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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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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障措施进口出口效应

保障措施,是指一经济体在某种产品进口大量增长以致其生产同类或与之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遭受损害时,为补救损害或便利产业调整而针对引起损害的进口产品采取的临时进口限制措施。WTO的保障措施规则是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制定的允许成员国在特定的情势下为缓解因履行条约中的承诺和义务所引起的暂时的困难或压力而暂时背离其承诺或义务的规定。

一、保障措施的实施效应

由于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主要在于成员方履行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义务而导致的国内产业的损害,因而保障措施最常用的方式为提高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

(一)对进口国的经济影响效应。如果一进口国对一出口国采取保障措施,假设是以提高关税的方式进行,那么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首先会使进口产品的国内价格上升,国内市场该产品的价格也会上升。如果关税征收国是一进口小国,其对国际市场价格和效应的影响也很小;如果关税征收国是一进口大国,由于其对国际市场价格影响较大,征收关税会使该产品的进口减少,需求下降,使得进口产品国际价格下跌,其征收关税后的经济效应。

(二)、对出口国的经济影响效应。如果一出口国的某种产品遭遇到一进口国的保障措施,那么该出口国的该产品出口会减少。如果实施保障措施的是一进口小国,出口国该产品受到的影响也不大。但如果实施保障措施的是一进口大国,就会对该产品的出口国产生很大影响。

(三)、对第三国的经济影响效应。如果出口国的这种产品有其他进口国家,且其他进口国家并没有实行一样的保障措施,那么这些进口国家将面临新的进口价格和进口需求,从而使本国该种产品的进口发生变化。

(四)、采用数量限制的经济效应。如果保障措施以数量限制的方式实施,就体现为进口配额作为限制出口国产品进入进口国的方式。进口配额对本国生产、消费、价格的影响与高关税相似,只不过关税是通过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来减少进口数量和增加国内生产,而配额则从相反的方向,即先减少商品的进口数量,造成价格上涨从而增加国内生产。许多国家在实际中更倾向于采用进口配额而不是关税,原因是配额比关税更灵活,政府可以通过发放进口许可证随时调节进口数量,更有效地控制进口,完全排除价格机制的作用;实行配额也给政府带来更多的权力,也回避了多边贸易协定要求关税只能降不能升的压力。但从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说,关税要优于配额,因为配额对国内经济的副作用要大于关税。进口配额作为一种行政干预手段,同市场价格机制更加背离,除可能产生保护垄断、保护落后的倾向外,还容易造成官僚、腐化现象。

(五)、各国经济效应的总体分析。综上所述,一国对某一产品实行保障措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于进口国来说,会导致消费者福利的损失,但对生产者福利的增加却难以准确衡量,即使生产者福利水平上升了,但它必须以出口国不报复为前提条件,否则对方采取对抗性措施会导致关税战,甚至有得不偿失的可能。另一方面,政府一般都不需要依靠保障措施增加关税收入来筹集财政收入,其是否采取保障措施最终还是取决于本国对于所影响的厂商和该产业重要性的衡量和前景发展的预测,相当多的考虑是基于该产业的长期发展,在一些国家甚至是政治原因成了决定性的因素。正因为保障措施的使用与否存在各国的主观标准,所以WTO对它的实施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并强调一定要基于自由公平贸易的前提。对于遭受保障措施的出口国来说,被援用保障措施无疑是会带来各个方面的损失,实际的福利水平和资源的利用效率都出现了下降,所以WTO允许出口国对实行保障措施的进口国提出磋商和补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行报复。对于其他进口产品的第三国,虽然第三国以更低价格进口会增加国民福利,但第三国有可能面临贸易转移而导致的进口数量激增,其政府也会面临保护其国内生产部门免受进口冲击的压力。如果第三国也采取保障措施,出口国的价格会进一步下跌,从而又扩大对第四国的出口。如此下去有可能会引发多个国家或整个关税同盟的联合保障措施行动,这对我们所提倡的多边自由贸易将是重大的冲击。

二、保障措施对我国的现实影响分析

(一)、作为保障措施实施国(进口国)的影响。2002年5月中国政府根据WTO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对进口钢材实施保障措施。在实施之前,我国的钢铁产业面临了双重压力。一方面,2002年我国钢材进口平均税率下调了2-5个百分点,进口成本进一步降低;另一方面,2001年全国钢铁产量达到1.57亿吨,增长19.31%,占全球钢铁产量的18.96%,但进口钢材却有1722万吨,同比增长7.9%,而出口仅474万吨,同比下降23.6%。在国际上,2002年3月美国政府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实施保障措施,此举极大地影响了中国钢铁产品对美出口,也更令中国的钢铁市场雪上加霜。5月24日国家出台钢铁临时保障措施,11月我国政府又宣布对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在实施保障措施后,国内钢铁产品价格回升,产销两旺。此后虽然钢铁进口仍有增长,但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进口的冲击。接着,我国钢铁产业加大了对钢铁产品的投资,短缺品种的产量增长较快,部分产品的自给率明显提高,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2年我国生产钢材1.92亿吨,同比增长19.6%,钢铁冶金重点大中型企业累计实现利润240.1亿元,同比增长42.8%。钢铁保障措施有力地促进了钢铁行业结构调整,使之逐步摆脱困境,步入良性循环。

