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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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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统一标准

建筑质量统一标准范文第1篇

1.1地基基础对于建筑整体的重要性分析

地基基础是建筑物的底层结构,其对建筑物整体起到了支撑作用,是确保建筑物基本安全的可靠保证。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力学性质以及负载分布都和地基基础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受到了地基基础的多方影响。地基基础对建筑整体的重要性主要可以体现在五个方面:1)地基基础存在的问题在建筑施工中普遍存在;2)地基基础存在难以预见的复杂特性;3)地基基础的造价昂贵,通常占据了建筑工程整体造价的很大比例;4)地基基础引发的问题难以防范且后果严重,可能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5)建筑物的诸多质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由地基基础的问题造成的。总的来说,地基基础对于建筑物整体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建筑施工的先决条件。

1.2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的基本概念

勘察设计是建筑施工的重要环节,其不仅会影响建筑施工的安全质量和经济效益,还会对城市建设和行业发展形成影响。勘察设计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定测和补测四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其各自的目的意义。可行性研究就是对建筑工程整体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从地基岩土层条件、具体施工技术以及投资方资金量等方面,全方位立体地对工程方案进行论证,研究其可行性。初步勘察就是对地基环境进行初步勘察,主要包括了五个方面:1)初步勘察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2)查明岩溶洞隙的形态、数量及分布;3)查明地下水类型、分布以及对地基岩层的影响;4)评价地基场地的稳定性和宜建度;5)对地基各土层进行样本测试。定测就是根据既定的标准和目的对地基工程进行专项勘测。补测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进行某些项目的补充测定。

1.3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管理的基本内涵

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管理对于地基勘察设计而言,是规范其行为、严格其标准、提升其质量以及促进其工作的有效方式。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管理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对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的对象进行管理。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的对象主要包括了地基基本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地基地下水环境、地基岩溶洞隙以及地基基场稳定性等。因此,要根据建筑施工的实际需求,对地基勘察设计的对象进行适当选择。2)对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管理。地基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是实行地基勘察的基本保证,对于不同的勘察对象,选择不同的勘察技术,应用对应的技术标准,是做好地基勘察的基本前提。3)对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的环节进行管理,结合相关要求设计勘察环节,明确详细步骤和职责分工。4)对建筑地基勘察的结果审核进行管理,强化各项审核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相应结果能够作为施工依据。

2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勘察设计对象选择缺少统一标准

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建筑地基勘察设计对象选取的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在三个方面形成了直观的后果:1)地基勘察设计对象选择不全面,经常会出现漏选或多选等情况,造成勘察设计数据支持不完整。2)地基勘察对象数量选择不恰当,相关人员往往是按照自身工作经验进行数量选择,其可能与实际需求数量存在一定误差,致使结果不严谨。3)地基勘察对象选择范围不恰当,存在勘察对象对地基整体的影响较小或局部特性明显难以对整体进行分析。

2.2勘察设计相关技术缺少统一标准

对于勘察设计相关技术标准的管理,是地基勘察设计管理的重要环节。技术标准决定了勘察设计思路及方案,也决定了实际施工过程环节和质量。目前对于勘察设计相关技术来说最大的问题是缺少统一标准,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地基勘察环节技术选择缺少技术选择统一标准,对于不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对于地基勘察的技术选择是不一样的,这就造成了监管单位的管理难题。2)地基勘察设计技术缺少明确的使用标准,对于地基勘察实际环节来讲,缺少明确的使用标准就可能造成施工与设计存在不符。3)地基勘察设计技术缺少明确的评估标准,在地基勘察设计过程中,一项技术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能够发挥多大作用,都需要通过评估进行确认,而在这方面尚缺乏有力的评估标准。

2.3地基勘察设计环节及结果缺乏管理

地基勘察设计环节主要是进行勘察环节设计、步骤确定、职责划分以及人员配置等内容。对于该环节来讲,管理工作很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地基勘察环节设计不合理、步骤不完善、职责划分不明确以及人员配置不科学等方面。除此之外,对于勘察设计结果的管理也较为缺乏,缺乏明确的结果审核标准与制度,审核流程不完善等。

