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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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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案例

公司审计案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信息系统审计;审计规范;案例分析

信息技术正在扩展审计的内涵与外延。与早期的审计相比,现代审计的“对象”、“目标”以及“目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行为、过程和系统等为审计主体的“非信息审计”变得越来越重要。我国在相关审计法规的指引下,信息系统审计实践也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信息系统审计实践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就某航空公司的收入结算系统审计项目进行案例分析,透视信息系统审计实践存在的问题,并对政策制定提供相关的建议。

一、某航空公司的信息系统审计项目

某航空公司的审计项目是2005年的重点审计项目之一,其目的是要为实现“真实、合法、效益”的审计目标奠定基础。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是抓住该集团特点,培育项目亮点,把这个项目做成精品的重要举措之一。信息系统到底怎么审,怎么评价,审计人员想到找一条别人走过的路子,照猫画虎。但查阅信息系统审计的相关资料,看到的基本上是国外对信息系统审计的理解与做法,与我们的审计有较大的差别,如果直接硬套过来,只能是东施效颦;询问相关的专业人员,大家都没有类似的经验。经过几次讨论,审计组决定首先找对某航空公司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的规则发展部、信息技术中心两个部门的领导进行一次深谈,听听他们对A航空公司信息系统的评价,希望从中理出一些思路,再进一步确定具体工作方案。与被审计单位部门领导谈话进行得比较顺利,审计人员也渐渐理出了自己的工作思路:企业的信息系统体现的是企业的管理理念。这次信息系统审计应该主要抓住以下方面:首先是该航空集团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整个公司的发展是否相适应,信息系统资源的整合是否能够跟上公司其他资源高速整合的步伐;其次是公司信息系统的功能是否能够满足业务特点的要求;再次是结合在数据审计中发现的大量数据问题,特别是数据整理中再现的问题,来考察信息系统中存在的问题。但在实际问题的处理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困难,无现成的案例和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可借鉴。为了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审计组开展了信息系统审计。在系统审计的探索中,审计人员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跟踪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过程和数据处理流程,发现了被审计单位收入结算系统中存在的非法销售暗扣处理模块,具体信息系统审计过程包括:一是数据分析,发现问题线索;二是通过数据对比,求证问题线索;三是跟踪业务过程,发现暗扣代码文件;四是跟踪数据处理流程,发现暗扣模块。最终通过对某航空公司收入结算系统的审计发现,进入系统的原始数据由面额逐步转变为毛额和净额,系统以最后的净额与人结算,并生成运输报告传递到财务系统确认收入,从而实现了航空公司暗扣销售和净额结算。至此,该信息系统审计项目也宣告结束。

二、案例分析

由上述案例过程可知,我国对企业信息系统审计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审计实务中到底如何开展信息系统审计还缺乏有说服力的案例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更不要说具有可操作性的完整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总体来讲,笔者认为从上述案例可以反映出当前我国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还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没有完整可借鉴的由权威机构制定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

信息系统审计规范是信息系统审计经验的总结,是对审计活动内在规范的反映,审计人员按照信息系统审计规范所确定的程序、步骤、技术和方法开展工作,能够少走弯路,提高信息系统审计效率,保障信息系统审计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运行,全面实现信息系统审计目标,降低信息系统风险,同时也可降低财务审计、绩效审计以及环境审计等风险。而上述案例也说明我国信息系统审计尚处于探索阶段,在信息系统审计实践中缺乏有说服力的案例,根本谈不上完善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而在国外却存在如ISACA这样的机构去提供完整的信息系统审计准则、指南和审计程序,至2010年4月其已经了16项基本准则,41项审计指南和11项作业程序。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整合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制定的实践与理论资源,在借鉴国外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的基础上,推进我国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制定的进程。

(二)信息系统审计的开展缺乏计划,不存在后续审计阶段

对信息系统的审计是一个过程,包括信息系统审计计划、实施、审计报告以及后续审计阶段,而在上述案例中,对信息系统的审计是一个摸索的过程,根本谈不上信息系统审计计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同样需要制定信息系统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信息系统审计》中指出,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信息系统审计之前,需要确定审计目标并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估算完成信息系统审计或专项审计所需的资源,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及审计活动的优先次序,明确审计组成员的职责,并以此制定信息系统审计计划,除此之外第28号具体准则没有作详细深入的阐述。在ISACA的审计准则体系中,关于审计计划的基本准则有审计计划(S5)、审计计划中风险评估的运用(S11)和审计重要性(S12);审计指南有信息系统审计中的重要性概念(G6)、审计计划中风险评估的运用(G13)以及信息系统审计的计划(G15);审计程序中有信息系统风险评估(P1)等可供借鉴与参考,并且ISACA对审计计划的相关准则、指南和程序进行了详细深入的阐述,以利于引导和约束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