由此可看出,与理论分析相符合,保障措施的恰当实施可使进口国获得贸易条件改善的利益,取得生产者剩余,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保护了本国的受损产业,但被保护的产业应是具有相当生产能力、有一定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产业,如果保护的是落后淘汰产业或夕阳产业,则非但起不了促进发展的作用,而且还会造成更多的国民财富浪费和消费福利的损失,并有可能违反WTO公平贸易的原则。

(二)、作为保障措施被实施国(出口国)的影响。随着中国出口的持续高速增长,更多的是中国的出口产品被实施保障措施。截至2004年5月底,中国出口已经遭遇51起他国的保障措施调查,其中有相当多的调查都导致了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从理论上看,被实施保障措施的国家其相关产业的生产者肯定会遭受损失,出口大减,该行业的贸易条件进一步恶化,导致国内生产萎缩、失业增加,所以任何一个国家遭受保障措施都只能是损害而无任何利益可言。我国入世以来被实施保障措施的产品有玩具、鞋类、葱蒜、自行车、钢铁、纺织品、眼镜、瓷砖等,其中被提起和实施次数最多的就是纺织品,纺织行业也成为遭受保障措施损害最严重和最典型的行业。

自从日本在1995年对中国的棉府绸实施保障措施开始,阿根廷、美国、欧盟、秘鲁、哥伦比亚都先后对我国的纺织品进行了进口设限或调查,尤其是2005年的欧美对华纺织品保障措施争端更是将我国的纺织行业推到了风口浪尖。虽然中国最后与欧美签署了纺织品问题备忘录,但达成的出口数量限额的结果实际上等同于欧美对我国实行了较低层次的数量限制的保障措施。这种损失在2006年的上半年表现出来,设限使纺织品和服装对欧盟和美国的出口大幅回落,尤其是设限产品出现负增长,上半年对欧盟出口下降29.69%,对美国出口下降31.71%。同时,由于要实行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致使出口产品的清关率过低,截至7月17日,对美出口平均清关率仅为21%,对欧盟出口的清关率大多在20-30%之间;过高的配额招标价格一方面令出口商无力承担,另一方面采购商纷纷将订单向其它国家转移。2006年上半年纺织服装行业的亏损情况比去年同期有增长的趋势,截至7月,已经预亏公告的纺织服装行业公司有8家,而去年同期为4家,2006年上半年纺织服装行业的出口增幅仅为20%左右。对于纺织业这种微利行业来说,配额的限制使得很多纺织服装企业没有了量的优势,行业整体利润会大幅下滑。

另外,我国的鞋类产品也是一个遭受了几次保障措施的行业,但由于实施国是波兰、斯洛伐克和土耳其这几个进口小国,所以对我国制鞋产业的冲击和损害还不算大。但发生在西班牙的“烧鞋事件”和意大利鞋业厂商会在报纸上抵制中国鞋的广告,使得欧盟内部已酝酿采取反倾销或保障措施以保护盟内的制鞋企业,最后,欧盟于2006年10月决定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征收反倾销关税。同时,对中国鞋采取保障措施的土耳其在争夺俄罗斯鞋类市场上已经成为中国最具潜力的竞争对手,急欲保护本国制鞋企业的巴西也在考虑采取保障措施的可能。一旦更多的国家对中国鞋类实施保障措施,必将给我国的制鞋行业造成重大的冲击和损害。可见,对于我国,受保障措施影响最大的是具有了一定规模优势、出口量较多、外贸依存度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三)、作为保障措施第三国的影响。我国2002年的进口钢材保障措施案实际上也可归结为受保障措施影响的第三国而采取的连锁反应。2002年3月美国宣布,对进口的主要钢材品种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和征收8-30%的关税,接着3月27日欧盟宣布采取临时钢铁保障措施以防止因美国采取钢铁保护主义政策而导致的国际钢铁产品对欧盟市场的冲击,由此引发了一场全球钢铁贸易纠纷。

而我国2001年钢材对美出口74.3万吨,比上年减少55万吨,已下降42.5%,美国政府的决定对中国钢铁企业对美正常出口造成严重影响。同时,由此引发的国际钢材生产大国对美出口不畅,很快转化成向中国的大量出口,致使我国钢材出口继续大幅萎缩,“洋”钢材大肆在中国市场低价竞销。这股贸易转移的进口激增冲击使我国钢铁业遭受双重挤压,钢铁产业发展遭受重创。迫不得已之下,作为这起国际贸易争端的第三国,中国也在5月举起了保障措施的大旗。这起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前后共涉及了巴西、日本、中国、韩国、新西兰、瑞士和欧盟15国共21个成员联合对美国的行为提出指控,是一起典型的贸易争端连锁案例,并引发相应的贸易报复,导致了钢铁行业在两年时间里的多边自由贸易沦为泡影,对全球的钢铁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编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M].法律出版社,2000.

[2]常文娟.WTO〈保障措施协议〉的实施条件及其影响[J].学习论坛,2002(8):22-24.