3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管理的改进措施分析

3.1加强对地基勘察设计对象的管理

制定地基勘察设计对象管理标准,是加强地基勘察设计对象管理的有效方式,其主要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1)制定地基勘察设计对象选择标准,明确勘察设计对象的选择类别、范围以及数量等。2)制定地基勘察设计对象勘察标准,即针对不同的勘察对象,明确其所需勘察的基本内容,诸如地形地貌、物理特性以及稳定特性等。3)制定地基勘察设计对象的评价标准,对于不同的勘察对象,其所需勘察的内容均存在不同,因此需要制定出对应的评价标准指导相关管理工作。

3.2加强对地基勘察设计相关技术的管理

加强地基勘察设计相关技术的管理,主要可以分三个方面来进行:1)制定统一标准。制定统一标准主要是指制定统一的技术选择标准、技术使用标准以及评估标准。只有具备了各种明确统一的技术标准,才能确保相关技术能够在地基勘察设计中发挥其自身作用。2)规范相关技术人员操作。实际操作决定了相关技术的体现水平,因此制定相应的操作准则,规范相关人员的操作程序,就显得很有必要了。3)加强对技术更新的管理。技术更新可以确保地基勘察设计走在行业的前端,使相关单位或企业保持长久的竞争力。

3.3加强对地基勘察设计环节和结果评估的管理

加强对地基勘察设计环节的管理,可以大大提升相应勘察方案的适配性。1)加强对勘察环节设计的管理,全面评估各个环节对整体建筑的影响程度和经济效益,进行合理调整。2)加强对职责划分和人员配置的管理,根据实际施工需求以及人员自身素质进行科学的安排,并做好相应的管理。3)加强对勘察设计结果评估的管理,明确相应的评估方案、流程和标准,严格勘察数据审查,确保其真实可靠,能够为地基勘察提供有力的依据。

4结语

建筑质量统一标准范文第2篇

1.1工程预算在工程造价中的作用

工程预算的主要对象是单位建筑项目,通过计算施工环节所需要的原材料数量、规格,分析所需机械加工设备的种类,以便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控制内容,这样有利于降低建筑工程成本,合理规划人员调配工作,从而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工程预算是由企业的相关劳资部门管控,由该部门定时期向确定工程施工的进展,再配合原料部门的配发货物以及组织部门的采购工作来加以完成的。由此不难发现,建筑工程预算是施工部门与财管部门共同协调完成的经济实施活动,只有相互配合,及时沟通,才能为后期的工程造价提供重要依据。

1.2工程预算在工程造价中的编制依据

工程预算在工程造价中的编制依据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工程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经过企业以及建筑单位共同审批,以免出现不符合要求而反工的现象。工程说明书还需要拥有全部的设计图纸,便于设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有着明确的要求,因此也成为工程预算在工程造价中的重要编制依据。第三,施工地点的实地考察,其中包含对建筑工程地质情况的监测、对水位线指示的测量以及对工程占地面积勘察等等。

2.工程预算在工程造价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2.1工程预算人员自身素质普遍较低

通过对我国大多数建筑工程预算人员自身素质的检测,发现许多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预算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并不重视,这一问题在中小型企业里体现的较为明显。企业在进行工程预算环节时,往往是为了临时工作而建立起相关预算部门,其成员更是对自身工作内容缺乏充足的了解,久而久之在实际工作当中便使企业整体的工作效率大幅度下降。不仅于此,大多数建筑工程预算人员对市场的未来走势又缺乏必要的认识,不能及时作出准确、有效的数据信息以及开展预算工作,从而无法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进行。

2.2建筑工程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相关企业将工作重心放在工程施工环节和最终的验收阶段,而对于工程造价的工作内容并不重视,所以导致在这一方面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存在许多的弊端和漏洞。我国正处于建筑工程快速发展的阶段,也是起步阶段,许多管理理念仍然需要不断改进,尤其是在子项目的处理方式上,无法有效的开展工程预算工作。工程预算的管理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技术人员不能严格按照自我,处理问题不够及时,并且组别之间的工作分配也较为混乱,十分不明确。

