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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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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的性质

行政机构的性质范文第1篇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很多条款都有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的规定,而对于非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却不健全。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前后,成立了名称各异的招标公司,组建了全国性的公共采购信息网络媒体,承揽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重特大政府采购项目。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全部是以营利为目的,大部分依附于国家公共机关,通过国家相关部委的指定,控制权威的全国公共采购信息披露媒体,独揽国家和地方重特大公共采购项目的业务。这些政府采购机构都不属于集中采购机构,处于现行法律监督之外。在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监督检查章节中,对非集中采购机构没有作出任何规定的同时,允许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与法定机构同时存在,共同执行政府采购的业务。

    而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处境艰难。我国从1998年开始,许多推行政府采购试点的省市先后建立了隶属于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本级政府的采购任务。《政府采购法》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为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主动与各政府采购中心脱离了关系,主管机关与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进行了分离。纵向来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互不隶属,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横向来看,各省市之间的政府采购中心没有任何的业务交流,互不联系。许多省市的政府采购中心,每年财政不给予拨款,自己寻找出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变成了地地道道的与招标公司大同小异的中介机构,但却仍然是以非营利为目的、法定的公共采购执行机构。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没有处理好委托与法定之间的关系,给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序发展带来了影响。

    政府采购中心与财政部门彻底脱钩后,近两年的发展步履维艰。其一,没有统一的主管机关。有些集中采购机构的人、财、物从财政部门分离后,直接划入当地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或本级政府机关直属单位、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商务厅局管理、招标事务管理局等等。由于存在多头管理机构,不仅给财政部门监督带来难度,对执行机构的自身发展也造成障碍。其二,业务受到采购人的限制。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但中标或成交结果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取决于采购人。由此可见,法律还未赋予执行机构完整的法定权限。采购人不执行或者不接受政府采购中心的结果,现行法律没有相应的监督和制裁措施。其三,集中采购被强制纳入招标公司。由于法律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还没有明确的定位和充分授权,许多省市通过行政命令将政府采购中心强制并入招标公司管理,共同政府集中采购任务。在此情况下,集中采购执行机构不可能健康规范地发展,财政部门的监督也只能是流于形式。

行政机构的性质范文第2篇

    生物知识的表征形式有两种:外部表征和内部表征。外部表征是指生物知识通过使用文字、图形、模型等表示的一种外部形式,其中同一生物知识可以用不同的外部形式来表征。例如,氨基酸的结构通式可以画分子结构示意图表征,也可以建构模型来表征:将氨基酸的结构通式比喻成人——左手代表氨基,右手代表羧基,两条腿代表氢,躯干代表碳,头代表R基(氨基酸不同是因为R基不同,就如同人长得帅气与否首要看的还是我们的脸蛋);此外还可以用语义表征:极少有一个氨基和羧基连在同一个碳原子上,此外该碳原子还连接一个氢和R基团。内部表征可以指学生在学习生物知识过程中在工作记忆平台上信息分析、关系提炼的认知活动,也可以指信息在心理活动中表现和记载的方式。工作记忆又叫短时记忆是指信息加工的操作平台,其容量只有5~9个组块。组块是信息量的一个单位,指测量人短时记忆量的最小单位。外部信息进入工作记忆后一般以命题和表象两种方式表征。(1)命题表征:命题是词语表达意义的最小单元,由关系和一组命题两个成分构成,例如,“叶子是绿色的”表达了一个意思,是一个命题。在这个命题中,论题是“叶子”和“绿色的”,“是”表示关系,对命题起限制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句子表达的多不止一个意思。如“减数分裂是进行有性生殖的生物,在减数分裂过程中,染色体只复制一次,而细胞连续分裂两次。减数分裂的结果是,成熟生殖细胞中的染色体数目比原始生殖细胞减少一半”表达4个意思,是4个命题。即分裂发生的范围:进行有性生殖的生物;分裂发生的时间和行为:在产生成熟生殖细胞时进行的染色体数目减半的细胞分裂;分裂的特点:染色体只复制一次,而细胞分裂两次;分裂的结果:成熟生殖细胞中的染色体数目比原始生殖细胞减少一半。(2)表象表征:是指事物及其相关信息在人脑中的表征贮存。在生物学习中实验现象、生物图形、细胞模型和生物用语均是以表象方式表征的。表象作为对客体或情境的一种模拟表征,可以将大量的信息压缩到一个紧凑的信息组块中,节省工作记忆空间,减轻对工作记忆的认知负荷,在认知活动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例如,生物体内核酸相关知识的记忆表象(如图1)将4条信息压缩到一个组块中,提高了组块的信息贮存能力,减轻了记忆负荷。

