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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作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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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作与保护

文化创作与保护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影视创作;影像媒体;传播

1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在湖北,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4项、国家级名录160项,省级名录312项(466个项目保护单位),有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7人,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50人,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1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13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9个。2014年12月4日由湖北省申报的“三国传说”、“伯牙子期传说”、“武汉杂技”、“越调”、“楚剧”、“岳家拳”、“赵李桥砖茶制作技艺”等21个项目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富有地域特色和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都可以作为影视创作主题。然而目前关于这些非遗的影像资料非常有限,不利于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发展。许多非遗类别都可用影视创作的形式将技艺历史、技艺过程,从宏观到细节、从整体到部分如实的记录下来,作为影像资料进行文化知识的普及。

2 非遗课题引入教学

非物质文化遗产像一个大海,每个人回到故乡,走到乡村生活中去,你都会发现许多令人感动的非物质文化。在当今转型期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像退潮的大海,每时每刻都在迅速的消失着,老一辈艺人默默地故去,文化与技艺也悄悄地消失了。那么,用影视拍摄的方式真实的还原与重现技艺,或是将一些仅剩文字记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运用影像的方式还原、再现变得尤为重要。

影视创作作品相比文字、图片、录音更直观、更形象也更真实,对于一些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影视作品都可在保护中发挥重要功用。我们在影视创作课程教学中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命题,通过对不同影视创作手段的归纳和探讨;对影视语言和影像媒体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总结出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影视创作的规律,从而达到对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

3 非遗课题小组调研

通过多渠道获取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研资料,对重点非遗项目给予重点关注。在班级以小组的形式进行组织学生对重点非遗项目进行考察、学习,以图片及影像的资料形式完成资料调研部分。例如名为“武汉传统文化保护小组”对武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并开展了讨论会议,对每位小组成员的资料进行了整理分析,根据每个人的特长与优点进行了具体的调研工作安排。首先,小组设计了题为《武汉市传统文化保护调查》的问卷。问卷调查之后的统计分析发现:

3.1 整体性

市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都处于不太了解的状态;所了解的非物质文化以民间表演艺术类、传统手工技艺类、方言类为主;对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前景持一般意见。

3.2 差异性

市民认为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各不相同,人们的意识不够、外来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冲突等为主要趋势,但仍有一部分人持观看态度,认为武汉的非遗有非常大的保护力度,然而保护措施较为缺乏。

4 合理选择影视创作类型

针对拟定的湖北省非遗选题,选择重点的非遗项目进行课堂讲解,指导学生利用多种途径对非遗项目进行学习和认识,拟定影视作品类别及主题。影视作品的制作技术和类型的选择是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影视创作的主题内容决定了影片的制作技术,主要有:实拍技术、定格技术、动画技术;其中,宣传片、纪录片、商业电影等几种类型可以更好地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命题。在课程中,对不同影片类型的制作技巧进行了分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命题的剧本写作、分镜头绘制、镜头拍摄技巧以及中后期制作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武汉传统文化保护小组”经过对搜集选题的筛选、讨论,小组最终希望运用动画技术,将黄鹤楼传说进行动画作品创作,制作一部公益类宣传短片。拟定了“黄鹤楼传说”这一命题,希望通过影视创作,将黄鹤楼传说的故事进行视觉表达,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传播。小组通过对黄鹤楼的实地考察,拍摄了大量实际场景资料,结合网络资料,作为短片的角色设计、场景设计的设计基础。

5 影视创作艺术表现

创作一部好的影视作品,不仅要有超凡脱俗的创新思维,而且还需要有较强的艺术表达能力。在影视作品中,艺术表现力是通过视听语言传达到观众心里的,是用画面和声音传达信息的语言,是一种思维方式,作为电影反映生活的艺术方法之一,形象地说所有的影视作品都是由视听语言所书写而成的文章,抽象的说影片是由画面、声音、时间、空间构成的。

影视作品的不同类型有着不同的视听语言表达形式,“武汉传统文化保护”小组所选定的动画宣传片制作,应该在各个故事节点上有重点、有针对、有秩序地进行画面设计,在先期录音的基础上设计每个镜头画面,录音解说词在叙事上干净利落,语言通畅明白,词句短小简洁,语言力求口语化、形象化。

