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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无形资产;新准则;研发支出;累计摊销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新准则下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以后所有的无形资产都是可辨认资产,它是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者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是它的权利源自合同性权利或者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新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取消了商誉,而同一企业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能产生商誉,差额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同时规定,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这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充分体现了经济社会化和全球化的要求,也解决了旧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上产生矛盾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二、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无形资产的计量采用历史成本原则,即按取得无形资产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同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有着不同的入账价值。
1.外购的无形资产
购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可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用和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等,但不包括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新准则也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即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应以购买价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有关“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计价部分”,统一规定为“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这就要求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所确认的初始成本与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3.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
新准则规定,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有关非货币换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为此,企业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首先,不涉及补价的, 换入无形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其次,涉及补价的,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换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但是,通过非货币易换入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按上述原则入账的无形资产,大股东采用移花接木之术,改组成立或发起设立时,先用其他资产顶着,公司成立以后,或者干脆募集资金以后,进行资产置换,将“投入”改为“非货币易”。换句话说,一个实际账面价值只有5万元的无形资产,可以像吹泡泡一样,以难以想象的速度膨胀,只要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能凑成这么大的数就行。
4.自创的无形资产
新准则将旧准则所称的研究开发费用改称为研究开发支出,这更符合会计逻辑和认识。从会计上讲,有了支出才会有费用,但支出并不都会形成费用,因为支出既可以费用化也可以资本化;而对费用而言,则无费用化与资本化之说。旧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的规定过于狭隘,使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过于谨慎,导致无形资产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严重忽略了研究开发支出还存在可以资本化的情况,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
《国际会计准则》在“研究”、“开发”的定义段后面详细地列举了属于研究与开发的活动及不属于研究与开发的活动。我国新准则在“研究”与“开发”的定义段后未列举此内容。这样有的企业可能会利用费用资本化操纵利润,再加上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也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约束,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判断哪些活动属于研究阶段,哪些活动属于开发阶段时,常常难以把握,导致对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的划分也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这都可能对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带来影响。 所以,建议像国际会计准则一样,根据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能力及所处的程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一部分研究和开发活动,较为可行。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
首先,新准则当中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同时,新准则中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摊销,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新准则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而只计提减值。其次,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金额,存在多种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同时,新准则对其是否有残值及其相关情况做出了规定。再次,新准则中增设了“累计摊销”这个一级科目。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账户,贷记“累计摊销”账户,以体现价值摊销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旧准则下的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无形资产”账户,“无形资产”账户的余额仅仅反映的是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不能反映其原值,这样处理是不科学的。因为从账面上看不出无形资产的原值。新准则设置了“累计摊销”这个科目是一大进步。这样“无形资产”账户体现的是其原始入账价值,而“累计摊销”账户反映的是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这就好比“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账户的关系,其优点不言而喻。
四、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
旧准则规定,前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的金额范围,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因为,公允价值很大程度上是靠人为判断,在我国现阶段可以说还无法做到真正公允,若允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话,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就会屡屡出现,导致企业的损益反映不实;再有,长期资产往往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较大,如允许其转回,以此进行利润的人为调节对损益的影响就会加剧。所以,减值准则的这项特别规定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五、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
对无形资产重视不仅应准确的加以确认,而且还应有一种较为完整的披露体系,以全面的提高无形资产的利用价值。旧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披露部分规定如下:(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起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和取得方式。然而,在当前知识资本的比重日益提高的今天,仅仅披露这些内容是远远不够的。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1)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4)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5)记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从而使无形资产的披露相对较完善。
新准则虽然增加了要求披露的内容,但对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和单项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建议无形资产的披露按照单项资产披露,在附注中增加对其收益情况的反映。伴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加剧,许多新兴的无形资产种类将会进一步增加,因此,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过程中应更加完整地披露无形资产信息。
从上述分析来看新的《无形资产》准则,它不仅从定义上、范围上对无形资产做了修订,更是从会计核算上对无形资产做了完善和补充。它不仅重新修改了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还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增设了“研发支出”、“累计摊销”两个账户,确立了无形资产可有残值,部分研究开发支出可予资本化的观念,更是引进了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使新的《无形资产》准则更完备、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具有国际性,这也是这次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宗旨,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的会计人员国际通用化,为我国的会计人员走向世界奠定基础。但是中间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在新准则的规定中有些符合我国的经济现实,具有实际操作意义,有的则需要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作者单位: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56-158.