    二、外部表征对内部表征的影响

    外部表征对内部表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外部表征形式对短时记忆负担上。究其原因,是因为信息的文字表征在工作记忆里转化为命题,工作记忆中的信息过多,学生思维操作负荷较大,难以顺利实现信息之间的意义联结,从而出现理解上的困难。而信息的图形表征在工作记忆中形成表象,对信息进行了压缩,节省工作记忆空间,减轻工作记忆负担,学生相对容易建构信息之间的意义联结。

    例1 有这样一道推理题:蚕豆根细胞在含3H标记的胞腺嘧啶脱氧核苷培养基中完成一个细胞周期,然后在不含放射性标记的培养基中继续分裂至中期,其染色体的放射性标记分布情况是(B)

    A.每条染色体的两条单体都被标记

    B.每条染色体中都只有一条单体被标记

    C.只有半数的染色体中一条单体被标记

    D.每条染色体的两条单体都不被标记

    大多数学生由题示信息的文字表征建构“在含有放射性标记的培养基中培养完一个细胞周期到不含有放射性标记的培养基中培养至下一个分裂中期,其染色体的放射性标记情况”的认知存在一定的思维障碍,但是如果将题示信息的文字表征转换成下列图形表征(如下页图2),学生较易建立这一心理表征,从而突破空间的屏蔽。

    三、生物知识的表征建构策略

    实践证明,形象化的表现方式比言语叙述方式更有利于信息的编码。言语叙述虽然能较确切地阐明知识的内涵,但当传递较复杂的信息时,由于工作记忆容量的限制,学生往往无法由线性的言语叙述建构起对知识的非线性理解。反之,形象表征有助于减少记忆负荷,提高贮存能力,以更具有操作性和简化复杂关系的形式对信息进行编码和处理。形象表征包括图示表征和直观教学手段表征。

    1.图示表征

    图示表征是以图表的方式组织和表征信息。图示表征减少繁冗的文字叙述,简明直观地呈现出知识的结构性和认知的整合性,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概括。常用的图示有概念图、韦恩图、数轴法、示意图、曲线图、知识网络图、知识点表格等。

    (1)概念图。概念图通常从一般概念出发,往下逐级延伸至具体概念,以层级结构表明各概念间的关系。在生物教学中概念图既可以帮助学生建构概念之间的联系,使学生能够从全面与联系的层面理解概念。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模板,帮助学生组织知识并使之结构化和程序化。概念图这种对知识的统摄和整合功能对学生的思维过程能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学生对生物知识的认知规律化,促使其有意义地学习。如图3所示为血糖调节过程的概念图:

    (2)韦恩图。在数学中常用韦恩图来表示集合与集合之间的关系,在生物教学中使用韦恩图也可以形象地表示出各种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如并列、隶属、交叉)和事物性质之间的异同。如图4所示为动植物糖类的分类:

    (3)数轴法。利用数轴法,可以巧妙地将定性和定量概念联系起来,并将抽象的内容形象化,有助于理解和把握概念。根据细胞周期、分裂间期、分裂期的关系可用图5表示:

    (4)示意图。生物学中有多种类型的示意图可以将微观现象宏观化,或将抽象问题直观化、形象化,有利于学生对较难的生物概念、微观事物、抽象问题的理解与掌握,纠正其可能存在的模糊概念与相异构想。如图6所示为有氧呼吸过程的示意图:

    (5)曲线图。曲线图清楚直观地表示出两个量之间的数量关系或变化关系,显示研究对象发展变化的规律性和特殊性,借助曲线图表征,可以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巧妙地联系起来。如图7所示为光照强度与光合作用速率变化关系的曲线图。

    (6)知识网络图。生物学中常用知识网络图表示知识之间的结构序列,有利于学生横向和纵向把握知识之间的联系,理解相互之间的转化关系,提高其归纳演绎能力,形成有序的知识结构,强化记忆能力。如下页图8所示为细胞与其他知识之间的相互转化关系的网络图。

