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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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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审计建议

国有企业审计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委巡视;效能监察;内部审计

一、整合监督模式内涵

(1)基本架构。所谓“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就是构建一种立体式、全方位的内部监督体系,由上级党委负责、纪委组织协调、各有关业务部门分工配合、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具体指上级单位在同一时段对同一下属单位进行党委巡视、效能监察及内部审计时,将巡视组、纪检监察工作组、审计组的各自职能实现有效对接,在保留三个独立工作小组的同时,对机构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一个大的综合工作组,在同一时段联合开展工作,使“独唱”变为“三重唱”,使“单独上场”变成“联袂登台”,从而有效克服和避免“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不敢,单项监督不全”的问题。

(2)工作侧重。党委巡视侧重于发现企业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抓的主要是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的是“整个面”。效能监察侧重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影响企业效能的主要问题,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常选取的是“一个点”。内部审计侧重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围绕的是企业经营管理这条主线,即“一条线”。

(3)工作程序。实际工作中,“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按照质量管理PDCA程序开展工作。第一阶段是制订工作计划(Plan),确定党委巡视、效能监察及内部审计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第二阶段是实施(Do),工作组到下属单位开展工作,通过会议、访谈、资料查阅等方式,三个工作小组从各自不同的业务角度收集资料,形成工作底稿,按计划推进。第三阶段是检查(Check),针对巡视、监察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出具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第四阶段是处理(Action),推进整改落实,总结经验、失误,促进管理提升,并为下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准备。

二、开展“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的优势

(1)有效整合监督资源,“1+1+1>3”效果明显。监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的地位、权限及各监督主体的通力合作。党委巡视、效能监察与内部审计“三位一体”能有效解决三个监督子系统单独运作、难以形成监督合力的问题,整合了三大监督资源,变分散监督为合力监督,打出连贯有力的“组合拳”,强调“联”,即整合资源,联动实施,互为补充;突出“查”,即查找问题,综合分析,提出建议,督促整改;凸显“用”,使结果得到充分运用。监督一体化合力的充分发挥,创造了“1+1+1>3”的监督管控效果。

(2)整合监督模式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提升监督实效。“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下,点、线、面有机结合,工作计划性、协调性、同步性大大增强,工作组既整体出击,又分散作战,促使工作组成员在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多维度信息共享,对问题进行多角度审视,这是任何单项监督模式下短期内不能达到的效果。既提升工作效率,也便于立体梳理、系统理解相关问题的来龙去脉,全面了解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使得工作组提出的管理建议更为准确、更加客观,降低沟通与监督成本,不断提升监督实效。此外,“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使得巡视组、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工作联系更为紧密,横向联动沟通机制更加完善,有利于推进企业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与动态、过程、结果监督及责任追究相融合的科学监督体系。

(3)PDCA循环工作程序,有利于促进公司管理及自身工作水平的提升。每个PDCA管理循环都是大环套小环,一环扣一环,自转的同时又公转,互相制约又互为补充,上一级的循环是下一级循环的依据,下一级的循环是上一级循环的整改落实和具体化。“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采取这种循环工作模式,巡视、效能监察与审计各自为一个小环,整合监督形成一个工作大环,既可按照自己工作程序自行推进,又可以整体联动,通过不断的循环滚动,促进公司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同时,这种工作模式有利于检视自身工作效果,促进自身工作水平的提升,即改变了之前巡视、效能监察及审计工作仅停留在对对方实施监督、检查,忽略了自身工作水平的总结与提升问题,将监督的范围扩展到包含自我评估和监控改进的整个内控体系,即不仅监督别人,同时审视自己,衡量自身工作有效性,实现工作双赢。

二、构建“三位一体”长效监督机制的途径

(1)完善领导机构, 固化工作模式,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制。首先,应设立“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下的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明确主要领导责任以及部门具体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应将“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纳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体系,使之作为企业管理的再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作用。

