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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和工商联协调联动作用,进一步强化服务中心、服务企业意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着力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商业部门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经济转型升级中,参与企业防范和化解债务危机、矛盾纠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我县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积极与经济综合部门联系,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为企业服务,向全县企业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和“法律服务咨询函”,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帮助分析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出具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法律风险提示函”,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认真疏理、总结、分析企业“法律体检”的总体情况,对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解决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当好法律参谋。(责任单位和科室:工商联办公室、司法局基层科、各律师事务所、__县公证处、各法律服务所)。
指导和帮助企业成立调委会。企业调委会一般由企业负责人、人事、工会、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及员工代表组成,共3一5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司法局基层科和各司法所要指导企业调委会调处企业内部各类矛盾纠纷,形成预防和化解企业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为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环境。(责任单位和科室:县工商联办公室、司法局基层科、各司法所)
不定期的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的特点,免费对企业的领导、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分别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宣讲,提高企业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责任科室:县工商联办公室、司法局办公室、司法局宣传教育科)
企业应当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一是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是企业开展法治化管理和有效化解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有利于企业及时得到有效法律服务,有利于律师充分、全面了解企业的状况,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有针对性、准确性、可靠性。二是要引导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提倡合理收费,同时在标准的顾问费、费、服务费等基础上给予困难企业最大程度的优惠,切实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提升律师队伍的社会形象,实现服务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责任单位和科室:县工商联办公室、司法局公律科、各律师事务所)
(一)提高认识。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重要职能,强化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是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发展的需要。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全力抓好法律服务经济建设、开展企业法律帮扶工作。
(二)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相关科室和下属单位要根据上级及本方案要求,制定可行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和载体,找准突破口和结合点,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能作用,把开展企业法律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导。司法局和县工商联将适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讨论如何更好地为本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为确保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长期有效开展,经司法局、工商联共同研究,成立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领导小组。
略
基金项目:大连民族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改项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实践”的阶段性成果。
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实际是法学毕业生对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运作方式缺乏了解,缺乏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缺少必要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教学实践不到位。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2011 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强调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也指出,“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将深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坚持‘宽口径、厚基础、提能力、多样化、强协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增强法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1]
一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实践教学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硕士培养目标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职业性的本质属性,是一种高层次的职业教育。[2]法律硕士是专业学位之一。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实务多方面为指向,而法律硕士则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专业型硕士相对于学术硕士培养最大的特色是培养现在市场紧缺的应用型人才,职业实践技能培养是专业硕士培养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3]关于法律硕士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各类法硕设定的培养目标分别是:全日制非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全日制法本法硕———“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首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与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与专业实践的基本功能天然地吻合。法律硕士教育在于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具有显著的职业教育特点,实践教学的内容要求高,时间长,而专业实践产生的原因之一,正是出于对传统学院式教育难以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而创新的结果,它是职业性法律教育的典型。专业实习的实践性,吻合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环节,在法学教学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适应法学教育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4]其次,法律硕士生源背景有利于开展专业实践。法律硕士生在学习法律前已经获得了法学或法学之外的本科学位,而且在本科阶段已经进行过专业实习和见习,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积累了实习经验,他们的认知能力、学习能力和社会常识都大大提高,能动性和活动能力要比本科生更强。相比较于法学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生在开展专业实习方面具有相当明显的优势。第三,具有法律硕士招生资格的高校一般都有较强的法学实力,普遍建立了专业实习和实践基地,为开展法律硕士专业教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专业实践平台建设与专业实践价值
