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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在高校人事管理应用的重要性
考核制度就是通过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实现对人事资源的优化配置,目的在于激发高校人才的创新力和工作积极性。有效的人事考核制度,是高校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核心所在。高校人事管理的职能就是通过各种措施实现人力资源的最大优化配置,而考核制度就是通过一定的措施,对教职工进行工作价值的最大认可,能者多得,公平公正,从而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在自身岗位上做出最大贡献。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高校的人事管理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人才引进形式、岗位聘用方法等是否合理有效能够做出准确判断,同时对薪酬分配制度、培训与开发制度等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当前高校人事考核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当前形势下,高校人事考核制度还有不完善的一面,致使部分高校人才流动性大、教职工队伍不稳定,不利于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岗位和职称考核机制过于保守。部分高校现行的岗位评聘制度过于单一和守旧,不利于人才整体水平的提升。如对不同类型的教师“一视同仁”,推行统一的考核机制。有的从事基础研究的高学位骨干教师在收入上不如从事咨询和服务类的教师。这种不良羁觯严重抑制了各类型人才在其专长领域的潜心创新,造成优秀骨干教师从事基础研究的消极局面。同时,在内部职称的晋升能上不能下,外部缺乏一定的竞争压力,有效教师职称上去了,便呈现出一种安逸休闲的消极形象;这些降低了高校的竞争力。
考核手段单一。现代高校人事管理需要人文关怀,更应该准确的对被管理者的人性做好定位。但是,就目前高校高校人事管理中现行的考核机制来看,多在制度上冷漠的将被管理者视为“经济人”,当作一种物质性的工具,轻视或忽视对教职工心理、精神、职业发展等方面需求的考虑,推行经济型考核。这种以物质、经济为主的考核,直接导致人事管理缺少多元化的价值判断和人文精神,反而弱化了制度本身的激励效用。同时,一些高校当前对于员工的考核主要就是通过一些量化的指标来进行所谓的科学绩效考核,但是这种方式对于大多数的员工来说,还是由于其考核的方式过于单一,所得到的考核的结果也都并不具有代表性,不能够很好地发挥考核制度的优势。
考核制度文化内容取向不明确。在考核制度文化上,缺乏文化理念的营造于宣传。工作开展的随意性很强,缺乏全面完备的策划方案和详细可行的长远规划。缺乏制度的执行保障,对文化理念的重视不够,没有把考核制度文化建设作为人力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也没有纳入日常管理活动之中,考核制度文化建设工作缺乏一套完善和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比如,在遇到一些征求检查或者评比等问题时,大家就“一哄而上”,随后便“人走荼凉”;如果遇到什么制度性问题,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搞“一刀切”,没有结合人力考核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扎实、长期的培育工作,也就无法形成制度性的具有明确内容的考核文化。
对完善当前高校人事考核制度思考
针对当前高校人事考核制度上存在的不足,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行了思考探索。
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和职称考核机制。教师考评的指标应当能系统反映被考评对象在一段时间内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考评的具体工作应结合现代教育的特点,使评价更加符合教师工作的职业特点和心理特点,进行分岗位多级考核,以提高全面性和科学性。同时,还应当建立与考评相结合的奖惩机制,使考评结果能体现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而不再是简单的填写表格,对突出贡献人才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考评有差距的人员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做好考评工作的全面性,使广大教职工参与到考核中来,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的原则,使考核评价更加客观公正,以激励广大教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丰富考核手段。在观念上,更多地注重添加一些人性关怀和柔性的考核方式,注重教师的内在需求,而不是单纯的经济物质型考核,保证教师在感受到足够尊重的同时,发挥出其最大的工作潜力;在考核内容上,可形成专项考核、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并存的考核局面。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考核标准也应有所不同,高校可以采用360度评价法、目标考核法、等级评估法等,并将考核结果与教职工的工资待遇相挂钩,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在手段创新上,可以在考核主体上引入第三方面评价。例如,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考核团队开展公正的考核等。考核评价形式可选取,包括匿名评审、面试答辩等。在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过程后,根据评价结果对相应的人才进行有效激励,提高团队成员的创新积极性。在确定评价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创新目标和岗位需求,形成合理的人才组织架构。只有实施完善的考核制度,才能正确反映高校整体的人力资源质量。
关键词:自学考试;人格;教育
中图分类号:G7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11-070-03
1972年,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提交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的报告中指出:“把一个人在体力、智力、情绪、伦理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使他成为一个完善的人,这就是对教育基本目的的一个广义的界说。”2010年,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实施,明确提出教育的战略主题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考生全面发展。因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教育最终目的除了帮助自考生开启智慧,获得从业的知识与能力,谋取生存适应外,还要努力使他们养成健全完善的个体人格,达到个体的自我创造、自我发展、自我实现,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公民,最终实现个体的全面自由发展。