(2)抓好协调配合、规范程序,建立深入有效的整合监督机制。一要形成职能部门联动机制,巡视、效能监察及审计三个工作组纪要统一联动,又要分工负责,要明确各职能部门在“三位一体”模式下的角色和职责,各组人员相对独立又可能交叉,需要提前做统一安排。二要提前做好年度工作计划,选择监督对象是“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的第一道程序,直接关系到联动工作成效,要兼顾三个组的工作重点及时间安排。三要规范工作程序,党委巡视、效能监察及内部审计均有各自特殊的运作规律和方法、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因此,必须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来协调展开。从统一进场时间选定到访谈时间安排,从注意事项到访谈顺序,均要考虑清楚。四要抓好监督检查,通过直接参与法、资料分析法、访谈检查法等使工作取得实效。五要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得到党政领导的关注和重视。

(3)注重问题整改,建立“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的整改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是“三位一体”模式发挥有效作用的具体体现。三个工作组在工作完成后会出三份报告,由于工作侧重点不同,各个报告内容也不同,在做沟通反馈时,要明确各方具体联系人及工作跟进目标,尽量统一时间,便于对方研究回复、达成一致。建立问题整改机制,要做到三个结合:一要与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相结合,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建章立制,完善制度体系,促进管理优化;二要与企业经营效益相结合,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以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三要与查办案件相结合,工作中若发现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及时查处,堵塞漏洞。

(4)扩大“三位一体”整合监督模式的成果运用,建立工作经验的借鉴与警示机制。建立工作经验的借鉴与警示机制,是形成“三位一体”长效监督机制的有效措施。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告一段落,党委巡视、效能监察及内部审计工作组应及时进行沟通、总结,从不同角度回顾总结工作的亮点及存在的问题,分门别类制作案例汇编,启发、带动、激励、警示其他企业,扩大整合监督成果的正向、深度影响力,以点带面,促进企业管理提升。

国有企业审计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制度环境 境外审计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特殊性质的企业,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贡献,在一些OECD国家,国有企业仍很大程度上代表该国的GDP、劳动力市场及资本市场。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不仅取决于本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还取决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做出的特殊制度安排。审计作为监督方式之一,在考察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整体的保值增值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审计制度作为实施审计的基础环境,会对审计产生整体影响。国有企业审计制度的合理程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同时也对会计盈余的操纵空间和审计风险有重要影响。因此,了解国有企业所处的特殊制度环境对剖析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存在的问题有所启示。本文从政府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职责安排和国有企业境外审计制度两个角度深入分析了制约国有企业境外审计的瓶颈因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推进境外国有资产审计顺利进行。

一、主要政府机关的国有企业审计职能配置

政府职能就是政府根据社会需求,依法对社会生活领域进行管理的职责和功能,这种职能通常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管理职能(张立民、聂新军,2007),而政府审计职能是按照社会对政府审计的需要确定政府审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功能,是一种理想的潜在的政府审计能力(刘莉莉,2008),因此,政府审计职能属于政府管理职能范畴。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负有国有资产审计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审计署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定职责。《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而对于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据2010年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也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目前审计署对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主要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等业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对中央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依据是《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在对中央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由于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有限和审计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不足,就会要求社会审计力量加入国有企业审计领域,补充政府审计力量的不足。基于这一现状,2006年6月28日审计署《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了审计署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再结合《审计法》的相关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国有企业审计后,可以再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

国资委是生产型中央企业的管辖机构,对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负有直接监督责任。国资委的审计监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务院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直接监督,类似于过程监督,另一种是国资委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国有企业的年度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类似于结果监督。2000年实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了监事会较大的审计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范围比较广。不仅有权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审计时间安排比较自由。可以定期审计,也可不定期专项检查。第三,审计权限比较大。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时,除了可以使用社会审计的所有审计方式外,还有权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汇报。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监督是实时的过程监督,这种实时监督不仅依靠监事会自身发挥作用,还与国务院其他部委如财政部等联合一起,形成强大的监控网络,这些部委之间相互沟通中央企业的运作情况,随时互通信息,为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旦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时,监事会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报告。第四,如果监事会认为某些事项比较重要,可以建议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向国务院建议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总之,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已成为一种比较认可的监督制度。