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和要求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而且两者都强调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结合,法律硕士教育是体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目标和要求的主要载体。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的密切联系,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是学生了解社会、参与实践的重要途径,是第一课堂的有效延伸,建设好校内外实践基地,完善实践教学平台,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践素养、提高他们实践能力、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5]首先,校内实践平台是实践教学的基础。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学援助中心可以确保案例研习、法律谈判、模拟法庭演练、法律援助开展具有模拟化场景和现实空间。其次,积极拓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校外实践基地能够使学生的法律实践具有一个真实的环境状态,使得学生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去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培养初步的具有运用法律和知识的技能。第三,落实双师互聘举措,推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深度对接,形成合力协同培养机制。“卓越培养计划”提出要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培养单位与法律实务工作部门之间应紧密合作,密切配合,着力增强实践能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努力在提高法律硕士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使用效益方面迈上新台阶。体现在实践教学中就是要组建专兼职结合的“双师型”实践教学队伍,共同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共同承担实践教学课程,共同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学校定期选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实务部门定期选派有经验的业务骨干来学校指导,使学生在真实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学习。
实践基地能够为法律硕士提供获取直接的、第一手经验,演练解决社会问题所必要的技能的实战机会;为学生如何从经验中学习和如何获得技巧提供了理想平台。专业实习涵盖的实践性、技能性以及真实的办案环境十分符合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和特点有利于开展专业实践,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特色决定了开展专业实践具有先天的优势条件,因此,专业实践具有课堂学习不可替代的作用。弥合法学院理论教育与实践间的差距,弥补课堂教学偏重理论讲授的不足。对学生所学的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融会贯通,较好地体现理论教学与职业训练相结合,弥补法学教育存在的职业训练不足的缺陷。激发学生专业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教师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产生促进作用。
三法律硕士专业实践的目标、规划与方案
(一)专业实践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旨在按照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要求,结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项目任务,把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贯穿于法律人才分类培养、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等全过程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并在实践过程中注重过程管理,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业实践,使学生在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达到法律职业从业技能的要求,确保法律硕士在实践过程中切实增强实务能力:面对社会现象和案件,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二)实践规划、方案与具体内容
1 实践教学与专业实习实务融通,校内校外相结合。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时间为1 年,远远长于本科生,有利于机动灵活地安排实践教学。由于实践教学内容的复合性,可考虑不严格划分法律文书、法律谈判训练与专业实习的过程,而是将不同阶段有机融入到整个实践过程中。同时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加强校内实践环节,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尝试引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即教师精选案例,分阶段将个案的相关材料全部发给学生。学生根据这些案件材料,去了解研究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查找和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甚至类似案件的处理,确定案件的诉讼策略,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参与小组和课堂讨论甚至模拟法庭的辩论、教师的点评等活动的授课方式。其目的是让学生以职业律师的思维方式,对案件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综合性的分析与思考,从而加深学生对整个部门法理论和法律问题的理解与运用。[6]
2 实习地点的选择与轮换。实习地点不固定,安排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或司法等实务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定期轮岗,帮助学生自觉实现角色转换,熟悉不同司法部门和不同法律工作部门的工作流程、方式方法、任职要求,提高法律硕士的职业素养。
3 校内外导师的具体安排。在实践教学中,不断加强与深化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校外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与校内的学业导师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以法明案,以案释法,促进实践能力与理论水平共同提高。在实践过程中有的放矢,指导和帮助学生发现和提炼学位论文素材。法律硕士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能力。提倡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与提炼问题,采用案例深度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完成毕业论文。
4 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我们在安排法律硕士实践的具体内容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⑴顶岗上班。安排实践的法律硕士生必须按照各实践单位的要求准时上班下班,并遵守各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各单位指导教师的要求。主要让学生了解实务部门的工作状况、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⑵担任书记员或律师助理的部分工作。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工作,如整理案卷,归纳案件的争议点,归纳证据疑点,参加提审或者会见被告等。主要让学生亲力亲为,亲身体会办理案件的过程,而不再是办理案件的旁观者。⑶观摩开庭、旁听或参加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律师的案件讨论。在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随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多轮次观摩、旁听开庭,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随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或者随律师会见被告、会见当事人。实习过程中学生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接触和交流。让学生了解案件办理的真实过程,体会将学过的法律综合运用于实践的法律操作技能,并获得指导教师的宝贵经验。⑷记实习日记和交流。要求学生记实习日记,将实习的所见所闻所想写成书面日记。实习日记与最终的实习报告一起,作为评判实习成绩的主要依据。
鼓励同学间对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发表意见,畅谈实习的感受。在实习、交流、畅谈中,深化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实践活动的感受得到提升。⑸实习鉴定和实习报告。实习结束时,各实习单位要给每位实习的学生出具实习鉴定,对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包括态度、责任心、专业水平和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实习结束回校后,每个学生要提交一份不少于5000 字的实习报告,对自己的实习进行总结。⑹实习成绩评判。由学校指派的带队教师,根据实习日记、实习单位的鉴定和实习报告的综合评定,给出每位实习学生的实习成绩。⑺模拟法庭。在校内,以法律硕士为主体,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吸收广大本科生参与,由法律硕士加以具体安排和指导。⑻诊所教育和法律援助。具体由兼职从事律师的指导教师负责,课堂教学围绕相关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在互动交流中,让学生自己获得事实和法律上的认识和判断。课堂外,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自主完成案件的任务,对案件的全过程负责。⑼法制宣传。组织法律硕士,在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 国家宪法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解答广大同学和社会群众的法律问题,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常识,弘扬法治精神,同时也培养法律硕士热心公益、服务社会、以所学所知所能回馈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法律硕士全面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需求的素质能力。
参考文献
[1]袁贵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R].人民日报,2014-12-12.
[2]高鸿.改革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21).
[3]李祥,何月顺.基于校企结合的专业硕士职业实践技能评估体系与平台构建研究[J].职教论坛,2014(29).