审计报告的签署并不意味着信息系统审计的终结。上述案例不存在后续审计阶段,这与缺乏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的指导是分不开的。在ISACA的审计准则体系中,后续审计方面的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后续工作(S8)以及审计指南后续工作(G35)等。根据ISACA审计标准,审计人员对于在信息系统审计中发现信息系统的重大问题和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后,可对被审单位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进行后续审计。如果审计建议如期落实,则实现了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也意味着信息系统审计意见得到了被审计单位的认可;如果审计建议没有落实,应耐心听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对于落实的难点问题,审计部门应反映给高级管理层,请其协助落实。此外,对于不切实际的审计建议,审计组成员应该分析原因,以利于下一次审计项目的改进。因此,后续审计阶段对于信息系统审计同样重要,而在上述审计案例中,对A航空公司收入结算系统的审计根据不存在后续审计阶段。

(三)信息系统审计出于“真实、合法、效益”的审计目标

我国开展的信息系统审计与西方的信息系统审计在目标上存在着差异,我国审计部门开展信息系统审计主要是为“真实、合法、效益”的审计目标服务的,主要关注信息系统影响被审计单位的合法经营、财务核算、经营效益等方面的问题,还没有达到审查信息系统安全、可靠、有效和效率以及能否有效地使用组织资源、实现组织目标的层次。因此,对于信息系统审计,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根据数据审计的需要开展。随着企业信息化、政务信息化等的发展,信息系统的安全审计、生命周期审计以及软硬件审计等变得越来越重要,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时候已经超过了出于“真实、合法、效益”审计目标的信息系统审计。我国信息系统审计及规范的发展不能只是停留在“真实、合法、效益”审计目标的基础上,这样只能限制信息系统审计的范围,我国的信息系统审计实践也没有办法拓展到对信息安全保护、软件系统开发以及商业流程评估及风险管理等的审计实践上来。

(四)缺乏信息系统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准则

我国在信息系统审计项目方面的质量控制准则尚处于空白状态。虽然国家审计署、中注协和内部审计协会都颁布了一些关于审计质量控制的准则或规范,但这些规范不是针对财务审计的,就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而专门针对信息系统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上述案例在信息系统审计过程中,基本上不存在任何质量控制措施,这也对我国提出了尽早制定与颁布信息系统审计质量控制方面相关的规范。否则,在信息系统审计市场上将出现一个一般化的“格雷欣法则”,即劣等品驱逐优等品,其结果是出现卖方与买方勾结,按照买方的要求设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规范(刘杰,2010)。一般化的“格雷欣法则”也不利于我国信息系统产品市场和信息系统审计市场的规范。

三、启示及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对某航空公司收入结算系统审计案例的分析可知,我国信息系统审计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为规范信息系统审计行为,加强对信息系统审计实践的指导,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的制定与是关键。信息系统审计规范是一种公共品,政府机构或相关职业团体在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制定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以《2004至2007年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审计署2008至2012年信息化发展规划》中提出的整合审计资源思想为契机,抽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国家审计署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相关信息系统审计制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立专门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制定机构。

二是在借鉴国外诸如ISACA以及IIA等信息系统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吸引我国信息系统审计实践中已经并实践的信息系统审计操作规则,结合我国信息系统审计实践,出整、系统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完善、系统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有利于指导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以及后续审计阶段的审计行为。同时,信息系统审计目前属于非强制性审计的范畴,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往往容易被忽视,而忽视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的制定与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信息系统审计市场上“格雷欣法则”的出现。因此,在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中,不应忽视信息系统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的制定与。

三是在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制定的过程中,应将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应用的范围扩展,不能仅仅服务于财务审计。如果仅仅服务于财务审计,则制定与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不能很好地服务于信息系统生命周期审计、软硬件审计、信息系统安全审计等其他信息系统审计活动。

四是加强信息系统审计实践案例的调查研究,从信息系统审计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典型信息系统审计案例,用以指导和规范信息系统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防止信息系统审计实践人员在从事信息系统审计活动时,陷入不知所措的境地。

【参考文献】

[1] 刘汝焯,任有泉.计算机审计情景案例选[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公司审计案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审计师聘任权;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2-0089-05

上市公司审计的“老三案”(“深圳原野” 、“北京长城机电”、“海南中水国际”)、“新三案”(“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以及近年来的“郑百文”、“银广厦”、“亿安科技”等事件显示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审计质量的确令人担忧。审计质量具体表现为审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发现错误(职业能力)和报告错误(独立性)的联合概率[1,2],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审计质量的主要问题是因审计师缺乏独立性而未将发现的财务与会计错弊披露出来[3]。独立性作为审计师的灵魂、基石和价值核心,事关审计意见对于投资者、债权人、审计客户和政府机构的价值[4]。现行审计师聘任制度是造成审计师丧失独立性的重要制度原因[5]。审计师聘任制度作为独立审计合约缔结的游戏规则,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选择合格的审计师,最终目的是要以最低的交易成本来保证审计质量,关键在审计师聘任权的合理安排,以下拟探讨审计委托人资格安排的内在机理,提出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现行审计师聘任制度的基本对策。

