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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计;审计差异;调整分录;注册会计师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被称为审计差异。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审计差异,一般需要通过编制审计调整分录进行调整。审计调整分录是由注册会计师编制的用于记录其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和漏报情况的审计工作记录,是审计证据的重要组成内容。对于如何编制审计调整分录,审计学教材有解释说明的很少。审计理论工作者对审计差异的内容和审计调整分录的编制方法与编制技巧做过多方面的分析探讨。但是,笔者通过对大量现有资料的分析研究发现,目前对于审计差异和审计调整分录的研究还都比较零散,对于审计差异到底有哪些类型,不同的审计差异在编制审计调整分录时有什么规律可循,目前为止审计理论界尚未有人去做系统的归类分析。审计实务中对于审计差异的调整,注册会计师也都是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工作习惯自行编制调整分录,对审计差异的认定与调整缺乏统一的规范,影响会计报表审计的规范性和审计质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系统的归类分析,以阐明审计差异调整的理论依据并使审计差异调整的实际操作有规律可循。本文以审计目标为切入点,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定出发,将审计差异进行合理归类,在此基础上,按照会计原理中错账的更正方法,对不同类别的审计差异进行调整,从而分析出审计调整分录的编制规律。
一、审计差异的种类及其调整规律
(一)审计目标、管理当局的认定与审计差异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规定:财务报表的审计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上内容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总体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对于不同的审计项目还要确定具体审计目标。具体审计目标是根据总体审计目标和管理当局的认定来确定的。所谓管理当局的认定,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明确的或隐含的表述,注册会计师将其用于考虑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潜在错报。例如,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披露存货100万元,则意味着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了以下明确的认定:记录的存货是存在的,存货的金额是100万;管理当局也作出了以下隐含的认定:所有应当记录的存货都已经记录,记录的存货所有权归被审计单位。认定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责就是确定被审计单位对其财务报表的认定是否恰当。一旦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其财务报表的某些认定不恰当,则审计差异产生。根据重要性原则,对那些影响重大的审计差异,需要编制审计调整分录进行审计调整。
(二)审计差异的调整方法审计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使财务报表经过审计后能够
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差异的调整从理论上说依然属于错账更正的内容,因此,会计上错账的更正方法也应该适用于审计差异的调整。基础会计中错账的更正方法包括划线更正法、红字冲销法和补充登记法。划线更正法是在结账之前如发现账簿记录有文字或数字错误,就在错误的文字或数字上面直接划红线进行更正。审计调整是对会计报表错报、漏报的调整,不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账簿记录进行调整,显然不适用划线更正法。那么,审计差异可以选用的方法只有红字冲销法和补充登记法两种。
(三)管理当局的不同认定、审计差异的类型与审计调整分录的编制
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认定包括与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认定、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认定和与列报相关的认定三方面,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存在与发生的认定;完整性认定;准确性认定;截止性认定;计价与分摊的认定;权利与义务的认定;表达与披露的认定。各项认定可能产生的审计差错类型与审计调整分录编制方法分析如下:
1.存在与发生的认定
存在与发生的认定,其含义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承认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金额是真实存在的,列示于利润表上的各项交易是真实发生的。注册会计师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如果发现管理当局的某项认定不存在或者未发生,则审计差异产生。以销售和应收款为例来解释这项认定可能产生的差异类型,比如,企业没有发生销售业务,但在销售日记账中却记录了一笔销售业务,不存在与某客户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明细账中却列示了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此类型的审计差异属于虚构交易业务,虚增报表项目金额,即无中生有的错误。对于该类错报,在编制审计调整分录时应当采用红字冲销法,将虚构的业务和多记的金额冲减掉。如上述虚构销售和应收款,其调整分录为:借:应收账款×××(金额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额红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金额红字)
2.完整性认定
完整性认定是指企业发生的所有交易与事项均已作了记录。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企业发生了某项交易或事项但没在相关账户中作记录,则该企业就违背了完整性认定的审计目标。比如:企业发生了一项销售业务,但却没有在销售总账和明细账上作记录,无论是主观刻意隐匿销售收入还是客观漏记了销售收入,都违背了销售收入完整性审计目标。对于这种本有却无、应记未记的审计差错,在编制审计调整分录时应该采用补充登记法: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准确性认定
准确性认定是指企业已经记录的交易或事项都是按照正确的金额予以记录的。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中涉及准确性方面的错误非常多,比如:在销售交易中发出商品的数量与销售账单上的数量不相符,或者是使用了错误的销售单价,或者是账单中乘积或加总金额有误,或者是在销售明细账、总账中记录了错误的金额,或者各项成本费用计算错误等。总之,凡是纯粹数字计算方面的错误都属于准确性认定错误。对于该类审计差异,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调整分录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准确性方面的错误可能导致虚增报表项目金额,也可能导致虚减报表项目金额。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工作,如果确认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增报表项目金额,则应该采用红字冲销法;反之,应采用补充登记法。准确性认定还应包括分类准确性认定,所谓分类准确性是指交易与事项应记录于正确的账户之中。分类认定方面的错误主要是指因会计科目用错而导致的将经济业务记录在错误的账户之中。对于该类审计差错,在编制审计调整分录时应将红字冲销法和补充登记法结合运用,即用红字冲销法将错误的账户金额冲掉,再用补充登记法记入到正确的账户之中。比如:被审计单位错将广告费用记入了管理费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审计调整时首先用红字将错误的会计分录冲销:借:管理费用×××(金额红字)贷:银行存款×××(金额红字)之后再用蓝字作正确的会计分录进行补充登记: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业务熟练的审计人员也可以将上述两笔调整分录合并,直接编制一笔调整分录:借:销售费用×××贷:管理费用×××
4.截止性认定