[2]乔秀霞.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之新旧会计准则比较[J].财会研究.2007,7:67-69.
一、定义和分类
(一)会计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二)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三)差异比较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除了税法规定提到的长期和没有实物形态外,还强调了其使用目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一种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分类,会计按照是否能单独辨认,分为可辨认与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而税法未予以区分。在无形资产的种类中,税法未提到特许权,但是从实践来看,税法也是承认特许权的,即两者在无形资产的种类上是一致的,没有什么区别。
二、确认
(一)会计规范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某个项目要确认为无形资产,首先必须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其次还要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企业应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对自创商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不能加以确认。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1997财会字第30号)规定企业外购商誉,应以购入某企业时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无形资产——商誉”的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是作为电脑必不可少的附件购入的,金额相对较小的软件,就不必单独核算;但如果是连同一组电脑购入、金额也相对较大的管理系统软件,则应单独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税法规定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原则未做出具体的规定,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4条规定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即税法对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是不予以确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三)差异比较
税法不仅规定对自创商誉不能确认,还对外购商誉也不予以确认。
对软件的核算,会计上主要是根据其重要性原则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而税法是根据其是否单独计价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
三、初始计量
(一)对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计量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也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4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构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无形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所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无形资产的借款费用。
在这里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差异:(1)会计只将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的注册费、律师费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是将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2)会计上无形资产是不允许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而税法上规定了一些借款费用是应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中。
(二)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计量
《无形资产准则》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这里的差异主要在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时,会计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上仍然按照评估价或者协议价。
(三)对外购的无形资产计量的不同
《无形资产准则》外购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从两者的规定来看,在此种情况下,两者的处理是一致的。
(四)对以非货币易或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计量的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易或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以换出资产或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如涉及补价,应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6号)分别规定以非货币易或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或换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如涉及补价,应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调整。
这里主要的区别是会计上是在账面价值基础上来确认入账价值,而税务是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来确认入账价值。
(五)对接受捐赠无形资产计量的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两者在计量上基本相同,只是在如不存在同类无形资产的情况下,税务上如何处理不明确。
四、后续支出
(一)会计规定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税法规定
对后续支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资本化,什么情况下应该费用化,税法上未有明确规定。
(三)差异比较
会计对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给出明确的规定,即只能费用化,而税法上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建议税法今后能够予以明确,在未以明确的情况下,为了简化工作,建议税法与会计规定保持一致,即当期费用化,其实这也被大多数实践工作者所认同。
五、摊销
(一)会计规定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
(二)税法规定
《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8条规定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用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9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面价值并计算摊销,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差异比较
在无形资产的摊销上存在较多的差异,主要有:
(1)在外购商誉摊销的处理上,会计上是按照制度规定期限进行摊销;对自创商誉,会计由于不予以确认,故不存在摊销问题。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4条规定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2)《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预计使用年限,按直线法进行摊销,而《扣除办法》第25条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国税发200345号》对《扣除办法》此条规定已作了修改,新规定为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这样,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就保持了一致。(在这条上外资税务处理上以前就可以摊销并可以扣除)
(3)会计上可以对股份制改造评估增值的无形资产进行调整账面价值并计算分期摊销,而税法上并不允许按调增后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来分期摊销。
(4)在摊销的方法上,会计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都坚持直线法。在净残值问题上,会计与税法都是假定净残值为零。
(5)在无形资产的摊销开始日期上,会计明确规定应在取得当月就开始摊销,而税法并未见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减轻纳税人的调整负担,税法在无形资产的摊销开始日期,应保持与会计一致。
(6)在摊销年限上,当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会计上规定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而《内资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7)对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会计与税法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在建工程期间会计对土地使用权不进行摊销,而税法上仍需摊销;当企业剩余经营期限短于土地使用权期限时,会计上是按照剩余经营期限还是按照土地使用权期限来进行摊销未有明确规定,存在争议,而税法上是明确应按土地使用权期限来摊销的。
六、减值
(一)会计规定