2.3建筑工程预算的统一标准不明确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预算的过程中,由于不能根据实际的预算方法计算,最终使得获取的数据信息不够准确。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建筑工程非直接费用预算的环节上,由于技术人员只对目前使用过的建筑材料进行预算处理,而忽略了未来将会引进的其他类型建筑材料,从而预算记录中便会出现非直接费用内容,并且监管人员往往不能第一时间发现该数据信息,而导致预算统一标准出现差异。总而言之,施工期间所使用多类型的建筑材料会产生众多非直接费用,大大降低了建筑工程预算统一标准的明确性。

3.针对目前问题应该采取的解决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应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措施,首先,不断完善建筑工程预算机制,一个科学、有效的工程预算管理机制是保证企业能够顺利发展的必要前提。在完善机制的过程中,应该主要从协调多部门间的合作、加强内部结构的建设以及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等方面着手处理。其次,企业通过定期开展工程预算相关讲座,来提升该领域操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使员工们具有符合时展的创新意识,便于在工程造价工作中发挥出重大作用。与此同时,还要统一工程预算的标准,统一标准不但利于预算人员的实际操作,还有助于加快企业建设,促进建筑工程预算质量的提升。

4.结论

建筑质量统一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加固;改造;风险;设计;施工;对策;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当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各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环保性能、使用功能等各方面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目前许多既有建筑物的结构、功能等已越来越不适应这种快速发展的需求,面临着重新加固、修复、改造等一系列难题。同时许多涉及这一领域的新材料、新产品、新的施工技术不断推陈出新,也为从事这一行业的科研、生产、施工等单位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更快、更好、更强的发展机遇。

一、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的风险分析

近年来,既有建筑频频出现恶性坍塌事故,其加固和改造工程也存在较多问题。为规避风险,需要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1.1建设法律

建设法律包括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我国的建设法律主要适用于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没有覆盖到房屋建筑的使用阶段,也就是说,建设法律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既有建筑的鉴定、加固改造的设计和施工。缺少了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既有建筑的鉴定和加固改造工程所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得这些工作存在较多不规范行为。缺少建设法律的保护,从事既有建筑鉴定、加固改造工作的技术人员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例如,同样是执行了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出现了的事故或问题,既有建筑的鉴定和加固改造设计人员受到的处罚可能要重于建筑工程的设计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情况才会受到处罚。言下之意,只要设计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房屋建筑出现严重的坍塌和破坏,设计单位也是没有责任的。这种优厚的待遇肯定不会拓展到既有建筑的鉴定与加固改造设计。

1.2强制性标准

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房屋建筑也会出现坍塌和严重的破坏,造成这种现象的客观原因有:不可抵御灾害影响、偶然作用问题、承载力设计考虑问题不全、作用取值过低等。

1)不可抵御灾害《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 ]附录G有规避建筑不可抵御灾害的规定,但现行强制性标准中,除《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有类似的规定外,其他标准均未规定。建筑不可抵御的灾害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森林和草原火灾、河道的洪水灾害等。

2)偶然作用《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规定了结构抵抗偶然作用的设计原则。但强制性标准中,除《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之外,其他标准均无相应规定。造成既有建筑坍塌或严重破坏的因素有爆炸、严重的碰撞和火灾等。

3)承载力设计《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规定的承载力极限状态包括:材料破坏、变形过大、刚移、结构形成机构和丧失稳定等,但强制性标准主要针对的还是材料破坏,关于刚移、稳定等的规定相对较少。

4)作用问题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房屋建筑在雪灾中发生坍塌、围护结构在阵风中出现破坏、楼梯及栏杆等发生破坏或倾覆等均与作用取值偏小有关。

1.3加固改造施工

欧洲古老的建筑法典规定:房屋建筑发生坍塌并使房屋的主人死亡,房屋的建造人也要处死。我国虽然没有执行这样严酷的法律,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罚也是很严格的。即便如此,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依旧比较多,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也不在少数。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难度要比建设工程的难度大,且施工企业规模较小,加之没有主管部门的监管,很容易出现安全事故。显然,要想规避加固改造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事故,必须采取严于建设工程施工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二、规避加固改造风险的对策分析