    (7)知识

    点表格。表格具有整齐、简明、易于比较分析的特点。利用表格表征,对相似、相近或相反的知识点进行整合,有助于学生在比较中形成对知识的辨析和理解,进行有效的类比编码和对比编码记忆。如表1所示为光合作用和细胞呼吸的比较:

    2.直观教学手段表征

    生物学是一门从分子、细胞、个体水平研究生物的结构、功能、发生和发展的规律,以及生物与周围环境关系等的科学。生物概念和理论具有较强的概念性和抽象性,学生对此的理解存在一定的思维障碍。教学中借助实验、模型、多媒体等直观教学手段使教学内容形象化、直观化,可以减轻学生认知负荷,化解或突破知识难点。

    (1)实验表征。生物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生物学知识是从生物现象和生物过程中抽象出来的本质特征,生物学知识的形成离不开实验。学生通过观察实验现象和实验过程可以实现抽象的知识与具体形象的联系和转化,形成丰富的表象来支持对抽象化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例如,在探究“细胞大小与物质运输的关系”的实验中,学生通过实验测量发现三块琼脂块中NaOH扩散的深度一样,但琼脂块越小,内部留下的空白越少这一表象后,通过数据的处理,就比较容易理解“细胞大小与物质运输效率关系”这一抽象的生物学知识。

行政机构的性质范文第3篇

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即被奉为金科玉律,其理论基础为:如果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意味着行政机关对公权力的任意处分,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出卖;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无异于让其承认侵害合理,甘心承受损害,如是,则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初衷,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彻底实现。

一、目前行政诉讼领域“协调和解”现状

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统计数据看,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均在1/3以上,最高时曾达57.3%。据调查,行政案件撤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原告后,认识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或处理决定正确,因而主动申请撤诉;二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三是审判机关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避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而“影响关系”,主动找行政机关“交换意见”。建议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促使原告撤诉。以上三种情况中,第三种情况导致的撤诉较为普遍。

二、构建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一)构建和谐社会所需求的司法理念转变。

调解,号称“东方经验”,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之一。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古已有之。在中国革命和建设时期,它又成为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至今仍为世界许多国家肯定和借鉴。如今中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传承“和为贵”的司法理念,确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可以强化行政诉讼的纠纷解决能力,通过调解(和解)达到“案结事了”,实现双赢,达到司法和谐的目的,正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也是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司法价值追求。

(二)现代行政行为的深刻变化为构建行政诉讼调解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理论,主要是基于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全能的管理型政府逐渐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行政行为的运行方式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对这些自由裁量型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拥有有限的处分权,这就为行政诉讼调解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请,再一次反省和检视自身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裁量权所限定的合理幅度内,可以对原行政行为进行适当的修正和变更”。

(三)行政诉讼终极目的实现及诉讼效益的需求。

行政诉讼目的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纠纷,所谓“定纷止争”,才是其终极目的。然而,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运行框架内,这一目标的实现却大费周章。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一般只审查其是否合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许多行政案件中,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于这些行政行为,法院判决维持,无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往往导致涉法;而那些判决撤销或限期履行的,行政机关在判决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如果仍然不服,再提讼,则又周而复始,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国家司法资源的消耗大大增加,当事人的情绪、心理也饱受折磨,极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而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手段和纠纷解决方式,一直以低成本、高效率为人所称道。高秦伟曾将行政诉讼调解的实务价值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可以使原告在较短的时间实现目的;二是当被告行政机关意识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时,可以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减轻法院的压力。因此,构建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对于息诉减讼,减少上诉、再审、申诉、缠诉等现象的发生,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域外较为成熟的行政诉讼调解(和解)经验可资借鉴。

放眼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法律都设置了诉讼调解(和解)机制。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了审判法官有权试行和解,且有效成立的和解等价于法院裁判,具有执行力。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有学者研究,英国的行政案件,大约4/5是通过调解解决的,1/5是判决解决的。日本、瑞士等国虽未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但从有关法律条文中仍可以推知,允许法官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解。行政诉讼调解(和解)在域外的有效运用对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机制有直接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三、我国行政诉讼调解机制构建设想