在镜头与镜头的衔接上应多使用画面转场来增强影片的流畅性,通过栩栩如生的人物形象、色彩鲜明的画面、生动感人的生活场景才能起到表情达意效果,作品中应注意典型的细节的处理,细节能以少胜多、以小见大,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从而给观众留下深刻的印象,凸现动画作品寓教于乐的独特的风格。

文化创作与保护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传承 创新 发展

民族民间舞是由劳动人民在长期历史进程中集体创造,不断积累,发展而形成的,并在广大群众中广泛流传的一种舞蹈形式。它具有积淀古代文化,原始舞蹈遗存,并在民族交融中发展,将歌,舞,乐三者结合的诸多特点。这种原始的,最初的文化载体确定了中国民族民间舞蹈的根系。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它拥有丰富的舞蹈文化资源和深厚的民族舞蹈传统。在56个民族中,由于各民族的地方特点不同,风俗习惯不同,舞蹈形式也不相同。 其中少数民族舞蹈主要有:藏族,蒙族,维吾尔族,朝鲜族,傣族,回族苗族,壮族,侗族,羌族等。汉族民间舞蹈主要有:东北秧歌,云南花灯,安徽花鼓灯,胶州秧歌等。尽管中国民族众多,民间舞蹈丰富多彩,千姿百态,但整体上都具有载歌载舞,技艺结合,自娱的共同特点。

一、民族民间舞的传承

中国民族民间舞的传承,应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民间的自然传承,二是教育传承,三是创作传承。在对待民间舞的传统问题上,有些人强调“原汁原味”,认为只有“原生态”的舞蹈才是民间舞。 什么是原生态舞蹈?原生态民间舞是完全来源于生产劳动、、地理环境等元素,贴近人们生活,日常习俗,完全没有被修饰过的动作。对待原生态舞民间舞蹈文化传承中原生态民间舞蹈是基础蹈,我们不能认为它是原汁原味的就是最好的,民间舞蹈文化传承中原生态民间舞蹈是基础,只有将原生态不断发展不断丰富对其进行加工和技艺上的提高,使之更有舞蹈性和更高的观赏性。民间舞的发展是要经过原生态――教学――舞蹈创作的过程,民间舞教学是在原生态的基础上把训练性表演性强的部分提炼进行整理研究形成规范的教材进行教学。民间舞的舞蹈创作是以它为素材经过再创作向舞台艺术升华。民间舞从生活中走上舞台,成为观赏性强的艺术作品,就必须加工提高。我们在舞台上看到的许多优秀作品都是艺术家们以民间“原生形态”的舞蹈形式为根源,以继承与发展民间传统舞蹈文化为目的进行探索与二度创作的结果。如贾作光老师的蒙族《鄂尔多斯》,《盅碗舞》,杨桂珍老师的傣族舞蹈《水》,杨丽萍的《雀之灵》,马跃老师的《奔腾》,张继刚老师的《黄土黄》等。这些作品都在表现民族民间舞蹈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少数民族舞蹈的民族属性淡化,一些原生态舞蹈没有被很好的传承下来。这些引起了我国民间艺术工作者的警觉,同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行动。主要措施有颁布了一系列法律,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舞蹈同时设立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舞蹈的机构和设施。尽管如此,有些地区没有对少数民族舞蹈的发展土壤和环境进行保护,使得少数民族舞蹈的发展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大力发展少数民族舞蹈保护少数民族舞蹈生长发育的土壤和环境是当务之急。正如北京舞蹈学院副教授金浩认为的那样原生态的民间舞蹈在现代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对其生存的环境予以支持和重视。我们在坚持民族民间舞蹈自主性的基础上,尽可能保护它的自然生态环境。其次鼓励和支持民族舞蹈的保护与创新工作,为民族舞蹈保护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撑。首先应该组织专家、学者深入少数民族聚集地收集、开发整理那些为广大群众所不知的民族舞蹈,进行系统的整理,使民族舞蹈逐步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对民族舞蹈进一步进行创新,使民族舞蹈再上新台阶。

对民族舞蹈仅靠保护远远不够,还必须进行创新。一个民族如果没有创新的能力,也就不可能保护自己的传统文化;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如果不加以创新和变革,也就没有生命力,就无法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对民族舞蹈进行创新,使得民族舞蹈恢复活力,提升民族舞蹈的质量,使之生生不息,世代延续.

