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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创办于2016年,X年来得到了市人社局,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学校一直坚持以适应社会需求、培养实用型高素质的人员为准则,通过全体教职工的辛勤劳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和完善了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着重加强了学校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从教职员工守则,到各岗位责任制;从聘请教师规则,到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等,同时具体落实到每个教师或管理人员身上,使学校的管理工作有条不紊,井然有序。
2.完善教务工作,勤勤恳恳做好每项工作,每一期培训班开班后,教务人员都积极深入现场服务。从学员的实际情况入手,做好各项工作,使学校的工作运转到位。
3.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福利待遇,让教职工有法定的休息时间,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
二、提高教育质量,加强特色培训
1、我们在办学初始,就认识到学校要在社会上树立良好信誉,必须要在办学中注重自己的特色。
2、聘请有较高层次,思想好,作风正派,事业心强,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任专职或兼职老师,使学校的教学质量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
三、积极响应社会号召,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
1.开展下岗、失业工人的就业力培训工作,市里有关部门为了提高下岗、失业工人的就业能力,提出了就业前先培训的策略。为此,学校根据下岗、失业工人的特点,制定了一套符合他们的培训计划。重点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加强辅导,延长课时,同时要求他们认真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参加有一定的权威认定。在我们的积极努力下,同时在学员的配合下,下岗失业工人的考试合格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
四。及时更新软、硬件设备,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1、学校现有符合办学条件的教室。实践室为教学工作提供了根本的保证。
2、聘请专人负责学校的环境卫生,做到整洁、干净,给学员留下良好的印象
3、教室内还配备有立式空调,大屏幕彩电等辅助教学设备,胜任五级、四级、三级培训,是市人事局,财政局定点的培训点和考核点。
五、坚持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努力打造学习型组织,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
1、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是我校多年来形成的一项重要的常规学习制度,也是我校进行教育教学过程管理的一个重要机制,逐渐成为我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和构建学习型组织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平台,本学期,学校继续坚持抓好政治学习的组织安排。学校认真组织安排业务学习内容,围绕工作中心和教育新形势,把教育上的政策要求和学校的管理思想等,及时宣传到每一位教师的心中。
2、继续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塑造我校教师新形象,以安全教育为中心,全面落实好上级各项安全教育要求和措施。在工作中,明确要求教师要树立学生安全第一,教学质量至上的思想,依法治教,从严治教。教师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文明从教意识有所提高。
六、今后工作中需要注意和加强的几个问题。
在肯定工作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校目前面临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有些教师教学经验不足及工作态度较差等各种情况,已经严重的制约了我校的教学质量,在今后培训中要积极采取措施为我校的教育教学成绩迈上新台阶而努力。过去的成绩是我们今天工作的起点,我们时时刻刻都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体教师团结一心,踏实工作,才能把我们学校推向更高的层次,更高的起点。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职业教育条例》、《**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等开展培训活动。
第六条(举办者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应当经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条(审批权限)
设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拟开设高级及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
设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基本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具体设置标准详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一)。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
(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审批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三)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考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
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五)公示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项目,审批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由地域名、字号、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培训机构类别四个部分组成;
(二)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凡冠以“**市”字样的,须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字号不得缺省;
(四)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或统称“职业技术”、“职业技能”;
(五)培训机构类别一般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法人登记)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三条(办学地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变更办学地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新办学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同意。民办培训机构跨区县变更办学地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变更后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项目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增设培训项目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其中,申请举办新职业培训项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已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中审批认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撤销培训项目的,应当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撤销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还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其他基本情况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等基本情况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变更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基本情况后,审批机关应当在原许可证上作相应变更,或收回原许可证后换发新证,并在“**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上及时做好相应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分立、合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属地化管理)