一、审计师聘任权:股东的基本权力之一

独立审计是基于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产生、维系和发展而实施的一种经济监督和鉴证,它通过对企业管理当局自我认定、自我计量、自我编制的受托责任报告的重认定、重评定、重判定[6]来达到监督企业契约的缔结与执行进而降低成本的目的[2,7,8],是对企业利益相关者产权的保护[9],在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缔结的市场合约中,对防止经营者偷懒、滥用(虐待)非人力资本,以及在会计报表中说谎等方面担负着不可或缺的“经济警察”的职责。同时,经营者为预防委托人“滥用”委托权损害其利益(埃里克・奥茨,2001)(如所有者随意撤换合格但不合意的经营者)和解脱受托责任,也需要审计师来对他的经营能力做出公正评价[10],此时,“对有关会计记录进行审计不仅有利于他(受托者)服务的利害关系者,对(他)本人同样有利”[11]、对审计的需求已不是财产所有者的单方要求,而是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共同要求”。因而,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所有者,理论上都有可能成为审计师的聘请人(审计委托人)。但通常意义上审计师的聘请人是企业的所有者。

显然,如果审计师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和公正,那么,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所有者充当审计委托人,享有审计师聘任权和服务定价权都不会对审计质量、会计报表的公允性构成伤害[12]。但是,现实中的审计师是理性有限的经济人,在法律风险较低的环境中,审计师的经济理性往往会凌驾于道德理性之上[13],容易向审计委托人(客户管理当局)妥协,甚至合谋,从而使得审计师聘任权成为一种可以给审计委托人带来超额收益的“租”,审计委托人可以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来“俘获”审计师,使审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说“是”或“否”,谋取会计信息租金。通常审计师聘任权租值的大小直接与审计委托人品德优劣、审计师独立性高低、管制机构监管力度强弱等相关。但是,鉴于审计师聘任权争夺导致的“租值消散”,经营者与所有者在缔结企业合约时会在合约中明确规定或求助于国家法律来界定审计师聘任权的归属。基于以下理由,通常不将审计师聘任权安排给企业经营者(人力资本所有者),而是安排给企业的财务资本所有者。

1.在缔结企业契约过程中,财务资本比人力资本具有较强的信号优势和谈判能力,有获取审计师聘任权的优势;人力资本所有者必须与财务资本所有者合作,才能参与市场交易,实现自身价值,往往会同意将审计师聘任权分割给财务资本所在者①。

2.拥有审计师聘任权是财务资本所有者保护自有产权的基本需要。市场中的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14],财务资本所有者以其投入的财务资本承担着企业的最终风险,并因此获得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企业的壮大越来越依赖于有创新能力的经营者的创新劳动,财务资本所有者既要鼓励经营者积极运用其创新能力,又要防止其滥用创新能力。一方面,要使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另一方面,又要保留包括审计师聘任权在内的最终控制权。

3.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进一步强化了财务资本所有者拥有审计师聘任权的市场价值。现代企业的“两权分离”使经营者主持日常生产经营、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这种信息优势为经营者试图通过偷懒和说谎来谋取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动机变成现实提供了便利,所有者常常处在信息劣势地位,为尽可能地防止经营者的损人行为,有效的办法是聘佣独立的审计师定期地鉴证经营者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致性,并将聘佣审计师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在一个公司重要决策和重大决策问题上,如果既不出现“一股独大”,也不发生比较严重的中小股东“搭便车”现象,那么,股东大会的决策在几乎所有重要方面都能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此时,将审计师聘任权安排给股东大会是能通过被聘审计师的独立审计活动来保护全体股东的重要利益的。

二、审计师聘任权股东大会安排模式:一个悖论

依照股份经济的基本精神,股东大会决议是保护股东产权的代名词,其内在的理论逻辑是,股东大会决议是多数股东同意的结果,保护了多数股东利益也就基本上保护了其他股东的利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总第146期)唐 红,王善平等,上市公司审计师聘任权安排的机理与改进益,这是“多数同意”决策机制在股份制企业重要问题决定上大行其道的基本依据。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审计师聘任应该可以安排给股东大会,然而,现实中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与经营者构成,使审计师聘任的股东大会安排模式只保护了控股股东的利益,甚至庇护了董事会人员和经理人员的不当利益。形成这一悖论的重要原因是:

1.控股股东可以利用股东大会决议的“多数同意”机制损人利己。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股东大会决议将上市公司变成自己的“取款机”、不良资产的接受者的情况不胜枚举,控股股东为了防止自己丑行的败露,自然不会选择找自己“麻烦”的审计师审计其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师很容易成为控股股东的傀儡。

2.审计市场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真正需求者,为控股股东聘任合意但未必合格的审计师提供了便利。(1)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董事会和经理人掌握着实际的审计师聘任权。表面上独立审计的对象是会计资料,实质上却是管理当局的经营决策与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理性的管理当局倾向于聘任合意而不一定是合格的审计师;(2)我国IPO市场的独立审计不是上市公司的自愿需求[15],而是政府强制的产物,其股票发行价也不因审计师质量不同而不同;(3)当今股票市场总体上依然是一个“寻租场”,投机色彩浓厚,股票购买者主要关注的是上市公司的“炒作题材”而不是经营绩效,审计意见的市场意义非常微弱;(4)地方政府为谋求政绩,倾向于运用手中的权力给审计师施压,帮助所在地企业获取上市资格、配股资格或不被戴上“ST”、“PT”的帽子,此时,采取“配合”措施的审计师最受欢迎。