二、民族民间舞的创新

进入21世纪的今天,民间舞文化在不断的发展变化。近年来,民族民间舞蹈创作中出现很多运用现代舞编创技法编创而成的民族民间舞蹈作品。这类舞蹈的特点是将现代舞与民族民间舞蹈相结合,以现代意识现代的艺术技巧对我国现代的人生活情趣以民间舞的形式给以新的体现呈现出与传统民族民间舞蹈风格不同的情况,有较高的观赏性。比如舞蹈《牛背摇篮》,《酥油飘香》,《老伴》《扇骨》《孔雀飞来》等等。艺术是相通的,虽然有各种派别,但这不是民间舞创作间的界限,能把两者相融起来才是最高境界。民族传统文化是保持民间舞独特个性的核心,它是该民族的传统积淀,在发展中是不能轻易被改变的。作为编导在构思、立意上打破传统的前提是一定要建立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的,否则会背道而驰,编排不出好的民族民间舞。在传承以前经典作品优点的同时,融人现代舞的因素,模仿与借鉴并存,传承与发展并存。

民间舞作品重在表现民族民间舞蹈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不断地寻求和探索将使它具有发展的潜力和空间。这种创作方式代表民族民间舞蹈的发展方向,将成为民族民间舞蹈发展的主流力量,因为在它的背后是民族特有的、个性的、不能被取代的文化根基。从优秀的民间舞作品看,有以下特点:一是作品主题的选择与民间舞某风格的完美统一,二是创作者的自觉意识的觉醒加上创作者的才华和智慧。但是有些民间舞作品在创作上却大相径庭,,民间舞动态加上芭蕾舞托举,或者在一个民间舞里出现几个民族的风格动势,让人看完以后摸不着头脑,不知道看了一个什么作品,这是创作者本人对民间舞理解的错位,即丢弃了民间舞的传统风格。 民族民间舞无论怎样的表现和发展,他都必须在“民族民间”四个字上下功夫,无论怎样变化都是“万变不离其宗”。日本舞蹈家石井漠曾经讲过这样的话:“舞蹈和其他艺术一样,决定其本质的是风格。”以《扇骨》为代表的民族民间舞蹈创作作品,体现了民族民间舞蹈发展的另一个方向,这类舞蹈在编创中不拘泥于传统舞蹈动作,而是侧重于寻找民族民间舞蹈的文化内涵,从民族传统文化出发进行创作,追求的是作品中深层次的文化气质。这类舞蹈具有较为深入的思想性,能从思想和文化的角度打动观众,从而充分展现民族传统文化的魅力和感染力。

目前,我们国家已经进入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关键时期,在民族民间舞的传承与创新上,我们既要坚定立场,又要开放精神,从传承到创新,都必须从民族性这个“本质”出发,把握尺度,创造一种贴近时代精神,体现生命意蕴的中国民族民间舞蹈文化。

参考文献:

[1]《民族民间舞蹈研究》(丛刊)中国艺术研究院舞蹈研究所编.

[2]罗雄岩《中国民间舞蹈文化课程》上海音乐出版社2001年.

[3]赵铁春《北京舞蹈学院学报》2003年1-2期.

[4]于景春.舞蹈教育在民族舞蹈传承中的作用[J],云南艺术学院学 报,2006,(4).

[5]纪兰慰、邱久荣.少数民族舞蹈在中华舞蹈史中的历史地位[J],中 央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6] 袁荣辉.发展少数民族舞蹈之浅见[J],,民族艺术研究,1995.