2.1加固改造前的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的鉴定是评价其与设计要求的符合程度,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鉴定是评价其与强制性标准规范下限要求的符合程度,这种鉴定工作的风险较小。

既有建筑的鉴定是对其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环境性等做出评定,因而其风险较大。目前对于既有建筑的安全鉴定,采取的是照搬现行设计规范的设计规定并允许一些作用的取值降低,或允许可靠性指标降低。由于完全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要求的房屋建筑也会出现坍塌或严重破坏的问题,这种鉴定方法必然会给鉴定机构带来较大风险。

严格来讲,照搬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设计方法并不适合既有建筑的鉴定。《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指出:以现行结构设计规范的基本规定为基准,对结构的实际状况进行评定,可以利用设计规范的不确定性储备,也要弥补现行规范的不足。所谓弥补现行规范的不足就是要进行不可抵御灾害和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等的评定。

2.2加固改造设计

按照建筑行业的规则,房屋建筑的加固改造设计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承担,如由其他单位进行加固改造设计,原设计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加固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承载力,包括构件和结构整体。有时也要通过加固措施提升结构抵抗变形的能力。改造的目的是提升房屋建筑的功能。房屋建筑的改造工程应综合考虑房屋建筑的各项基本性能和功能,当采取提升部分性能或功能的改造措施时,不应降低房屋建筑必备的其他功能和性能。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设计应使建筑具有一定的抗倒塌能力,其加固措施如下。

2.2.1抵抗偶然作用能力

建筑结构的加固改造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①使构件具有一定的抵抗偶然作用的能力;②使锚固连接的承载力不低于构件的承载力;③增加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④将部分构件改造成在碰撞和爆炸作用下不完全丧失承载力的构件等。

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减小偶然作用的发生可能和降低作用效应的技术措施,如:①限制房屋建筑中的火灾荷载,或增设烟感报警和喷淋设施;②设置泄除爆炸作用的装置;③设置防爆炸墙体;④设置防碰撞设施;⑤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和栏杆等的承载力等。

2.2.2屋面结构抗雪载坍塌

屋面结构抗雪载坍塌的加固改造设计除应采用较大的雪荷载之外,还应采用下列技术措施:①避免屋面局部积雪过厚的改造措施;②增加轻型钢屋架平面外稳定性的技术措施;③增加屋面构件与支承结构之间的锚固承载力的技术措施等。

2.2.3围护结构抗风加固与改造

围护结构抗风的加固改造除应使用阵风或瞬时风的设计值,轻钢屋面板与凛条之间的连接承载力要大于屋面板的承载力,擦条等要有足够的刚度并使其与结构之间连接的承载力大于凛条的承载力。外门窗与结构之间的锚固承载力应能抵抗按瞬时风确定的风荷载的作用。关于瞬时风速可向当地气象部门查询。

2.3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

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可按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控制,并与业主做好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由于加固改造工程施工条件的特殊性,加固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格外注重防倒塌、防火灾、防坠落、高空作业、减少扰民以及防污染等的安全措施。

2.3.1防倒塌措施

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宜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建筑倒塌。

1)建筑和围护结构在施工全过程中均宜具备在频遇地震和瞬时风影响下不发生倒塌或严重破坏的能力。

2)建筑外部的脚手架应具有在频遇地震影响下不出现严重破坏的抗力。

3)临时房屋和围墙在瞬时风的作用下不发生倒塌或破坏。

4)承受室内施工荷载的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性指标不应小于结构设计规范限定值的0. 9。

2.3.2防火灾措施

由于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的特殊性,应该采取特殊的防火措施,这些措施包括:①施工现场应有足够且有效的消防措施;②严格控制施工现场使用明火;③施工前应充分了解所用材料的可燃性和燃烧后释放出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情况;④高温施工操作前,应清除作业区及作业影响区的可燃物质;⑤设置必要的防火隔断等。

2.3.3防高空坠落

由于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有时要在人员较多的地区实施,防坠落不仅要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还要保证其他人员的安全。防坠落包括塔式起重机等起吊物的坠落、室内脚手架上重物的坠落和室外脚手架上重物坠落等。

2.3.4高空和临空作业

高空和临空作业人员要有特殊的安全措施,且要注重建筑内部人员的安全,所有临空作业区都应该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确保无关人员不宜靠近的防范措施。

三、结束语

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本身是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技术工作,若处理不好,不仅会造成有关当事方的经济损失还会对业主造成巨大伤害,因此,加固改造的设计要确保加固后建筑的安全。加固改造的施工企业除应保证施工质量外,还要特别注重施工阶段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S].2000.