一、自学考试有助于考生个人人格的养成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现代开放型教育制度,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要求严格,因此文凭含金量高。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三十多个国家承认我国的自学考试文凭。由于自考的上述特点,对自考生养成健全、完善的个体人格是很有帮助的。
(一)自考有助于考生自主性人格的养成。自学考试具有最大的开放性,它面向全国公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可以说,自学考试敞开高等教育的大门,开放给希望与需要的人们。与传统的大学课堂教育基于知识的传授,教师以同样的方法教所有学生,让所有学生接受同样的知识,教师决定、掌握和设计教育实践过程,学生只是听从教师的指令来从事学习活动,其结果往往就是学生培养的批量化、整体化以及培养出大量听话型、服从型、依附型,甚至出现一些抗争型人格的学生不同,自学考试制度打破了传统课堂教育的束缚和制约,教育过程完全开放,知识学习不再拘泥在校园里、课堂内与书本中,学生从学与不学、学什么、用什么方式学、在什么时间学一直到是否参加考试,都是完全自主安排,使得自考生懂得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结果负责,使“我要学”成为考生的内在驱动力。这就必然促使自考生积极主动去探索“如何学”,以成为学习的主人,进行主动性、建构式的学习,在学习中发挥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助学机构的“助学指导”、教师的指导也仅起一种辅助作用而已,自考学习仍以学生自学为主,本质还是个性化的独立学习。自考制度的开放性及以自学为主的学习形式,最大限度地激发了考生求知、求学的自主性及在学习过程中自主探索、思考的积极性,对于自主性人格的养成是十分有益的。
(二)自考有助于考生诚信人格的养成。与普通高考一样,自学考试作为一种国家考试制度,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与其他高等教育形式如函授、业余、夜大、网络、电大,甚至普通高等学校的课程考试相比,其管理规范化,考风考纪制度化,监督检查社会化,而且实行教、考、评卷职责分离,考试过程最为严格,考生妄想以作弊来通过所有课程的考试几乎不可能,必须以自己的努力证明自己的实力,这对培养、塑造考生的诚信人格是极有益的。
(三)自考是对考生人格的一种考验。自学考试是国家举办的、权威性的学历考试,其质量标准与普通高校同等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当;考生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只有获得全部规定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才可申请获得同层次的毕业证书。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绝大多数人不会所有课程一次通过,一些课程要经过反复多次的学习、再学习,考试、再考试,才能最终获得毕业。因此,自考的路很艰辛,都是考生一步一个脚印走出来的,能获得一纸文凭,实属不易。每一个获得毕业的学生,特别是社会大自考学生,必须克服种种困难,持有一股坚持下去的信念,耐受长时间的考验。自考的过程,磨炼了考生的意志和不怕困难、坚忍不拔的毅力,增强考生承受失败和挫折的能力,培养他们直面人生、吃苦精神和良好的适应能力。自考是对考生人格的塑造,也是对考生个人人格、品质的一种考验。
二、自学考试存在的问题
虽然自考对考生健全人格的塑造、养成很有帮助,但与普通高等教育形式相比,也存在诸多缺陷。
(一)存在着较严重的应试教育倾向。参加自考的考生,虽不乏以提升自身的精神境界、调整和丰富自身的知识内涵、完整地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为目的,但也有众多的考生是以单纯追求获得一纸毕业证书,以作为就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提升行政级别、加薪、另寻经济功利性较好的职业等的敲门砖为目的的。由于自考是以能否通过统一的课程考试为唯一的学习评价方式,功利性过强的学习目的往往使学生为了通过考试而考试,很容易使自考这种新型的考试制度沦为应试教育的危险,教育的功能被不同程度地忽视了。为了提高课程合格率和文凭获得率,以方便招生与赢利,许多助学单位以机械的考试为中心,以提高学生的考试分数为目标,以考试范围为教育内容,以死填硬灌、死记硬背、“题海战术”、“猜题押宝”为主要教育方法。这种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高分低能,缺乏创造性和自我发展能力。另一方面,自考生的上述考试态度与目的,极易形成计算化的人格特征――为了通过考试,学生习惯地将各种考试方法、技巧及其他考试实践方式纳入计算范围,将考试放置于纯技术目标之下。在这种考试的规训下,人习惯于算度,对自己和别人的行为成败、得失以至于人格都要进行理性计算。
(二)缺乏传统的校园文化氛围熏陶。与普通高校的高等教育相比,自考缺少传统精英型大学教育那种校园环境、校园文化氛围熏陶,师生之间、学生之间面对面的人际交流不足。高品位的校园环境与每所高校的特有大学精神,蕴涵着丰富的知识涵养、深广厚重的文化底蕴和张扬的人文意趣,会以物质形态或精神形态作用于置身其中的每个人,最终以一种“意识”化的东西与学生构成深层而持久的“意义对话”,从而唤醒和滋养学生的个性,并在潜移默化中实现人格的建构与完善。只有人格才能培养人格,教师的不同文化特征和活动方式给学员的人格发展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也是无可替代的。在师生的教学互动与日常交往中,教师自身的现代科学
精神气质及人格中的自我、责任心、态度、爱心、道德等的力量,往往会以一种榜样在学生人格中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样,学生问人际关系既是人格水平的反映,同时也影响和制约着健全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传统的校园式、人际式的教育氛围对于学生人格和个性的培养、塑造,是包括自考在内的任何其他教育形式或途径难以达到的。
(三)培养目标的“器”化。现各地自考正在逐步调整原有的参照一般普通高校开设的专业和以学科型为主的课程体系,提出要以培养应用型、职业型人才为主。这种调整使所培养的人才更加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更加满足个人发展的学习要求,更加体现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需要。然而,过分强调人才培养的职业性,过分强调培养具有特殊技能以适应经济社会乃至方便就业、谋生的“器”,又使自考有逐渐等同于职业教育的倾向。只有谋生的技能还不足以成为“人”,孔子说“君子不器”,“器”只是一种工具。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是我国重要的高等教育形式,是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大学之教,是成“人”之教,而非成“器”之教。高等教育除了给人专门知识,还要使人具有文化,使人具有独立、完善的人格。过分强调自考的应用性、职业性,势必在自考的各个环节上忽视个体完善人格的培养。