除了外派监事会进行直接审计监督外,国资委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结果监督。2004年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对中央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为配合这一规定的实施,国资委连续了一系列补充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和轮换做出进一步说明,包括《中央企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施行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中央企业统一委托审计评标计分体系》、《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解答》、《关于中央企业2006年财务决算审计备案的通知》。笔者认为,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企业进行审计与一般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有较大差异,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事务所审计年限、事务所的职责分工和审计范围等方面做出了不同规定,反映出国家强制性干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点。这些差异性规定主要有:(1)通过公开招标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由于有其他股东的参与控制权,《规则》建议采用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确定。公开招标方式在定价方面给了国资委较大定度的空间,容易滋生寻租行为,而由企业推荐报国资委同意的方式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资委当家作主的现状,因此,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准备阶段就体现了国家干预注册会计师对央企审计的倾向。(2)特别规定了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和审计年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原则上统一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根据中央企业集团子企业分布地域较广的现实情况,可由企业总部委托多家但上限不超过五家。承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不少于2年,并且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连续审计年限不超过5年。这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合理的依据,央企集团的子公司少则十几家,多的可达几十家、上百家,有的企业主体资产分布在海外,仅五家或者更少的审计师审计,审计力度远远达不到深入现场查出高风险领域的重大错报漏报问题的程度,而对审计年限做出规定也没有必然带来央企审计质量的提高(汪月祥、孙娜,2009)。(3)明确规定参与中央企业集团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负责整体审计工作的安排和审计质量控制,对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最终责任。(4)扩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一般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而对央企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和央企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5)中央企业审计标准的多元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的审计标准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相关要求,这些标准比一般上市公司审计的标准要多,注册会计师执行央企集团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单个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一批审计技能过硬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才能承接这类审计业务。(6)审计报告类型和披露内容存在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如果国资委提出了专项审计要求,就还包括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发表保留意见,企业应当将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而如果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企业应当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予以说明。这两种做法都将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中属于说明段的内容以特定的形式对外披露,与一般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不同。在审计报告的内容方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笔者认为,这一特殊规定具有合理性,考虑到了大多数中央企业有多个境内外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对集团公司有重要影响,管理层将有重大影响的境内外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就不能客观反映整个集团的经营状况,如果将该情形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不仅可以规避境外子公司未纳入合并范围带来的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还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和审计信息。

2000年7月1日的《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说明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是法定职责,如果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财政部就能依法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不过,财政部还有更重要的职责,就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一个国家的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在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廖洪,2007),因此,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是否合理对国有企业审计实践和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影响。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来,财政部在制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有哪些成果,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笔者将国资委成立前后由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审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整理,到目前为止,财政部的9个关于国有企业审计的法规中,有效的仅有三个,分别是《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三个法规的共同特点是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若干规定》主要对国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双方审计关系人的审计行为,包括审计委托方式、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方式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等做出了要求。后两个法规主要从监督的角度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如何抽查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仅仅依据财政部目前有效的三部部门法规对中央企业集团的审计行为进行规范还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央企业集团资产庞大,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和境内外的子公司分布地域广泛性,决定了集团财务报表编制的难度大,注册会计师要对集团财务报表进行有效的审计,既要强化自身的审计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支持,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有章可循。第二,目前有效的三部法规中有两部法规属于抽审性质,真正规范国有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规只有一部《若干规定》。最近几年我国会计审计准则发生了巨大变化,很多内容与国际准则基本上趋同,而《若干规定》在2004年,规定的内容没有跟上最新形势的变化,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国有企业审计很难发挥指导作用。第三,从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形势看,国资委成立以来,大力推进中央企业合并重组,中央企业集团已从最初的189家合并至2010年上半年的125家,这意味着央企集团数量变少而资产规模在变大,集团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审计的复杂性在增加,这些现状都从客观上要求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健全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比较完备的国有资产审计法规才能为大型国有企业开展境外审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其他政府机关的审计职能安排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成立新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由于国家控股的各类公司制企业是不承担政策目标、以市场效率取向为主的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杨肃昌,2003),因此,在监管范围上,凡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国有上市公司都是证监会的监督对象,接受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相同的监督管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审计监督方面的规定主要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比如,国有上市公司均应遵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在监管方式上,中国证监会不直接参与国有上市公司的审计,而是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对全国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许可证管理,间接保证年度报告的审计质量。体现共同监督作用的法规例如2003年财政部、证监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就对中注协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是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管理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各项工作。在中央企业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扮演裁判和运动员两种角色,既可能接受委托进行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也可能对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报告进行再审计,这就使得中注协在国有企业审计中只能发挥辅助协调作用。体现辅助协调作用的法规例如1999年8月中注协的《关于积极配合完成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工作的通知》。