[7]刘青戈:《中国当代创作舞蹈类型分析》,载《北京舞蹈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文化创作与保护范文第3篇

近年来,乌兰浩特市紧紧围绕“加快文化名市建设”,把文化建设置于全市发展的整体框架中,通过文化力量增强城市软实力,文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抓规划上项目,谋求长远发展。“一个城市是否具有吸引力,是否具有竞争力,很重要的一点是看它的文化资源、文化氛围、文化发展水平。未来城市的发展以文化论输赢!”这是在乌兰浩特市组织召开的全国性蒙元文化学术交流会上与会人员形成的共识。乌兰浩特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城市,有着丰富的蒙元文化、绿色生态文化和红色文化资源。挖掘蒙元文化精华,对文化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与开发,建设蒙元文化都,是构筑乌兰浩特城市文化品牌的重要举措,是对乌兰浩特文化的一次全面提升。乌兰浩特市首先在规划推进、项目争取上加大力度,加快推进蒙元文化的远景规划编制。目前,《蒙元文化产业园区概念性发展规划》已编制完成,蒙元文化园、民族文化艺术中心,大型动漫成吉思汗制作以及影剧院建设、社区文化室建设,乡镇文化站、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等8个项目也在重点编制中,预计全部项目投资28.8亿元。目前,民族文化艺术中心、大型儿童娱乐园、3D电影院线项目已经过论证,正在有序推进中。

抓创作抓演出,推动文化繁荣。以出精品为目标,大力实施文艺精品创作工程。围绕打造地域文化品牌,深挖文化内涵,成功举办了首届内蒙古・乌兰浩特红色文化论坛。论坛以传承文化瑰宝为宗旨,开展文化交流,深入进行学术研讨。大力发展民族服饰加工业、民族工艺品制造业、蒙医蒙药等特色产业,创造文化资源,助推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文联、文化局、文化馆的功能与作用,组织文艺骨干精心创作了一批优秀的书画、摄影、文学、歌舞等文艺作品,培养出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文艺创作群体,提升了乌兰浩特市文化的影响力。近年来,文艺创作成果显著,全市荣获盟级以上奖励的文艺作品达200余件,其中国家级奖励30余件。出版了《蒙元文化》、《“翰墨寄情”中老年书画作品集》等十余种书籍。完成了科尔沁婚礼实景剧本创作。《达古拉的传说》、《成吉思汗与乌兰浩特的传说》、《葛根庙叙事民歌》等创作正在扎实推进。由乌兰浩特市文化局创作的歌曲《兴安我的故乡》与广播剧《大江浩荡》两个作品获自治区“五个一工程”奖。群众文化有声有色,主题文化活动迭起。阵地文化活动蓬勃开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庆、广场、社区等公益文化活动扎实开展。成功举办了市复建30周年大型文艺演出和五五普法成果汇报专场演出、财政系统文艺专场演出等系列文化活动。成功举办了首届“兴安移动杯”卡拉OK大奖赛,组织了大型文艺演出《红城颂》。以镇街为单位,迎新春庆团圆为主要内容的春节大秧歌汇演,集中展示了新时期新阶段城乡群众精神风貌,演出达17场次,参与群众近万人。由市委、政府主办,各镇街及机关单位承办的“魅力红城”社区文化艺术节从2010年6月份开始持续到10月份,期间,共有13 个镇(街)、32个部门、46个社区开展了各类文艺演出、群众歌咏比赛、书画摄影展览、电影放映、大秧歌汇演、读书演讲赛等文化活动近百场,参与人员达10万多人次,丰富了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累计举办文化下乡专场演出12场,为68个自然屯放映爱国故事片和科技片816场,受到了农牧民朋友的热烈欢迎。2010年,乌兰浩特市的社区文化经验在全区得到推广。

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软实力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直是乌兰浩特市文化工作的重头戏。经有关部门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在全市开展的第二批非遗普查工作中,已经列入自治区保护名录的1项,备选保护名录的5项,列入盟级名录的6项,市里已经公布6项。进一步加强全市历史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获得有价值的非遗线索100余条,覆盖10个大类,其中录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17项,盟级保护名录12项。特别是《敖日雅玛拉刺绣》、《葛根庙叙事民歌》、《朝鲜族家庆日》、《札萨克图服饰》、《札萨克图婚礼》和《燕青拳》等项目正在进行文本制作,力争纳入自治区级保护名录。同此同时,乌兰浩特市积极加大文化市场监管力度,围绕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举办网吧经营者和娱乐场所经营者培训班。强化社会监管,从全市各级关工委、“五老”人员和街道社区中聘请 110名文化市场管理义务监督员,参与文化市场的监管,构筑了文化市场合法经营立体监督网。联合公安、工商、消防、环保等部门,开展了文化市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以整治网吧、歌厅、游戏厅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为重点,坚持严管重罚,使文化市场进一步规范。