(四)专业课程计划设置灵活性不足。目前,自考各专业的课程计划由国家考办和各省考办统一制订,面向全国或全省的考生,课程设置在追求学科的系统性、完整性及标准化、划一性方面有余,而真正开设选学的课程极少,远不如普通高校、电大丰富,而且各专业之间的课程不相通,考生一旦进入某个专业学习,课程的可选择性和灵活性不大。这种专业管理模式,对考生的个性化成长学习考虑不足,也体现不出人才培养的区域特色和各主考学校的人才培养特色,其直接后果就是严重制约考生创造性和自我个性化的发展,很容易使自考沦为批量化、集中化、模式化的教育工厂。
(五)自学媒体建设滞后。自学媒体在自学考试教育形式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教材、自学指导资料和实践性教学设施等媒体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必要手段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内容上,当前的自学媒体仍过分强调以学科体系和知识传授为中心,内容脱离社会需求和考生实际,实践性及应用性不够,理论偏多、偏难、偏深,无法充分体现成人学习的特点;在形式上,当前的自学媒体形式单一,教材、考试大纲、自学指导材料等仍以纸质编印为主。当前的自学媒体,不利于成人自学,不利于考生自主性人格的养成。
三、完善自学考试的策略
(一)克服自考的应试教育倾向,端正学习动机。自考既是成人教育,又是高等教育。各级自考教育管理机构、主考学校、助学单位、助学辅导教师要防止过多地渗入教育功利主义,防止把自考等同于职业教育的倾向,克服“以片面提高课程合格率和文凭获得率”为主要内容的“应试教育”倾向,切实保证自考教育要实现“把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根本目的”。同时,各级自考教育管理机构、主考学校、助学单位、助学辅导教师乃至整个社会要引导考生树立为追求现代高品质生活而渴求终身化教育的价值观,让考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动机,弱化学习单纯为获取一纸毕业文凭的外在性目的,让他们真正地理解:获取知识、提高实用专业技能和发展智慧、达到个体的自我引导、自我发展、自我创造、自我实现,成为具有批判性思维和健全完善的人格,才是教育的唯一最高目的。
(二)加强自考校园文化的建设,营造良好的自考社会环境。自考校园文化,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自考校园文化,是把自学考试作为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自学考试物质形态、法规制度及其精神观念等方面的总和,其总体表现为自学考试的社会环境。狭义的自考校园文化,主要是指自学考试思维观念、社会舆论和精神成果等方面的总和,其表现主体为自学考试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舆论。自考校园文化的本质特征就是开放的高等教育文化。要加强对自考工作的研究,不断改进自考工作,使自学考试的专业课程计划、教学考试大纲、教材、考试方法、社会助学管理等回归现代高等教育本质。各级自考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自学考试社会环境,通过社会舆论引导、社会舆论支持、社会舆论宣传在社会中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成才观与考试观,以达到对自考生人格的潜移默化作用。
(三)改革考试内容,实行多元化的考试评价方式。要克服“以考统教”且统得过死的弊端,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对考生综合素质的测试,减少死记硬背的内容,以鼓励和引导考生注重对知识的全面理解与运用。为此,要明确命题指导思想,加强命题队伍及评卷教师队伍的建设,在考试内容、题型、命题分值比例、评卷标准等方面要以是否有利于测试和发展考生的素质和能力为根本标准;打破原有评价模式中一元化的桎梏,建立新型的、符合时展的、适应新的教育价值取向特点的多元教育评价模式。如在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上,应注意试题设计的开放性、灵活性与内容的实用性,以考核考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情况及分析、比较、融会贯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减少标准化的试题比例,特别是文科。答题不一定要有统一标准答案,而是发散多样的,只要有理有据即可。要多给考生提供探索的机会,鼓励学员敢于标新立异,开拓创新;对于一些通识性课程、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可以采用开卷的形式进行考评;加大专业考试计划中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比例,一些专业性课程和专业技能性课程均可采取实践考核,实践考核要重点考查理论联系实际及应用知识的能力,注重学习过程与调查研究、实践能力的考评。实践性环节考核可以采取论文、设计、报告、实验、实习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学分互认和“双证书”教育。承认同层次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形式同类专业相同课程的成绩及相应学历,加强与部门、行业的合作,为行业系统或岗位群体开设非学历教育证书考试,并以证书考试项目为基础,设置衔接相应的学历教育专业。同时,认可权威性高、影响面大的证书考试课程成绩,实现自考教育、岗位培训、资格证书考试三者相互沟通;引入过程性学习评价。现达的远程教育技术,为自考远程助学辅导和学习提供了可能。通过计算机网络教育平台,对考生课程学习、网上阶段测评、网上综合测评及平时学习表现进行评价,把学习指导、日常学习过程考查与最终的成绩检验(考试)结合起来。过程性学习考核不但克服了自考形式的单一性、狭窄性,也通过网上管理、网上咨询、网上辅导、网上交流为师生、考生们、考生与自考组织者之间搭建一根情感的无形纽带。多样化的考评方式以及切合教育目标的考试内容能有效地引导教、学跳出应试教育的怪圈,有利于培养自考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独立思维与创造性,从而促进个体人格完善。
(四)改革专业课程设置计划,实行选考课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和“学为主体”的教育原则,逐步建立起更为开放的课程学习体系。课程设置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