(一)含义。

笔者所设想的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引导下,涉诉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必要时还有第三人),围绕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自愿、平等、合法地进行协商,并形成合意,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这一含义强调两个方面:一是法院的角色定位。法院在行政调解中,绝不能仅作为一个中立的主持者,被动地等待双方达成合意。有学者认为,法院不可“代替当事人出主意”,笔者不敢苟同,如果当事人囿于知识或信息的缺陷,无法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那么法院适当提供一些参考意见,并不有违中立立场。而且,对于当事双方自己达成的合意,如果法院发现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处,也有义务运用释明权,提醒有关当事人,防止原告方被误导、被诱骗或基于自身认识错误签订调解协议,也有权制止原被告双方签订有损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协议。二是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调解。众所周知,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有一些会牵涉到第三人利益及至社会公益,如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在行政调解中,行政主体作出了一定让步,有可能侵害到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益,而被侵害对象对此却毫不知情,显然是不公平的,还有可能酿成新的行政诉讼,有违法院进行行政调解的初衷。域外行政诉讼调解(和解)法律制度中,是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如《台湾行政诉讼法》第219条第二款:“第三人经行政法院之许可,得参加和解。行政法院认为必要时,得通知第三人参加”。同时,第三人既然可以依法参加行政诉讼,那么参加作为行政诉讼过程之一的行政调解也正是题中应有之义。

(二)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调解适用于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具体而言,有下列几类:

1、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2、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裁决案件中,相对人是围绕着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来衡量被诉的行政裁决行为,这里面交叉着行政和民事两种法律关系,而民事争议是可以调解解决的,当民事双方就争议达成合意后,行政机关变更或撤销原来的行政裁决,“实际上是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并不涉及公权力的调整减让”。因此,行政裁决案件是可以调解的。

3、行政不作为案件。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于此类案件,如果判决,只能是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或确认其不作为违法(如果履行已无实际意义),对于可能急需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原告来说,这种判决离自己的预期目的相差甚远或并无助益,而如果进行行政调解,则行政机关可以以“作为”程序的启动来体现对原告的让步。这种让步本来就是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因而无关公权力的妥协和减让,原告也得以迅速实现诉讼目的,从而解决争议,实现双赢。

4、行政合同案件。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合同是一种普遍的行政现象,近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合同被广泛应用于诸多领域,如政府采购合同、科研合同、国家订购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国有企业承包管理合同等。行政合同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因为行政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这种合意是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基础。

5、其他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案件。如,在被诉行为是自由裁量型的法定行政奖励和裁定的行政奖励案件中,在规定了幅度的行政处罚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都拥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而也具备行政调解的可能。

(三)程序

1、启动。域外的有关行政诉讼调解(和解)的启动有依当事人申请的,也有法院依职权提出的,如《台湾行政诉讼法》第219条第一款:“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具有处分权并不违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问诉讼程度如何,得随时试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亦同”。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为行政诉讼调解的启动程序较妥。

2、阶段。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调解应当只适用于一审程序中。因为在二审阶段,法院不仅要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须审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此时若进行调解,相当于放弃自己的审查职责,也是不尊重当事人上诉权利的表现;再者,调解须遵循自愿原则,既然一审中当事人不接受行政调解,在二审中再行尝试调解,并无多少实际意义。

3、参加人。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人(监护人)、代表人和委托人(台湾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要求必须“当事人、法定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场”),笔者认为,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行政机关的第 一~课>件 网y法定代表人多不愿意亲自出庭应诉,为便捷、高效起见,宜允许其委托人参加调解,前提是被委托人有此权限。

参考文献:

[1]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行政机构的性质范文第4篇

(一)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概念

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由“海事行政许可”和“裁量基准”两个词语组成。要界定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概念,关键是对“裁量基准”这一概念进行界定。“裁量基准”,包括“裁量”(Discretion)与“基准”(Standard)两个词。“裁量”专门指行政裁量,又称行政裁量权;“基准”即标准,亦即具体的执行标准或规则。所以,裁量基准又称行政裁量基准、行政裁量权基准等。简单的说,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是指规定海事机构在行使行政许可职权过程中的所应适用的规则和具体标准。