(作者单位:乌兰浩特市委宣传部)

文化创作与保护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间文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地盘子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75-03

一、民间文艺概述

(一)立法实践中民间文艺的界定

关于对民间文艺的定义,许多条约、组织和国家作出了不同的界定。但无论何种概括,都涉及到创作的群体性、传统性、民族性和文学艺术性这些共同的特点。概念界定不同,导致划定范围不同,涉及到保护民间文艺的客体也不相同。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属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又称之为民间文学。它是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区域间的群体间世代相传的、体现该民族或该区域群体社会历史和文化生活特点的艺术表现形式,包括音乐、舞蹈、游戏、礼仪、风俗习惯、传统手工艺等,是一定思想或情感的表述。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规定说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已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它属于作品的一种,因此必须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人创作的,以某种方式反映民间文学艺术特征,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有形载体。这种作品的创作,直接借助于民间文艺的素材或创作方法、创作风格等形成的创作成果,具有明确的作者和创作时间。以上说明,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均属于民间文学,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作者身份不明,后者具有个人独创性;前者处于世代流传、不断变化的没有固定的表达,后者具有特定的思想并以一定形式表示出来;前者保护的期限是永久的,后者则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因此,在这里讨论的“民间文艺”,是指那些尚不能被视为“作品”的,无法享受现行著作权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

(二)民间文艺的特点

1.群体性

民间文艺是由一个特定群体经过不间断的创作完成的。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共同的生活劳动过程中不自觉地共同创作,然后通过模仿等方式代代相传;还有一种是开始由某个个人创作,在以后的流传中,经过无数人的加工、修改和补充,逐步成为在群体内广为流传的民间文艺。

2.传统性

民间文艺大多历史悠久,其在时间上的连续性,使得其在历史长河中虽有一些变化,但是那些反映特定群体固有的独特之处的部分仍然被保留下来。“地盘子”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但至今仍然保持着最初的表演方式。

3.口头性,变异性

民间文艺在传承过程中往往采取口传心授的方式,它的形成是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动态的过程中,其核心的风格和特质是不变的。

4.民族性

民族性是民间文艺与生俱来的,例如地盘子”是在鄂西地域文化多元一体化格局逐渐形成的历史背景下,在土家族文化、巴文化、汉文化长期交流融合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舞蹈,是土家族文化、巴文化和汉文化交流融合的历史产物。

5.区域性

民间文艺通常只在特定的群体内流传,而该群体有比较固定的生活区域,因此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质。“地盘子”舞蹈就主要在恩施地区流传。

二、关于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不同理论观点

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是在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显然,落实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是保护民间文艺的关键所在。在调研时发现当地政府、文化部门,“地盘子”的传承人和当地居民对“地盘子”的归属问题,均是模糊的,说不清,道不明。这也反映了我国学界对民间文艺权利主体问题的争议。目前主要存在三种学说。

(一)国家作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民间文艺历史悠久,随着民族的迁徙和交融,以及民间文艺的不断传承,民间文艺的流传范围已经不限于某个地区,加之民间文艺的作者不确定,因而只能由国家作为整体的权利主体。如果采用这种模式,必然抹杀了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无法为民间文艺最具有厉害关系的主体带来实际利益,况且大量民间文艺存在于边远山区,同时分散在各个民族村落,如果国家作为其权利主体,实际上无法真正有效起到保护作用。

(二)民间文艺的创作群体作为权利主体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文艺的是群体共同的智力创作成果,是群体内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民间文艺与其来源群体之间具有最直接的经济和文化联系。因此,民间文艺的所有权应属于创作、发展和保存它的群体,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实际调研中也发现,恩施州咸丰县当地居民在被问起,“地盘子”应该属于谁时,听到更多的回答是“我们老祖宗传下来的,我们大家的”。对此基本上是赞同的,但是不得不提出一个问题,事实上也是大量存在的。某一民间文艺的创作群体已经消失、无法认定,或者出现多个群体争夺的情况。这些情况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不能有效保护民间文艺,还势必造成民间文艺的消亡,影响民族团结。