其他政府部门如国家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也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查,这种审查需要遵守《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标准,通常以强制性和临时性突击检查为主,与审计监督有本质差别。

三、国有企业境外审计制度安排

境外审计是审计国际化发展的表现形式,是国有资产审计职能的延伸,境外审计质量的好坏与国有资产审计体制是否合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关系密切。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管的政府机关主要是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这三个部门的境外审计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审计署主要依据《审计署境外审计工作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境外审计的目的是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为基础,促进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国资委的境内国有企业审计主要通过外派监事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并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国资委开展的境外企业审计根据《规则》和5号令《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同时境外企业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境外审计。可以看出,国资委虽然提出了境外企业按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审计,并且允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但没有对境外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有效性以及怎样利用境外审计师的审计工作成果提出建议。财政部对境外企业如何审计曾产生过争议, 1998年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企业进行审计”,但由谁审计没有明确。2000年又《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该规定变更为“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2004年财政部将这两个法规废除,重新《若干规定》,并明确提出“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可以看出,财政部最终就“由境外审计师审计”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全盘认可境外子企业经境外审计师审计的工作成果。

从以上法规看出,境外审计的法律法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审计署对审计境内的国有企业可以依据《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进行境外审计时,能够直接指导境外审计工作的只有《管理办法》,不能直接依据《审计法》,因为该《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与《审计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例如《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审计也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而《审计法》认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只能是财务收支审计。再如《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名义进行,而《审计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见,审计署将境外审计看作为另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进行境外审计也有另行遵循的标准――《管理办法》。笔者认为,目前仅仅将《管理办法》作为审计署境外审计的遵循标准并不可取,该《管理办法》仅是内部试行,适用范围小,权威性不大。从时间维度来看,《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是2002年,已经陈旧过时,完善修订已迫在眉睫。从范围维度看,该办法仅在审计机关内部有效,该标准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令人质疑,这是制约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境外审计工作比较重要的问题。2.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主要遵循《规则》和《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并提出境外企业审计要走两条线,即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同时进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那么进行境外审计时,是否有必要将内部审计与境外审计师审计结合起来,以利于监事会成员从境外审计师了解更多境外企业的实际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3.财政部全盘接受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不可取。因为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否合理适当并没有公认的评价标准,如果境外审计师被境外企业收买审计意见,出具失真的审计报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监管部门还没充分考虑。4.财政部认为境外企业应当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师进行审计,而国资委认为在央企进行年度财务决算时,实体在境内的境外子公司由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审计。可以试想,如果境外子公司由央企统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而同时也接受了境外审计师的审计,境内审计师是否可利用境外审计师的工作成果,如何利用等值得探讨。5.我国约有10%的央企境外子企业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马绍尔群岛等离岸区域,这些区域的法律极力保护公司股东的商业秘密,并不对外披露公司财务报表信息,如何进行境外审计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四、改进国有企业境外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的法律制度

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作为中央企业境外审计的主要监督部门,制定的部分法规有待进一步改进,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署目前实行的《管理办法》属内部办法,适用范围小,权威性不大,应当对其进行全面修订或者新的境外审计暂行办法,扩大境外审计的影响,提高境外审计的法律地位。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管理办法》,都应当在法规中增加境外审计目标、境外审计程序、境外审计范围、境外审计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必要内容,以增强适用性。第二,协调《管理办法》与《审计法》的不一致之处。《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审计也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而《审计法》认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只能是财务收支审计,两者的不一致适当调整为佳。第三,建议财政部增加国有企业境外审计暂行条例等类似的行政法规。目前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审计方面法规很少,有效的只有《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这三个法规时间较早,很多内容跟不上会计审计实务日新月异的变化,并且国有企业审计的这些法规都没有涉及境外审计问题,导致国有企业境外审计法律法规非常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很有必要。第四,建议财政部修订《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增强该法规在境外审计方面的适用性。例如将第二条“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修改为“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我国与东道国的政府部门协调相关法律后再执行”,这样就避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开展境外审计“无章可循”的问题。再如第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如果国有企业设立境外企业,境外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是否可以由境外审计师进行没有规定。建议修改为“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由境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考虑该国有企业会计信息保密性后,根据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情况,决定由境内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二)建立境外离岸区域的审计合作制度