截止性认定是指交易或事项应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会计记账基础有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两种,盈利目的的企业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截止性认定审计就是检查被审计单位收入的确认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基础来记录。被审计单位出于某种目的可能将本期发生的销售业务推至下期记录,也可能将属于下期的销售业务提前至本期记录。对于上述第一种截止性认定错误,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调整分录时应采用补充登记法(调整分录同完整性认定),第二种错误应采用红字冲销法进行更正(调整分录同上述存在与发生认定)。
5.计价与分摊的认定
计价与分摊认定是指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记录在财务报表之中,与之相关的计价与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例如:应收账款、固定资产都应该以净值反映在报表之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必须对这些资产的抵减项目进行审核,如累计折旧和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恰当准确。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多提了折旧或坏账准备,则会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净值被虚减,在编制审计调整分录时应采用红字冲销法将多提的费用或减值损失进行冲销,以保证会计报表中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项目的净值准确。其调整分录如下:借:制造费用×××(金额红字)管理费用×××(金额红字)贷:累计折旧×××(金额红字)借:资产减值损失(坏账)×××(金额红字)贷:坏账准备×××(金额红字)反之,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少提了折旧或坏账准备,则报表中资产项目净值被虚增,应该采用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借:资产减值损失(坏账)×××贷:坏账准备×××
6.权利与义务的认定
所谓权利与义务的认定是指企业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所有权全部归企业所有,列示的负债必须是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如果被审计单位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列示于报表之中,则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的审计目标,对于此类审计差异,注册会计师审计发现后可以采用红字冲销法予以更正。
7.表达与披露的认定
表达与披露的认定是指与报表编制和披露相关的所有认定,包括表内项目分类与报表附注说明等内容。如:应收应付款的重分类、长期负债与流动负债的重分类;特殊交易说明,资产权利受限说明,资产抵押说明等。由该认定产生的审计差异需要进行审计调整的是重分类误差。重分类误差必须明确的问题是:该类误差会计核算过程是正确的,只是在编制会计报表时被审计单位没有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合理分类。例如:会计准则规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如果应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出现了贷方余额,应将其贷方余额列入预收账款项目;反之,如果预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出现了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列入应收账款项目。长期负债中如果有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将其列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上述报表项目,则审计重分类差异产生,注册会计师需要对其进行重分类调整。其调整分录为:借: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明细账贷方余额)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明细账贷方余额)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明细账借方余额)贷:预收账款×××(预收账款明细账借方余额)借:长期借款×××贷: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企业的经济业务千差万别,但无论其业务如何复杂,都可以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基本等式,将所有经济业务划分为四大类型。同理,审计差异虽然千差万别,但是也可以根据管理当局的认定将其划分为上述几种类型。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审计差异,应首先将其正确归类,需要进行审计调整的,再明确是采用红字冲销法还是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这样对审计差异的调整既能保证有明确的理论依据,又能保证审计实际操作切实可行。
二、应注意的问题
以上分析了审计差异的种类及其调整分录的编制方法,必须强调的是注册会计师无论对哪一种审计差异的调整,在编制审计调整分录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一)调整时必须从报表整体考虑
会计报表是一个严密的系统,各项目之间逻辑链条和勾稽关系都非常严密,在编制审计调整分录时一定要通盘考虑,不能顾此失彼。也就是说,对一项审计差异进行了调整,一定要考虑该项调整对后续业务的影响。如果调整了收入或费用,后续的利润和所得税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要进行调整。假定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销售业务进行了调增: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如果作了上述调整,相应地还要调整由于应收账款增加而增加的坏账,由于增值税增加而调增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于主营业务收入增加而相应增加的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以及相应的利润分配等。
(二)调整分录中会计科目的使用问题
审计调整分录所使用的会计科目与会计上所使用的科目并不完全一致。审计调整分录是对报表项目作调整,并不是调整被审计单位的账簿记录,因此,调整时如果被调整项目名称与账户名称一致则使用账户名称,如果被调整项目与账户名称不一致则使用报表项目名称。例如:对原材料、库存商品的调整,使用“存货”项目名称;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调整,使用“货币资金”项目名称;对坏账准备的调整使用“应收账款”项目名称。为了分辨具体调整项目,可以在报表项目下设置明细项目,如在“存货”项目下设置“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项目反映。
(三)特殊项目的调整问题
审计调整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和漏报的项目,如果被审计单位的某些错误没有包括在报表项目之中,则审计调整分录中就不能包括这些会计报表中不存在的项目。如,被审计单位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时,可以采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作为损益调整的过渡性账户,但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损益有误,需要进行审计调整时,就不能直接调整该项目,因为会计报表中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注册会计师只能使用反映损益情况最终结果的报表项目———“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