如果无形资产将来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还不足以补偿无形资产成本(或摊余成本),则说明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具体表现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其中,“定期”通常指每隔一年、半年或季度,具体由企业根据不同的要求作出选择。但是,任何企业都至少应于每年年末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在检查时,如果发现以下情况,则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回升;(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以前期间导致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可能在报告当期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出现时,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同时,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二)税法规定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守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
(三)差异比较
从这两者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区别在于会计上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而税务上不允许,因为会计上允许计提减值准备,因而会计上对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销应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价值重新计算每年摊销额,而税务因为不允许计提减值准备,故税务上摊销数与以前相同,如价值恢复,会计上又应重新计算,而税务上仍是一样。
七、处置和报废
(一)无形资产出售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发生无形资产出售、转让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利得或损失。而税务上也是如此,但由于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税务上的账面价值由于摊销的不同以及提取减值准备的原因,两者之间可能会存在差异。在非货币易或债务重组业务中时,会计上并不确认损益,而税法上是要视同销售的,按公允价值来计算确认无形资产出售转让收益。
(二)无形资产出租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出租时,应按有关的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不同的使用费收入,其收费的时间和方法不同。如果合同规定使用费一次性支付,而且无需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资产的销售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时,当然应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的收入确认标准。
税法对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对租赁费的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即税法并不区分是否提供后续服务,一律按照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的。笔者认为固定资产出租与无形资产出租的经济性质是相同的,因而虽然这个文件只是针对固定资产租赁制定的,但其精神实质是适合无形资产出租的。
(三)无形资产转销
《无形资产准则》对此作了规定,即,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从而不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则应将其转销。同时指出,企业在判断某项无形资产是否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实施判断。判断时应关注的方面主要有:(1)该无形资产是否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2)该无形资产是否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会计制度》除以上两条判断标准后,还加上了一条;(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在《国税发200345号》以前,税法上对于无形资产的转销并无具体规定。在《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中对无形资产的转销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此文后会计与税法对无形资产的转销的规定是一致的。
八、披露
(一)会计规定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考虑到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无形资产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关键词】新旧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 计量 信息披露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会计工作行为与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新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新旧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就无形资产准则来说,新旧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的定义、确认、计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新旧准则中无形资产定义比较
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强调的是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从而明确地将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从无形资产准则中分离出来。企业自创商誉和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与旧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更为准确和明确。新无形资产准则更为简单明了,既明确了无形资产必须是企业的资产,界定了无形资产是可辨认资产,又点明了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本质。对于无形资产的适用范围,新准则不再对无形资产能否辨认进行区分。由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专指商誉,这样就在无形资产适用范围中排除了商誉,直接设置“商誉”项目单独反映,并且只需要在年终进行减值测试,不再要求摊销。由于一般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商誉的价值并不会逐渐减少,反而会逐渐增加,因此对商誉进行单独核算和不再进行摊销更符合经济业务的本质,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和利润等要素的相关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另外,与旧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更趋近于国际会计准则,使我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国际通例具有了可比性,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的竞争,进一步融入到国际市场中,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新旧准则中无形资产确认比较
在无形资产确认方面,新准则中规定的无形资产基本确认条件为“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旧准则中规定的无形资产基本确认条件相同。但是,在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确认方面,新旧准则的规定明显不同。旧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中则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其取得时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对无形资产进行确认时适当采用公允价值,促进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并且突破了历史成本确认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只能提供以前信息的局限性,有助于决策者更好的对企业前景进行分析,并做出及时正确的决策。
三、新旧准则中无形资产计量比较
企业无形资产的获取有多种方式,不同的方式其计量标准也不同,新旧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也不同。
1、购入的无形资产
对于购入的无形资产,旧会计准则中规定,“外购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新会计准则中对此的规定为,“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其他支出”,并且新准则中还增加了“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与旧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计量方面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有效遏制了企业利用无形资产的计量来虚增资产和提高营运能力现象的出现,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并且随着国内市场的对外开放,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业务会越来越多,延期支付款项会成为购销双方都比较认可的选择。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前沿性,使这部分无形资产的处理更具有可操作性,为企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有效依据。