3.企业所有权具有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的性质,只有在持续经营,即当“x>=w+r+л”(其中,x为企业总收入,在0到最大收入X之间分布;w为合同工给付;r是对债权人的利息支付;л为企业净利润)时,独立审计才符合“两权分离”的市场选择。此时,经理人成为企业所有权的实际拥有者可能被神化,国有股或法人股的“一股独大”使得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为审计委托人,实质性决定着审计师的聘用与否、收费高低等,此时的审计师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谈判能力很弱[16],其独立性会受到损害[17]。

4.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审计失败赔偿并没有威慑力、审计师信誉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安排模式不仅使中小股东受害,而且还容易导致较严重的“操纵控股股东”现象。所谓“操纵控股股东”,就是在股东大会安排模式下,在审计师聘任问题上,董事会“说了算”,董事会也可能操纵控股股东。(1)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允许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实践中多数董事会成员常常是经理人,审计师要审计的表面上经理人的经营行为与结果,实际上是公司董事的经营与决策行为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这样,董事会当然不会向股东大会推荐那些独立性强、不与自己合谋的审计师来审计自己。(2)股东大会常常时间有限,信息有限,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很多,很少有时间、精力、能力来仔细地研究审计师的独立性与专业胜任能力,对聘任审计师的表决不过是走走“过场”而已。(3)股东为了鼓励董事、经理人有自我监督的积极性,常常把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对应起来,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应需要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既是公司董事又是公司经理的人,更有动力去左右审计师发表利已性的审计意见。

三、审计师聘任权安排改进:安排给非控股股东

面对上市公司审计师聘任权股东大会安排模式存在的悖论,改进它已势在必行。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将这种权力安排给政府管理部门,如安排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它们是独立审计服务的最大需求者[18],控制着企业经营者的人选,不仅代表着上市公司的现有利益相关者,也代表着上市公司潜在的利益相关者[19]。或者安排给证券管理机构(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黄世忠,2001),它们管理着我国最大、也最重要的审计市场需求。然而,无论安排给谁,这都隐含着这样三个前提:政府是无所不知的(omniscience)、是父爱主义的、仁慈的(benevolent);是言而有信的(pre-commitment)。

事实证明,在多数情况下,这些假设并不成立[20]。首先,在审计师聘任问题上,聘任谁与不聘任谁,总需要一些审计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政府官员来决定,在此,政府官员并不是无所不知的。其次,政府部门拥有的审计师聘任权是在供给上没有弹性的、可以为被聘审计师带来超额利润的稀缺资源,自利的审计师可以通过行贿、游说等方式“捕俘”该政府部门的官员,获取租金。同时,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也是理性有限的经济人,可能“设租”(rent creation)。为减少寻租和设租,必须增强对拥有审计师聘任权部门的监督,必然会发生一部分额外的监督成本,而且这样的监督未必总是有益的,因为拥有审计师聘任权的部门及其监督者,并不能在高质量的监督中获取明显的利益,他们未必总是非常关心被聘审计师的质量。最后,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守护神,要权衡的问题非常多,其行为目标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在审计师聘任问题上,很难言必行,行必果,如当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是政府当时的核心任务时,聘任特别坚持审计原则的审计师来审计这些企业的上市材料,审计结果可能会与其聘请审计师的初衷背道而驰。此时,政府部门或者制订一些可以降低入市门槛的制度,或者在审计质量上退而求其次,从维护政府部门利益的角度看,后者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但是所有这些做法都不可取,因为久而久之,上市公司的质量与独立审计的质量必将成为证券市场的重大“祸根”,政府部门又不得不“变换脸面”,整治这些质量问题。在这种意义上,人们很难分辨它是“朝令夕改”还是“与时俱进”,是“怂恿造假”还是“高瞻远瞩”。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在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并把审计师聘任权安排给审计委员会,尤其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然而,现实中的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参与董事会的有关决策工作,力量单薄的独立董事其实很难独立,也并不独立,其核心力量依然是控股股东的代表,甚至是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代言人。所以,把审计师聘任权安排给审计委员会,与把聘任权安排给股东大会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异,同样不能在权力上制衡股东大会中的控股股东、较好地保护非控股股东的产权。

总而言之,股东大会安排模式、审计委员会安排模式和政府部门安排模式,都没有解决好决策权与决策效果审查权的制衡问题。在股东大会安排模式和审计委员会安排模式下,公司的经营决策实际上由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集团决定,审查公司决策及运营的有效性的审计师也是由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集团决定的,这相当于自己雇佣人来审查自己,不难推测这种审查的可信度。政府部门安排模式有效性的三个前提并不成立,同时,也与政府机构选聘国有企业经理人模式没有本质性差异,政府机构在选聘经理人问题上失败的根源在于,选择经理人的政府官员对选聘后果并不承担责任[20]。

