阶段(2013年5月—6月)。按照全面考核、注重实绩,全员参与、公正透明,规范有序、便于操作的要求,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科学设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出台《市科学技术局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并及时上报市纪委。
3、正式实施阶段(2013年7月—)。全面施行《市科学技术局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局下达的各处室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岗位职责和考核要求,按月开展考核,进一步积累经验,努力实现考核的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局综合计划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考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关键词】监管 绩效 激励约束
一、建立有效银行监管者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性
在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委托―模型中,道德风险或道德危害,指的是由于委托人不能察知人的行动,致使拥有信息优势的人具备采取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的可能性,因此它有时也被称作隐蔽行动问题。监管当局与每个监管人员之间实际上就是典型的委托―关系。金融监管当局代表国家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退出和业务运营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根本目的在于维护金融稳定和正常的竞争秩序,所以监管当局追求的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而具体的监管工作任务却是由分散的监管人员来承担的,只有他们才能真正代表监管当局履行监管职责。而每一个监管人员都是独立和理性的市场主体,他们的行动必然以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为目的。监管当局与监管人员之间的这种利益目标冲突以及监管人员固有的利己动机和机会主义倾向,使得监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不仅具备为了获取更多个人利益而偏离监管目标的内在激励,甚至还可能为了追求自身效用而采取危害社会福利的行为。
这种复杂的委托―关系导致在各相关利益者的博弈互动中,监管者的行为并不必然与既定监管目标一致,既存在着因监管者被“俘虏”导致监管宽容问题,也存在监管人员利用监管权力寻租、设租导致监管腐败的问题,还可能有监管措施过于严厉、监管范围过宽的监管过度问题。特别是在受到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所有者等各利益集团的外部干扰和强力影响的情况下,监管行为很可能偏离既定的监管目标。
现代的金融监管工作已不再是简单的“以制度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式的合规性检查,更多的需要处于链最前端的监管人员依据相关知识经验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准确全面的风险考评测定与预警提示。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知识经验、行为倾向、激励程度等主观因素对监管绩效的影响至关重要。
因此,监管机构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管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一系列的政策、程序、操作规程来指导、约束监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实现对监管人员的激励相容及绩效评估,以提高监管效率,实现监管有据、监管有度、监管有力、监管有方的最优监管状态。
二、我国银行监管者激励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银行监管机构对监管人员的绩效考核方式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基层能看到的对银行业监管业绩的考核方法主要有两个:一是《金融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它是对负责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及清理金融“三乱”等监管工作的监管部门的考核办法;另一个是《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考核办法》,它是专门针对负责农信社监管工作监管部门的考核办法。这两个考核办法在考核指标设置上比较接近,随着时间推移,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及混业趋势不断加强,考核办法的负面影响越来越明显。
(1)考核重点不突出,考核档次较低。两个监管考核办法内容全面,已将监管部门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都纳入到考核之中,这样一来,就造成考核重点不突出,考核内容也只能停留在低水平的层次上。如:是否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有无举报制度,非现场监督有没有落实到人等等。
(2)一些指标不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监管。两个考核办法均有监管效果指标,并以此来衡量最终的监管业绩。但实际上,这些指标能否达到,主要不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监管,造成监管人员无从监管的局面。
(3)实际考核难以到位。很多考核指标实际上很难进行打分等定量评价。
2、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完善,奖罚不力。这在考核办法中也有体现。如:《金融监管工作考核办法》中对现场检查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严肃查处的,加0.4分,措施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扣0.2分;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隐患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警示与纠正的加0.3分,措施不力、酿成后果的扣0.15分;在现场或非现场监管中成绩突出、受上级通报表扬,经验、做法推广的,现场监管加0.2分,非现场监管加0.15分,因工作失误被通报批评的则前者扣0.2分,后者扣0.15分等等。甚至连“监管人员接受被调查机构宴请”的严重违规事件也仅扣0.2分。
三、建立有效银行监管者绩效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
1、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目前国际上存在着以“理性和量化”为特色的美国银行监管方式和富有弹性的英国监管方式。可以说,在美国银行业监管的所有方面都使用着精确、复杂的计量分析与模型预测,渗透着理性量化的监管理念。英国历史上长期实行的是一种富有弹性的监管方式,更多强调运用监管者的判断力和经验来把握经营机构的经营状况,尽管不可避免地受到监管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但却因其“因例而异”、相机抉择而显示出了明显的灵活性优势。