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对于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发行当时股票没有明确的市价,因此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中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预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取消了企业首次发行股票时接受的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方账面价值入账规定。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更加注重无形资产投资核算的公允性,与国际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接近,能更好地反映经济事实,有助于提高决策的有用性。
3、企业自身研发的无形资产
对于企业自身研发的无形资产,旧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则将企业自身研发的无形资产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新准则规定的条件时才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条件时则计入当期损益。
旧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与资产确认原则并不相符,这样处理容易引发开发阶段利润的下降,企业管理者为了短期利润目标,有时会采取减少开发经费支出的措施,虽然短期利润目标达到了,但却阻碍了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投入,损害了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开发费用资本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管理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热情,促进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了企业的科技含量,使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四、新旧准则中无形资产摊销比较
对于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自入账之日起在预计使用的年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在其预计年限内进行,在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情况下,则无形资产摊销应在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进行。如果不存在受益年限或有效年限,则应在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新准则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且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以摊销。
旧准则中认为,所有无形资产都应采用平均摊销的方法,显然,这种摊销方法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再仅仅局限于直线法,企业可以根据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利益选择摊销方法;并且,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新准则对于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扩大了企业的选择范围,增强了核算的灵活性,更能反映摊销的经济实质。
五、新旧准则中无形资产披露比较
对于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旧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披露以下信息: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土地的使用权,除应披露以上信息外,还应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用作抵押品的土地使用权的金额等进行披露。在新准则中,要求除以上内容外,企业还应对当期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判断依据,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作为抵押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当期摊销额等情况,以及当期确认为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等进行披露。与旧无形资产准则相比,新准则披露的内容更加多样,方式也更加合理,尤其是在报表中增加的对当期确认为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的披露,更充分体现了相关性原则,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了更多有用的会计信息,有助于其做出正确的决策。
在无形资产方面,新会计准则做出了较大的改进,使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更为规范化、具体化,不仅提高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了我国会计工作行为和工作秩序,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更为趋近,增加了与国外信息的可比性,有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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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孙向宇、王竞雄:新旧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较与分析[J].商业经济,2008(4).
一、无形资产的确认原则、确认范围与计量模式之不足
1.确认原则不足。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原则以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为依据,规定无形资产必须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①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按照这个原则,自创商誉成本的不确定性导致会计上对其不予确认。由于商誉是由各种因素(如所处地理位置、品牌知名度、经营管理人员能力或售后服务等)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没有哪一笔支出能够确定是为创造商誉而支出的,同样也难以确定哪一笔支出创造了多少商誉以及这些支出的受益期为多长。因而,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对企业外购商誉即并购商誉加以确认入账,而对自创商誉不予确认入账。当一个企业购入另一个企业时,其购入成本超过被购企业净资产的部分就是商誉的价值。事实上商誉并非并购时才产生,自创商誉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企业的一种独有的可能在未来带来超额收益的经济资源,是企业为创造知识产权而不懈努力形成的。自创商誉与并购活动没有必然联系,在并购之前就已经存在于被并购企业,只是由于建立在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基础上的传统会计没有反映而已。显然,对外购商誉计价入账而对自创商誉不予以确认,有悖于一贯性原则。
2.确认范围过窄。按《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有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版权、电影、客户名单、抵押服务权、捕捞许可证、进口配额、特许权、客户或供应商的关系、客户的信赖、市场份额和销售权等,其范围明显较我国大。随着经济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互联网上的域名、质量认证体系、绿色食品标志等不断产生,这对我国无形资产过窄的确认范围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3.计量模式的局限。计量是会计系统的核心职能,计量的关键在于计量属性的选择。国际会计准则提出了五种不同的计量属性: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场价格、可实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其中传统惯例是以历史成本计量资产。然而,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及会计信息相关性要求的提高,以历史成本原则为基础的计量模式开始使以知识为代表的无形资产的计量感到力不从心。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此种计量模式虽简单易行,但缺乏合理性,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这样处理使得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成本不能得到全部确认,同时也不符合收益和费用配比的原则。大多数无形资产在尚未开发成功的会计期间里可能不产生任何收益,却要负担大量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而在开发成功以后,受益的会计期间仅负担少量的申请、注册费用,这显然很不合理。因而,忽视这类商标、品牌、商誉、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计量显然是失策的。传统的会计计量模式以历史成本原则为基础,主要是面向过去,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誉、人力资源等主要是面向未来,且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这一切都要求改变现行滞后的会计计量模式,以提高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前瞻性与信息披露的充分性,降低决策风险。
二、知识经济时代自创无形资产如何确认、计量
1.扩大自创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对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不论是外来的还是自创的均应确认入账,以满足一贯性原则的要求,尤其是自创无形资产不要仅局限于《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而要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一致性出发,对自创的商标、品牌、非专利技术、质量认证体系、绿色食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等新的无形资产均进行确认,以全面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