[2]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GB50153—2008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建筑质量统一标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监督

正 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健康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工业厂房等新建工程此起彼伏,经久不衰。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作为房屋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后一道关是否能把好,直接关系到房屋最终产权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作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期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对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以下简称原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新形式下,如何做好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对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都是正在或即将面对的问题。

对照新规定与原规定,在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中删除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和“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条款。也就是说今后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竣工验收时无须核查也不应核查申报的工程是否已取得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这是这次规定调整的一大亮点,也是一大进步,避免了常期因建设单位无法及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而无法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情况发生。也彻底解决了政府不同部门之间规定的冲突,重新让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回归到本位,规范了行政文件规定的规范性,避免了越权越位的情况发生。

新规定在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条款。近几年以来,通过政府监管,住宅工程质量稳中有升,但随着老百姓对房屋质量的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加上因多方面原因一些住宅工程在房屋在交付过程中仍存在部分工程质量缺陷和有关单位处置不当,导致全国各地购房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并处于上升趋势,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同时也给政府有关部门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为有效遏制此类情况的发生,各地相继出台了关于住宅工程通病控制和分户验收的相关规范和管理办法。2009年住建部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对分户验收内容、验收依据、验收程序、验收的组织实施等作了具体规定。这次新规定关于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条款的添加,是住建部进一步响应社会需求,加强政府监管,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认真研读以后,我认为在今后如何继续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宣传,正确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新规定。充分利用媒体和学习培训等各种渠道,加强新规定的宣传,通过利用日常监督工作的便利及时向有关单位宣贯,做到突出重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作为新规定的传播人和直接执行者,我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全体人员首先要提高认识,正确领会,详细解读,严格执行。以此次颁布的新规定为契机,进一步理顺理清各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与工程质量验收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和统一竣工验收监督申报应提供的材料,避免出现一部分质量监督人员认为有关专业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收集越全越好的错误思想,避免出现把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当作竣工验收申报的必备材料和组织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避免出现同一地区各质量监督机构要求不统一的现象产生。改变过去过分依赖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通过证明文件的错误做法,真正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做到不该做的事情绝不越雷池半步,应该审核的资料绝不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受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申报时,在原有基础上应重点加强对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责令整改的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的核查。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范围。长期以来,工程竣工验收实际监督的范围各地意见不一,有的认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除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外还有其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在把关,认为各专业主管部门更专业,导致部分监督机构将由他们负责监督的验收内容从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内分离出去,不管不问或疏于监管,在这一点上,消防工程等尤为突出。依据新规定第五条中第㈠款等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工程竣工验收的范围是房屋建筑各专业设计文件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中的内容,所以上述内容都应该纳入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范围。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主体行为。工程竣工验收实质上就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依据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对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而不是片面的对房屋建筑专业设计内容进行检查验收,这就必然要求除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各专业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外,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各有关单位各专业人员也应参加验收,验收过程中对各自负责的部分进行检查并最终汇总到项目负责人处。最终由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发表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当场签署有关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大部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清楚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程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项目注册建筑师应担任民用建筑的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注册结构工程师有资格做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另外有些质量监督机构存在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做法存在,导致参加验收的勘察单位相关人员在验收的过程中无所事事。依据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勘察单位虽然亦是责任主体,但已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