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也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民办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好网络化管理的相关指导服务工作。纳入“**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承诺遵守《**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管理规则》(附件二)。
第十九条(教学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依据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教师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技能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担一定的课时。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收费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核与鉴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办学。
有较好办学条件、较高办学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适应培训需求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设立分教学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事前备案;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分别向原审批机关和拟设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前备案。
分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教学管理工作和法律责任由分教学点所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合作办学)
两个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做好教学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为名,将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出租或出借给无办学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网络化检查)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均应当纳入当年度的网络化核检。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网检标准,结合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办学情况,出具相应的网检意见书,指导和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资质等级申报评估)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评估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已通过网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自主申报资质等级评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工作。认定的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专项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办学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一条(政府补贴培训)
本市鼓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并接受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审计、督导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资质:
(一)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的;
(三)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的;
(四)办学质量低下,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五)以合作办学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资质的;
(六)民办培训机构年度网检不合格的;
(七)不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手续的;
(八)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九)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半年不能进行正常的招生教学活动,或者间断正常招生教学活动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诚信记录)
“**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中应当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诚信记录,倡导诚信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遗失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持有关证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关键词]黑龙江省;服务外包;校培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F71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3-0045-04
作为现代高端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外包产业具有大量吸纳就业(尤其是大学生就业)的特点。截至“十一五”末,我国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数量已达232.8万,其中大学毕业生占比70%以上。《纲要》指出,预计在“十二五”期间,服务外包产业共吸纳就业250万人,其中吸纳大学生就业180万人;至2015年末,服务外包产业从业人员总数将突破450万人。
一、校培企合作对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正逐渐由“中国制造” 转变为“中国服务”,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好坏则成为转型成功与否的关键。然而,现实情况是,服务外包中高端人才与实用技能型人才极为短缺,人力资源储备不足已成为阻碍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每年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人才缺口为20万人,仅金融服务外包业的年人才缺口就在6万人左右。
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人力资源主要来自于三类组织: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包含实训基地)和大型服务外包企业自建的技术学院。在我国,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等普通高等学校极少开设与服务外包业实际需求直接挂钩的专业,每年服务外包专业应届毕业生不足,根本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为弥补高校人才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之间的差距,服务外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量出现,为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提供了实习与实训的场所和机会。为满足自身的用工需求,一些大型服务外包企业相继建立了企业内部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员工提高职业素养、熟悉工作流程、适应岗位需要。由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不同,在短期内以上三类组织难以实现资源整合。强化校培企合作无疑会为服务外包产业提供一批懂技术、精外语、擅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并推动服务外包产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校培企合作现状