时制宜”,努力避免课程设置的僵化、单一化和形式化,而力求使自考课程达到活性化、弹性化和有效化。首先,课程设置应当多样化,为尽可能地满足自考生不同的需求,应该设置一些跨学科的课程,注意文科与理工科课程的交叉与渗透。其次,全国考办及各地考办在专业设置上要实行灵活的课程学习模块组合制,定期有针对性地进行模块整合,以适应社会、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化,提高自考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再次,考生可根据自己的个性、特长、兴趣自由选择课程及模块,自主地决定所学课程数量。在具体实践中,要改变过去以学科型为主的课程体系,逐步建立起以专业核心课程为主并使课程设置具有弹性化的新课程体系,实行完全的学分制和选考课制度。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设置由原来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调整为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选考课三部分。其中,专业核心课为必考(修)课程;公共基础课为限定选修――公共基础课按一级学科门类根据不同的知识领域进行不同模块设置,例如,设置三个不同知识领域的模块,由考生在三个模块中任选一门;选考课为自由选修。确保公共基础课可供选择,选考课的科目足够多,使开考科目的总学分大大高于学生必须获得的学分,让考生在考试科目中有较多的选择余地,扬长避短,避难就易,有利于成才。同时,提高各专业计划中选考课比例,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选考课的比例可为2:5:3。选考课要以通识教育课程为主,打破原有的专业界限,设置一些跨学科的课程,注意文理渗透、理工结合、人文与科学的融会与整合,以弥补自考人文教育及人格教育的不足。先生说:“知教育者,与其守成法,毋宁尚自然;与其求划一,毋宁展个性。”人格和个性在相对自由的教育环境中可以得到更健康的发展。学生不是听话的机器,他们有自己的想法与喜好,选考课制度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和才能,有效地克服了学员整齐划一、按部就班的学习和培养流弊,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自考生的选择权与自由权,成为发展学生个性和人格的一个重要手段。
(五)做好以课程内容改革为核心的自学媒体建设。按照专业调整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对自学媒体建设的研究,建设有自学考试特点的自学媒体。在内容上,除了遵循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还要注重吸收学科的最新发展成果,反映最新社会实际,理论以必须、够用为度;加强教材的文理渗透,使科学与人文的力量并重;充分体现成人学习的特点,除了完整、简明地阐述基本概念、原理,还应大量采取案例、实例,将理论应用于实例中;加强课后练习的分量,或者配备练习资料(习题集)和光盘,让助学教师好教且教得会,让考生好学且学得会,同时,还可让有余力的学生可通过光盘资料获取更宽广的相关背景知识等。这对以自学为主的考生而言,学习、掌握、运用理论知识将变得更为容易。另外,利用多种形式和技术手段开发文字、音像、多媒体学习资料,以及适合农村和基层考生使用的“学习包”、“实验车”等学习实验设备符合现代高等教育规律、适应成人学习特点的自学媒体,有助于自考生的自学,对自主性人格的养成及获取良好的人文修养是极有益的。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委员会编.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195)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之一是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部分会计存在失真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并导致财政收入减少。第一,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部分事业单位核算的原始凭证填写不完整,存在着少填、漏填、不填的现象,影响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第二,原始凭证存在虚假现象,虽然表面上看符合规定要求,时有发生违规编制虚假的自制原始凭证的情况,实际上存在很大人为因素,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第三,账簿设置书写不规范,有的会计科目名称不规范,没有验收人或经手人签字,个别单位不设置总账,没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账簿,影响了各明细账的核对。
2.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不全
很多部门和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不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财务监督机制,存在着不健全的现象,不能真正按规定制度办事,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赊账过多、过滥,不能实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忽视了会计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给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可乘之机,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给单位财务核算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3.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对事业单位而言,由于单位领导的随意性,很多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职业道德不高,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财务知识贫乏,也使得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陷入困境,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难以发挥会计核算的作用,直接影响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效率。
二、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的对策
1.完善会计基础工作
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关键部分是会计基础工作。《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杜绝原始凭证弄虚作假,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是解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关键,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应规范化记账凭证和账簿的书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便于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2.建立严格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当前的形式及本单位的具体实际,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绩效评价制度等几个方面。为了让事业单位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要求进行核算,事业单位也要转变治理观念,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现有的财务制度,明确规定财政资金收支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相关业务,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核算的经济业务和注意事项,明确规定财产的审批、现金的管理、审批权限的分配、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在财务制度中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进行相关经济业务或事项的核算,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绩效评价制度,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加大会计监督检查
