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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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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知识

交通行政执法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探索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9-0140-02

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整个社会对交通执法人才的需求也提上了日程。作为山东省唯一一家培养交通专业人才的普通高校,山东交通学院早在2006年就开始招收交通法学方向的法学本科生,以适应形势需要和社会需求。在对交通法学专业方向学生的教育培养中,除按教育部要求,打好、夯实法学基础主干课的基本功之外,我们还下大力气做好交通法学方向课的筛选和讲授,以使学生能真正掌握交通法的精髓,为其将来从事交通法学实务打下基础。其中,《交通行政执法》就是一门重要的交通法学方向课。

在《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教学中,我们始终从该课程应用性强、实践性强的特点出发,注重案例教学,以期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身临其境,感受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为此,我们从《交通行政执法》课程的特点出发并结合交通行政执法的现状,在案例教学的模式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和创新。

一、突出案例教学的交通特色和执法属性,是《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创新的基本前提

交通行政执法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1]。如果依照行政行为的性质和标准来分类,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而交通行政执法则属于典型的行政执法行为。具体而言,交通行政执法是指拥有交通执法权的行政主体将交通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并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交通行政执法应包括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监督检查、交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除此之外,交通行政规划、交通行政指导等行政事实行为也应列入。交通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交通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市县交通运输局),此为交通行政执法通常的实施主体。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三是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委托其他机关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而受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交通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在港航管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都存在此类委托执法。因此,在《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创新探索过程中,应首先明确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以及执法权的来源,这是选择交通行政法案例首先应注意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应明确交通行政执法案件本身的规律,只有清晰把握了交通行政执法本身的特点,才能在选择和讲解案例时体现出其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的特征。总之,在《交通行政执法》课程的案例教学过程中,应紧紧把握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的交通特色和执法属性,并将此贯穿到每个教学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真正从案例教学中体会到交通行政执法的精髓所在。

二、探索全方位、立体化、有活力、效率高的案例教学体系,是《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的重要保障

虽然各法学院系在法学教学领域早已普遍实施案例教学,但传统的案例教学在案例教学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实施模式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严重影响着法学教育的质量。我们在构建《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时,对传统的案例教学进行了新的审视,并在反思的基础上试图构建更加充满活力的案例教学模式。

传统案例教学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案例教学中师生的地位和关系存在不平等性和不对等性。在案例教学中,不少教师仍然沿用或基本沿用了理论教学的教学方式:教师的角色仍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结果的评判者,且其案例教学的答案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而学生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这样的案例教学方式仍停留在理论教学的满堂灌阶段。

二是案例收集途径的随意性和单一性。有些教师简单认为,案例教学就是随便找个案例,给学生讨论,之后结合相关法条讲解即可。这充分暴露出法学案例教学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案例收集的随意性和单一性,造成案例教学的效果较差。有些案例,要么时间久远,令人乏味,要么情节简单,可讨论性差。学生的积极性无法调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三是单纯为了讲案例而开展案例教学,不注重学生法学素养的整体提升。案例教学虽然是从分析案例入手,通过结合法条的解析,让学生强化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但案例教学决非简单地从事例到法条的单向过程,这只是低层次的目标。真正科学的案例教学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使学生在清晰把握知识点的同时,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在对《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过程中,应解放思想,探索全方位、立体化、有活力、效率高的案例教学体系。

一是应切实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案例教学指导思想。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把握好自身定位,不能高高在上,而应更多的将时间和课堂权利还给学生,由学生唱主角。教师由传统的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进而成为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教师起到的只是控制节奏,引导案例教学的基本方向。

二是教师应在案例的选编上下大功夫,花大力气。《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编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案例选编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效果的好坏,这给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案例选取应注意案例的新颖性。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2]。还应该注意案例的“实战性”,即案例应更多从执法实践中收集。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课程,离开实践便没有任何生命力。

三是在思考《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创新模式时,应考虑到对学生整体法律素养的提升。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其目的在于提高实战能力,最终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通过案例教学,不应只是让学生切身体会到具体案例和法律条文的魅力所在,更应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使学生感受到法学本身的博大与奥妙。通过案例教学,应培养两种意识:一是培养对权力谨慎运用的意识;二是对权利尊重保护的意识。