保障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企业;重要性;企业发展;措施

中图分类号:X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048-02

在迈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在创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下,安全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安全工作已经越来越被摆在重要的位置,这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与壮大。所以,如何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1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安全问题是自人类存在开始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生存问题之一。安全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安全问题随着历史的传承变得越来越复杂。安全生产就是当今安全问题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

当今社会已经成为大工业主宰的社会,各行各业中的各个环节基本上都由机器生产所占据。这里面人们所面临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问题的就是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能够顺利进行,还牵涉到人们的生存及生活权利,以及社会发展的科学有序等等。

第一,安全生产是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基础和基本结果。科学发展观是当前中国各行各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我们在生产过程中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在生产过程中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科学的操作为主导,从生产的开始到结束都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框架下进行。安全生产要求生产过程中以科学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生产全过程的完全安全性,也是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基础;而达成安全生产也是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结果。

第二,安全生产是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一个企业要发展要做大做强,首先要保证生活活动的顺利进行,而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首先要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是一个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保证。没有安全生产,企业的发展壮大也会成为一纸空谈。

第三,安全生产是维护员工基本生存权利的必然要求。做为企业,要保证员工的生存权利。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生存权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必然要求。

2 安全生产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与否在许多方面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生产对企业各项日常工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安全生产是一个现代化企业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现代化企业管理环节中的重要一环。企业通过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各项章程,规范职工操作流程,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等手段,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各项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只有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才能使职工得以安心放心地工作,也才能使得企业各项日常工作得到正常有序的进行。一旦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不仅要面临着社会等各方面的压力,还要面临着职工心思涣散、工作消极等方面的挑战,企业的日常工作也就难以有效地开展。如此一来,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不良影响。

第二,安全生产对企业成长起到推进作用。俗话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对于企业来言,安全生产就是保证一个健康“身体”的前提,而只有保证有了一个健康的“身体”,企业才能在成长发展的路上走得更稳,走得更远。一个企业的发展进步必须打好基础,安全生产就是基础中的基础,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根基,基础和根基稳了,那么企业发展也就成功地迈过了一个槛。

第三,安全生产对企业形象起到重要作用。企业形象是一个企业的“脸面”,对企业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形象的形成与维护是方方面面的,其中安全生产就是重要的一环。一个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与否,直接通过各个渠道散发到社会当中。这些舆论对企业而言就是企业形象的体现。生产活动的安全,则代表着企业形象的正面、积极、向上,同时,反过来则是体现着顾客及社会对企业的信任。长远来看,对企业的发展及壮大有着重要的作用。

3 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

第一,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实处。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基层安全管理员责任与权力不对等现象屡见不鲜。基层安全管理员本是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奋斗在安全生产第一线的第一道屏障,对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实情况是,他们的作用在企业中往往被弱化,甚至是被忽视,处于权小,甚至是没有权力的地位。面对安全生产的隐患往往是有心而无力,使得他们的作用发挥不出来,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虽然《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基层安全管理员的责任与权利,但在实际生产活动过程中,责任往往被过于强调,而权利则成为一张白条。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强化基层安全管理员的权利,使得责任与权利保持对等状态,这样则可以充分发挥其监督的作用。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要不定时地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调查及暗访,发现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督促其改正。政府相关部门要适时派驻安监人员到企业中对其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避免企业自我监管过程中出现的人情关系等主观问题的发生。最后,要适当提高基层安全管理员的待遇。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是一项责任极重的工作,风险无处不在,责任无处不在,事故也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这导致基层安全管理员的职位一向是鲜有人问津。这种情况下,适当提高基层安全管理员的待遇是保障其顺利积极工作的一招妙棋。

第二,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应当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完整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要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企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当中,不间断地坚持与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除此之外,要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变化,及时的修正与补充相关的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做到与时俱进,保障安全生产的持续长远进行。

有了制度并不代表着安全生产就能够顺利进行了,企业在制定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要把制度落到实处。不能有了制度却没有落实,导致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生产也就成为了空谈。许多企业只是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为了应付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根本无视员工的生命安全。面对这种情况,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在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之时,也要将监督工作做到实处,不能仅仅流于表面,走马观花般地检查一番,而是要搞突击检查,深入到企业生产第一线去看看企业在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方面的表现。

只有将制度落实,才能真正地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才能真正地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三,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将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与素质提高到更高层次。

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许多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因为制度不健全,而是因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所致。许多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差,违规操作现免屡禁不止,侥幸心理强烈,对安全生产法规及企业相关制度知之甚少等等。这些都直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员工是工作在第一线的人员,他们安全生产意识的强弱关系到安全生产能否顺利进行,也是安全生产最关键的一个环节。

所以,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与安全素质。首先,要对企业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企业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起带头的作用,他们安全生产意识的高低影响着员工们安全生产意识的高低。所以,第一步要对企业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得领导层能够重视安全生产,并时刻存在安全生产的意识。其次,要对员工进行不定期的安全培训,时刻保证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强烈。尤其是对新员工的安全培训,要做到实处,不能掉以轻心。最后,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考察,要对员工们安全生产意识做到及时提高,要做到员工对安全问题时刻保持警惕,不能走过场,也不能虎头蛇尾。

第四,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安全生产法》在万众期待中于2003年颁布施行,从此中国的生产安全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也为企业的生产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从此安全生产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此后,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及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规,与《安全生产法》互为补充。这样,中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然而,新世纪以来,安全生产形势复杂多变,各种新问题新形势不断涌现。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并不能够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需要。我们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根据新问题新形势进一步补充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已经不再适合新形势的内容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对于新形势下产生的安全生产新问题,要在认真调查之后,予以补充进来。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得我们的执法有法可依,才能使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法可依,也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五,提高企业科技水平,提高职工操作水平,双管齐下保证生产安全。