由于两种模式都有缺陷,应该尝试实行两者有机结合的操作模式。如美国目前正在改变其僵硬的法律条文,适当减少大量模型与比率指标,增加监管工作的灵活性。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也频频强调金融监管应避免模式化和简单划一,对不同金融机构应区别对待。而英国FSA则积极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如在美国广泛运用的CAMELs 评级体系,加强监管的量化方法与标准化。
总之,监管绩效的考核与评价,要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上级监管部门评价和下级监管部门评价相结合,监管部门内部评价与听取监管对象的意见相结合,群众评价意见和领导评价意见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以对某一次监管活动进行评价,也可以对一个时段的监管活动进行评价;既可以对一个相对小区域的监管情况进行评价,也可以对一个较大区域的监管情况进行评价。监管评价要起到提高监管活动效果、促进监管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作用。
2、建立完善的监管者激励机制。激励约束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激励是行为的推动力,而约束是反向的激励,以避免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尽管监管者的职责就是查处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但是职责并不等于现实。现实中许多严重的违规行为未被严厉查处,甚至受到监管者的庇护的现象有时十分严重。这是由于监管者作为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具体实施者,具体监管人员与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一种委托―关系。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是由具体的监管人员来实施的,他们在做出是否查处某一违规行为的决策时,必然对其相关的利益关系进行权衡。从上面的博弈模型分析可见,监管者对违规现象的查处成本与不查处的损失是决定监管者是否查处违规行为的关键,查处概率与查处成本负相关,与不查处的损失正相关。
当被监管银行违规时,监管者不查处将给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带来破坏。监管者的任务是维持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被破坏既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失,也给监管者的业绩、声誉和升迁等带来不利影响,这可视作监管者利益的损失。监管者对违规事件进行查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可以降低违规事件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查处违规事件也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违规者对监管者的贿赂及相关的人情收益也可视作监管者查处违规事件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监管者接受贿赂,放松监管又存在被查处的机会成本。监管者对其查处和不查处违规事件的收益和损失的评价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监管者存在教育和筛选的问题,但关键是必须建立一种较为完善的激励机制,鼓励监管者严格履行其监管职责,惩罚其渎职行为。
对于监管者的激励也存在一个违规获利的诱惑与规则的强制的问题。对渎职行为的严厉处罚就是加强规则的强制力;而降低其违规获利的诱惑力则还需要整个社会经济体制和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正常进行
一是进一步深入宣传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全体行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并认真落实学习制度,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执法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追偿办法》及《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全体执法干部在具体操作中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问题,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配合县法制局搞好行政执法干部岗前培训和验证法律知识考试,努力提高全体行政执法干部的整体素质。二是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立内部监督考核组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组织,逐级落实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为有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梳理行政法规、分解执法任务、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确定考核目标。坚持做到执法责任、监督机制和评议考核“三到位”,努力创建主体明确、权责统一、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机制。
二、严格执法程序公开执法内容,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坚持实行“办、审、定”三分离制度,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准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权,落实责任。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各执法业务站所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办事。在执法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干部共同执法,要事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向当事人事先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在办理登记、许可审核、审批等环节上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要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制作并正确使用法律文书,规范文书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一案一卷,集中保管、专人负责。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工作。采取口头答复或书面公开等有效形式,认真落实“六公开”制度,即:公开法律依据,让广大人民群众清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把办事条件、标准、要求和办事时限—一公开使前来办事的人明白各项要求,一次性把事情办好;公开收费和罚没标准,便于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公开案件办理结果,避免办人情案或循私枉法;公开文书档案资料,允许相关人员的查证质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群众投诉办法及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追究措施,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