[4]董红,王有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2013(23).
关键词:检察职能;诉讼监督;司法公正
当前,在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着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如有罪不究、违法办案、侵犯人权、裁判不公、量刑畸轻畸重、减刑、假释不当等问题,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予以完善与创新。
一、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概念和性质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129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即为“刑事诉讼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所履行的监督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负有维护刑事司法公正的责任。在我国,检察权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诉讼监督权又可分为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和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刑事诉讼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核心,本文所研讨的刑事诉讼监督权,包括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其中,侦查监督权包含刑事立案监督权。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新时期要取得科学发展,关键在于法律监督能力的强化。而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较为严重的背景下,作为法律监督职能中一项重要内容的刑事诉讼监督就愈加突显出其存在的价值。针对目前制约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有效行使的诸多因素,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创新无疑能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走出困境开辟一条新路。
二、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能定位及存在价值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功能性职权,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违法现象,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监督活动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对法律的实施、执行和遵守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但需要明确的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应当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行使困境及瓶颈问题
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以及司法进程的有序推进,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是,受法律规定、监督理念、工作机制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行使的广度、深度、力度等方面仍存在不少制约因素。
(一)在法律层面上,法条规定过于原则、法定程序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主要通过一系列程序性活动得以实现,如果缺少程序作为载体加以运作,那么所谓的法律监督也只能沦为空谈。例如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可以对侦查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却缺乏后续规定。
(二)在监督理念上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倾向。刑事诉讼法第七条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家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诚然,互相配合在刑事诉讼中显得极为重要,因为三家机关具有“工作目标的一致性”,正如有学者指出,“工作目标的一致性,其根本原因在于犯罪控制的诉讼价值观的影响。依照这种价值观,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至高无上的价值目标,诉讼中一切问题的处理都要以此为转移。
(三)在工作机制上突显机制设置不科学、内外沟通渠道不顺畅等问题。就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而言,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是共同担当刑事法律监督职责的两大重要部门,在业务内容上存在前后衔接关系,如果沟通渠道不顺畅,极有可能在侦查监督过程中两个部门重复向侦查机关发出《追捕函》、《补充移送通知书》,这样的“撞车”现象一方面影响到办案效率以及诉讼资源的耗损,另一方面也影响到检察机关司法文书的严肃性。
(四)在监督方式方法的选择上手段单一、灵活性不够、综合效果不佳。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多样,除了通过追捕追诉、抗诉、纠正违法等方式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途径实施法律监督,比如检察建议、检察公函、人民调解、落实社会帮教措施等等。
四、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一)完善侦查活动中的诉讼监督
1.建立立案监督案件跟踪、督促机制。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通知立案权,即检察院可以强制公安机关立案,但是对于立案后的监督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对于立案监督案件消极侦查、久拖不决、立案后又撤案等情况是普遍存在的,这导致了实践中,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侦结率、率不高,多数立案监督案件,特别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滞留在侦查阶段。
2.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此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案件,且介入的目的是“发现违法行为”并且“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一、工会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不到位、援助资金的缺乏是目前这一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障碍。
1.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不到位。大多县级工会尚不具备提供法律援助条件,省级工会又太遥远,市级工会自然成为这一活动的主要平台,目前这项活动放在市总工会的法律部门。但市总工会的法律部门一般只配备3个左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所应对的上级工会部室和同级政府部门有五六个,再加上本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部分工作,仅联系和汇报工作就让工作人员忙不过来。因此,工会法律援助没有能够很好地开展。
2.援助资金的缺乏。虽然《办法》规定了工会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但对于某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工会,经费本来就相当紧张,法律援助又没有硬指标,免不了会应付了事。目前我国社会志愿者团体尚不发达,即使有一定的志愿者进入这项工作,一些必要的工作成本也还是需要工会来支付的。经费缺乏又要开展工作,有个别基层工作者违规操作。如某县级工会建立了职工维权中心,又在乡镇设立了工作站,但是因为工会给“中心”拨付的工作经费不能满足“中心”的运转,于是“中心”在职工打维权官司时,收取了低廉的费用。由于没有在司法部门登记,这种收费再低也属于违规收费。