许多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对企业的各种生产设备和设施升级缓慢或不进行升级,对各种安全设施维护不到位等等;平时也不注意职工操作水平的培训及考察,对新职工不进行培训或走走过场。这些现象都可能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达不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因此,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企业要提高自身生产设备及设施的科技水平,及时升级;要及时维护各种安全设施;同时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定期对员工的操作水平进行测试,以保证员工能够熟练地操作各种生产设施。除此之外,政府相关部门,要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于那些不合格的或过时的生产设施,要求企业及时整顿,以保证生产的安全进行。

第六,企业要鼓励员工主动参与,保障安全生产三位一体。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国家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要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而员工则是这些法律法规及制度落实的群体。只有落实到了员工身上,安全生产才落实到了实处。

企业在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之时,要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要听取员工们的意见和建议。员工工作在第一线,在生产过程中有着许多的经验,对安全生产有着他们的见解,甚至还有着深刻的教训。这些经验和教训是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制度的重要资源,也是宝贵财富。企业应该听取员工们的建议和意见,更好地制定相关的制度,达到真正的实事求是,也只有总结了员工们的经验和教训,才能更好地实现安全生产。

此外,为了提高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可以通过各种奖励措施,以激励员工积极地参与到安全生产过程中来。

第七,要采取有效的事故处理及事故求援措施。

有效的事故处理及事故求援措施也是企业安全生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安全生产并不仅仅指生产过程的安全,也包括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措施。如果事故处理得当,则可以减免或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如果事故处理不当,则可能加重生命财产的损失。所以,有效的事故处理及事故求援措施也是安全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首先,企业要建立相关的事故处理救援体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及员工救援,将损失降到最低。其次,企业要建立有效的事故求援体系。在发生企业无法自行处理的重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向政府及社会求援,配合政府一起行动,积极救援,最大化的减小损失。切不可在事故发生时瞒报,以免酿成更大的灾难。

总之,安全生产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曲放,郑颖君,林伯泉.安全科学体系建构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3,(8).

[2]黄宁.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研究[J].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5,(10).

[3]王景瑞.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认知误区[J].电力安全技术,2006,(2).

[4]沈萍.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思考[J].劳动保护,2004,(7).

[5]王涛.化工企业的火灾危险性分析及预防措施研究[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1).

保障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设施园艺;发展;特征;保障措施

设施园艺指的是在不适宜露地种植的地区或季节,利用塑料大棚、温室等保护性设施来栽培蔬菜、花卉、果树等园艺作物的一种生产方式。设施园艺又被成为设施栽培,人为为作物创造适宜的生长环境,是环境可控制农业。如今,设施园艺产业已经成为发展现代r业的典型,最近十几年得到长足发展且发展势头良好,而明确其发展的特征、探索其发展的保障措施则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1、设施园艺发展特征

1.1园艺设施经济而且实用

目前,设施园艺的产品价格出现较大的波动,工农产品差异大,广大农民抗风险的能力不强,在设施园艺发展方面多选择既经济又实用的简易性园艺设施。当下有大多数塑料小拱棚都是选择的竹木结构,有一部分是选择塑料大棚,但竹木骨架结构占据大半的比例,加温温室、日光温室等占据的比例很小,且其中有绝大多数都是选择简易的竹木土墙温室,亟待创新[1]。

1.2温室设施水平越来越高

随着设施园艺的不断发展,园艺设施的装备水平日益提高,现代化日光温室的设计与建造正在被推广、普及,明显改善了温室的性能。与此同时,建设、保养和维修温室的企业也越来越多,有力促进设施园艺事业的发展。另外,针对大棚、温室等园艺设施,人们还研制出小型移栽机、小型耕作机等,且其作业功能越来越完善;重视开发适合不同区域的园艺设施新设备、新材料,包括温室保温降温材料、保温加温设施、灌溉设施、遮阳设施等;开发一系列用于温室的播种机械、采摘运输机械,研制果蔬分级清洗机械等装备,并逐渐应用于设施园艺生产实践,大大提高设施园艺发展的机械化水平。

1.3广泛应用无土栽培技术

无土栽培依托人工所制造的作物根系环境来替代自然土壤环境,有效解决了以往土壤栽培难以解决的养分、空气、水分等的供应矛盾,促使作物根系获得最佳的环境条件,最大限度发挥出各种作物的增产潜力。目前,荷兰的无土栽培技术是最发达的,它所生产的所有温室蔬菜都应用无土栽培技术。无土栽培技术在设施园艺中的广泛应用游戏改变了传统的作物种植模式,在避免遭遇土壤连作障碍的同时大幅度提高作物产量,显著改善产品品质。

2、设施园艺发展保障措施

2.1发展轻简增效园艺设施,加强技术推广

轻简增效不仅是发展现代农业也是发展设施园艺的根本出路[2]。一是简化日光节能温室的建造工艺,提高利用土地的效率,通过应急补温措施改善园艺设施的结构;二是大力开发在棚室适用的农事作业机械,推广棚室一体化肥水补给系统;三是积极推广育苗配套技术,提升设施园艺的技术推广服务,设立专项经费,增加设施园艺技术推广投入,为农业科技人员到一线展示和示范生产设施园艺作物的技术提供支持,促使他们进村入户开展指导培训工作,将农业科技人员的设施园艺技术推广业绩和他们的工资挂钩,促使农业科技推广队伍为设施园艺的发展提供可靠的科技支撑。