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起步较晚,但自2006年起实现了快速发展,目前已初具规模。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的统计结果显示,至 2010 年上半年,黑龙江省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数累计超过 550家[2]。其中,27家企业通过了CMMI/CMM等级认证,12家企业通过了IS027001认证。外包业务涵盖金融保险、软件、通信、地理信息、动漫设计、物流、医疗、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等多个领域,发包市场主要集中于欧美、澳洲、东亚等地区。2010年,黑龙江省服务外包接包合同签约金额118318.7万美元,同比增长51.48%;接包合同执行金额86975.03万美元,同比增长22.22%[3]。
为满足服务外包企业的人才需求,黑龙江省在强化高校、企业和培训机构等多种社会力量联合的基础上,已初步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教育体系。
(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量涌现
2008年10月,黑龙江省服务外包职业教育集团成立,为校企合作搭建了良好的平台。2009年,哈尔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正式成立,负责开展全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工作。据哈尔滨市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统计,全市共有服务外包培训机构34个,服务外包人才年培训能力已达5000人以上。此外,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也设立了外包人才培训平台,向企业提供培训设施和场地,降低了企业培训成本。大庆华拓数码、哈尔滨乐辰科技、哈尔滨兰诺数码等国内知名外包企业纷纷设立了公司下属的职业培训学校,以培养所需的专业人才。
(二)一批高校成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
黑龙江省是传统的教育大省,拥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大学等20余所知名院校,人均教育资源排在全国第5位。拥有丰富教学资源和雄厚师资队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已逐渐成为培养服务外包人才的重要基地。2009年6月,黑龙江省教育厅命名九所院校为“黑龙江省软件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分别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哈尔滨工程大学软件学院、黑龙江大学软件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软件学院、哈尔滨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哈尔滨学院软件学院、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和大庆石油学院软件学院。2011年11月,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被评定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服务外包技能考试哈尔滨(NSO)运营中心”,成为黑龙江省第一所服务外包技能考试专业培训管理机构。
(三)政府重视并大力推广校培企合作
在黑龙江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省内高校积极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采用“订单式”人才培养、课程置换等方式为企业输送实用性人才。社会培训机构定期开办各类学制班和短期培训班,为服务外包企业“量身”培养中高端人才。根据媒体的公开信息,本文整理出2009年以来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开展的部分校培企合作项目,如表1所示。
此外,政府还相继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以推动服务外包产业校培企合作。根据财政部与商务部联合的《关于做好2011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如果黑龙江省符合条件的技术性先进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1名高校毕业生从事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那么中央财政将给予企业最高4500元/人的培训支持。对经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高校毕业生,在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后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将给予培训机构最高500元/人的培训支持,进一步增强了高校、企业与培训机构合作培养人才的积极性。
三、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校培企合作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校企合作形式单一、缺乏深度
校企合作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仅有毕业生供求关系的初级阶段;共建专业、“订单培养”的深化阶段;共生发展的全面合作阶段[4]。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校企合作多采用“以学校为主导、由企业来配合”的传统方式,即由学校选派毕业生到企业实习、进行顶岗实训,从客观来说,校企合作仅仅停留在满足毕业生供求关系的初级阶段。在合作的过程中,学校始终掌握主动性,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企业不参与制定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二是企业不参与构建相关专业的课程体系;三是企业对于相关专业教学团队的建设及组成没有发言权;四是企业不负责管理学生,与学生缺乏面对面的接触。因此,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校企合作形式比较单一、层次较低,没有真正实现校企互动以及资源的优化整合,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亟须向共建专业的深化阶段和共谋发展的全面合作阶段转变。
(二)高校专业设置与外包企业需求脱节
在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服务外包企业出现了“用工荒”,大庆市服务外包园每年的人员缺口接近6000人。而与此同时,省内一些高校毕业生却面临着较大的择业困境。造成这一矛盾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多数高校的专业设置与企业的实际需求相脱节。大部分高校都设置了与服务外包相关的专业,如计算机类、软件类、外语类、经济类等,但因课程设置过于偏重理论、教材时效性差、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等问题导致高校毕业生的动手能力不强、无法满足岗位要求。据初步统计,在黑龙江省内,仅有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于2009年设立了软件技术专业(服务外包方向),每年能够培养40名左右毕业生,这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仅2009年黑龙江省参加技工院校岗前培训的大学毕业生人数已经超过3000人。由此可见,黑龙江省高校亟须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企业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改革现有专业设置,以便更好地为服务外包行业输送合格的高级人才。
(三)培训机构资质浅、权威性差
虽然服务外包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但是在注重高效率的时代,从业者必须要能够熟练掌握电脑、外语、专业知识等技能,因此,服务外包从业者需要进行岗前培训。黑龙江省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省内高校或其下设的二级学院,另一类是社会(包括服务外包企业)创办的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外语培训班等。在这些培训机构中,只有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取得了国家服务外包技能培训专业资格,其余大部分培训机构仅仅是针对某家企业进行定向培训,存在标准不统一、缺乏权威性等现实问题。根据国际经验,服务外包从业者培训应由国际公认的权威机构进行,经过微软、IBM等大公司培训后的从业者更容易受到发包企业的认可,接包企业也可由此承揽到更多的业务。因此,如何整合现有资源、引进权威培训机构就成为黑龙江省培养服务外包人才、推动校培企深入合作的关键。
(四)合作机制不完善
从政府的层面看,黑龙江省未出台促进服务外包产业校培企三方合作的相关政策;从企业的层面看,高校难以及时满足企业的需求,弹性学制的缺失导致高校的管理制度与企业的人才需求二者之间产生矛盾,合作可能无法持续;从学校的层面看,“校内实训实验室”及“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企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不高,那么校培企合作的程度就会十分有限。目前,在服务外包产业校培企合作过程中,三方合作主要依赖于相互之间的“人脉关系”,合作紧密度不够,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这将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和三方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校培企合作机制创新的关键点
