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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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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意见

资金管理意见范文第1篇

一、起草《意见》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财政支农投入的力度也不断加大,这给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从总体上看,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预算管理、探索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加强监督检查等,在强化支农资金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探索了一些新思路、新举措。但是,目前对支农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违规违纪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部门预算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项目交叉安排、分散使用的现象。

为了切实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7年我司开展了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并对部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重点抽查。部领导对管理年活动和重点检查的情况非常重视,指示我们要运用好检查成果,并就加强支农资金管理问题下发一个指导性文件。根据部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司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并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下发。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意见范文第2篇

一、收取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上述收取范围不包括已完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和项目厂区内为工业项目自身配套的办公、仓储、单身宿舍、食堂等辅助建设项目。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如需配套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的,参照本意见规定,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件)。

(二)收费标准

1、新建(含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公共建筑等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收取。上述建筑项目经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或市水务局审核批准(需有批准文件),不需要配套相关项目的,可免交相应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旧城区(指本意见实施前己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下同)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和公共建筑供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

3、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燃气接口费的用户,现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户1800元。

4、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自来水增容费的用户,现需使用城市集中供水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水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按规定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新标准执行后,各类建筑物地下室(含层高小于2.2米的底层)除设备层和停车场外的建筑面积,按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改变设备层和停车场使用用途的项目,按正常标准追缴。

三、收取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其中供水部分由市水务局负责)征收。

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收取。收费范围内的所有新建工程项目,凡具备供热、供气、供水配套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配套责任企业签订协议书,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局窗口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供水部分到水务局窗口缴纳)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费的用户,现需进行配套建设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人)向具有配套资格的配套责任企业提出申请,双方签订相关协议书,在配套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局窗口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供水部分到水务局窗口缴纳)后,由配套责任企业给予配套,配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配套责任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配套费的结算。

收费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须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确需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或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或市水务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职责划分

(一)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编制道路、供热、供气、排污(雨)水、环卫、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年度配套工程建设收支预算,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

(二)市水务局负责编制给水的年度配套工程建设收支预算,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户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会同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对年审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制约监督

(一)没有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各类新建建设项目,市规划建设管理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没有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发放的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市规划管理处不予办理定位放线手续,市房地产管理处不予办理房屋预销售和产权交易手续。

(二)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定期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进行检查监督。

(三)本意见实施后,有关部门和住宅开发单位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设施费、配套费、接口费、入网费等。确需安装或改造室内供暖设施、燃气报警器以及其它室内外设施的,其价格应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否则,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交易手续,用户有权拒缴相关费用。

六、相关政策衔接

(一)过去已缴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城市大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管道燃气接口费、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自来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的,不再收取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在新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实施以前,市政府批准给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三)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资金管理意见范文第3篇

为加强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管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城建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一)本意见中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是指以本级财力(含各类基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投入或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等融资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项目。

(二)城建资金是指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开发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的部分;政府统一组织用于城建的借贷款及国债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建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并单独设立财政专户管理城建资金,按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控制。

(四)城建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工程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涵闸、泵站、路灯、排水等公共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苗圃、广场、行道树、公共绿地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厕、垃圾处理设施等)、社会公用事业项目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城建资金计划管理

(一)每年第三季度,市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城市近期重点建设规划,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由市发展与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牵头,对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论证,形成下年度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市政府下达城建资金筹集计划。任何单位不得借故拒缴、缓缴、截留和挪用。

(三)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计划下达后,各有关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追加投资计划。确需追加的,须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发展与改革、建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管理

(一)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投资计划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概算,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项目建设前期费用、施工图预算和其他费用。

财政部门应组织项目预算评审。项目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不得超过项目概算。项目预算未经评审,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预算评审时,建设单位须提供如下资料: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批复文件、勘察设计合同及招标方式、地质勘探资料以及项目预算。评审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完整资料之日起,对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二)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评审)后可以调整:

1.项目实施中工程量发生变更,引起预算金额调整在5%以下且预算金额调整在50万元以下的;