2.2加大产业科技创新投入,发展果树花卉

一方面,要针对设施园艺发展的科技创新增加投入,支持研发设施园艺的关键技术、装备,优先安排从事设施园艺发展的科研、新品种及新技术的试验工作所需的资金。各级政府部门要为研究和创新发展设施园艺的科学技术提供经费保障,加大相关的教育资金投入,培养熟悉设施园艺理论的种植者、管理者[3]。另一方面,要注重研究设施条件下主要花卉、果树的生长发育规律,了解其栽培生理,掌握不同树种对温度的需求,打破果树花卉的休眠,依托高效的、优质的园艺作物生产设施尽快改变设施园艺发展滞后的现状,发挥设施园艺中果树及花卉等产业的优势,促进设施园艺的产业化发展。

2.3注重培养引进更多人才,提供人才保障

一是要重视培养本土人才,设立有关于设施园艺的专业,利用教学培训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加大对在校学生专业技能、专业理论的培养,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为发展设施园艺事业储备更多高学历人才。二是完善基层人才培训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专门针对设施园艺建立起相应的职业教育基地,把培养基层生产人员、管理人员作为发展设施园艺的关键,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活动,以便帮助当地的设施园艺职工及时了解、掌握适用于设施园艺的生产管理技术,提高设施园艺生产效益。三是及时引进领军人才,通过制定、实施人才计划,分批次、分年度引进发展设施园艺所需要的、能打破产业发展瓶颈的人才,利用他们的创新能力来发挥引领作用、带动作用,从而更好地满足快速发展设施园艺的需求。

2.4建立健全产业政策体系,完善促进政策

了解设施园艺发展现状、分析设施园艺今后的发展走势与需求、理顺设施园艺发展思路、明确不同阶段发展设施园艺的不同目标和重点、健全发展设施园艺的保障措施等,这些都是重要任务,能为制定设施园艺产业政策、落实重大发展行动、指导设施园艺科学发展等提供重要依据,能促使设施园艺在今后的发展中做到科学有序、少走弯路,尤其是当下发展设施园艺的速度过快、农业发展形势过于复杂、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我们更要合理制定并实施发展设施园艺的中长期规划、研究区域性设施园艺发展布局,建立健全保障设施园艺发展的产业政策政策体系,完善设施园艺促进政策,有序发展设施园艺产业。

3、结语

设施园艺是新型产业,发展它需要一个过程。虽然我们还是高中生,但我们也要尝试了解设施园艺在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明确设施园艺发展特征,并以此为基础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设施园艺的有序发展,为发展设施农业积累更多经验,从而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牛建军.我国设施园艺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林业产业,2016(10):92-93.

保障措施范文第4篇

一、WTO成员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按照WTO的相关规定,保障措施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它的实施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某项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且进口数量大量增加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增加包括绝对增加和相当增加两种情况。绝对增加是指产品的进口数量在某一时期内的净增加,是指产品的实际进口数量增加;相对增加是指相对进口方国内生产而言,进口产品在某一时期内所占市场份额上升,实际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变化。

(2)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严重损害”是指造成一国某一产业的重大全面减损;“严重损害威胁”是指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或者说是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

(3)进口数量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遭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口数量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遭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实施保障措施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由进口增长之外的因素造成的,则进口方不得实施保障措施。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后,经世贸组织授权,成员方才可实施保障措施,而且成员方在实施时还必须得遵循相关的原则。

二、WTO成立后保障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状况

自1995年1月1日WTO成立到2006年5月1 日,已过去11年,据世贸组织统计,这11年间共有36个世贸组织成员发起148起保障措施调查,对72起案件最终采取了保障措施。其具体应用情况现分析如下:

1.相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发起的数量较少

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允许用于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贸易救济措施。这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在WTO体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各成员方运用最多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手段。在运用上,反倾销是全球运用最多、波及地区最广的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运用得较少且主要被用作反倾销的补充手段,保障措施运用得也相对较少。据WTO网站的统计资料显示,1995-2005年,WTO成员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为2840起,反补贴调查为182起,保障措施为142起。从中可以看出反倾销为反补贴的16倍,为保障措施的20倍。

相对于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发起的数量较少是因为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比反倾销、反补贴更严格,即只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且进口激增同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使用。有关的补偿和报复的规定也进一步限制了保障措施的实施。

2.立案数量呈倒U形分布

从1995年WTO成立到2006年5月1日,WTO成员累计共发动148起保障措施调查,这些案件的情况如图1所示。下图反映了从1995――2006年5月1 日,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数量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再降低的过程。1995――1997年,全球发起的保障措施调查案件每年都在5起以下;1998――2004年,每年都在10起以上,2002年达到最高峰,为34起。2002年全球保障措施调查之所以大幅度增加,是因为各成员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调查所作出的反应。从2005年开始,又低于10起。

3.保障措施调查中涉及的产品相对集中

在世贸组织成员发动的148起保障措施调查案件中,涉及化工产品的保障措施案件数位居首位,为26起,占比17.6%;其次是贱金属及制品,为21起占比14.2%;位居第三的是食品、饮料和烟草,为16起 ,占比10.8%。这三者约占总数的45%。蔬菜,皮革、饮料和烟草,活禽的立案数也都在10起以上。