(一)深化合作领域
1.三方要强化联系与沟通
首先,高校应紧紧抓住国家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契机,积极联系培训机构与外包企业,为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培训和实习机会,切实解决学生就业问题。为此,高校应走出校门办教育,开展校培企合作,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场所优势以及培企的设备、技术优势,探索校培企合作办学或“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多渠道、多层次培养出企业所需的实用外包专业人才。其次,为解决“用工荒”问题企业应积极、主动联系当地高校并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明确所需人才应掌握的技能,可尝试在某个专业设立“订单班”,同时与高校签订协议以落实“订单班”毕业生的就业。第三,作为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中介,培训机构应加强三方沟通,适当降低培训费用,与校企建立长期、稳定的人才培训合作关系。
2.三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高校培养的人才应是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高级人才,而企业也有自己的评价标准。如果仅仅依据教学意见设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那么高校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势必与实际相脱节。因此,企业拥有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标准的最终发言权。校培企应共同制定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方案,依据企业的实际需求,由高校和培训机构制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设置课程、组织教学。只有这样,高校和培训机构才能真正实现课堂理论教学与社会专业实践的零距离、学生能力与岗位技能的零距离、毕业与就业的零距离,高校和培训机构才能真正培养出企业所需的技术应用型高级人才。
(二)建立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
校培企之间能否实现长期合作的关键在于能否建立一套机制以实现“三方共赢”,即满足三方的利益共同需求。当今,外包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生存压力,高校与培训机构面临着自身发展和学生就业的双重压力,三方都迫切希望提高自身竞争力。通过合作,企业能够获得稳定的技能型人才供给并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高校和培训机构则能够增加学生的就业率和提高就业质量,这就是三方的利益共同点也是合作的基础。因此,只有构建一套互利共赢的机制,才能满足校培企三方利益需求的“交集”,维持合作关系的存续,进而推动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首先,积极构建校培企合作育人机制。在条件成熟时,可探索一种校培企合作办学的新思路,由三方共同设立二级学院,即高校教学单位与企业组成机构的集合体。二级学院理事会由校培企三方代表组成,要明确办学方针与章程,设立具体的教学管理机构;学院院长可由外包企业负责人担任,执行院长分别由高校校长和培训机构负责人担任;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全程参与、制定学院的人才培养方案与专业设置;可选聘外包企业技术专家或培训机构培训师作为学院兼职教师,担任一部分教学工作。二级学院的设立,能够充分调动外包企业积极性,从而形成相关利益方合作办学、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育人的长效机制。
其次,积极构建校培企资源互补机制。由于社会分工不同,校培企三方的资源优势有所差异,企业具有设备、技术等资源优势,而高校和培训机构则拥有丰富的教育培训资源,因此,应建立三方资源互补和共享机制。一方面,为充分发挥企业的资源优势,在现有企业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可由校培企三方共同研发适用于教学的服务外包实训软件,建立实验室,以帮助学生熟悉企业业务流程、熟练掌握软件操作。但教学内容的设计应由校培企三方紧密合作来完成。另一方面,为发挥高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学资源优势,可由企业出资设立服务外包校内实训基地,用于储备人才和培训员工。企业应定期选派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训,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第三,积极构建校培企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共享是资金需求量最小、成本最低的一种合作机制,也是维持校培企长期合作的关键与核心。从企业角度来看,掌握具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进行不断的技术创新是企业保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由于高校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优势,所以,企业应充分重视以科研为突破口、搭建校企产学研平台,与高校共同研发和推广技术、研制与开发新产品,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力。从高校和培训机构的角度来看,人才培养的好坏主要取决于教师水平的高低,服务外包人才的培养更离不开实践性强的应用型教师团队。借助企业的力量,高校和培训机构可定期安排教师深入岗位学习或任职,以此来提高教师团队的整体实践能力。
(三)高校专业设置应与时俱进
在保留原有重要理论课程的同时,高校应适当重构专业课程体系以适应服务外包行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在时机成熟时,部分高校可尝试开设服务外包专业或专业方向,如软件服务外包专业、金融服务外包专业等,以弥补我国对服务外包人才的巨大缺口。另一方面,在现有相关专业的基础上,高校可以考虑通过设置服务外包流程规范、CMMI规范、自我管理、技术开发与管理等具有职业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或开设服务外包寒暑假班等多种形式来强化学生对于服务外包的认识。当然,改革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高校也应聘请外包企业技术专家进行授课指导或开办专题讲座。唯有如此,高校培养的毕业生才是满足服务外包行业发展需要、专业素质过硬、重实践的复合型人才。
(四)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稳固的校培企合作机制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公共财政的资金支持。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校培企三方长期合作能够切实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并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引导与激励机制,通过资金补贴、减免税收等优惠措施,提高外包企业与培训机构参与合作的积极性;政府相关部门应出台兼职教师教学补贴、实训设备耗材补贴、学生顶岗实习补助等制度,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起草《校培企合作准则》《校培企合作促进条例》等文件,进行规范化管理;鼓励校培企三方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作办学。总之,政府要为高校、培训机构与企业的三方合作创造有利的政策、舆论和社会环境,引导校培企合作进入良性循环。
(五)积极引进国际权威培训机构
作为服务外包大国的印度,其80%的外包从业人员曾接受过国际权威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美国服务外包交付保障研究院的培训,因此,印度服务外包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较高。为培养符合国际认证标准的基础类服务外包人才,黑龙江省应积极引进美国服务外包交付保障研究院、简柏特全球集团、太阳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国际权威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此外,2009年4月,教育部和商务部共同了《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社会培训机构可与学校合作开设服务外包课程。国际权威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引进将有利于高校开设服务外包前沿课程,拓宽学生眼界,进而推进培训机构与高校的深度合作。
[参考文献]
[1]王力,刘春生,黄育华主编.中国服务外包发展报告:中国服务外包竞争力评价(2010―2011)[R].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2.
[2]陈培友,陈磊.黑龙江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模式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2(19):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