2.项目预算总额虽未发生变化,但项目子项间发生相互调整,导致子项投资金额调整在5%以内且预算金额调整在50万元以下的。

项目变更引起预算金额调整超出上述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据此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三)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包括:

1.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基本建设前期费用明细表。

2.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招投标资料、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资料、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

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和计算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决算与预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完整的决算资料后,500万元以下的在20日内、500万元-2000万元的在30日内、2000万元-5000万元的在45日内、5000万元以上的在6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按规定批复。

四、城建资金支出管理

(一)建设单位要做好各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进行核算;要设立基本建设专用账户,建设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每个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建设单位现有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人员完成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记账机构记账,但同时要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中所列前期费用的60%,向建设单位拨付项目前期费用。拆迁费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据实拨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的规定,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单项工程施工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不足招标规模标准的,实行合并招标;不具备合并招标条件的,交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采购。抢险、应急工程经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自行招标或采购等方式。

(四)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3日前,将招标文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方式;设备材料等估价;主要技术要求、标准;评标标准、办法、商务条款及结算方式等。招标文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建设单位委托招投标中心或政府采购机构进行招投标工作,并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核而组织招标的,市财政部门事后对不合理费用从严剔除,被剔除的费用不予拨付,由建设单位自行负担。

(五)项目按合同需预付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经市城建重点工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办理。

1.预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跨年度实施的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预付工程款原则上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费用,按不高于合同价款的60%预付。

(六)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竣工后清算。资金拨付实行“先审核、后拨款”的办法。每月10日前,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并附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报表及说明、财务报表、监理报告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市城建重点工程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款。工程建设期间,按不低于工程实际完成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实际完成价款的80%,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

(七)已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经市

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审批后,按不高于工程实际价款的90%拨付。保质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维护管养单位签证后,市财政部门拨付尾款。

五、城建资金监督管理

(一)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资金管理意见范文第4篇

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为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而团结奋进。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议资料,欢迎参阅。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涉及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事关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大局,随着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资金往来多元化、资产利用多样化、资源开发产业化、资本收益隐形化的趋势明显,对加强“三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由于工作关系下乡驻村3年多时间,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了切身感受,“三资”管理也是目前农村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现状

(一)资金管理不到位。资金管理不规范,公款私款难分、不分,对于上级安排的专项性资金,由于检查严格,管理较为规范;但对农村集体的一些自有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管理则非常松散,坐支或账外结算的问题突出,资金核算不完整,存在着公款私存、坐支现金的现象。

(二)资产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台账,特别是对集体投资建设的公益用房、倒闭后集体企业资产、社会捐赠资产等,未纳入会计核算账登记管理;有的资产购建时手续不全,使用多年仍在账外。有的房屋资产产权不明,管理乏力。有的办公设备等资产轻易购置、随意处置,账实不符。

(三)资源管理不健全。经过多轮对外承包后,对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地、水域等自然资源,不愿或不进行资源清查,对于农村村级资源性资产的位置、类别、地籍类型、地力等级等情况登记不够规范,造成农村“三资”底数不清、底子不明,管理混乱,有的改变了性质,有的资源价值缩水,有的长期被私人占用,损害了集体利益。(四)资本收益不公开。有的村集体以三资形成的股权收益以其他费用直接冲抵承包款和租金;有的收取后,私自保管,长期不报账;有的资本收益使用无计划,存在着“小金库”和“寅吃卯粮”的现象,集体利益得不到保证。

二、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成因

(一)乡镇对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乡镇政府认为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村级基本没有集体资产,不需要管理;村民实行了自治,不便于管理;三资情况复杂,不愿意管理。对于农村三资管理,虽也普遍成立了工作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但是由于乡镇工作繁杂,往往乡镇三资管理工作人员一人多岗,承担多项职能工作。

(二)农村会计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由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人员更换频繁,会计培训不力,会计人员工作水平难以提高。有些村干部自己对财务法规和财务制度不熟悉,也不学习,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更不听财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造成农村三资管理的不规范。