虽然这些遭受指控的产品多为初级产品或低端产品,但它们之所以受保护,主要是因为它们能为进口国吸纳大量就业,而且多为当地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旦进口数量增加过快,会导致国产商品大量滞销,企业经营状况恶化,从而造成大量工人失业,影响社会安定,对政府的压力较大。同时给政府的税收带来不利的影响,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希望发起保障措施调查。

4.保障措施调查主要由少数国家集中使用,且多为发展中国家

从1995年WTO成立到2006年5月1日,已立案的保障措施案件有148起,由36个成员国发起。其中,调查次数超过5起的有印度(15起),美国、约旦、智利(各10起),捷克、土耳其(各9起),厄瓜多尔、菲律宾(各7起),加拿大、委内瑞拉(各6起),它们也是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前十位的国家(见表2)。上述几个成员共发动 89 起保障措施案件,占保障措施案件的60%。在前十位的国家中,除美国和加拿大外,都为发展中国家,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拿起保障措施来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

发展中国家多为贸易小国,其国内产业利益较单一,可以针对某种产品限制进口而不会引起国内的矛盾;措施本身影响较小,不会引起其他成员的太多不满而诉诸WTO。

5.只有少数立案调查被实施了最终保障措施

相对于发起的保障措施案件调查数,最终被实施的数量较少,除个别年份保障措施的执行率过50%外,大部分案件的执行率都远远低于50%。这是因为有的通过磋商达成协议而终止了调查;有的作出了否定的调查结果;而有的虽作出了肯定的裁决,但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最终未实施保障措施;有的是出于政治目的,如大选前的拉选票而立案调查,而一旦政治目的已达到或政治压力已消除,就自动放弃调查或终止实施。

保障措施的案件执行率较低,从保障措施制度本身来看,是实施保障措施的代价很大,易招致别国的报复。当一国,尤其是贸易大国采取保障措施时,通常会引发较多的国际贸易争端。 另外,保障措施在结果上讲求利益的平衡,要求给予出口方补偿,且出口方有报复的权利。

三、国外对我国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状况简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出口贸易的大量增长,我国的出口产品除了遭遇众多的反倾销调查外,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保障措施也明显多起来;根据商务部最新的统计,2006年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调查86起,其中,保障措施16起,涉及金额4.4亿美元;特保调查5起,涉及金额0.6亿美元。

自1987年第一起国外涉华保障措施案件以来,至2006年10月,国外对华保障措施案件为71起。其中,入世前为27起,入世后为44起,增幅达63%。从发起国来看,主要有美国、土耳其、印度、俄罗斯、菲律宾、厄瓜多尔等;从涉案产品来看,主要针对我国的金属制品、钢铁、农产品、纺织品、轻工业品等。我国已经成为全球保障措施的主要受害国。我国的出口产品除了受到国外的保障措施外,还受到专门针对我国的特保措施的限制。自加入WTO以来,涉及我国的特殊保障的案件越来越多,已经有美国、印度、秘鲁等对我国产品进行了多起特保措施调查。

我国出口产品之所以频遭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近几年,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生产能力相对过剩,产业发展不景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国内产业都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在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下,WTO许多成员方纷纷采用反倾销、保障措施等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利益。

2.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为降低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依赖,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实施了出口市场多元化的战略,但这些年来,我国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现象并没有根本的改变。我国出口的产品仍主要集中于美国、欧盟、香港地区、日本、东盟等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占我国出口总额的75%以上。出口市场的过于集中,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产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导致这些国家和地区经常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发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

3.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我国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入世的,到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仍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特保措施往往针对的是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针对我国的特保措施是单向的,即我国不能由于受到特保措施的制裁而立即采取报复措施,要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至少要经过2-3年的时间,这无疑降低了我国的报复能力。这是我国遭遇特保措施的一个重要原因。

4.入世后,我国产品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入世后,我国出口产品因享受到了多边关税减让的成果和自身的资源和成本优势,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导致出口数量激增,对进口国竞争力下降的产业造成巨大的压力。有关国家为了保护国际竞争力下降的国内产业和维护相关利益,会采取各种贸易保护手段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而保障措施是在公平贸易条件下WTO 允许采取的唯一合法的保护手段。且与反倾销、反补贴项相比较,保障措施在启动程序上相对简便,操作也比较简单,从而导致国外对我国的保障措施数量增加。

保障措施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2005年1月1日,延续了30多年的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被全面废除。本文在对四种保障措施进行法源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在后配额时代第一年所遭遇的特保措施,并从政府、企业、行会三个层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2005年1月1日,延续了30多年的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被全面废除。我国纺织品服装出I:2I大幅增加,为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不受损害,欧美等国在后配额时代频繁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特保措施。对此,我国政府、企业和行会应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本文在对四种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和比较后对该问题作了重点讨论。

一、保障措施的法源分析及比较

(一)四种保障措施的法源分析

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过激增长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保障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反补贴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不同的是,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行为——价格歧视,而保障措施则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由于美欧等国担心中国人世后,纺织品服装进口的急剧增长会扰乱其市场秩序,损害其国内相关产业。所以在中国人世时特别要求中国政府做出一些特殊承诺,这些承诺反映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下文简称《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下文简称《报告书》)的具体条款中。简言之,WTO其他成员方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保障措施。其中,第一种也被称为“一般保障措施”,而后三种则通常被称为“特殊保障措施”。

1.依据《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保障措施

《关贸总协定》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了一般保障措施制度。基本内容是:如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和因一缔约方承担总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缔约国领土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以致对该领土内生产同类产品和/或直接竞争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则该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实施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该类产品,而不考虑其来源。