四、切实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职责。目前,全国各地绝大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具体工作都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实施。长期以来,由于部分质量监督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所扮演的角色,过多地参与或干预了工程竣工验收的过程,并且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养成了一些不良习惯,甚至本末倒置,导致质量监督机构无形当中被当成验收的主体,并且被误认为是具有否定参建各方验收意见和决定验收最终能否通过或房屋质量是否合格的政府权威机构。最终导致被广大人民群众误认为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尤其是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前都是由当地的质量监督机构亲自验收通过的,房屋质量不管出现什么问题都向质量监督机构问责,讨要说法,政府与百姓之间如是产生了矛盾,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形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过程监督,淡化竣工验收监督抽查或抽测,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从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中真正脱离出来,让他们积极发挥在验收过程中的主动性,充分发表验收意见,最终形成书面的结论性意见。质量监督机构只要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即可。

结 语

以上这些观点是我从事房屋质量监督工作以来结合这次学习新规定之后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尤其是广大奋斗在质量监督工作一线同仁们能提供一些参考,同时产生一些共鸣,为新规定实施后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标〔2001〕157号

建筑质量统一标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4-0172-01

引言: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已形成了政府监督、参建单位对质量负责的机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技术标准,有力地保证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持续改进的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工艺要求,还应包括质量检验控制以及工序质量等。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深刻地感受到提高质量的紧迫感和不提高质量就不能生存的危机感。因而,各个国家及企业都在努力寻求提高产品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力图采取有效的对策,使自己的产品达到世界一流的质量。

一、质量管理体系

我国的建设工程企业绝大多数均按照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了企业内部的管理体系,但各企业的重视程度以及实施的效果还有较大的差距,其突出的问题是不能覆盖到所有的工程项目,这必然影响企业的整体质量水平,使得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工艺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标准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是基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相配套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检验批是最基本的验收单元。该标准还给出了主控项目为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为一般项目。在各专业验收规范中均给出了分项工程的划分和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的设定、合格质量的标准及抽样的数量。关于建筑结构与构件的尺寸偏差的抽样和结果的评价,是采用双百分数的方案。在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也有几种材料进场验收、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的要求,但是大量的规定都是实体检验的项目、数量和合格标准的条款。有些评价指标特别是建筑材料强度与构件混凝土强度指标均是以大于设计要求为满足,这就导致了建筑结构的有些部位、楼层的材料和构件强度超强,在实际中某个构件或楼层超强会造成局部结构薄弱,这将降低结构的抗震性能。

2、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和操作工艺

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促进了施工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施工技术和操作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例如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北京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等。针对我国一些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还没有力量制定本企业施工标准的情况,一些省、市制定了推荐性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和操作工艺规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最根本和最基础的是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而搞好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就要从一道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做起,若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施工工序都达到了优质标准,整个单位工程就成了优质工程。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对于建筑材料进场验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非常重视,除了要查材料合格证、查验外观质量和数量外,还要对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功能的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只有经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才能在工程中使用。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采用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有较具体的指标要求。同时,对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重要功能的分部工程还要进行抽样检验。这主要是指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和梁、板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抽样检测等。

4、建筑工程的验收组织与管理

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而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和统计过程控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

在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首次规定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包含若干个分部、分项工程,其施工质量水平的控制难度就更大一些。即使这样,也有先进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逐渐探索出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预控、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的一些好的经验和方法,当然也建成了不少精品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控制是目前提高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这也是我国施工企业所缺乏的。由于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不全面和施工企业对施工质量水平重视不够,使得部分工程虽然满足验收质量合格的要求,其抗震性却达不到设计者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控制和考核制度之所以在我国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中没有很好地实施,主要有以下原因:

①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水平控制和考核制度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对其与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联系和提高工程质量的意义认识不够。

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相配套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控制和考核制度缺少系统的评价指标。

③多数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没有建立自己的施工工艺标准,还没有制定出各工序施工质量控制水平的要求、指标和方法。

2、统计过程控制

利用统计手段对生产过程中的变异进行测量和分析,这种方法不仅仅对生产过程中的参数适用。在质量管理中通过对过程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正常波动与异样波动,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波动及时提出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异常,进而分析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不仅对某时刻的质量控制有用,而且对该时刻以后的质量控制更加有效。统计过程控制在质量管理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质量管理标准ISO9000,还是近几年出现的一些好的质量管理方法,其统计过程控制都是贯穿于过其在桥梁中的应用必将越来越广泛。在我国如北京国贸桥、上海南蒲大桥、上海杨蒲大桥、深圳彩虹大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