2.对自创无形资产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计量。目前资产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所采用的基本方法有以下三种:①成本法。将历史成本按照评估基准日的计价标准计算,再减去应扣损耗和贬值来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比较客观,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随意性。但是有些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难以确定甚至与实际价值相去甚远,因此,该方法在无形资产的评估中用得并不多。②现行市价法。以现行市场价格为计价标准,据以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要求有一个充分的市场条件,而目前我国的交易市场还不够活跃。同时,无形资产相对于其他资产来说有很强的个体特征,这在客观上限制了这种方法的使用。③收益法。通过估算被评估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并将其折算成现值,据以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比较能体现无形资产的意义,只是评估过程中的未来收益需要预测,内含报酬率也需要操作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因此收益法的主观性比较强,但在实际的无形资产评估中使用得比较多。以上几种方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无形资产。对于自创无形资产,应根据不同种类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模式进行计量:
(1)专利权、商标权等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确认的无形资产,可采用成本法,其最终入账价值不仅包括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登记费、律师费等相关支出,还包括研究与开发费用。在会计处理时,为防止开发项目可能遭受的失败,在相关无形资产没有正式取得之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可以设置“研究开发费用”科目,用以核算为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等所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注册登记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待开发成功后再予以资本化,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开发失败则予以费用化,一次或分期转入当期损益。
(2)对于非专利技术,由于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承认,因此最初入账价值应以研究与开发费用为准,具体操作可参照(1)的程序。
(3)对于商誉,由于其与企业整体资产不可分割,对其成本费用也无法单独准确划分,但商誉的本质是可以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资产,因此可比照收益法估价入账,也可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计量:企业商誉=(企业年利润总额÷行业年净资产利润率)×预计使用年限-企业账面净资产。
关键词: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推销;初始计量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3-0184-02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知识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资产中无形资产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在原2001年《无形资产》准则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分析、吸收各方面反馈的合理建议,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发生了变化:
1 无形资产的适用范围
旧准则中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既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可辨认无形资产,也包括商誉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而新准则中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特征,这样就把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企业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了。这样就使得我国无形资产的会计确定、计量和报告同国际上的通例具有了可比性,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的竞争,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 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会计处理的修订
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加强研究和开发工作。企业进行内部研究项目的开发,必须投入人力和物力,发生各种支出。而对这些支出的核算,旧准则中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样处理必然引起开发阶段利润的下降,管理者不愿因为业绩下降而引起投资者不满,于是就减少开发经费支出,这样短期利润数字可能比较好看,但却损害了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资本化。这就要求企业能正确划分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才能正确确定费用化与资本化的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探索性,已进行的研究项目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会否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该阶段的支出不能资本化自然是合理的。而开发费用的资本化,可以减轻管理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从而提高企业在开发投入上的热情,促使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促使企业的业绩及现金流实现长期的同向增长,使公司进入良性循环周期,提高企业价值水平。
3 增加了不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
旧准则未规定无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增加了不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根据可获得的相关信息判断,如果无法合理估计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的,应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并对其进行了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指该无形资产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进行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这样做有可能改变企业的资产和损益情况。
4 无形资产摊销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而新准则规定,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按照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进行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新准则还增加了每年年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以及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一旦发现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可以及时调整,使会计处理更加符合当前的经济实质,比较客观地反映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及账面价值。
5 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变化
新旧准则对不同渠道取得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均作出了规定,但是,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具体概括如下:
(1)外购的无形资产。旧准则指出,购入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更全面:首先,规定了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包括的内容,指出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次,新准则又进一步规定,对于购入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根据旧准则,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只包括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而根据新准则,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的三个条件和追加的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根据旧准则,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而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相关准则确定。