三、改革案例教学的考试评判模式与考核机制,是实现《交通行政执法》课程案例教学必要途径

无论多么完美的教学模式也需要有一个成绩评判和考核机制作为最终保障,因为成绩评判与考核机制是对教学效果进行检验和评估的重要方式,也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必要环节。案例教学本身是对学生在掌握了理论基础知识后,进一步提升实践能力的教学过程,它考核的是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因此,在考核方面决不能沿袭一般理论课的考核方式。如果依旧采取以往那种以知识积累的考查为主体的机制,即使是采用了新的教育观念和方法,也无法达到考核目的。

在《交通行政执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如何通过改革实现对学生学习效果的科学评判和考核呢?

首先,转变考核观念,以检测学生的分析问题能力和实践运用能力作为考试的重点。考试是教学中的最后一环,其目的是为了引导和敦促学生全方位把控所学知识,并检测其分析、判断、运用的综合能力。案例教学课程的考核应充分呈现以学生能力形成为目标的培养思路,有效地监控教学质量。对学生案例分析、讨论的表现,尤其是对其得出的结论不宜作优劣评价,而应以鼓励表扬为主,避免学生由于答案错误而影响对思维过程的关注。评判时,教师要克服主观随意性和自己对案例理解分析的局限性,应着重考量学生分析的步骤是否恰当、思维要点的选择是否科学、能否抓住重要问题和是否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和关键。运用了哪些思维方法以及从什么角度看问题等等。由于案例讨论的发言并不是人人机会均等,应考虑分组量化的方式;对每个学生都要完成的案例书面分析的考试或考查,要求应具体而严格,以全面评判学生把握案件关键点、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及综合运用法律的各项规则的能力。

其次,摒弃单一陈旧、侧重理论知识的考核模式,建立多元化、侧重能力素养的考核模式。考试是案例教学评价的重要手段,其对检查教学效果、全面监测和监控教学质量,规范、引导教学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案例教学不同于理论教学,考核方式也应有所区别。案例教学效果的考试考核,应注重考试形式的多样化,可量化,突出实践性、可操作性,能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度。好的教学考核模式对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的改革也是一个强有力的助推器,反过来有利于实现培养学生法律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三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此外,在创新《交通行政执法》案例教学考核方式时,还应注意对相关教师工作的肯定和合理评价,因为改革考核方式意味着教师工作量的增加,在这一过程中相关教师要付出更多的辛劳。因此应在津贴发放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否则会挫伤改革者的积极性。

我们虽然率先提出了交通法学人才培养的思路,然而交通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仍处在起步阶段,本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试图通过《交通行政执法》案例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来推动交通法学专业的发展,进而为交通法学专业学生将来从事交通执法工作打下较为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交通行政执法知识范文第2篇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 30.哪些情形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及延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3)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4.实施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置被扣押财物?

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

35.哪些情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交通行政执法知识范文第3篇

    一、思想政治教育中智性、心性与德性的统一

    思想政治教育不是施教者向受教者的单方面灌输,而是一个受教者和施教者之间双向互动的过程,是施教者的“教”和受教者的“化”的统一。“化”是“教”的结果,同时也是“教”的目的、对“教”的成效进行衡量和评价的依据。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如何,内化是关键,它决定着教育者所期望的教育目标和内容能否为受教育者所接受、消化和吸收,而受教育者内化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他们的认识水平和心理需要。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项培养德性的活动,要提高内化的效果,就需要对受教育者的智性和心性,即认识能力和心理需要进行一些深入的探究和考察。思想政治教育不是把施教者所期望的观念和意识单方面硬性地填塞到受教者的头脑中去,而是必须考虑到受教育者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到用什么方法可以使受教育者更容易接受、哪些内容不但不利于受教育者整体道德素质的提高反而会引起他们的反感等问题,这样才能真正使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实效。