作者:郑波 单位:辽东学院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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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 管理层; 治理层; 审计目标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了48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简称“新准则”),标志着我国适应现实需求同时又与国际趋同的审计执业准则体系的形成。新审计准则改进了审计风险模型,强调了对企业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完善了审计准则体系,满足了新形势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需求,突出了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业宗旨,对审计风险与审计失败的预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在众多内容的规定与表述上更加趋同国际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审计准则框架体系
(一)框架的重构
现行的准则包括三大部分: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在鉴证业务准则中包括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在新的准则中执业准则体系包含三个部分: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而过去统称为独立审计准则。为什么要改进准则的体系呢?改进的原因是因为原审计准则体系包含了部分非审计业务准则,如《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盈利预测审核》、《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等,导致以审计准则的名义规范其他业务类型。因此,在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将非审计业务准则从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分离出来,按照其业务性质冠以适当的名称。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等。
(二)把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新的准则体系中,把鉴证业务分为两类: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的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首先,责任方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形成责任方认定,注册会计师获取该认定;其次,注册会计师根据适当的标准对鉴证对象再次进行评价和计量,并将结果与责任方认定进行比较;最后,注册会计师针对责任方认定提出鉴证结论,或直接针对鉴证对象提出结论。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无论责任方认定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能否获取该认定,注册会计师在鉴证报告中都将直接对鉴证对象提出结论。
为什么要把鉴证业务分为这两类呢,这是指导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具体业务时两种业务的侧重点不同。举例如表1所示。
把鉴证业务分为这两种类型,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具体的鉴证业务时,首先分析一下所属的业务,然后针对业务的特点实施具体的程序。
二、新准则中提出了治理层与管理层
在原来的独立审计准则中对于被审单位都是称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原来的独立审计准则第24号就关于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沟通问题。《独立审计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在旧准则中规定了在接受委托前以及在接受委托后签订合同、制定计划、具体实施审计程序以及出据审计报告时与被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的事项。
由于在被审单位中管理部门的设置层次有高有低,又对重大事项起决策作用的管理部门,也有具体执行各项决策的部门,如果按照过去准则中规定的与管理当局的沟通并未指明与具体落实各项决策的管理部门和做出决策部门在沟通事项上有何不同。显而易见,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审计过程中针对经济业务的细节问题只能和落实具体决策的部门沟通。因此在新准则中提出了治理层和管理层两个术语。
在新准则中涉及到这两个术语的有两个准则,分别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那么在新准则中治理层与管理层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或组织,管理层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并受治理层的监督。
(一)治理结构概述
现代企业普遍存在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引发的问题,部分公司还可能存在处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问题,因此为了合理保证企业(公司)目标,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者(股东)价值的最大化的实现,需要引入一系列的结构和机制,即公司治理。一般认为,公司治理主要解决的是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关系(有时也包括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简单地讲,治理结构主要是指为了实现治理目标而在企业的法律边界之内组建的一系列机构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实际上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治理结构具体体现为企业治理机构的设计和运作,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设置,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企业的治理结构处于企业的法律边界之内,企业外部的监管机构不属于企业治理层的范畴。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由于法律结构、经济体制、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别,其公司治理结构也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和特点。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和地区之内,由于企业组织形式、规模乃至经济成分的不同,其治理结构也不尽相同。
在公司治理所涉及的机构中,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经营管理,因而属于管理层而非治理层。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战略、进行重大决策、聘任经理并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因此,一般认为董事会和监事会属于治理层。但是,在董事会中,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即准则中所讲的“治理层参与管理”的情形。
股东大会(股东会)一般具有选举董事和监事、进行重大决策以及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等法定职责,显然属于重要的治理机构。但是由于它属于以会议形式存在的公司权力机关,并非常设机构,所以一般不把它列为注册会计师应予沟通的治理层。但是,在与治理层沟通的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有必要与治理层整体进行沟通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公司章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聘任、解聘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与股东大会(股东会)进行沟通。
(二)治理层监督财务报告的过程、职责
在被审计单位的企业中,编制财务报告一般是管理层的责任,其具体工作由管理层领导下的财务会计部门承担。但是,对于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治理层负有监督职责。
治理层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职责主要有:审核或监督企业的重大会计政策、审核或监督企业财务报告和披露程序、审核或监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组织和领导企业内部审计、审核和批准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披露、聘任和解聘负责企业外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并与其进行沟通等。