二、改进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一是要健全专门组织体系。成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律师团等,形成各级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网络体系,推进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向村、社 (社区) 、行(行业)、企业延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包含了强制性与选择性两种规范,规范的意图是鼓励。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必须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具备条件的其他地方工会鼓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对后者只做引导性规定是考虑到工会本身发展状况的差异性/:请记住我站域名/。这些工会一旦具备条件就应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同时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无论工作量如何,专职和兼职的工作心态是不同的。
二是加强资金保障。除增加专项预算资金拨付外,还应该注意拓宽筹资渠道,如申请司法行政的法律援助资金、慈善总会的慈善救助资金等,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资源。
一、引言
农业补贴有利于改善农业、农村发展的资源瓶颈,农业的稳步发展,为农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创造了现实基础。“三农”问题的本质就是农民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的实现与发展。因此,我们必然需要通过相关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完善,并且对现有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进行创新性设计,从而促进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1]。然而,我国农业补贴立法呈现出位阶低、立法规定不具体,整体农业补贴立法不健全,立法严重滞后于农业产业发展。这导致各地方在补贴种类、标准、程序和方式等方面千差万别,难以实行统一和全面的规划和监督,影响农业补贴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效果,农业补贴应有的支农功效发挥上并不尽如人意[2]。因此,根据当前农业立法发展现状,对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二、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构建策略
(一)构建和完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农业补贴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系统,包括现行国内法律和国家所承认国际法律。健全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体系,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提炼:第一,农业立法制度的建立,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农业“宪法”,“农业基本法”及其他农业立法条例规制;第二,构建农业补贴制度的补贴程序;第三,建立协调金融,财政,科技,环境保险等相关实体农业补贴立法。具体来看:首先,确立农业补贴法的立法目标和立法原则我国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还处于薄弱一环,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均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农业生产特别是实现粮食增产的稳定性困难很大,农产品市场供求不平衡状态严重,农产品进口和出口贸易出现赤字,农副业产品价格上涨迅速等问题严重。因此,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是当前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的主要立法目标和立法原则。其次,调整农业补贴结构,实现农业补贴项目法定化对农业补贴结构进行调整,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农业协定》规制,明确法定农业补贴项目。加大农业补贴保护力度,实现农业补贴逐步转向流通环节,形成农业补贴的法定化。这就要求,一方面,结合近年来农业补贴绩效,充分考虑国内和国外经验,以及我国农业财务状况,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制定各类补贴项目,适当调整削减和取消农业“黄箱”补贴项目,顺应WTO要求,例如,苏瑞文《农业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分别在农产品价格、农业投入品、休耕等方面设立相应的农业补贴制度。如《农业法》在粮食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退耕还林条例》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等[3]。增加农业“蓝箱”限产计划的农业补贴项目,加大投入“绿箱”补贴项目。法定农业补贴项目结构调整,主要是补贴农业生产要素和农业生产环境项目,向农业基础教育补贴项目,农业高新技术推广补贴项目上转移。对具有动态规模经济效应的农业潜力项目,以及对具有技术外溢效应的农业科技产业项目,给予财政补贴支持,以减少产品出口成本,提高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水平。另外,明确我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的农业补贴项目范围和类型。例如农业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要素投入补贴,农业环保补贴,农业救灾项目补贴,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开发补贴等,应该确定补贴项目目标、对象,补贴法律条件,补贴数额计算,根据补贴的特点,确立各自想适应的补贴方式。对农业保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根据法律规范,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最后,确立农业补贴责任的法律化,规范补贴法律程序对农业各类补贴项目涉及到基本权力和义务进行法律化,在法律规范上明确和规定具体的责任和义务,以此避免各种社会关系运行中的紊乱,甚至冲突状况。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一旦违反法律法规,就要进行责任追究,保证国家农业产业化政策目标的实现。另外,我国目前针对农业补贴项目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建设中,其农业补贴程序规范严重不足,农业补贴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率。农业补贴项目的实施,是为了保护农民基本权力和利益,以此增加农民收入。然而,现有建设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参与农业补贴权力规定不完善,农业参与补贴权力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要建立农民听证会制度,农民补贴权力保护制度,规范好完善农业补贴执法程序。例如,补贴规划机关可确定为农业部及其分支机构,职权(责)在于:测算本财政年度直接支付补贴总额并上报财政部门,依法制定补贴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补贴发放机关为各级财政部门,职权(责)是:在编制本级预算时应体现补贴支出,补贴规划及合同为依据拨付、发放补贴并监督财政款项的合规性运用[4]。建立农业补贴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以及相关方面的程序规范,法定化农业补贴项目方案,可有效地调节政府行为,同时还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力,农民是直接的纳税人,理应享受财政农业补贴权力,同时,纳税人有权对农业补贴的基本实施程序进行了解和监督。公开和透明农业补贴流程规范,是确保农业补贴最有效地利用的基本制度保障。
(二)农业补贴法制配套制度的建设
1.建立农业综合管理体制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大部门产业,农业补贴政策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中央和地方农业部门职能和权力相互叠加,难免出现权责模糊化问题,而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又急切需要农业各部职能的发挥,因此,建立农业综合管理体制极为重要。强化各部门职能,建立协调,有序,稳定的农业管理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业病虫害防御体系、农业产品市场信息管理标准、以及农产品质量检验和检测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