我国上市央企有部分境外企业设立在离岸区域,这些区域的法律监督制度比较宽松,容易出现监督缺失,建立该区域内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审计监督合作是当务之急。建议我国应当与该区域的政府协商签订审计监督协调方面的协议,通过双方政府的协商,努力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进入离岸区域开展审计,解决该领域的境外央企缺乏审计监督的问题。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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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审计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审计;国有企业;国企改制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审计面临的问题思考

收录日期:2012年4月6日

一、问题的提出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自国企改革以来,国企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但国有经济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而言依然举足轻重。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稳定和政治安全意义非凡。自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国有企业审计一直是我国政府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多年来政府审计也发挥着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国有企业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等一系列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其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通过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已面临诸多新的问题,诸如政府审计对改制后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的法律保障不足;政府审计与其他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及企业内部审计的关系难以处理,等等。如何处理好上述问题,发挥好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是本文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审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审计对改制后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的法律保障不足

1、目前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开展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要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是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2、政府审计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问题。在改制之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完全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的一切资产均是国有资产,在这样的前提下,国家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完全符合常理,也符合法律。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国家不再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使得国外战略投资者和其他民间投资者也有机会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国有企业在改制后已变成了国有控股企业或者国有参股企业,虽然国家通过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和2010年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政府审计对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审计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对国有参股企业的审计监督做出相关规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当然也是政府审计的监督内容,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政府审计如果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就面临着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

(二)政府审计与其他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职能交叉。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管的部门主要有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等,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各部门对国有企业监管的职责和侧重点,导致各部门职能重叠,信息沟通不畅,造成资源浪费,出现监管盲区等问题。

(三)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难以处理。政府审计同社会审计的关系从不同角度看有不同的情况,从国有企业的角度看,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是并列管理,都是国有企业的外部审计,虽然审计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基本目的都是为了查找企业内部可能存在的没有被披露出来的风险,更好地对各自的服务对象负责,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目前,我国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同时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这样势必出现两个方面的矛盾:一是重复审计,浪费资源;二是国有企业改制后,政府已经不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甚至不是大股东,目前政府审计的获益方仅为政府这个大股东,容易引起其他非国有股股东的不满。

另外,从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的角度看,他们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虽然早在1998年国务院便明确了“对社会审计的指导和管理职能归财政部行使,审计署不再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指导和管理职能”,但我国的《审计法》第30条明确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有权对该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当然,目前这种监督只是宏观层面的监督。

三、政府审计对改制后国有企业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加强政府审计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管的法律保障。目前,法律没有对政府审计如何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不利于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二)明确职能,重点发挥政府审计对其他监督部门的再监督。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审计发挥作用的对象就是政府这个主体,很少涉及到自由市场中的企业。但是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国情和历史原因,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审计的职能范围也自然而然地由政府部门延伸到了国有企业。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政府由原来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变成了控股股东、甚至是参股股东。这样,政府审计就需要顺应环境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新形势下,政府审计应该主要走“间接监管”的道路,即逐步淡化其以往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监管职能,转而加强其对财政部、国资委等国企监管部门的再监督职能。财政部门主要侧重于对国有企业财务和会计方面的专业管理,国资委侧重于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政府审计则履行对财政部门和国资部门的再监督。

(三)正确定位,处理好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关系。目前在我国,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对国有企业发挥作用,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这种模式弊端日益显露。如何改变各种状态,笔者建议:政府审计就应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对社会审计的监督职能,以社会审计监督者的角色,通过加强对社会审计的监督,保障社会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从而达到在尽可能少占用审计资源的前提下监管国有企业的目的。

(四)创新观念,正确处理与国有企业中非国有股东的关系。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多数企业所有者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民间投资者甚至是国外投资者。这就要求政府审计在对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时,必须妥善处理好与非国有股股东的关系,从而确保政府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明确政府审计的使命是保证整个企业的安全和效率,以使所有股东的整体利益最大化;(2)改变政府职能,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树立“政府服务人民”的新理念,尊重非国有股股东权益。加强审计创新,研究针对国有控股企业审计的新途径、新方法,找到政府审计和非国有股股东的利益共同点,从而使政府审计在保障国有产权利益的同时,也能对非国有股股东权益产生积极的保障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晓明,刘海,张少春.强化国有资产受托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审计研究,2004.

