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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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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处罚范文第1篇

一、建立各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能设置,南开区司法局设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主体1个。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法条共10条,细分为70项87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定权改革和优化我区软环境建设,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形成公正准确、科学详尽、分层、决策和管理落实的行政处罚权机制,结合我部门行政处罚执法实际,制定《南开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见附件)。

2、划分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依据《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标准》中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划分为3档,即最低限度处罚标准、中间限度处罚标准、最高限度处罚标准。

(1)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低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最低限度:

(一)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退还部分违法所得,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改正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上述从轻情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限度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限度。

二、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

1、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将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裁量结果应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处罚释明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决定中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3、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法律审核制度。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经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后才能报局领导签发。未经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局领导应不予签发。

司法行政处罚范文第2篇

2006年办事处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区委七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市、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全面推进“法治新浦”、“平安新浦”建设,加大基层基础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推进民主政治的能力,构建和协社会的能力,改造特殊群体的能力和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为构建和协社会、服务跨越发展贡献力量。2006年工作目标是:1、全面实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2、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无越级上访事件;3、落实学法制度,抓好重点对象学法,领导干部学法列入党委中心组学法计划;4、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创建工作,达到市级规范化要求;5、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各项制度,继续探索“大调解”平台作用以及功能的发挥。

一、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

司法行政工作直接面对基层,面对群众。司法行政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2006年,我处司法行政工作一个至关重要的工作就是全面提升队伍的综合素质。一是继续加强与工作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的业务培训,以务实和求实为工作目标,做到通识与通才培训兼顾。二是进一步要求工作人员和基层调解员进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的自学,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制作的水平。三是注重工作经验的积累和运用。特别是相似案件处理方法比较分析,有助于提高业务技能。

二、继续发挥“大调解”平台作用及其功能

首先,要进一步将工作力量、工作重心前移,把摸排和预防工作放在工作的重点来抓,做到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钝不宜激,宜小不宜大,把钝化控制矛盾的形成和激化作为前移工作重点,进一步减小大调解平台的压力。其次,抓人民调解的潜能挖掘。人民调解是我们一项重要的传统业务,要充分彰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机制中的主力军地位,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着力提高调解人员整体素质。要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年内有计划地组织开展4次纠纷排查活动,集中调处和化解带有规律性、季节性的矛盾纠纷,调解率达到100%,调处成功率达到98%以上。

三、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继续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我处社区矫正工作重点,是要在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上下功夫。要按照“重在矫正”的要求,进一步创新方法,不断提高矫正程序的严密性和矫正手段的科学性,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增强矫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合力,努力提高矫正质量。要按照“抓住重点、培育亮点、形成特色”的要求,着力完善规章制度、质量评估、安全保证等体系建设,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实践总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来关心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完善矫正工作程序,健全志愿者队伍,加大督查指导力度,提高矫正质量,确保矫正对象不脱漏管和无重新犯罪现象。

司法行政处罚范文第3篇

日前,淇县法院审结一起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案。淇县公安局因取证不扎实败诉公堂。

2002年3月16日早晨,淇县庙口乡史庄村许素芹和其子常文祥到常保庆家院中,想看看自己家的狗是否跑到与常保庆一墙之隔的邻居常海根家。其子常文祥从常保庆家羊圈上,下到常海根家院内。这时常海根在屋内听见院内有动静,出来与常文祥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吵骂和撕拽,被常海根之母拉开。许素芹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去医药费656元,误工费18元,共计674元。事后,淇县公安局以常海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及赔偿损失、承担医疗费674元的裁决。常海根不服淇县公安局的裁决,向鹤壁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2002年5月31日作出维持淇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的复议结论。常海根不服鹤壁市公安局的复议结论,于2002年6月13日起诉到淇县法院,认为淇县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许素芹身上的伤是自己慌乱中不小心碰到常海根家的街门上造成的,在淇县公安局取证过程中,许素芹找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亲妹妹许素英及其丈夫之叔常海生作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淇县公安局作出的裁决。

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淇县公安局以与第三人许素芹有利害关系且对第三人有利的证人许素英、常海生的证言,认定原告殴打第三人许素芹并致轻微伤,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依据《行政诉讼法》判决撤销了淇县公安局作出的治安管理管理处罚和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书。

司法行政处罚范文第4篇

一、政府对违法建筑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适宜操作

1.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强制的一般原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有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在该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向有执行权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行政相对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