    “道德认识是社会的道德要求转化为个人内在品质的首要环节,是整个道德品质形成的基础。”[1]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对“认识”的强调,除了指要引导受教育者主动提高自己的认识能力和水平,以实现知与行的完美结合,还强调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教育活动,必须要考虑到受教育者的认识水平和接受能力。首先,受教育者能否积极主动地倾听教育者的声音,并将其印入自己的观念之中,很大程度上源于他们是否存在着这方面的问题和困惑,并有获取相关知识的强烈需要。所谓问题,就是“认知主体对认知对象已知状态与未知内容之间的差距、矛盾的主观反映。其客观内容,是主体关于认知对象未知内容的欲知部分”。教育者深入了解受教育者在理想信念、价值追求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困惑之所在,然后才能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和培育。其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重视智性因素,还要求教育者对受教育者传授的知识、灌输的观念、提出的要求,必须是受教育者容易理解,并且能够接受和做到的。这不仅要求教育者在教育的内容上必须要贴近于受教育者的现实生活,同时还对思想政治工作者在说理的透彻性、语言的运用、表达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思想政治教育者还应当关注受教育者已有的知识状况,分析其中存在哪些错误认知以及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接受和内化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攻坚和突破。

    “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除了智性之外,心性,即心理、情感等,也是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内化效果的重要因素。有学者认为,德育中发生情感障碍的原因之一,“是教育者在热爱、尊重、信任受教育者方面做得不够,致使师生间缺乏良好的情感基础,德育信息难以引起受教育者情感上的共鸣,发挥其应有的感染作用。”如果说,智性因素在思想道德教育中主要参与对教育内容的认知,那么心性因素就是一种驱动和调节机制,调动起受教育者自觉接受的兴趣和动力。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强调心性因素,要求教育者必须因势利导,顺乎人的天性和情感。只有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同心同德,才能使受教育者积极、自觉、主动接受教化,决不能仅凭硬性灌输或恐吓(如在学校教育中老师告诉学生如果考试达不到何种程度就不能毕业,以此来强迫学生“学习”。)强行使受教育者就范。在晓之以理的同时动之以情,才能够达到真正深入人心的效果。

    总之,思想政治教育中,必须把德性的培养与智性、心性状况协调起来,不能够拔苗助长,更不能缘木求鱼。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要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避免功利化和形式化的倾向,放弃期望通过“搞运动”的方式将思想政治教育毕其功于一役的不切实际的想法,从而真正潜下心来,做好这项“百年树人”的工作。

    二、思想政治教育中德性、智性、心性协同的途径

    强调思想政治教育中德性与智性、心性的结合,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把握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不要使三者相互脱节,另一方面,也要在德性培养的同时,关注受教育者智性和心性的培育,从而促进三者的协调发展,真正产生协同互动、相辅相成的效果。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鼓励受教育者积极思考。人们对一种思想观念是否真正认同,并且内化为自己观念的一部分,往往取决于他们对这一观念本身认识得是否深刻。现实中,由于心理上的偏见或错误经验的引导,人们并非对任何思想观念都会去做深入地思考,甚至本能地产生抵触情绪。改革开放之后,由于我们以前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等方面产生过的一些失误,导致“教化厌恶症与逆反心理的交互作用,不少人对思想道德教育产生了一种厌恶心理,既没有兴趣听,也不愿意听,往往对思想道德教育厌而远之。”对于这种现象,纠治的办法,只能是在通过正确的思想观念进行教育和引导的同时,努力启发和启动受教育者的思维,调动他们自觉思考的热情,认识和领悟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真理性和价值性的内涵,抵制本能厌恶心理的消极影响。

    第二,引导受教育者提高判断能力。思想政治教育素质形成的过程,同时也是个体对是非善恶的判断能力不断增强的过程。尤其是在当前价值观念多元化的背景之下,个体的判断能力,更是决定着其在价值观念上的基本取向。因此,在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必须要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提高受教育者的分析和判断能力。“所需的信仰不能硬灌进去;所需要的态度不能硬粘贴上去。但是个人生存的特定的生活条件,引导他看到和感觉到一件东西,而不是另一件东西;它引导他制订一定的计划以便和别人成功地共同行动;它强化某些信仰而弱化另一些信仰作为赢得他人赞同的一个条件。”从提高受教育者的判断能力着眼,就不能仅仅将思想政治教育停留在理论传授和思想宣传上,还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有利于抑恶扬善、明辨是非的生活氛围,给受教育者善善恶恶的能力提高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三,通过陶冶情感、磨练意志、增强信念等途径提升受教育者的精神境界。知、情、意、信、行是人的德性品质的基本构成要素,同时也是德性培养中必须关注的五个环节。在德性培养实践中,“道德认知并不是直接转化为道德行为和习惯的,而是要经过道德情感、道德信念、道德意志这三个非智力因素作为中间环节和中介的。”因此,尽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着眼于受教育者德性方面的提高,但又不能局限于观念、认识和行为层面,在进行思想观念的塑造时,要把情感、意志和信念的培育放在突出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个体的品德有一个牢固的心理基础,从而使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真正内化、深化。