(二)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功能

1.提供明确指引,统一执法标准

海事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多变性决定了海事行政许可立法不可能事无巨细,正是因为如此,法律的规定往往是笼统的、概括的,以留给海事部门临场决断之裁量权。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宽泛的法律条文不可避免;但是从执行的角度来看,过于宽泛的规定使得执法部门无所适从,造成“做多做少都不对”的弊端。以行政许可为例,如果要求相对人提供的材料多了,可能会造成相对人的不满;如果要求少了,许可部门和执法人员又害怕承担责任,其结果必然是执法标准因人而异,难以统一。通过制定裁量基准,对宽泛的法律条文进行明确的细分,可使法律更具操作性。其最直接的作用是为许可机关和人员提供一套明确的工作指引,使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也就是说,只要许可部门和人员依照基准去做,就不用担心会产生行政责任的问题。因为有了明确的指引,行政许可的办理就只会“因事而异”,而再也不会“因人而异”,从而保证海事行政许可结果的统一性。

2.约束裁量行为,避免权力滥用

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用海事部门的整体裁量代替了个人的裁量,用理性的事先裁量代替了非理性的临时裁量,可以防止行政许可裁量中可能出现的“同案异判”和违反平等对待而对个案实质正义的损害,能有效地实现海事部门的自我约束,可以有效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有助于防范职务犯罪,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裁量基准对裁量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第一,裁量基准为许可部门和人员戴上了“紧箍咒”,也就是要把海事行政许可的裁量权装进裁量基准制度的笼子里,进而消除人情执法、情绪执法的弊端;第二,裁量基准为许可部门对付“人情案”提供了“后盾”,也就是说,裁量基准为执法人员拒绝“人情案”、“关系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说辞;第三,制定裁量基准并公开对外后,不但可以为行政内部监督、外部司法监督提供依据,更可以强化公众和舆论监督,使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3.体现便民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便民”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其工作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转变观念,变管理为服务,为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和优质的服务。裁量基准所体现的便民与高效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裁量基准,可以使申请人明确无误地掌握许可办理过程中的相应要求及其办理标准,避免“事难办”;二是,裁量基准使许可的结果具有可预测性,避免了“找关系”、“走后门”的社会弊病;三是,裁量基准避免了个案重复研究,缩减了审批时限。裁量基准是事先对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后做出的针对不同情况如何处理的标准,所以,根据既定的裁量基准,可以避免对个案的重复研究,既能保障执法标准的统一,又能缩短审批时限,提升许可办理效率。

二、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方案

(一)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构建策略

1.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指出“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但并未明确制度建立的主体。我们认为,由于海事行政执法具有全国统一性的特点,所以,对于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来说,其制定的主体应当定位于中国海事局。当然,又考虑到各地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授权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在中国海事局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做出特别的规定,但是应向中国海事局备案。

2.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生成路径

现代行政应当是民主的、自由的,而非专制的、武断的。裁量基准的制定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主,充分听取许可部门、具体办理人员以及许可申请人的意见;裁量基准的制定要有公众的广泛参与,体现利益相关各方的意志,这样才能使最终的裁量基准具备可接受性。首先,由法制部门牵头成立裁量基准研究小组。作为执法监督的具体实施部门,法制部门负有监督行政裁量权合理行使的职责,所以制定裁量基准的组织者必然是法制部门。由于制定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是一个兼具理论性、技术性、实践性的系统工程,所以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研究小组。研究小组成员应当包括行政法学者、海事局法制部门以及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部门的相关人员。其次,梳理现行的海事行政许可执法流程,找出存在裁量空间的“选项”。依据《海事行政执法业务流程》,对海事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涉及裁量权行使的“选项”进行梳理,包括“实施机关和部门”、“具备条件”、“申请材料”、“执法标准”等涉及到裁量权行使的“选项”都应当逐个梳理和汇总。最后,对涉及裁量空间的“选项”进行细化和明确。一是对梳理出的“选项”分别要求相应的许可实施部门做出解释,以达到对“选项”明白无误的理解;如果分不同情况的,应当对各种情况做出不同的具体解释;如果难以穷尽所有情况的,应当对已经涉及到的情况以及可能想到的情况进行解释。二是针对许可实施部门的解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三是由法制部门综合许可实施部门以及申请人的意见,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估,以确认最终的裁量基准。