因此,在审计准则中,一般采用“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编制的财务报表”这一提法,其目的是凸显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以及治理层监督财务报告过程的职责。
三、管理层的认定和具体审计目标
在旧的审计准则中管理层的认定统一规定为:存在与发生、完整性、权力和义务、估价与分摊、表达与披露。对应的目标为:总体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所有权、估价、截止、机械准确性、分类、披露。这种认定和目标过于笼统,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自行分辨应用的范围,如在审查交易和事项时就没有涉及到所有权,而在审查报表时除了检查数据以外,还应重点检查报表附注中的文字说明,这些在过去的独立审计准则中没有清晰地给予指导。在新的准则体系中,关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认定和具体审计目标进行了详细的界定。把管理层的认定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认定、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认定、与列报相关的认定。同时对应的具体审计目标也分为三类。具体内容如表2所示。
在现行的准则中,对于认定和目标作了详细的说明,针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同环节的工作作了不同的界定,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如在交易和事项的阶段,注重的是每一笔审查的交易的真实、准确性和分录的正确性以及记录期间的恰当性。而到了账户余额的测试还强调了记录的事项是否属于企业以及相关的计价和分摊的准确性。到了最后的列报层次不仅强调所表现出的货币计量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还强调从账簿过渡到报表时在分类上的正确性如报表中的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借方余额+预收账款明细账借方余额――坏账准备贷方余额,而不应从账簿中应收账款总分类账上直接过渡。同时在列报层次还强调关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相比较独立审计准则而言,从各个方面更加贴近国际审计准则。本文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新旧准则的不同,可以体现出新准则在指导注册会计师具体执行业务时更加详细具体,更加符合实际,对于提高财务信息质量,降低投资者的决策风险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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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部控制评价;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01
继COSO1992后,美国国会于2002年通过SOX法案,此后又于2004年提出基于风险管理的COSO2004,通过“三步走”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评价系统。在借鉴这三项法案的基础上,五部委于1992年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为我国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确立了基本框架;2010年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参考。目前我国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研究,理论界与实务界呈现了以要素研究为主,系统研究为辅的景象。大多学者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缺陷认定和评价报告及披露等一个或者几个要素展开研究,其中对于内控缺陷认定的研究较少。本文现采用从系统到要素、要素中重点关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顺序来对国内学者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研究进行部分回顾与评述。
一、国内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究文献综述
我国学者对于内部控制评价系统整体研究较少。主要有池国华(2010)对于基于管理视角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系统模式的研究和张先治、戴文涛(2011)对于基于政府监管部门和外部非营利性机构视角的内部控制评价系统研究。池国华(2010)从内部管理的视角,以内部控制评价是企业为了组织目标的实现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发展而形成的自我需要为基础,借鉴业绩评价理论,建立了基于管理视角的七要素内部控制评价系统模式整体架构,并对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目标、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报告等七个内部控制评价系统构成要素进行了具体化的设计分析,为我国企业设计适用的内部控制评价系统提供了一个参考模板。
从要素研究来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从评价目标、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等不同方面对内部控制评价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并提出了有益的见解。陈汉文(2008)认为内部控制评价即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内涵及其评价方法进行了探讨。陈关亭等(2013)构建了基于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并吸收我国内部控制规范及企业实践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池国华(2011)在借鉴中国内部控制评价指数和《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将定性评价指标界定分值区间划分为五个等级作为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张先治、戴文涛(2011)构造了将AHP法与模糊综合评价法相结合的多层模糊综合评价方法。
目前我国学者对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多集中在缺陷披露及其影响因素和市场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反应方面。关于披露动因方面,田高良、齐保垒(2010)认为管理层有发现并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动机。对于披露的缺陷涉及到的内容,单华军(2010)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披露最多的是培训类、董事会类、内部审计类、子公司类等方面的缺陷。对于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的特征研究方面,齐保垒等(2010)以2008年深市494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经营越复杂、内部控制建设较薄弱、经理审计变更和财务报表重述的公司更容易披露内部控制缺陷。
部分学者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困境、认定标准及认定方法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王惠芳(2011)从制度、理论以及操作三个层面对内控缺陷认定困境进行了解析,并基于这三个层面提出了破解困境的方法,由此构建了内控缺陷认定的基本框架。对于不同程度内控缺陷的认定上,陈武朝(2012)通过对2003年11月至2005年7月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在美上市公司研究发现,在SOX法案执行初期,在美上市公司主要根据准则中列明的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重要迹象来认定重大缺陷的;另外一些则通过定义来认定。由此提出我国在重大缺陷认定上,可以参照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22条列出的表明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并结合重大缺陷定义来进行认定。