对事业单位而言,应加大会计监督检查,加强内部控制、外部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力度。传统的会计监督手段主要以查错防弊为主,现在主要体现在事前控制,这样可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以保证会计监督的针对性更强。事业单位要想搞好财会工作,就应该加强和社会、国家监督部门的合作,严格执行编制的预算,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检查形成合力,有效发挥监督部门的作用,才能达到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开展定期的监督检查。要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包括基础工作是否规范、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全面预算管理的作用得到发挥。
三、结束语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是一项综合工程,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应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事业单位的预算,不断地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加大会计监督检查,强化会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和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及时学习、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水平,促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向更科学、更合理的方向发展。完善事业单位的收支核算体系,完善预算管理与编制制度,真正将建设业务纳入企事业财务会计核算体系,提出提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建议。
作者:汪艺君 单位:江西省水文局
参考文献:
[1]李津庆.浅谈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J].学周刊,2011,(35).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管理;会计控制;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0-0103-02
内部控制是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和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内部控制按其控制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会计控制是与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财务活动的合法性有关的控制;管理控制是指与保证经营方针、决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关的控制。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并不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的,有些控制措施既可以用于会计控制,也可以用于管理控制。
一、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建设不完整、不科学
一些企业受利益的驱动,重经营轻管理。自我防范、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内部控制的组织网络不健全,使内部控制缺乏完整性:许多企业建立内部控制时偏重于事后控制,通常是违法违纪的事情发生之后才采取补救措施。更严重的是,企业往往注重钱财等有形资产的控制,对人员素质和信息等无形资源控制不够,使企业遭受严重的损失,内部控制的执行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已建立的内部控制要保证其有效执行还需要有完善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制度相配合,目前作为企业内部监督的内部审计部门很多都是形同虚设,并没有真正的监督检查权力,最终导致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二)对内部控制没有形成评价体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在内控制度设计上明显存在着各自为政、就事论事的倾向:财政部门着重抓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报告作了一些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事务所的内部控制作了要求,国家审计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当作“作业准则”予以规定。在这种形势下由外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往往是流于形式。内部审计重要作用之一是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由于我国的内部审计人员对厂长、经理负责,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独立性。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再加上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使内部审计很难完成评价内控的任务,外部和内部评价也没有很好的协调。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无法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执行体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经理层与一般员工之间都存在着关系。