    第四,提升受教育者的勇于实践的能力和素质。受教育者内化在头脑中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还应当通过将其体现为实践活动的指导而最终实现观念形态的外化。能否将学到的观念外化,除了环境等外在因素之外,认识水平、认识能力、情感、意志等都是重要的内在条件。比如,在一个具体的情境之中,行为者选择何种行为方案,是否能够达到行动与观念的一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外在对各种因素的判断和行为者的意志力、决断力。只有从包括认识能力在内的各种能力层面上提高受教育者的实践能力,才能避免“知之不行”或“好心办坏事”等后果的发生。

    三、德性、智性、心性协同原理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者的理念创新

    思想政治教育中德性与智性、心性的协同关系,要求教育者在观念和方法上相应的转变,从而树立起新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理念。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要考虑到受教育者的接受能力。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是“教”和“化”的统一。现实中,教育者作为主体,往往更加重视的是“教”的方面,而对受教育者“化”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的关注则相对容易欠缺,从而导致将思想政治教育演变为知识教育的倾向。为了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除了考虑到思想政治教育本身的目标之外,还要根据受教育者的认识和接受水平,采用适当的方法,选取恰当的时机,使教育者容易理解,并且能够接受和做到。同时,教育者还要在充分了解教育对象的认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基础上,有意识地引导受教育者积极、自觉地主动思考,增强对知识和观念的领悟。

    其次,增强说理能力的彻底性。“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要注意理论本身的说服力。理论本身的说服力,是能否同受教育者内在的认识和需要形成共鸣的基础。如果不顾理论或教育过程的合理性,只是采取训诫或者灌输的方式,甚至用假大空的理论来进行脱离受教育者实践生活的教育,最终只能造成受教育者的厌恶甚至抵触。当然,为了增强说服力,也需要受教育者自身加强理论学习和修养,要使别人信服首先自己对理论本身要有着彻底的领悟,决不能“以己昏昏,使人昭昭”。

交通行政执法知识范文第4篇

一、深化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⒈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一个窗口”,实行联合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⒉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方式。

⒊完善服务承诺制度。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承诺措施,不断提高交通部门公信力和诚信度。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⒋及时清理与现行交通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以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各项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⒌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交通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明确交通行政执法职责。对具有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

⒍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深入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⒎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界定交通行政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责任追究程序。

⒏进一步完善听证、审核、集体讨论等有关交通行政执法制度和备案审查、交通行政执法投诉等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⒐进一步做好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加强有关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征收、交通行政监督检查等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有关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并开展经常性的案卷评查活动。

⒑加强交通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四、加强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⒈加强《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定《纲要》培训总体规划,把《纲要》纳入行政机关的学习计划,开展有关培训工作,加大《纲要》宣传力度。,

⒉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区交通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并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⒊建立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制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将法律知识列入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评的内容。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并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年终评定考核档次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法制机构建设,完善依法行政保障制度,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执法知识范文第5篇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出一批“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和“交通文明执法标兵”、“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为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检查内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1.建立主要领导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的情况;

2.法制机构建设和法制机构的工作条件;

3.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4.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5.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惩考核内容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

3.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4.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5.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

1.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2.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

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

4.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

4.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5.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6.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1.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情况;

2.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组织开展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组织,上下联动,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3月份)

具体安排部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宜,确定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4—5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2012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2.各地区、各系统的地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将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总结本地区、本系统的自查情况,并形成专题自查报告,连同本地区、本系统的地、市级以上(海事、长航为其一级直属机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一起于 2012年5月31日 前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