2.规划执法部门做出催告通知书

催告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有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程序。《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显然催告是强制执行的前置程序。该法第35条还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相对人超过规划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期限后,规划执法部门向行政相对人发出书面自行拆除催告通知书,明确载明:(1)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在7日内可以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主动自行拆除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3.政府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法》第37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规划执法部门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规划执法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法》第37条还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现实中,有规划执法权的市规划局不愿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委托”给区建设局,纵所周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的,委托无效;有强制执行权的市政府不愿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而“委托”给区政府。这样必将导致主体错误。另外,有些政府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不愿意作出任何书面决定,而是强制执行事实上的组织者、指挥者,这样就形成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很难证明被告的行为。

4.对违法建筑不受期限届满的限制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有人理解违法建筑的需期限届满,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行政强制法》是强制执行的普通法,《城乡规划法》第68条是强制执行的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因此,关于违法建筑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另外,《行政强制法》第59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违法建筑未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非常容易发生倾斜倒塌,对不特定的社会大众生命健康构成威胁,符合危害公共安全条件,具备立即强制执行条件。

5.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自行拆除

文明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强制执行应当秉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正常生活和休息是基本人权。《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决定书规定的自行拆除期限届满后,有关部门可以通知自来水、电力、热力、燃气等部门停止供应,以防止造成安全事故。

二、“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以及“并处罚款”应当由法院强制执行

1.政府缺乏没收实物的手段

没收违法建筑是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一种处罚方式,此类处罚发生法律效力后,没收部分的违法建筑成为国有资产,由国资委代行国有资产的权利,但是,行政相对人仍然占有使用,城乡规划法并没有赋予政府对人身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力。解决该问题有两种路径:一是国资委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没收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比较之下,第一种路径耗时较长效率较低;第二种路径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限期交付违法建筑,逾期不交付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司法拘留,通过法院的威慑力实现违法建筑的交付。因此,没收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当是法院。

2.政府缺乏没收违法收入以及并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手段

没收违法收入以及并处罚款属于金钱罚,金钱罚的强制执行需要冻结、划拨存款汇款等强制执行手段,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法院具有冻结、划拨存款汇款的强制执行权,政府缺乏该项权力。因此,没收违法收入以及并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属于法院。当前,违法建设破坏了城乡规划、加大了征收补偿难度、付出环境污染代价,雾霾天气加剧敲响了遏制违法建设警钟,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重拳治理违法建设行为势在必行,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当形成合力,立法机关应当作出立法解释,明确法院职责,防止法院打太极踢皮球造成执法缺失。

三、《批复》适用的例外

1.“限期改正”的强制执行应当突破《批复》

“限期改正”的主要内容是拆除,对于超出规划的建筑物,通过改正符合规划许可要求,改正的手段主要是拆除超出规划部分的建筑物,如果是,可能遭到被执行人抵触,从面积和体积上符合规划的要求,但是可能形成丑陋的外观残留建筑物,破坏了城市容貌,这样显示出“改正”还包含修缮和美化,修缮和美化通过政府强制执行难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法院可以委托专业公司进行修缮和美化,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转、拍卖的强制执行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因此,“限期改正”的强制执行有的时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效果较好。政府强制执行和法院强制执行具体如何分工呢?笔者认为以强制执行是否涉及修缮和美化为界限,不涉及修缮美化的由政府强制执行,涉及修缮和美化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即以政府强制为主法院强制为辅的执行分工,法院不能以《批复》拒绝受理“限期改正”的强制执行。

2.诉讼中先予执行

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法》第59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为了保证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当事人可以就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即尽管被处罚人因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而正在诉讼过程中,但并不影响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这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即除特殊情形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诉讼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先予强制执行,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对于涉及抢险、救灾、安置房建设或者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同时具备强制执行的两个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予执行。诉讼中先予执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2)立案庭立案;(3)行政审判庭作出执行裁定;(4)执行局执行。

3.行政判决生效后强制执行

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判决后的强制执行不适用《法释[2013]5号批复》。该类强制执行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具体程序和内部分工如下:(1)法院立案庭立案;(2)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裁定;(3)法院执行局可以通过司法拘留也可组织强制执行执行,不适用“裁执分离”即不宜由政府强制执行,但政府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司法行政处罚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并发症防治 探讨

出血坏死性胰腺炎的严重并发症,是本病死亡的主要原因。我科自2000年1月至2003年6月,经手术治疗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共19例,其中11例,发生一种或数种并发症,发生率63%(11/19)。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11例中,男5例,女6例。年龄最小25岁,最大67岁。

1.2 临床所见并发症 见表1。

1.3 并发症发生时间 ①早期(术后2周以内)ARDS7例,肾衰3例,出血4例(2例消化道出血,1例腹腔并消化道出血,1例脾动脉破裂腹腔内出血)。②后期(术后2周以上):胰周脓肿5例,肠瘘2例(空肠、横结肠各1例),胰瘘2例。