所以,在上市公司审计师聘任权安排问题上应该注重权力制衡,并依照“申请―推荐―决策”机制决定被聘审计师。在审计师聘任权安排上贯彻权力制衡思想就是要使有权决定审计师聘任的人具有如下两个特征:一是其利益与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好坏密切相关,即可以依法分享公司的净收益、承担公司的净损失;二是不拥有公司重要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决定权。第一个特征要求审计师的选聘者是公司的股东,不是股东就不会从根本上关注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与效果。第二个特征要求审计师的选聘者不是持有公司50%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也不是对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股东(如有能力联合其他股东而掌握公司5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按有关章程或协议的规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股东,或者有权任免董事会多数人员或获得多数表决票的股东等),也就是说,审计师的选聘者必须是公司的非控股股东。这样,在上市公司决策权分配上,控股股东拥有公司重要经营决策与财务决策的控制权,非控股股东拥有聘任审计师审查这些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的合理性、特别是审查董事会和经理人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行为与效果的权力,在股东内部较好地解决了权力制衡问题,在这一安排下,决策者将不敢乱决策,审计师选聘者也不会随意选聘审计师。

显然,这一非控股股东安排模式是对现有的股东大会安排模式的改进,秉承了股东大会安排模式的聘任审计师的权力归股东所有的基本法则,同时,又符合“两权分离”情况下的“公平”(权力制衡)与效率原则。但必须注意,非控股股东安排模式要正常运作还需要依赖如下两个基本条件:(1)非控股股东会积极地参加对审计师聘任的表决,但这种表决不一定要现场表决,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信函表决,网上表决,委托表决等,应采用“多数同意”机制;(2)为弥补非控股股东在审计师选聘知识上的不足,应该让有会计、审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发挥善意的推荐作用,但最终的决定权在非控股股东不在独立董事[19]。

注释:

①这里隐含的结论之一是,随着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受托责任的延续,人力资本的信号功能将逐步由弱变强,人力资本的谈判实力和谈判技巧也会增强与成熟(杨瑞龙、周业安,2000),经营者有可能分享部分的审计师聘任权,但具体的分享份额取决于委代双方的博弈实力、谈判技巧以及以往的诚信记录。从现实来看,所有者享有通用的审计师聘任权(如投票权、审计师变更权),经营者享有剩余的审计师聘任权(如提案权、审计收费的议价权等)可部分归因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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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echanism and Improvement of Auditors Employment Right Arrangement of Listed Companies TANG hong1,WANG Shan-ping2,ZHUQing3

(1.Hunan Fina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Changsha Hunan 410205,China;

2.College of Accounting,Hunan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79,China;

公司审计案例范文第3篇

原告:多堆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省林伍德市。

法定代表人:里杰蒙德。史密斯,执行董事长。

委托人:李志戈,香港捷丰速能企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人:彭清正,广州市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富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其政,董事长。

委托人:张雪林,深圳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赛吉,深圳天平实业公司法律服务部职员。

原告多堆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富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多堆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985年8月15日, 由发明人罗纳德。戴维。康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了申请号为85106145的组合式制冷系统发明专利。1992年1月8日,原告依法取得该发明专利的所有权。原告所有的组合式制冷系统发明专利得到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及电气试验室(E.T.L)的认证,并先后在43个国家申请专利。在中国境内,仅有番禺速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获得使用许可。但自1992年底以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非法使用该发明专利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产品。原告已将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送深圳市技术监督局和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证明被告所生产的产品的技术结构特点,与原告发明专利类同。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组合式制冷系统发明专利的严重侵犯,并已造成恶劣影响。依照专利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出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深圳富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5年8月15日,DZW一110型单元组合(模块式)冷水机组技术的发明人罗纳德。戴维。康里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申请号为85106145的发明专利。1992年1月8日,原告依法取得该发明的专利权。被告深圳富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自1993年初以来,擅自生产和销售DZW一110型单元组合(模块式)冷水机组。被告生产和销售的该产品,具有原告专利产品所要求保护的必要的技术特征。

二、判决要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原告多堆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取得DZW一1l0型单元组合(模块式)冷水机组专利权后,被告深圳富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该项专利产品,已构成专利侵权。该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经调解,于1994年6月7日,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停止生产、销售DZW一110型单元组合(模块式)冷水机组及其他专利侵权行为。

二、被告愿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26990元。

三、意义

此案案情比较简单,其主要的的特殊性,就是原告是外国公司。因此在法院公报上登载此案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中国保护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专利权。

四、分析

(一)外国权利人在中国的专利权的保护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专利法原则上承认外国人有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权利。一旦该申请案被授予专利权,则外国专利权人同我国专利权人一样成为我国专利权的主体,享有专利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应履行专利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外国人,既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的法人。至于该自然人是否是某国的国民,应依该国法律而定。我国专利管理机关发现疑义时,可要求我国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我国法人一般指依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在外国登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我国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外国法人申请专利有疑义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总部或营业所所在地的证明文件,以此核实外国法人的“国籍”。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及我国的有关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公司审计案例范文第4篇

一、审计教学的现状和创新

现阶段中国大多数高等大专院校审计课程教学方式基本上是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以灌输应试教育为主,学生也是以应付考试为主,学习被动,主动态度淡薄。许多学生毕业后面临实际问题束手无策,不能适应审计工作环境的需要,更不能满足培养高素质的审计人才的需要。教育部在全国普通高校教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曾明确提出,高校要建立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国家教育部已把实践教学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关键指标之一,因此,要培养高素质的审计人才,必须建立和尝试审计课程教学方式的创新,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课程案例教学方式就势在必行。