3.裁量基准应格式简洁,内容完整

首先,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格式应当简洁、明朗,方便执法人员和相对人查阅。当前,我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裁量基准,在格式上不外乎三类:表格式、流程图式以及文字式。其中,在行政处罚领域,各行政机关全部采用表格式和文字式,两者所占比例基本相当。但是,在目前已经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中,我们发现各行政机关大多使用表格式,较少采用文字式。例如广州市政府各部门(民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出台的许可裁量基准都采用了表格式。所以,在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格式选择上,我们认为应当采用表格式,以使裁量基准的外观更加简洁、明朗。其次,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内容应当完整、齐全,能够给执法人员和相对人提供明确指引。裁量基准的目标在于限缩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的空间,以尽力避免裁量权的滥用。虽然现行海事立法对规范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滥用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这一点我们已经在《论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的不当使用及其控制》一文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此,在制定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时,内容应当尽可能齐全和完整,应当尽可能地对一些模糊性表述进行明确。例如,对于“许可条件”以及“申请材料”中的模糊性表述(如“相关主管机关”、“必要时”)进行明确界定;对于许可办理程序应当细化,明确岗位职责、责任人和办理时限等。

(二)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关键内容及其解释

(1)适用范围。

许可的适用范围是指某项许可所适用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申请许可。既然各项海事行政许可都有比较明确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为什么我们在这里还将其单独列出来呢?这是因为,从理论上讲,尽管每项海事行政许可都应当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这也是许可法定的基本要求,但是实践中由于海事行政许可的复杂性,目前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海事机构考虑实际情况,在认为许可适用十分不合理时,对许可的适用范围做出调整;二是通过部门规章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可在适用范围上做出界定。另外,从实践经验得知,虽然海事行政许可从名称上都有明确的指向,比如船舶进港签证许可自然被认为适用于进港的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也自然被认为适用于水上水下作业的企业和船舶,但实际执行中并非如此简单,不同海事机构针对相对人的同一申请其反应是大不相同的,甚至有时是截然相反。如对于大件拖带,有的海事机构认为需要办理许可,而有的海事机构确认为不需要,原因就在于两地海事机构对大件拖带许可的适用范围理解不一。

(2)实施部门。

目前,关于海事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现状与问题是:法律、法规、规章层级的立法一般都不对海事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机关和部门明确进行限定。那么,海事行政许可究竟应当由哪一层级的海事机构实施呢?目前来看,除了立法已经明确由中国海事局审批的项目之外,其他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都由各直属海事局自己决定。实践中,正是由于各直属海事局在界定许可实施机关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全国海事系统在执法方面的不统一。例如,对于锚地划定审批(许可),根据各直属海事局对外的政务公开指南,辽宁海事局将此许可权保留,没有下放到分支海事局;福建海事局此许可权下放至各分支海事局;河北海事局依据锚地的不同性质进行权限划分。由此可见,各地海事局政务公开指南公布许可的实施部门一方面不一致,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冲突,合理正当地界定海事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并尽可能保持全国范围内的一致,对于维护海事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3)申请材料。

尽管《海事政务公开指南》已经对申请材料进行了详细的列举,但是在申请材料清单中仍然存在着大量诸如“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相关部门”、“需要时”等不确定性语言。对于这些不确定性语言,许可申请人和受理人员必须要依据一个明确的标准,否则便无法判定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而无法做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的决定。所以,裁量基准应当做到:其一,申请材料以列表的形式进行穷尽列举,材料清单不允许出现“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兜底性条款;其二,对于清单中所列举的各项材料应使用确定性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如果不可避免,应当对该申请材料的关键点进行说明;其三,固定格式的材料要说明。

(4)办理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公布,但是现行的《海事政务公开指南》并未公布许可的办理程序,这一点应当在裁量基准中进行完善。办理程序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明确:其一,“申请与受理”环节中申请的方式、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情形等;其二,“审查与决定”环节中审查的基本标准、现场核查的发动要件以及对常见不符合情形的处理标准;其三,对特定事项(如对航警、通航安全评估、听证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界定等)的裁量标准;其四,明确各个环节的办理期限、岗位职责及责任人。

(5)申请人的救济权利。

注重申请人的权利及其救济,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说,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其一,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其二,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其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四,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等。