(三)个人作为权利主体

这里的“个人”主要是指某一民间文艺的传承人,赋予传承人以权利主体身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并非所有的民间文艺都是群体集体创作,有些民间文艺实际上是由个人创作的,代代相传,而且只传内不传外,在继承中传承民间文艺,如同现行知识产权法上财产继承制度。我国民间文艺的多样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为特定主体拥有。倘若完全地将传承人作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势必造成“民间文艺”私有化,使民间文艺成为传承人的私有财产,不利于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发扬,对创作群体中的其他人也是不公平的。

三、构建民间文艺国家、群体与传承人多元权利主体模式

上述三个主体成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都有一定道理,但是由于我国民间文艺的多样性,和民间文艺自身的特点,单独的以某一主体作为其权利主体,都是不妥当的,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民间文艺”。因此,针对“民间文艺”的特点,建立“国家主体为例外,创作群体和传承人共同主体为原则”的多元化的权利主体模式,才能行之有效的保护“民间文艺”。有关部门首先要对“民间文艺”进行分类,创作群体不明的,创作群体明确的,有明确传承人的。针对各种民间文艺的不同情况,确定合适的权利主体。

国家作为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仅仅发生在以下特殊情形:一是当民间文艺的创造或保有群体区域界限不清楚或不确定时;二是非为特定传统社区或传统族群持有的民间文艺,对国家或社会公众有重大意义时。除此之外,有明确的创作群体和传承人的,二者可以共同作为该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对民间文艺共同共有的状态,只是在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上存在差别。下面对创作群体和传承人共同作为“民间文艺”权利主体进行理论阐述。

(一)赋予群体与传承人权利主体地位符合民间文艺的形成和传承的客观规律

我国民俗学界的学者认为,每个生活阶层的人都有可能是民间文艺的创造者,而且在文化传承过程中每一个讲述者、表演者或演示者都可能对民间文艺的发展、变异做出贡献。有学者认为,民间文艺是一种与个体同在的文化,个体是民间文艺的载体和拥有者、继承者、发展和创新者。对民间文艺形成与传承的实际考察也能够佐证理论界的这些研究观点。例如,调研的民间舞蹈“地盘子”,有着几千的历史,从最初作为街头行乞的方式到现在被人们喜爱的民间舞蹈表演,是当地世世代代的“地盘子”艺人群体智慧的结晶。目前主要的传承人李仕州、李长清、艾申英等他们一生创作或编唱的许多“地盘子”舞蹈在当地广泛流传,并教授许多“地盘子”学徒,他们在传承“地盘子”的同时,又进一步创新,丰富了“地盘子”。这也表明,个人创造与集体再创造的结合是民间文艺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群体和传承人共同作为权利主体是民间文艺传承方式的必然要求

民间文艺的传承方式包括祖传传承、师传传承和社区传承。这3种传承方式都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这也导致了多个权利主体分亭同一知识产品的利益。

(三)确立群体与传承人权利主体地位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6年10月发表的《保护传统文似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草案: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在第l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中揭示,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特征之一是“个人和集体的智慧创造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该条的评论中,更明确地指出“个人在传统文化表达的发展和再创作中起着中心作用”。这些规定表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均认可创造、发展、实践民间文艺的社区、群体和个人是民间文艺的所有人。

四、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权利形态建议及构想

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是民间文艺立法保护的核心组成,是针对民间文艺传承人和群体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从现代知识产权激励理论来看,能够对个人创造给予补偿的以集体为基础的所有权也可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同时,承认集体产权使群体能够防止本区域的民间文艺的减少,减小对民间文艺的损害。民间文艺的集体知识产权模式不仅保护了民间文艺本身,也保护了产生民间文艺的历史文化背景。更重要的是,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强民间艺术创作来源群体的民族自豪感,提高其民族自觉性,并逐渐把维护民间文艺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把保护民间文艺的政策性宣示转换为法律机制层面的操作,最终为传承、保护民间文艺提供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以民间舞蹈“地盘子”为例,为民间文艺权利主体――传承人和来源群体――提出了一些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建议,以供专家学者参考。