2 结果

本组术后死亡6例,死于早期并发症4例,其中3例死于ARDS并肾衰,1例消化道大出血死亡。后期并发症2例,均为胰腺脓肿、毒血症、全身衰竭死亡。

3 讨论

3.1 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发症的防治 本病术后并发症的主要发生原因,是胰酶被激活引起自身消化,胰腺组织遭受不可逆严重损害,细胞坏死,胰酶释放溢出,损害邻近组织和器官,并可吸收,进入血循环中的胰酶和毒性物质,进一步损害心、肺、肝、肾、脑等脏器。此期主要并发症是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肾衰、出血和胰性脑病等。另外还可由于各种因素引起有效循环不足,故早期重点应该是防治休克和减轻或消除血循环中的胰酶和毒性物质。笔者主张:①早期手术,剥离胰包膜,松动胰床减轻胰腺组织的张力,清除坏死组织,防止坏死病灶继续扩大。②24小时持续灌洗7―10天,以稀释和排出溢入腹腔内的胰酶及毒性物质,防止再吸收,对减轻或消除循环内毒性物质极为重要。Ranson等[1]103例重症急性胰腺炎,用腹腔灌洗治疗,早期病死率明显降低,未作灌洗病例病死率中,45%发生在发病头10天内,死亡原因大多是呼吸性和心血管合并症,而在此期内腹腔灌洗无1例死亡。③抵制胰腺分泌疗法,本组常规使用胃肠减压,H2受体阻断剂及5-FU是抵制胰腺酶蛋白合成的有效药物。本组采用静注5-FU250―500mg,每日一次,连续10天。经临床观察,笔者认为,早期彻底清除病灶和24小时持续有效灌洗,一般术后2周内,可以控制胰酶和毒性物质的有害作用。后期严重并发病,是由于坏死组织清除不彻底,或胰组织继续坏死破坏,并延及胰外组织,因而彻底清除病灶和多次清除坏死组织,对减少或避免脓肿形成极为重要。目前我们采用蝶形开放引流术。用来观察病灶变化。且对再次清除坏死组织的时机和途径提供了方便。本期应强调营养疗法,至关重要。

3.2 严重并发症的探讨

3.2.1 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临床表现进行性呼吸困难,发绀,低氧血症,肺的间质和肺泡水肿。局灶性肺泡萎陷,融合及部分肺实变等改变。本组7例,除2例进院时即已存在外,余5例均在术后1―6天内发生,结果3例死亡。龚氏[2]报告一组胰腺炎死亡病例中,合并肺部病变者竟高达66%。ARDS一旦发生,随着病期进展,病死率亦相应递增。因此,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是ARES治愈的关键。笔者认为对重型胰腺炎术后早期,特别是一周之内,突然出现呼吸进行性加快和呼吸窘迫,呼吸频率>30次/分,排除心原性因素外,在未出现发绀、肺部音,胸片异常之前,即应警惕早期ARDS发生可能。在吸入空气或吸入氧浓度(FiO2)0.2时,测得PaO2

ARDS发生后,低氧血症、休克常导致肾衰。另外胰酶对肾脏毒性作用,均可增加肾衰发生率。本组 3例均死于ARDS合并肾衰。

3.2.2 胰腺脓肿 胰腺脓肿常是胰腺炎术后后期致命的并发症之一。一般认为在急性胰腺炎脓肿形成在1―2周多见。本组5例均在术后3周以上出现,可能由于胰腺炎手术中,坏死组织的清除和灌洗治疗,延迟了脓肿的形成和发展有关。一旦脓肿形成,若不予引流,病死率可达100%[3]。因此,重型胰腺炎手术后期应警惕脓肿产生,及时诊断,充分引流是十分必要的。不失时机地切开排脓引流,常使病人转危为安。

3.2.3 胃肠道及/或腹腔内出血 重型胰腺炎可由应激性溃疡引起呕血、黑便。亦可由于弹性蛋白酶和其他酶,腐蚀血管壁引起腹腔内或消化道出血。本组2例术后呕血,黑便,经西米替丁治疗出血停止。自此以后,我们于术后,常规使用西米替丁预防,有效防止了应激性溃疡的发生。

3.3 并发症发生率 并发症的发生率与胰腺病变的严重程度有明显关系。本组病例按Ranson氏指标判断疾病严重程度,凡三项指标以下者为轻型,共8例,仅1例合并高位肠瘘。三项以上者为重型,共11例,其中10例并发一种或数种并发症。Rauson氏11项指标中PaO2≤8kPa,血糖>11.1mmol/L,血钙8.9mmol/L,提示胰腺病变严重,术后并发症发生率高,应予警惕。

参考文献

[1] 张应天译.急性胰腺炎保守治疗的可能性和限度.德国医学,1998,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