三、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效力

行政机构的性质范文第5篇

关键词:市政路桥;结构性病害;构造性病害;防治措施

前言

现代路桥的病害分为结构性病害和构造性病害。结构性病害是指桥梁结构受外界荷载的影响,使既有结构整体的承载能力有所下降。构造性病害是指桥梁在使用过程中部分构件丧失功能,使桥梁结构的通行及使用舒适性有所下降。以下文章结合笔者工作经验,对市政路桥的病害及防治措施作简要的分析。

1、结构性病害及防治措施

⑴结构性病害的种类及危害。结构性病害主要有结构性裂缝、混凝土结构坏化等。结构性裂缝的危害在于降低了桥梁的承载能力并使耐久性受到削弱,如果处理不当裂缝将继续扩展,严重限制了桥梁的使用。混凝土结构坏化是由钢筋腐蚀造成混凝土的剥落引起,坏化对桥梁结构状态、承载能力、残余寿命都有很大的影响。

⑵梁桥结构性裂缝病因及防治措施。结构性裂缝主要有弯曲裂缝、剪切裂缝、断开裂缝、扭曲裂缝和局部应力引起的裂缝等类型。弯曲裂缝也称垂直裂缝,是混凝土梁上施加弯距时,混凝土受拉区产生的裂缝;剪切裂缝又称斜裂缝,构件支座附近受到剪应力的作用产生的裂缝;断开裂缝是构件受拉时沿截面扩展形成的裂缝;扭曲裂缝是构件受扭转与弯曲共同作用时产生的裂缝;局部应力引起的裂缝主要是墩台支座、预应力梁锚固端受到较大局部应力或构件受到冲击荷载时产生的裂缝。

结构性裂缝可能是施工方法不当,如混凝土强度不够、支架下沉、脱模过早、养护操作不合理等形成早期裂缝,再加上桥梁通行后在荷载的作用下加剧了裂缝的发展和扩大。预防结构性裂缝的措施是加强施工管理,从原材料进场到施工结束全程监控,严格按照规范施工。

防治裂缝的通常做法是封闭压浆处理,但是效果往往不够理想,更合理的做法是加固处理。加固做法主要有:①在梁下设置预应力拉杆,再喷射混凝土保护层进行加固;②沿梁腹侧面敷设预应力钢丝束,再喷射混凝土保护保护层进行加固;③通过增大构件截面进行加固,增大截面时必须增焊主筋以增强承载能力。

⑶混凝土结构坏化病因及防治措施。前面述及混凝土结构坏化是钢筋腐蚀引起,造成钢筋腐蚀的原因是混凝土碳化作用、氯离子侵袭、碱硅反应、硫酸盐侵蚀、酸侵蚀和冻融作用等。混凝土结构缺陷如保护层太薄、存在蜂窝、结构不密实、原材料问题等会导致上述问题的发生。

预防混凝土结构坏化的措施是加强原材料检测,不使用含蛋白石、燧石类的原料,防止发生碱硅反应;施工时合理操作,避免出现保护层太薄、蜂窝、结构不密实、露筋等问题;如存在冻融问题,掺加加气剂以减少混凝土中水份冻涨的影响。

防治混凝土结构坏化的措施有:①电化学处理法。通过电化学处理使混凝土重新碱化或脱盐,使钢筋钝化;②用氯离子腐蚀抑制剂MFP浸渍混凝土。MFP渗透到钢筋表面,与表面的氧化膜及腐蚀产物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保护膜”增强抵抗氯离子能力;③沿海地区的阴极保护法。以混凝土内部钢筋为阴极,海水中加阳极,通以微弱的直流电,使混凝土裂缝和表层处钙和镁以碳酸钙和氢氧化钙的形式析出。

2、构造性病害及防治措施

⑴构造性病害的类型及危害。构造性病害主要是伸缩缝损坏、桥面铺装破损、桥头跳车和构造裂缝等类型。伸缩缝损坏的危害是使伸缩缝两侧桥面破损,破坏了桥面的平整度,造成严重跳车,而且使水分容易渗入结构内部,降低桥面结构的强度和承载力;桥面铺装破损后出现开裂、卿浆、碎裂、松散等现象,继续发展形成坑洞,对行车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桥头跳车影响行车的舒适性,增加车辆的故障率,还会造成桥台及结构、伸缩缝、支座等损坏;构造裂缝是指结构性裂缝以外的裂缝,一般对桥梁结构没有很大影响,但给人以不安全的感觉,如果任由裂缝发展下去,构造裂缝可能会转化为结构性裂缝。