二、国内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研究文献评述
由于目前我国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建设出于基础阶段,各规范及指引对内部控制评价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因此我国学者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研究内容繁杂、角度众多。少数学者从整体的和系统的角度构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内部控制评价系统模式,大多数学者对内部控制评价系统构成要素中的一个或者几个要素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对于评价目标的研究,普遍认可的观点是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对于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要素导向和风险导向的两种评价指标体系有在争议中逐步结合的趋势;对于评价标准的研究,大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标准来研究;在评价方法上,展现以层次分析法依然是研究重点,糅合多种评价方法的趋势;在内部控制缺陷的研究方面,我国学者集中研究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及其影响因素和市场对于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反应方面,而对于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内涵、分类及认定标准方面研究较少。对于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我国更是处于起步阶段,缺陷认定标准的确立和完善需要一段时间,为此还需要我国监管部门、企业和学者们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陈汉文,张宜霞.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评价方法[J].审计研究,2008(03):48-54.
关键词:信贷资产质量 审计方法 技巧
在商业银行经营业务中,吸收社会资金发放贷款的业务占主导地位。反映在银行资产结构上,长短期、逾期商业贷款占资产比例一般超过50%,贷款利息收入也是目前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一般超过总收入的60%。贷款资产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经营风险,利息收入多少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成果,因而信贷资产及利息收入的审计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整个银行财务报表审计的成败。现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利息收入审计浅谈几点体会。
一、信贷管理内控系统的了解和评价
现时我国商业银行一般都建立了审贷分离的内控制度,用以规范贷款操作,控制贷款风险。但由于各种利益驱动和人为因素影响,部分制度不能被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因此在审计前首先应该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价。
首先,从贷款调查和评估、贷款审批、授信管理、贷后检查、责任约束等内部控制关键点着手,与银行相关管理人员交流、参考银行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了解整个信贷管理制度和流程,初步判断控制制度容易产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其次,关注银行信贷计划,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总分支行制,银行信贷计划由各商业银行总行制定,报人民银行审批后分解落实具体指标至下属各级分支机构。由于信贷计划制定时与计划执行期的经济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变化与信贷计划调整往往无法同步,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会遭受很大压力,从而影响放贷时的风险控制。因此,应关注信贷计划到执行的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和信贷规模各个时期的规模变化,分析异常,找出容易出现风险的审计区域;再次,根据次级、可疑和损失类不良贷款占比状况初评银行的内部控制状况,如果一家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较高,一般超过40%,往往说明该行的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应加大审计实质性测试程序。
二、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进行总体分析
对银行信贷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和评价后,应对年末贷款余额五级分类表进行总体分析。按照国际通行办法,银行贷款一般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五类级别(前两者为正常贷款,后三者为不良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五级贷款分别计提1%、5%、25%、50%和100%的呆账准备。
对信贷资产状况进行总体分析,应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分析贷款在各行业的分布结构和比重,了解银行重点客户所在行业,结合各行业整体经济形势和经营风险测评五级分类的总体合理性,若银行贷款集中在风险性较高的行业或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的行业,应重点关注贷款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现金偿债能力,进行财务指标分析,必要时进行下户调查贷款户的实际生产运营和盈利能力情况。此外,比较期初、期末贷款五级分类变化是否过大,关注有无异常或巨额的增减,并与利润的增减变动相联系,判断有无为完成考核指标的需要,而对信贷资产分类进行人为调节。同时,对由正常类转为不良类、或由不良类转为正常类贷款应特别关注其合理性。
三、审计样本的抽取
抽取审计样本进行测评,通常可以选择金额较大、资产质量等级异常变化、贷款存续期受政策影响较大的行业贷款、逾期贷款或欠息贷款贷款进行抽样,同时对于关联互保、资信不良、反复借款、以及融资较大、资金链单一的借款人贷款要提高重视。
四、信贷档案的审查
在进行抽样审计时,应关注银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信贷资料时,应查看贷前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贷能力有无严谨分析,对经营性现金流量和项目未来回收现金流量有无作出科学测算,对抵押贷款的资产质量、价值和权属有无调查评估,贷款有无经过相关权限的审贷部门批准,有无限制性批示。应特别关注频繁换据、展期及其他重组贷款的贷款手续是否完备、贷款抵押是否有效、贷款条件是否变化、贷款利息是否能按期支付。此外,对银行贷后检查情况应予重点进行测评,包括按期取得贷款企业财务报表以及对经营情况、资产状况、现金流量的分析,对重大经营及财务决策的掌握,对行业整体政治、经济情况的研析等。
审计人员经检查信贷资料和评估测算借款人财务指标,如果银行信贷程序严密合规,借款人财务资料真实完整,财务指标分析科学合理,一般可认为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准确。否则,审计人员应重新认定五级分类等级。
五、对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关注要点
对于抵押贷款的,要关注抵押资产的产权归属、变现能力和实物状况。审计人员可向工商局、房管局、土地局等抵押登记单位发函询证,调取抵押资产资产评估报告测评抵押价值是否合理,应审查抵押资产有无留置权的限制,要关注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使用性质为划拨和租赁,以及未缴足土地出让金的重大缺陷抵押;是否存在公园、学校等公益财产的无效抵押;有无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质押,有无争议性或难以执行的质押担保,如学校收费权、公路收费权等;对于信用担保的,有无交叉担保及集团内部关联担保,有无不具资格的担保,如政府机关和授权之外的分公司担保,尤其是政府工程、财政部门的承诺函等实际上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借款人的第一还款能力不足,那么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与否对信贷资产质量评级至关重要,审计时应特别注意。