通俗地说,公司治理就是指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形成的权责分配、激励与约束、权力制衡关系,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终控制主体,董事会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决定公司的政策方针,对经理层进行监督,董事会则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他们各负其责,协调运转。而内部控制是企业董事会及管理层为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经营管理目标而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措施和程序。但是,我国公司制企业普遍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董事会缺乏独立性,难以对经理层形成有效控制;二是监事会功能有限,难以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形成有效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
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是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效果的有益保障。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及时沟通,可以使输出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相关性和透明度得到提高。同时,使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者及时掌握企业的营运状况和资金变动情况,还可以使企业外部的债权人、政府部门、潜在的投资者等与企业有关的利益关系人获得全面、正确、及时、有用的会计信息。提倡企业内部控制实现计算机化,既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内部控制效果的影响,因此高质量的企业信息沟通系统的建立也就更加具有必然性和可能性。
(二)构建实现自我控制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企业可以借助价值观念这个软环境将员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进行融合和统一,在共同的价值观下,使员工个人的价值、目标、行为与企业的内控目标和经营目标达到最大的一致性,将企业目标转化为个人目标,在工作中遵守企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从而增强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管理的最高境界是使员工得到信任和尊重,实现自我管理,那么有效控制的最高目标就是使所有员工能够有效地进行自我控制。所以,企业的内部控制应借助于企业文化,将有形控制转化为组织中员工的自觉行动,在员工中形成自觉执行内部控制规程的氛围。
(三)实物资产控制
实物资产控制主要包括限制接近控制和定期清查控制两种,这是对实物资产安全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有两条:第一,限制接近,以严格控制对实物资产及与实物资产有关的文件的接触,如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存货等,除出纳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外,其他人员则限制接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第二,定期进行实物资产清查,保证实物资产实有数量与账面记载相符,如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除上述外,实物资产控制从广义上说,还包括对实物资产的采购、保管、发货及销售全过程进行控制。
(四)加强企业内部牵制制度
内部牵制是指具体业务进行分工时,不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完成一项业务的全过程,而必须由其他部门或人员参与,并且与之衔接的部门能自动地对前面已完成工作进行正确性检查。它由适当授权、不相容工作的责任分工、凭证和记录、接近控制、独立检查等环节组成。这种制约包括上下级之间的互相制约、相关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在内部牵制中,必须采取工作轮换制,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牵制的效果。工作轮换制是指根据不同岗位在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程度,明确规定并严格控制每一员工在某一岗位的履职时间。对关键岗位应频繁轮换,次要的岗位可少一些。从轮换中暴露出存在的问题,揭示出制度的缺陷、管理的缺陷。
(五)优化企业的治理机制
一要优化企业股权结构。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构。而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又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是保证企业治理机构有效运转的关键。笔者认为必须适当分散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引进法人股,内部职工股流通股等多种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这样有利于企业治理。二要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避免职务重叠、杜绝管理人员交叉任职,明确董事会职责,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在企业董事会中设置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的规范动作,保护企业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三要加强公司监事会建设,正确认识监事会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强化监事会组织机构,规范和强化监事会的监管职能。
一个单位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而分设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应体现相互控制的要求。具体要求是:各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必须得到授权,并保证在授权范围内的职权不受外界干预;每类经济业务在运行中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保证在有关部门进行相互检查;在对每项经济业务的检查中,检查者不应从属于被检查者,以保证被检查出的问题得以迅速解决。
参考文献
[1]朱翠兰.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及成因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2006,(8).