2.依据《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过渡性特别保障措施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6条规定,在纺织品、服装贸易回归关贸总协定的1O年过渡期中(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开始起算),除已纳入GATI''''I994的纺织品或服装产品外,各成员在过渡期内可实施特定的“过渡性保障措施(TransitionalSafeguardMeasures,简称TSM)”,即如果某一未受配额限制的特定纺织品或服装产品进口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质威胁,则可对该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限制等措施,如果是单个成员的进口出现急剧和实质性的增加,可对该特定出口成员的特定产品实施配额限制。该过渡性保障措施既可以通过磋商后达成的协议实施,也可以单方面实施,但需要由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审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WTO协议中唯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在10年过渡期后(即2005年1月1日以后),随着配额限制的全部取消。该协议本身也就不存在了,理论上第6条关于在过渡期采取保障措施的规定也随之失效。

3.依据《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过渡性特别保障措施

根据《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要求中国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如在中国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且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对中国的产品采取不超过200天的临时保障措施,并提出进行双边磋商的请求。如果WTO某一成员认为在上述第一种情形下基于“市场扰乱”所采取的限制中国产品的行动(包括中国自己同意进行的主动自我限制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中国产品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如此类磋商未能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该条款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

4.依据《报告书》的规定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实施过渡性特别保障措施

根据《报告书》第241至242段(也作242条款)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其他成员方仍可以对原产于我的纺织品服装采取限制措施,如果WTO其它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我国的纺织品服装自《WTO协定》对我国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或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我国进行协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如双方在90天的磋商期内,未能达成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继续实行限制。

(二)四种保障措施的比较

为了对上述四种保障措施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本文以表格的形式列出其异同点。(见表1)

通过表1分析可知,一般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最苛刻,实施标准最高,且依据无歧视原则适用于所有成员方,故实施时会遭遇较大的阻力。而后三种特殊保障措施中,《纺织品服装协议》的实施条件较严,且该协议于2005年1月1日以后,随着配额限制的取消已自动废止。所以在后配额时代,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服装,欧美等国实施特保措施时更愿意援引《议定书》和《报告书》的相关法规,这两项特保措施的实施门槛较低,且实施形式和实施期限更为灵活,即使最终磋商失败,也为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方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便于其调整本国的外贸政策。

二、后配额时代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遭遇的特保措施

(一)关欧等国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特保措施

2005年1月1日,延续了3O多年的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被全面废除后,原属于配额产品的我国纺织品出口大幅增长,据统计,2005年1至4月,我国纺织品出口额312亿美元,同比增长18.4%,其中对欧出口39亿美元,增长幅度为82%,对美国的增长幅度为250%。为此,欧美等国援引《议定书》的第16条和《报告书》的242条款频繁对我国实施特保措施。

1.美国

2005年3月2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于4月对纺织品实施特别检测设施,该措施使美国海关对进1:3纺织品的监控预警期从6周缩短到2周,以便其迅速出台相应的保护措施;2005年4月4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决定对部分原产于中国的棉制针织衬衫、棉制裤子以及棉制和化纤制内衣等三类纺织品发起纺织品特保调查;两天后,美国制造商贸易行动联盟、美国纺织团体协会、美国纺织协会、美国棉花协会和名为“团结起来”的工会组织5家纺织行业组织,向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提交特别保障措施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7种、14大类纺织品服装实施特别保障措施,这些产品占2004年美国进口中国纺织品服装总额的8.1%。5月13日,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正式宣布对我国的棉制针织衬衫、棉制裤子、棉制及化纤制内衣3类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理由是这些纺织品“正在威胁和扰乱美国的市场,并要求其今年进入美国市场的数量最多只能增长7.5%;仅5天后,该委员会再次对我国的棉布和人造纤维男衬衫(包括男童衬衣)、人造纤维布裤、人造纤维针织男女衬衣以及精纺棉纱4类纺织品实行进1:3配额限制。截止到11月8日,中美双方就纺织品服装出1:3共进行七轮谈判,其间,美不断扩大受限产品的范围和条件,我国纺织品服装企业遭受的损失也与日俱增。

2.欧洲

2005年3月10日欧洲服装及纺织业组织EURATEX提出申诉,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针织紧身衫及套头衫、棉质或人造纤维装等12类纺织品服装实施市场保护限制。4月6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对华纺织品特别限制行动指南》,明确指出欧盟设限的标准,以2004年中国纺织品占欧盟进1:3总量的百分比为准,将进口产品分为四类,各类产品在2005年到2008年间每年都有一个增长,若超过规定的增长率,欧盟则进行特保调查。4月底,欧盟正式宣布将对中国9类纺织品服装展开为期6O天的特别限制调查,且正严密监测从中国进口的另外11类产品的交易情况。如果调查发现中国纺织品确实破坏了欧盟市场的市场秩序,欧盟可自动启用临时特保措施,对中国纺织品加以限制。5月17日,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以2005年第一季度欧盟从中国进1:3的T恤和麻纱增长过快,且扰乱欧盟市场为由,提议与中国方面进行正式磋商。并声称,如果正式磋商未果,欧盟将会对这两类纺织品实施“紧急特保”措施,将其2005年进1:3数量的增长率控制在7.5%以内。一周后,欧盟纺织品委员会通过了曼德尔森的提议,并于5月27日正式启动对T恤和麻纱的“紧急特保”程序。