(三)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不到位。一是群众监督乏力。分散的家庭经营使村民集体观念、民主管理意识淡薄,部分村民忙于生计,不热心集体事业,造成民主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个别不廉洁的村干部有了可乘之机。二是村班子内部监督不力,有的村主要干部搞一言堂,大事不开会,小事不研究,班子成员无法监督。三审计等外部监督乏力。各地普遍未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纳入有关部门常规审计范围,也未实行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只有在一些专项检查中才会被涉及,缺乏审计监督长效机制,很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期未进行审计检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揭示和纠正。

三、解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的建议

上述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导致农村三资的体外循环,容易造成集体利益流失,不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不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不利于促进农业发展,应当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重视。为解决上述几个问题,笔者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统一各级党委、政府对管理好农村“三资”的思想认识。在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的同时,要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把“三资”管理作为党委、政府谋发展、抓稳定的重要内容,克服极少数乡镇党委不够重视“三资”管理的倾向。乡镇要建立相关的三资管理部门,在村集体指定专人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并明确责任,建立健全三资管理的责任制。明确和细化各部门在农村“三资”管理中的职责。村民委员会是农村“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党委、政府是农村“三资”管理的组织者;农经部门是农村“三资”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主要对农村“三资”履行会计指导服务和财政监督职能;审计部门应将农村“三资”管理纳入常规审计范围,建立定期和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二)健全三资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农村“三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用制度规范行为。具体有:资产资源清查界定、登记台账制度、民主公开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审批制度、集体资产发包或产权变更的资质评估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要鉴证,统一使用规范文本)、农村“三资”年度检查制度、保值增值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产权改革办法、集体土地有序流转制度等。制定“三资”管理监督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把“三资”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纳入到村级领导班子考核、村主要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凡“三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三资”管理混乱的,由乡镇责令其负责人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推进三资管理网络化,改进管理手段。积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全面推行农村财务电算化管理,实施农村会计记账电算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农村“三资”管理手段现代化。各乡(镇)接入网络端口,通过网络开展农村“三资”会计核算,建立村级财务电子账簿。全面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的科技含量和水平。

(四)构建三资管理监管系统,加大惩治力度。纪委监察部门、财政、审计机关,应当把三资管理作为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三资管理的有关法规来执行,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村干部及“三资”管理责任人员违纪行为的查处;各部门应设置农村“三资”专门或兼职管理机构及人员,既发挥各自优势,又统筹协调推进。

资金管理意见范文第5篇

第二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

(一)上级拨付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县级财政安排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三)经县政府批准整合用于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等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简称“新农办”)共同管理。

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负责对项目的审批、指导、监督。

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县新农办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第四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为改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节能、环保的沼气等能源替代项目工程建设补助。

3.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补助。

4.农村广播、电视、通讯、科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产业发展方面补助

1.发展“一村一品”、“多村一品”等特色产业补助。

2.传统文化、传统手工艺品、小食品等特色的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补助。

3.发展乡村旅游补助。

(三)村容村貌整治方面补助。

开展村容村貌整治以及美化、绿化、亮化工程等方面的补助。

第五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县财政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第六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专项资金采用县级报帐、乡级代付制,并有专人管理,县、乡镇均建立资金总帐和明细帐,确保各部门、各类别的资金有明晰、完整的反映。县财政部门负责报帐业务核算。

报帐程序和方式参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项目资金的整合

项目资金是指对上级安排我县的部分涉农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进行适当调整组合,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

(一)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进行适度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县领导组批准后,由县财政、主管部门与新农办联合发文下达。

(二)县直各部门,在县领导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确定项目支持内容、资金支持额度,并向上级申报争取项目资金。

(三)对审批权下放和切块安排的上级专项资金,以新农村建设为重点安排使用。

第八条整合资金的管理

(一)经县领导组批准整合的资金,由县财政拨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

(二)整合资金由县财政和相关部门与新农办联合发文下达。

第九条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款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不再安排其他新的项目资金。

第十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各乡镇、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县新农办及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总结,并报县新农村建设领导组。

县新农村建设领导组负责组织验收,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一条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告制。项目区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