⑵伸缩缝损坏病因及防治措施。伸缩缝损坏的病因是:①交通量大的原因,加上重载车多,冲击力大,造成伸缩缝损坏;②设计方面不合理的一些原因,如伸缩量计算不准确、桥面板设计刚度不够、排水设计不完善等原因;③施工方面没有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施工,锚固件焊接质量差,混凝土强度不够等原因;④维护管理不到位,伸缩缝内砂土未及时清除,限制了伸缩量,兼之超载车控制不力等原因。

防治伸缩缝损坏的措施是:①伸缩装置的锚固宽度设置为50cm为宜,桥台上采用背墙的宽度进行设置,使施工性和伸缩缝的稳定性都能得到满足;②伸缩装置的锚固钢筋应以对称于每片梁(板)的中心进行设置,保证足够的锚固长度;③伸缩装置的定位角钢之间的距离要严格控制,该处钢筋密集,应加强人工插捣;④桥面行车道混凝土铺装应该与伸缩缝锚固区的混凝土同时浇筑,不允许在该部位及整个桥面上留有施工缝。

⑶桥面铺装破损病因及防治措施。桥面铺装破损病因是:①设计方面原因有:桥面铺装层设计强度不够、桥面铺装的纵向施工缝处无钢筋穿过、桥面横向受力考虑不足、防水设计不合理等;②施工方面原因:主梁(空心板)的质量控制不严、铺装层混凝土浇筑厚度不够、梁顶面清理及凿毛处理不到位、混凝土水灰比大、养护操作不合理等。

防治桥面铺装破损措施是:①保证主梁(板)的施工质量,使同批主梁(板)的预拱度接近一致;②保证桥面铺装的厚度不小于10cm;③梁顶面清理干净,全部凿毛处理,使铺装层与梁顶面结合良好;④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⑤严格规范铺装桥面防水混凝土的施工;⑥按规范养护,炎热多风季节要覆盖养护等。

⑷桥头跳车病因及防治措施。桥头跳车病因是:①桥涵和路基地基强度不一致。桥涵的地基要求高,经加固处理,沉降很小;而台后填方地基不加固处理,沉降较大,从而使桥台和台后填方之间产生差异沉降,产生跳车的台阶;②设计时碾压和填料考虑不周详,压实度不够;③施工时回填土不满足要求,或雨天施工使回填土含水量大,密实度不够,或分层夯实厚度偏大等,造成回填土沉降过大,而且沉降稳定下来需要较长时间,造成桥台和台后填方之间长时间存在差异沉降;④施工的工期工序安排不合理,为了减少临时征地费用,将桥头的路基作为预制场,完成预制后,再来填筑桥头填土,造成时间紧难以控制填土的压实度;⑤软弱土地基、湿陷性黄土地基等浸水造成路基沉降。

桥头跳车防治措施是:①地基尽量加固处理,软弱土地基则必须加固处理,通过加固处理使台后填方的沉降与桥台接近一致;②对台后填方进行预压处理,即在填筑台后填土前,在原有地基上堆载,在地基以下的土层排水固结后,再修筑路堤;③在台后设置搭板。将主梁和桥头搭板固结在一起,适当加长搭板的长度,搭板斜置,并在搭板上设置土工合成材料,主梁的伸缩由路基逐渐吸收;④选择合适的台后填料,采用轻质粗颗粒材料作为路基的填料,减少地基下土层沉降,并改善压实度。

⑸构造裂缝病因及防治措施。构造裂缝病因是:①原材料问题,如水泥和骨料质量不合格等;②施工质量问题,如混凝土搁置时间过长、模板质量不合格、接头部位处理不好、振捣操作不合理、水灰比过大、大体积混凝土水化热影响、养护不好等原因。

防治构造裂缝的措施是:①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和改善水泥等材料的存放条件;②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按照规范施工和养护;③控制裂缝宽度不超过0.2mm(有侵蚀性环境不超过0.1mm),超过部分压浆封闭处理。

3 结束语

市政路桥病害对路桥的使用寿命有着非常大的影响,除了会增加维修保养的工作量和费用,对行车的安全性及舒适性还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必须要重视路桥的病害,并找出原因及采取有相应的防治措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