3.其它国家

除美欧外,土尔其、巴西、厄瓜多尔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以不同的形式对我国纺织品服装采取限制或发出信号。如2005年1月中旬,厄瓜多尔纺织业工业协会援引《中国人世议定书》的第16条,由其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我国271种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征收5%一3CHD%的关税。这些措施无疑使我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雪上加霜。

(二)欧美对我国实施特保措施援引法律的不合理之处

欧美对我国设限的主要依据是《报告书》的242条款,但援引该条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确凿的数据证明中国纺织品服装在美欧确实存在扰乱市场、威胁阻碍贸易发展的情况,且两者构成因果关系。正如商务部部长所言,“美欧等国仅凭三四个月的数据就草率对中国设限,是没有道理的,也是不科学的。”同时应客观理性的看待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激增现象”:首先,尽管2005年1—4月我国对欧美市场有一个总体增长,但也存在两个下降,一是增幅逐月下降,二是纺织品服装出口占中欧、中美贸易的比重逐月下降。其次,美欧把发展中国家最具出1:3潜力的产品配额保留到最后一刻,美国保留了90%,欧盟保留了70%,所以在2005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配额制被全面废除后,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出现“激增现象”。再次,这种“激增”是一种正常增长,因为它是由过去长期扭曲自由贸易的配额体制转向现在纺织品一体化、自由化过程中所发生的现象,这和正常贸易过程中某一年、某一个时期、某种产品的突然激增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该情况是可以预见的。

欧美在实施特保措施的法律程序上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他们总是单方面宣布将对中国的部分纺织品服装出口采取特保措施,并未及时与中方进行磋商。他们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实际遵循着“双重标准”,一方面对其本国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极力要求自由贸易,另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能够挑战他们产业的一些产品(如纺织品服装)推行贸易保护主义。

三、后配额时代我国应对特保措施的主要策略

面对欧美等国频繁的特保措施,我国应变被动为主动,以变应变,积极寻求建立和谐的贸易体制。本文主要从政府、企业、行会三个层面来分析具体的应对策略。

(一)从政府层面看

1.在保持自身立场的同时应变对抗为对话,争取以和谐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

自美欧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实施特保措施以来,我国政府已与美欧代表进行了多次磋商。6月11日,中欧终于就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问题达成协议,签署了《备忘录》。根据《备忘录》,欧盟承诺对源自中国的棉布、T恤衫、套头衫、裤子、女式衬衫、床单、女连衣裙、胸衣、桌布、亚麻纱等1O类纺织品终止调查,对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242条款;双方同意,自2005年6月11日至2007年底,对上述十类纺织品合理确定基数,并按每年8%至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而中美双方经过七轮磋商,历时半年,最终于11月8日达成协议,并签署《备忘录》。两个《备忘录》的签署,不仅符合中、美、欧三方的利益,而且充分体现我国政府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积极主动性,为解决其他贸易争端提供成功范例。

2.以变应变,适时调整本国的对外贸易政策

为了稳定出口,减少贸易摩擦,实现贸易一体化的平稳过渡,我国政府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止,对全球出口的外衣、裙子、衬衫、裤子、睡衣、内衣等7大类33个敏感类别的148个服装税号,采取从量计征方式加征出口关税。从6月1日起,对上述产品中的74种纺织品提高出口关税税率,多数产品的税率比原来提高了4倍,并对亚麻单纱开征出口关税。但美欧对我国主动采取的限制出口措施反映平淡,反而不断加大采取特保措施的力度,在2005年5月达到高峰。对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不得不在5月30日宣布,2005年6月1日起对81项纺织品取消征收出口关税,其中包括先前要提高关税的74种纺织品。此外,商务部在7月7日公布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明确列出输欧10类纺织品2005年的第一次分配全国总量。这些对外贸易政策的及时调整,不仅降低了我国纺织品服装厂商的出口风险,而且表明我国政府在制定时外贸易战略时更加成熟、灵活。

(二)从企业层面看

1.提高纺织品服装的质量,改变价格策略

我国的纺织品服装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同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具有互补性,而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产业结构严重趋同,再加上国内企业间的激烈的竞争,往往造成纺织品服装出口商竞相压价来扩大市场份额,创造更多的外汇,从而促使进L=I国采取反倾销和特保措施等贸易壁垒来保护本国产业。因此,我国企业要改变这一被动局面,就应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品牌附加值,加大纺织品服装研发和创新的力度,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发展和培育自己的知名品牌,抛弃低价竞争策略,以质优价廉开拓国际市场。

2.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和“走出去”战略

市场多元化可以降低出口市场过分集中带来的贸易风险。目前,我国出口到香港地区、日本、美国和欧盟四大市场的纺织品及服装,约占出口总量的70%。出口市场的过度集中,极大地增加了出口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因此,我国企业在后配额时代应主动开拓其他国家市场,尤其是东欧、中东、南美地区和独联体等轻纺工业相对不发达或竞争优势相对较弱的国家市场。超级秘书网

实施“走出去”战略、开展国际化经营是我国纺织品服装企业在后配额时代保持持续竞争力的有效途径。那些拥有先进技术、雄厚资本、知名品牌、一流管理的国内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设厂,不仅可以将贸易壁垒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而且可利用东道国的某些税收优惠,不断扩大当地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利润。

(三)从行会层面看,应充分发挥纺织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