审计学是一项专业技术较难的学科,不仅拥有专业的规范和词汇,更是和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管理学、心理学、经济学、税法、成本等重要学科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让学生从审计的角度将以上学科知识有机结合,引导学生运用并实现学科之间的融合,在获取知识、重组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方式,形成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并形成扎实的文字处理能力和流畅合理的语言表述能力,进而提高学生分析和实践能力,并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成为拥有诚信、责任、成本、风险、合作的合格审计人才。

二、案例教学法,寓审计教学于案例

案例教学法,也叫哈佛教学法,最早用于工商管理方向的教学。具体来讲,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典型案例的讲解分析,组织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讨论,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在实际案例中进一步学习理解和掌握课程原理、原则的一种方法。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教学取得的巨大成功进一步证明,案例教学法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潜力、提高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确实很有成效。

在审计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本,人文教育,因材施教,因人而异,坚持把学生对知识的渴求和实践操作能力放在首位。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的安排,按照由易而难、由简到繁的原则,理论结合实际,在不断的实务操作和案例设计、分析和整合的过程中,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和自主运用。通过案例教学法的深入推广和模拟训练,学生更加深刻理解导向性理论内容并自如运用到实际生活和工作中。

本人在审计教学过程中,积极应用案例教学,在学生最开始接触审计课程,就以典型案例为主线,融合其他学科知识于审计中,逐步引导学生认识审计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并通过案例分析加深体会审计产生的直接原因。例如,英国审计假账第一案:“南海公司”破产事件,完整的历史背景处于英国工业革命时期,世界审计处于一个痛苦且充满革新活力的转折过程中,新旧经济观念的冲突和混合,导致以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为重要特征的股份公司的发展蔚为热潮。这不仅意味着旧的经济范式陷入危机,崭新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的形成,也标志着股东和债权人与企业管理当局之间新型的经济责任关系的最终确立,这种责任关系正是英国民间审计产生和演化的最深层的内驱力。而“南海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出现,并有会计假账的行为,同时也引发民间审计产生。虽然,在“南海公司”破产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抑制股份制公司发展的举动,当时的英国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以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为特征的股份公司的经济作用,而且没有指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他们只是简单地通过禁止设立股份公司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尽管如此,南海公司破产事件还是孕育了查尔斯?斯内尔这样一位民间审计职业的最早先驱。这也是历史上第一次民间审计,即审计家长第一案。英国“南海公司”事件充分说明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民间审计产生的必要性,而且民间审计的产生就是维护所有者的利益,通过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如果缺少民间审计,经营者就会为所欲为,严重损害所有者的利益,从而破坏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南海公司”破产案例,不仅仅是公司发展演进历史,更能从中推演奠定了审计三方关系人理论。

寓审计教学于案例,更能深刻理解和应用审计知识,并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为后续的审计课程提供了非常好的开端。之后,随着课堂教学进展,案例教学法逐步完善,由最开始老师完成案例分析讲解,到分组组织案例,修订案例设计方案,以案例和工作任务为载体,以案例进程为导向,在课堂上以组为单位,组与组之间互动、评价,完成审计教学,并实现审计模拟实验,最后总结撰写案例教学过程中的不足并逐渐完善。从最开始的经典审计案例,到自行设计案例,不仅仅是审计知识,在组织案例分析中,也能增强学生变被动为主动的学习态度,整合多项学科的知识,更具实际性、针对性、专一性,培养了学生的自学能力,更激发了学生举一反三的思维状态,抽象能力和逻辑能力更有加强,也保证了审计课程目标的实现,优秀地完成了教学任务。案例教学法合理及时地运用到审计教学中,更要与时俱进,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更是事半功倍。案例的更新和多媒体的及时二者结合,更能有效实现教学过程中的传道授业解惑。

三、教材建设

审计教材也要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现在的教材更侧重应试,理论知识篇幅过多,实践操作不足,而且,案例陈旧,讲述单一。对审计教材的重新编写要能够突出应用性、实践性和针对性的原则并实现重组系列课程教材结构,力求反映高等大专院校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方向;反映当前教学的新内容,和审计工作的新热点,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不脱离理论,也不脱离学科前沿;适应“实践的要求和岗位的要求”,不过分依赖“学科”体系,配合现代企业对审计人才的要求,即贴近岗位、淡化学科;在兼顾理论和实践内容的同时,避免面面俱到,基础理论以应用为目的,以必要、够用为度;尽量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以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形成和科学思维方式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教材建设要把学生作为最直接的读者群,把最新审计信息反映到教材中,使案例教学法在教材中的作用体现得更为充分和明显。积极推进案例教学法的同时,合理分配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比重,不要顾此失彼,从根本上保证教学质量,实现向社会输送优秀的审计人员。

四、审计学科师资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公司审计案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审计危机;审计失败;危机信号;危机预警