关键词: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统计分析 对策建议
一、引言
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再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已基本形成。内部控制建设从无法可依到有规可循,从自愿披露到强制披露,从简单披露到全面披露,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从试点企业向全部主板控股公司推广,我国上市公司全面内部控制的已然到来。
不可否认,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特别是2012年强制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加入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大军。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效果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实施是否提升了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质量?这些都成为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因此,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施现状进行统计、分析,无疑是必要的。本文对2012年新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进行分析研究,揭示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对新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优化改进提供借鉴。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新疆作为西部地区上市公司数量最多的省份,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共有上市公司39家,本文以此为样本数量。
本文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其他公开资料。披露情况以能否在深、沪交易所或巨潮咨讯网上查找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准。数据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30日。
三、新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披露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1.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总体披露情况。根据统计,39家上市公司中,有36家上市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比例为92.31%;3家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比7.69%。其中沪市21家企业中有19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中告,占比为90.48%,深市18家企业中有17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比为94.44%,仅有1家企业未披露。在36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均为有效,占比为100%。
2.按是否强制实施分类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2012年,新疆上市公司纳入强制实施分类的上市公司为26家,其中国有控股25家,境内外同时上市1家。经统计,26家上市公司中,有24家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比为92.31%。非强制实施的公司13家中有12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占比为92.31%。
(二)内部控制评价缺陷的披露情况
1.内部控制评价缺陷标准的披露情况。在36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13家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占比36.11%,23家未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占比63.89%。其中纳入强制实施范围同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24家上市公司中,9家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占比37.5%,未纳入强制实施范围的12家上市公司有4家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占比33.33%。
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内容的披露情况。36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2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自身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占比为77.78%。其中,1家企业披露了存在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2家公司披露了存在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全部公司均无重大缺陷。共披露内部控制缺陷54个,其中重要缺陷3个,占比5.56%;一般缺陷51个,占比94.44%。
四、新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披露情况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整体情况
2012年新疆上市公司中有26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为66.67%;13家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33.33%。其中沪市21家企业18家中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为85.71%,深市18家企业中有8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为44.44%,10家企业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按是否强制实施分类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
2012年,强制实施分类的上市公司为26家,据统计,有22家公司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为80.77%,4家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为19.23%。非强制实施的公司13家中5家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为38.46%。8家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比为61.54%。
(三)按板块分类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
根据上市板块对上市公司分类,统计发现,27家主板上市公司中有20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比为74.07%;9家中小板上市公司有6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比为66.67%;创业板上市公司3家均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按审计结论分类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
在26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审计结论均为标准无保留有效审计意见,审计结论100%为有效。未见保留意见及否定意见审计报告。