(一)成果确认权

鉴于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成果形式的复杂性,基于保护要求,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对民间文艺的名称、内容、表现形式、权属等进行确认。在调研“地盘子”时,了解到咸丰县现有“地盘子”民间老艺人40余人,所属乡镇每年都给予了一定补贴。对州、县级“民间艺术大师”,同级政府和文化部门每人每年也给予了1000至800元的补助。这对“地盘子”的传承人经济上给予了支持,使他们有时间去传承民间文艺。

(二)原创维护权

人们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修改、补充,但不能背离原创主体和基本的表现形式,不能歪曲、滥用或不正当利用民间文艺,而要尊重民间文艺创作者的精神权利,在使用时明示原创人或原创地名称,如“地盘子”、“侗族大歌”、“苗族占歌”等。

(三)改编权

在民间文艺的传承过程中,无论是传承人还是群体都可能对民间文艺做出自己的贡献,即享有改编权,但是改编的前提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改编的作品由改编人享有合法权益。

(四)演绎权及相关的邻接权

为了保持民间文艺的纯正,防止仿造和恶意歪曲,只有传承人或来源群体才享有演绎的权利。凡未经传承人或来源群体允许而使用(这里的“使用”是指营利性的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文艺的艺术价值最早是由其演绎者实现的,因此应主张其演绎者具有相关的邻接权。

(五)传播使用权

民间文艺的传播使用必须取得传承人或来源群体的允许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但为社会公共福利、传承民间文艺、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播除外。凡经国家认可或授予的持有人或群体可以使用民间文艺。

(六)无期限保护权

无期限保护权是民间文艺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最本质的区别,这是因为民间文艺具有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例如,据历史记载“地盘子”大约产生于隋唐时期,是通过历代歌师世代相传保留至今的,它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发展,每个历史单元既是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而无法确定其时间起点和终点。

(七)经济利益的追偿及分享权

外姓民族要依法取得民间文艺的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对民间出现的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制作、销售民间文艺作品的行为,传承人或来源群体应持有经济利益分享权,即有权获得部分利润。可以通过经纪的方式,委托给经纪公司,通过经纪公司的操作,实现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文化创作与保护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的普及文化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提供精神食粮、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各种公益性文化机构和服务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先进文化理论研究服务体系、文艺精品创作服务体系、文化知识传授服务体系、文化传播服务体系、文化娱乐服务体系、文化传承服务体系、农村文化服务体系等七个方面。然而海州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相对薄弱,目前还处在建设起步阶段,还需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认真总结,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为建设文化海州而加倍努力。

一、海州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1、海州文化体制概况

海州区有2个镇、4个街道办事处、1个开发区,目前只有新坝、锦屏、朐阳、洪门设文化服务中心,共有建筑面积2718平方米的办公、活动场所,有电影院5个(其中驻区单位2个、区属1个、镇属2个)。全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海州区文化旅游局,设文化科(1人),辖文化馆(8人),文化市场稽查队(3人),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人),4个基层文化服务中心只有新坝镇、锦屏镇、朐阳街道办事处有专职人员。

2、事业概况

区文化馆曾因历史原因,原有的人员配置存在不合理现象,曾一度造成工作处于半瘫痪状况。后针对馆内建筑老化,设施陈旧,器械破损等问题,投入了30万元对馆舍进行了大规模维修,并对原有的部分人员作了合理安置。目前,区文化馆的工作正常开展,已达到三级馆标准。全区5个影剧院受电影行业不景气的大环境影响,经济效益普遍较差。目前,海州电影院已完成改制,海州电影院、锦屏电影院已租出改造为大型超市。基层文化中心普遍存在硬件设施落后,软件建设不全的现象,只有锦屏镇和新坝镇文化站条件基本符合文化站要求。

全区的文艺队伍不断壮大,文艺创作成果颇丰,具有海州特色的文化构架正在形成,辖有8个团体会员组织,有会员300多人。社区文化、企业文化、家庭文化、校园文化、老年文化、少儿文化、广场文化蓬勃发展,目前,全区参与文化活动的团体近30个,有固定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20余个,宣传、文化部门利用春季踏青、夏季纳凉、秋季登高、冬季健身等组织各类活动,表演形式多达30余种。《海州五大宫调》已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我区已成立专门的演出团体对海州五大宫调进行传承和发扬。