审计危机的发生,无论对被审计单位、社会经济都会造成深远影响。长远来看,审计危机案例的存在还会影响公众投资者对经济的信心,这种无形损失则更是难以恢复。

审计危机是指在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者漏报的情况下,审计师出具了不恰当审计意见,并给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带来有形及无形损失的可能性。审计危机在审计客体、审计主体共同作用下产生,危机信号亦从中分析提取。笔者运用现有经验数据及案例剖析,分析提出显性及隐性审计失败危机信号,警告审计师及事务所,以期有效减少审计失败的发生。根据危机信号是否可公开获取为据,笔者将审计危机信号划分为显性信号及隐性信号。显性信号是指,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审计师及社会公众可随意获取的信号。隐性信号是指,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社会公众不能随意获取。但审计师可依据在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业务过程。分析判断的信号。

一、审计客体危机信号

审计客体即审计对象,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即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与非财务情况,是审计师不可改变的客观事实。从审计客体的角度洞悉审计危机及审计失败的原因,包括经营失败、内控失灵、行业性质、ST处理及退市压力。

(一)经营失败

经营失败是指公司在其经济上的债务到期时无法支付。当遇到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认定公司遇到财务困境:破产、债券违约、银行账户透支和无法支付优先股股利。经营失败是审计失败的诱因之一。有关研究表明,几乎半数指控审计失败的诉讼,都涉及到经营失败,如安然事件及国内上市公司造假事件都验证了这一点。我国审计失败案例――蓝田股份。1996至2000年间,蓝田在财务数据上一直保持神奇增速,但其所谓的高业绩均来自种种虚幻神话和财务包装。究其原因,是公司管理层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造成的。因此笔者认为经营失败因素需要被考虑进审计危机的危机信号中。融合财务危机预警理论,运用财务比率进行经营失败分析。如从偿债经营、获利、成长能力分析等指标中,提取较为显著指标。

(二)内部控制失灵

COSO内部控制框架认为,内部控制系统是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控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要素组成。它们取决于管理层经营企业的方式,并融入管理过程本身,其相互关系可以用其模型表示。内部控制失灵是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失去其固有效用,从而发生管理层舞弊,进而发生经营失败的漏洞。如经典案例――南方保健。其最终诱因之一,是南方保健内部控制制度失灵。内部审计人员不能发挥其执业作用。长期无法接触主要账簿资料。而其内审人员的境况遭到审计人员忽视,且连续多年签发“干净”审计报告,致使安永事务所将自己置于风口浪尖之上。内部控制指标是审计失败的显性信号,可以通过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高管与董事会规模等可公开获取的指标进行衡量。

(三)行业性质

行业性质是指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是否为发生审计危机的高危行业。经营环境多变、行业高风险、经济业务复杂无疑增加审计难度,加大审计风险。经美国学者调查129个案例后撰写的《公共会计师设计诉讼分析》指出,某些业务复杂的行业容易引发危机,金融、房地产和建筑业仅占美国公司的15%,但涉及46%的案例。由此证明,是否处于高危行业可以被认为是审计危机的显性信号。

(四)ST处理或退市压力

ST处理或退市压力,是指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监会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避免ST处理、退市是上市公司舞弊的主要动因。由此产生多种会计数据游戏,如甜品盒式准备金、巨额冲销等。ST处理或退市压力可以合称为违规动机,作为审计失败显性信号。

二、审计主体危机信号

审计主体是指实施审计活动的审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人与所分别阐述,不仅因为其承担不同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仅由事务所承担,而且其对审计失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一)审计师

审计师是指参加审计活动的全部审计人员,包括签字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实习人员及相应专家等可以对审计意见造成影响的全部审计人员。

1.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师职业的基石,也是其宝贵资产之一。但其很难被保持却很易被挑战。威胁独立性的情形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交易和外界压力等。当然实质独立固然重要,形式独立也不可偏废。正如山登公司,主要造假责任人与安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审计任期与审计质量的研究,李爽、吴溪认为审计师的聘任期越长,对于审计独立性越存在重大减损。笔者将审计师任期作为审计危机显性信号。

2.专业胜任能力

专业胜任能力是审计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即要求审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伴随经济不断发展。企业业务日趋复杂,会计创新比比皆是,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不断提升。审计师若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对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不能做出准确评述,审计质量将受到质疑。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继而发生审计危机及审计失败。专业胜任能力据此提出,作为审计危机的隐性信号,供审计师自身度量。

3.未遵守审计准则

未遵守审计准则,是指审计师在执业中未遵守审计准则而出具了不恰当审计意见的行为。在证监会公布的对事务所及审计师处罚公告中明确表述:审计师未勤勉尽责地履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对重大事项未保持关注,部分事务所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未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山东烟台乾聚就因进行的函证程序极不规范。导致东方电子审计失败的发生。未遵守审计准则与专业胜任能力,同理,由于信息不对称性作为隐性信号。

(二)事务所

1.内部制度

事务所内部制度,是指事务所内部的控制制度、激励制度等影响其内部效率并对审计失败发生构成影响的制度规定。内部控制缺陷经典案例――施乐公司。施乐舞弊案留给我们刻骨铭心的两点警示:一是客户主管合伙人的权利太大,因而专业合伙人作用难以发挥,风险难以控制。二是事务所高层营造的氛围及激励机制,决定了审计师的底气。将主审合伙人的提升和报酬与其向客户收取的审计费用和咨询费用直接挂钩,往往会导致其为了留住客户而妥协让步。