国有企业审计建议范文第4篇

1.1保证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内部审计来维护。内部审计定期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查,有效避免出现财务问题,在出现问题时尽快发现并解决。而且做好内部审计工作,还能保证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财务信息失真,为国有企业发展和做出决策提供依据。利用内部审计工作分析结果对国有企业利益实现、价值寒凉等方案的选择提供依据,能够实现企业利益和技能水平的提升。例如山东某国企定期派审计人员对财务部门进行审计,对财务政策运作和成本等进行审查和监督,有效的避免财务发生问题,同时也明确了各部分的管理职责。

1.2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有很大帮助。首先,在企业整体内部控制环境中,审计人员要想对财务部门进行审计,就需要掌握各部门特别是财务部门业务活动的关键节点,因此内部审计工作的针对性更强;其次,对国有企业进行内部审计,能够客观独立对企业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人员能够根据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确定日后发展方向,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具备良好审计技能和较高素养的审计人员,对国有企业进行内部审计时,一定会以资产保值增值、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法律法规的遵守等方面为主要控制内容。如果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问题,审计人员就会立即向上级提出建议。

1.3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进行规范因此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要求都较高,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最基本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执业知识外,还要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说是一种隐形监督方式,可以对会计工作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审计工作是通过对会计管理和核算工作纠正财务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保证会计管理和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财务问题的出现大多数都是会计人员出错而引发的,因此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

2内部审计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监管作用

内部审计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监管作用主要包括对存量资产监管和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内部审计监管。对存量资产监管的目的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包括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完善性和有效性;认定国有资产存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验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完成情况;分析经营业绩和获利能力。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内部审计监管主要包括:减少国有资产必须由相关部门明文批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确保手续完整且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对外合资、投资或合作,要提前做出技术报告、可行性报告和资金来源及用途报告等,同时附有责任承担条款。

2.1对存量资产的监管第一,测算国有资产增值率:定期测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以反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x100%,结果大于100%为增值,等于100%为保值。这一过程要将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并排除下列因素的干扰:国家或部门投资、拨款使资本或资本公积金增加;国家或部门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按国家规定对所有者权益减少或增加清产核资;按照国家规定评估或重估资产而造成的资本公积金的增减。第二,评价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企业法人签订经营责任书,明确法人对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国有企业要建立对应的管理体系,因此内部审计在对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监督上可以从下面三点着手:第一,企业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岗位或机构,是否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纳入经济责任制中;第二,对业务部门和负责资产保值增值的部门进行审计,包括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第三,监督企业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

2.2对国有资产变动的监管第一,做好资产价值评估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都会引起资产变动,这就需要做好产权界定和资产价值评估。内部审计要对整个过程进行监控,从下面几个方面做好审计工作:核对并抽查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项目;帮助企业选择综合素质高的审计师和评估师。第二,为资产经营选择最佳形式:国有企业在市场、行业特征、资产结构和产品等方面都会不同,那么资产管理中选择实现企业经营规模的科学扩张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内部审计需要为资产经营选择最佳方式。第三,为企业选择合理经济规模:企业进行的兼并或收购都是为了更合理的配置资源,从而发挥其作用。如果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而扩张,很可能使企业陷入困境。企业要从产品、技术、资金和管理等多方面考虑,从而选择最佳经济规模。内部审计要对企业决策提供帮助,内部审计在企业资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要以能换取跟高收益为基础,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第四,选择理想的目标企业,资产兼并和收购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目标企业的选择,如果选择不当,不仅无法实现经营规模和资本的扩大,还可能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甚至背上更加沉重的包袱。内部审计要做好协助工作:理清目标企业问题和优势;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将企业管理技术及一定资金引入目标企业并尽快转化为现实经济效益。