五、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依据和格式各不相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名称和内部控制评价依据复杂多样。首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名称五花八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及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等。其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依据也各不相同,有:《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做好2012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依据不同内容也不相同,致使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可比性也大大降低。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问题。2012年新疆上市公司纳入强制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为26家,其中2家公司只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家公司既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也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这些公司未履行向投资者披露内部控制披露信息的责任和义务。
在“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研究”报告中,2012年新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状况在全国32个省区中排名23位,整体水平不高。但统计分析发现,新疆上市公司大多数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设计、执行、监督等进行了披露并得出有效的结论,这与指数研究报告的结论有较大差异,说明新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准确性还有待提升。
3.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披露比例和披露质量不高。2012年新疆36家上市公司中,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公司仅13家,占比为36.11%。且在这些公司中,对缺陷披露时避重就轻,仅披露“还存在一般缺陷”,但具体有几项,表现在哪些方面,基本未披露。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所有的公司均不存在“重要”缺陷。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模糊不清使得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准确性不高。
(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问题。统计发现,新疆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方面普遍存在“流于形式”现象。对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分、子公司管控、担保、对外投资等易出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问题方面,几乎未进行披露。在对内部控制建设实施范围描述时泛泛而谈“内部控制范围涉及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等,实施范围做到全覆盖”,但对分、子公司如何管控并未进行信息披露。
2.风险评估工作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模板》明确要求,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涵盖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并列示确定的“十大”风险。然而,2012年新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列示风险项目,也未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可见,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工作未得到重视,仍处于起步阶段。
3.内部控制信息化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文发现,新疆上市公司在实施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评价过程中,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化产品的采纳和应用水平依然很低。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评价中还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对内部控制的效率将产生不利影响。
六、对策建议
2012年,新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数量及比例都在增加,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在不断提高。然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及体系建设依然面临挑战,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期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整体质量。
(一)加强制度建设,梳理内部控制相关规范,统一信息披露格式
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过程中遵循的标准多样化,是导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格式混乱的主要原因。为减少由此引发的负面影响,提高内部控制报告的可比性,监管机构应梳理内部控制规范,对内部控制披露内容和形式做出统一要求,避免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信息披露中的选择性和随意性,为上市公司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立标准统一的制度奠定基础。
(二)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机制,提高内部控制缺陷披露质量
内部控制缺陷数量是衡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程度的重要指标。从上市公司缺陷披露情况看,内部控制缺陷标准不明确、内部控制缺陷等级含糊、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措施不到位依然是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机制,明确内部控制缺陷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制定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措施,是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举措。
(三)扩大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范围,保证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对易出现内部控制重大和重要缺陷的业务,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时应更加重视和强调。另外,上市公司在重视自身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的同时,对分、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也不能忽视。甚至分、子公司有时还是发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重灾区,对此上市公司应监督指导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全面实现。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上市公司信息化建设水平
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涉及到企业的每项业务、每个部门和岗位。要实现内部控制的有效落地,加大信息化产品的采纳和应用程度,通过信息系统对内部控制进行集成、转化和提升后形成的信息管理平台,是降低内部控制实施成本,提升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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