2.事务所属性

事务所本质属性,是指从其本身特性出发,从其组织形式及规模体现而来。本文主要包括:事务所组织形式、事务所规模。

事务所属性之―――事务所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有限公司制、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下审计师及事

务所只承担有限责任,被认为是引发审计失败的源泉。因而推荐合伙制,而其下分为普通与有限责任合伙制两类,由于后者以事务所全额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其鲜明的特色受到国际四大的采用,也将是我国未来发展的趋势。

事务所属性之二――事务所规模。在我国强调本土事务所做太做强的战略环境之下,学者较多对“四大”与“非四大”的审计质量进行实证研究。而在我国,四大的审计失败案例也是层出不穷:普华永道审计的黄山旅游;德勤审计的古井贡;毕马威审计的锦州港;安达信审计的科龙电器。事务所规模,尤其是四大与非四大的之间,审计质量应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是在我国的审计市场没有充分展现出来。因我国资本市场中,四大享受特殊优待、股民对四大的认知及其对消费选择的影响还有待探讨。因此笔者假设,事务所规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在我国不健全的资本市场中表现微弱。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属性具有信息不对称性,而对于审计危机的主体来讲,作为隐性信号提出以供其自身质量控制。

3.独立性

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1)事务所审计任期

审计任期本文从两个角度阐述,一是审计师的审计任期,二是事务所的审计任期。事务所审计任期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连续签发审计报告的年度期间。

伴随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审计任期与审计质量的关系引起越来越多关注。在萨班斯207节中要求,总审计长应就强制要求轮换事务所的潜在影响进行研究和评论。新加坡、奥地利、日本、加拿大也都有相应事务所或审计师强制轮换的要求。在施乐公司审计失败案例中,截至2000年,毕马威作为施乐公司的审计师已经有近40年的历史。在东方电子审计失败案例中,山东乾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5年为其提供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事务所变更

事务所审计任期与变更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事务所变更会使得审计任期终结,而审计任期的延长便不会发生事务所变更。因此,笔者只将事务所审计任期纳入变量研究,而事务所变更作为隐性危机信号提出。虽然事务所的强制轮换可以增强审计独立性。但是我国强制轮换是指所内签字审计师的轮换,事务所本身还存在向客户妥协的经济压力,因此审计师强制轮换制度未能提升盈余质量。强制事务所变更符合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应将其变更规则细化,分别针对审计师及事务所提出强制轮换期间、对自愿事务所变更需要加强其信息披露、强调与前任事务所沟通。

(3)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涉及问题包括:①审计收费较低。竞相压价,低价招揽中小客户。②议价能力。通过某一客户的审计费用占其总收入的比重而探讨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的议价能力。③非审计服务的影响。伴随萨班斯法案的颁布后,学者、监管部门分别对此发表观点。实证数据表明对于大部分公司,非审计业务的费用占总费用比重较大时,其会影响审计质量。南方保健一直是安永伯明翰办事处的最大客户,2000年和2001年,南方保健向安永支付的费用分别为368万美元和376万美元,其中,“审计相关费用”是“审计费用的”两倍多。在1997至2000年施乐公司审计失败案例中,施乐向毕马威支付的审计费用共计2600万美元,非审计服务费用高达5600万美元。

(4)同城审计

同城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与对其执行年度审计的事务所注册地处同一地域。由于事务所注册地多在省会城市,且同省范围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笔者将同一地域确定为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的注册地在同一省份,而不区分其同省不同城的情况。我国审计失败案例,地方色彩浓厚,其中大多涉案公司聘任的都是本地事务所,换言之绝大多数事务所因为本地客户而遭到监管部门处罚。

三、我国审计危机信号总结

审计危机的危机信号主要包括:审计客体、审计主体两方面。分为显性及隐性信号两类。隐性信号包括:法律环境、职业环境;专业胜任能力、未遵守审计准则;事务所内部制度、事务所组织形式。显性信号包括:政策变更;经营失败、行业性质、违规动机、内部控制失灵;审计师任期、事务所规模、事务所任期、审计费用、同城审计(见图1)。

四、审计危机信号预警

(一)建立审计危机信号层次

依据审计危机信号的可获取性,将其分为以下层次(见表1),依据不同层次,采取不同方法及关注度。层次由低到高,其可获取度越来越低,更需依据审计师的职业判断。

第一层次。其危机信号可从公开市场信息中直接提取。

第二层次。其危机信号可从公开市场信息中部分获取,需要审计师融入其职业判断得出结论。这一层次可以建立审计危机系统数据库,将多年指标数据存档。

第三层次,其危机信号不可从公开市场信息中获取,完全依靠审计师职业判断分析得出结论。这一层次需指派专人,成立相关风险控制部门。搜集指标数据。扩大经验积累及同行业数据共享。

(二)建立审计危机预警系统

在建立审计危机信号数据库基础上,由审计危机风险控制部门推动,加强所内及同行业信息交流,建立审计危机预警系统。最终达到减少审计危机发生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吴溪,审计失败中的审计责任认定与监管倾向:经验分析[J]会计研究,2007(7):5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