3结束语

国有企业审计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国有企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1

随着时代的发展,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审计在国有企业的建设中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这就需要进一步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进行完善,以达到新时期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要求。

一、目前国企内部审计的现状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1.国企内部的审计机构隶属关系分配不得当。目前很多国企内部设定的审计部门都类似于摆设,并没有对企业的财务等状况起到真正的监督监管作用,更多是作为企业的一个部门,很难在真正遇到财务问题时对领导或负责人做出合理的、公平的评价,这样就失去了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设置的意义[1]。如果这种行为形成惯性,国企内部审计部门存在的意义会越来越小,有悖国企内部设立审计部门的初衷。

2.审计工作开展不够深入。部分国有企业的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只是做做样子,并没有尽到真正的审计职责,更多的是纸上谈兵,过分的注重了量的积累,只停留在了表面,而把侧重点放在了是否完成了足够多的审计项目等的表面数字的工作,忽略了审计工作应该落实到实处并且应该提出发现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原则。

3.审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需要提高。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是对本企业的财务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管理,但是有很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是通过财务人员“转行”发展而来的,这就造成了一个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重财务而轻其他的现象[2]。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作为对企业的财务等综合方面审查的工作人员,应该具备通晓计算机应用、国企的管理等综合素质,因而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培养势在必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与国有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相关联,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能力,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效率也会有所提高。

4.审计内容不够广,审计范围需要增大。国企内部审计工作在部分国有企业中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更多的是审理本企业下属的公司部门,而没有对本企业同级的财务部门进行应有的审计工作。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过程中,审计业务过于单一和老套,并且过于注重事后审计,而忽略了其他审计形式。这种单一的内部审计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今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要求,需要工作人员对审计方式的不断改进来迎合时代的发展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需要。

二、就现有情况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提出的对策

1.加强国企内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大多数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不是独立工作,这就造成了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没有足够的管理权限,不能够对上级部门做出适当的公平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工作只局限于审计部门的下属部门,使审计工作没有最大化,导致了审计职能不能完全的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建议上级单位独立审计部门,在合理的情况下分配给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足够大的管理权,使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发挥出应该有的作用。

2.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的工作制度。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该在本职工作上保持积极的工作热情,对待工作要严格遵守规范,对于出现错误或违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规范的工作人员应该予以惩处,用规范条例来约束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帮助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走上规范化、专业化的道路,让国有企业内部审查部门不再是一个走形式的部门,更趋向于脚踏实地做审计[3]。

3.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团队的综合素质的提高问题。上文提到现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但是在大趋势下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就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职培养,提高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定期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强化国有企业内部人员对企业管理、金融分析、计算机应用方面的了解达到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才的综合型要求。

4.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向的确定问题。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现阶段要求是需要改良之前国有企业内部审查部门的审查方式,逐渐改变这种单一的审查方式,摒弃或者改良老套的审查方法,让国有企业的内部审查工作不只以审查为目的,还能够帮助企业以最客观的角度分析出当前存在的问题,使国有企业内部审查部门能够切实的执行新时代赋予他们的职责。

5.国有企业对审计结果的执行问题。对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审计后得到的结果要严格执行,坚决不能出现等行为,对于审计不合格的财务问题一定要提出严格的解决方案并且照实执行,国有企业领导需要尽最大能力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审计工作落实到实处,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单位,绝不能任其继续发展。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管理力度,并加大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影响力度。

6.转变审计观念。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并不是对企业履行单纯的审计职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该以辅助企业找到更好的管理方式、更好的发展道路为前提,通过审计的方式,为企业的发展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改变之前为了审计而审计的思想,积极投身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工作中。

总结

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国有企业内部审查的要求和职能也需要日趋完善,需要通过实践与理论的有效结合,转变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陈旧思想,上级部门应该在合理的情况下给予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尽可能够的职权,在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人才培养上加大力度,培养出专业的国有企业内部审查人员,相信国有企业的内部审查工作会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于淑珍,谭明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弱化原因及对策探究[J].工业审计与会计,2010,3(15):12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