【关键词】侵权 损害责任 鉴定制度
一、区分医疗损害不同情形责任
医疗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不同阶段、不同情形下,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要求不同,患者所受的损害不同,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条件也就有所不同。《侵权责任法》区分了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以下责任:①未尽说明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只要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尽到说明义务或者取得患者一方同意而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的,医疗机构就应对此而造成的损害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也有例外,《侵权责任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②未尽与医疗水平相应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论医疗措施是否经过患者一方同意,只要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疗机构就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③因医疗用品缺陷致害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④侵害患者隐私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⑤不必要诊疗的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合理的诊疗行为。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要求实施检查,就应对不必要检查所发生的损害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二、完善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规定
应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第一责任主体地位。其理由是:医疗侵权责任,必须与我国的国情相符。在我国,医师专家责任只在个体行医的情况下存在。专家责任为个人责任,医师专家责任在我国远不是基本情况。现在的基本情况是,医护人员在某医疗机构(医院)工作,因诊疗过失致患者损害,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性质上为使用人责任。在发达国家,情况大不相同,除个体行医者大量存在外,就是在医院工作的医师,其通常的医疗行为为个人行为,因过失致患者损害,承担的是医师的专家责任。因此,发达国家,首先或通常是医师责任,特殊情况为医院的团体责任。至于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会发生重大变化,医师的身份也会改变,这是有待观察和留待今后解决的问题,现行立法暂不考虑为宜。
三、建立权威的医疗损害的鉴定制度
发生医疗损害,双方就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纠纷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对于损害与医疗行为间有无因果关系、医疗方有无过错,应适用推定规则,由医疗方负举证责任,其应负责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医疗行为与损害间无因果关系。在医疗方举证否认医疗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或者证明自己并无过错,而患者一方又不接受时,第三方的鉴定结论就成为极重要的证据。因此,为使第三方的鉴定结论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须建立权威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 条规定,在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但实际中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是由医学会组织的,而医学会又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组织,因而使进行和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医学会与医疗机构有着特殊的联系,这就难免发生“他们出于对行业利益或本单位利益的考虑,所做出的鉴定不符合实际、不科学、不公正的情况”,也使患者一方对其做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即使正确也持怀疑态度或者根本就不接受,从而导致医患双方的赔偿纠纷久拖不决,甚至愈来愈烈。
为消除上述现象,需要完善和改进现行的鉴定制度:第一,应建立权威的、独立的鉴定机构。医疗服务人员是否尽到同类专家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由专家做出鉴定结论。为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独立性、权威性,笔者认为应建立权威的、独立的专家库(不由医学会建立,专家也不应局限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而应从全国范围内选择)。在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鉴定时,应由法院组织鉴定工作,即由法院从专家库中抽取并确定若干鉴定专家对于损害与医疗行为间有无因果关系、医疗方有无过错以及医疗损害的程度等予以鉴定。第二,应明确鉴定专家的权利义务。专家进行鉴定时不受任何人的制约,有权对匿名的医案独立做出结论。同时,专家的鉴定意见应实行实名制,每位专家都应对自己的鉴定结论负责,当然,对于专家的鉴定意见须实行保密制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