二、海州区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文化设施建设,一是对文化馆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二是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参与文化设施建设,先后引进业主投资300多万元开办了多个歌舞娱乐场所;三是派专人深入乡镇、社区指导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和宣传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

(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前全区共有2处国家级、10处省级、14处市级、9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委、区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古城名郡连云港”的发展方向,重视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与利用并举,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逐步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双赢。我们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各类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力度。一是全面复查全区地面文物,弄清全区地面文物现状;二是加强了省、市、区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三是结合旅游开发,对孔望山摩崖造像和将军崖岩画等文物古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丰富旅游文物内容。

(三)开展特色文化活动。全区文化活动坚持重大节庆活动与日常活动相结合,专业文艺队伍与业余文艺队伍演出相结合,公益性演出与商业性演出相结合,社区文化、企业文化、家庭文化、校园文化、老年文化、少儿文化、广场文化蓬勃发展,多形式、多层次地广泛开展了文化活动,促进了全民素质的提高。近年我区每年举办和参与的大规模群众性文化活动都达100余场次,一年一度的元旦、春节文化活动、连续七届的“连云港之春”旅游节庆活动、白虎山文化旅游庙会、连云港市先进文化进万家广场系列活动海州民间民俗文艺展演、海州武术节、连云港市首届中小学生艺术节开闭幕式以及“三下乡”、“三送”等活动,极大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海州区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还相对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公共文化服务思想认识不足。多年以来,我区部分地方领导忙着抓经济建设,招商引资上项目,对公共文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文化建设现象,对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对文化建设重视不够,把文化建设只当作文化部门的事。没有意识到文化软实力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作用,没有树立起抓文化建设也是抓经济建设的观念,公共文化建设观念比较淡薄。在公共文化建设还缺少统一的发展规划,没有长效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

(二)公共文化资金投入不足。虽然近年来我区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总量逐年增加,但总体来看,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客观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如全区还没有区级图书馆,只有乡镇、农家书屋有少量图书,购书经费严重欠缺。区、乡镇两级的文化活动经费也没有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只能靠临时申请拨款。

(三)政策性法规缺失。目前海州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文化权益的相关制度还不健全。现有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特别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还很欠缺。

(四)专业文化人员严重匮乏。由于编制的原因,目前文化队伍年龄偏大,队伍老化。同时,用人机制不活,人才难进,冗员难出,文艺人才青黄不接,尖子人才匮乏,文艺队伍的整体素质亟待提高。全区现有的专业文化、文艺人才中,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只一人,全区乡镇文化站2个,基本是一站一人。

四、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政府职能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主要途径,是在社会文化领域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和谐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客观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职责所在,也是各级文化部门和广大文化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必须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要求,把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要克服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只当作文化部门的事,充分认识到抓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抓文化建设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的观念,强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识。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全区相关部门的力量,形成发改委、财政局、文化旅游局、广电局等部门分工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人民团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切实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力度。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公共文化服务,惠及全体市民;打造文化名城,离不开社会的广泛参与。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我们要创新思维,尝试文化服务的新形式,积极探索诸如“文化部门组织策划、公共媒体宣传造势、企业社会大力支持、市民群众广泛参与”等新路子,实现公共文化资源的充分利用,达到政府、社会、公众多赢的目的。

(三)建造文化精品创作机制辅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没有精品的文化是低层次的文化,这样的文化没有影响力和辐射力。现在我区的文艺创作出现了青黄不接的现象,我们要树立文化品牌意识,打造文化精品创作机制。要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帮助,以文化馆(站)业务创作班子、群众文化艺术社团、民间群众文艺创作群体等为创作力量,促进创作繁荣,为人民群众打造紧扣时代脉搏、体现海州特色、富有时代意义的精神产品,努力在专业和群众文艺创作的质量和数量上取得突破。而在文艺创作过程中,则需要通过创新文艺创作工作思路,寻找“穴位”,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激发他们的创作灵感,发掘他们的创作潜力和激情,从而创作出精品。

(四)加强文化设施建设,构建社会文化场馆服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